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版权
浅谈网上著作权保护
略谈浅见一 、 。 二
从 促 进 网 络 发 展 和 与 国 际 协 调 的 角 度 考 虑 , 络传 播 应 当 受 到 著 作 权 的保 护 网
我 国著 作 权 法 规 定 , 者 对 其 作 品 享 作 有 著 作 权 。 19 年 著作 权 法 颁 布 时 , 联 91 互 网 在 我 国 尚 未 普 及 , 此 , 著 作 权 法 中 因 在 没 有 关 于 互 联 网 上 向 公 众 传 播 作 品 的 具
律 的角 度 考 虑 互 联 网 上 的 问 题 ?传 播 作 品 的技 术 得 到 了很 大 的 发 展 , 然 传 播 作 品 虽 的 方 式 有 了 很 大 变 化 , 是 传 统 法 律 的 基 但 本原则 , 即使 用 别 人 作 品 要 支 付 稿 酬 的原 则 却 不 应 有 所 变 化 。这 是 自然 法 的原 则 ,
我 国 的 知 识 产权 ,这 确 实 需 要 结 合 国情 ,
的 发 展 而 被 全 部 改 变 , 认 为 传 统 的 法 律 我
原 则 必 须 尊 重 。 联 网 的 发 展 处 于 初 级 阶 互
展, 网上 向 公 众 传 播 作 品 引 发 的 纠 纷 不 断
出现 。 法 院 在 处 理 这 类 案 件 时 , 本 一 致 基 的 意 见 是 把 网 上 向 公 众 传 播 作 品 认 定 为 著作 权第 1 0条 第 5项 规 定 的 使 用 作 品 的 方 式 。 果 网上 向公 众 传 播 他 人 作 品 构 成 如 侵 权 ,则 按 著 作 权 第 4 5条 第 5项 的 规 定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调整
从有 利于知识传播 的角度看 , 网上传播 包括文学 作 品在 内的 信息具有便捷 、 低廉等优势 , 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 势 ; 从法律 上讲 , 在互联 网络 中需 要规范如何使用他 人作 品, 使用他人作 品是否需 要经原著作权 人授权及 支付 费用等 。 尽管我国对合 理使用 采取 了列举 式 的立 法模式 , 但并未 涉及 “ 合理使用” 是否合理 的判断标准 。随着 我国互联 网的快速 发展 , 传统的合理使 用制度 , 尤其是被采取技术 措施后 , 界限变得越来越 模糊 , 传统 的“ 合理使用 ” 被裹挟在 违法传播和使 用 网络作 品 的洪 流当中 , 支离破碎 。因此 , 需要修改著作权法明确合理使用的判 断 标准 , 适应不断变化 了得 网络环境 , 赋予法 官一定 的 自由裁 量权 , 因时制宜平衡 和协 调著作权 以及与著作权相关人合法垄断与公众 合法权益。鉴 于此 , 我们可以参 照美 国的“ 三要 素”, 该法第 1 0 7 条 规定 : “ 在任何特定情况下 , 确 定对一部 作品 的使 用是否是 合理使 用, 要考虑 的因素应 当包括 : ( 1 ) 使用的 目的和性 质 , 包括这种使用 是具有商业性质或 者是为 了非营利 的教 育 目的; ( 2 ) 有版权 作 品 的性质… …” 我 国《 著作权法》 第 二十二 条规定 了 l 2种情形 , 第七、 八、 十、 十一和十二项的情形 , 不必考虑其在技术措施面前是否能够实现 , 其实现主体主要为 国家 , 除第 十项外 。 第一 、 二项 , 完全可 以通过浏览 网络作品 ( 因为 只对 使用 采取 技术措施 ) 来实现 , 并不需要 大量 的复制 , 仅仅某 段或某一 句即可 , 如果大量复制也不符合“ 合理使用 ” 。第 六项 , 作为学校 或者科研 院所 , 它们有得 天独厚 的条件 比如 北大法宝 、 数字 图书馆 , 来供 学 生学 习或研究 , 但禁 止出版发行 。 第三 、 四、 五项 , 报纸 、 期刊 、 广播电 台、 电视 台等媒体本身 也是 网络 服务提供者 , 我们重点要 考虑对于其传播 和使用他人 网络作 品应如何确认和判断是 否属于合理 使用 的范 围。报道时事 新 闻、 转载关于政治 、 经济 、 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以及在公众集会 上发 表的讲话 , 刊登或播 放这些作 品 , 只要作 者未作不 准刊登 、 播 放的 声明 , 在 网络传 播 中不宜 采取技术措施予 以保 护无论是控制 接触 还是控制使用 。 第九项 , 关 于免费 表演 已发表 的作 品 , 一是通 过 浏览 网络 作 品, 熟知了其中的精华 , 然后进行表演 , 例如模仿秀 ; 二是通过 使用 网络作 品, 然后经过编排 整理 , 改变作品的使用方式 。就第 一种情 形, 前面 已讲过 , 不存在规避技术措施 的必要 ; 针对第二种情形 , 可 以采取 向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 门进行 申请 , 即可获得对作 品的合理 使用 。 著作权法对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永远处 于不 断地 调整 过程中 , 网络的特性使著 作权人及相关权 利人的合法性垄 断面临 “ 大军压境” 的局 面 , 针 对此种 危机 , 唯有借 用 网络科技 即技 术措 施进行防御 , 而这种“ 核武器” 的巨大危险性使得我 们不得不 其对 规制的法 律法规重新调整或修改 , 建立新 的平衡机制 : 适 当地 扩大 合理使用 的范围 , 严格规制法定许可制度 , 健全强制许可 制度 。 【 参考 文献 】
浅谈网络中图书、信息资料的保护和合理使用问题
浅谈网络中图书、信息资料的保护和合理使用问题摘要:当今时代是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
在各行各业中离不开信息处理,这正是计算机被广泛应用于资料信息管理系统的环境。
使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控制,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大大的提高了其安全性。
资料信息只有通过传播才能得到有效利用,图书、资料、档案等信息也不例外,在图书、资料、档案信息的传播过程中。
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使图书资料档案信息的传播形式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现代图书资料管理学与相关学科的渗透日益加强。
本文通过对当前在互联网中突出存在的复制权、合理使用及网络链接、数字化图书馆等涉及著作权问题研究,从而提出在图书等信息等管理及使用中,应从法律的视角开展对图书资料信息在网络环境中如何正确管理使用和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
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图书、资料、档案等管理现代化技术建设和科学技术管理手段在图书资料信息工作中的应用。
关键词:图书管理信息资料著作权暂时复制合理使用网络链接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络商业化以来,人类真正进入了网络信息时代。
互联网以其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已成为现代资迅化社会的新兴媒体,其发展已显而易见的,对我们的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网络媒体改写了传统的平面媒体一统天下的局面,占据越来越多的传播市场,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和使用中越来越需要借助现代的传播媒介进行有效的图书资料档案等信息管理、传播。
尤其是它在资讯快速流通方面,众所周知,网络中的信息是以数字化形式出现的信息。
数字时代的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方式已经发生巨大变化。
所有传统作品,例如文字、资料、档案、图像、音乐、电影作品等等,都可以成为数字化作品。
通过网络技术,所有数字化作品都可以快速在全球范围传播。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构成了作品流通的数字环境。
故由于数字化互联网络所传播的许多信息大都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数字化所具有的特性(大量复制产生、传播范围广泛、快速、小而廉价、互动式传输、无时间空间限制等)更使得著作权的保护更加迫切。
浅谈网络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者:刘璇璇来源:《科技风》2017年第26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国已经进入网络时代。
网络资源的共享机制在使人们能够“家中有网,犹如万卷书” “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与纠纷。
各种形式的数字盗版侵权产品从道德层面来讲,这是对知识、对创新的不尊重,从法律层面去看,则是对著作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加强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自由性、开放性和共享性是网络文化的最大特点,也是互联网的灵魂之所在,这些特点决定了对它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为了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促使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地发展,为了更好地改善国内网络数字产品版权的运营环境,需要政府管理、行业管理、企业运营三方入手,三管齐下,共同把数字版权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关键词:网络;数字产品;互联网文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日益成熟,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化的社会。
网络和信息数字化技术在有利地促进了教育、科技、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的同时,也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难题。
网络覆盖面广、传播迅速、获取分享信息方便快捷,这些优点正是给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的原因之一。
面对网络数字产品这个新兴产业,既要规范又要保护,任重而道远。
一、网络数字产品的现状与经济效益文娱影视在网络数字产品中的位置最为显眼,并且相互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近几年,不少原本就在网络上拥有大量粉丝和关注度的网络小说接连被改编成漫画、游戏、影视等,获得的关注热点和经济收益使一些作品版权价格飙升至“千万级别”,不少作品还未完成就已被预定。
2015年,网络文学市场规模达70亿元,同比年增长25%,预计2016年将增长至90亿人民币。
清华大学《传媒蓝皮书》课题组编撰的《2016中国IP产业报告》则用数据证实,网络小说已经成为影视IP最重要的来源——今年到目前为止播出的影视榜单中,网络小说占61部,传统小说29部,据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投拍或进入筹备日程的的网络小说改编电视剧超过90部,电影超过20部。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策 划分 公司将 酷 6 网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诉 至法 院要求索 赔 , 北京 通 , 建议 双方协 商解 决此事 , 由于重庆 网通迟 迟没有 回复 , 北京 慈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审结 了此 案 。 文遂 诉至 重庆 市第五 中级 人 民法 院,要 求重 庆 网通 立即停 止侵
中国 电影集 团公 司 电影 营销 策划分 公 司诉称 , 其为 电影 《 赤 权 , 向北京 慈文公 开赔礼 道歉 并消 除侵权 造成 的影 响 , 求重庆 要 壁》 中 国_ 陆 地区 的著作 权人 , 告酷 6网 ( 京) 在 人 被 北 信息技 术有 网通 赔偿经 济损 失及为制 止侵 权行 为所 发生 的合理 费用 共计 5 0 限公司未经 授权 、 未支 付使用 费 , 该影片 公映期 间, 在 在其 经营 的 万元 。 2 0 年 1 月 2日, 06 1 重庆 市第五 中级人 民法 院作 出一 审判 决, 酷 6网 提供 该影片 的 阚络视频 , 犯 了原告 的著作 权 。 侵 故起 诉要 求 被告 停止播 放涉 案影 片 , 要求 赔偿经 济损 失 5 并 O万元和 诉讼 判决称 : 本案是关 于 网站 提供 电影下载 和在 线播放 服务侵 权 电影
关 键词 网络 著 作权 刑法 保 护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 0)23 10 10 . 9 ( 91-7 -2 0 0 北京 慈文还确认 , 重庆 网通从 来没有 向北京 慈文购 买过 《 七剑》 的 中图分 类号 : 2 . D93 4 网络 著作 权热 点纠纷 案例
片热 播 期间 , 然 在其经 营 的酷 6网保有 该片 内容 。 仍 被告未 尽到 由此可 以看 出 , 国刑法 和棚关 司法解释 对于 网络著作 权的 我 保护 远远跟 不 上 网络技 术的发 展 , 边是 区区几 万元 的赔偿 金 , 一
从技术角度浅谈维护网络音乐版权问题
音乐版权所有者和唱片公司, 也使业界人士感觉前途渺
茫, 网络音乐产业链也受很大影响 。 . 关于网络下 载的相关法制 问题 , 国已经实施 的《 全 信 息网络传播权保 护条例》 对相 关问题进 行了明确规 定。 … 其中第 5 条明确指 出, 未经权 利人许 可 , 何组织 或者个 任 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 (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 网络 向公 众提供 的 一) 作品 、 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 由于技 但 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
在 网络上建立一个全 国统 一的 、 有特别权 威的 ( 如政府授
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技术上探讨网络音乐规范管理问题。
但是 , 即使是 网络音乐 规范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不 同的
收稿 日期 :0 9— 6— 3 20 0 2
・
3 O・
第 2 第 8期 2卷
20 0 9年 8月
高等函授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第2 2卷第 8期 20 0 9年 8月
高等函授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a d S c a c e c s n o ilS i n e
V l 2NO 02 D8
Au ,t2 0 o ts 0 9
●法学 园地 ●
从 技 术 角 度 浅 谈 维 护 网 络 音 乐 版 权 问题
中图分类 号: D 5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2 8  ̄0 90 0 3 0 F2 0 7- 17 0 )8- 0 0— 2
一
、目Βιβλιοθήκη 网络音乐的版权问题 情况。 首先, 网络传播音乐是一部分网络音乐原刨网友的
主要渠道。因为网络音乐基 本上 是免 费的, 因而它能起到 巨大的推 广作用 , 许多歌 手更是 由网络歌 曲而 成名 。 现在 而这部分歌 曲是不存 在 版 权问题 的。其 次 , 一些原 创音
浅谈网络新闻侵权的成因
浅谈网络新闻侵权的成因发布时间:2022-10-12T02:53:15.805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6月第11期作者:刘观达[导读] 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
刘观达威海市广播电视台[关键词] 网络传播;网络新闻侵权;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
可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态。
网络新闻,简单地说,“就是借由网际网路传播及发行的新闻或新闻报道”。
网络新闻的出现促进了言论自由与信息交流, 但是这种网上的言论自由一旦被滥用就会构成网络新闻侵害, 当侵害行为属于私法性质时, 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通常称为网络新闻侵权。
一、网络新闻侵权产生的原因现在是一个“全民写作”的时代。
我们可以看到的现状是,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把自己的图文和视频通过网站、微信、博客、客户端等形式发表到网络上,人人都是“出版人”和传播者。
但是,正是由于网络的虚幻、不易管理、内容五花八门、对上传作品的管理难度比较大等等特点,网络新闻的优越性与相对与传统传播方式的随意性,使得其更容易对新闻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侵害。
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可以使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为人们所知悉,是信息传播的一个理想的渠道和平台。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丰富了广大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传统传播领域中,新闻传播者传播的只是经过层层审核的单纯的新闻事件,而在网络中,传播者在传播某个事件的同时,有时还会加入自己的看法,形成对读者的误导,或是利用网络相关技术,收集相对人的隐私,使得侵害相对人权利的行为更易发生。
更有部分网站和新闻从业人员片面追求效益,对新闻源根本不加考察甚至故意制造虚假新闻。
更为严重的是网络新闻的可储存性和可搜索性带来的直接问题,侵权信息如果不及时删除,侵权行为将对侵权对象造成持续的损害。
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浅析中国网络游戏的版权现状
浅析中国网络游戏的版权现状作者:霍诚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本文从网络游戏版权的定义入手,通过分析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现状分析网友版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和版权保护的紧迫性,提出要通过完善网络游戏的法律法规、积极探寻全球化的版权组织合作、建设有法必执的执法体系和深入宣传、加强自律四个方面来保护网络游戏的版权。
关键词:网络游戏;版权;现状一、网络游戏版权的概念网络游戏的版权是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的,通过互联网的信息服务商提供游戏产品和游戏服务,通过计算机的客户端、网页端、手机端等一切可连接互联网的终端设备进行的数据交互的对抗性游戏的作品所有人拥有的,在一定有效期内享有的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一切权利。
二、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现状网络游戏是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发展起来的互联网经济形式,互联网经济是基于数据的经济形式,所以数据应该也是对网络游戏产业最好的描述。
下面仅从数据叙述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现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
其中,70.6%的网民通过台式电脑上网,45.9%的网民使用笔记本电脑上网,74.5%的用户使用手机等移动互联产品上网。
2012年中国网民人均上网时长为20.5小时/周,相比2011年增长1.8个小时。
2010年中国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为327.4亿元,同比增长21%,2011年网络游戏产业的销售收入达到428.5亿元人民币,增长30.8%,最新的游戏行业报告1月份新鲜出炉,数据更是显示了2012年中国游戏行业实现收入602.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5.1%,其中网络游戏市场收入569.6亿元,占到了游戏产业总收入的94.5%,报告还预计,2017年网游市场的收入或将增至1352.2亿元。
浅谈网上藏品信息的版权保护
不破坏原数据 的欣赏价值、 使用价值为原则 , 数 字 水 印又 可 以分 为可 感 知 的 (ecpil) P ret e b
这种信息涉及文物研究资料版权的问题 。不
可能 完 全无 偿地 向公 众提 供 所 有 的 图 片下 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对文物标本进行信息 的数字化处理 ,既是对
一
服务 。既要展示信息、 提供资料信息 的服务 , 又不 能让 人非 法 获取 ,这就 需 要 有 一种 专 门
1 一 2
维普资讯
现 在 较为 有 效 的一 种方 法 是数 字 水 印技
术 , 目前 国内研究及运用 的成果还不多 , 但 如
果 能够 采 用 这种 技 术实 现 信息 的安全 ,博物 馆 的 藏 品信 息可 以更加 开 放 一些 ,也便 于大
众 加 深对 博 物馆 的了解 。
其次 ,水印技术应当充分用于博物馆 的 各 种信 息保 护 领 域 。博 物 馆 内部 的数 字化 又 与网上的数字化博物馆有所不 同 ,两者在信 息 化 程度 上是 不 一 样 的 。博 物馆 内部 的数 字
影、 电视 、 像或 者 改编 、 录 翻译 、 注释 、 辑等 编
方 式使 用 作 品 的权 利 ;以及许 可 他 人 以上述 方 式 使用 作 品 , 由此 获得 报 酬 的权 利 。” 并 因
而 已有作品的数字化应属 于著作权人的一项 专 有 权利 , 该 受 到著 作权 法 的保 护 。 应 信息的数字化 ,一般指利用计算机技术 对 传 统介 质 的图像 、 文字 、 声音 、 影像 和科 学 数据等多媒体信息进行数字加工 ,以更合理 的方式进行保存 、 管理。 馆藏信息数字化的特
浅谈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图分类号 :G 5 . 20 6 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0 8 3 (001— 12 0 1 0 — 162 1)4 0 6 — 2
目前 , 高校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 主要 围绕 3个 内容展开 : ①文 献数字化建设 ; 数据库建设 ; ② ③数字 化文献 的信 息 网络传播 。 当前理论界多从 立法 角度研究文献数字化建设及数 据库建设 所 涉及的法律问题 ,但 是对 数字化信息文献 的网络传播所 涉及 到
2 数 字 图书馆信 息 网络传播 权 的特征
数字 图书馆 是基于 网络 环境而获 得生存 和发展空 间的 , 数 字图书馆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把传统 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信 息资源进行 数字化处 理并 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使 之成 为网络资 源而提供给读者 , 最终实现资源的社会共享 。数 字图书馆信息 网
的著作 权保 护问题却鲜有 涉及。如何在尊重著作权人权 利的基 础上最大限度地兼顾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 于高 校图书馆的 建设 和发展 至关重要 。文章就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涉及 的著作 权
权法保护的作品 , 包括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 。 是基于数字化作 品而派生 出来 的一种权 利 , 他们的关 系是作品一 数字化一 网上传播。 ( ) 限性 。数字图书馆建设 的核心是建立各具特色 的数据 2有 库, 而数据库建设 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信息采集。从法律角度看数 字 图书馆所采集 的信息可 以分为两类 , 即受著作 权保护 的作品和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 品。 目前 , 国数字图书馆建设 中的信息采 我 集主要来源于丧失版权或版权问题 已经解决 的图书 , 采集对象一 般是古代典籍 、 目数据库和电子报刊等。但是如果没有新的高 文
浅谈网络链接引发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关键 词 : 网络链 接 ; 作权 ; 著 著作 邻接 权 ; 间接 侵权 中图分 类号 : 2 0 7 G 5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4—18 ( 0 1 0 0 2 0 10 6 0 2 1 ) 3— 0 5— 3
常 青
( 山西 医科 大学 图书馆 ,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1 摘 要: 网络链 接 作 为互联 网的“ 灵魂 ” 使 得 整 个 网络 连成 了一 个整 体 , 根 本 上 改 变 了传 统信 息传播 , 从
方 式和 阅读 方式 , 网络链接 在 方便 人们 获取 信 息 的 同时 , 但 也使 权利 人 的许 多合 法权 益被 暴露或 被侵 害。本
2 1 年 5月 01 21 0 1年第 3期 ( 总第 14期 ) 2
晋
图
学
刊
M a 2 y, 01 1
S a x irr o ra h n iLb ayJu n l
N . ,0 1 I u o 14 o 3 2 1 (s eN . 2 ) s
浅谈 网络链 接 引 发 的著 作 权 法律 问题
种情 形 , 人认 为 , 多著 名 的网站 如新浪 、 本 很 搜狐 、 百
度等 , 网页 地址 是 其 注 册商 标 网站 的 表 现形 式 之 其
一
18 9 8年 英 国版 权 、 计 、 利 法 案 的保 护 。而 且 很 设 专 多 大 陆法 系国家 的 法 律 对 文 章标 题 也 进 行 了保 护 ,
如 法 国 、 大利 、 意 西班 牙 等 国家 。本 人认 为 文章标 题 不 应受 著作 权法保 护 , 为 其一 般 是 简短 的词 语 所 因 构成 , 虽有一 定智 力创 作 , 但其 并不 能达 到 著作权 法
浅谈网络出版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险都很高 , 而 侵 权 的 成 本 与 风 险却 很 低 , 甚 至 为 零 。在 这 种 环境 下 , 著 作 权 人 为 防 止 他 人 对 网 络 出版 作 品 的 非 法 使 用 。 必 然 会 在 版 权 作 品 上 采 取 一 些 有 效 的技 术 措施 , 令 使用 者不能任 意复制 、 发行 、 传 播 和 修 改 ,从 而 达 到 更 好 地 保 护 其 合 法
施, 如设 置密码 、 付 费浏 览等 , 目 的 主 要 是 使 用 户 未 经 允 许 无 法 访 问 、接 触 某 个
网 页 或 该 网 站 的某 些 内容 。
对著作权的侵犯存 有隐蔽性 、 迅速性 、 全 球 性 以及 罪 证 难 以 收集 等特 点
1 . 互联 网 的 特性 造成 了侵 权 易 、 维权
也存在很多问题 , 其中著作权问题是网络出版亟待解决的问题。
【 关键词】 网络出版问题 : 版权保护
一
、
网 络 出版 的 定 义
求 多 媒 体 开 发 者逐 一 去 取 得 在 先 作 品 权 利 人 的许 可 , 所 花 费 的 金 钱 和 时 间 都 极 为 可 观 。这 一 点 是 现 行 多 媒 体 开 发 者 最
容 易 地 找 到 有 形 的 物 证 . 网络 出 版 作 品
被 侵 权 后 ,不 法 者 可 以 轻 易 地 从 计 算 机 中 删 除 被 侵 权 作 品 。造 成 诉 讼 证 据 难 以 被 有 效 收集 的 窘境 。
2 . 网络 服 务 商 的 法律 责任 问题
著 作 权 由合 作 作 者 共 同 享 有 。 没 有 参 加
部 网络 出 版 作 品 在 虚 拟 的 网 络 世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摘要]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为文化与知识的传播及创作提供了有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为未经授权侵犯作者权利的行为带来了便利。
由于网络版权自身的特性以及现有的版权立法难以跟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不断受到新的挑战,文章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为切入点,针对侵权行为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救济机制,维护版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网络版权;侵权;立法保护一、网络版权侵权所谓网络版权也称为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互联网中任何一种信息、作品,公众都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复制功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其直接进行复制、抄袭、改编或演绎。
互联网可以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共享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上随意搜索诸如音乐文件、视频文件、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软件产品、解决方案等资源几乎就是随手可得。
据相关统计,2012年全国互联网业总产值已达2600多亿元,而触犯法律的可能性也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一)网络版权侵权现象产生的原因1.商业利益的驱动许多网络经营者将他人的网络作品作为营利的手段,或是当作吸引广大网民来注册的手段。
另外,不法分子通过扫描或录入的方式,将图书作品制作成电子文件上传到网络上,吸引广大网民通过支付电子货币的方式进行营利,从而直接影响到其图书的发行量,这对著作权人权益和出版社权益是一种直接的损害。
2.版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国版权业的发展较晚,经济规模较小,人们对版权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充分,版权保护的意识更是淡薄,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网络文学盗版现象十分严重。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作者本身版权意识不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不了解,有时会随意授权某些不合法的不具有资质的企业从而造成版权的侵害。
3.版权保护措施不完善我国网络技术中的一些标准规范体系不健全,网络技术标准不统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息资源的合法共享。
信息时代下数字出版侵权问题及解决方法分析
广告与品牌研究新闻文化建设 2021.2上新闻文化论坛64信息时代下数字出版侵权问题及解决方法分析黄 山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不断发展,数字侵权问题也受到了国家和民众的高度重视,而严重的侵权对于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分析了基于信息时代下的数字出版侵权问题的特征和表现,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应对方式,旨在为我国现代化的数字出版侵权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帮助。
关键词:信息时代;数字出版;侵权分析;解决对策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社会的建设。
而我国现代人群的阅读以及观影已不局限于传统的纸质作品或者电视,数字化的各种作品受到了民众的欢迎。
在这样的背景下,数字出版应运而生。
数字出版是在现代网络技术支持下的数字化新型出版模式,与传统的纸质出版不同,数字出版的传播速度更快,并且信息的传播形式也随之发生变化。
随着近年来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兴媒体极大地抢占了社会市场份额,而数字出版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势头极为迅猛。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我国整体的数字出版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同时,随着近年来媒体融合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信息化的发展对于数字出版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而其中最大的问题——版权问题,成为了数字出版发展的一个重大阻碍。
一、我国目前数字出版面临的现状以及侵权问题(一)我国数字出版以及版权保护随着近年来我国数字出版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化时代网络盈利模式的逐渐成熟,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而在《2019-2020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中发现,2019年国内数字出版社产业整体收入规格为9881.43亿元,较上年增长17.65%,说明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成绩显著,已经成为带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动力。
而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方面,我国的相关版权管理部门为了保障出版者的利益,不断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和完善,尽可能保持我国的网络环境良好,使数字版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网络著作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
浅谈网络著作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摘要:自《著作权法》诞生以来,无论技术如何发展变化,”利益平衡”理论一直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基础。
既要有利创造,也要有利使用,还要有利保护。
新技术的每一次发展,都会打破当时的平衡状态,经过《著作权法》的革新而达到一种新的利益平衡。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现在,讨论网络著作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利益平衡;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1”翻开著作权法,我们看到的也是一部有关利益分配的知识产权法律。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分配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各方权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其中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立足点,其体现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之精髓2。
在作品的创作层面上,一次作者与二次作者之间、改编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作品的传播方面,作品的创作者与作品的使用者之间,作品与出版社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无一不在著作权法中体现。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作品以不同以往的传播形式更加快捷迅速地在世界各地传播开来。
网络作品较之于传统作品不同的创作形式、传播形式,使网络著作权牵涉到比传统著作权更为广泛的利益群体。
在网络文学作品快速发展的今天,为了促进网络文学的良性有序快速发展,如何平衡网络著作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是网络著作权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20世纪末,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传统作品经数字化加工被人从线下搬到线上然后快速传播,或者作品本身就是直接在网络上创作而成的,不同以往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催生了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新闻作品转载的版权问题研究
新闻作品转载的版权问题研究在现代信息化的背景下,自媒体行业发展迅速,但随之带来的新闻作品转载的侵权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严重侵犯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合法权益。
如何有效打击此类侵权,成为各界人士研宄和讨论的热點。
本文通过分析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总结出当前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面临立法不完善、维权成本高、媒体行业自律性不强、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管平台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与规避措施,以期大幅度减少新闻作品被侵权的情况发生。
标签:新闻作品;转载;侵权;防范与规避一、引言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日渐普及,开创了一个自媒体时代,各种自媒体软件层出不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侵权纠纷。
近年来,网络媒体的竞争日趋激烈,有的网络媒体为了博取高点击率,牟取商业利益,在未经授权或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面临严峻挑战,不利于传统媒体的健康发展。
有效打击此类侵权,加强版权保护,对维护创作者们的劳动成果和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闻作品转载侵权概述——以《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为例随着网络和技术的迅速发展,新闻作品侵权转载的现象愈演愈烈,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
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还要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
经过了三年时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演讲稿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知识产权在网络时代的重要性。
在过去,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版权等法律保护的创新成果。
而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范围已经扩展到了数字内容、软件、数据等更加丰富的形式。
这些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企业的财产,更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因此,保护好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好人类文明的未来。
然而,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网络的匿名性和传播速度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
盗版、侵权、抄袭等现象层出不穷,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难度。
其次,信息技术的发展也给知识产权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网络时代的需求,需要我们不断创新、不断探索。
那么,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
让更多的人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创新。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更加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总之,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
浅谈“二次元社交圈”中的非法出版问题
浅谈“二次元社交圈”中的非法出版问题随着二次元文化的兴起,"二次元社交圈"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二次元社交圈指的是以二次元动漫、游戏、轻小说等为核心内容的社交圈子。
在这个圈子里,有着庞大的粉丝群体,大量涌现出了二次元文化的二次创作作品,比如同人绘画、同人小说、同人音乐等。
随着二次元社交圈的发展,其中也出现了一些非法出版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非法出版是指没有经过版权方允许而擅自出版、传播的作品。
在二次元社交圈中,有不少同人创作者将他们的作品通过网络或者自费出版的方式发布出来。
这些作品往往是基于原创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比如将原创小说、动画或者游戏中的角色进行二次创作的绘画、写作等。
虽然这些作品是粉丝对原作的热爱和创造力的体现,但是由于没有获得版权方的授权,部分作品涉及到版权纠纷,构成非法出版。
非法出版问题的存在对原作方、表演者以及二次创作者自身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对于原作方来说,非法出版可能会侵害其合法权益。
原作方往往是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制作和推广作品的,而非法出版的存在往往会影响原作的销量和品牌形象。
对于表演者来说,非法出版可能会导致他们的收入减少,因为一些粉丝可能会通过非法途径来获取相关作品而不购买正版。
对于二次创作者来说,非法出版问题对其创作积极性和创作环境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非法出版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解决。
重视版权保护,加强版权法律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版权法是保护原创作品权益的法律,应该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相关机构和组织可以通过举办座谈会、发布宣传材料等方式来加强版权法律的宣传,增强大众的版权意识。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处理侵权行为,维护原创作品的权益。
建立合法的二次创作渠道和平台。
二次创作作品是粉丝对原作的表达和创造的结果,应该得到合法的支持和认可。
相关机构可以与原作方合作,建立合法的二次创作渠道和平台,为粉丝提供展示和交流作品的机会。
浅谈网络出版
浅谈网络出版摘要:网络出版是因为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出版模式。
这种出版模式不仅使得人类社会中的信息传播成本降低,也打破了传统的媒体分界。
可以说,一种新的传播时代已经来临。
我国的出版企业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和经济利益的创造者,必须要清醒的认识到网络出版的特点、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便在这个新兴市场上取得竟争胜利。
关键词:出版网络出版出版企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出版活动也开始兴盛。
我们国家的行政管理部门将网络出版定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作品经过选择、编辑和选择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网络出版相对于传统的平面出版而言是一个新生事物。
本文将就这种新的出版的特点,以及中国网络出版业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得出初步结论,供贤者批评指教。
一要想了解网络出版的问题,就必须要先了解网络出版的特点。
网络出版这种方式同传统的平面出版相比,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出版物的出版形式发生了重要变化,书的出版形式由实物出版向着虚拟出版发展。
传统的以平面印刷图书为代表的出版物的制造与流通是建立在几千年来人类对于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研究基础之上的,我国古代的毕升、德国中世纪的古登堡都为这个发展过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这种以实物出版物的制造与流通过程为主的出版模式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数字革命的兴起,数字革命催生了网络出版这种新的模式。
在网络出版中,出版物从实物为载体变为以0和1两个二进制代码为载体的、虚拟的东西,因此其生产也就无需要传统出版所需的大量的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可称为一种绿色环保的产业。
而且其传播发行也在网络上进行,这样网络也取代了传统的销售渠道,可以集中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
2.受众的角色发生了改变,其角色由原先的被动的内容接受者,向主动的内容制造与传播者转变。
在网络时代,技术的进步使得很多受众都自觉或不自觉的转变成了网络内容出版者,原有体制下的出版把关人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融了。
论著作权网络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法律界限——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
论著作权网络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法律界限——从《一个馒头
引发的血案》说起
张哲
【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
【年(卷),期】2007(000)006
【摘要】网络环境下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著作权纠纷,使网络侵权和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问题成为知识产权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备受争议的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认为其使用影片相关画面和场景的行为,应属合理使用的范畴,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我国应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立法,以进一步明确和
规范网络作品的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法律界限。
【总页数】2页(P53-54)
【作者】张哲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法律边界——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起的思考 [J], 邓社民
2.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J], 王迁
3.网络侵权的特征、形式及对策分析——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谈起 [J], 姜海霞
4."合理使用"范畴内的表达自由——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之合法性 [J], 黄清
5.浅谈滑稽模仿的合理使用问题——由“馒头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J], 董东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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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版权作者:周子伟来源:《电脑知识与技术》2011年第20期摘要:网络环境下,侵权者的匿名性、侵权行为的低成本行、侵权材料的质量高、传播广泛迅捷行等导致一种表面与传统行为类似的行为,一旦在网络里实施,法律可能就会有不同的定性。
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又不影响网络功能并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我们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基本落脚点。
关键词:著作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合理使用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20-5024-021 复制权问题及其解决途径1)什么是复制权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作品的权利。
复制行为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复制行为是一种再现作品的行为,但是必须是在有形物质载体上的再现。
这就把复制行为与表演广播和放映等其他再现作品的行为区别开来。
例如通过朗诵再现作品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②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
著作权法上复制权定义为“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这就是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应当是能够导致产出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电视台对演唱会的直播虽然再现了作品,但是作品没有被固定在电视机中。
因为只要歌手在现场停止演唱,电视机中就不会继续播放作品了。
2)网络环境下对复制权的正确适用①传统复制与网络复制历史上最早的复制行为仅限于收藏、拓印、临摹等纯手工方式的复制。
随着技术的发展,随着印刷机、复印件、照相机和录音机等机器设备的出现,印刷、复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新的复制行为也相继出现了。
数字技术的发展则进一步推动了复制行为的进步。
它使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高质量的被固定在新型物质载体上,形成了新型复制品。
数字环境下的复制行为主要有:a)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硬盘和软件中。
b)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
c)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者他人计算机中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
d)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
②永久复制与临时复制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是否应该收到著作权法的规制?是否是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害?因为任何软件在运行过程中,都会在计算机的自动控制下进入计算机的内存。
从而在计算机的内存中形成对软件的复制件。
如果用户使用盗版软件,那么在运行的过程中必然就在内存中形成了对盗版软件的复制件。
从而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探讨内存中的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由于内存中的复制有其自身特点:就是一旦关闭计算机电源或者开始运行新的指令,内存中的暂时储存信息就会消失。
这种复制,有别于能够使作品长久地、稳定的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传统复制,因此被称为“暂时性复制”。
问题的焦点在于这种短暂的“固定”是否符合传统著作权法的“固定”要件。
传统的“固定”都是永久性的被永久保存,除非人为破坏,不会自动消失。
而内存中的复制却会自动消失。
对于临时复制问题,每个国家的处理方法不同。
为了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欧盟1991年《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第4条规定:以任何方法,在任何介质上,部分或全部的永久性复制或暂时性复制,应由著作权人授权。
我国不承认“临时复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这就需要以特别立法来填补这一法律真空。
用户通过网络阅读或者欣赏置于BBS或因特网网站上的数字化作品,包括在线阅读,在线欣赏网上图片,在线收听网上音乐或者网上电影(简称“浏览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浏览”会在计算机中形成两种复制件。
一种是在浏览时,数字化作品会被调入内存,在内存中形成复制件。
另一种是在用户多次登陆同一网页时,某些上网软件会自动在硬盘中划出一块区域作为缓存区域将被浏览作品以临时性文件的形式存入其中(简称缓存),形成复制件。
用户在下一次登陆同一网站时,上网软件将直接从硬盘的缓存区中调取,以加快速度。
用户长时间不访问同一网站时,上网软件会自动删除该信息的临时文件。
那么浏览行为是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呢?首先内存和缓存的复制是客观的技术现象。
内存和缓存中复制件的形成均不以浏览者的意志为转移。
从浏览行为来的目的来看,浏览人的目的并不是在内存和缓存中形成复制件,而在用欣赏阅读网络作品。
并且很少用户能够察觉在浏览的同时计算机在复制自己正在浏览的作品。
所以内存和缓存中的复制,是一种由浏览行为导致的附带性行为。
其次内存和缓存的复制件没有独立经济价值。
传统著作权法中的“固定”要件的实际意义是:一旦作品附带与复制载体之上形成有形复制件,著作权人就可以通过过的并保存该有形复制件而使作品得以流通,同时获得报酬。
公众也可以通过获得并保存有形复制件而阅读浏览该作品。
因此复制件具有可流通性和可利用性的独立的经济价值。
内存和缓存中的复制不可能脱离浏览行为而被单独利用或者传播,从而就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内存缓存中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
另外通过以经济价值和独立用途为标准,可以清楚地区分复制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件。
2 网络环境下的间接侵权问题及其解决措施1)什么是直接侵权、间接侵权①直接侵权: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控制着一类特定行为,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有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而实施受权利人控制的行为,即会构成“直接侵权”。
也就是说,专有权利划定了一个只有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人才享有的特定领域,未经著作权人或者法律许可而擅自闯入这一领域即构成“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的构成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影响直接侵权的认定。
如果直接侵权者确无主观过错,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与有过错的侵权者有所不同,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侵权行为并不在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内,将其界定为对著作权的侵犯时出于适当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政策考量或者这些侵权行为的可责备行,因此必须以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2)网络环境下间接侵权的解决措施: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的最大挑战莫过于侵权者的匿名性、侵权行为的低成本行、侵权材料传播的广泛性和迅捷性。
网络环境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最经常的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传播作品。
由于复制和传播数字化作品的成本极低、质量极高、速度极快,只要有份非法数字化作品被置于网上,短时间内疚可能被反复复制,广泛传播,从而给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然而当侵权行为发生后,著作权人却有很难找到直接侵权者或者直接侵权者的支付能力有限,造成著作权人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
这时,追究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成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新途径。
3 网络环境下对他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1)什么是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想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2)网络环境下对他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及解决途径①如何判定合理使用国际上的“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以以下三个条件为前提:只能适用于特殊情况、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1条也明确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内关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样,三步检验法已经被转换成我国国内立法,成为法院在作出相关判断是必须依据的标准。
②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行为传统上个人为了自己欣赏作品而负责作品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但是随着网络和各种数码设备的普及,普通消费者复制数字作品的能力大大加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
因此私人复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也需要根据“三步检验法”进行判断。
另外很多国家都实行了补偿金制度来解决私人复制问题。
模拟时代的录音机、录像机和空白带等之所以被征收补偿金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它们在日常生活中的首要用途是录制享有版权的音乐和电影。
所以要对此类物品征收补偿金,以弥补版权人的损失。
但是在数码时代,个人电脑、移动硬盘等具有多种多样的用途,很难说消费者是为了录制享有版权的音乐和电影而购买的。
让他们支付补偿金是不公平的。
另外补偿金制度是以版权人无法控制消费者的复制行为为前提的。
目前,各种为了防止未经许可复制数字化作品的“技术措施”已经广泛应用,比如对电影进行加密处理,对作品进行水印处理等等。
如果未来“技术措施”足以对私人复制行为加以有效地控制,那么对数码设备和媒介的收取补偿金就是多余的了,应当废止。
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个人为学习、研究、欣赏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经发表的作品,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著作权人进行合理补偿的机制,这与《伯尔尼公约》第9条还是有差距的。
另外,大量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下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影软件和文字作品,也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是否要考虑引进补偿金制度,对特定的数码设备和媒介收取合理补偿金,是我国立法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1] 邱均平,陈敬全,岳亚.网络信息资源版权的管理与对策[J].中国软科学,2002(1).[2] 陈邦武.网络出版的发展与网络版权保护[J].科技与经济,2008(4).[3] 熊敏瑞.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的限制[J].中国市场,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