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所得税调整分析
会计实务: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调整?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调整?问:我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011年度发生以下事项:1、取得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分红100万元,会计核算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按权益法确认收益500万元,会计核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调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被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所得税上应确认收入,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贵公司在会计上应按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股息收入。
因此,贵公司应作纳税调减500万元,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纳税调减额”500万元;第19行“18.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0,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100万元。
浅析权益法下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在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 收益的确认 主要有三个环节:第一, 投资企业在报告期末应根据被投资 单位权益的变化和持股比例计算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期末、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和收回投资时。对于在这三
个环节所产生差异的性质, 前理论界的认识还不一致, 目 有 的认为属于永久性差异, 有的认为属于时间性差异。 三、 纳税差异的处理原则 对股权投资的纳税差异进行处理, 我们首先应当依据会
价 同 会计上确认为当 值, 时 期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第二股比 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调减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 在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 将收回款项与长期股权投资 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或损失。 (二)税法的有关规定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有关股权投资所得税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中, 1.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第一, 凡投资企业
为各收益间没有差别, 从整个持有和转让期间收益的确认情
收稿日 期:2006- 5-19 0 作者简介:苗瑞红( 1974-) , 河南新乡人, 女, 河南经济贸易高级技工学校教师。研究 向:财务会计及投资 向。
新 乡教 育学 院学报
2006 年
况来划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采用债务法处理纳税 差异, 对时间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应当按照转回差异时 的税率计算。税率就是投资方的适用税率; 在时间性差异的 产生和转回时期, 首先计算确定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由二者倒挤得出。 四、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 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这 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 不管税前会计利润多少, 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均应按税法规 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 调整为应税所得, 再按照应税 所得计算出本期应缴的所得税, 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即本 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所得税负债。 这种方法是实际工作中常用的做法。优点是由于不需 要将会计收益和税收所得严格地划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 性差异, 并且不需要将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设置 “ 递延税款” 账户进行核算, 因此核算简便;缺点是不符合收 人和费用的配比性原则, 同时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 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或者在本期抵减所 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在会计报 告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资产, 不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享 有 的部分 , 调整 长期 股权 投资 的账 面价 值 , 并 确认 投资 收 益 。投 资企 业按 照被 投 资单位 宣告 分 配的利 润 或现 金股 利 计 算应 分得 的部 分 , 相应 减 少长 期股 权投 资 的账 面价值 另 , , 舢 倒 删 膜 . 瑚 . 。 外, 投 资 企业 确认 被投 资单 位净 损益 时 , 应在 被投 资 单位 账 面 净 利 润 的基 础上 , 考 虑 以下 几个 因素 的影 响 : ( 1 ) 被 投 资 单 位采 用 的会计 政 策及会 计期 间是 否 与投 资企 业一 致 ; ( 2 )
税 务处 理与 一般 损益 处理 相 同。 ( 三) 被 投 资单位 采用 股 票股利 分 配 的确 认 投 资企 业收 到股 票股 利时 ,并 没有相 应增 加 资产 或所 有 者权 益 ,持股 比例也 没有 变化 。虽 然所 收 到的股 票 有市 价, 但 这种 市价 已存 在 于原有 的股 票市 值 中。在 除权 1 3, 开 盘 股价 会 由于派 发股 票 而降低 , 即使 1 3后股 价 回升 , 但 在股
面价值 , 而税 法 上确 认投 资收 益 。
问题 的通 知》 ( 国税 函『 2 0 1 0 1 7 9号 ) 规定 , 被 投 资企 业 将股 权
( 票) 溢 价 所 形成 的 资本 公 积转 为 股本 的 , 不作 为 投 资方 企
股权投 资账 面 价值 ; 不 足 冲减 的 , 考 虑其 他实 质上 构成 对 被 投资 单 位净 投 资 的长 期权 益 , 通 常通 过 “ 长 期 应付 款 ” 账 户 核算 ; 最 后确 认“ 在投 资合 同或 协议 中约 定将 履行 其他 额 外
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所得税纳税差异及其处理
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所得税纳税差异及其处理论文关键词:投资所得税差异论文摘要:会计与税法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会计处理与计算应纳税差异较大,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与准确合法纳税,是企业财会人员与国家税收人员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目的是保证《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遵守和依法纳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投资、分立、合并、重组、资产评估等事项层出不穷,就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以及投资收益与损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制订出会计核算的《投资》准则(于1999年初实施,2001年修改实施)和国税第[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企业改组、合并、分立、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的《通知》,由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在就企业投资会计核算与税法上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项目越来越多,作为企业财会人员应准确掌握各种情况下的差异,正确核算投资与计算应纳税所得,合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1 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异税收上投资成本是指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也就是计税投资成本为初始投资成本,是投资者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
会计上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在正常现金出资情况下,会计与税法的初始投资成本一致,但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种情况下,与税收规定有差异: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投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投资的入账价值,发生的相关税费也应计入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投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发生的相关税费也应计入入账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发布时间:2006-8-30 9:50:05 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差异较大,主要表现在: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不同,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方法不同,股权投资减值和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原则不同等方面。
上述差异的存在,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操作难度。
本文试图通过系统实例,说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方法。
一、资料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01年4月1日向B公司投出如下资产(单位:元)资产名称原值价值累计计折旧帐面面价值公允价值大型设备680000 150000 530000 550000土地使用权200000 200000 200000合计880000 150000 730000 750000A公司的投资占B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40%,并对B公司有重大影响,因此采用权益法核算对B公司投资。
A公司2001年——2004年各年度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假定为5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A公司于2004年1月5日将该项股权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400000元。
B公司的有关资料:2001年3月31日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525000元,全年实现净利润720000元;2002年3月20日宣告分派2001年的现金股利425000元,2002年全年净亏损1975000元;2003年全年实现净利润3500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资料,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并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计算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进行纳税调整。
二、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1、2001年4月1日投资时(1)会计处理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时,在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投出资产的转让收益或损失。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企业汇算清缴)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相关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权益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不一样导致税会差异不一样。
本文主要讲述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会计准则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
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应当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
3.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对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而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 ) 务 处 理 。按 税 法确 认 的该 项 股 权 投 2税 资的 计 税 基 础 为 60 0 0万元 ,与 会 计 准 则 确 认
的账 面价 值 一 致 。
由 于未 进 行 投 资 成 本调 整 , 未确 认 营业 外 收入 , 因此 无 需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调 整 ; 由于 长
异。
上 调 减 应 纳 税 所得 额 4 0万 元 。 0 ( ) 异 对 所得 税 会 计 影 响 。账 面 价 值 与 4差
计 税 基 础 不 同 ,形 成 应 纳 税 暂 时性 差 异 4 0 0 万 . 由 于 A 企 业 拟 长 期持 有 该 股 权 投 资 , 但 故 不 确 认 递 延 所 得税 负债 。
一
对 于采用权 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 其 账 面价值 与计税 基础产 生的有关暂 时性 差异 是 否应确认相 关的所得税 影响 ,应 当考虑该 项投 资的持有 意图。 () 1 如果企业 拟长期持有 该项投 资, 因 则 初 始投 资 成 本 的 调 整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异 预 计 未来期 间不会 转回, 对未来期 间没有所得税影 响; 因此, 准备 长期持 有的情 况下, 于采用 在 对 权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账面价值 与计税 基 础 之 闻 的 差 异 一 般 不确 认 相 关 的 所得 税 影
司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总 额 为 1 0 0万 8 0 元 ( 定 取 得 投 资 时 B 公 司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 假 负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相 同 ) 双 方 采 用 。
响。
( ) 计 处理 。该 项 长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1会 投资成本 (00万元 ) 于按照持 股比例计算 60 大 应享有 B公 司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 的份额 (40万元)其初始投 资成本无须调整。 50 , 借 : 期股权投资 60 长 0 0万
浅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
[ ] 公 司20 年1月 以现金资产60 万元取得B 司4 % 例4 A 06 2 00 公 o 的股份 , 并采用权益法核算 ; 公 司2 0 年1 月3 日长期股权投 资 A 06 2 1
这部分投资 收益并不计入应税所得额; 被投资单位发生 的损失 , 按 税法规定由被投资单位进行弥补 ,投资单位不得将权益法下确认 的投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 除, 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
税时 , 纳税调整减少金额10 0 万元。
二 、 益 法下 长 期股 权 投 资持 有 期 间投 资 损 益 的调 整 权
企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或损失 ,应计入 当期损益
处理。 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投资成本认定 的标准不同 , 因此在转
让长期股权投资时 ,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损 失与按 照会计准则确认 的转让股权 收益或损失存在一定差异 , 这 种差异实质上就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
有被投资单位 的净利润 10 万元 ,在会计核算上作为贷记投资收 20 益处理 , 增加当期利润总额 ; 但是该项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不计人
6 0 万元 ; 00 应计人当期损益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20 0 万元 , 而计人 当期应税所得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是10 万元;按税法确认的收 00 益与会计上确认 的收益相差80 0 万元( 股权投 资计税成本与股权投
现的账面利润中本企业应享有的份额。甲公司应分得的利润超出 投资收益部分4 0 0 万元 已作投资收益处理 ,因此纳税调增金额是
10 万 元 。 6o 四、 业 转让 长 期 股 权投 资 取得 投 资 损 益的 纳 税调 整 企
得的投资资产 , 以购买价为成本 ;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 投资资产 , 以该项资产 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 税费为成本; 初始 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的探讨(一)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的探讨(一)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不单只是为获取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因此,投资的时间跨度较长。
而且,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一些纳税调整事项不能用简单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进行概括,所得税纳税调整十分复杂。
本文通过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收法规对比,对相关的纳税差异进行分析,讨论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持有及处置期间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一)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
1、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已宣告发放尚未领取的股权。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帐面价值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帐价值。
3、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并且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同时规定对于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税法规定1、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两项交易,即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按视同销售所得价款对外投资。
2、纳税人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
(三)会计与纳税差异的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纳税差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非贷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纳税差异,在不考虑非货币性资产取得时的纳税差异的情况下,因非货币性资产持有期间的累计折旧(摊销额)与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不一致,或者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形成了纳税差异,这是非货币性资产持有期间形成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在资产处置时,该纳税差异应当转回。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所得税调整分析
( ) 业所 得税 的相 关概念 介 绍 一 企
企业所得税 , 是对境 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以及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
F 象 A
权 益法 下长 期股权投资损益 的所得税调整分析
陕 西 科技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孙 红 梅 柴 聪
【 摘
要】 由于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 , 使得采 用权 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损 益在持 有和处置方 面产 生了一 系列所得
税纳税调整 问题 。文章 以新 准则为依托 , 结合新税 法特 别分析 了权 益法下长期股权投 资损益计税差异 的成 因和类型 , 并通过例证进一 步阐
由于处 置 损益 的会 计 处理 与 所得 税处 理 要 求不 同产 生 的差 异 。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 ,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 其账面价值 与实际 取得价款的差额 , 应计入 当期损益( 投资收益 ) 。采用权益法核
持有损益的纳税 差异 , 指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 的长期股 算长期股权投资 , 是 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结转原计入
( ) 法下 股权 投 资损益 所 得税 调整 的分 类 二 权益 按新 税 法 的规 定 , 法核 算 下 的长 期股 权 投 资持 有损 益 权益 置损 益两 类来 处 理 。 为免税 收入 , 纳税 调 整 。 不做
( ) 三 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票股利、 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的财税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的财税处理文李程昊李伟毅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持有期间的损益,会计上与税务上的处理各不相同,本文举例分析其差异并给出相关的财税处理。
财税处理差异(一)会计处理。
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确认净利润时,投资企业按股权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股权比例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损失。
(二)税收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有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之分。
案例分析甲公司2012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如下事项需要调整:联营企业(甲公司拥有A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A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年末A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为股东发放现金股利50万元,甲公司获得20万元。
(一)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万元贷:投资收益 40万元税收处理:不确认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二)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会计处理:借:应收股利 2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万元税收处理:确认投资收益20万元,该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三)纳税申报1.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
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为 40万元。
2.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下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分析论文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下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分析论文摘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是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它们在财务报表和所得税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方法的分析,探讨了它们之间的差异以及所得税处理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财税差异,所得税处理Abstract:The cost method and equity method of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are two different accounting methods, and they have certain differences in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income tax treat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se two methods, discusses the income tax treatment method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Keywords: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cost method, equity method, financial and tax differences, income tax treatment1.引言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股权投资,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在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选择一种合适的会计核算方式,以便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
目前,常用的会计核算方式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
这两种方法在财务报表和所得税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进行比较和分析。
本文将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两个方面入手,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异,探讨所得税处理方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所得税会计处理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所得税会计处理分析作者:张丽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21期摘要:我国颁布新会计准则以后,对权益法核算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但是如何理清对这一事项的会计处理,对于会计工作者来说难度较大。
因此,本文首先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财税规定进行简要的概述,然后提出了不同形式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式,并将会计处理对所得税的影响进行分析,使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考虑到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对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影响,进行纳税调整。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所得税;会计处理在权益法背景下,计税基础与长期股权投资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对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以此来明确会计处理方式,以及差异对未来所得税产生的影响。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财税规定( 一) 会计准则方面当投资企业的投资产生更大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可以使用权益法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投资企业比较小时,应该分为当期损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适当的修正。
同时,在权益法中还规定,每到会计年度末,投资企业的会计账务都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度基本假设的规定,在获取到被投企业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对单位中的净亏损与净利润进行调整,根据享有或者应当分得的份额对投资收益或者亏损进行计算。
( 二) 税法方面企业为了能够获取到其他企业中股权支付的价值,属于股权的投资支出,不能够被划分到投资企业当中,当作当期费用来看待。
无需考虑到长期股权投资额度与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相比是超过还是不足,在差额方面均不能采用摊销或者折旧等方式,将其分期划入到投资企业费用当中。
也就是说,在税法当中,不允许任何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不相抑制而形成的差额。
同时,在税法中还规定,在投资企业对投资收入进行审核的过程中,也就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利益进行分配和处理之时,也就是确认的时间应为下年度。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作者:周肖肖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01期摘要:长期股权投资,尤其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直是会计业务处理中的难点。
该业务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中存在较大差异,经常使实务工作者困惑,并在纳税调整中出错。
本文针对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分析其在持有期间损益处理的财税差异,并在此基础上,举例详细说明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关键词: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纳税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申报日益重要。
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其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难度更大,且与税务处理差异更多。
企业进行正常的核算,尤其是年终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因而对此进行研究对会计实务操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处理的财税差异分析(一)一般投资损益的确认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另外,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应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与投资企业一致;(2)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是否存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3)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是否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内部交易。
按照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该部分股息所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确认损益时,在两个时间点上存在财税差异,企业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个时间点是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上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下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下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引言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所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
在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投资时,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对其进行计量和处理。
传统的会计处理方式是采用成本法,即以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切换到权益法进行计量。
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下,会出现财税差异。
本文将讨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下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基本概念在讨论财税差异之前,先来了解一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基本概念。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一种会计处理方式,即企业以购买或建立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的成本作为其账面价值。
按照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价值不会随市场变化而变动。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另一种会计处理方式,即企业以其所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投资的比例或股份计量其账面价值。
按照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价值会随着被投资企业盈余或亏损的变化而变动。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的原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的原因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1.股权持有比例较高:当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比例较高,能够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更为合适。
2.长期股权投资与收益相关性较高:当被投资企业盈余或亏损对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时,以权益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
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财税差异的产生。
财税差异是指在会计和税务两个领域,由于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导致的差异。
下面将讨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下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资产或负债的差异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资产和负债的处理方式不同,因此在转换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资产或负债的差异。
这些差异可能包括: -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动; - 盈余留存比例的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一、投资损益确认的特别规定1.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全都的,应当根据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
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目。
假如无法牢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可以根据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2.税务处理如前所述,投资方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投资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二、被投资方宣告安排的差异1.会计处理根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区分以下状况分别处理:(1)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由于投资方以公允价为基础对被投资方的净损益进行了调整,导致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或亏损)应由投资方享有份额的金额不同。
假如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大于账面价,会导致“投资收益”小于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
所得税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word资料11页
权益法下股权投资损益的纳税调整系列文章之一(2019-07-10 20:44:41)转载分类:财税研究与实务2019年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并于2007年1月1日先在上市公司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由于企业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的差异,权益法下股权投资损益在纳税计算和调整方面仍然比较复杂,而且新概念的引入更凸显了研究权益法下股权投资损益的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一、权益法下股权投资损益的纳税差异纳税差异,是指企业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之间的差异。
对于权益法下股权投资损益,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以下几方面会影响其性质和数量。
第一,权益法下核算的股利属于税后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投资企业是否补交税款的问题;①第二,会计与税法对投资损益的确认在时间和口径上可能会不一致;②第三,会计确认投资的帐面价值与税法确认投资的计税基础可能不一致;第四,在权益法下,企业的全部投资损益都在“投资收益”帐户中反映。
而依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投资损益应分为投资的持有损益和处置损益。
由于这几方面的原因,使得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纳税调整问题复杂化。
对于以上差异,在进行纳税调整时,一般需要进行以下分类:首先,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和处置损益纳税调整不同,应区分股权投资的持有损益和处置损益两类来处理。
其次,将差异形成的原因按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的差异再分为“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类来处理。
综上所述,可以将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损益的纳税差异分为4种情况(见表一、表二所示)。
(一)持有损益的纳税差异持有损益的纳税差异,是指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企业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益与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损益不同,因这种不同所形成的差异。
根据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的差异又分为“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类:1.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①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年终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应享有净利润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的同时,调增投资资产帐面价值(损益调整);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按应分担的份额,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实物辅导】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实物辅导】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2017年12⽉2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了优化、简化。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复杂、税会差异多、纳税调整涉及多张报表。
本⽂⽤案例解析⼀下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例1:甲公司于2017 年 1 ⽉取得⼄公司 30%的股权,⽀付价款3000万元。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价值为12000 万元(假设账⾯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6000000贷:银⾏存款 30000000营业外收⼊ 6000000税会差异:税法上以初始投资成本3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不承认600万元的营业外收⼊,此时投资⽅需要通过填写《纳税调整项⽬明细表》(A105000)进⾏调整。
例2:接例1。
2017 年 12 ⽉ 31 ⽇⼄公司所有者权益总和为15000万元,其中2017年实现的净损益为3000万元。
但⼄公司股东会尚未宣告分派股息、红利。
甲公司应该按照被投资⽅净损益 3000万元的30%,即9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
展开剩余62%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000000贷:投资收益 9000000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阶段税会存在两项差异:(1)由于投资收益确认时间不⼀致导致的差异。
会计上按照被投资⽅所有者权益的变化确认投资收益,⽽税法则按照被投资⽅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投资⽅需要通过填写《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体现该差异,之后该项差异转⼊《纳税调整项⽬明细表》(A105000)的第4 ⾏“(三)投资收益”。
(2)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因此税法要做纳税调减处理,该项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差异⼀经形成,不会消失。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不论在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中,都是重点和难点。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中存在一定差异。
同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计理念是基于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要作出准确的纳税调整,必须思路明确:在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的基础上,根据税收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或其联营企业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三章后续计量的条款规定,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应该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两种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另外,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一致,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是否相同等因素。
税务处理与投资损益相关的税收规定,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等。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发现,税法在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有所偏离,同时也不是严格的收付实现制。
其确认收入实现的时点是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日,既没考虑这些分配的利润是否属于投资企业投资期间,又不考虑投资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款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所得税调整分析作者:孙红梅柴聪来源:《会计之友》2011年第25期【摘要】由于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使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在持有和处置方面产生了一系列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
文章以新准则为依托,结合新税法特别分析了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计税差异的成因和类型,并通过例证进一步阐明其差异调整的相关账务处理。
以期能为日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一点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处置损益;纳税调整据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在此涉及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故而投资企业在所得税纳税调整中,应区分持有被投资单位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的期限长短,这与之前税法的处理相比出现很大变化。
本文仅讨论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纳税调整,并通过举例进行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内容的介绍(一)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概念介绍企业所得税,是对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根据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纳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因素有: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而这两个差异又导致所得税费用分为: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若只存在永久性差异,则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若存在暂时性差异则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重新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
(二)权益法下股权投资损益所得税调整的分类按新税法的规定,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和处置损益所得税调整是不一样的,故应当分为持有损益和处置损益两类来处理。
对于持有损益,考虑到业务内容的不同,分被投资企业实现损益、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三种情况并围绕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税率的差异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而对于处置损益也需考虑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的不同进行纳税调整。
二、持有损益的纳税差异持有损益的纳税差异,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益与按新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损益不同,而形成的差异。
按新税法规定,若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都是居民企业且投资企业连续持有被投资单位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那么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做纳税调整。
(一)被投资企业实现损益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税法规定,若被投资企业未宣告分配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的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
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不能确认为应税收益,因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补税,属于永久性差异;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调减(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账面价值。
按新税法规定,当投资企业连续持有被投资单位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那么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为免税收入,不做纳税调整。
(三)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票股利、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收到分配的股票股利及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会计上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增加的股数。
按新税法规定,对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票股利、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为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并转增资本(或股本)。
由此可见,股票股利取得方为居民企业时,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不纳税。
其纳税处理与取得现金股利一致。
三、处置损益的纳税差异所谓处置损益的纳税差异,是指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要求不同产生的差异。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结转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而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一系列纳税差异导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在纳税调整时,考虑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进行处理。
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会计处理上确认的处置损益与税法处理中确认的处置损益属于永久性差异,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四、举例说明【例】甲公司、乙企业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通过购买乙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其30%的股权作为权益性投资,准备长期持有。
对乙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2009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00万元。
假定甲公司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
1.若2009年乙企业未宣告分配现金股利,甲公司实现净利润150万元。
分析:2009年末甲公司按应享有净利润的份额,会计处理上确认投资收益30(100×30%)万元。
乙企业未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按税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不确认投资收益,故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
(1)当甲公司所得税税率(15%)低于乙企业所得税税率(33%)时,以后期间收到的投资收益无需补税,2009年形成永久性差异3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2009年甲公司应纳所得税=(150-30)×15%=28(万元)。
(2)当甲公司和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都为33%时,2009年甲公司应纳所得税=(150-30)×33%=39.6(万元)。
(3)当甲公司所得税税率(33%)高于乙企业所得税税率(15%)时,以后期间收到的投资收益需要进行补税,2009年度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万元。
2009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金额÷(1-乙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乙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30÷(1-15%)×(33%-15%)=6.35(万元)。
2.若乙企业2010年3月2日宣告分配现金股利60万元。
甲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
分析:会计处理中,甲公司按应享有现金股利的份额冲减投资账面价值18(60×30%)万元。
由于甲公司连续持有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已经超过12个月,按照新税法规定,该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此时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2010年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时,2010年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00×15%=30(万元)。
(2)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或甲公司和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都为33%时,2010年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00×33%=66(万元)。
3.若乙企业2010年3月2日宣告分配股票股利30万元。
甲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
分析:乙企业2010年宣告分配股票股利30万元,甲公司不作会计账务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
所以,取得股票股利后,2010年甲公司应纳所得税处理和取得现金股利一致,不再赘述。
4.若2011年甲公司将持有的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50%转让,转让价款为600万元,转让发生相关税费为1万元。
分析:已知甲公司2009年确认应分享净收益30万元,2010年3月2日甲公司确认应收现金股利18万元。
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 000+30-18)×50%=506(万元)。
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1 000×50%=500(万元)。
会计确认处置收益=600-506-1=93(万元)。
税法确认处置收益=600-500-1=99(万元)。
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506万元)高于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500万元)。
(1)当甲公司所得税税率(15%)小于乙企业所得税税率(33%)时,产生永久性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506-500=6(万元)。
(2)当甲公司和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都为33%时,其纳税调整和上面的处理一致。
所不同的是应纳所得税具体金额。
(3)当甲公司所得税税率(33%)高于乙企业所得税税率(15%)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金额)=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506-500=6(万元)。
2011年甲公司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6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6÷(1-15%)×(33%-15%)=1.27(万元)。
综上所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一方面要考虑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若属于免税收益,不做纳税调整。
比如,投资企业连续持有被投资单位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收益,会计处理中,确认应收股利;但按新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收入,不纳税。
而对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票股利,视为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其纳税处理与取得现金股利一致。
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税率的差异。
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属于永久性差异;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调减(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结论由于新准则和新税法的规定不同,权益法下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在会计核算和所得税核算中肯定会有所不同,甚至大相径庭,对于因此形成的纳税差异,企业应该先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纳税时再按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但是在纳税调整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适用所得税税率的差异对纳税调整的影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税纳税的暂时性差异,由于这部分调整涉及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所以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也是我们在纳税调整中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3]竹筏漂流的博客.权益法下股权投资损益的纳税调整系列文章之一[DB/OL]./u/1281659067,2007-6-12.[4]李海波,刘学华,宋胜菊.新编财务会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