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招聘法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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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0.18•【文号】法发[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10.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8日法发〔20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的“在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部分职位试行聘任制”的精神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

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第五条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司法警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七)经审查,适合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

人民法院招聘法警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招聘法警管理规定

**市**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招聘法警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范对招聘法警的管理,全面落实外勤工作警务化,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聘法警的工作任务是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司法警察大队的统一指挥,协助正式法警维护好审判秩序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招聘法警的工作职责是:(一)认真履行好司法警察工作“八项职责”;(二)负责人民法院的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三)根据本院院长的指令,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对招聘法警的聘用工作,应当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法警大队协助政治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有序进行,逐步实现招聘法警队伍年轻化、高学历、高素质。

第五条对招聘法警政治,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一)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三)注重个人修养,品行良好,仪表端庄,警容严整,规范履行职责,优质完成任务。

(四)积极参加业务技能训练,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技能,对警用装备器材会使用、会保养。

(五)具备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应变、防范能力。

(六)关心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改革,积极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招聘法警的管理第六条招聘法警一律为警士,在正式法警(警官)的领导下执行各项工作任务,不能独立办案。

第七条司法警察大队根据本院审判实际,对全部招聘法警实行统一编队管理;其他庭室用警,必须严格按照本院的《司法警察调警管理规定》办理。

招聘法警未经法警大队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出警。

第八条司法警察大队对派驻其他庭室及人民法庭的法警实行双重管理,每半年定期轮换一次,各庭室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主管部门和具体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工作.包括聘用的速录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参加院里组织的一切活动和岗位业务培训.第四条本院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条件与程序第五条招聘的基本条件招聘聘用人员,应聘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刑事处罚。

3、具备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和专业技能。

4、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速录员须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微机操作和熟练打字能力.驾驶员需有符合驾驶车辆的驾驶证。

第六条招聘程序聘用人员的招聘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1、报名考试.在我市人才网和法院外网发布招聘公告,有意向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本院报名,经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考试及面试由本院组织实施。

内容包括技能操作及面试。

2、试用期。

经考试合格决定聘用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工作的,由政治处提出正式聘用的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

不合格者即行辞退。

3、签订劳动合同。

决定聘用的法院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书》,合同书载明聘用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违约责任等,并按规定执行。

合同两年一签。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要求第七条聘用的速录员协助审判人员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填制诉讼中的各种诉讼文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送达;2、负责签收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指导当事人填写证据目录,协助审判人员做好庭前证据交换等;3、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执行、调查取证及其他审判业务工作.及时通知当事人阅读有关笔录及签名;4、负责案件的庭审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实施方案

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实施方案

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实施方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XX]50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XX]34号)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实施意见(讨论)》、平顶山市石龙区编委《关于增加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全供事业编制的通知》(平龙编[20XX]6号),报请省委组织部、省高级法院、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批准,结合法院工作需要和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录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体检、政审情况择优录用。

二.招录计划拟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10名,其中:招录男性8名、女性2名。

三.招录范围、对象从具有平顶山市石龙区户籍或在职的法律专业大专以上(人民警察学校、司法警官学校、检察学校、司法学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中专)毕业生或从平顶山市石龙区考入的待分配的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人民警察学校、司法警官学校、检察学校、司法学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中专)中招录。

四.报考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2.具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省内人民警察学校、司法警官学校、检察学校、司法学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中专学历;3.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至1987年10月31日间出生);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体态匀称,反应敏捷。

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双眼裸视均达1.0以上;其他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录用: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被立案审查的;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4.曾被劳动教养的;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理的;6.其他不符合录用司法警察条件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民法院司法警察暂⾏条例颁布单位:最⾼⼈民法院颁布⽇期:1997-05-04执⾏⽇期:1997-05-04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使职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的警种之⼀。

第三条⼈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使职权,预防、制⽌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作的顺利进⾏。

第四条最⾼⼈民法院领导地⽅各级⼈民法院和专门⼈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上级⼈民法院领导下级⼈民法院司法警察⼯作。

第五条⼈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全意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章职权第七条⼈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鉴定⼈,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书;(四)执⾏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条⼈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职责。

第九条⼈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警械;使⽤警械不能制⽌或者不使⽤武器制⽌可能发⽣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武器。

第⼗条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审判场所的⾮依法履⾏职务⼈员,可以进⾏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条为维护法庭秩序,⼈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员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8日法发〔2001〕19号)(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相关论文8篇)第一条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

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第五条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司法警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七)经审查,适合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

第六条聘任程序(一)最高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

(二)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单位、空缺数额、聘任条件、聘期和聘任方法等有关事项。

(三)公开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参加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成绩张榜公布)。

(五)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六)确定合格人选,签订聘任合同,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三聘任合同的签订第七条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一)聘任合同期限及解聘合同的条件;(二)岗位职责;(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工资福利待遇;(五)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有关争议处理办法;(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管理,提高司法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人员。

第三条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司法人员实行公平公正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司法人员职业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二、司法人员招录与培训第四条司法人员招录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五条司法人员培训应包括法律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司法人员培训应实行分级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三、司法人员考核与评价第七条司法人员考核应实行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九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司法人员,应进行谈话提醒、培训提高或调整工作岗位。

四、司法人员职务与职称晋升第十条司法人员职务晋升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职称晋升应实行评审制度,确保评审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司法人员职务与职称晋升应与工作实绩、能力水平、廉洁自律等因素相结合。

五、司法人员纪律与监督第十三条司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司法人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对违反纪律的司法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司法人员管理,提高司法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确保司法人员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人民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应列入国家专项编制

人民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应列入国家专项编制

人民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应列入国家专项编制人民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某一阶段,依照需要、依照一定的条件,经过公开招聘、经过人事部门备案、财政拨款,以合同的形式进入、工作在法院系统的非正式身份工作人员。

是当地政府和上级法院、本院认可的,从事、执行司法警察职业、任务的非正规司法警察。

聘任制司法警察也叫合同司法警察。

这些人员,没有人事编制、没有取得相应的身份。

不能录警、授衔,不能定级、晋级,不能选拔、不能交流。

聘任制司法警察,是历史的产物,是不适应时代要求的历史性产物。

是“代位执法”。

应该予以纠正。

这些人员,应该列入国家专项编制。

某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有司法警察25人,其中正式身份的4人,聘任制21人,聘任制司法警察占全体司法警察的84%。

除去领导班子以外,全队所有司法警察基本上都是聘任制。

并且,在这些“聘任制”里大都是复员军人和大学毕业生,大都已“从警”多年。

据了解,其他县、其他法院,和这个县、这个法院的情况大致差不多。

其所属司法警察大队、其所有司法警察,基本上也都是聘任制。

并且,大都也是复员军人和大学毕业生,大都也已“从警”多年。

还据了解,随着投身司法事业、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些人大都已建立家庭,大都有了孩子,大都单独过日子。

但是,这些人由于没有编制、没有正式的身份,不仅工作不稳定,而且工资低、待遇差,每人每月只有一千多元。

因为住房,因为孩子入托、入学,因为赡养老人、因为穿衣吃饭、因为人情份往,特别是因为身份。

多少年来,因为这个身份一直得不到解决,一个个年轻的小伙子,满身的忧愁和焦虑,没有了寄托、没有了朝气和活力。

照此延续,无论对他们的学习、他们的生活,还是对他们的工作,无论对他们、还是对法院、还是对社会,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极其不安全的信号。

都是一个应该提到议程的问题。

聘任制司法警察,是一个有理想、有志向、有远大的抱负,要求向上的群体。

是法院系统受过高等教育,有知识、有作为,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力量和后备力量,是法院、是法警队的主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法发[2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法发[2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法发〔20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申请法院法警职位的要求和面试准备

申请法院法警职位的要求和面试准备

申请法院法警职位的要求和面试准备法警是法院系统中非常关键的职位之一,他们负责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官和当事人的安全,并协助执行法院的判决。

如果您对法律事务充满热情,并渴望为社会公正与法治做出贡献,那么申请法院法警职位可能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本文将介绍申请法院法警职位的要求和面试准备。

一、申请要求申请法院法警职位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应聘者具备必要的素质和能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申请要求:1. 学历要求:通常要求申请者具备大专或本科学历,法律相关专业优先考虑。

此外,一些法院可能还要求申请者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2. 年龄要求:一般要求申请者年满18周岁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但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法院而有所不同。

3. 身体条件:法警工作需要一定的体力和耐力,因此申请者需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长时间站立、行走和应对突发情况。

4. 无犯罪记录:申请者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以证明其品行良好。

5. 心理素质:法警工作需要应对各种压力和紧急情况,因此申请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

二、面试准备面试是法院法警职位申请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准备充分可以提高成功的机会。

以下是一些面试准备的建议:1. 了解法院系统:在面试前,应该对法院系统的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流程有所了解。

这将有助于您更好地理解法警的角色和职责,并能够回答与法院工作相关的问题。

2. 深入了解法警职责:法警的职责不仅仅是维护法庭秩序,还包括保障法官和当事人的安全,执行法院的判决等。

在面试前,应该对这些职责有充分的了解,并且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对这些职责的理解。

3. 强调个人素质:在面试中,除了专业知识外,法院也会注重应聘者的个人素质。

应聘者应该强调自己的责任心、团队合作能力、冷静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等。

同时,也应该准备一些具体的例子来支持自己的陈述。

4. 准备常见问题:在面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如个人介绍、为什么选择法院法警职位、如何应对紧急情况等。

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考核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考核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考核办法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是指依法聘用工作人员,以合同形式与人民法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高尚的政治品德,遵守法律法规,恪尽职守,不得有失职渎职等不良行为;2.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法律素养,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案件、拟定文书等工作;3.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相关部门和人员协作配合开展工作;4.具备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适应加班、夜间、出差等特殊工作需求。

第四条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1.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案件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2.协作能力:包括与同事、上级、下级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3.学习能力:包括对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的学习理解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4.业务能力:包括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操作技能、文书写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第五条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的考核周期为一年,具体考核时间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的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其中:1.定性评价:由相关部门对聘用制人员进行日常的工作表现评价,形成综合评定意见;2.定量评价:由相关指标和考核标准进行量化评价,包括案件数量、质量指标、工作量指标等。

第七条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根据聘用制人员的考核结果,可进行奖励或惩罚措施。

1.对优秀聘用制人员,可给予奖励,包括奖金、晋升、培训机会等;2.对不称职的聘用制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九条聘用制人员可以提出申诉或复核自己的考核结果,相关人员应认真核实,并尽快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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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

新颁布的《条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和队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法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法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法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工作,推进聘用制人员队伍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聘用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聘用制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人员是指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治部是聘用制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聘用制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等;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录用第四条招聘录用聘用制人员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招聘录用工作统一由政治部负责,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录。

招聘录用聘用制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用面向社会、统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具有拟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及从业经历;(三)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年龄、身体等条件。

第六条实行聘用制人员分类招聘。

(一)聘用制书记员主要从事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工作,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法律专科以上学历;2、熟练掌握计算机记录技能,持有亚伟速录等级证书者优先;3、身体健康;4、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5、广东省内户口,能自行解决居住。

(二)聘用制驾驶员、厨师、服务员等后勤保障职位按本院实际需要设置相关资格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并不予录用;已经录用的,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一)曾因犯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录用的。

第八条政治部根据需要,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招聘聘用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工作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有在聘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聘人员。

政治处根据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内容拟订招聘方案,对外公开招聘。

第五条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2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满后,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六条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岗位培训、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组织的安排和领导的指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在十天以内(含十天),工资照发,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病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性文件的部规,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

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警察条例

司法警察条例

司法警察条例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最新司法警察条例全文。

下文是最新司法警察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司法警察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有在聘人员.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聘人员。

政治处根据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内容拟订招聘方案,对外公开招聘。

第五条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2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满后,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六条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岗位培训、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组织的安排和领导的指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在十天以内(含十天),工资照发,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病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第四章聘期与解除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聘期为一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续聘为一年一次,年限不定。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和管理行为,健全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管理制度,提高司法辅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涉及司法辅助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注重激励、约束、监督和考核,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司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地域、性别、种族、宗教、政治面貌、身体条件等为招聘条件。

第六条招聘面向社会公开,公告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待遇等信息,保障所有合格的申请人享有平等的招聘机会。

第七条招聘应当采取书面考试、面试、资格审查、体能测试等方式进行,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入职培训应当由单位提供,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

第九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应当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引导司法辅助人员学习、提升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章权力与义务第十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坚守职业操守,忠诚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维护司法公正,不得有偏袒、徇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

第十二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积极协助司法工作,服务于人民群众,促进司法体制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十三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当覆盖其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司法辅助人员通报,并据此采取奖惩措施,对合格的司法辅助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合格的司法辅助人员进行警告、教育以及相应的惩处。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激励、岗位晋升、荣誉表彰等方式,激励司法辅助人员努力工作、提高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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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招聘法警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范对招聘法警的管理,全面落实外勤工作警务化,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聘法警的工作任务是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司法警察大队的统一指挥,协助正式法警维护好审判秩序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招聘法警的工作职责是:(一)认真履行好司法警察工作“八项职责”;(二)负责人民法院的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三)根据本院院长的指令,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对招聘法警的聘用工作,应当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法警大队协助政治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有序进行,逐步实现招聘法警队伍年轻化、高学历、高素质。

第五条对招聘法警政治,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一)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三)注重个人修养,品行良好,仪表端庄,警容严整,规范履行职责,优质完成任务。

(四)积极参加业务技能训练,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技能,对警用装备器材会使用、会保养。

(五)具备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应变、防范能力。

(六)关心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改革,积极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招聘法警的管理第六条招聘法警一律为警士,在正式法警(警官)的领导下执行各项工作任务,不能独立办案。

第七条司法警察大队根据本院审判实际,对全部招聘法警实行统一编队管理;其他庭室用警,必须严格按照本院的《司法警察调警管理规定》办理。

招聘法警未经法警大队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出警。

第八条司法警察大队对派驻其他庭室及人民法庭的法警实行双重管理,每半年定期轮换一次,各庭室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招聘法警必须严格服从司法警察大队的管理和命令,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元;第二次仍不服从命令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

第十条招聘法警的聘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对不服从管理或年底考核列末位,以及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招聘法警不再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建立招聘法警管理基金制度,从招聘法警每月工资中抽取100元作为管理基金,对年底考核过关的招聘法警全额发放,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招聘法警,按照本院有关规定,从管理基金中扣发相应罚款,该处罚由司法警察大队做出决定后,由财务部门处理。

第三章具体勤务的实施第十二条押解任务由司法警察组织实施。

根据任务性质不同,分别由警长、警官、警士负责。

第十三条招聘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必须做到:(一)持有效法律文书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四)1名被告人由两名法警押解,其中应有1名警官参加;押解2名以上被告人时,根据被告人数量配置相应警力,其中警长必须参加;押解多名被告人时,在警力不足等特殊情况下,押解警力不少于所押解被告人数的三分之二;(五)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十四条招聘法警执行看管任务的基本要求:(一)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随时注意被告人动态,始终将被告人控制在有效的管理范围之内,防止串供、行凶、脱逃、自杀及其他意外事故,不行擅离职守或兼做其他工作。

(二)不得闲谈或阅看书报,不得接转被告人亲属送来的衣物、信件、食品等。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包括检察、辩护人员)不得进入羁押场所。

(四)及时制止被告人在羁押室的违章、不法行为,但不得打骂、体罚、虐待。

第十五条在法庭审判活动中,负责值庭的招聘法警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三)传唤证人、鉴定人;(四)传递、展示证据;(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做到:(一)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思想集中,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二)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三)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

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四)遵守法庭纪律,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接取、传递、展示证据。

将有关证据出示给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认时应注意安全。

向被告人出示证据时,应与被告人保持一定距离,作案工具(凶器)不得递给被告人手持辨认。

(六)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依法果断阻止、制服。

(七)传唤证人时,应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七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不少于两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视情增加警力。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检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送达可由招聘法警组织实施,需要保全财产(证据)及勘验的,由警长或警官带领警士实施。

第十九条招聘法警执行送达勤务应做到:(一)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端庄;(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四)按规定使用告知词;(五)及时、准确、合法地送达到被送达人;(六)不得擅自进入居民内室,不得以各种借口向受送达人托办私事、收受财物和吃请;(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回答受送达人对案情的询问,不得拆阅密封件及卷宗材料,不得携带诉讼文书及卷宗材料到公共场所游玩,不得将送达的文书带回家中。

(八)限定送达日期的急件或需立即送达的特急件,严格按照指定日期送达,不得故意拖延送达时间。

诉讼文书送达后,应当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审判部门附卷存查。

第二十条拘传任务由警官带领招聘法警完成,拘留任务由警长带领警官或招聘法警完成。

第二十一条执行拘传、拘留任务,招聘司法警察必须做到:(一)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端庄;(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四)按规定使用告知词;(五)持本院院长签发的拘传票、拘留决定书;(六)被拘传、拘留人系女性的,必须有女法警参加;(七)文明执行,不得打骂、体罚被拘传、拘留人;第二十二条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由警长或警官带领招聘法警实施。

第二十三条招聘法警参与执行案件,主要指对财产的强制执行。

参与执行的主要内容是:(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七)强制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而拒绝协助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完成指定的行为;(八)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承担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九)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招聘法警参与财产强制执行任务,主要是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但在参与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中还应执行以下任务:(1)维护执行现场的秩序,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2)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各种装备的安全;(3)看护查封、扣押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或他人转移、哄抢、损毁;(4)制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5)参与对人身、财产的搜查;(6)必要时,协助执行人员制作执行笔录及查封、扣押清单等文书材料。

第二十五条司法警察警卫是指司法警察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和保卫工作的要求,依法采用各种安全措施,保证审判机关、审判法庭、重要会议、重大审判活动以及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和领导的人身安全的职务行为。

分为法庭警卫、现场警卫和机关警卫三种。

第二十六条警卫坚持“内紧外松,全面部署,加强重点,掌握机动”的原则;采取既要严密警卫措施,保证安全;又要注意工作方法,方便联系群众的方针。

第二十七条日常法庭警卫、机关警卫由招聘法警完成,一般现场警卫由警官参加,重大警卫活动由警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值班招聘法警必须警容严整,服从指挥,坚守岗位,文明执勤,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持有法院传票、通知的诉讼当事人和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旁听群众,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引进入审判区域;(二)对持有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的公务、来访人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同意接待的,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引进入办公区域或由有关部门来人带入办公区域;要求会见院领导的公务、来访人员,与办公室联系预约,经同意后主可进入办公区域;(三)对告状、催办、申诉、上访人员,指引其到信访接待室接洽联系或向有关部门告知情况,要求提供处理意见或来人解决;(四)指挥经查验允许进入法院的车辆在停车区域顺序停放。

(五)本院干警亲友来访,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六)对前来报案求助的群众或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根据需要及采取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出警救助等措施;(七)定时巡视审判、办公楼及宿舍区;(八)禁止外来人员的摩托车、大型客货车、出租车、工程车等驶入法院;(九)允许上级领导机关和政治机关的车辆驶入院内;有关领导、外宾及本院公务车队通过门岗时,值勤法警应行举手礼;(十)允许经查验证件无误后军队、武警、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和电讯部门履行职务的人员,律师以及本院有关部门提前告知的相关人员,外地法院考察交流人员进入审判、办公区域;但遇本院有重大活动时除外;(十一)禁止非工作时间,外来人员进入审判、办公区域;(十二)禁止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在审判、办公区域和文体活动场地进行文体活动;(十三)禁止非工作时间内,外来人员在本院文体活动场地进行文体活动,应当有本院干警或干警家属陪同;无成年人陪护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审判、办公区域。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司法警察大队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于***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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