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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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方案(最新)

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方案(最新)

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方案为加强县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县工业园区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xx〕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县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一)发挥规划的控制作用。

县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和擅自调整各项规划。

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科学安排开发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和比例。

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内房地产开发。

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县工业园区集中。

在县工业园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和批准新的工业项目用地。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县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县国土部门要加大项目用地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非法出租等行为。

(二)严格建设规划批后监管。

县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招商局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项目产业类型、投资额、投资强度等内容进行监督,县国土局要对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县住建局要对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执行情况及配套公益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县环保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最低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或未达到标准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加大土地供应管理(三)严把供地预审关。

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核准前的用地预审工作,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到“四个不供地”,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计划、区域环保评价和城乡规划的不供地;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价标准的不供地;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和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供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明令禁止的项目不供地。

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县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严把供地会审关。

工业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汇报

工业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汇报

工业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工业用地资源日益紧张,为了有效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我单位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分析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首先,我们对各地工业用地的利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通过对各地工业园区的实地走访和数据收集,我们发现一些园区存在着大量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现象。

这些土地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也给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带来了挑战。

其次,我们对工业企业的用地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

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存在着占地面积大、但利用率低的问题,部分企业用地存在着浪费和低效利用的现象。

同时,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浪费,这也给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带来了压力。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首先,我们建议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工业园区的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其次,我们建议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推动企业实行节约用地的生产方式,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同时,我们还建议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好每一寸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工业用地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业用地存在的问题。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指导和帮助,推动企业实行节约用地的生产方式,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我们也将积极参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为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的来说,工业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努力实现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

2020年(项目管理)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版)

2020年(项目管理)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版)
8400
7000
X43
生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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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X44
新型功能材料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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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5
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
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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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6
超材料
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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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材料
9600
8000
X48
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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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9
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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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0
新型工程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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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功能材料
9600
元平方米代码行业一类地区二类地区x1生物产业x11生物医疗96008000x12生物医药1440012000x13生物农业60005000x14生物环保60005000x15生物制造96008000x2新能源产业x21太阳能96008000x22核能96008000x23风能96008000x24生物质能84007000x2584007000x26新能源汽车108009000x3互联网产业x31互联网应用服务54004500x32互联网基础服务72006000x4新材料产业x41电子信息材料108009000x42新能源材料84007000x43生物材料90007500x44新型功能材料90007500x45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96008000x46超材料96008000x47纳米材料96008000x48超导材料96008000x49新型环保节能材料84007000x50新型工程塑料96008000x51稀土功能材料96008000x52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90007500x6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x61新一代信息网络54004500x62移动互联网54004500x63云计算114009500x64物联网72006000x65三网融合72006000x66集成电路108009000x67新型显示产业链102008500x68新型元器件与专用设备96008000x69高端软件与信息服务48004000x7制造业办公研发代码行业一类地区二类地区x71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研发1800015000x72高新技术产业办公研发1800015000x73先进制造业办公研发1800015000x74优势传统产业办公研发120001000013农副食品加工业131谷物磨制37903160132饲料加工55304610133植物油加工46103840135屠宰及肉类加工26802230136水产品加工26802230137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28302360139其他农副食品加工4610384014食品制造业141焙烤食品制造26002400142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38703230143方便食品制造32002670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38703230145罐头制造30502540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33802810149其他食品制造3780315015饮料制造业152酒的制造43303610153软饮料制造4780399015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豫政〔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打造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全省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优先,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持合理利用,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构建符合省情的土地利用新格局;坚持市场配置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二、强化用地规模管控(四)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

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机制,以节约集约原则为导向,将指标分配与征地率、供地率、单位生产总值耗地量、耕地保护和依法依规用地等相挂钩。

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各地下达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任务,并将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优先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集聚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全力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切实保障重大公益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用地,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

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沪府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上海市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时期是上海加快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和深化土地资源改革的关键期。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依据“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重”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期间土地资源利用的基本情况(一)主要成效1.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耕地实物占补“十二五”期间,出台《关于调整本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耕地开垦费标准从2.5万元/亩提高到8万元/亩,耕地价值进一步显现。

全面严格落实实物占补、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全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共计补充耕地16.6万亩,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补充耕地目标。

2.实施“五量调控”的基本策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十二五”期间,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土地利用策略,确立了城市有机更新政策机制,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绩效。

“十二五”期末,全市单位建设用地GDP比“十一五”期末提高了34%。

3.着力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减量化工作取得实质进展“十二五”期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年递减,从原来的50平方公里以上降至目前的20平方公里以下,其中,工业仓储用地、市政公用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占比约为23∶46∶3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进一步向公益民生类项目倾斜。

议案回复范文

议案回复范文

议案回复范文如何逆袭诶议案回复?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议案回复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议案回复范文1九三学社xx省委员会:贵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议》收悉。

接到贵委的提案后,我厅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一、近年来我省在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主要举措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围绕推进土地特别是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开展了大量探索性工作,各地也采取了多种措施,节约集约用地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建立健全制度,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近年来,省政府先后出台了《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供应率和利用率的通知》(赣府发〔〕36号)、《x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8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30号),从规划布局、差别化管理、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建设、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对推进工业园区土地高效利用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制度体系。

(二)开展专项行动,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一是开展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

x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xx省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赣国土资字〔〕51号),明确了清理处置的范围,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方式、处置程序,以及工作步骤,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

x年,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向省政府发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关于移送xx 省闲置土地典型案例的函》(国土督宁函〔〕30号),移送土地督察和审计发现的-x年闲置土地,对此我省自上而下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有效推动我省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截至目前,我省闲置土地处置率为98.12%,排名全国前列。

二是开展了节约集约用地督查专项行动。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一、严格按《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十二届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通过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市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由市国土部门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及处置。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三、对于已取得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无特殊原因,而未在市国土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延期,相关规划定点手续自行作废。

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无特殊原因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延期,相关工程报建手续自行作废。

四、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招拍挂公开出让制度,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五、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条第八款规定,要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严格按城乡规划的要求实施。

六、优化住宅用地结构,根据城市规划及现行土地政策的要求合理安排住宅用地,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规划引领,强化源头管控(一)严格规划管理。

各地政府要依据本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下同),组织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科学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要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用地规模、结构、布局以及各类设施配建标准,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不得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大绿地等形象工程。

产业集聚区相关规划的空间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以发展工业为主的产业集聚区,其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

严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不得以编制产业集聚区各类规划为由减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量。

严格规划实施评估,实际使用各类建设用地未达到规划总面积70%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不得扩区。

(二)引导工业项目入区。

推行“按规招商”,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符合规划。

除选址有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全部进入产业集聚区,严格按照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出效益以及用水、用电、用能等控制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及分期建设时序,鼓励带规划设计方案供应土地。

ydsz用地手册

ydsz用地手册

杭州市产业项目用地守则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杭州市产业项目用地守则为进一步促进产业项目高质量发展,推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 号)、《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用地单位应遵守以下要求:一、执行“标准地”要求(一)国家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85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40万元/亩。

(二)省级开发区、市区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72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

(三)其他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63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

(四)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配套企业入小微企业园集聚发展。

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小微企业优先入园。

(五)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单位用地税收不低于50万元/亩,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30%,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5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1000万元/吨。

(六)有其他合同约定的从其合同约定。

引自《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二、遵守开竣工时间约定(一)开工期限:每宗土地原则上必须在签订交地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最长不超过1年。

(二)竣工期限:每宗土地地上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8万平方米的项目,受让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项目,受让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4年内竣工。

(国土资发[2012]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内容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指示,现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多次对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法制、体制、机制的重要工作任务;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破解“两难”问题,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从国家战略和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作为当前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建设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国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鲁政办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管控引导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做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及人防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依法及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进一步发挥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配比下达挖潜指标,积极探索挖潜指标省内有偿调剂使用。

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引导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城镇化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倾斜,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

二、优化建设用地格局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进程。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重,与2010年相比下降4.2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赣府厅字〔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30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措施:一、优化园区产业空间布局。

坚持以规划指导工业园区建设,按照“用地集约、布局集中、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原则,科学编制和修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

鼓励工业园区依据产业特色,设立园中园,明确产业定位,优化功能布局,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

探索异地共建园区模式,通过强化用地保障等激励措施,引导招商引资项目专业化集群式转移落地。

各设区市应明确本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辖区内工业园区优先发展的首位产业,按照产业集群发展的要求做好产业规划,推行产业分区规划管理,使产业空间布局与产业规划相吻合。

省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各地主导产业和首位产业重大项目。

二、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原则上不在国家级开发区(含出口加工区)、省级工业园区和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工业用地。

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落户小微企业创业园。

严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供地。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三、提高园区项目准入门槛。

各地应建立项目入园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入园项目产业政策、投资计划、资金落实、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用地标准等方面的管理。

措施 节约集约用地

措施 节约集约用地

措施节约集约用地概述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是有限的资源。

为了解决土地紧张的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需要采取措施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本文将探讨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来节约和集约用地。

1.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合理控制土地使用强度,防止滥用和浪费土地资源。

•建立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监测土地利用状况并评估土地利用效益,为规划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促进土地利用的多元化和综合化•提倡多种土地利用方式的共存,如将工业园区与居住区、商业区相结合,实现用地的集约利用,减少用地面积。

•倡导土地多功能利用,如在农田上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兼顾农业生产和能源利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3. 推进土地节约用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开展土地节约用地技术的研发,如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技术,减少土地占用面积。

•推广应用土地节约用地技术,鼓励使用集约化的建筑设计,如小户型住宅、高密度住宅,减少土地浪费。

4.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加强土地整理和再开发,优化土地利用格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如鼓励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

•支持发展创新型农业和城市农业,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

5. 加强土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意识的培养•加强土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对侵占和破坏土地资源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土地资源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土地节约用地的认识和意识。

•强化土地节约用地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资源的浪费行为。

6.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在土地利用规划中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安排生态保护用地和生态修复用地。

•控制恶化土地利用对环境的影响,防止土地污染和生态破坏。

•倡导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市的建设,以实现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结论节约集约用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闽政[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闽政〔2008〕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深刻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大意义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和加强土地调控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保护国土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促进集约合理用地,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土地粗放供应和粗放利用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紧迫任务,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途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增量、内涵挖潜、节约利用和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保障发展与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持续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着力优化用地布局和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资源状况,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进行预测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时,合理安排各类发展用地,留足经济社会发展空间。

着力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大力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不断提高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益。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4号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4号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正文:----------------------------------------------------------------------------------------------------------------------------------------------------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培育新型产业项目健康发展,支持功能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新型产业规划布局(一)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融合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高端装备研发、物联网设计研发、生物医药研发、文化创意、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新型产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认定。

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加中类“新型产业用地(M0)”;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工矿仓储用地(06)”一级类下,增加二级类“新型产业用地(0600)”。

(二)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明确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和结构,引导新型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新型产业用地重点选址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

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块范围进一步明确:东岸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零星工业区块可不限制新型产业用地布局,重点选择在城区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区域、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确定的重点园区、功能区、示范园区等区域安排;北岸城区的工业区块内的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大于辖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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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项目节约
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
为激励工业项目更加有效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吸引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项目税性优的生产类项目落户我县,并逐步推行“亩产论英雄”考核机制,并且保持招商引资政策的连续性,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入园条件
(一)前提条件。

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要求及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有税型、节地型、科技型制造业项目。

(二)必备条件。

1.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总投资(含土地购置费、工程基建投入、机械设备投入等不动产)不低于(含)5000万元(落户经济开发区之外的项目不低于(含)2000万元)。

2.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规定的分行业投资强度最低标准的参照值的150%以上。

(三)优选条件。

1.项目达产后,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含)400万元/亩。

2.年税收不低于(含)20万元/亩。

第二条工业地价
(一)工业用地地块双面紧邻由县级财政出资的工业集中区(下称县级工业集中区)主干道的,地价款按10万元/亩供地;双面紧邻乡镇及以下工业集中区主干道的,地价款按9.5万元/亩供地。

(二)县级工业集中区其他工业用地地块按9.5万元/亩供地;乡镇及以下工业集中区内的按9.2万元/亩供地。

以上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物补偿费、“六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费、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费用(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由企业自行缴纳)。

第三条奖励措施
坚持以“亩产论英雄”,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强度以及建设多层厂房、税收贡献等给予阶梯式的奖励补助,激励项目早竣工早达产,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

具体为:
(一)建设进度奖。

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按供地面积给予奖励0.5万元/亩。

首期主体厂房若在9个月内建成并投产的,按供地面积给予奖励1.5万元/亩;若超过9个月,在12个月内建成并投产的,按供地面积给予奖励0.5万元/亩;未在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不予奖励。

奖励金用于企业续建和技术研发投入。

(二)投资强度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项目建成投产,经验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 年本)》(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规定的相关行业投资强度最低值的150%以上的,以150%的总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最低值(比如纺织业每增加87.73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亩。

奖励金作为企业产品创新、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等扶持发展资金。

若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调整,投资强度按新标准计算。

(三)厂房多层奖。

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分别建成二层、三层、四层(含)以上厂房(不含办公楼、宿舍楼)且单幢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含)5000㎡的,建成投产时,按该幢厂房的占地面积分别给予奖励0.5万元/亩、1万元/亩、3万元/亩(列入省级开发区的不享受二层、三层厂房奖励)。

奖励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及产品创新等。

上述建设进度奖、投资强度奖和厂房多层奖的奖励金累计不得超过项目业主交付的地价款总额的30%。

(四)财政增收奖。

新建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根据企业实缴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当年县级实得财力,第一年、第二年按100%额度予以奖励,第三年按50%额度予以奖励。

奖励金作为投资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创新、扩大生产发展扶持资金。

(五)为了确保上述投资进度奖、投资强度奖、厂房多层奖、税收贡献奖等各项奖励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由企业在各相应时间点提出奖励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给县工业领导小组,由县工业领导小组牵头,召集人员核实后三个月内兑现。

逾期三个月仍未提出相应申请,均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相应奖励补助。

第四条合同履约
(一)在签订《项目用地预许可合同书》之日起三天内,项目业主应按预供地面积交付履约保证金3万元/亩(不计息),其中1万元/亩可在首期投产一个月内返退。

在三天内交付履约保证金3万元/亩,其合同生效。

(二)项目业主在土地招拍挂前30天内,应按土地挂牌面积一次性缴付地价款总额(不含履约保证金3万元/亩)。

若未能按时缴付地价款总额,合同自然终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三)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期满后一个月内,县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根据验收情况退还或没收履约保证金、结清地价款。

第五条用地管理
(一)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除选址不足相应面积的边角地块以外):
1.尤溪经济开发区(含城西园、城南园)内单个项目用地低于(含)50亩的;
2.其他县级工业集中区内单个项目用地低于(含)30亩的;乡镇级工业集中区内单个项目用地低于(含)20亩的;
3.其他地块单个项目用地低于(含)10亩的。

(二)乡镇级工业集中区,单个项目用地在20-30亩的,实行一次性供地。

(三)县级和乡镇级工业集中区,单个项目用地在30-50亩的,视项目情况实行1-2次供地。

(四)乡镇级及以上工业集中区,单个项目用地在50亩以上的,视项目情况实行分期分次供地。

根据企业规模,各期(次)供地面积50—150 亩。

当第一期(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0—80%时,开始第二期(次)供地,以此类推。

(五)若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若因交地滞后开工时间相应顺延),项目未能开工建设的,其合同终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六)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若因交地滞后竣工时间相应顺延),若项目未能全面完成宗地建设或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对完成宗地建设70%以下的,应处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回闲置土地);
2.对完成宗地建设70%以上的,可延长项目建设期3个月,若3个月内完成的,不奖不罚;若延长3个月依然未能完成建设的,应处没收履约保证金,视情况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回闲置土地);
3.对达不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应处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责成项目业主交足工业用地造地成本35万元/亩。

第六条一事一议
对引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一)中国企业500强投资项目;
(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规定最低标准的4倍(含)以上的;
(五)项目投产后企业年税收到达30万元/亩的;
(六)拟落户项目业主(持有该项目不低于30%股份)在其他地区投资建设的已达产项目年销售收入不低于(含)500 万元/亩或年税收不低于(含)30万元/亩。

(七)项目附加值高、辐射力大、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

第七条正向激励
(一)建立项目流转机制。

鼓励各乡镇、尤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因用地限制、规划限制、资源制约、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辖区落户的项目,引荐到我县其他乡镇(开发区)落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在财政收入方面,异地落户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属地征收管理,每年底通过体制结算进行财力划转,“招商方”和“落户方”的分享比例按照2︰8 确定。

分成期限自项目产生税收之时起计。

(二)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鼓励重点园区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对符合我县产业战略、有利于产业链培育和延伸的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直接购买或先租后买的形式,对有税型、节地型、科技型的项目可适当减免部分租金,具体购买租赁方案另行商议。

第八条附则
(一)严格把关项目质量。

对入驻我县境内的投资项目一律实行会审制,由拟落户乡镇人民政府(尤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把关会审,切实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税收贡献大的好项目、大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由县工业领导小组和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以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由县工业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后,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三)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

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规定之前签订的项目合同按原有优惠政策执行。

(四)原规定至本规定执行之日起自然废止。

(五)本规定由县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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