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吸毒人员戒毒收治对策研究
关于对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后续管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后续管理的调研报告自2008年6月1日禁毒法实施以来,我镇就按上级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各种方针政策,对吸毒人员实行强戒、劳教、戒毒康复等有效手段挽救涉毒群体,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相当多的强制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重拾旧癖、复吸现象仍比较严重,这一问题事关禁毒工作的成效,不容小视,针对上述现象,我镇仍对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现状,复吸原因,戒毒康复回归社会后续管理等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仅供参考。
一、禁毒的基本情况我镇的禁毒工作严格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并举”的禁毒工作新方针,全面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禁毒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大力推进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段,以文艺演出、群众签名活动、举办书画展、发送《不让毒品进我家》一封信、学校禁毒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狠抓全民禁毒教育,“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意识在公民中进一步深化,全民禁毒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是积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新机制和“镇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明确了各有关单位的禁毒工作责任制。
三是组建八支共30人的社区禁毒队伍,严格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我镇现在吸毒人员14人,劳教5人,帮教对象9人。
二、吸毒人员复吸的原因据我镇派出所统计分析,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95%以上存在了戒了又吸、吸了又戒的情况,真正彻底地脱离毒品的人员微乎其微。
我们对整个戒毒流程和机制进行深刻反思,发现事实上,我们的接续管理工作并不到位,尤其是社区继续戒毒工作没有取得应有的功效。
(一)劳教戒毒或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多年来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管理、教育工作运行机制,生理、心理脱瘾率和戒断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绝大多数吸毒人员通过劳教戒毒或强制戒毒完全或基本摆脱了对毒品的依赖性,戒毒效果明显。
但回归社会后,由于社会的、家庭的、个人的等主客观方面的诸多原因,每每出现操守期缩短、重新复吸的戒毒效果反弹现象,使得戒毒场所通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产生的良好戒毒效果不能有效延伸。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毒品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
毒品的滥用不仅给个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破坏社会治安和稳定。
对于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问题,公安机关一直是重点关注和研究的对象。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问题,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
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需要建立一套系统化的管理机制。
这个机制不仅需要包括对特殊涉毒人员的登记和监控,还需要对其进行一系列的心理和身体健康评估,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类人员的特点和需求。
公安机关应该建立一支专门的工作团队,对特殊涉毒人员进行专业的辅导和管理,以便最大程度地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
公安机关需要将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工作与社会各界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特殊涉毒人员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公安机关的问题,它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公安机关可以积极地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制定具体的收治管理方案,并联合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对特殊涉毒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为这类人员的康复和复员创造更好的环境。
公安机关需要关注特殊涉毒人员的社会融入和职业发展问题。
对于特殊涉毒人员来说,他们的社会融入和职业发展是重返社会最重要的一步。
公安机关可以与相关部门共同合作,为特殊涉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工作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避免再次滑向犯罪道路。
公安机关需要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支持,为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公安机关可以积极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争取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支持,为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提供更好的条件。
公安机关还可以积极参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争取更多的权益和福利保障,为特殊涉毒人员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提供更多的支持。
当前我县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及对策
当前我县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及对策面临形势: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省禁毒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县禁毒部门以控制毒源、遏制毒害、抑制新生吸毒人员为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禁毒严打、禁吸戒毒、禁毒宣传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县属于毒品重灾区市县之一,毒品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禁毒工作面临压力和挑战依然严峻。
(一)吸毒人员逐年增多。
据统计,2009年全县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675人,2010年全县登记在册吸毒人员2179人,2011年全县登记在册吸毒人员3515人。
这些数据还不包括未发现吸食传统毒品和在歌舞娱乐场所吸食合成毒品,按照国际惯例1:4计算,目前我县约有14000名吸毒人员,其主要分布在临城、博厚、新盈、加来、红华、调楼,占全县吸毒人员总数的。
(二)合成毒品蔓延迅速。
2009年以前,在我县境内发现吸食毒品主要是以海洛因为主,近几年来,随着歌舞娱乐场所的发展和毒品市场的变化,吸食摇头丸、氯胺酮、神仙水等合成毒品的势头迅速蔓延。
2011年,在全县3515名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中,吸食合成毒品的就有XXX人,占XX%以上。
(三)复吸现象屡禁不止。
大多数吸毒仔强戒期满回归社会后抵挡不住毒品的诱惑,一而再,再而三,周而复始复吸毒品。
据统计,在现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中,复吸毒品三次以上占以上。
(四)病残吸毒人员失管。
目前全县共有05人的病残吸毒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不符合在我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戒毒,只能执行形式上的社区戒毒。
家庭对他们失去了信心,放任自流,致使他们流落于街头巷尾,流散于社会。
(五)贩毒犯罪日益严峻。
据统计,2009年全县共破获贩毒犯罪案件XX宗,抓获贩毒嫌疑人XX人;2010年全县共破获贩毒案件XX宗,抓获贩毒嫌疑人XX人;2011年全县共破获贩毒案件XX宗,抓获贩毒嫌疑人XX人。
以上数据表明,我县贩毒犯罪日益猖獗,贩毒网点不断增多。
(六)零包贩毒比较突出。
近年来,在我县境内破获的贩毒案件中,98%为零包贩毒,且“以贩养吸”占70%以上。
关于戒毒的调研课题报告
关于戒毒的调研课题报告戒毒是指对吸毒者进行戒除毒瘾,并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的过程。
随着毒品问题的日益严重,戒毒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戒毒的现状、方法以及影响因素展开调研,旨在为深入了解和解决戒毒问题提供参考。
一、戒毒的现状据统计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内有数百万人面临吸毒问题,其中不乏青少年和社会弱势群体。
在我国,从2010年开始,全国吸毒人员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已经达到了一个令人担忧的水平。
同时,由于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对戒毒任务的紧迫性也日益加强。
二、戒毒的方法1. 心理干预:心理咨询师通过与吸毒者的交流、倾听和理解,帮助他们理解毒品对生活的伤害,调整其相关的心理状态。
2. 药物治疗:药物治疗方法通过给予吸毒者特定的药物,使其对毒品的渴求降低,减缓或缓解戒断反应。
3. 康复训练:康复训练旨在帮助吸毒者建立新的生活习惯和社交技能,以减少戒断症状和复发率。
4. 社会支持:社会支持包括家庭、朋友、社区和社会机构的支持,帮助吸毒者更好地融入社会并在戒毒过程中得到支持与鼓励。
三、戒毒的影响因素1. 个人因素:个人的意愿和决心对于戒毒的成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 家庭环境:家庭的支持和认可对吸毒者的戒毒过程非常重要。
3. 社会环境:社会环境中的压力、关系和支持也会对戒毒产生影响。
四、戒毒的挑战尽管戒毒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实施起来却面临一些挑战。
1. 治疗资源不足:戒毒机构、专业人员和相关设施的不足限制了戒毒效果的提升。
2. 戒毒后的社会融入问题:吸毒者在戒毒后很难重新融入社会,找到合适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3. 治疗效果的评估问题:衡量戒毒效果的标准并不统一,导致戒毒方案的制定和效果评估存在困难。
五、对策建议为了应对戒毒问题,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1. 增加戒毒救助资源:政府应加大对戒毒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投入,确保戒毒服务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2. 完善戒毒后的扶持措施:建立起戒毒后的系统化康复机制,提供职业培训和社会支持,帮助吸毒者重新融入社会。
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实施方案
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实施方案病残吸毒人员是社会中的一类特殊群体,他们往往面临着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双重困扰,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为了更好地收治和帮助这些人员,我们制定了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实施方案,以期为他们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首先,我们将建立一个完善的收治机制,确保病残吸毒人员能够及时得到帮助。
在社区层面,我们将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和筛查机制,通过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协同作用,及时发现并登记病残吸毒人员的信息。
同时,我们还将建立定期的健康体检和心理评估机制,以便及时发现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
其次,我们将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服务体系,为病残吸毒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在医疗方面,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网络,为他们提供身体健康的治疗和康复支持。
在心理健康方面,我们将建立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健康问题。
同时,我们还将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最后,我们将建立一个长效的管理和跟踪机制,确保病残吸毒人员能够得到持续的帮助和支持。
在社区层面,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社会工作服务网络,为他们提供长期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同时,我们还将建立定期的跟踪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需求,调整服务方案,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持续的帮助和支持。
总之,病残吸毒人员是社会中的一类特殊群体,他们需要得到更全面、更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我们将通过建立完善的收治机制、多元化的服务体系和长效的管理和跟踪机制,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共同为病残吸毒人员的康复和社会融合做出努力。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毒品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在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对于防控毒品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和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公安机关如何对特殊涉毒人员进行有效的收治管理进行研究,可为公安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导和帮助。
一、特殊涉毒人员的定义和特点特殊涉毒人员是指在毒品犯罪活动中,因为身体或心理方面的特殊情况,需要得到特殊照顾和管理的人员。
这些特殊情况可能包括身体残疾、精神障碍、长期吸毒成瘾等。
这些特殊情况使得这些人员在生活和自理能力上都有不同程度的障碍,需要得到特殊的社会帮助和关怀。
特殊涉毒人员在毒品犯罪中的特点是多方面的。
他们的行为和思维可能受到毒品的侵害,造成了特殊的人格和心理问题。
因为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可能无法获得正常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导致了日常生活的困难。
特殊涉毒人员在涉毒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也可能不同于其他涉毒人员,需要得到不同的处理和管理。
二、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目前,公安机关在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标准和程序并不明确,导致了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类人员的管理存在一定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对于特殊涉毒人员的评估和分类工作并不充分,导致了在实际管理中难以对这些人员进行有效的帮助和照顾。
公安机关在特殊涉毒人员的康复和社会帮扶工作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了这些人员的融入社会和自我改造存在一定的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对策来加强对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工作。
建立和完善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标准和程序,明确特殊涉毒人员的定义和归类,使得公安机关在对这类人员进行管理时能够有明确的依据和程序。
加强对特殊涉毒人员的评估和分类工作,因材施教,对不同类型的特殊涉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帮扶,确保每一位特殊涉毒人员都能够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关爱。
一份来自对患病吸毒人员控制治疗的调查报告
对立情绪,让他们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 3.4从表12可以看出,大多数患病吸毒人员对一 些不配合治疗的戒毒人员还是很反感的。在收治的 过程中,我们遇到过拿笔头戳别人的、有烧被子枕头 的、有扬言要打医生护士的、有绝食的、有伪重病的 等等,对有这种行为的戒毒人员,我们管教民警除个 别了解情况外,还集中全体卫生所里的患病吸毒人 员进行集体思想教育,让大家了解事情的真相,使别 有用心的人不得人心,同时宣布对闹事者进行相关 的处罚,比如给全体卫生所里的人员(包括医生、护 士、管教民警、保安、戒毒人员)做书面检讨、不给接 见、扣分、上手拷等等,这些工作的开展,使得病区里 的秩序平稳、相关工作有条不紊,病区氛围平和,各 项工作的开展戒毒人员均能积极配合。
我所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对患病吸毒人员 的控制治疗工作,尝试新的戒毒管理模式,就是在严 峻的社会治安形式下产生的。从今年开展与丽人医 院合作至今,那些失控于社会的“免死金牌”被收治 了近来,社会效果非常显著,长期困扰老百姓的治安 问题明显好转,给市民带来了一个安宁祥和的生活 氛围。而患病的吸毒人员不仅能得到戒毒,还能免
开展合作至今,卫生所内共控制治疗患病吸毒 人员266人,好转出院161人。为了了解这一合作 控制治疗模式的工作情况,我们对他们做了一份问 卷调查,以便从中了解这一工作有否成效。
l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在卫生所内正在接受治疗的患病吸毒人员共 105人,均为海洛因依赖者(其中女性12人),符合 CCMD-3物质依赖诊断标准,年龄:23—52岁,平均 35.5±6.6岁。民族:汉63例,壮42例。文化:小 学35例,初中62例,高中6例,其他(指中专、大专 和本科)2例。婚姻:未婚58例,已婚29例,离异18 例。职业:无业105例。吸毒情况:烫吸12例,静注 88例,肌注3例,混合2例。首次吸毒年龄:16—26 岁,平均20.3±3.2。日用毒品量:o.4~2.5,平均 O.75±4.O。既往戒毒次数:1~12次,平均3.6± 3.8次。 1.2方法
精神障碍戒毒人员现状及管理对策研究(范昊怀)
精神障碍戒毒人员现状及管理对策研究随着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大量增加,因吸食新型毒品导致精神障碍的戒毒人员数量迅速攀升,医学上称之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本文通过对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人员基本状况、出现精神障碍原因的分析,进一步探寻场所医疗、管理、教育等方面的针对性措施,以达到提高戒治效果、确保场所安全稳定的目的。
一、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简介(一)精神活性物质及分类精神活性物质是指摄入人体后影响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心理过程的物质,戒毒场所内所引起精神障碍的精神活性物质主要指新型毒品。
根据新型毒品的药理学性质可分为四类:一是以中枢兴奋作用为主,代表物质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在内的苯丙胺类兴奋剂;二是致幻剂,代表物质有麦角酰二乙胺(LSD)、麦司卡林和分离性麻醉剂(苯环利啶和氯胺酮);三是兼具兴奋和致幻作用,代表物质是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我国俗称“摇头丸”);四是一些以中枢抑制作用为主的物质,包括三唑仑、氟硝安定和γ-羟丁酸等。
(二)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分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是指与精神活性物质相关的精神障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活性物质使用障碍(物质依赖障碍和物质滥用);另一类是精神活性物质所致障碍,包括精神活性物质中毒,精神活性物质戒断反应,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谵妄、持久性痴呆、持久性遗忘障碍、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焦虑障碍、性功能障碍和睡眠障碍等。
二、精神疾病戒毒人员症状特点(一)突发性大。
精神疾病戒毒人员大部分无自知力或自知力严重受损,无法正确理性把控负性情绪,情绪情感淡泊低落或高涨亢奋,意志行为上则表现为意志薄弱,造成精神活动不稳定的特点。
近期戒毒人员发生多起违纪事件中,其中大部分违纪事件是临时起意、无明显刺激事件征兆,随意性大,给安全防控带来巨大挑战,严重影响场所正常管理秩序。
(二)反复性强。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造成戒毒人员中枢神经系统受损,此种受损是不可逆的,因个体情况不同,受损程度不同,经医疗干预后产生不同治疗效果。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尊敬的领导:作为反毒斗争的一部分,公安机关对于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特殊涉毒人员包括吸毒人员、毒品低层贩运人员以及一些反复服刑的复杂重罪人员等等。
如何有效地对特殊涉毒人员进行收治管理,防范其再次犯罪,是公安机关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因此,本人在此谨向领导提出建议。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机制。
当前,涉毒人员在各个环节的治疗和处罚存在缺陷。
即使是吸毒人员自愿戒毒,治疗中也会带有很多人为的影响,缺乏科学性。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完整、更加系统的收治机制,并严格执行。
每个涉毒人员都必须经过一系列科学化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最适宜的治疗状态。
同时,涉毒人员也应该在接受治疗的同时接受必要的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调节情绪和心态。
其次,建立稳定的工作生活环境。
特殊涉毒人员往往在社会地位、工作生活和人际关系的方面都存在重大问题。
他们是容易陷入毒品泥沼的人,因为他们长期处于痛苦之中。
因此,公安机关需要协调各方面资源,为他们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不仅需要给他们提供岗位,还需要给予关注和照顾,创造一个有温度的环境。
第三,建立全方位的监护机制。
特殊涉毒人员的医学康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康复期间不断进行监测和监督。
因此,公安机关需要充分掌握涉毒人员的行踪及情况,建立全方位的监护机制。
在康复过程中,需要通过家访、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查等途径,对涉毒人员进行实时监测,帮助其养成良好的习惯和规范的行为模式。
总之,特殊涉毒人员包括了各种各样的人员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人员,也需要采取不同的收治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需要在制定相关机制和措施时,对不同类型的的涉毒人员给予不同的关注和参与,确保收治管理的科学化、全面化和系统化。
同时,也需要从一个长远的角度考虑,通过完善涉毒人员的治疗机制和治疗方式,减少社会的毒品危害,为全社会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
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的现状分析及对策(廖燕、朱明军)
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的现状分析及对策廖燕朱明军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确立了当前戒毒体系中社区戒毒模式的法律地位与期限。
我国禁毒法提出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这是我国禁毒工作中对戒毒模式和体制的重大调整,同时也体现了对吸毒人员的人性化管理,为保障吸毒人员的合法权利开拓了广阔的空间,对更深层次地解决我国毒品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由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在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对吸毒人员进行社区戒毒( 康复) 的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
本文试从需求的层面深入分析社区戒毒( 康复) 的现状与困难,以帮助戒毒人员重返社会,恢复其社会功能。
一、我国吸毒人员社区戒毒( 康复) 的现状及问题1、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权利的缺失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提出,人的需求可分为五个层次,这五个层次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1]。
其中,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可以统称为物质性价值需求,是比较低级的人性需求,主要通过生存权的保障来实现; 而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统称为精神性价值需求,这些需求通过发展权的保障来实现。
但从目前我国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实践来看,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
1.1生理、安全需求的生存权缺失1.1.1 就业率低下,生存质量不高。
现代社会中,就业是解决个人生存问题的核心要素。
我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由此可见,政府的各个相关部门也都承担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服务的职责。
病残吸毒人员收治问题及对策分析
病残吸毒人员收治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胡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6期摘要近年来,吸毒人员激增,病残吸毒人群扩大,其收治困境严重阻碍了当前的禁毒工作。
本文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涉毒案件中未关押人员情况,进行收治困境分析,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希望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壮大社会力量,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收治模式,以期扭转工作被动局面,全面降低毒品危害。
关键词病残吸毒人员毒品违法犯罪收治问题基金项目:四川省公安厅项目,项目名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监管机制研究——以打击毒品犯罪的视角》,项目编号2017SC LL01。
作者简介:胡青,四川警察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禁毒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9.196当前,我国毒品治理处于集中攻坚期,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难问题,阻碍了禁毒工作的纵深开展,加剧了毒品社会危害。
依法开展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切实解决收治困境,对于挽救吸毒人员、强化司法权威、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现状及问题病残吸毒人员具有其特殊性。
他们既是受害人,也是违法者,更是病人,他们既应受到刑罚的惩治,又应当被给予合理适当的医疗救助。
在此类人群的收治过程中涉及侦查抓捕危险、诉讼程序进入难、场所拒绝收治、收治管理不合理等诸多方面,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综合收治。
但就目前相关禁毒部门所采取的措施来看,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依然未得到有效缓解,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侦查、抓捕难一般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抓捕尚存在诸多困难,而病残吸毒人员毒品违法犯罪在侦查、抓捕工作中,挑战更大、风险更高。
在案件侦捕过程中,此类吸毒人员为逃避抓捕,往往利用自身生理特殊性威胁恐吓缉毒民警,例如患有严重疾病、传染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等。
特别是患有艾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吸毒人员,他们惯用刺破皮肤的方式宣扬传播疾病,在抓捕时一旦被抓伤、咬伤、针头刺伤等,都会有染上疾病的风险,这不但增加抓捕难度,也增加了缉毒民警的职业风险,降低办案效率,严重影响收治工作的开展。
禁毒强基行动大收治工作方案
禁毒强基行动大收治工作方案按照<镇“旌城禁毒强基〞行开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全镇“旌城禁毒强基〞行动“大收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瞄准“吸毒人员满员管控,全力护航建党100周年〞总目标,通过“大收治〞,做到符合社康社戒的一律纳入管控,符合强戒条件的一律强戒,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残吸毒人员一律收治,确保毒品濫用间题得到有效遏制,吸毒人员不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最大限度消除社会平安稳定隐患。
二、工作措施(一)加强吸毒人员收戒对在册吸毒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按照<吸毒成瘾认定方法>,严格做到“五个一律〞:依法认定为吸毒成瘾的一律强戒;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一律强戒;严重违反社戒社康协议的一律强戒,社区戒毒期间或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五类吸毒人员一律强戒;作出强戒决定未收戒的一律收戒。
即日起至2月底,在全市开展第一轮集中大收戒强戒人数同比要上升200%。
(二)严格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1.严格标准流程。
在3月底前建立专门机构,严格按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扎实做好“无缝对接〞工作,及时对接联系公安、司法强戒所,主动将责令社区戒毒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全部接回,纳入管控,严防漏管失控。
2.严格全员管控。
对纳入社区戒毒、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拒绝接受社区康复、逾期不报到、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脱失漏管、现状不明的吸毒人员,在3月30日前必须全部找到,严格依法落实处置措施,做到全员管控。
3.严格建档建册。
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按照“一人一档〞建立工作档案,制定帮教方案定期尿检、家访和开展禁毒预防教育,严防吸毒人员肇事肇祸;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因户籍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执行地点的,实时做好对接,严防漏管失控;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逾期未报到、未检测的,由当地党委、政府成立专班查找,并及时纳入管控。
(三)集中开展病残吸毒人员收治1.坚决摸清底数。
病残吸毒人员调研报告范文
病残吸毒人员调研报告范文病残吸毒人员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病残吸毒人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病残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吸毒原因以及需求,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提供有效的服务提供数据支持。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调研范围主要包括社区、医院和康复中心等病残吸毒人员聚集地。
三、调研结果1. 病残吸毒人员基本情况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病残吸毒人员主要分布在城市社区中,占总人数的60%。
其中,男性占比70%,女性占比30%。
年龄集中在25岁至45岁之间。
大部分病残吸毒人员没有固定职业,经济状况较为困难。
2. 吸毒原因调查显示,病残吸毒人员吸毒原因复杂多样。
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求快感和逃避现实:许多病残吸毒人员存在心理上的压力和痛苦,通过吸毒可以获得短暂的快感和逃避现实。
(2)朋友圈影响:部分病残吸毒人员在交友圈中受到吸毒朋友的影响而开始尝试吸毒。
(3)药物滥用:一些病残人员因身体疾病需要药物治疗,但滥用药物导致吸毒问题的发生。
3. 病残吸毒人员需求对于病残吸毒人员来说,他们最迫切的需求是医疗和康复服务。
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0%的病残吸毒人员得到了医院和康复中心的帮助,其余的人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
此外,病残吸毒人员也表达了对就业机会、心理辅导和社会融入的需求。
四、政策建议针对病残吸毒人员的需求,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 增加医疗和康复资源:加大对医院和康复中心的投入,提高病残吸毒人员的就诊和康复机会。
2. 加强社会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病残吸毒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补贴和福利,帮助他们渡过经济困难时期。
3. 推广毒品预防教育:加强对社区、学校和家庭的毒品预防教育,提高大众对吸毒危害的认识,减少吸毒人员的数量。
4. 加大就业扶持力度: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病残吸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5. 强化精神心理辅导:加强对病残吸毒人员的心理辅导,提供心理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
关于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的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涉毒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吸毒人员数量逐渐增加,其中一部分特殊涉毒人员具有精神疾病、残疾或其他社会问题,给其家庭、社会乃至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针对这一情况,公安机关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特殊涉毒人员进行收治管理,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目前,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缺乏相关政策和规范、监管制度不够完善、收治机构设施不足等。
有必要对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进行深入研究,以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和管理策略。
本研究旨在探讨公安机关在处理特殊涉毒人员问题时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并为未来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旨在深入探讨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明确特殊涉毒人员的定义和分类,分析当前收治管理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提出解决方案并制定管理策略与措施。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的管理思路和措施,提升特殊涉毒人员的治理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
本研究旨在客观分析目前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为公安机关提供科学合理的管理策略,为特殊涉毒人员的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提供有益参考,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水平,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1.3 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收治管理问题是当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的重要课题。
针对这一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有助于加强对特殊涉毒人员的管理和控制,有效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2. 本研究有助于明确特殊涉毒人员的定义和分类,为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提供有效的管理依据和指导。
通过细化不同类别的特殊涉毒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率。
3. 通过对特殊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为改进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浙江省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管理状况研究
(一 )收治 形势 浙 江 省病 残 吸பைடு நூலகம்人 员 管控 形势 较 为严 峻 。据 调 查 ,目前 超 过 500名 吸 毒 人 员 因 患 有 各种 严 重 疾 病
收 稿 日期 :2017—12—08 本 文系浙江警 官职业 学院 2017年 第二批行业服务 能力提 升科研项 目《浙江 省病 残吸 毒人 员康 复 管理机 制和 实践研 究》 (JY201702003)的阶段 性成果。 作者 简介 :1.贾东明(1980一 ),男 ,山东郓城人 ,浙 江警官职业 学院讲 师 ,戒毒 管理 教研 室主任 ,主要 从 事毒品 成瘾 、戒毒 康 复及毒 品政 策研 究;2.姚永清(1964一 ),男,浙江舟 山人 ,浙江省戒毒 管理局 副局 长 ;沈阳(1985一 ),男 ,浙 江湖州人 ,浙江省 戒 毒 管理 局 医疗 康 复 处 副主 任 科 员 。
这两 份 指导性 文 件 的先 后 出 台 ,为 司 法 行 政 系 统强 制 隔离戒 毒 机关 对 于病 残 吸毒人 员 的强 制隔 离 戒 毒 提供 了重 要 的 政 策保 障 ,即 :“对 于 病 残 吸 毒 人 员从 应 当 收 治 转 变 为加 强 收 治 。”现 就 国 内 以 及 浙 江省 的病 残吸毒人员 收治管理情况 进行分析 和探 讨 。
贾东明 ,姚 永清 ,沈 阳
(1.浙江警官职业 学院 ,浙江 杭 州 310018;2.浙江省戒毒管理局 ,浙江 杭州 310010)
摘 要 :根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 员收治工作的意见》两份文 件 的要 求 ,结合 浙江 省 司法行 政 强制 隔 离戒毒 场所 的运 行 现状 ,对 浙 江省病 残 吸毒人 员收 治管理 情 况进 行调 查 分析 ,探 讨建设 具 有 浙江特 色的 司法行 政 强 制 隔 离戒 毒 场 所病 残 吸 毒 人 员收 治 管理 新 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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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吸毒人员戒毒收治对策研究作者:邱静赵书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4期摘要戒毒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治疗过程,与普通吸毒人员相比,病残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更加困难。
本文首先对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收治方面的立法做了梳理;然后分析了病残吸毒人员戒毒失控所带来的危害;最后就病残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收治工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收治难作者简介:邱静,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赵书妍,云南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2.094当前,毒品已成为世界公害,如何禁毒成为许多国家治理中的大难题。
在众多吸毒人员中,有一类特殊的人群就是病残吸毒人员。
本文所讨论的病残吸毒人员主要是指生活能自理但身患传染性、其他严重疾病和身患残疾的吸毒人员,包括自伤、自残人员。
病残吸毒人员“强戒执行难”已是全国普遍存在的棘手问题,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工作存在较大的困难。
一、关于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立法梳理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实施,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可以看出,《禁毒法》关于之前《强制戒毒办法》所规定的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条款已经删除,也就是说,现在根据《禁毒法》的规定,病残吸毒人员应当纳入强制隔离戒毒模式进行戒毒。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颁布实施,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强制戒毒办法》废止,并且第四十二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也就是说针对病残吸毒人员,《戒毒条例》的规定更加细致,要求对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时进行分别管理。
为达到“依法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教育挽救吸毒人员、治理毒品滥用问题、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减少社会危害、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针对“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效解决病残吸毒人员送戒难、收治难问题” ,2015年10月,国家禁毒委员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全国各省加强病残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从以上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关于病残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从立法上的走向是从不宜收治到应当收治再到加强收治。
二、病残吸毒人员戒毒失控对个人、公安机关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分析(一)对个人的危害病残吸毒人员有三重身份:违法者、病人和受害者。
在我国,病残吸毒人员主要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
针对吸食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决定,依据《禁毒法》对吸食毒品中经过检测认定上瘾者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但大多数执行机构都会因为吸毒人员身体健康条件的原因,做出拒收决定,行政拘留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都不会得到执行;作为病人和受害者,病残吸毒人员是毒品的入侵者,长期吸食毒品会导致身体免疫力差,所患疾病难以痊愈,劳动能力差,就业难,久而久之会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抛弃。
(二)对公安机关的危害病残吸毒人员“抓了放、放了抓”,常常恶性循环反复,有限的警力资源被大大浪费。
公安民警在巡逻检查等工作过程中,碰到可疑人员时履行职责,一一排查,但面对病残吸毒人员,基层一线民警的辛苦付出却得不到执行,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如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拘束力和执行力可言。
公安基层一线民警意见很大,对此怨声载道。
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还极大影响着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公安执法的威信在病残吸毒人员面前大打折扣,整体工作效率上不去,进而也影响到民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三)对社会的危害病残吸毒人员失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非常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表现为吸食毒品中的传染病患者,比如性病、艾滋病患者,因缺乏约束,他们将自身疾病传染给其他社会公众的风险。
吸毒人群中性病、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比普通民众所占的比重要大,传染源得不到有效的管控,传染给其他社会公众的概率和风险就明显增大。
第二个方面表现为对社会治安的威胁。
病残吸毒人员就业率低,没有生活经济来源,他们常常会通过偷盗、诈骗、抢劫等刑事违法行为来获取。
这不仅加大了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量,还给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很多病残吸毒人员知道“看守所不能关、戒毒所不能收”,有恃无恐,反复作案,从行政违法者上身到刑事违法者。
实际上病残吸毒人员戒毒失控所带来的危害还有很多是笔者无法准确描述的,也有很多是隐性和无法计量的。
病残吸毒人员跟普通吸毒人员一样,甚至更加容易受到朋友、亲人和家庭的的抛弃。
但是国家和政府不能抛弃,国家和政府负有对病残吸毒人员法定的救助义务和责任。
三、解决病残吸毒人员戒毒收治难的几点建议(一)各地州市级和省级两级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专门的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虽然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有四种戒毒模式,但基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性特点,实践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是效果最好的一种方式,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目前仍然是戒毒工作的主角。
“整个强制戒毒过程也是一个对吸毒者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强制收容吸毒者进行戒毒,也是控制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极佳措施。
可以说,在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强制戒毒在我国禁毒戒毒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 病残吸毒人员若继续脱离强制管控,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将不断扩大范围和向纵向加深,目前来说,病残吸毒人员最佳的戒毒模式只能是强制隔离戒毒模式。
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收治难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戒毒硬件和软件条件的支持。
它们分别是指戒毒场所相关医疗设备设施和专业的戒毒民警和医务人员。
病残吸毒人员同时是违法者和病人,这就要求“毒瘾戒断”和“疾病诊疗”必须同时进行,双管齐下。
《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鉴于资金投入比较大和便于集中管理的原因,建议目前对县级政府不作要求,要求各地州市级和省级两级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专门的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应对病残吸毒人员的日常戒毒工作以及一般疾病的诊疗工作。
(二)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政府投资建设专门医院以及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作,开辟病残吸毒人员救治“绿色通道”根据《禁毒法》第四十四条和《戒毒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患病吸毒人员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
就分类来说,笔者建议把病残吸毒人员主要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针对身患艾滋病的吸毒人员。
艾滋病是当前危害人类健康最凶恶的疾病之一,病死率特别高。
一定程度上禁吸戒毒工作与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是紧密结合的。
第二类是身患除艾滋病外的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吸毒人员,比如结核病、性病患者。
对上述两类传染性疾病患者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中最好有分区或设立隔离病房进行单独戒毒治疗。
第三类是患有精神疾病,处于发作期的精神病人。
第四类是生活能够自理患有其他疾病的戒毒人员。
就分级来说,需要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病情识别,分级管理。
比如根据病情、案情将病人划分为红色、黄色和蓝色形成“三色”管理模式。
早在2007年云南省盈江县、瑞丽市针对老弱病残吸毒人员就分别成立了“老弱病残吸贩人员关爱中心”和“老弱病残吸毒人员康复关爱中心”,对老弱病残吸毒人员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分类建档,分批分次一个不留,全部收戒。
在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的前提下,由于戒毒所医疗条件所限不能及时处理的患病人员,建议各地州市级和省级政府出面建立专门医院以及加强与资质条件好的医院协商合作,争取开通病残吸毒人员救治“绿色通道”。
要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救治,医治经费来源也是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以下列举部分地方的做法,供借鉴和参考。
东莞市的做法是所产生的医疗费、给养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市公安局年度预算安排;台山市的做法是所产生的费用采取的办法是“政府解决一点、部门负担一点、工商户支持一点、干部职工和海内外热心人士捐助一点”。
陕西省的做法是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医疗费用,原则上先按医保、合疗、民政救助政策实行“一站式”结算报销;未参加医保、合疗及非西安户籍的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治疗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销,不足部分由西安市财政予以保障。
(三)转变戒毒所执法监管人员的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监管人员戒毒监管能力戒毒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治疗过程,囊括管理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现在执法队伍主体大多数是普通民警,专业技术人员少。
加上现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大多是由以前的“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转换而来的,地点没变,人员没变,只是牌子变了。
所以一方面,监管民警要转变执法理念,对病残吸毒人员有正确的认知和关怀之情。
另一方面,要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很好的监管,对监管执法民警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监管执法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
比如面对身患传染病的吸毒人员,最起码要求民警自身具备自我保护的防护能力。
所以需要对执法监管人员进行多种专业技能的培训,丰富其羽翼,使队伍由“看守型”向“矫治型”转变。
(四)国家层面要完善立法,为强制隔离戒毒所营造良好执法环境,解除其后顾之忧目前有关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法律层面的操作细则,导致执法机关不愿意收治、不敢收治。
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敢于执法,愿意执法,国家在立法层面要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提高可操作性,为强制隔离戒毒所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让执法部门愿意执法、放心执法、敢于执法。
四、结语党的“十八大”提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要实现中国梦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戒毒禁吸的问题。
强制隔离戒毒模式是当前戒毒工作中的主角,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不应留死角,早日解决病残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收治难问题,是戒毒工作者在新形势下的重要使命。
注释:《戒毒条例》第34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以及因严重残疾、疾病、年老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国家禁毒委员办公室、公安部、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2015年10月22日.李岚、黄武.当前我国几种戒毒模式之比较.河南司法警官学院学报.2008(6).骆寒青、冷宁.公共管理框架下关爱矫治模式的探究——以德宏州三县(市)老弱病残吸贩毒人员康复关爱中心为例.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1).广东部署推进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建设专题.中国警察网.2015年6月16日.转自网页:http:///system/2016/0623/3982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