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机械加工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前言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营摩托车零部件、通用机械零部件的生产等业务。
现主要生产通用机械的各型号的消声器共计80余款160多种状态。
主要与宗申通机、隆鑫通机、大江动力等大型总装厂配套,并形成了长期稳固的配套关系。
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消声器与年产3500万套电子配件(主要为电脑散热器)项目是由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
本项目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8、9社,并于2013年6月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备案证号为313491C39310036664,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2013年11月获得重庆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00138201300034号),规划用地性质为M2—二类工业用地。
在本项目之前,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一期工程“新建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项目",占地面积为13333 m2,主要建设冲焊车间、办公楼、职工宿舍,项目投产后,年生产通用消声器200万套(其中抛丸、喷塑、喷漆工序委外)。
目前“新建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项目”已完成环评手续,并设部分环保设施。
本项目名称为年产600万套消声器与年产3500万套电子配件,备案性质为新建.本项目改扩建完成后,总的生产规模为年产600万套消声器与年产3500万套电子配件,而且一期工程的200万套消声器所有生产工序全部在本厂内进行,抛丸、喷塑、喷漆等工序不再委托外公司进行。
故考虑拟建项目与原有项目之间的依托关系,本次环评按照改扩建项目执行,不仅对“年产600万套消声器与年产3500万套电子配件新建项目"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对已建好的“新建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存在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本项目新增占地面积23291m2,改扩建完成后总占地面积为36624m2(含一期工程项目占地面积13333 m2),总建筑面积为320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改扩建原冲焊车间(在车间内增加部分焊机和冲压机,以满足改扩建后生产规模,将该车间各分为冲压车间和焊接车间,便于焊接废气收集)、喷涂车间、模具车间、1号预留厂房、2号预留厂房、仓库、食堂各一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渝府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9〕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作用,健全体制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研究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目录第一部分重庆市基本情况一、自然环境与资源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三、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四、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与成就第二部分气候变化对重庆的影响与挑战一、重庆气候变化的基本事实二、重庆气候变化趋势预估三、气候变化对重庆的影响四、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挑战第三部分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原则三、近期工作目标第四部分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一、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构建设二、围绕重点领域,策划实施重大项目三、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四、实施科技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五、开展对外合作,促进技术经济交流六、鼓励公众参与,提高社会意识前言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
守护秀美的生存家园——“重庆环保世纪行”回首环保条例实施一年
中大胆创新 , 一些举措在全国都 是首 次。然
而王洪华却认 为 , 辨证地 看 , 任何 再好的事 物都有瑕疵 , 特别随着 时间的推移 , 出现 会
一
法 ,而是把矛头 直指全市环境保 护 中存在
的监 管难题 。 作为一 部“ 先全 国” 领 的环 保法 规 , 一 年来 , 《 例》 该 条 对重 庆市 的环境保 护工 作 起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 用 。重庆市人 大常委 会副主任卢晓钟认 为 , 年的“ 今 重庆环保世
华 表示 。
庆环境保护条例》 实施一 周年 , 为了契合这
一
众所周知 ,去 年修订的环保条 例立法 调研非常细致 , 综合各方 意见 , 在实际立法
主题 ,今年重庆 环保世纪行 的工作改变
投诉不断 ,突出的环境问题长期 得不到解
决。“ 这是严重侵犯 群众环境权益 的违法违
了过去单纯曝光 污染 企业和污染行 为的做
例》 虽然有着很多创新 , 但也需不断修补。 保部门 、 区县政府 、 生产企业 不单 详谈实际 操作 中存在 的难处 , 就《 还 条例 》 条文 等提
出许多建议 。
纪行” 工作 , 应把重点 放在调研《 条例》 的执 行情 况和《 条例》 的可操作性上 。
对不履 行职 责或违 规擅 自审批 项 目的 , 将 依照《 条例》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张勇告诉记者 , 根据《 条例》 规定 , 市政
府印发《 重庆市工业项 目环境 准入规定》 以 , 污染物排放强度限值 ( 万元工业增加值 的污 染 物排放量 ) ,作为衡量项 目污染物排放强
环保局 明确提 出,条例 》在实践 中 , 《 存在部分条文 规定不完备 的情况 。譬 如建
设项 目试生产 环节中 ,规定试生产期 限最 长不超过一年 ,那 试生产超过一 年该 如何 处理并未明确 。同时 , 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破
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为了引导电镀行业健康发展,抑制盲目扩张,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按照有利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对电镀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在主城区及电镀企业较集中的区县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引导电镀企业集中生产、集中污染治理。
(二)电镀企业原则上进入市统一规划建设的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
(三)在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外新设立的重点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因特殊要求需新建的电镀厂点,如国防军工、科研等项目除外)。
(四)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及电镀企业应距离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500米以外,且不得影响饮用水源。
(五)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设立时须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才能建设。
二、电镀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必备条件1.电镀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环境准入有关规定和产业布局的要求。
2.生产厂房、地坪、生产设备、管网、工艺符合电镀生产和设计要求,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收集处理设施或措施,并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控)设施。
3.工商营业执照。
4.排污许可证。
(二)基本条件1.厂容厂貌整齐清洁、环境绿化好。
2.厂房建筑结构和地坪等符合电镀生产要求。
3.工艺布局合理、无滴漏、工作环境良好。
4.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设备完好、有完善的监督机制。
5.有电镀技术人员,电镀工、环保操作工应持证上岗。
6.有质量管理制度,有完整的质量管理控制和管理体系。
7.有质量标准,有基本质量测试设备。
8.有技术标准,工艺文件齐全、完整。
9.镀件合格率达标。
10.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有节能降耗措施。
11.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齐全,废水、废气等达标排放,废弃物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12.职业卫生规章制度齐全,职业卫生监测达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保留并完善《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目前仍在实施的政策措施;取消《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执行时限到期、被新政策替代等不再适用的政策措施。
二、新增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对2017年以来出台以及之前已出台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政策措施,补充纳入目录清单。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83项)2.重庆市新增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91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4日附件1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83项)序号政策措施类别政策措施主要内容牵头部门1政府性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商务委2政府性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市林业局3保证金管理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市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住房公积金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调整为12%,最低缴存比例调整为5%,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我市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完整word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阴极电泳涂装环评报告
目录前言 (1)1 总论 (3)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1.3 评价内容及重点 (6)1.4 环境影响要素识别与评价因子 (6)1.5 评价标准 (8)1.6 评价工作等级、范围、时段 (12)1.7 环境敏感点及环境保护目标 (14)2 项目概况 (15)2.1 现有项目概况 (15)2.2 改扩建项目概况 (20)3 工程分析 (26)3.1 生产工艺流程 (26)3.2 水平衡、VOC S平衡 (30)3.3 产污分析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32)3.4 本项目“以新带老”治理措施 (38)3.5“三本账”分析 (39)4 区域自然与社会环境概况 (40)4.1 自然环境状况 (40)4.2 社会环境概况 (43)4.3 园区规划 (43)5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6)5.1 环境空气 (46)5.2 地表水环境 (47)5.4 小结 (50)6 环境影响分析 (51)6.1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51)6.2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6)6.3 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8)6.4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59)6.5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60)7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62)7.1 社会环境影响要素识别 (62)7.2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 (62)7.3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62)7.2 社会环境影响结论 (63)8 环境风险评价 (64)8.1 概述 (64)8.2 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辨识 (64)8.3 评价工作等级和范围 (66)8.4 最大可信事故及概率 (67)8.5 风险事故环境影响分析 (67)8.6 风险管理 (68)8.7 小结 (70)9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71)9.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其评述 (71)9.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其评述 (72)9.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74)9.4 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74)9.5 环保投资估算 (75)10 清洁生产分析与循环经济 (76)10.2 循环经济分析 (81)11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82)11.1 总量控制基本原则 (82)11.2 总量控制因子及总量指标的确定 (82)11.3 总量指标来源 (82)12 公众参与 (83)12.1 公众参与的目的 (83)12.2 公众参与的方式、内容和调查范围 (83)12.3 调查结果统计及分析 (84)12.4 评价对公众意见的反馈 (86)13 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87)13.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87)13.2 与重庆市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87)13.3 规划符合性分析 (90)13.4 选址合理性分析 (90)14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92)14.1 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2)14.2 环境效益 (92)14.3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93)15 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94)15.1 环境管理 (94)15.2 环境监测 (95)15.3 环保竣工验收 (96)16 结论及建议 (99)16.1 结论 (99)16.2 建议 (104)附图附图1 本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本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及评价范围示意图附图3 塘坊片区标准厂房分布图附图4 本项目总平面布置及排水管网示意图附图5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示意图附图6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示意图附图7 璧山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及产业布局规划图附图8-1 公众参与调查首次公示(现场张贴公示)附图8-2 公众参与调查第二次公示(现场张贴公示)附件附件1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渝(璧山)环评通[2013]123号附件3 《环评通知书延期申请》附件4 《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附件5 项目厂房租赁合同附件6 《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璧山)环排证[2013]0080号附件7 关于重庆璧山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附件8 《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14]第WT041号;《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12]第HP061号;《监测报告》SPBEMS-2012-SYW011;《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14]第WT167号;《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13]第PX046号附件9 阴极电泳涂料SGS监测报告附件10 危废处置协议附件11 公众参与汇总意见及部分公众参与调查表附件12 《璧山县涂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阴极电泳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会专家组评审意见附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前言璧山县涂鑫机械有限公司始建于2007年,原名璧山山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厂原厂址位于璧山县青杠街道缙云路16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九龙坡府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8〕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7〕45号)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1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面提升全市投资便利化水平,结合近年来国家和市出台的产业投资政策、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我委牵头汇总编制了《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和应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要按照《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要求,在办理投资服务时,进一步完善规程,创新举措,缩短周期,为企业投资提供便捷服务。
要建立高效务实、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助,增强工作合力,优化全市企业投资政务服务环境。
要结合产业投资政策的调整、法律法规的修订等情况,及时提出分区域、分行业的产业投资准入政策调整意见,进一步提高产业准入政策的时效性和精准度。
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22日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一、总说明(一)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分区域范围如下。
重庆环保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渝府办发〔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营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园区(含各开发区的工业集聚区,下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园区空间保障(一)严格园区空间管理。
全面清理工业园区现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情况,科学规划未来工业园区国土空间布局,明确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并报市政府批准。
除在安全生产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内实施,未进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
(二)保障中小企业用地。
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规划一批产业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可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污染可控并参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每个区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创建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楼宇产业园、微型企业孵化平台。
(三)强化产业用地供给。
逐步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采用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根据企业意愿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
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考核评估报告编制指南
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考核评估报告编制指南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评估报告编制指南目录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1)第二部分评估依据 (1)1 法律法规、规章 (1)2 标准、技术规范 (2)第三部分术语及定义 (3)第四部分评估报告内容 (4)1 企业基本情况 (4)1.1 企业基本信息 (4)1.2 企业上次开展评估情况 (4)2 企业周边环境功能区划及敏感区 (5)2.1 环境功能区划 (5)2.2 环境敏感区 (5)2.3 企业执行的环境标准 (5)3 评估内容 (5)3.1 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 (5)3.2 产业政策执行 (6)3.3 清洁生产审核 (6)3.4 物料消耗、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7)3.5 限期治理制度执行 (17)3.6 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17)3.7 排污申报和收费制度执行情况 (18)3.8 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运行、报告与维护情况 (19)3.9 环境风险防范及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2)3.10 环境纠纷、环保信访及违法处罚情况 (24)3.11 重金属污染管理情况 (24)3.12 固体废物管理情况 (25)3.13 环境管理档案情况 (27)4 评估等级 (27)5 整改与改进 (45)6 结论 (45)7 附件 (45)第五部分评估报告格式 (46)1 封面 (46)2 内封面 (46)3 前言 (46)4 报告编制单位责任表与资质证书 (46)5 目次页 (46)6 正文 (46)7 附件 (46)8 评估机构及企业对报告的承诺书 (46)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内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评估报告的编制。
第二部分评估依据1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2011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环发[2006]20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8]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8]38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8]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03号)《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环办“2011”48号)《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环办“2011”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记录簿标准化考核评估细则》(渝环“2012”52号)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执行。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精心整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自制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一)实施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的规划,其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项目 (川维bdo扩能项目)环境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公示我局于2012年12月19 日受理了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单位提交的10万吨/年1,4丁二醇(BDO)扩能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许可申请材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即日起,公众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受理中心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89181941传真:89181941电子邮件:cqhbjhpc@10万吨/年1,4丁二醇(BDO)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1. 建设项目概况1.1 建设项目的地点及相关背景鉴于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SVW,以下简称川维厂或川维)和韩国爱思开综合化学投资(中国)有限公司(SKGC,以下简称爱思开或爱思开综合化学)均有合作意愿,当前首选1,4-丁二醇(BDO)作为合作项目。
2011年4月14日双方在川维厂正式签署了BDO合资项目谅解备忘录,由川维厂和SKGC按股比50:50组建一家合资公司,由该合资公司建设并运营世界级规模的1,4-丁二醇(BDO)装置。
业主规划建设20万吨/年BDO项目,该项目一次规划,分两期实施,每期建设10万吨/年BDO生产装置,同时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岛项目。
目前10万吨/年1,4-丁二醇(BDO)项目以及公用工程岛项目均已通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审批文号分别为渝(市)环准〔2012〕108号、渝(市)环准〔2012〕172号。
本次评价内容为10万吨/年1,4-丁二醇(BDO)扩能项目。
拟建项目选址位于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即原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内,与10万t/aBDO项目及公用工程岛项目位于同一厂区范围内,占用土地类型为规划的生产建设用地。
拟建场址位于川维厂新生产区的西面,距长江岸边约1.3km。
拟建项目充分依托10万t/aBDO项目的场地,在乙炔装置中,对反应部分单元进行扩建,对乙炔洗涤和提浓部分等单元,进行扩能改造;在甲醛装置中,对甲醛装置进行扩建;在BDO装置中,对BYD反应单元进行扩建,对BDO单元进行扩能改造;对乙炔装置和甲醛装置的变电所、BDO装置的变配电站进行改扩建;对DCS中央控制室进行改扩建;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改扩建,最终达到20万t/aBDO 产能和规模。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氟化工产业园(核心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氟化工产业园(核心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渝环函[2012]674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氟化工产业园(核心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渝环函〔2012〕674号)重庆彭水工业园区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庆氟化工产业园(核心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函告如下:一、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报告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有关要求,基础资料详实,评价方法适当,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可靠,环保对策措施总体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结论和建议。
二、重庆氟化工产业园(核心区)规划(以下简称“氟化工园规划”)位于彭水县保家镇,规划面积2.58平方公里,规划建设成为体系完整、特色鲜明、产业链完善、国内先进的新型氟化工产业基地,产品主要包括基础化工原料、基础氟化工原料、氟烷烃、含氟聚合物、高性能氟化盐产品、含氟精细化学品。
三、关于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较好,在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区域环境可以支撑氟化工园规划的实施。
鉴于规划区山区地形及气象条件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园区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规划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合理规划布局。
氟化工园周边应设置1公里的防护距离,不应在其间规划布局学校、医院、集中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宜种植对氟化物敏感的农作物;配套服务区宜布置在氟化工园和保家工业园上风向区域;溪口村应调整功能定位,不宜再作为居民集中区。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重庆市【发布时间】2018-07-26【生效时间】2018-07-26【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第一篇: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一、总则(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工业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五)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一小时经济圈”内工业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工业项目。
(七)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排污量的工业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
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和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九)存在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必须配套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十)在长江、嘉陵江都市区江段及其上游严格限制在沿江河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等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内环线以内禁止建设燃煤项目,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区域禁止建设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都市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区域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规范
附件1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特色工业园区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9‟76号)精神,特制定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规范:1、把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成片工业和仓储用地纳入工业园区规划控制范围,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有序开发;严格按照《关于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拓展审批工作的意见》实施拓展。
2、科学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家九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实施意见》的要求合理布局产业,发展产业集群。
3、科学编制工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园区工业用地比例不宜低于65%,平均容积率不得低于0.8,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园区规划的公共绿地中应有不低于70%用于种植树木。
园区内工业项目建筑密度不宜低于40%,绿地率不得高于25% ,规划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高于7%。
4、科学编制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健全环保管理制度,除必要的倒班房外,不得建职工宿舍。
在园区建设的同时规划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入驻园区工业企业必须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要求。
5、在工业园区附近防护距离外按照不高于园区面积50%的比例规划配套综合用地,用于集中建设职工宿舍、行政办公等配套项目。
按园区面积测算,职工宿舍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每平方公里2万方。
6、全面推广建设各类型的标准厂房,按园区面积测算,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每平方公里5万方,建筑容积率应不低于1.2,不高于3.0。
7、健全园区“一站式”行政服务机构,实行企业手续全程代办服务,建立园区安全管理制度。
在有条件的园区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8、建设完善工业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做到园区范围内有线网络宽带全接通、无线网络信号全覆盖,有条件的园区要建立电子政务系统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渝府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9〕7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按照市委三届三次、四次全委会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促进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加强规划管理,提高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总体规模和质量,把特色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发展目标到2012年,全市特色工业园区实现工业销售产值10000亿元、工业增加值3000亿元、利税总额800亿元,安置就业人数达到100万人;发展壮大“6+1”支柱产业,加快建设9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形成5个以上千亿元级、30个以上百亿元级工业园区,形成5个以上千亿元级、20个以上百亿元级产业集群。
三、扶持措施(一)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和仓储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扣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计提的规费后,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2009―2012年,对“两翼”区县(自治县)每年产生的市级税收环比增量,“一圈”中主城九区的工业园区范围内每年产生的市级税收增量的50%及其他区县的工业园区范围内每年产生的市级税收增量,由市财政定向补助区县(自治县)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快建设“两翼”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工业园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项目,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帮助工业园区融资建设机制;加快建设三峡库区移民生态工业园项目,建立三峡后续工作资金投入补助和对口支援省市异地援建机制;建立“一圈两翼”对口支援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项目目标考核机制,探索创新工业园区多元共建和投资利益分享机制。
表810事故排放的氨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
前言重庆威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济类型为民营企业。
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岩河居委15组,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高级中间体的研发及生产,制剂研发及生产。
公司“唑嗪类药品及新药常山酮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拟建项目”)选址于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龙岩组团,是南川委发[2012]53号《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重点引进和支持的工业项目。
根据2014年4月审查通过的《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龙岩组团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建项目属于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龙岩组团“起步区在建项目"。
拟建项目工程总投资1980万元,建设周期24个月,设计年产原料药及中间体160吨/年。
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为公司创造产值40000万元/年,实现利税约4000万元/年,新增就业人数约150人以上,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拟建项目已基本完成办公楼、质检化验中心、原料药一车间、原料药三车间、危险化学品库房等工程的土建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此,公司委托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承担此项工作.在接受委托后,我院派有关环评技术人员多次深入现场踏勘、调查,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重庆威鹏药业有限公司唑嗪类药品及新药常山酮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版),现呈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进行技术评估。
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我们得到重庆市南川区环保局、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管委会、重庆威鹏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在此表示感谢。
ﻬ1 总则1.1 编制依据1。
1.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实施)(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版)(2011年3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版)(2004年8月28日)1.1。
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DOC)
附件2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4年版)简要说明:(一)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结合重庆实际,制定禁投清单。
(二)禁投清单包括禁止和限制两类目录。
禁止类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新建或需要淘汰的,以及结合重庆实际需要在全市禁止新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限制类按照“行业限制+区域限制”的方式制定,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要求需要升级改造,以及按照《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中明确不得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三)本清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内外资企业投资。
凡是列入本清单禁止类项目,全市境内一律不得准入,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国土、城乡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水、电、气等有关单位不得提供保障。
凡是列入本清单限制类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相应行业和相应区域的要求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准入。
凡违反规定批准其进行投融资建设或生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本清单为2014年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五大功能区发展情况,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投资建设项目(一)禁止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
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二)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不包括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三)禁止新建以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1.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沿岸地区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下同),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指铬、镉、汞、砷、铅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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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作者:来源:建管处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5日
一、总则
(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统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编制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区县依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对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
(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五)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一小时经济圈”内工业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居住文教区和人口稠密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工业项目。
(七)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排污量的工业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和区域,
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九)存在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必须配套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经采取措施仍不能消除的工业项目。
(十)在长江、嘉陵江都市区江段及其上游地区重庆段,严格限制可能给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等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内环线以内禁止建设燃煤的工业项目;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区域禁止建设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十一)“一小时经济圈”内的工业项目应符合下列污染物排放强度限值要求。
1、都市区内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6.9千克、氨氮不高于1千克。
其中,高新区、经开区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3.5千克、氨氮不高于0.5千克。
2、万盛区、双桥区、永川区非沿江地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南川区内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2.6千克、氨氮不高于0.4千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不高于48.6千克、烟尘不高于12.6千克;永川区内废水直接排入长江的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19.5千克、氨氮不高于2.9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