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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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范文

《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

非法集资活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还对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集资活动的现状、成因、影响及相应的规制措施,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和执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现状及成因(一)现状非法集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吸引公众投资。

这些活动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参与者众多,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发隐蔽、跨境蔓延等特点,给规制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

(二)成因非法集资活动的产生与当前社会经济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因素密切相关。

此外,公众对于高收益的追求、缺乏投资理财知识等也是非法集资活动得以滋生的原因。

三、非法集资活动的影响(一)对投资者的影响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使投资者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追求高收益的心理,以虚假承诺和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的钱财。

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

(二)对社会的影响非法集资活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同时,它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群体性事件等。

此外,非法集资活动的存在也为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制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成本,是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基础。

应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明确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为执法机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加强监管力度加强金融监管和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管,防止其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同时,应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防止通过网络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调查与处理研究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调查与处理研究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调查与处理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也越来越多。

这些犯罪分子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却以各种理由不兑现承诺,使投资者身陷泥潭。

然而,这些犯罪分子往往千方百计地逃避追捕,难以被法律制裁。

因此,加强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处理研究,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背景介绍非法集资是指通过公众筹集资金,以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方式,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风险远远超过合法集资,而且困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多方面资源,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随着现代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非法集资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犯罪活动。

二、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表现形式1. 非法网络平台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集资活动,诱骗投资人团购商品或索取虚假高息收益。

2. 伪装成金融机构或基金公司:诱骗投资人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渠道,集资后逃逸,难以追踪。

3. 冒充政府机构资金募集:以达到公益目的为名义,诱骗投资人参与集资活动,却用于自己的私人用途。

4. 虚假投资项目集资:利用假冒的股票、期货或者投资项目等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中途以各种理由退出或者转走资金。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危害1. 对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害社会稳定。

2. 对金融市场造成扰动,影响金融安全和市场信誉。

3. 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败坏社会声誉。

四、针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表现形式以及危害,我们需要加强调查与处理研究,规范管理手段,建立有效防范机制。

1. 增强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力度。

加强信息采集和打击行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彻底摧毁犯罪网络。

2.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

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对法律的认识,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3. 完善法律制度。

加强非法集资的立法,建立相应的罚则和社会动力机制。

同时,加强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罚。

4. 加大宣传力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本文从其概念、危害性入手,对在理论中存在较多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剖析,其中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以及对于已返还犯罪嫌疑人的本金犯罪金额的计算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集资诈骗类犯罪的防范问题,以期为进一步打击此类涉众涉稳犯罪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作者简介:滕娜,中国刑警学院经侦系,讲师,研究方向:商贸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82-02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首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愈演愈烈,其数额大、范围广、影响坏等特点,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更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在这一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做出了行业性的解释与更为细化的规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性1.涉案人数众多,危害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决定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属于比较常见的涉众型犯罪的一种。

其受害对象一般遍布全国各省市地区,且层次不一,而且多数受害人经济条件一般,甚至不乏下岗工人及中老年受害人。

且很多非法吸收存款犯罪嫌疑人跨地区作案,涉及人数众多,如大连金澳港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通过现金加盟高额返利的方式,在河北、安徽、吉林、辽宁等5省9市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浅谈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浅谈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浅谈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不仅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也不断刷新,引发不少集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界定单位犯罪中责任主体的范围、如何妥善处理涉案财物、如何看待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往往成为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所在和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抓手。

为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秉持最高人民法院20XX 年11 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精神,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刑法上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然而,非法占有目的具备与否正是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相区分的关键要素。

在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若行为人自己供述,或者出借人等相关证人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案件审理的阻碍较小,易于结案。

但现实却并非如此,行为人往往否认其具有该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由果溯因,通过对具体行为的分析,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为解决此问题,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对何为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XX 解释》)第4 条第2 款规定了8 项可以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情形,除第 1 项属于行为时的事实以外,之后的 6 项均属于行为后的事实,即以出现法定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行为后的事实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没有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可以回报(包括返还本息等)出资人的生产经营过程......则可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8 项情形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起到了重要作用,能够防止司法擅断,过于扩大打击面。

但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争议并未因此消弭,由于对相关内容的理解出现分歧,往往造成定罪量刑的尺度不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

通过对该罪的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并为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与防范能力。

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金融领域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涉及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问题。

本文将从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等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该罪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其中,单位犯罪的,应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利用虚假承诺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存款。

(三)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

犯罪行为使大量公众的存款不能如期兑现,造成重大损失。

(四)客观要件该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同时,该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一定后果。

四、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首先,应查明犯罪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应查明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条件;最后,根据犯罪情节、数额、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五、法律责任与预防措施(一)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

同时,对单位犯罪的,应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预防措施为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二是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增强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四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案件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非法集资案件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非法集资案件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

这些案件非法集资额往往从几百万元到数亿元不等,都有几百人乃至数千人的受害群众,很多款项系老年人的养老钱。

这些案件的发生,对地方经济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也为社会增加了诸多的不稳定因素。

究其原因,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老百姓手中的余钱增加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基础。

近几年,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经济的发展,使老百姓的手上有了余钱,有了余钱就使得老百姓有了投资的冲动。

如何使自己手上的钱能生钱,成为了老百姓心中的目标。

加之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通货膨胀,这又进一步增强了老百姓赶快将余钱用于投资的心理冲动。

把余钱存到银行拿利息,老百姓心中又有所不甘。

把余钱利用起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成了老百姓孜孜以求的目标。

把钱投到能够产生更高收入的地方,获取超过银行利息的利益,成为时下老百姓最可能的选择。

投资渠道的狭隘,又使得老百姓缺少选择。

这几年来,社会上缺少稳定可靠的投资项目。

中国的股市大部分时间是牛短熊长,缺乏吸引力。

很多金融套利工具又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不是普通老百姓能够参与的。

同时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大多数商品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实体经济赚钱难成了不言自明的问题,这进一步滋长了人们赚快钱的心理。

这就使社会上的非法集资行为定时获取高息,不需要动脑筋的非法集资行为,对时下的老百姓充满了吸收力。

二是老年人参与使非法集资活动更加泛滥。

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以手中有余钱的老年人居多。

这些老年人退休后不甘寂寞,认为自已工作经验丰富,有能力有智慧,遇到非法集资的事,能够赚取高息,坐享其成,正好让自已老有所为,再次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因此有些人把非法集资作为自己的新的工作来做,不但自已积极参与非法集资,还鼓动自已的亲戚朋友参与。

加之2008年以后一段时间,国家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采取宽松的金融政策,市面上热钱很多,似乎钱很好赚。

虽然有的人看出非法高息集资存在巨大的风险,但总认为自已聪明,不会接最后一棒,觉得只要自已做到见好就收,不会吃亏,侥幸心理作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公众对理财的关注度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了一个日益引人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以明确法律适用与实施的具体标准。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非法性、社会性、高回报性等。

三、疑难问题一:如何界定“非法性”与“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虽然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非法性”的界定仍然存在诸多模糊之处。

有的机构以合法的投资渠道进行融资,但其操作方式容易被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非法性”与“合法性”的界限,以避免误判和滥用法律。

四、疑难问题二:如何认定“高回报”的合理性高回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另一关键特征。

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高回报”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却成为了一大难题。

不少金融企业会采取高于正常市场回报率的产品进行推销,在一定程度内合法运营的情况下不应当直接视为违法,而如果无法达到这些超高的承诺收益就容易被判定为诈骗等违法行为。

因此,对于“高回报”的合理认定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行业平均利润率、投资风险等因素。

五、疑难问题三:刑事打击与金融创新的平衡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逐渐涌现。

这些创新模式在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容易触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边缘。

如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金融创新,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一大挑战。

这需要我们在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既要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又要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

六、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疑难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明确“非法性”与“合法性”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该罪作为金融领域常见的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高、波及范围广的特点。

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其界限,涉及许多复杂而疑难的问题。

本文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以及解决对策进行研究分析。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1. 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

- 客体要件:主要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资金安全。

- 主观要件:有吸收存款的目的及以较高收益诱惑的行为表现。

- 客观要件:有非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存款的直接行为或间接实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2. 法律条文及规定本罪的具体规定详见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刑法》第XXX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措施。

三、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1. 界定“非法”与“合法”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非法”与“合法”成为判定此罪的重要难题。

一方面,有的单位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通过筹集资金开展经营或建设活动;另一方面,也存在单位故意通过违法手段骗取公众存款的情形。

这就需要我们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具体法律法规来加以判定。

2. 资金流向与用途的认定在资金流向和用途的认定上,如何准确判断资金是否被用于合法经营或是否用于非法集资活动是另一个难题。

有些企业虽然筹集了大量资金,但这些资金用于正常经营或投资活动,并不构成犯罪;而有些企业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将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个人挥霍等非法用途。

因此,准确判断资金流向和用途是判定此罪的关键。

3. 公众存款的界定“公众存款”的界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公众存款通常指的是自然人或单位存入银行的资金,但如何界定哪些资金属于“公众存款”,哪些不属于“公众存款”,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银行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此外,在网络平台上集资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如网络众筹、网络理财等,这也增加了界定公众存款的难度。

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问题研究

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问题研究

关等就以法律 、司法解释和法规 等形式对非法集 资类犯罪行 资的概念并没有 统一的规定 ,非法 集资应该是指 单位或者个
为进行规制 ,其 中具有重要规 制作用的包括 以下一些法律 、 人未依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 ,未 经有 权机关批准 ,向社 会公众
司法解释 和法规 。
募集资金的行为 。
1.立 法机 关出台的相关法律
一 83 —
I农民闫遂 1
以及带领社员参观 、学 习先 进经验等方式 ,骗取农 民缴纳入 入 困境 ;有学龄子女 的家庭 因为受 骗而无法支付学费 ,影 响
社资金 ,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 。
子 女上 学;农 民再 生产 的资金和 医疗资金也都受到极大影响 ,
2以金融理财类 中介机构进行非法 集资
性相违背 等。
在国务 院办 公厅 于 2O。7年 7月 发布 的 《关于 依法 惩处 非法集 资有关 问题 的通知 》中 ,确 定了债权 、股权 、商品营
二 、农 村非 法集 资类 犯罪 现状 (一 )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方式
销和生产经营 四种 方法为非 法集资的主要方法 。
1.以农 民专业合作社形 式非 法集资
1995年 6月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通过的 《关于惩 公 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的行 为。在司法实践 中,由于对 “社
治破 坏金融秩序 犯罪的决定 》,首 次以单行刑法 f 形式明确 会公 众 ”、 “存款 ”等法律术语 的理解不同 ,导致在 对 民间
了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和集 资诈骗罪的定义 等内容 。1997年 融资行为罪与非 罪认定时产生很大 争议 。随着相 关司法解释
关键词 :农村 ;非法集资 ;犯 罪防范

非法集资问题及防范对策研究

非法集资问题及防范对策研究

非法集资问题及防范对策研究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逐渐利用民众缺乏风险意识、理财知识的漏洞,开展各类非法集资活动,推销虚假投资项目,使大量的群众投资失败,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发布政策、法规、指导意见和文件,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非法集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防范对策。

二、非法集资的定义与危害(一)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非法集团或者个人以欺诈、诱骗、胁迫等手段,企图非法吸收资金,或者明显超越其合理经营范围和资金规模,进行虚拟经济活动,或者以承诺高额利润、回报、分红、股份、股息、派息等方式诱骗公众投资、购买、消费。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1)严重损害公众合法权益。

许多非法集资活动都是以虚假广告、虚构财务数据为手段,虚构各种好处,诱使群众投资,然而事实上,这些投资项目没有真实的盈利模式和支持,是空谈利润,一旦组织者跑路,岂非让原本对理财缺乏风险意识的群众们面临身无分文,债台高筑的恶果?(2)损害经济秩序。

一些非法集资者依托着其自身优势、利益诱惑等因素,侵占、盗用、挪用资金,而缺乏正规合法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手段,原本该流向实体经济的资本,却被大量借以传销、诈骗的方式卷走,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资源的利用效率下降。

(3)危害社会安全稳定。

一些非法集资团伙或个体不择手段,采用暴力恐吓、威胁讹诈方式,甚至暴力犯罪,对受害者进行追债甚至调休,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精神健康,这些严重的暴力行为不仅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同时也影响民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稳定。

三、非法集资的类型(一)传统的各种下线式直销传统下线式直销就是指那些需要通过不断招募下线,形成下线层级关系,以此为基础进行佣金分红和层层提成等方式进行推销和变相诱惑收集资金的活动。

(二)互联网平台的非法集资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非法集资的范围得以拓展,并形成新的方式。

浅谈非法集资问题调查分析

浅谈非法集资问题调查分析

浅谈非法集资问题调查分析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出现,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

在此背景下,各地均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去预防、打击。

但是,随着金融市场和民间借贷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全国各地出现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然频发。

结合当前一个阶段我院辖区以及我县的具体情况,参考全国有关数据,发现该类犯罪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受害人群较广、大案频发、犯罪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笔者对近年来发生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的内涵、特点、原因加以分析,并比照民间借贷的特点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背景去探索相应的对策和预防模式,希望寻求一条既能够使老百姓合理科学的投资理财,也能够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路子。

为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正义、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打好理论基础。

一、非法集资相关概念(一)非法集资的含义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做法。

(二)非法集资相关罪名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是指涉及人员、金额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刑事责任的非法集资行为。

我国刑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对该类犯罪行为作出惩罚。

结合办案实际以及案件的处理情况,主要有以下两个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深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影响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以及预防和打击措施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2. 主观要件: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或无偿还计划而仍以欺诈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3. 客体要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

4. 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且数额较大,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手段的认定:主要看犯罪人是否使用了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

2. 犯罪数额的认定:主要看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是否较大,以及该数额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3. 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主要看犯罪行为是否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了危害。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预防和打击措施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预防和打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强化金融监管,严格审查金融机构和个人的业务行为。

3. 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

4.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五、结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还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该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强化金融监管、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以及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等措施,切实保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调查与处理研究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调查与处理研究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调查与处理研究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为目的,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向公众募集资金、吸收存款、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等行为,非法占用、挪用集资资金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处理是保护金融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投资人权益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调查与处理方法、预防机制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进行研究。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处理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查、逮捕、起诉等刑事手段,也包括对集资资金的追回、参与者的赔偿以及监管措施的加强等行政手段。

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金融数据分析、网络监控等,以帮助较为全面地获取相关证据,确保调查的精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作,形成合力,提高破案效率。

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处理,应采取综合措施,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保护合法权益。

对于犯罪嫌疑人,应严格依法进行刑事追究,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对于参与者,特别是那些被欺骗的群众,应加大力度开展教育宣传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受害者,应建立赔偿机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赔偿。

除了调查与处理,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也是至关重要的。

一方面,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法律责任,增加打击犯罪的威慑力。

在处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时,应高度重视风险防范。

首先,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其次,要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金融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再次,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减少市场操纵和信息不对称等行为;最后,要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提高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投资风险教育。

总之,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调查与处理的研究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问题研究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问题研究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问题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性质极其危险,罪行惨重,一旦发生,将极大地危害公共安全、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

然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界定和处理,一直以来存在着一些争议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义为一种以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这是我国刑法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基本定义,但存在着以下的争论。

1、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概念做出明确的定义,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主观判断和解释。

一些专家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该指的是以骗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而不应该包括一般性的借款行为。

但是,这种观点也遭到了部分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只要借款人没有能力加以偿还,或者没有法定的借款凭证,那么这种借款行为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在此基础上,什么样的公众才被称作广义上的“公众”?目前,对于广义上的“公众”,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

一些专家认为,应该把吸收存款对象的人数和数额作为判断标准,只有在这些条件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能被称为“公众”。

而其他人则认为,广义上的“公众”应该是指任何具有存款需求的人,只要其被非法吸收了资金,就应该属于被保护的范畴。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形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形态一般被分为以下几种:诈骗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裸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但是,这些形态是否能够完全涵盖所有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1、诈骗式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诈骗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或承诺,利用欺骗手段向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象在部分地区屡禁不止,并逐步演化成了一种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此现象严重侵犯了公众的财产权益,扰乱了金融秩序,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为法律实践和理论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虚设存款机构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并拒绝归还或私自挪用的一种犯罪行为。

这一犯罪行为涉及金融、法律、经济等多个领域,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 犯罪客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3.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其行为违法并可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

4.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欺诈、虚设存款机构等手段。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犯了公众的财产权益;二是破坏了金融秩序,导致金融市场混乱;三是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可能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影响。

五、当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当前,在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过程中,仍面临以下问题与挑战: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二是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执法不严、不公,导致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法律制裁;三是社会防范意识不足,部分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危害认识不足,容易上当受骗。

六、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与挑战,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使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有法可依。

2.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也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形式愈发多样,使得防范和打击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非法集资犯罪通常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

这种犯罪行为往往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诱惑性,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渴望高收益、快速致富的心理,编造各种虚假的投资项目和高额回报的承诺,吸引投资者上钩。

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募集资金,非法销售保险产品,以及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等。

例如,某些不法分子打着“创业投资”“股权众筹”的旗号,实则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还有一些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兴概念为幌子,行诈骗之实。

非法集资犯罪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和金融知识,容易被高额回报所诱惑,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

其次,金融监管存在漏洞,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在初期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再者,信息不对称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投资信息,而犯罪分子则刻意隐瞒真实情况。

非法集资犯罪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

对于投资者个人来说,可能会导致血本无归,家庭破裂,甚至倾家荡产。

对于社会而言,它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也削弱了公众对正规金融体系的信任,增加了金融风险。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在法律层面,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提高监测和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对于广大群众来说,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是至关重要的。

要增强风险意识,理性看待投资收益,不盲目跟风。

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法律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中,非法集资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危害。

而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社会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对非法集资行为做一个明确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不具备合法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通过诸如虚构理财项目、高息吸金等手段,非法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给出高额回报承诺,实现非法牟利的一种违法行为。

非法集资的特点是起付多、售后无、非法高。

起付多是指投资者在投资时需要交纳较高的资金,此举既可以提高非法集资者的最低获利门槛,也可避免投资者频繁赎回而导致集资者无法支付拆还费用、利息等成本。

售后无是指投资者投资后没有任何售后服务,也就无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非法高则是非法集资活动中所承诺的高回报,远超过正规渠道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

非法集资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首先,非法集资容易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

然而,一旦非法集资者达到一定规模后,便会出现无法支付高额回报的情况,进而导致集资者潜逃。

这些集资者的钱财也就变成了乌有,投资者面临财产损失。

其次,非法集资波及广泛,损害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活动会侵占大量的社会资金,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非法集资通常与其他犯罪行为相互渗透,形成黑社会势力,严重破坏社会治安。

此外,非法集资也容易引发金融危机,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极大的冲击。

因此,非法集资行为必须得到刑事法律的严惩。

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非法集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等数罪并罚。

其中,集资诈骗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方法,欺骗他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以非金融机构名义吸收他人存款,蓄意欺诈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组织、领导、参与非法经济活动的行为。

然而,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依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犯罪形式日益复杂多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其涉及面广、影响深远而备受关注。

该罪行不仅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还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信心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行的特点包括:一是行为主体广泛,涉及金融领域及非金融领域;二是犯罪手段多样,如虚构项目、承诺高回报等;三是社会危害性大,易引发投资者损失和金融秩序混乱。

三、疑难问题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正常的金融活动、民间融资等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以及所承诺的回报是否合理;另一方面,还要结合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综合判断行为的合法性。

四、疑难问题二:犯罪数额的认定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涉及到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等方面。

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涉案资金流向、投资者人数、投资金额、返还情况等因素,运用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对犯罪数额进行科学认定。

五、疑难问题三:共犯的认定与处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往往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

如何认定共犯及其责任大小,是司法实践中的又一难题。

共犯的认定应基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

在处罚上,应根据各共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合理量刑。

六、解决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疑难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措施与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

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化证据收集与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工作,确保犯罪数额认定的准确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也日益广泛。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疑难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首先,主体需为自然人或单位;其次,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众的财产权益;再次,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而为之;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疑难问题一:如何界定“非法吸收”与“变相吸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非法吸收”与“变相吸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难点之一。

一般来说,“非法吸收”是指直接向公众募集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形式的回报;“变相吸收”则是指通过其他形式间接吸收公众资金,如通过发行虚假债券、虚假宣传等手段。

在具体认定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手段、目的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四、疑难问题二:如何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扰乱金融秩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另一重要构成要件。

如何认定“扰乱金融秩序”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般来说,扰乱金融秩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导致金融市场秩序混乱、资金流动失控等。

在认定时,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五、疑难问题三:犯罪数额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因此,在认定犯罪数额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并结合犯罪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综合判断。

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问题与风险研究

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问题与风险研究

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问题与风险研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非法集资行为愈发猖獗。

非法集资行为指的是非法人员或组织以虚构项目、高额回报等手段吸引投资者,进行非法融资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经济秩序带来巨大冲击,也容易导致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因此,有必要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问题及其风险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非法集资行为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可以从刑事和行政两个角度来考察。

从刑事角度看,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这就意味着,一旦非法集资活动被发现,相关人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严厉的惩罚。

从行政角度看,国家严格规范非法集资行为,将之定性为违法行为,并通过相关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惩处。

例如,我国《反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了非法集资的行为、违法的处罚等,对打击非法集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非法集资行为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首先,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主体常常是无良分子,他们的目的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不法利益。

这就导致了投资者在参与非法集资时面临着极高的风险,很可能会损失全部投资本金甚至遭受倾家荡产的风险。

其次,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更多的人投资。

但实际上,高额回报只是非法集资者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才故意设置的陷阱,投资者何曾见过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发生?再者,非法集资行为通常是一个连环的骗局,一旦揭开了谎言的面纱,经济连锁反应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更大的影响。

针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政府需要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防范和打击。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媒体、网络和各类宣传途径,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警示公众不轻信高回报的非法诱惑,提升公众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一方面,政府需加大立法力度,明确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定义、认定和处罚力度,给予相关执法机构更大的权力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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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不仅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也不断刷新,引发不少集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界定单位犯罪中责任主体的范围、如何妥善处理涉案财物、如何看待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往往成为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所在和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抓手。

为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秉持最高人民法院20XX 年11 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精神,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刑法上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然而,非法占有目的具备与否正是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相区分的关键要素。

在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若行为人自己供述,或者出借人等相关证人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案件审理的阻碍较小,易于结案。

但现实却并非如此,行为人往往否认其具有该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由果溯因,通过对具体行为的分析,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为解决此问题,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对何为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XX 解释》)第4 条第2 款规定了8 项可以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情形,除第 1 项属于行为时的事实以外,之后的6 项均属于行为后的事实,即以出现法定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行为后的事实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没有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可以回报(包括返还本息等)出资人的生产经营过程......则可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8 项情形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起到了重要作用,能够防止司法擅断,过于扩大打击面。

但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争议并未因此消弭,由于对相关内容的理解出现分歧,往往造成定罪量刑的尺度不一。

(一)非法占有目的之法律推定具体分析第 1 项情形所规定的明显不成比例含混不清。

集资后根本就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认定上自问题探讨110然不存在疑问,问题是当有一部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时怎么处理?本条解释中所给的解决方式以明显不成比例来认定,但何为明显,明显的标准是什么,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方为不成比例,本解释并未予以明确,需要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在第 3 项中仅单纯规定了携带集资款逃匿,而没有具体规定逃匿所携带的资金数额及原因,有一刀切以偏概全的嫌疑。

比如在行为人逃匿时,可能仅仅携带了较少量的资金,大量的资金并没有被带走;再如行为人在因经营不善,将所剩无几的资金携带逃匿的,也属于携带资金逃匿的情形,但这种情况下就不宜或很难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携带资金逃匿是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令人遗憾的是《20XX 解释》中并未予以详细规定。

至于行为人为何逃匿,不排除不同的原因所致。

如有的行为人在行为上表现为携带资金逃匿,但这种逃匿有可能是由于迫不得已的原因所造成的,不排除其本人并非企图占有这些资金。

如果是为了躲避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或是投资人的围攻而携资逃匿的,恐怕就不能适用本项规定。

在第 4 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中,因行为人利用集资款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此时集资款就转变为了犯罪款项,而犯罪赃款按照《刑法》第64 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将由国家予以没收,故行为人应明知其将来不能还款。

但本项应当在行为人没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用于可以回报出资人的生产经营过程的意义上进行理解与认定。

只要是为了回报出资人,行为人即便将募集来的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应当以违法犯罪活动本身所构成之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进行处罚。

针对第 5 项的理解上,是应当将逃避返还资金理解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推论,还是应当将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理解为逃避返还资金的一种情况,理论上有不同的意见。

有学者主张,结合第6、7 两项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应以后者的理解为宜,并且逃避返还资金才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素,第5、6、7项中具体行为方式并不足以认定行为人的此种主观目的。

本文对此观点也是持赞成态度。

分析第5、6、7 项的规定来看,逃避返还资金是行为人行为定性的落脚点。

其中所规定的诸如隐匿资金、搞假破产、假倒闭、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不过是行为人为了逃避返还资金所采取的具体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只是手段,逃避返还资金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具有核心意义。

第7 项规定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不同的情形:1.行为人自侦查阶段就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直至审判结束仍未交代;2.行为人在侦查阶段交代的资金去向是虚假的,而审判阶段却如实供述了资金去向。

对于前一种情形,行为人拒不交代的行为已经可以被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并无异议。

存在疑问的是后一种情形,此时行为人是否属于拒不交代,进而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 本文对此持肯定的观点。

此种情形已经明显反映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为了从严打击此类犯罪分子,尽可能地挽回集资群众的经济损失,故《解释》增加规定了这一情形。

行为人在庭审时的如实供述,如果据此将赃款追回,视为具有积极退赃表现较为恰当,可以当做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有观点可能认为,以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似乎有违反逻辑的嫌疑,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种忧虑应当说不无道理,也正是本规定被诟病的原因所在。

但这种认定在性质上是从结果反推目的,是一种法律的推定。

在经司法机关侦查期间,要求行为人如实交代而其仍不交代,致使大部分的涉案集资款无法追回,给国家、社会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8 项是一个兜底性条款,此条给予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也正因为如此,适用本条时应当极其谨慎。

社会生活日新月异,而采用更加新颖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也会不断涌现,这也正是本项兜底条款存在的意义所在。

但在依据本条具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结合前7 项规定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其他情形只有在和前7项采用的判断标准具有类似性时,才存在被认定的余地。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从《20XX 解释》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这8 项规定来看,整体上属于由果溯因的反推模式。

虽然这种推定在大部分场合是合理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行为人未返还并不必然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因为未退还完全有可能是非法占有目的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也就是没有排除其他可能。

在没有排除其他可能而根据一些客观事实尤其是未返还的事实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势必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

因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了两种排除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因此,要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要先考察其不能返还资金的具体原因。

在第一种情形之下,不能返还仅是一种客观的结果,至于为何不能返还还要慎重考察。

因为此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是,行为人的确将集资款用于了合法的生产经营,但由于其经营不善、能力有限、市场环境突变、突遭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致使生产无力进行,进而不能还款的,不宜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第二种情形则与《20XX 解释》第4 条第2 款第1 项异曲同工,因为二者皆涉及比例的问题。

何为大部分,何为少量,需整体衡量其中存在比例问题。

对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应结合案件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客观归罪、以偏概全。

二、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中责任主体的追责范围(一)一般业务人员的责任认定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中,除了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的主管人员以外,还存在大量的普通业务人员,这些业务人员往往与主管人员并无共谋,仅是负责具体的集资即吸收公众存款工作,但他们是否应与主管人员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单纯从《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20XX 意见》)第4 条规定的角度考察,似乎只要符合非轻微情节、收取了一定费用的员工,只要提供了帮助行为(往往是职务行为)的,就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文认为,无论是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量,还是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精神,都不能过于扩大打击范围,不能仅以员工实际上提供的帮助行为,就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故意。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设立是为了打击实施非法集资并实际控制集资款的人,一般的业务人员并不应包含在其打击的对象范围内。

具体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人虽然涉及的金额可能十分巨大,但这些资金并非由其控制或问题探讨使用,他们吸收资金的行为只是对非法集资的实际行为人控制或使用资金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作用大小不能仅靠非法吸存的数额多少来判定,具体作用有多大、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其在公司工作时间的长短、涉及吸存人数的多少、个人从中所获利益多少等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业务人员往往只领取基本工资,并没有另外获益。

因此,对于此类业务人员不宜作犯罪处理。

(二)受上级命令指使者的责任认定受上级命令的指使在表面上看来似乎可以成为行为人脱罪的辩解理由,实则不然。

在我国,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与正当业务行为,但二者与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受上级命令的指使在性质上并不一样。

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是指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命令的行为。

尽管该行为在表面上也许符合某犯罪的特征,但因不具有违法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受上级命令指使的人存在先天不足,其执行命令的前提并不合法,此时行为人执行命令是为非法集资犯罪服务,并不是实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这种行为之所以阻却违法并不是因为从事了业务而不构成犯罪,而是因为业务正当。

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非法集资本身就是非正当的业务,因此,受上级命令的指使难以成为脱罪的理由。

试举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加以说明。

被告人王宝某担任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期间,为给碧溪广场公司及相关筹集经营资金,于20XX 年12 月至20XX 年间,以定期支付高额回报、保证回购、无风险投资等条件为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亿元。

碧溪广场公司先后支付业主回报款共计亿元。

被告人王勇某任碧溪广场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侯某任销售总监期间,受王宝某的指使,具体负责碧溪家居广场附租约产权式商铺的销售工作。

案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勇某、侯某系受王宝某指使实施犯罪,被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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