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16修订)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摘要:一、律师协会章程的作用和意义二、律师协会的定义和性质三、律师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四、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五、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正文:一、律师协会章程的作用和意义律师协会章程是规范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发挥律师协会作用的重要文件。
它为律师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会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各地律师协会都制定了自己的章程。
二、律师协会的定义和性质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三、律师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其任务包括: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
四、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
会员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律师协会的监督机构。
律师协会的活动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平等互利、自我约束等。
五、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协会的会员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
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律师协会的会议和活动、选举和被选举、提出建议和批评等。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的会议和活动、缴纳会费等。
六、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会员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修改章程应当经过半数以上会员的同意。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团结、引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律师,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划分,并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领域的政策、准则和标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会务组织、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批的律师。
高级会员是在普通会员基础上,具备一定资历和业绩的律师。
荣誉会员是对律师行业有杰出贡献者的表彰。
第八条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
高级会员享有更多的荣誉和特权,如参与重要决策、担任重要职务等。
第九条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律师将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等。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十条本协会的职责是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本协会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律师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协会依法自主开展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务管理权。
第十五条本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收支情况,并进行定期审计。
财务报表应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开。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是规范律师协会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文件。
它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总则:阐述律师协会的成立目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例如,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等。
2. 协会职责:明确律师协会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这可能包括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3. 会员:规定成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条件,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团体会员有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等。
4. 组织结构:描述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
5. 运作机制:规定律师协会的决策程序、会议制度、财务管理、选举制度等。
6. 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促进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交流。
7.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设立奖励制度,对优秀律师或团队进行表彰;同时,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处分的程序。
8. 经费:明确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9. 其他:涵盖协会的日常运作、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章程的修订程序等。
中华全国律协章程
中华全国律协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于1986年7月成立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1个(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11万人。
图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6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是: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益:(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证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体会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判和建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九条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同意本会的指导、监督和治理;(四)承担本会托付的工作;(五)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六)自觉爱护律师职业声誉,爱护会员间的团结;(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权益:(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则,执行本会决议;(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五)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六)为律师行使权益、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八)对实习律师加强治理;(九)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十)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十一)承担本会托付的工作。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能够提早或延期举行。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四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__程。
第二条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
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味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味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6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六章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七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是: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
第一章总则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协会内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2. 协会章程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各级组织,包括省级、市级、县级协会以及其他属地协会。
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协会所属的各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体。
3. 协会章程的修订和解释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律师行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师行管委”)享有。
第二章协会会员1. 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主要为执业律师,团体会员主要包括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
2.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律师执业资格,遵守《律师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和荣誉。
团体会员则需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支持协会的各项工作。
3. 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入会须经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批准,并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协会组织1. 协会设立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律师行政管理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审计委员会等各类机构。
2. 全国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选举产生协会的机构领导人员,审议协会章程修订、重大事项和决策。
3. 全国律师行管委负责具体组织和领导协会工作,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策,负责协会成员的管理和事务处理,维护律师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协会权利与义务1. 协会有权组织、培训、管理律师队伍,发布法律法规资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提高和法律服务的规范化。
2. 协会有义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维护律师从业秩序,协助处理律师执业纠纷,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 协会需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协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实现合法合理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协会财务1. 协会财务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捐赠、资产收益等,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1年12月26日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英文名称: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缩写: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版)(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一九八六年七月七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群体性社会团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律师,不断完善律师队伍自身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全心意为人民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第四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有关专业知识;(二)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工作经验,举办律师报刊,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推动律师工作开展;(三)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服务;(五)向有关部门反映关于法制建设问题的建议;(六)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七)联系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的工作;(八)开展与国外律师及律师团体的交往活动。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均为本会会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监督本会的财务开支;(七)按期交纳会费;(八)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查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五)其他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业,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推动法治建设,特制定本协会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全国性律师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协会宗旨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设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等机构。
第六条:全国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理事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同时承担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本协会负责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二条:会员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会员的执业行为,处理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案件。
第七章活动与培训第十四条:协会定期举办各类业务研讨会、培训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协会鼓励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进步。
第八章经费与资产第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合法途径。
第十七条: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协会[制定日期]。
律师协会工会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协会工会的组织建设,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队伍的团结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协会工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群众性组织,是律师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律师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工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发挥工会组织在律师行业中的重要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
第四条工会的基本任务:(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三)关心会员的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四)组织开展有益于会员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五)加强与其他工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律师行业工会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工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工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工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工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加入律师协会的律师,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对工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和申诉;(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获得工会提供的法律援助和服务。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二)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关心工会工作,维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完成工会交给的任务;(五)向工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工会主席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员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会工作。
法律协会章程
法律协会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旨在规范法律协会的组织架构、会员资格、会费管理、会议制度等相关事项,以确保法律协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二、组织形式法律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会员资格1. 会员资格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两类。
2. 普通会员资格申请条件如下:a) 年满18周岁;b) 具备法律专业相关学历或从业经验;c) 认同法律协会的宗旨和目标;d) 提交会员申请,并缴纳相应的会费。
3. 特别会员资格由法律协会理事会根据特殊贡献、专业能力或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经过评审决定授予。
四、会费管理1. 会费分为年费和活动费两部分。
2. 年费标准由法律协会理事会根据经济状况和运营需求确定,并向全体会员公示。
3. 活动费用根据具体活动情况而定,由活动组织者提前向参与会员公示,并按照实际参与情况收取。
五、组织架构1. 法律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管理法律协会的日常事务。
2.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次。
3.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协调和执行理事会的决策。
4. 理事会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会员自愿组成,负责开展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六、会议制度1. 法律协会设立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两种形式的会议。
2.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决定召开时间和议程。
3.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时间和议程。
4. 会议决议采取多数表决原则,出席会议的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5. 会议记录由秘书长负责起草,并在会议结束后公示。
七、法律协会解散1. 法律协会解散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
2. 解散决议通过后,法律协会理事会成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
八、章程修订1.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
2. 章程修订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在法律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发文字号】[2004]律发字第24号【修改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7修订)【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4.03.24【实施日期】2004.03.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3月20日经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试行,原《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即行废止。
现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6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六章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七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旳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如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构成旳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旳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旳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旳对旳实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进社会友好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旳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旳中文名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本会旳英文名称是: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旳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旳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旳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行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旳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旳纠纷,受理律师旳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旳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旳律师,为本会旳个人会员;依法同意设置旳律师事务所为本会旳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旳权利:(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与本会组织旳学习和培训;(四)参与本会组织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有本会举行旳福利;(六)使用本会旳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旳意见和提议;(八)对本会旳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提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应意见。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其活动经费主要依靠会费收入。
为了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充分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常、积极地开展工作,现将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批转各地,望遵照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工作,实行交纳会费和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挂钩的办法,保证律师协会能够按时、全额收缴会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1999年5月30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第八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会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其收取会费中按第五条之规定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交会费按其在册会员人数计算,具体计算标准为:1.在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城市、计划单列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50元;2.在地区(自治州、盟)、地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00元;3.在县(自治县、旗)、县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50元。
律师协会会员准则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其他依法加入律师协会的律师。
第三条律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第二章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第四条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具备以下职业道德:(一)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三)尊重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保守执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六)团结协作,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律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一)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诉讼活动;(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违反规定,参与或指使他人参与不正当竞争;(四)不得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五)不得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关的经营活动;(六)不得有损害律师行业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六条律师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享有律师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准则和律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三)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四)维护律师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关心和支持律师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八条律师协会会员违反本准则的,律师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九条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律师协会将依法予以处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准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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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16修订)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1年12月26日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6年3月31日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英文名称: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缩写: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九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遵守本会行业规则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执行本会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