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高分考生的笔记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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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

在诉讼中,重点掌握诉讼所涉及的一些辅助问题——期间、诉讼时效、代理和保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中的重点是,仲裁(有效和无效)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纽约公约》的内容);
4.在区际法律问题中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

(大陆与香港签署了送达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安排,大陆与澳门签署了送达和取证的安排,台湾方面仅大陆最高院作出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国际私法

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概念: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

调整对象:主体、客体、内容之一有涉外关系内容: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国内判例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一)、自然人国籍1)积极冲突:a、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双重国籍b、对外国人:住所地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2)消极冲突:定居国国籍——住所地国籍《民意》F182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F181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住所1)积极冲突: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2)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民意》F183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二)、法人国籍——设立地《民意》F184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通》F39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营业所1)积极冲突: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2)消极冲突:以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民意》F185 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外国法人的认可1)一般认可(全部认可)2)概况认可(相互认可)3)特别认可(批准认可)——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1、法律冲突的类型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2)空间冲突、时际冲突、人际冲突3)平面冲突、垂直冲突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3、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解决方法——间接方法2)实体法解决方法——直接方法(二)、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国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私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二: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的或涉外民商事关系。

三:法律冲突的概念: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不相同或竞相要求使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第二节一:调整方法:间接。

由冲突规范到准据法(由范围、系属、连接点构成)。

二:间接调整的缺点:(一)缺乏预见性。

(二)受多种制度限制。

(三)不可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

三:国际条约的形式:(一)外国人民事法律规范、国内立法。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特征:(一)两重性:国内、国际。

(二)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基本原则、学说、法理。

(三)差异性。

二: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

(2)专章专编式。

(3)法典。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1)冲突法。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程序法。

(二):国际惯例:包括直接适用统一实体民商事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司法惯例。

四:法理、学说、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内容:(1)承认平等主体间无裁判权,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2)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守地优势权,相互尊重立法和司法主权。

(3)平等对待内外国法适用,但适用外国法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等原则。

内容:(一)常常在国家间的关系中体现。

要求国与国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互相对等。

(二)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协商。

三:保护若方当事人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内容:(一)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考虑国际普遍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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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私法》笔记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私法》笔记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 (4)选择适⽤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适⽤;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条件选择适⽤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适⽤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78条:“⼈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的实体法。

” 3、外国法的查明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提供;(2)由与我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 4、公共秩序保留:在⼀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外国法时,如其适⽤将与⾃⼰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使对⾃⼰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的⼀种⾏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4条:“当事⼈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性法律规范的⾏为,不发⽣适⽤外国法律的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1.国际私法: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事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名称: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①主权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④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3.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

4.准据法表述公式:又称“系属公式”或“冲突原则”,是指在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连结点来指引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

5.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6.法律选择的方法:①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②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④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⑤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⑥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⑦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7.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的过程。

8.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9.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2023年国际私法笔记

2023年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1.法则区别说: 最初由意大利巴托鲁斯使用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 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3.国际私法: 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一方面使用4、冲突法: 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法律关系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合用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中国判例不是渊源, 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一节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重要为前两个)第二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1.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是内国, 另一是外国, 以内国国籍为准;(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3)不区别内国或外国国籍, 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自然人国籍的悲观冲突的解决我国,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 合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完整版)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完整版)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总论
、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小国际私法(德、日)
、中国际私法(英、美)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
。)
、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

第⼀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 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 1、⼀⽅或双⽅是外国⾃然⼈或法⼈,或⽆国籍⼈,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的法律事实发⽣在外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的原因 1、现实⽣活中⼤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 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 1、国际条约 2、冲突规范 五、⼏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法律的区际冲突 (⼆)法律的⼈际冲突 (三)法律的时际冲突 第⼆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 ⼀、国际私法的名称 ⼤陆法系各国⽐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就⽴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为”,⽽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法则称为“法律适⽤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个独⽴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这⾥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

我国⼤多数学者⽐较⼀致 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 统⼀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成⽂法见《练习》P18T3 ⼆、国内判例 三、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四、⼀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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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二)、冲突规范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五)、法律规避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五)、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意义:场所支配行为)
(六)、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协商和调解
(三)、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司法协助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一)、区际文书送达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
区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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