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2 解析0515

合集下载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目 录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概览 本章是全书中理论性较强的一章,围绕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展开。

高频考点为物权的特征、物权变动的公示、共有制度、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等。

考核方式以客观题为主,抵押相关规定与合同融合出现在主观题中也是常态。

分值约为8分左右。

本章考核特点为:“半江瑟瑟半江红”。

基础理论部分抽象、笼统,抵押制度复杂、灵活,令人畏惧。

但物(权)的特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部分则简单、重复,得分不难!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特征与种类一、物的特征与种类 1.物的特征 (1)有体性 房屋、土地、生产设备等是物权客体。

【对比】行为(作为、不作为等)是债权客体;智力成果(专利、商标、著作等)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特别提示】某些财产性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例如,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和价值性 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对比】一滴水不能成为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一瓶水则可能成为物权客体。

(3)在人体之外 人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特别提示】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未进入新的人体之前,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经典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2.物的种类具体类型区分点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区分标准,是否对该物流通存在特定限制。

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动产、不动产区分标准,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不动产:房屋动产:空天战斗机消费(耗)物、非消费(耗)物消费物:对该物的利用会导致物的灭失。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海域B.房屋C.林木D.船舶2.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的是()。

A.运送旅客的行为B.专利权C.太阳D.国有土地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汽车的轮胎属于从物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不可分物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法典》物权编上物的是()。

A.太阳B.月亮C.星星D.海域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汽车的备胎属于从物B.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不可分物7.甲将一辆汽车按市场价格20万元卖给乙,乙已付清全款,双方约定7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2天后,不知情的丙向甲表示愿以30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向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根据物权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汽车归乙所有,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汽车归丙所有,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汽车归丙所有,乙有权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D.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自担8.苏某为庆祝作品发表,邀请胡某到酒店聚餐,苏某从顾某处购买了一个大型海螺拿到酒店交给厨师加工,加工过程中发现海螺腹中有一颗巨型珍珠。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珍珠所有权归()。

A.苏某B.胡某C.顾某D.酒店9.4.甲将其所有的一本小说卖给乙,双方约定,乙先向甲支付购书款,但甲需再借读该书7天,7天后甲将书给乙。

这种情况下,乙取得所有权的时间是()A.乙自甲阅读完成后取得所有权B.乙自借读约定生效之日起取得所有权C.乙自支付购书款时取得所有权D.乙自甲实际交付该书时取得所有权10.甲、乙和丙于2020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2019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19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19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次直播主讲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物权法解决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案情:2017 年 1 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问题:1.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111 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 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 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物权法》第112 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 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答案】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 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答案】可以。

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第三章_物权法律制度 共46页

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第三章_物权法律制度  共46页

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19年试卷一的分值为9.5分,试卷二的分值为22分。

在四个案例分析题中,肯定有一个题目来自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本章分为八个单元,共计31个考点。

绝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只有几个数字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其实并不大。

2020年教材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题型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2019年试卷一2019年试卷二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2题2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2题3分案例分析题2.5分3分3分7分17分合计6分 5.5分 5.5分9.5分22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种类(★★★)(P41)1.物的概念《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1)有体性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于物权的客体。

行为属于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以票据权利、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出质形成的权利质权。

(2)可支配性物权法上的物应具有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因此,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者不为人所需之物,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但人体器官脱离人的身体之后,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A.月球表面B.药品C.土地D.计算机程序【答案】BC【解析】(1)选项A: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2)选项D: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物权体系之核心: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类型三、善意取得制度四、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本章重点】◆物权的概念与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法定分类【本章难点】善意取得制度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一)物权法的定义及功能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物权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第二,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

(二)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与内容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同年10月1日实施。

历时13年13年酝酿8次审议11543件民意2799票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共5编19章247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一)物权的概念(P35)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特点。

◆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二)物权的种类(P35)1、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分类。

◆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2013CPA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13CPA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种类(P301~P302)1.动产与不动产(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2)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4.原物与孳息(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03)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三、占有制度(P304~P305)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判断标准主要是占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或恶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1】物和物权的概念1.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非人格性(1)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太阳、月亮、星星、汽车尾气、人、人身体内的血液等不属于物。

(2)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属于物。

2.物的种类:(1)主从物:独立存在、从属关系;(2)孳息物: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租金、利息属于法定孳息;(3)限制流通物:包括文物、黄金、药品等;(4)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5)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6)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

【考点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VS债权:(1)物权法定VS债权约定;(2)物权客体特定(一物一权)VS债权客体不特定(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或存在);(3)物权公示VS债权无须公示;(4)物权排他VS债权兼容;(5)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VS债券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也可成立多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

3.★物权生效VS合同生效:【注意】合同生效一般看合同签订(成立)的时间,物权生效按照下述的原则处理。

【必背法条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背法条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必背法条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考点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考点4】观念交付的种类【必背法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一】物的特征、分类【考点二】物权的分类★【考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四】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一般签订就生效;物权变动按物权法的规则。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要求★★★▲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对无需公示)★★★因以上原因获得物权不需要公示,但再处分不动产就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点五】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2.不动产——登记(1)变更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内容变化(2)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

导致转移登记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共有物分割等等。

——主体变化(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4)预告登记【考点六】共有★★★1.共有类型的认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异同3.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3)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考点七】善意取得(所有权、他物权都可以)★★★【考点八】拾得遗失物★★★【考点九】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1.集体土地的使用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期限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考点十】担保物权的特点★★★1.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转让、消灭);2.优先受偿性——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别除权);▲ 3.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因此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注意】流质、流押条款无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

【考点十一】抵押权★★★1.抵押财产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1)抵押时地上已有房屋: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以其中一个抵押,效力当然及于另一个。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02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02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二)第二单元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考点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P40)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08年案例分析题)(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考点2】不动产登记制度(P40)1.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5年新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1)集体土地使用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08年案例分析题)3.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异议登记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ch03.pdf[共18页]

ch03.pdf[共18页]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2007年3月初,网上开始流传《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重庆网友将其命名为“史上最牛钉子户”。

从此一发而不可收拾,全国各地纷纷涌现大量的“钉子户”,拆迁征地成为百姓热议的话题。

思考:政府究竟有没有权力征用土地?我们对自己的财产究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1.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民法中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对于物的占有、支配、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含义。

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指调整物的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广义的物权法,除民法物权编外,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广义物权法,涉及内容相当广泛。

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

民法上所研究的是广义的物权法。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与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其他部分相比,更为直接地反映一国的所有制关系。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关系和交换关系。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是确认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分配的结果,决定消费的范围。

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最基本的形式就是物权法。

物权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财产归属关系。

物权法首先要解决现存财产归谁占有和所有的问题,这是一种静态财产关系。

所谓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就是权利人对特定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事实上的处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对静态关系的规范,是物权法的固有内容。

(2)财产利用关系。

财产可以由所有人自己利用,也可以按照所有人的意志交由其他人利用,而所有人与利用人分享利用物的收益。

调整这种财产利用关系的,是物权法上的他物权制度。

3.物权法律制度

3.物权法律制度
②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 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③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由让与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 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并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占有改定中标的物没有发 生任何实际移转,物权变动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因此,占有改定在几种观念交付中公示效果较弱。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动产登 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依法 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 封登记的除外。
(二)所有权的分类
1.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3.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①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②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③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八单元抵押权【考点4】抵押担保的範围(p56)(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全部权为第三人全部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相关连结】因添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失去全部权的人,有权恳求取得添附新物的全部权人赔偿损失。

【考点5】抵押物的处分(p57)1.抵押物的转让(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全部,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毁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释】假如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毁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

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全部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2.抵押物的出租(2021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佔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係时,犹如“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章,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考生应区分两种状况:(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係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连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係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假如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假如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担当。

【解释】(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考点6】抵押权的实现(p58)1.抵押权的行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占有、使用、收益、分配)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二、物的概念和种类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1、有体物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慧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2、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如汽车尾气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二)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动产和不动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主要在于:(1)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

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2)确定诉讼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替代物:书、粮食;不可替代物:齐白石的画区分的意义在于: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如工具等,洗衣机,冰箱区分的意义在于: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之后,又原封不动的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6、主物与从物相对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该辅助物为从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第一编法律概论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编法律概论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编法律概论——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章名重要性难度考核形式方向第三章物权法★★★★★客观题+主观题本章主观题一般结合协议法进行考察。

重要理解物权变动、所有权、抵押权旳知识,同步对物权法中旳某些基础概念要合适关注。

本章学习需要多结合实践中旳案例进行把握。

本章考点知识树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旳特性、分类(一)物旳特性★(考察所有权客体)物旳特性考察点1.有体性无体物一般不能成为物权法上旳物,如空气、多种智力成果2.可支配性不能为人力所支配不能成为物权法上旳物,如太阳、月亮3.非人格性必须与人旳身体相分离,若是人身体旳构成部分则不能成为物权法上旳物,如人体器官、假牙、假肢(·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旳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所有权客体旳有()。

A.土地B.月球表面C.药物D.存有计算机程序旳光盘『对旳答案』ACD『答案解析』所有权属于物权,所有权客体需要满足物权客体旳特点,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所有权客体。

(二)物旳分类(理解)分类要点1.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定不一样: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主物与从物(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物,非整体与局部旳关系;(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如汽车与备用轮胎;电视机和遥控器3.原物与孳息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旳,必须与原物分离。

(1)天然孳息(2)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二、物权旳概念与种类(理解)(一)概念对特定旳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旳权利。

物权相对于债权旳特点:1.支配权——祈求权2.排他性——兼容性3.绝对权——相对权(二)物权旳类型(理解)三、物权法旳基本原则★原则含义1.物权法定物权旳类型、物权旳内容都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也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种物上只能存在一种所有权,但所有权可以和其他物权并存3.物权公告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旳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旳有()。

A.物权相对原则B.物权法定原则C.物权公告原则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对旳答案』BCD『答案解析』物权法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告原则。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一】物权概述1.考点解析2.◆考情分析15多选、17单选、18单选◆重点提示物的分类;物权的分类;物权法基本原则。

3.习题精讲【例题·多选题】(201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应试指南上P50)A.土地B.月球表面C.药品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概念。

《物权法》中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月球表面不能被人力所支配,故不属于物。

【例题·单选题】(2017)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应试指南上P51)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是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错误;牛属于不可分割物,选项D错误。

【例题·单选题】(2018)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应试指南上P70)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A.空气B.镶在人嘴里的金牙C.矿泉水瓶子D.五粮液商标『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概念。

空气不具有有体性,选项A错误。

镶在人嘴里的金牙,属于人身体的一部分,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选项B错误;商标属于智力成果,是无形的,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选项D错误。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物权法上的孳息的是()。

A.动物腹中的胎儿B.苹果树上的苹果C.出租房屋的租金D.母鸡生的鸡蛋『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孳息一定要和原物相分离,选项A中没有脱离原物,是原物的当然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选项B也没有脱离苹果树,不属于孳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