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发展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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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中国的律师制度在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作为维护公民权益的关键力量之一,律师在中国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尽管已取得极大进展,中国律师制度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国律师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律师职业的发展与政府监管的平衡。

律师作为社会公正的捍卫者,应独立行使职权。

然而,政府监管机构对律师的监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干预律师的正常执业权利、限制辩护等方面的行为,都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其次,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虽然中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长足的提高,但在实践中,仍有部分律师缺乏足够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

这导致了一些案件被处理不当,使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中国应加强对律师职业的教育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和司法体系。

另外,公众对律师制度的信任度也亟待提高。

一些不法商人和社会上的不公正事件给律师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使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度逐渐下降。

律师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重视职业道德,秉持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

同时,也需要监管机构对律师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以增强公众对律师制度的信任和依赖。

未来,我国律师制度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角色将更加重要。

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数量的不断增长,将需要更多高素质的律师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

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影响不断加深,我国法律制度也需要与之相应地发展和完善,律师将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

其次,科技的发展也将对律师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律师的工作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断改变。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提供律师更加高效、准确的法律分析和研究工具,使律师在案件处理中更具优势。

然而,科技发展也带来的一些问题,例如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也需要律师从法律角度出发给予解决。

最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也是律师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律师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律师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律师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升,律师行业逐渐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职业。

本文旨在分析律师行业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律师行业的现状1.专业化程度提高随着社会的进步,律师行业的专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以及专门化的法律服务团队的出现使得律师们能够更好地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

2.法治观念普及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使得律师行业的需求量大幅增加,人们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和争议。

3.技术革新与信息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律师行业也在积极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电子文书、在线法律咨询等数字化工具的出现使得律师们能够更加高效地完成日常工作,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服务质量。

二、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1.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随着社会分工的加深,律师职业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律师们不再只是专注于传统的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还开始涉足更广泛的领域,如法律风险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合规指导等。

这种多元化的法律服务将为律师行业带来更多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2.智能化与人工智能的应用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智能合同、智能律师助手等人工智能工具正在逐渐应用于律师行业。

通过大数据分析和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人工智能可以帮助律师更快速地查找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提高工作效率。

3.国际化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国际交往频繁,律师行业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向海外市场拓展,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为客户提供跨国法律服务。

这将为律师们带来更广阔的发展机遇,也对其专业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慈善公益的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兴起使得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其中,通过法律手段为弱势群体维权、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等。

这体现了律师行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感,也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面临的挑战及解决方法1.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目前,律师行业正面临着许多机遇和挑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步骤阐述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并探讨未来的趋势。

一、行业现状1. 律师数量快速增加过去几十年,律师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

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家里,律师数量已经达到了几百万人。

这大大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服务水平,也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帮助。

2. 利润竞争激烈随着律师数量的增加,律师行业也日趋成熟。

越来越多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入市场,这也使得行业竞争激烈。

为了争夺客户,律师事务所在收费上相互竞争,有的律师事务所在收费上降低了价格,处理好了一些小成本案例,但有时也会出现客户紧缩预算而放弃部分服务等问题。

3. 行业标准需要加强律师行业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行业标准的不够完善。

当前,在行业管理上缺乏行之有效的机制和标准。

同时,有的律师会存在违规行为,这不仅会损害律师形象,也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二、未来趋势1. 全球化程度愈发显著在全球化趋势下,律师行业也日益全球化。

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拓展到跨国舞台,这也为律师的专业发展带来了更多机会。

然而,全球化也带来了跨国诉讼相关的法律问题。

2. 技术化程度必然提升随着科技发展,不断有新技术被应用到律师行业,例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这些技术让律师的工作更加高效,也使得律师能够处理更多的案件。

未来,技术化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强。

3. 行业标准必然更严格随着律师行业步入成熟阶段,行业标准也将更加完善。

未来,更为严格的行业标准将得到实施,而且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管也将更加强化。

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行业发展空间也会愈发广阔。

我们相信,未来律师行业将会继续向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和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研究

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研究

四 、制 度构 建
( ) 一 明确律 师 在 侦查 阶段 的调 查取 证权 。 修 改刑 事 诉讼 法 , 增加 《 师 法》 调查 取 证方 面 的 内容 , 律 在 使二 者 在相 关 规定 上 统一 。其 次 , 在立 法 机 构在 对 其他 法 律 修 改前 , 出台相 关 的司法 解 释 , 与新 修 订 的律 师法 规 定一 致 , 到 待 成熟 时 , 步修 改相 关 法律 。完善 救 济程 序 。 逐 ( ) 二 建立 制约 机 制。 调 查 取证 权 的 行使 势 必 会 与 公 民 的隐 私权 等 权 利 发 生冲 突, 因而 也应 该在 法律 上进 行 相应 的 限制 首先 , 取 证手 段 和 在 方式 上 , 律师 不 能具有 强 制取 证 的权利 ; 次 , 其 对律 师 调查 取证 对象进 行 适 当限制 。对 涉及 到 国家 秘 密 , 者 影响 到对 其他 案 或 件的侦 查 的调查对 象 , 以限制律 师 调查取 证 , 确 实需要 调 查 可 如 的证 据 , 申请法 院进 行 调查 ; 次 、 申请 法 院调 查取 证 的 限 可 再 对 制 。对律 师故 意拖 延 诉讼 而 申请 调 查与 案件 事 实无 关 的证 据 , 或案件 事 实 已经清 楚而 无须 再 调查 的证 据 , 院可 以拒 绝 。 法 ( ) 三 完善 配 套措 施 。 律 师 侦查 阶 段 的调 查取 证 权应 该先 经 侦 查机 关 审 批 。 因 为我 国实 行 的是 单轨 制 的侦 查模 式 , 查机 关 是刑 事诉 讼 证据 侦 的主要收集者 , 有条件、 实力收集各种证据, 因而在不改变现有 侦 查模式 的情 况 下 , 过 法律 严 格 的程 序 限制 实现 律 师通 过 侦 通 查机 关 调取 有利 于 被追 诉 人 的证 据 。口 ( 者 单位 : 作 湘潭 大 学法 学 院 )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定 ,司法 实 践 中 出现 了 知道 案情 的 人 动 不 动 就 以 不 同 意 做证 就 将 律 师 拒 之 I# ,使 得 律 师 的调 查 取 证 工作 处 于无 可 奈 何 ' 1 1- 的境 地 。 如果 这 种 情 况 的不 到 及 时 有 效 的 改 变 , 师 的 职 责就 律
定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 , “ 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 , 以向他们 可 调查情况 。”刑事诉讼 法》 3 条也作 了相似的规定。 《 第 7 ( )律 师部分调查取证 权依 附于 与其相对 的控 方不合 二
理 。《 事 诉 讼 法 》 3 规 定 辩 护 律 师 “ 以 申请 人 民检 察 刑 第 7条 可 院 、 民法 院 收 集 、 取 证 据 ” ,经 人 民检 察 院或 者 人 民法 院 人 调 “
基 础 ;2 律 师 依 法 享 有 调 查 举 证 权 是 维 护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必要前提 , 履行 法 律 职 责 的根 本保 证 ;3 律 师 依 法 享 有 调 查 () 取证 权 是 律 师 业 健 康 发展 的 基础 性 保 障 。
二 、 行 法律 对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规 定及 其缺 陷 现
体 的 规定 以 实 际操 作 。 对 证 人怎 么保 护 、 护 的期 限及 程 度 如 保 等 , 处 于 法 律 上 的 空 白。 都
三 、 于 保 护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建议 关
具体 言之 ,律师的调查举证权在律师 的诉讼活动 中具有 如下重要性 :1依法享有调查举证权是查 明案件事实真相 的 ()
步 完善 。 目前 , 为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笔者认 为应 当采 ( ) 一 应尽快修改 《 师法》 律 及相关 的诉讼 法 , 明确规定律

对我国律师现状及其发展的思考

对我国律师现状及其发展的思考
进 经 验 , 变 目前 不利 于律 师 业发 展 的 现 状 , 全 完善 中国 的律 师制 度 。 改 健 关键 字 : 师现 状 ; 师制 度 ; 查取 证 权 律 律 调 中 图 分 类号 : 9 6 D 2 文 献标 认 码 : A 文 章 编号 :09—13 一(0 6 0 10 9 9 2 0 )4—0 2 0 0 3— 3
当前 , 界上 政治 民主化 , 济一体化 , 会 世 经 社
平 民化是 国际社 会发展 的大趋 势 。各国 的政 治 民 主 、 济发 展 、 会进步 都不 可能不受 国际社会 的 经 社 影 响 和制 约。 中国 已加 入世 贸组织 ,在世界 范围
内进行 更加 公平 、 烈 、 激 复杂 的竞争 , 国的发 展 中
犯 的情 况 。特 别是在 个别权 钱 交易案 件 、行 政干 预案件 、 涉及领 导亲 戚朋友 的案件 的庭 审 中 , 律师
辩 律 师的 , 官判法 官 的 , 一些 显而 易见 的正确 法 对
意见都 置之不 理 ,司法实践 向社会 证 明律师 作用 极其 有限 , 可轻而 易举地 被剥夺 干净 。 且
收稿 日期 :6— 4— 5 0 0 0
1 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充分。 律师法》 . 《 第
作者 简 介 : 晓东 (93一)男 , 李 16 , 山西大 同人 , 山西 焦 点律 师 事 务所 高 级 律 师 。
23—
一维普资讯ຫໍສະໝຸດ 3 条规 定 : 律 师承力、 1 “ 法律 事务 , 经有关 单位或个 人 同意 , 以向他们调 查情 况 。 《 可 ” 刑诉法 》 3 第 7条 也作 了相 似 的规定 。这些 规定 意味着 , 人 、 关 证 有 单位 和个人 不 同意 ,律师就 无法 调查 与案件或 法 律 事务相 关 的证据 和情况 ,律 师不具有 完备 的充 分 的调查 取 证权 。根据 我 国 的传 统观 念 和文化 , 屈 死不 打官 司 , 多一事不 如少一 事 , 及到 案件 和 涉 法律 事务 , 都唯恐 避之 不及 , 愿意 卷入诉讼 纠纷 谁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律师行业作为法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

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一、律师行业发展现状1、规模持续扩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律师队伍不断壮大。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投身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2、业务领域多元化律师的业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诉讼领域,如民事、刑事诉讼等,而是逐渐拓展到非诉讼领域,如企业并购、知识产权保护、金融证券等,为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3、专业化程度提高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律师行业的专业化趋势愈发明显。

出现了许多专注于特定领域的专业律师,如劳动法律师、环保律师等。

4、信息化应用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律师的工作方式发生了变革,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电子文档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工具得到广泛应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1、地区发展不平衡在经济发达地区,律师资源相对丰富,业务水平较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数量不足,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导致法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存在差异。

2、行业竞争激烈随着律师数量的增加,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部分律师为了争夺业务,可能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扰乱了市场秩序。

3、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虽然专业化趋势明显,但仍有部分律师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难以满足客户日益复杂和专业化的需求。

4、律师职业伦理问题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伦理,如泄露客户隐私、违规代理等,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5、青年律师成长困难青年律师在起步阶段往往面临案源少、收入低、经验不足等问题,生存和发展压力较大。

三、对策建议1、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律师向欠发达地区流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高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2、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明确的竞争规则,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一、立法保障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首要措施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立法机关应制定更为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加大对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惩处力度,确保律师在行使权利时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律师培训为了提高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需要对律师进行定期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涵盖证据收集、法庭辩论、法律程序等方面的知识,使律师能够熟练掌握调查取证的基本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应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经验共享,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为了确保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正确行使,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应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进行。

同时,应建立投诉机制,允许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四、拓宽渠道为了丰富律师调查取证的渠道,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例如,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

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私人调查机构或公证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获取证据,提高取证效率。

五、引入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息检索和分析;利用视频会议等技术进行远程取证等。

同时,应加强对新技术手段的培训和学习,使律师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这些技术。

六、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合作是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措施之一。

律师应与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等相关行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证据的合法、公正和客观性。

此外,律师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国外同行交流经验,共同提升行业水平。

七、设立激励机制为了激发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积极性,需要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例如,对在调查取证中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取得重大成果的律师给予物质奖励或奖金等。

浅议中国律师权利的现状及律师权利制度的构建

浅议中国律师权利的现状及律师权利制度的构建
法 制 园地
浅议 中国律 师权利 的现状及律 师权S 度的构建 U N
陈 为 国
( 黑龙 江仗 义律 师 事务所 , 黑龙 省 伊 春 13 0 ) 5 0 0 摘 要 : 文从 对律 师职 业分 析入手 , 对律 师及其 权利 的现状研 究 的基础 上 , 本 在 对重新 构建我 国律 师权 利制 度提 出
方 调 查 取 证 要 经 过 “ 重 许 可 ” 双 。
4 起诉 阶段 进行 辩护难 . 尽 管《 刑事诉 讼法 》 规定 , 民检察 院审 查案 件 , 当 听 人 应
取 犯 罪 嫌 疑 人 委 托 的 辩 护 人 的辩 护 意 见 , 也 是 审 查 起 诉 的 这
必 须程 序 。但 在实践 中检察 机 关 根本 无 视 辩 护 人 的辩 护 意 见 , 且 还 往 不 而
到 全部 指控犯 罪事 实 的证 据材料 , 其侦查 部 门掌握 的关键 尤 性 的材料 , 诸如 审讯笔 录 、 证人证 言 , 律师接 触 不 到 。律 师在 不 了解 案情 的基础 上 , 无法 进行卓 有成效 的辩 护 。
3 调查取 证难 .
诉讼 主体 又有几 下几 种观 点 :1 律 师 不是 诉 讼 主体 ; 2 律 () () 师 是准诉 讼 主体 ;3 律 师是 独立 诉 讼 主 体 ; 4 律 师 不 是 独 () () 立 的诉讼 主体 , 但是 具有 独立 的诉讼 地位 。笔者 比较 赞 同第 三种观 点 , 明确并加 强律 师独立 的诉讼 地位 是 当前 最为 必 即
1会见难 .
在司 法实践 中 , 律师会 见犯 罪嫌疑 人的要 求 常常 不及 时 答 复 ; 于不涉 及 国家秘 密 的案 件 , 对 以案 件 涉 及 国家 秘 密 为 由, 不批 准律 师会见 犯 罪嫌 疑 人 ; 限制 律 师会 见 犯罪 嫌 疑 人 的次 数和 时间 , 在会 见过 程 中受到 监 管 人 员干 扰 , 到有 关 受 司法 人员 的歧视 等 。

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

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

2011年12月海峡法学Dec.2011第4期(总第50期)Cros s-strait Legal Science No.4(Sum NO.50)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贺红强14(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广东东莞523808)摘要: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刑事诉讼中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面临不愿调取证据、不能调取证据、不会调取证据三大困局。

应当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完善调查取证立法、强化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能力三个方面突围。

关键词:调查取证;刑事辩护;有效辩护中图分类号:D926.5;D925.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4-0097-07刑事调查取证是律师辩护资源的主要获取机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行使防御权的保证和诉讼理性的体现。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广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还包括了律师的阅卷权、会见通信权;本文讨论范畴仅局限于狭义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困扰中国刑事诉讼的一个顽疾。

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侦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等均被认为是此次修改的亮点。

当前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困局究竟在哪里?如何破解这种困局,保障辩方辩护权是值得系统研究的问题。

一、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蕴含(一)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合理的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有利于促进案件事实真相的【收稿日期】2011-12-09【作者简介】贺红强(1980-),男,内蒙古呼和浩特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2011级博士研究生,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讲师。

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探析

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探析
判阶段 , 律师只能看到证据 目录、 证人名单和主要证
窃听, 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 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
见但听不见的范周内进行 。18 9 8年联合 国大会通
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 定的几种证据材料。同时在 司法实践 中, 律师的 阅 过的(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 留或监禁 的人 的原
第 2 卷第 1 O 期
20 0 7年 1 月
西 安 财 经 学 院 学 报
Ju l f ia iesyo i n e n ( o mao ’nUnvrt f n c dE X i F a a c s
V0. O No 1 12 .
Jn2 0 a .0 7
关于律 师调查取证权 的探析
维普资讯

恪 : 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探析关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的权利。 .
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
而 17 年( 9 0 刑事诉讼法》 2 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 第 9 “
尽管法律同时规定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取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审判人员的工作性质不同彼此之间的观点时常会发生分歧因此调查取证的申请往往会被认为是没有必要或因经费不足等原因而遭到拒绝这就使得这一调查取证的救济程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维普资讯
《 刑诉法》 规定 , 在预审过程中 , 控方要将所掌握 的案 件事实和证据告知法庭和被告方及律师。被告方可 以抗辩 , 可以提供证据或传唤证人 。德国( 律师 法》 规定 ,律师有查阅人事档案的权利” 有权抄录或 “ 并“ 复制档案中的文件” 国( 德 刑事诉 讼法》 规定 ,辩护 “ 人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法国《 ” 刑事诉讼法》 规 定 ,律师可查阅全部案卷, “ 但不得携离 , 并不得延误 诉讼程序的进展 ’ 。并规定 :辩 护人 可以就地阅览 “ 卷 内所有证据。 同我 国( ” 刑事诉讼法》 中的规定相 比, 外国的律师在这一方面不仅时间上享有保障, 在 预审阶段就可得知控方所掌握 的事实和证据 , 内 在 容上也 比我国律师所能查阅的范围广泛 , 并且还采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控方要运用收集、掌握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下了指控的罪名和犯罪的事实。

辩方则要证明的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事实,在此,表面上看控辩双方互为矛盾,但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这则是其矛盾的统一,本文从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入手,论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受到的诸多限制及风险,因而导致辩护律师的辩护力度大大削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大地打了折扣及如何保护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执业安全。

关键词:证据调查取证权律师充分保护一、证据的重要性及收集证据的主体(一)证据的重要性: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经历了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提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做出裁判。

这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虽然有其不足处,但还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也已经注意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吕刑》曰:“简,核也。

孚有众,惟貌有稽。

”简核即核实,稽,指稽查、根据。

(摘自《文献通考·刑考—刑制》古人已经认识到证据的重要,只是惟貌有稽显得幼稚。

《周礼·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民讼以地比即邻居正之,地讼以图即地契正之。

与今日的证据理论已经接近。

采用勘验的方法取得证据在汉唐以后得到重大发展,特别是在宋代,该制度更加完善,“南宋孝宗发布的《检验格目》使检验的内容和程序更加规范,宋朝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对如何检验、取证和审查证据都有详细的记载。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20 0 9年 1 月 1 ( 第 1 7期 ) 总 0
大 众 商 务
Po ulrBu i s p a sne s
No .1C mua vl N . 0 ) i y
论 刑 事 诉 讼 中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完 善
郑 百 军
0 前言
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调查取证权 是律师 的一项基本 诉讼权 利 , 是 也 律师履行辩护职 责的一项 重要保障 。是指律师在承办 刑事案件 过程 中 , 调取 、 集、 收 核实能够 证 明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无 罪 、 被 罪轻 或 者从 轻 、 减 轻、 免除其刑 事责任等证据 材料 的权 利。这 是律 师享 有 的重要 权利 , 也 是律师顺利执业 的保障 。律 师在办理任何 业务 , 包括 诉讼业 务和 非诉 讼 业务都享有调查 取证权 , 护律 师也不例 外。辩护律 师要维护犯 罪嫌 疑 辩 人或被害人 的合 法权益 , 必须查明事 实 , 就 进行调 查取证 。因此 , 国在 我 修 改后的刑事诉 讼法中确立 了我国辩护律 师的调查取 证权 。
证据材料 的权利。
【 键词 】 关 刑事诉讼 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
中 图分 类 号 : l 2 . DY 52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23 20 ) 1 04 0 10 8 8 《0 9 1 — 23— 1
( ) 律 对 律 师 向被 害 人 、 人 取 证 的 限 制 。 2法 证 《 事诉讼 法》 3 刑 第 7条 规 定 : 护 律 师 经 证 人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和 辩
( 江 姚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宁 波 3 5 0 ) 浙 10 0
【 摘 要 】 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在我国确立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这是我们司法改革取得的一个重大的进步。但这并不等于说修正后

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用是什么

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用是什么

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用是什么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是指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在代理委托人案件时,为了获取关键证据和相关信息,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和取证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司法、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作用。

首先,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使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查找证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通过充分调查取证,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据,帮助当事人取得案件胜诉,保障其正当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公正要求裁判结果应当基于充分、准确的事实和有力的证据,而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使正是为了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工作,能够发现、收集和固定证据,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材料,从而有助于法官做出更公正的判决。

再次,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律师作为法庭上重要的参与者,其调查取证权利有助于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能够准确定位争议焦点,排除冗余的证据,从而为案件提供更加简明和直接的证据信息。

同时,律师调查取证还可以提前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观点,为律师制定更合理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提供参考,进一步加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此外,律师调查取证权利还有助于发掘相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或者是遭受来自强势方的压力或欺凌。

这时,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使可以帮助律师作为当事人代理人,为其寻求合法权益提供更多支持和保护。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的工作,能够揭示事实真相,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有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其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和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操作,这有助于推动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进程。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角色,其执业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治的进程。

然而,当前律师执业环境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寻求改善之策。

一、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1、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限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常常遭遇不配合甚至拒绝的情况。

部分单位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使得律师难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2、律师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不畅司法实践中,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时存在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及时的问题。

例如,案件进展情况的通知不及时、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不够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3、律师面临的职业风险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职业风险不断加大。

如因代理案件而可能遭受当事人的投诉、报复,或者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而导致执业失误等。

4、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部分律师为了招揽业务,采取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扰乱了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5、律师的工作压力过大高强度的工作、繁琐的案件处理程序以及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使得律师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

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不仅影响律师的身心健康,也可能导致工作质量下降。

二、影响律师执业环境的因素1、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健全,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利于律师执业的地方。

例如,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不够充分,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和救济途径。

2、司法体制的制约司法体制中的一些问题,如司法行政化、地方保护主义等,也会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正、不透明现象,增加了律师执业的难度。

3、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误解部分公众对律师职业存在误解,认为律师只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

中国律师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律师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律师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国律师现状:中国律师事务所数量庞大,但从发展程度和质量来看,存在一定的空间和差距。

近年来,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已经逐渐增加,但是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和挑战:1.专业化水平不高。

一部分律师事务所仍存在着人才结构不合理、业务范围单一、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缺乏核心竞争力。

2.规模化发展相对滞后。

少数大型律师事务所拥有一定的机构规模和人才集聚效应,但相对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还有较大发展空间。

3.国际化目标不够明确。

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国外同行相比,还存在着在知名度、专业水平、人员素质、国际事务拓展、文化融合等方面的差距。

4.品牌建设亟待加强。

品牌意识和品牌建设理念相对薄弱,少数知名律师事务所缺乏强劲的品牌形象和品牌价值的内涵。

5.法律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

市场营销策略、服务模式、信息技术应用和人才管理等方面,都要摸索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

中国律师发展趋势: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律师事务所未来发展趋势应该注重以下方面:1.加强专业化建设。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专业化是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源泉。

律师事务所要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加强知识储备、技能提升和团队协作,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

2.推进规模化战略。

随着法律市场需求增长,律师事务所要加强人才培养、团队合作、资源共享等方面,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对于小型律师事务所,应该加强合作和联盟建设,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3.跨境融合与国际化发展。

中国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国际法律环境和专业服务的了解和掌握,积极开展国际事务的服务,扩大国外客户资源,有效引进和培养国际化律师人才。

4.强化品牌建设。

品牌建设是律师事务所提升知名度、招揽客户和扩大市场份额的有效手段,要加强品牌营销,提升品牌效应和品牌信誉,打造出有价值的律师品牌。

5.提高智能化服务水平。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律师事务所要应对竞争压力和客户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化体系、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品质。

浅议律师调查权的行使及风险防范

浅议律师调查权的行使及风险防范

浅议律师调查权的行使及风险防范[摘要]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有权就承办的案件及办理的法律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调查取证难一直困扰着办案律师。

律师无法院调查令不能行使调查权,纵令手持法院调查令,也会遭有关部门或单位以及个人不配合调查。

笔者试通过对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来分析其取证难的原因,主要在立法司法和传统文化上存在不足,增加了律师在调查取证时的难度和职业风险,并提出律师如何规避风险和行驶调查权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风险防范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有权就承办的案件及办理的法律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是维护公民权利在《律师法》中的体现,律师的调查取证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需要。

然而,由于取证难产生的问题导致败诉甚至令律师本身遭遇执业风险的现象在目前已经成为整个律师执业环境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的现状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调查取证难一直困扰着办案律师。

律师不能或者难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向这些部门取证常遭拒绝。

它们的理由是:“国家有规定,我们只接待公检法,不接待律师”,有的还会拿出相应的红头文件。

2006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全市700余家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专项调研。

结果显示,律师调查取证有四难:一难是手拿法院调查令调查受阻;二难是诉前无法院调查令不能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导致无法立案;三难是政府职能部门以内部规定、无配合义务、承办人不在等种种理由不配合律师调查;四难是银行、电信、邮局、医院、物业等非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律师调查一般不予理睬。

调查还显示,调查取证难涉及的部门、单位包括:公安、工商、房地产、财政、建委、社保、银行、医院等12类;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刑事诉讼、房屋买卖、经济合同纠纷、婚姻、财产分割等8类。

律师行业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律师行业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律师行业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近年来,律师行业在全球范围内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提升,人们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本文将就律师行业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展开讨论。

一、律师行业的现状1.1 法律服务需求的持续增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

无论是商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还是刑事诉讼等,都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跨国企业的涉诉案件也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这都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 律师服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发展现今的律师行业,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法庭诉讼代理服务,而是向着专业化和多样化方向发展。

律师事务所逐渐由综合性发展为专业领域的律师团队,如公司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律师等。

同时,律师行业还衍生出了一些新的服务模式,如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和法律科技的应用等,以满足现代社会多样化的法律需求。

1.3 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尚未充分发展虽然律师行业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存在着激烈的市场竞争。

目前,律师行业仍然以“大而全”的律师事务所为主导,并缺乏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

此外,由于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高,导致市场上的律师供给相对不足,也提高了律师服务的价格。

二、律师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2.1 法律科技的兴起与应用当前,法律科技已经成为律师行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将为律师提供更高效和精准的法律服务。

例如,律师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案例分析和预测,提高案件胜诉率。

同时,通过在线咨询平台和远程办公等方式,律师可以更便捷地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合作。

2.2 律师行业的国际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律师行业也将面临更多的国际化交流和竞争。

跨国律师事务所的兴起,将为律师提供更广阔的职业发展平台。

同时,律师需要加强对国际法和国际交易的学习和掌握,以适应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服务需求。

2.3 律师行业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建设在律师行业的发展中,职业素养和道德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2 3卷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江 西 青 年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J I A N G X I Y O U T H V O C A T I O N A L C O I J . E G E
V o 1 . 2 3 , N o . 3
d u n . 2 01 3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杨 龙
( 西南 政法 大 学 法 律硕 士学 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 摘 要】 律 师 的调 查取 证权 是 指律 师在 为 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进 行辩 护 , 了解 案 件情 况 , 收 集 案 件证
现 控辩 双方 的平衡 , 实 现司法 公 正 。但 是 , 在 实践 过 程 中 ,律 师 调查 取证 权 作 用 的 发 挥 去 不 尽 人
意, 辩 护 律 师享 有 的各 项 权 利受 到 各 种 形式 的 限 制, 严 重得妨 碍 了律 师进 行有 效辩 护 。

调查 取 证权 , 可 以使 用 一 切 手段 查 明 案情 , 并 且 受到 法律 强有 力 的保 障 。而作 为辩 方 的律 师基 于
告 人进 行有 效 辩 护之前 , 依法 向有关 单 位 、 个人 或 者 受 害人 了解 案 件情 况 。 收 集 案件 相 关 证 据 的权
利。 根据 我 国《 刑 事诉 讼法 》 的规定 可知 , 辩 护 律师 可 通过 下 面 四种 方法 获 得相关 证 据 : ( 1 )查看 、 复 制 案 卷 的相 关 材料 ; ( 2 )会见 被 羁 押 的犯 罪 嫌 疑 人、 被告人 ; ( 3 ) 调 查访 问 ; ( 4 ) 法 庭 调 查 辩论 。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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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条 对 律 师 的 调 查 取 证 权 作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 是 取 消 了 刑 事 和 个 人 收 集 调 取 证 据 ,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 这 一
抑 诉 讼 法 对 于 律 师 向 被 害 人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 害 人 提 供 的 证 造成 了控辩 双 方调 查 取 证权 实 质上 的不 平 等 。这种 “ 权 被
白 , 司 法 实践 中 严 重 存 在 着 控 辩 双 方 地 位 不 平 衡 、 、 、 司 不 公 等 现 象 , 些 因 素 都 严 重 地 影 响 了辩 护 律 师 实施 辩 护 在 公 检 法 这
的有 效 性 。 关 键 词 : 师 辩 护 ; 查 取 证 权 ; 护 律 师 权 律 调 辩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 3 9 ( 0 1 1 — 2 50 1 7— 18 2 1 ) 70 3 -2
产登记 制度 , 公示 的 内 容 不 是 原 因 行 为 , 是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而
产 物 权 变 动 的 登 记 必 然 以对 原 因 行 为 的 法 律 评 价 为 基 础 。
性 、 营 利 性 , 证 责 任 的 民 事 赔 偿 性 质 和 公 正 执 业 责 任 保 非 公
也 完 善 不 仅 有 利 于 保 障 辩 护 律 师 的 实 体 性 权 利 , 利 于 维 护 应 的 配 合 义 务 , 未 规 定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拒 不 配 合 调 查 有
刑 第 5条 却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且 它 还 有 利 于 促 进 控 辩 双 方 的 地 位 取 证 的 情 况 下 应 承 担 何 种 责 任 。《 事 诉 讼 法 》 4 而 平 等 , 利 于 司 法 公 正 和 正 义 的 实 现 。 新 律 师 法 第 三 十 五 有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 民 检 察 院 和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向 有 关 单 位 “ 人
社 ,0 . 2 07
另一方 面 , 基于公正 的预 防作 用和公 证 书 的证据 效力 , 又 从
而 预 防 和减 少 了 纠 纷 , 即使 产 生 纠 纷 , 事 人 的 举 证 和 法 院 当
[ 3汤 维 建 . 权 登 记 中的 公 证 介 入 [ . 制 日报 .0 58l. 3 物 N] 法 2 0 —一 1 [ 3张文 章. 证 制 度 新 h E . 门 : 门 大 学 出版 社 ,0 5 4 公 M] 厦 厦 20.
No .17, 011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a e n ut dr ui s Trd d s y n取 证 权 , 是 对 于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规 定 过 于 空 泛 。 机 密 或 个 人 隐 私 外 ,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拒 绝 , 当予 以配 合 。 但 无 应
例如《 事 诉讼法 》 3 刑 第 7条 规 定 , 护 律 师 经 证 人 同 意 或 者 另 外 , 践 中 一 些 单 位 和 个 人 虽 然 同 意 配 合 律 师 调 查 , 拒 辩 实 但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同 意 , 以 向 他 们 收 集 与 本 案 有 关 绝 在 律 师 所 做 的 笔 录 或 复 印 的 有 关 材 料 上 签 字 , 造 成 了 可 这 的 材 料 , 可 以 申请 人 民 检 察 院 、 民法 院 收 集 、 取 证 据 。 律 师 取 得 的 证 据 因 形 式 不 合 法 而 失 去 效 力 。 针 对 此 情 况 , 也 人 调

要 : 师调 查 取 证 权 是 指 律 师 依 法 办 理 法 律 事 务 时 有 权 向 有 关 单 位 、 人 进 行 调 查 、 集 证 据 材 料 的 权 利 。保 障 律 个 收
刑 事辩 护 律 师调 查 取 证 权是 建 设 法 治 国 家的 需要 , 律 师 应 当 享 有 的 重 要 权 利 之 一 , 律 师 顺 利 执 业 的 保 障 , 是 实现 控 是 是 也 辩 双 方 地 位 平 等 的 保 证 。 然 而现 有 法律 赋 予 辩 护 律 师 的调 查 取 证 权 是 有 限 制 和 缺 陷 的 , 在 着 许 多 法 律 “ 阱 ” 法 律 空 存 陷 和
低将 来可 能发生 的诉讼成 本 。、
动本身 。由于不 动产 物 权变 动 是 原 因行 为 的结果 , 对不 动 险 制 度 还 可 降 低 错 误 登 记 导 致 国 家 赔 偿 的 风 险 , 由 此 降 并
原 因 行 为 ( 权 行 为 ) 意 思 表 示 作 为 核 心 构 成 要 素 , 果 债 以 如 原 因 行 为 违 反 公 序 良 俗 、 体 不 适 格 、 因 意 思 表 示 出 现 瑕 主 或 疵 而无 效 或 被 撤 销 , 公 示 的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自然 失 去 存 所 概 而 言 之 , 因 行 为 公 证 是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之 前 必 须 原 经过 的一个 前置性 程序 , 证机 构对 原 因行 为 的公 证在 前 , 公 登记 机关 的形式 审 查 在后 , 者 前 后衔 接 , 相 互 补充 , 二 又 从
在 的 基 础 , 示 的公 信 力 只 能 以 苍 白 的 法 律 推 定 为 支 撑 , 公 长 而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登 记 制 度 。 此 以往 , 示 的 公 信 力 必 然 大 为 减 弱 。反 而 论 之 , 果 对 原 公 如 因 行 为 进 行 公 证 , 方 面 , 于 公 证 对 无 法 律 依 据 的 原 因 行 一 基
较 大 自 由裁 量 权 。 ,
泛, 限制 较 多 。依 据 《 事 诉 讼 法 》 9 刑 第 6条 规 定 , 师 在 侦 1 立 法 本 身 存 在 缺 陷 律 查 阶段 的 权 利 仅 仅 是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 为 中 代
动 产 物 权 登 记 , 公 证 人 对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的 原 因 行 为 进 由 行实质 审查 , 登记人 员对 不动产 登 记仅 实行 形式 审查 , 而 是
辩护律 师经人 民检 察 院或 者 法 院许 可 , 经被 害 人 或者 其 应 明 确 被 调 查 人 对 律 师 取 得 的 证 据 有 审 核 确 认 的权 利 及 在 并
近 亲 属 提 供 的 证 人 的 同 意 , 以 向 他 们 收 集 与 本 案 有 关 的 文件资料上 签字盖章 以确认其 来源真实 性的义务 。 可 材 料 。 但 对 于 律 师 的 调 查 取 证 没 有 强 制 性 , 实 际 可 操 作 且 内容 没 有 做 出 规 定 。 其次 , 当明确列举人 民法 院 、 民检察 院可 以拒绝 申 应 人 请 的具 体情 形 , 此 之 外 , 得 拒 绝 申 请 ; 确 人 民 法 院 、 除 不 明 人 民 检 察 院拒 绝 调 查 取 证 申请 必 须 以 书 面 裁 定 的 形 式 作 出 ;
参 考 文 献
1 公 J. 2 1,3. 为 的过 滤 作 用 , 仅 有 利 于 提 高 登 记 的 准 确 性 、 幅 降 低 错 []陈 永 强 . 证 与 不 动 产 登 记 法 律 制 度 [ ] 中 国公 证 , 00 ( ) 不 大 高 陈鑫 中 M . 北 误 登 记 的 概 率 , 大 地 确 保 法 律 物 权 与 事 实 物 权 的 一 致 性 ; [ ]朱 岩 高 , 圣 平 , . 国物 权 法 评 注 [ ] 北 京 : 京 大 学 出 版 极 2
多数大 陆法系 国家的物权登 记方 式 。
对 于 物 权 的 变 动 采 取 的 是 公 示 原 则 , 不 动 产 则 以 登 公 证 员 的 法 律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提 出 了 较 高 的 要 而
记 为 公 示 方 法 , 赋 予 以 登 记 公 信 力 。依 我 国 现 行 的 不 动 求 , 证 其 能 胜 任 公 证 业 务 。 另 一 方 面 , 证 机 构 具 有 独 立 并 保 公
N o 7, .1 20l】
现 代 商 贸工 业 Mo enB s es rd -ut dr ui s T aeid s y n i r
21 年第 1 01 7期
论 中 国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发 展和 现 状
陈 一 鸥
( 南财经政 法大学 , 北 武 汉 40 7) 中 湖 3 0 3
我 国 《 师 法 》 《 事 诉 讼 法 》 然 都 明 确 了辩 护 律 师 律 和 刑 虽
由 公 证 机 构 对 原 因 行 为 进 行 公 证 , 先 是 由 于 公 证 员 首
的 业 务 素 质 使 其 能 够 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申 请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 法 性 作 出 正 确 判 断 。我 国 《 证 法 》 1 合 公 第 8条 对
2 调 查 取 证 本 身 存 在 风 险
是调 查取证所 取 得 的证 据无 法 保证 就 是 真正 的 事实 证 据 ,
规定 人 民 法 院 、 民检 察 院 错 误 地 拒 人 辩 护 律 师 行 使 调 查 取 证 权 本 身 存 在 较 大 的 风 险 , 要 建 立 程 序性 制 裁 机 制 , 主
的查 证 都 因 为 公 证 书 的 存 在 , 得 以简 化 。 而
作者 简介 : 陈一 鸥 ( 9 7 ) 女 , 北 武 汉 人 , 就 读 于 中 南财 经 政 法 大 学 2 l 18一 , 湖 现 O o级 法 硕 ( 法 学 ) 研 究 方 向 : 法 学 。 非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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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指 律 师 向证 人 的 直 接 取 证 权 即 律 师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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