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出版犯罪的两个问题
非法出版行为是如何认定和识别
非法出版行为是如何认定和识别非法出版行为是的认定一、非法经营罪之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关于非法出版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两种涉及非法出版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一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二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前者为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后者为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
司法解释颁行前,有学者认为对盗版以外的所有情节严重的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行为,均宜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这种观点是较为中肯的。
但解释严格规定,对于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需情节特别严重方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第二种情形即出版程序违法出版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加重构成,值得思考。
我们倾向于这种行为只存在基本构成。
针对出版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与他人事前通谋出售、出租或非法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解释规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司法解释对非法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做出了明确规定:(1)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条件的相异标准。
单位非法出版行为规模大、危害严重,解释规定单位较自然人非法出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更高数额标准。
(2)定罪条件中数额与情节并重。
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以数额为定时因素的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因此数额、数量接近起点但存在特定情形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3)定罪数额适应犯罪情型的多元化。
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存在非法经营仍未能赢利甚至亏本、破产者,数额标准上采违法所得数额与经营数额择一方式。
只要两种数额之一达到定罪条件即构成犯罪。
(4)计量方法多元化和富操作性。
鉴于一些案件中无法计量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了其他计量办法(如报纸按份、期刊按本、图书按册、音像出版物按张)。
出版业中的盗版问题和加强版权保护措施
出版业中的盗版问题和加强版权保护措施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出版业面临着盗版问题愈发严峻的挑战。
盗版不仅侵犯了作者和版权方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出版行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加强版权保护措施势在必行。
二、盗版问题的现状1. 盗版市场规模庞大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盗版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电子书、音乐、电影等文化产品易于复制和传播,成为盗版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温床。
2. 市场监管薄弱缺乏有效监管机制是导致盗版问题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监管部门的力量有限,控制互联网上海量内容几乎成为不可能之事。
3. 技术手段升级盗版者利用先进技术手段逃避打击,如虚拟私人网络(VPN)等工具可以隐藏真实IP地址并突破地理限制,使得盗版活动更加隐蔽和复杂。
三、盗版问题的影响1. 经济损失盗版行为导致出版业的经济利益急剧减少。
作者和版权方无法从正当途径获得应有的回报,进而对创作积极性造成冲击,影响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2. 知识产权受损盗版不仅侵犯了作者的知识产权,也妨碍了创新和知识传播。
这种现象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并阻碍了优质文化产品的推广与传承。
四、加强版权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加强版权保护措施是维护出版业健康发展和促进文化产业繁荣所必需的重要手段。
1. 完善法律体系国家立法部门应建立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盗版行为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在国际层面加强合作,共同解决跨境盗版问题。
2. 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教育是推动版权保护的重要一环。
通过开展公益广告、举办行业研讨会和讲座等活动,提高公众对盗版问题的认识和警觉性。
3. 发展合理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利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保护措施,有效防止文化产品的非法复制和传播。
与此同时,提供更便捷和便宜的正版渠道,降低市场上盗版产品的吸引力。
五、加强版权保护措施的挑战1. 持续创新技术手段盗版者利用新技术不断更新手段,打击侵权行为面临着巨大困难。
非法出版物的量刑标准
非法出版物的量刑标准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许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销售或者进口、出口、运输、邮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行为。
非法出版物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还可能对公众产生误导和危害。
因此,针对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出版物的生产、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生产、复制、出版、印制、复制、发行、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非法出版物的进口、出口、运输、邮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进口、出口、运输、邮寄非法出版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非法出版物的数量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非法出版物的销售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对于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还可能构成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等情形,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罚。
同时,非法出版物的数量、销售额等也将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总的来说,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将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打击,根据行为的性质、数量、后果等因素,将对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量刑。
对于从事出版行业的人员来说,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非法出版物的生产、销售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出版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不购买、不传播非法出版物,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非法出版物管理制度
非法出版物管理制度我国非法出版物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实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出版业在我国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
而在这个过程当中,非法出版物的问题也日益严重。
非法出版物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为了加强非法出版物的管理,我国积极推行了一系列的非法出版物管理制度,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首先,我国非法出版物管理制度的完善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上。
我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进行修订。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增加了对非法出版物的管理内容。
此外,我国还多次发布了关于加强非法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和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与任务。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为非法出版物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非法出版物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其次,我国非法出版物管理制度的实施体现在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上。
为了保障非法出版物管理制度的顺利执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了执法力度,加大了对非法出版物的打击力度。
各地公安机关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加大了打击非法出版物的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出版物的制作、传播和销售行为。
此外,我国还积极加强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非法出版物的传播。
再次,我国非法出版物管理制度的实施体现在推动出版业的发展和创新上。
为了提高出版业的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我国出版界积极推动非法出版物管理制度的实施。
出版界加强自律,严格控制出版物的质量,营造一个健康的出版环境。
同时,出版界也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利用新的科技手段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和效率,创造更多的文化产品。
这些努力不仅有效地推动了出版业的发展,也加强了非法出版物管理制度的实施。
最后,我国非法出版物管理制度的实施还体现在公众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上。
公众的知识和意识是非法出版物管理制度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非法出版物整治工作总结
非法出版物整治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非法出版物的制作和传播方式也日益多样
化和隐蔽化。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出版物的生产和传播,我国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出版物的监管力度。
通过加强对印刷厂、发
行单位和网络平台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出版物的生产和传播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非法出版物市场的打击,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的销售和传播渠道,有效遏制了非法出版物的传播。
其次,执法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出版物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执法力量和技术手
段的应用,及时破获了一大批非法出版物案件,有效遏制了非法出版物的制作和传播。
同时,加强了对非法出版物制作者和传播者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了一批非法出版物制作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最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了非法出版物的整治工作。
通过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众对非法出版物的认识和警惕,有效遏制了非法出版物的传播。
同时,加强了与社会组织和媒体的合作,共同打击非法出版物的生产和传播,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整治合力。
总的来看,非法出版物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出版物的整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非法出版物的生产和传播,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
【读书笔记】读《论犯罪与刑罚》的不完全笔记
说明:由于读此书是在断断续续之间,所以这里的笔记主要是我在法院实习期间利用空余的时间写的,一直写到第十七章。
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只是把这本书看完,没有写笔记。
不过我还是会在后面几天把读后感写出来。
我的版本是由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下面就是笔记的内容,希望在更后面的日子里,我能把笔记补全。
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培根贝卡利亚将此格言作为卷首语。
在培根的这句名言中,他说出了一个很朴素的道理:播种与收获不是同时进行的,播种与收获是有一个过程。
而贝卡利亚将此格言作为卷首引语,我觉得他是认为犯罪与刑法的完善就是一个艰难的事物,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很漫长的。
以我现在的眼光看,这一个过程将伴随人类发展的全过程。
当然,犯罪与刑法的发展是分阶段的。
我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产生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完善阶段。
由于各个国家的民主发展情况不尽相同,每个国家所处的阶段也是不相同的。
就目前世界上的总体情况来看,我觉得现阶段应该是处在成熟阶段。
以培根的此格言作为卷首语,足以说明贝卡利亚的判断力,预测能力是多么的深远。
二、致读者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法》出版后,教会的教士法基内写了《对题为<论犯罪与刑法>一书的注评》,对贝卡利亚进行攻击。
《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也就是本章《致读者》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
该文虽以贝卡利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韦里兄弟执笔写的。
下面的这几句话是我从《致读者》中摘抄下来的,我想谈谈自己的理解。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这句话让我想起了万能的耶稣,世间人行为内在有善恶之分,然而万能的耶稣会宽恕一切行为内在有恶的人。
而神学家作为教会原则的守护者来“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那他们确定了界限就会依照教会法来审判处理那些行为有恶的人。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识别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识别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一)非法出版物是指: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二)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识别零售书店的进销业务人员,如能基本掌握非法出版物的识别方法,一般就可以防止在进销业务活动中上当受骗。
非法出版物的识别要点是:(一)查看封面、插图和广告。
新闻出版署规定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待读者,而黄色书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等刺激性画面;非法刊物还往往在封面上标出挑逗性目录,甚至以目录代替刊名,或目录的字体大于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号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长期销售,这些非法刊物的插图也往往印有色情、淫秽、恐怖、凶杀画面。
(二)查看版权页。
其中包括:一看版权页的版本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著录是否准确、完整, 1991年9月以后出版的图书,版权页(或扉页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记证号的,一般均为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净化书刊文化市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 8 年12月2 3 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对于新刑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打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司法解释,新闻媒体作了充分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解释》中的很多内容是根据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作出的规定,应当说针对性较强,能够适应打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需要,对于维护正常的出版管理秩序,净化文化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有幸参与这一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笔者愿就《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结合个人的学习体会,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ﻫ一、《解释》的起草背景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显示,近年来开展的“扫黄打非”行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暴露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非法出版物的品种、数量增多;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泛滥;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非法出版活动增加。
例如,自19 97 年以来,各地陆续发现并查缴了大量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品种多达百余种。
有些非法出版物通过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间接丑化、歪曲党的领导,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有些非法出版物通过对时局的妄测,散布政治谣言,企图制造社会动乱;有些非法出版物低级趣味,宣扬色情、迷信甚至邪教思想等等。
由于这些非法出版物迎合了一些具有不健康心理的人的口味,导致这些非法出版物的总体发展呈愈演愈烈的趋势。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虽然加大了查处力度,但由于这类案件的查处难度较大,加之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特别是对修订后刑法有关规定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在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进行处理时出现障碍,致使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
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这部司法解释。
非法出版物案例的典型意义
非法出版物案例的典型意义
非法出版物案例的典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知识产权:非法出版物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通过对非法出版物的打击,可以有效地保护原作者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2. 维护消费者权益:非法出版物往往存在质量低劣、内容虚假等问题,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这些产品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打击非法出版物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公众的利益。
3. 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出版物是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打击非法出版物有利于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文化创新和繁荣。
4. 规范市场秩序:非法出版物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出版物可以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5. 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对非法出版物案例的宣传和警示教育,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人们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从而自觉抵制非法出版物。
因此,打击非法出版物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文化创新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鉴别能力,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
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30•【文号】•【施行日期】1991.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便于准确地认定、取缔非法出版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
”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此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的规定,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亦属非法出版物。
2、凡是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
3、盗用中央级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地方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所在的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其它的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
4、出版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个人,请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缔非法出版物时,应同时提交该出版物的样本。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8篇司法解释2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4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109篇相关论文15篇实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法释[1998]30号)为依法惩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论非法经营罪的几个问题
【 作者简 介 】吴仁碧 (15 一),女 ,重废市人 ,西南政 法大擎法学院副教授 、硕士研 究生尊绵 ;研究方向 :中国刑法。 96
3 6
箫非 法经瞀罪的袭佃闰题
匿和非法贸寅外匿犯罪的决定 》第四傺规定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埸所 以外非法其寅外匿的樽成本罪;19 99
年 全国人 大常委 通遇 的刑法修 正案 第 8 规定 :未经 团家批 犟 ,非法 经 管 券 、期 货 或者保 险柴耪 的行 届 傺
横成本罪; 焉打擎一些 以典富行 、 搪保公司、 理财咨翔公司等形式存在的 “ 地下钱驻” 非法徭管活勤, 09 20 年2 月的刑法修正案 ( ) 5 七 第 僚在本罪的 “ 未经圆家有网主管部朗批犟非法经管 券 、 期货 、 保险柴耪 的”之後增加规定了 “ 或者非法徙事资金支付结算柴耢的” ;另外遗有附属刑法和圆 院行政法规规定可 纳入本罪的新规定.一侗罪名在十蜍年就多次修改在所有的罪名中是罕兄的 , 故建 分解 罪罪名的觐黠 不切寅 隙。中圆社 畲主羲 市埸经 清髓 制性 赞和社 畲魔 于深化 改革 的圆情需 要一 侗较 扇概括 的规定 ,不 能赓 除此罪的兜底保款。_是祗要正碓理解和把握 “ 一 其他殿重摄乱市埸秩序的非法缝管行扇”的本管和筢圉 , 封 解释 主髓 作 出殿格 限制不 合造成 破壤 罪刑法 定原 则 。至于如 何限制 ,下文 将祥细 输述 。 故 本罪既不 能縻 除也不 能分解 、也不能 赓 除兜底僚 款 ,但 虑探 究 如何 防止此兜 底僚 款破壤 罪刑 法定原
口袋性臀才能逋虑打擎缝管失箍行属。二是圜家封经管活勤的管理髓现在各行各柴 , 加之 中圆缍滂髓 制是 社 含 主羲市 埸缝滂 ,决 定 中圆 限制或 禁止 经 管 的主髓 、棰数 、方式 比资本 主羲 圆家 多 ,如 每一 项 限制或禁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识别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一)非法出版物是指: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二)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识别零售书店的进销业务人员,如能基本掌握非法出版物的识别方法,一般就可以防止在进销业务活动中上当受骗。
非法出版物的识别要点是:(一)查看封面、插图和广告。
新闻出版署规定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待读者,而黄色书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等刺激性画面;非法刊物还往往在封面上标出挑逗性目录,甚至以目录代替刊名,或目录的字体大于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号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长期销售,这些非法刊物的插图也往往印有色情、淫秽、恐怖、凶杀画面。
(二)查看版权页。
其中包括:一看版权页的版本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著录是否准确、完整,1991年9月以后出版的图书,版权页(或扉页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记证号的,一般均为非法出版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12.17•【文号】法释[1998]30号•【施行日期】1998.12.2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法释[1998]30号为依法惩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如何应对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件的打击和处理
如何应对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件的打击和处理在日常生活中,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案件时有发生。
这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破坏了市场秩序,还损害了正版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产业的发展。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打击和处理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件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和处理方式。
一、加强执法力度针对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案件,执法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
定期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销售行为。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办案效率。
二、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认知,从根源上减少市场需求。
执法部门可以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倡正版文化,引导公众购买正版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同时,加强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和青少年对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警惕性。
三、加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销售点的核查和审查,严格审核经营者的相关证照和资质。
对发现的非法出售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与此同时,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打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在线销售行为。
四、加强国际合作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是跨国性的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法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加强情报共享,提高异地办案的效果。
加强与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性的盗版行为,维护全球知识产权秩序。
五、加强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击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手段也需要不断提升。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市场的监测与分析,提前发现非法销售的线索。
利用技术手段开展网络举报平台,方便公众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和举报,加大打击力度。
六、加强刑事处罚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需要依法严惩。
如何应对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件的打击和处理
如何应对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件的打击和处理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件的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威胁,也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
为了保护社会的合法权益,打击和处理这类案件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如何应对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件的打击和处理的方法。
一、加强执法力度针对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行为,执法机构需要加大打击力度。
首先,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其次,增加执法人员数量,确保足够的警力和力量可以参与到打击和处理这些案件中。
另外,加大对案件线索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破案率和定罪率。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件一般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领域,因此,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非常必要。
各执法部门应共同协作,加强信息共享,互相支持,形成打击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合力。
另外,政府部门还应加强与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三、加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防范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件的重要手段。
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加强对倒卖盗版、复制机、烧录设备等工具的管控,并加大对重点市场、线上销售平台的监测和打击力度。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制裁。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框架,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力度。
此外,还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认识,增强侵权行为的法律敬畏意识。
五、加强国际合作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件常常涉及跨境行为,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应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合作,加大对跨国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情报交流,开展联合行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总之,应对非法出售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件的打击和处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刑法中的违法出版物罪与非法出版物罪研究出版产业的法律规范与违法行为的刑罚标准
刑法中的违法出版物罪与非法出版物罪研究出版产业的法律规范与违法行为的刑罚标准法律对于出版产业的规范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与社会利益,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法中,违法出版物罪和非法出版物罪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涉及到出版物的内容、制作、发行等方面,严重影响着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违法出版物罪与非法出版物罪进行研究,重点分析出版产业的法律规范和对违法行为的刑罚标准。
一、违法出版物罪的法律规范违法出版物罪是指制作、复制、印制、发行、贩卖淫秽物品、封建迷信用品、教唆犯罪、恶意诽谤、泄露国家秘密等内容的出版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对于违法出版物罪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对出版物的内容加以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印制、发行淫秽物品、封建迷信用品、教唆犯罪、恶意诽谤、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内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出版物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出版物罪。
2. 对出版物的制作、复制、印制、发行等行为予以限制。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私自制作、复制、印制、发行出版物的行为,即构成违法出版物罪。
3. 对违法出版物的查处与打击措施。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后的附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对违法出版物的查处和打击措施。
例如,对违法出版物的制作者、复制者、印制者、发行者等,将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非法出版物罪的法律规范非法出版物罪是指未经审批、擅自出版、印刷和发行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违反了我国有关出版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于非法出版物罪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非法出版物行为的规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出版图书、报刊的行为,构成非法出版物罪。
2. 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非法出版物是指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背国家商法和有关法律的出版物。
3. 对非法出版物罪的处罚标准。
拒绝非法出版物教案幼儿园
拒绝非法出版物教案幼儿园教学目标:为了响应国家“2020年护苗•绿书签”行动的号召,传承优秀中华文明、弘扬社会新风,提升青少年网络素养,养成良好阅读习惯,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理念,促进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协调一致,共同营造积极健康、昂扬向上的良好文化环境,努力打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精神防护林。
在此我们发出如下倡议:一、青少年儿童要从我做起,拒绝盗版1.学法懂法,掌握识别盗版制品的知识。
2.坚持购买、使用正版书刊、音像制品和电脑软件。
3.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阅读、不使用、不传播盗版读物,创建无盗版制品班级和学校。
4.劝阻家人亲友和身边其他人不购买、不使用、不阅读、不传播盗版制品,创建无盗版制品家庭。
二、家长朋友们要拒绝盗版,护助孩子成长1.关注孩子的心灵成长,保证孩子身心健康。
2.重视对少年儿童的思想价值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的监护,提高孩子的自觉性。
3.自觉拒绝非法出版物和网络不良信息,做到“四远离”——远离盗版书、远离有害口袋书、远离有害卡通画册、远离不良游戏,杜绝文化垃圾对孩子的身体伤害和思想侵蚀。
4.劝阻家人亲友和身边其他人不购买、不使用、不阅读、不传播盗版制品,创建无盗版制品家庭。
5.积极举报制作贩卖盗版制品和有害出版物的行为。
教学要求:1.向未成年人提供营养健康的精神食粮,创作出能够和未成年人进行心灵沟通的好作品。
2.全社会一起动手,净化文化环境,进一步加大“扫黄打非”力度,给未成年人打扫出一片纯净的天地。
3.担当起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的重任,坚守职业道德,对于非法出版物,做到不制造、不出版、不销售!4.积极举报制作贩卖盗版制品和有害出版物的行为。
教学总结:“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盗版是文明沙化的祸因”。
拒绝盗版,从我做起。
让我们携手同行,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传承人类文明,传播善良与美好,引导儿童青少年健康、茁壮成长,同心协力营造健康文明、和谐有序的社会文化环境。
印刷非法出版物构成什么罪名
印刷⾮法出版物构成什么罪名在现实⽣活中,在进⾏出版活动时,是需要遵守我国出版⽅⾯的法律法规的,如果是⾮法出版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印刷⾮法出版物构成什么罪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印刷⾮法出版物构成什么罪名针对印刷⾮法出版物的⾏为,会构成⾮法经营罪。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第⼗⼆条个⼈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经营⾏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千册或者⾳像制品、电⼦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经营⾏为“情节特别严重”:(⼀)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三⼗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像制品、电⼦出版物⼀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第⼗三条单位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经营⾏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三⼗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像制品、电⼦出版物⼀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经营⾏为“情节特别严重”:(⼀)经营数额在五⼗万元⾄⼀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万五千册或者⾳像制品、电⼦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第⼗四条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的⾏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法经营⾏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法经营⾏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法出版物受过⾏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因出版、印刷、复制、发⾏⾮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装订成册的作业本是非法出版物
装订成册的作业本是非法出版物目录1.导语:概述装订成册的作业本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情况2.事件背景:介绍非法出版物的定义和我国对非法出版物的打击力度3.事件经过:描述装订成册的作业本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过程4.事件影响:分析装订成册的作业本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对学生、教师和社会的影响5.合法出版物与非法出版物的区别:阐述合法出版物与非法出版物的界限6.结语: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法出版物的监管,同时提醒公众提高警惕正文导语:近日,某地一所学校的教师因为将学生的作业装订成册并在校外书店销售,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那么,装订成册的作业本为何会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呢?事件背景: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我国一直重视对非法出版物的打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非法出版物的监管力度。
事件经过:在某地一所学校,一位教师为了方便学生复习,将学生的作业按照科目和单元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
随后,这位教师将这些装订成册的作业本拿到校外书店出售。
不久后,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将这些装订成册的作业本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并对这位教师进行了处罚。
事件影响:装订成册的作业本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对学生、教师和社会产生了一定影响。
首先,这使得学生失去了一种便捷的复习资料;其次,教师在整理和装订作业本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劳动,却因为非法出版物的原因而受到了处罚,这无疑给教师带来了心理压力;最后,这一事件也提醒了社会对非法出版物的关注,提高了人们的警惕性。
合法出版物与非法出版物的区别:那么,合法出版物与非法出版物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一般来说,合法出版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或其他相关书号;二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进行登记并获得批准;三是由正规的出版机构出版。
而装订成册的作业本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结语:装订成册的作业本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事件,提醒了我们要关注非法出版物问题,加强对非法出版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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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时应从出版物自身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和非法出版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两个角度进行区分。
该《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是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范围内对该条文明确、具体的阐释,因此,对其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后其自身实施(1998年12月23日)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非法出版案件具有溯及力。
「关键词」:解释适用条件溯及力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现和查获了一批非法出版案件,其中有的依法构成了犯罪。
这些非法出版犯罪活动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害社会的安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打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需要于 1998年12月23日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办理非法出版犯罪案件提供了更具*作性的适用依据。
本文拟对《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所涉及的非法出版犯罪两个相关问题作一初浅的探讨。
一、关于适用《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前提条件问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⑴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此可看出,《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是针对两类客观行为不同的非法出版行为,并根据这两类非法出版行为以及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定罪起点标准和处罚刑度。
首先,从出版物本身的内容是否违法角度考察。
从《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字面上来看,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的非法出版行为的对象为“非法出版物”;而适用《解释》第十五条的非法出版行为的对象为“出版物”。
即撇开非法出版行为程序是否违法问题,单就出版物自身的内容分析,前者为非法出版物,后者为出版物。
非法出版行为包括出版物内容违法与出版程序违法两大类⑵。
出版行为,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
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出版物内容违法,是指出版物内容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八项规定之一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1997年1月颁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mpirenews.page--] 对于行为人违反上述《条例》第二十五条八项规定之一,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依《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分别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侮辱罪、诽谤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罪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应适用《解释》第十一条,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依照《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实施《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单位实施《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个人或单位实施《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出版程序违法,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行政部门审核,擅自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对于行为人违反上述以及其它国家出版程序性相关规定,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适用《解释》第十五条,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mpirenews.page--]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一切出版程序违法的出版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有对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可以定罪处罚。
对于虽然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但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一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能定罪处罚,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至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构成犯罪”的标准,鉴于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特殊性,《解释》未作详细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从严掌握。
⑶那么,能否从出版主体是否合法的角度对二者进行区分呢?笔者认为不能。
因为,就《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来看,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特定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解释》第十五条是指行为人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行为。
仅就出版程序角度从语义上分析,前者所指的范围包含且大于后者,后者是指行为人本无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1][2][3]下一页行业务的法定资格,而违反国家出版程序性相关法规从事该业务;前者则既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出版程序性相关法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特定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也含行为人未违反国家出版程序性相关法规而违反国家出版物内容相关性法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特定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与此相关的交*行为有二:一是行为人未违反国家出版程序性相关法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合法出版物的行为,但此类行为因不具有违法性不属犯罪行为从而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二是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出版程序性相关法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特定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对该类行为笔者认为应适用《解释》第十一条,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定罪处罚。
因为如果对该类行为适用《解释》第十五条,则意味着行为人违反国家程序性相关法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特定的非法出版物要比行为人未违反国家出版程序性相关法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特定的非法出版物处刑轻,而这样做显然是违反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因此,区分《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法定出版主体资格,而主要在于出版行为的对象,即出版物自身是否具有合法性。
其次,从非法出版行为侵犯客体不同的角度加以区分。
从《解释》第十一条来看,行为人的非法出版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解释》第十五条中行为人的非法出版行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自由的界域止于法律的禁限⑷。
就《解释》第十五条相对应的出版程序违法的出版行为而言,由于行为人违反了《条例》有关出版程序性的相关规定,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对现行出版管理体制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导致书刊市场秩序的混乱,是一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进行治理。
而与《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相对应的非法出版行为,由于行为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出版物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不仅扰乱了出版物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而且由于出版物自身内容违法从而严重危害其它社会秩序,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mpirenews.page--] 正是基于上述两类非法出版行为以及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解释》针对这两类非法出版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起点和处刑标准。
即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的非法出版行为的定罪起点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加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适用《解释》第十五条的非法出版行为的定罪起点为“情节特别严重”,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节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关于《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解释》的溯及力,是指《解释》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解释》对其所解释的97刑法规定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前的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二是《解释》对其所解释的97刑法规定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后而自身实施(1998年12 月23日)之前所发生的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