人民法院招聘法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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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对招聘法警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范对招聘法警的管理,全面落实外勤工作警务化,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聘法警的工作任务是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司法警察大队的统一指挥,协助正式法警维护好审判秩序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招聘法警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履行好司法警察工作“八项职责”;

(二)负责人民法院的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三)根据本院院长的指令,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对招聘法警的聘用工作,应当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法警大队协助政治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有序进行,逐步实现招聘法警队伍年轻化、高学历、高素质。

第五条对招聘法警政治,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

(一)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

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三)注重个人修养,品行良好,仪表端庄,警容严整,规范履行职责,优质完成任务。

(四)积极参加业务技能训练,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技能,对警用装备器材会使用、会保养。

(五)具备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应变、防范能力。

(六)关心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改革,积极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招聘法警的管理

第六条招聘法警一律为警士,在正式法警(警官)的领导下执行各项工作任务,不能独立办案。

第七条司法警察大队根据本院审判实际,对全部招聘法警实行统一编队管理;其他庭室用警,必须严格按照本院的《司法警察调警管理规定》办理。招聘法警未经法警大队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出警。

第八条司法警察大队对派驻其他庭室及人民法庭的法警实行双重管理,每半年定期轮换一次,各庭室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招聘法警必须严格服从司法警察大队的管理和命令,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元;第二次仍不服从命令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

第十条招聘法警的聘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对不服从管理或年底考核列末位,以及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招聘法警不再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建立招聘法警管理基金制度,从招聘法警每月工资中抽取100元作为管理基金,对年底考核过关的招聘法警全额发放,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招聘法警,按照本院有关规定,从管理基金中扣发相应罚款,该处罚由司法警察大队做出决定后,由财务部门处理。

第三章具体勤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押解任务由司法警察组织实施。根据任务性质不同,分别由警长、警官、警士负责。

第十三条招聘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必须做到:

(一)持有效法律文书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1名被告人由两名法警押解,其中应有1名警官参加;押解2名以上被告人时,根据被告人数量配置相应警力,其中警长必须参加;押解多名被告人时,在警力不足等特殊情况下,押解警力不少于所押解被告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十四条招聘法警执行看管任务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随时注意被告人动态,始终将被告人控制在有效的管理范围之内,防止串供、行凶、脱逃、自杀及其他意外事故,不行擅离职守或兼做其他工作。

(二)不得闲谈或阅看书报,不得接转被告人亲属送来的衣

物、信件、食品等。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包括检察、辩护人员)不得进入羁押场所。

(四)及时制止被告人在羁押室的违章、不法行为,但不得打骂、体罚、虐待。

第十五条在法庭审判活动中,负责值庭的招聘法警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做到:

(一)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思想集中,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二)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三)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四)遵守法庭纪律,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接取、传递、展示证据。将有关证据出示给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认时应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出示证据时,应与被告人保持一定距离,作案工具(凶器)不得递给被告人手持辨认。

(六)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依法果断阻止、制服。

(七)传唤证人时,应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七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不少于两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视情增加警力。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检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送达可由招聘法警组织实施,需要保全财产(证据)及勘验的,由警长或警官带领警士实施。

第十九条招聘法警执行送达勤务应做到:

(一)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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