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融资担保制度质疑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逐渐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操作流程不够规范、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的健康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深入研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参考。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现状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主要由政府、金融机构和农民三方共同参与。
政府通过政策扶持和财政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融资业务;金融机构则通过提供贷款等方式支持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农民则通过土地经营权作为融资担保物,获取资金支持。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操作流程不够规范等原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空白。
这使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受到质疑,影响了该制度的正常运转。
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效率和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操作流程不够规范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操作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申请、评估、审批、放款等。
然而,当前操作流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评估标准不统一、审批过程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导致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效率和公平性受到质疑,也增加了风险控制难度。
(三)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业务面临较大风险。
一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金融机构难以准确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使得一些不良行为和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四、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土地收储融资的困难的探讨
土地收储融资的困难的探讨引言土地储备的过程不但是土地流转的过程,还是一个资金循环的过程。
根据我国的相关土地制度规定,在进行土地收储的过程中,要求土地净地出让,因此周期性较长,所以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撑,而在我国的土地收储融资中存在着许多问难,下面将具体分析。
1我国土地收储的现状在世界各地,出现土地储备制度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主要是因为城市化速度过于迅速,造成城市的人口急剧的发展,导致城市的住宅供给压力、城市地价急剧的上涨,使得城市发展的后劲大不如前,部分福利设施由于土地的价格无法建设。
而土地收储制度是处置闲置土地以及推行环保政策的一大重要手段,其能够更好的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我国最早于1996年设立土地发展中心,开启了我国的土地收储道路。
直至2014年,我国已逐渐成立了超过2000家土地收储机构。
尽管我国的土地收储制度迅速的发展,然而我国的土地收储也面临着很大的问题,其融资问题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导致我国土地收储制度不能够发挥其优势。
2 我国的土地收储融资中面临的困难我国的土地融资目前面临着许多问题,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我国的土地储备具体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其次,针对土地收购的价格也不存在具体标准。
因此,我国的土地收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稳定的发展和发挥良好的作用。
2.1资金来源及融资的渠道单一针对我国现行的土地收储融资相关方面的要求,我国目前的土地储备融资通常由3个来源:①单位自有资金;②财政部门针对土地收储下拨的专项资金;③银行融资贷款。
其中,第一种资金的来源属于在收储土地后将其进入市场出售后才可以回收的资金,严格来说其并不属于资金来源。
因为我国目前对于土地的收储还不存在详细的法律法规,因此划拨的资金数量较小,往往无法满足收储过程中的实际需要。
所以,唯一可以满足所需资金的获得渠道是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然而,商业银行贷款具有不稳定性,其受到相关金融政策以及国家经济大背景的约束,若是借贷比例过高直接增加储备地块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土地收储成本,加大了实现区域经济目标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水平。
储备土地抵押权民法困境的产生与解决
储备土地抵押权民法困境的产生与解决储备土地抵押权的民法困境产生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和土地出让市场的不规范。
储备土地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由出让方保留一段时间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其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然而,储备土地抵押权在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合法性、效力、处置等方面的困境,需要在民法层面既弥补法律漏洞又保证权益平衡的解决方案。
首先,储备土地抵押权的民法困境主要表现在其合法性方面。
目前,储备土地抵押权在法律层面尚未明确规定,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合同模板,导致其合法性得不到保障。
因此,当民事纠纷发生时,造成的法律后果难以确定,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缺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储备土地抵押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
同时,应建立统一的土地抵押权登记制度,对储备土地抵押权进行明确的登记和备案,增加其合法性和可信度。
其次,储备土地抵押权的民法困境还表现在其效力方面。
储备土地抵押权的效力问题主要表现为抵押权人在债权的行使中存在的障碍。
一方面,土地只有在使用权出让给企业或个人后才能进行贷款,而储备土地在此期间将不能提供给其他金融机构,导致金融机构的资金无法得到回收。
另一方面,如果储备期满后土地无法顺利出让,或者出让价格无法满足储备土地抵押权的债权额度,抵押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储备土地抵押权在债权行使中的效力,规定储备土地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确保抵押权人在债务违约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此外,储备土地抵押权的民法困境还体现在其处置方面。
储备土地的处置问题主要包括土地出让、转让和变更的手续问题。
由于储备土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土地出让、转让和变更的手续难以办理,导致储备土地的流转受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明确储备土地的出让、转让和变更的法律手续,并规定相应的程序。
同时,应建立储备土地的统一流转市场,确保储备土地可以依法便捷地进行流转。
浅谈土地储备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土地储备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受城市政府委托的机构通过土地的征用、收购、置换、转制和到期回收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把土地集中起来,由城市政府统一组织进行前期开发,将“生地”变成“熟地”后,根据城市土地出让的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的制度。
传统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存在较多的缺陷,在某些方面制约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竞争力的提高。
鉴于此,很多城市都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它对于规范土地市场、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城市的规划性、提高城市的竞争力、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但由于土地储备制度这一制度创新正处于不断摸索、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因而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储备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与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相矛盾。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闲置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但在土地的储备过程中,土地的储备时间往往超过2年。
为了保证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与法律的一致性,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应该正确地给土地储备机构定位。
即土地储备机构到底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其初衷之一是变革以前的不合理的土地供应方式,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通过刘土地供给总量的控制,来实现城市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而在现实中,很多城市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做法与此相违背。
他们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储备土地时,片面的追求高出让金,使广大开发商和居民不堪重负。
这种现象的发生,使人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土地储备机构到底是一个盈利性还是非盈利性机构,它到底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这就需要正确地给它定位。
我想,土地储备机构应该是事业单位,应该是非盈利机构。
那么,在它运行的过程中,应该从宏观层次上进行把握,既要考虑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要根据土地用途的性质,区别对待。
就土地的出让金而言,如果是商业用地,出让时可追求较高的出让金;如果是居住用地,则定价应该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消费水平相协调、相适应。
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问题的思考
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问题的思考近年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成为了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工具,其发行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支撑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引起重视和思考。
本文将以此为话题,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问题进行思考。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资金用途和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
地方政府以土地财政为抵押进行发行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其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收储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一些地方政府在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资金挪用、滥用等问题,从而增加了债券违约的风险。
由于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管理都是由地方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投资者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从而增加了投资风险。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融资成本主要由发行利率和发行费用构成,地方政府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时需要考虑这些成本,同时也需要将这些成本转嫁给未来的土地开发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成本的不确定性会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率。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土地开发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收益,这些收益也受到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风险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资金用途广泛,资金运用的主体复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风险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资金用途和管理的监管,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防范资金挪用、滥用等风险;投资者需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选择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项目。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
目前,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大多由地方政府主导,市场化程度较低,导致投资者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信息获取、风险评估、投资决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土地储备新政下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规范化问题探析
土地储备新政下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规范化问题探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或企业为了未来开发利用而储备的土地资源。
土地的储备可以有效规划城市发展,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储备管理也日益受到关注。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城市用地储备制度,将城市用地纳入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新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土地储备管理制度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在土地储备管理中,尤其是在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土地储备资金挪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情况。
规范化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对于提升土地储备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有必要对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进行规范化。
本文将探讨土地储备新政下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规范化问题,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必要性,提出具体的管理措施,并对规范化管理可能面临的挑战进行深入分析。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土地储备管理的进一步改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土地储备新政下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规范化问题的探析,深入剖析当前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具体来说,本研究旨在分析土地储备新政对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影响,揭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讨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提出具体的管理措施,并分析实施规范化管理可能面临的挑战。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旨在为相关部门在实践中提供指导,促进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1.3 研究意义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规范化问题的探析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规范化管理能够提升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有效防止资金被挪用、浪费等问题,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
规范化管理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减少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提升土地使用的效益和社会效益。
规范化管理也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为城市发展和建设提供更好的支持。
土地收储融资的困难与对策研究
土地收储融资的困难与对策研究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土地供应成为了城市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而土地收储则是开发商获取土地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土地市场暴涨的情况下,土地收储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
本文将介绍土地收储融资的困难及对策研究。
一、土地收储融资困难1.供应紧缺土地成为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资源,市场需求激增,供应相对短缺。
许多土地都被城市用地、生态用地、耕地等用途所占用。
此外,土地政策限制和规划审核加严,也对土地供应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融资渠道收窄土地收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一旦融资渠道收窄,开发商就难以获得所需的资金。
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等融资渠道都不是那么容易获得的。
同时,随着融资成本和风险的上升,收储肯定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3.高昂的土地成本土地市场不断暴涨导致土地成本飞涨。
在豪华住宅、商业项目领域,土地成本大约占总成本的60%以上,高昂的土地成本直接导致项目的成本、销售价格等变得越来越难以承受。
4.政策风险随着土地政策的频繁调整,不少开发商担心土地成交后政策调整会导致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效益,从而可能会遭受损失。
二、土地收储融资对策研究1.开发轻资产业务当前,资本市场不断发展,融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开发商可以通过开展轻资产业务缓解土地收储融资困难。
房地产公司可以拥有更多重资产,如房屋、土地等收益不稳定的资产,然后放弃这些外部资产,以确保业务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2.积极寻找进口替代品进口替代品开放,可能会使国内企业获得优质、低成本的国外资源,从而取得先发优势。
因此,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国外市场,寻找更多的土地储备,来缓解国内土地储备不足的问题。
3.多元化融资渠道此外,开发商可以对融资渠道多元化,不仅在传统的金融市场中寻找融资渠道,还可以寻找一些新兴的融资方式,如绿色金融,互联网金融等,以实现更好的财务平衡。
4.提高产品附加值另外,开发商应该尽可能地提升产品的附加值,使用人性化的设计理念来吸引消费者。
土地储备制度的几点问题与建议(精)
土地储备制度的几点问题与建议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地。
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土地储备中心操作的不合理,土地储备制度不仅没有起到平抑土地市场价格的作用,反而在房地产过热中扮演着“哄抬地价”、“囤积居奇”的种种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分析土地储备制度的目标和操作中暴露的问题上,探求优化土地储备制度的方法。
一、相关概念土地储备制度: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制度下,各地政府为了执行土地储备的政策而规划成立的机构,一般挂靠于相应的建设局、土地局或房产局。
性质为事业单位,部分为政府授权的独立的法人机构。
土地储备制度经济学原理:土地供应量由政府制定的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供应计划决定。
根据市场法则,土地供应大于土地需求,土地价格应该下降,不会引起房产价格上升;反之,土地供应小于土地需求,土地价格必然上升,进而引起房产价格上升。
①二、土地储备制度的目的(一)调节市场供求平衡,稳定地价根据经济学供求原理,土地市场的供求会对土地价格产生相应的影响,因此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在土地价格处于低位的时候,利用手中的资金购入土地并进行一级开发,等到市场供应紧张、价格高涨的时候,把手中的土地投入市场,平抑地价。
(二)维护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利用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城市土地的唯一调控者,有助于把城市的土地供应与规划管理统一起来,避免出现破坏规划、影响整体布局的盲目开发。
同时还能提高土地的一级开发效率,提高供应速度。
(三)筹集建设资金,补充地方财政①参见吕萍编著:《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从总的来说,土地储备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上它通过买进与卖出的差价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了这部分资金应该流入地方财政,作为地方建设的补充资金。
关于储备土地抵押担保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土地储备机构 的土地抵押融资并不是 自身 的贷款需
L AND&RE SO
善
若存量 土地 出让 ,还需扣 除绿化 、道路退让等公益用地 等 约1 %左右 的土 ,由此推算 出该储备机构现有存量储 1 备 土地 总资产价值M为 :
M = 6 3 ( 1 1 % 33 — 1
=
融 资 环 境 ,增 强 土 地 收 储 工 作 的 发展 后 劲 ,在 机 构 现 有 实 有 资 本 金 的 基 础 上 ,要 根 据 省 政 府 有 关 文件 的规 定 和 要 求 ,将 土 地 公 开 出 让 的 纯 收 益 按 8 %提 取 的 土 地 储 备
少 ,而为相关部 门和单位提供融资担保 的数额却较大 , 对外担 保额 已超 过储备 机构 的担 保能 力 ,资产 负债率
高 ,或 有 负 债 过 大 ,对 外 担 保 存 在 较 大 的风 险 隐 患 。 因
实现 。因此 ,储备机构所拥 有的土地 储备量和储备土地
此 ,在现行储备土地抵押担保 的运行机制下 ,如何进 一
M,即 :担保 额 小 于 06 8 1 M为 安 全 区 ;担 保 额 大 于
06 8 J于 08 4 1 M/, ' .5 M为 相 对 安 全 区 ; 担 保 额 大 于
08 4 J .5 M/ 于M为风 险区 ;担 保额大于M的为高风险 区。 \
3 、现 有 存 量 储 备土 地 的 担保 能 力分 析
策 因素 ,也有 区域 经济因素 ;既有区位条件 因素 ,也有
微观 因素 。因此 ,在对储备土地总资产价值的估算 中, 地价难 以从定 性因素上去估算 ,只能从储备土地实际 已 经 出让 的数据上去分析认定 ,据某市多年资料 ,储备土 地平 均 出让单价 为2 77 万元/ ,而 出让 的平均储 备 1_ 5 亩 成本为3 .3 亩。 38 元/ 截 止到2 0 年 年底 ,共有存 量储备 土地6 3 亩 。 09 33
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问题的思考
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问题的思考近年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工具备受关注。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指由地方政府发行、以土地储备作为担保的一种专项债券。
其发行规模庞大,发行数量众多,市场影响力较大。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既有促进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又有潜在的风险隐患。
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对于规范其发行和使用、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能够有效促进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
通过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地方政府可以融取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城市水利、交通、环保等领域的项目,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而且,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刺激地方经济增长,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也有利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城市更新改造。
通过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进行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
特别是在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资金可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帮助地方政府进行老旧城区的改造和更新,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功能。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往往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
由于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储备,而土地储备的价值长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供求关系、政策法规变化等,因此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存在着较大的违约风险。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可能导致资金使用不当或者挪用等问题。
部分地方政府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时存在着过度依赖债务融资的问题,可能导致地方债务规模快速扩大,影响地方财政的稳健运行。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有效应对。
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的制度和规范,加强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过程中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合规推进。
土地储备融资担保制度质疑
Query the Land Reserve Financial Security System 作者: 刘璐[1]
作者机构: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100875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
页码: 89-94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7期
主题词: 土地储备;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担保
摘要:土地储备融资交易存在巨大的制度风险。
现行法上虽然将土地储备机构界定为“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但其性质和地位仍然模糊不清。
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代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不能以储备土地担保融资。
如将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的权利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土地储备机构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土地储备机构也不能以储备土地担保融资。
同时,以土地收益权质押融资也无法在《物权法》之下找到其体系位置,亦应为法所不许。
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问题的思考
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问题的思考作者:房萍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12期现阶段,国家对土地储备融资模式进行积极倡导,其主要是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作为中心。
这样不仅使项目融资得到保障,同时又使市场得到规范,可以促进其良性发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探讨对应的措施。
因此,针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引言如何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成为我国面临的一大问题,目前我国正积极推进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为主的土地储备融资模式,这样既可以合理的保证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又可以促进土地市场的规划化。
而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将专项债券的管理和土地储备融资模式的改革进行有效结合,其有助于改善和规范地方政府债务人的融资,促进土地资源综合管理。
二、相关内容(一)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是指为了实现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及对于整个土地资源更加合理的利用,由政府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储备并利用的过程。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土地总体规划、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规划,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结合市场情况,以各种形式收集国有建设土地,将其作为政府的储备来使用,并提供所需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储备,再由地方政府有计划、有序地投入市场,以确保用地的市场供应和调控。
(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部门的特殊债券。
其是根据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融资模式的经验以及立足我国国情而发行的,这种模式是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的,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
三、发行债券的必要性地方政府在进行土地储备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例如土地购置以及前期开发、中后期的管理等,而在2015年颁布新预算法和实施之前,这部分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大部分都是通过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抵押,或者通过地方政府向银行借贷等。
在新预算法颁布后,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借债,而应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进行借贷。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逐渐成为解决农村资金短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出现,为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过去,农民往往因为缺乏抵押物而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土地经营权的可融资担保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困境。
但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风险。
首先,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权属界定存在模糊之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
然而,对于土地经营权在融资担保中的具体权利范围和限制,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这就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对土地经营权的理解和认定存在差异,从而引发纠纷。
其次,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土地的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地理位置、土壤质量、种植作物类型等。
但目前,缺乏权威、科学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机构,使得土地经营权的价值难以准确衡量,这给融资担保的额度确定带来了困难。
再者,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登记制度有待完善。
登记是保障融资担保交易安全、明确权利归属的重要环节。
但当前的登记程序繁琐、不规范,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机制也不够健全,影响了融资担保的效率和透明度。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涉及到《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之间在某些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的地方,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困惑。
为了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权利范围。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清晰界定土地经营权在融资担保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
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培养专业的评估人员和机构,确保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能够得到准确评估。
三是优化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登记制度。
土地开发投融资体系的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土地开发投融资体系的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一、土地开发投融资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和存在问题《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储备土地的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后的储备土地才能依照土地供应计划供应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一级开发和房地产二级开发将由不同的开发主体完成。
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仅拥有土地开发权,而没有土地的其他产权,不能进行抵押筹措土地开发所需资金;同时,受央行121号文件的限制,土地储备贷款必须实行土地抵押,且期限不能超过2年。
而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均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目前全国各地尚未探索出稳定可靠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模式,这就制约了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工作的开展,影响了政府土地储备计划和城市土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实施,与政府利用土地供应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标产生了巨大矛盾。
(一)土地一级开发投融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政府实施土地储备政策的目的不仅要实现政府对土地稀有资源的管理和控制,实现土地资源最优化利用,而且要通过土地储备和供应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但由于目前缺少足够的土地开发资金保障,投融资不成体系,使土地开发滞后,或者是开发完成后因回收资金的压力而急于上市出让,从而无法实现通过储备土地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目的。
2、政府、原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各自的定位、责任、权利、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不明确,导致土地一级开发投融资主体不明确,权属关系不到位、责权利不清、相关的政策法规不配套,致使投融资措施不得力,投融资体系不健全。
同时也造成原土地使用者的不平衡,造成征地拆迁的困难和矛盾,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也缺乏积极性。
3、目前投融资体制单一、融资渠道不畅,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和不协调等严重制约了土地一级开发的顺利进行。
例如相对于土地一级开发周期和进度而言,银行贷款期短,贷款时序不灵活,缺乏对土地一级开发明确的贷款政策和支持等。
土地收储融资的现状及对策
土地收储融资的现状及对策【摘要】当前,土地收储融资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挑战,如缺乏监管、风险隐患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土地收储融资,推动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规范操作流程,可以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土地收储融资的现状及对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规范发展才能为房地产市场注入稳定和可持续的动力。
未来,土地收储融资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但只有在规范下发展,才能实现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
展望未来,我们有信心通过合理监管和规范操作,推动土地市场朝着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土地收储融资、现状、问题、挑战、对策、监管、规范、市场发展、重要性、未来方向、发展趋势、前景、展望。
1. 引言1.1 土地收储融资的现状及对策土地收储融资是指政府或者相关机构通过拆迁、征收、征用等手段取得土地后,将其进行整理、开发、出让或租赁等操作,以获取资金的一种方式。
土地收储融资在城市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当前,土地收储融资呈现出规模越来越大、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的趋势。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财政依赖性强、土地储备过度集中、资金使用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容易引发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
为了解决当前土地收储融资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策略和对策措施。
其中包括加强监管和规范土地收储融资行为、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完善土地收储融资机制等。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才能推动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当前土地收储融资的现状当前土地收储融资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收储融资规模逐渐扩大,成为地方政府筹措资金的重要途径。
由于土地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资源,土地收储融资已成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土地储备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土地储备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一、辖区土地储备贷款业务基本情况自2003年以来,辖区除市工行、农行外,其他四家金融机构(市中行、市建行、市商业银行、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均办理过土地储备贷款。
2003年,全市累放土地储备贷款4.05亿元,期末余额4.05亿元;2004年,全市累放3.975亿元,期末余额3.925亿元;2005年,全市累放6.19亿元,期末余额4.19亿元;2006年上半年,全市累放2.32亿元,期末余额4.78亿元。
贷款以抵押为主,质押和保证贷款为辅,全部为土地储备机构贷款,贷款用途主要是征购土地,少部分用于整理土地。
从调查情况看,经办银行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贷款发放管理办法等进行操作,严格审查,审慎发放,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全辖土地储备贷款无一笔不良。
从发放的期限、担保方式和利率看,土地储备贷款期限一般1-2年,担保比例(贷款额/抵押土地的评估价值)都在规定的70%之内,各行根据抵押土地位置的不同,从10%到70%不等;贷款担保形式以土地抵押为主。
自2005年以来,市中行土地储备贷款到期收回后,全市只有市建行、市商业银行、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土地储备机构贷款。
其中,市建行的业务量占绝对优势:2005年,市建行土地储备贷款累放额占全市的74.96%,余额占全市的67.78%;2006年上半年,市建行土地储备贷款累放额占65.95%,余额占66.11%。
市建行土地储备贷款由省行统一审批,实行总量控制,适度营销原则:重点是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和政府信誉良好,房地产市场化程度高,市场容量大,发展前景广阔,土地有一定升值潜力的大中城市的土地储备中心;同时拟收购储备的土地应符合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纳入政府制定的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具有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对县及县级市的土地储备机构采取退出机制,已经发放贷款的,到期后要按时收回;对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大量储备土地、无用途、无市场的项目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逐渐成为促进农业现代化、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在政策支持、法律法规、担保机构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指导。
2. 担保机构发展滞后。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机构数量较少,服务范围有限,且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3. 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畅。
由于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困难,影响了土地经营权融资的开展。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制度设计问题。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在政策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如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未能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下的实际情况。
2. 法律保障不足。
现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保障力度不够,导致农民在参与土地经营权融资时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3. 金融服务水平低。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的参与度不高,影响了土地经营权融资的推广和普及。
四、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措施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为土地经营权融资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2. 发展担保机构。
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担保服务。
3. 优化政策设计。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下的实际情况,优化政策设计,使政策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融资需求。
土地储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储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土地储备工作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讨论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针对土地储备工作中地方土地储备融资困难、建设用地新增面积过高、补偿标准不统一、相关法律不完善以及各部门协作效率低下等问题,提出建立多元融资渠道、加强部门协作、推动法律法规完善等措施。
通过这些对策,可以高效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土地储备;问题;对策一、引言土地储备工作是指政府在城市规划中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以满足未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求。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储备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关乎城市的规划布局,还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土地储备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土地储备融资困难、建设用地新增面积占比过高、补偿标准不统一、相关法律不完善以及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效率不高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土地储备工作的效率,还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合理的土地利用。
因此,有必要对土地储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土地储备工作的高效推进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储备中存在的问题土地储备是地方政府为推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而预留的土地资源。
然而,土地储备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也可能给城市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土地融资困难是一个现实挑战。
为了控制房地产市场风险,依据土地贷款融资已不允许,且进几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暂停发行。
过去,过度的土地贷款融资往往导致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形成,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
因此,监管部门限制了土地贷款规模和额度,以遏制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发展。
然而,这也导致了土地融资困难,开发商不得不寻找其他融资途径。
一些开发商转向境外融资,通过发行债券或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资金,以弥补国内土地融资的不足。
另一些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合作共建项目,共享资源和风险,降低了土地融资的压力。
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问题的思考
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问题的思考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一种由政府出台的一种用于土地储备的融资工具。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储备需求的增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日益受到关注。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发展前景和存在的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背景和意义。
土地是城市发展的基础资源,土地储备则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基础。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加,地方政府需要进行土地储备,以应对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
地方政府在进行土地储备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就是一种为地方政府提供土地储备资金的工具。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有助于为土地储备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稳健的投资渠道。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通常是地方政府,因此存在着政府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是国内金融市场的热点问题,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作为地方政府债务的一种形式,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关注。
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偿债能力等问题,都可能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投资产生影响。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资金用途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的地方政府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后,未能将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土地储备项目,而是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使得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资金用途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影响了土地储备项目的顺利进行。
如何保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资金用途符合规定,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评级和风险披露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评级直接影响着投资者对于其投资价值的认知,而评级机构对于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评级标准和方法尚不完善。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风险披露也需要更加规范和透明,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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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条将 土地储 备机 构界 定 为 “ 属 于 国土 资 源 管 理部 门” 的 “ 业 单位 ” 隶 事 。我 国 《 保 法 》 明 担
收 稿 日期 :2 1 -3 3 0 20 .0
①
参 见 李 强 、崔 健 《 ( 地储 备管 理 办 法 ) 解 析 与 质 疑 》 厦 门 大 学 法 律 评 论 》 第 1 土 ,《 6辑 ,厦 门 大 学 出 版 社 20 08年 版
土地 收益权 质押 融资也 无 法在 《 物权 法》 之 下找 到其体 系位 置 , 亦应 为法 所不许 。
关 键 词 :土 地 储 备 ; 土 地 储 备 贷 款 ; 土 地 储 备 担 保
中图分 类号 : 9 2 3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2 75 3 ( 0 2 0 -0 90 D 1. A 0 5 .8 3 2 1 )70 8 -6
段 之一 ,给我 国土地市 场 的运作 和调控 带来 了一 系列 变化 ,但 土地储 备 制度 的实施 现状 却 不容
乐观 。土地储 备 活动 资金密 集 、运作周 期较 长 ,需 要 大量 的资金 支撑 。向商业银 行贷 款是 土地储 备 最重 要 的融资方 式 ,也是 各地 政府 为完成 城市 化建设 目标 ,实 现财 政收入 的主要资 金来 源 。就 土地储 备贷款 而 言 ,现 行 《 商业银 行法 》 和 《 地储 备 管 理 办法 》 仍然 要 求 是担 保 贷 款 ,信用 土 贷 款几 无余 地 。2 0 0 7年 1 1月 9日由国土资 源部 、财政 部 、人 民银 行联 合 发 布 的 《 地储 备 管 理 土 办法》 统一 了各 地 实践 中 的做 法 ,对 土 地 储 备 融 资 担 保 做 了 原则 性 的规 定 ,但 其 中法 理 不 明 , 给信贷 实践 带来 了极大 的风 险 。本文不 揣浅 薄 ,拟就 此 问题 一 陈管见 ,以求 教 于 同仁 。
由此而 引发 了土地 储备 机构 法律 地位 的讨论 。
《 土地储 备管 理办法 》 第 3条 明确 : “ 土地储 备 机 构应 为市 、县人 民政 府 批准 成 立 、具 有 独
立 的法 人资格 、隶 属 于国土 资源 管 理部 门 、统一 承 担 本 行 政辖 区 内土 地储 备 工 作 的事业 单 位 。 ”
物权 ② 物 权法 》 明令 禁止 公益事 业单 位 以其社会 公益设 施 提供担 保③。 。《
依 《 土地储 备管 理办法 》 的规定 ,土地 储备 机构 “ 属 于 国土资 源 管理 部 门 ” 隶 ,有学 者 认 为
土地 储备 机构是 受 国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行使 权 利 或 权 力④,此 时 ,因 国家 机 关 不 得 充 当 物 上 保证
第7 6页 。
8 9
社会科学
21 资 担 保 制 度 质疑
确规 定 国家机 关不 能作保证 人①,虽然 《 担保 法》 和 《 权 法 》 没有 明文 禁 止 国家 机 关 充 当物 物
上保 证人 ,但 在解释 上 ,物上保 证人 与保证 人应 作 同一处 理 ,亦 即 ,既然 法律上 已禁 止 国家机 关 充 当保证人 ,也就禁 止 了国家机 关充 当物 上保证 人 ,也就 是说 ,国 家机关 不得 以其财 产设 定担保
人 ,土地储 备机 构也 就不 能以储 备 土 地 担保 融 资 。值 得 研 究 的是 ,土地 储 备 机 构是 否 是 “ 公益
事业 单位 ” ?这 里涉及 对土地 储备 性质 的理解 。《 地储 备管 理办法 》 第 2条第 1款规 定 :“ 土 本办
法所 称土地 储备 ,是 指市 、县人 民政府 国土资源 管理部 门为实现 调控 土地市 场 、促 进 土地 资源合 理利 用 目标 ,依 法取 得土地 ,进行 前 期 开 发 、储存 以备 供 应 土地 的行 为 。 依 本 款 前段 的规 定 , ” 土地 储备 是 为 了 “ 现调 控 土地 市 场 、促 进 土 地 资 源 合理 利 用 目标 ” 实 ⑤,确 实 具 有 “ 益 ” 性 公 质 ,但依本 款后 段 的规定 ,土地储 备包 括 “ 依法 取得 土地 ,进 行前 期 开发 ” ,又使 得 土地 储 备具 有 了 “ 营” 性 质 。由此而 带来 了土地 储 备机 构 性质 界 定 上 的左 右 摇摆 ,如 果 将其 界 定 为 “ 经 公 益事 业单位 ” ,则 其不 能作 为担 保 人 ;如果 将 其界 定 为 “ 公益 事 业 单位 ”,虽 然解 决 了 担保 人 非
社会科学
2 1 第 7期 0 2年
刘
璐 :土地 储 备 融 资 担 保 制 度 质 疑
土地储备融资担保制度质疑
刘 璐
摘 要 :土 地 储 备 融 资 交 易存 在 巨 大 的 制 度 风 险 。 现 行 法 上 虽 然将 土 地 储 备 机 构 界
定为 “ 隶属 于 国土资 源管理部 门” 的 “ 业单位 ” 事 ,但 其性质 和地 位仍 然模 糊 不 清 。土
作 者 简 介 : 刘 璐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京 1 0 7 ) 北 0 8 5
土 地储 备制 度是 近年来 土地 制度创 新 中的一 大热 点 ,和其他 所谓 创新一 样 ,也是 经 由地 方试
点到统 一规 范 的脉络最 终得 到确认 。不 容否 认 的是 ,土地储 备制 度作 为我 国土地 宏观 调控 主要 手
一
、
土 地储 备 机构 是 否具 备 土地 储 备 融 资 担 保人 资格 ?
在 《 物权 法 》 和 《 担保 法》 之 下 ,虽然 担保 人 的资 格 颇受 限制 ,但 其 实 际 范 围还 是 相 当 广 泛 的 。在 《 土地储 备管 理办 法》 之 下 ,土地 储备 融资 多 由土地 储 备机 构 以其 储备 土 地提 供 担保 ,
地 储备机 构 对储备 土地 代表 国土资 源管理部 门行使 国家土地 所有 权 ,不能 以储备 土地担
保 融 资。如 将土地 储备 机构 对储备 土 地的权 利界 定为 建设 用地使 用权 ,但 土地储 备机 构
对该 建设 用地使 用权 没有 处分权 ,土 地储备机 构 也 不能 以储 备 土地担保 融 资 。同时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