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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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做如下说明:先说明一下呼投公司考虑选择定向资管计划,一方面是考虑退出的灵活性,若直接参与定增,需冻结三年,用定向资管计划,只冻结半年,而另一方面则是费用,相比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费用更少。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六个月内进行买卖,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根据证监会2015年5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六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资产管理相当于是私募性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像一个平层基金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户,为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专项资管计划主要用于特定用途,多用于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87号令)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87号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2年10月18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有关情况:一、修订目的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正式施行。

新《基金法》应当作为《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立法依据。

本次修订《管理办法》、《集合细则》,就是为了贯彻实施新《基金法》。

修改与新《基金法》相冲突的条款,保持法规一致性。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调整范围,删除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

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调整,不再适用《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

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是,删除《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二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

三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1亿元成立条件的规定。

四是,删除《管理办法》关于大集合限定性、非限定性的分类及相应客户准入门槛的规定。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二)按照新《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

一是,删除小集合“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200人限制”的例外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1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方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17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老实守信,勤勉尽责,防止利益冲突。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效劳。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那么,实行标准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开展。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第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以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效劳。

定向业务模式介绍

定向业务模式介绍

(重点业务)
产品摘要 银行资金有限,大量的表内资产占据银行有限的投资额度, 银行可以用自有资金通过定向计划对其表内资产作投资, 产品介绍 将其资产名义上卖出,从而达到资产出表的目的。 银行表内资产可包括: 票据、信用证、贸易融资、贷款、各项垫款等 标的资产实际上并未离开客户账目; 产品特征 标的资产无违约风险,通常要求银行自己对投资资产风险 负责,券商仅作为交易通道。 产品期限 管理费
根据项目规模、合规风险及项目投入,收费在10BP左右 (BP=万分之一)
业务逻辑结构
银行
发行
理财产品
委托券商 成立
投资代持
定向计划
债券
银行与券商签订相关协议,获取 定向投资债券的相关权利与风险
信贷资产类业务
产品摘要 银行曾经通过信托及总行、分行之间交易实现信贷资产出 表,但是随着银信合作叫停以后,券商的定向产品将是新 的银行通道。银行可以通过券商的定向去购买指定的信托 计划(贷款类)或者其他机构的信贷资产。 产品介绍 或者是借用更高信用级别(等同于无违约风险)的机构(如 国家政策性银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或大型担保公司等) 作为中间担保方,券商帮助银行通过定向计划进行贷款类 投资。 该业务今后将在银、证、信三方间展开(银证信模式)。 券商暂时不具备资产托管资格,因此不能直接参与委托贷 产品特征 款类的信贷业务。该类项目必须要通过信托或其他具备较 高信用级别并具有资产托管权的机构进行。 产品期限 3个月至2年,随每一期资产时间限定为准。 管理费 10-30BP左右;该类项目情况不同,报价会有较大变化。
基本业务流程
前台员工寻找项目
前台员获取项目 基本信息报审分 公司
分公司批复,前 台员工与客户确 立项目
分公司派遣项目 专员前往与客户 确定产品结构等 事宜

券商定向资管计划门槛

券商定向资管计划门槛

券商定向资管计划门槛
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的门槛因产品类型和客户类型而有所不同。

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的门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门槛:这是券商定向资管计划最常见的门槛之一。

不同的券商和不同的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资金要求。

一般来说,资金门槛越高,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越强,但同时投资者的投资压力也可能增加。

2. 投资者类型: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可能会对投资者类型有要求。

例如,一些产品可能只对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个人投资者开放。

3.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券商可能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确保投资者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这通常需要投资者回答一系列问题,以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4. 年龄限制:一些资管产品可能对购买者的年龄有限制,例如,某些产品可能要求购买者必须年满18岁或者更高。

总的来说,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的门槛因产品类型和客户类型而有所不同。

投资者在选择券商定向资管计划时,需要了解清楚具体的门槛要求,并结合自己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决策。

对于券商的资管产品,一般有资金门槛的要求。

例如,券商的定向资管计划接受单个客户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

也有一些券商的理财产品资金门槛为30万或者40万。

总的来说,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的要求。

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前先咨询券商工作人员了解清楚。

证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明确工作职责,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资产进行经营运作,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三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应以受托人的职责精神,职业素质和长远眼光为委托人提供高水平的理财服务,始终把维护资产管理委托人的利益作为资产管理的最高准则。

第四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经纪、投资银行等业务严格分离,受托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离。

第六条资产管理业务要始终贯彻全方位风险控制原则,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七条公司对客户受托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资产管理部是负责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拟定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规划,制定资产管理业务年度计划;(二)拟定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制度;(三)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开发与维护;(四)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与维护工作;(五)负责管理受托资产;(六)其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财务会计部对受托资产实行会计核算管理,运营部负责席位管理、客户帐户管理并对受托资产实行清算交收,法律合规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受托资产的运作进行风险监控。

审计部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审计,信息技术部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信息系统进行运行维护,其他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是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营销渠道,协助资产管理部共同联系和维护客户。

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细则

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细则

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细则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是指对于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交易和相关资金流动进行准确、完整和规范的记录和报告。

下面将介绍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的细则。

一、会计主体确定
二、会计核算个体确定
证券公司对于不同资产管理业务的核算应分别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个体。

可以按照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组,也可以按照不同委托人进行划分。

三、会计核算制度
XX证券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现金与银行存款、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其他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各项负债、投资收益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四、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估值方法
2.收益确认方法
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确认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投资收益应按照资产的实际投资收益进行确认,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确认。

3.费用核算方法
五、会计报告
六、会计监督和审计
综上所述,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细则主要包括会计主体确定、会计核算个体确定、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告和会计监督和审计等方面。

这些细则的落实可以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完整和规范,有利于提高XX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管理和运作效率,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定向资管计划投资范围

定向资管计划投资范围

定向资管计划投资范围定向资管计划是指由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根据特定投资者的需求,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目标,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的一种资产管理计划。

在我国,定向资管计划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股票市场投资。

定向资管计划可以通过股票市场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股票、创业板股票等。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不同类型的股票进行投资,以实现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

二、债券市场投资。

定向资管计划也可以通过债券市场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

债券投资通常具有较低的风险和稳定的收益,适合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进行配置。

三、期货市场投资。

定向资管计划还可以通过期货市场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利率期货等。

期货市场投资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和风险,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

四、外汇市场投资。

定向资管计划还可以通过外汇市场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货币对、次要货币对、新兴市场货币对等。

外汇市场投资通常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较大的波动性,需要投资者密切关注国际政治、经济等因素。

五、另类投资领域。

定向资管计划还可以通过另类投资领域进行配置,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大宗商品、艺术品、文化产业等。

这些领域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较高的收益,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投资能力。

在进行定向资管计划投资时,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资产配置需求,选择合适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标的,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风险因素,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的双重目标。

总之,定向资管计划投资范围涵盖了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以及另类投资领域,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偏好进行灵活配置,实现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的双重目标。

希望投资者在进行定向资管计划投资时,能够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实现财富增值和资产保值的目标。

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
请 人
转换类型:
填 写
□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栏 □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经办人签名 审核资料:
联系电话或地址 序号: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采用托管人结算模 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 家证券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申请共用同一专用交易 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 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关于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多个产
—5—
予以办理划转手续,并出具确认书。本公司按照划转股份面值的
0.5‰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暂不收取划转手
续费。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专用证券账户未尽妥善管理责任,在
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本公司 有权对专用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理 结


名:
复核人:
开户机构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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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投资者开通网络服务权限操作流程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已开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权限的,可使用证券账户 号/网上用户名、密码等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办理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网络查询等网络服务业务,无需再办理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四)有符合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设施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诚实守信、审慎尽责;(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五条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二)投资目标、策略和范围;(三)收益分配方式;(四)费用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五)风险揭示和责任承担;(六)合同期限、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并确保账户独立、透明。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以下要求管理客户委托资产:(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二)投资目标明确,投资策略合理;(三)风险控制措施有效;(四)定期向客户报告资产状况。

第九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一)风险评估制度;(二)风险预警制度;(三)风险处置制度;(四)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一)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二)内部控制流程;(三)内部控制措施;(四)内部控制监督。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客户委托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估值工作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估值工作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估值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为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工作,真实、准确反映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品种的价值,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清算中心负责公司所有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估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在估值工作中要不断完善估值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加强对估值人员的培训,确保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必要时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调整完善,保证公平、合理。

(二)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由托管人履行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和监督职责。

(三)及时履行与估值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合同和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估值政策的重大变化及其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当期损益的影响、其他监管法规要求披露的内容等。

第三条估值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数据录入、制作估值表和托管人复核四个阶段。

(一)清算中心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明确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品种的具体估值方法,建立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帐套,设置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参数,并与托管人进行核对。

(二)清算中心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交易、交收等估值所需的数据导入或录入估值系统。

(三)清算中心根据估值原则和方法以及的相关数据,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制作估值表并与托管人核对。

(四)清算中心将估值结果交由托管人复核。

托管人复核认可的,公司与托管人履行确认手续;托管人复核不认可的,公司应当与托管人协商解决。

第四条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采取适当、稳健的会计核算方法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

第五条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应当遵循公允性原则,确保估值结果公允反映投资品种价值。

【政策法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避免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检查,规范运作。

第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八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在该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合理谨慎地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获取相关资料。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篇(一):专项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比分类比较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含义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内部分类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权类专项、收益权类专项以及其他通道类和非通道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OF型等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投资范围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投资额度限制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大额投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申购新股要求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合同约定增发可参与未知可参与融资融券可参与不参与可参与委托人(客户)限制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公募基金的客户是大众】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对象,机构投资者单一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偶不得参与申购下限【大集合: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小集合: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集合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浮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中国证券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 5 日内,将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制度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5 日内报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 5 日内,向协会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三)资产托管协议;(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报告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基本信息、推广、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验资、成立等发起设立情况,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和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合同文本、资产托管协议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资产托管机构印章,风险揭示书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一)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具备集合计划所需的相关主体资格;(二)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取得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三)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推广协议、风险揭示书、发起设立情况等各项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本规范的规定;(四)集合计划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五)其他必要事项。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7.19•【文号】中证协发[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

禁止通过证券公司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本通知规定的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二、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二)开展资金池业务;(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四)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四)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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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第十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

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十七条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应当立即要求证券公司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相应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应账户内的资产归客户所有。

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表明该账户为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客户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证券公司代理客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提交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

客户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销。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者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时,客户将委托的证券从客户原有证券账户划转至该客户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时,客户将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划转至该客户其他证券账户的,应当由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前款所称的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第二十四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授权证券公司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客户提供必要协助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将客户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

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前款所述投资的通知和答复程序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第二十八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进行监控,保障客户可以查询其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

客户可以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客户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未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客户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三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客户。

第三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客户资产交还客户。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上述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等制度,规范业务运作,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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