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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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梧州市绿地面积计算原则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立体绿化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发〔2012〕28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版)有关内容,以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绿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一、一般计算原则:〔总体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建设项目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集中绿地与城市市政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建设项目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园林设施〕绿地中建有园林设施(含宽度不大于1.8m 的游步道、景观亭廊、花架、假山石、雕塑、铺装场地)的,园林设施占地面积占该块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5%的,园林设施占地面积全部计算为绿地面积;大于25%的,园林设施占地面积全部不计入绿地面积。

〔水体〕建设用地面积范围内的园林景观水面和敞开的功能水面(不包含旱喷泉),按垂直投影面积100%计算绿地面积。

〔运动场地〕运动场(足球场)在球场范围线之内植草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不包括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硬化铺装地和塑胶地面)。

〔道路绿化〕道路绿地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一)连续种植乔木的分车带及乔木下带状配置的绿化带,宽度大于1.5米的按其实际宽度和长度计算绿地面积;不大于1.5米的,宽度按1.5米和实际长度计算绿地面积。

(二) 3棵以上连续种植,但没有配置带状绿化带的行道树,若乔木间距不小于4米不大于8米且胸径不小于7厘米的,按宽度1.5米、长度为起止端树干连线的绿化带进行计算绿地面积;单株种植的乔木,或乔木种植间距大于8米、胸径小于7厘米的,按种植池实际大小或每株1平方米计算。

〔硬地面上种植乔木〕硬地上单排或零散种植的乔木,参照行道树绿化面积计算办法计算绿地面积。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1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用地 (3)第三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5)第四章建筑间距 (7)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0)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3)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 (15)第八章城市道路交通 (17)第九章绿地 (19)第十章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山坡地带的建设工程 (21)第十一章其他规定 (22)附录一名词解释 (34)附录二一类建设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36)附录三建筑间距图 (35)2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技术规定,结合梧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在梧州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和进行各项建设等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3我市制定的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技术规定》不一致时,一律以本《技术规定》为准。

本《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规定。

1.4本规定适用于详细规划及以下设计阶段。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1.5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

1.6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1.7列入我市民宅整治控制规划的33个片区(街坊)按其整治控制规划执行。

1.8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旺甫镇、夏郢镇和倒水镇的规划管理可参照1本规定执行。

1.9本《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属梧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梧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集体留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集体留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集体留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0•【字号】梧政办发〔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集体留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集体留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4月2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集体留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区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与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18〕1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留用地安置和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0〕1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规范核定留用地程序由城区政府牵头,镇政府(街道办)配合,根据实际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同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安置协议》,并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建立留用地管理台账,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等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由城区政府提供留用地征地协议、附图等有关资料给市自然资源局建立留用地图层和征地拆迁范围图层,两个图层同时更新,每半年内更新一次。

由市自然资源局协助城区政府落实留用地规划选址、用地报批、供地等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0•【字号】梧政发[2001]110号•【施行日期】200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的精神,组建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负责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城市管理(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等公用事业行业)的职能交给市政管理局。

2.规划、建设法规执法监察职能委托城建监察队伍行使。

3.原规划管理局承担的测绘行业管理职能。

4.建材工业、建筑机械行业管理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5.城市防洪、排涝职能分别交水利局、市政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1.负责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2.负责城镇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3.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1.对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依法组织,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2.对委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含城市规划有关的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方面的补助性、技术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或委托有关协会组织办理。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梧州市城市规划分析

梧州市城市规划分析

梧州市城市规划分析梧州,位于广西东部,市区紧接两广边界,为广西东大门。

现辖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苍梧县、藤县和蒙山县,代管岑溪市,面积12588平方千米,人口306。

8万,其中市区面积1097平方公里,人口48万。

梧州处于西江“黄金水道"两广交界处,拥有岸线141公里,历史上一度是岭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镇化水平为39.51%.梧州市区位优势比较明显.梧州与粤港澳一水相连,为广西距港澳最近的港口口岸城市,享有“百年商埠”之美誉.浔江、桂江交汇于此为西江。

“西江通五省,总汇在梧州"。

梧州是连接泛珠三角经济圈和泛北部湾经济区的交汇节点,承东启西,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

随着立体交通网络的形成,五条高速公路、四条铁路干线、一条黄金水道、一个航空港、一条“西气东输"管道在境内交汇,梧州的发展优势更加凸显。

梧州市总体规划,按“一条轴线、多个组团”的空间布局结构对旧城区和新区进行整合,重点发展三龙片区、苍梧片区,优化发展长洲片区。

加强河西—三龙片区、河西—长洲岛-苍梧、河西—莲花山—旺甫、河东—钱鉴-旺甫之间的联系。

“‘城市西移'是有原因的。

梧州市地形以丘陵、阶地、河漫滩为主,适宜建设用地相当缺乏,客观条件决定了我市组团式的城市发展模式,即规划形成七大城市组团和六个片区的组团式空间结构,各组团间尽量紧凑布局.七大城市组团沿江呈S型葡萄串式布局,结合地形及用地条件形成六个片区。

城镇化进程又与经济密切相关,梧州-苍梧-岑溪—藤县这条梧州经济带相关。

”七大城市组团将紧靠在一起,形成城镇群态势。

七大城市组团的功能、性质:①河东组团:商住区,规划控制人口在5~6万人左右;②河西大塘组团:商业居住区,河西工业退域进郊的主要区域,完成工业退域进郊后,形成新的终于住宅中心区,是城市的中心区,规划人口控制在18~20万人左右;③三龙组团:以商贸、旅游、批发、仓储为主的综合区域,规划人口在12-14万人左右.④长洲岛组团:以旅游、观光、绣闲、体育为主,规划人口在3~5万人左右,是城市的“绿心”。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得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得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就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得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就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得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得其它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得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得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得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得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她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得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得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得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她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得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得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得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2023年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梧州市城市规划的管理,维护城市的景观和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梧州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的技术管理。

第三条梧州市城市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众参与、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市规划局应当按照国家城市规划标准和程序组织城市规划编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城市规划文件。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市规划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城市规划的公示和听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1 编制单位2.2 编制内容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八条市规划局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规划实施效果。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要求,改变规划用途、密度、高度等重要要素。

3.1 规划实施监督3.2 建设项目合规性监督3.3 规划要素变更处理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市规划局应当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市规划局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的技术难题进行研究、探索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等。

第十三条市规划局应当建立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保障规划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1 规划实施评估4.2 技术研究4.3 信息和档案管理总则: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梧州市城市规划:指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城市规划文件。

2. 市规划局:指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3. 公众参与:指公众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按照合法程序参与其中。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通过的法律,为我国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上报稿)

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上报稿)

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上报审批稿)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第三条本细则的机动车停车泊位以4~5座的小客车为计算当量,其他各种型号车辆以此作为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类区为河东旧城区(详见附图);二类区为规划区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工程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五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地面停车场、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等方式设置,具备条件的,鼓励配建地下停车库;其中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在室内设置。

第六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第七条距公交及轨道交通枢纽500米范围内的项目,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无法达到的,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可下浮不超过20%;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7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如同一项目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指标下浮情况,只能选择其一。

第八条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分别设置,其出入口宜分开设置以方便使用。

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

为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前提下宜临街设置。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梧政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梧政规〔2018〕6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为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67号)要求,我市对2017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列入《决定修改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或实施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修改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在修改期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梧政办发〔2023〕9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梧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19日梧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结合城市声环境管理需要,开展梧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划分工作,对2019年市政府批准印发的《梧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进行调整,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一、区划范围参照《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编)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主要包括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的城市规划建设集中区,区划面积149.5平方千米。

二、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说明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划分5类声环境功能区:(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珍稀动植物集中分布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中心城区中的城中村;乡村区域中的集镇、城边村、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5•【字号】梧政办发[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梧政办发[2006]9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和市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的成片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均属此管理范围。

近期我市旧城改造项目详见附件。

二、成立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我市旧城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规委,以下简称市旧改办),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市的旧城改造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旧城改造有关规定政策报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编制全市旧城改造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全市旧城改造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查;具体协调解决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各城区开展旧城改造工作。

三、各城区政府应将旧城改造工作纳入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成立城区旧城改造指挥机构和房屋拆迁协调机构,严格按目标责任制要求开展招商引资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鼓励实施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原则不再批准零星开发项目。

对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用地和报建手续。

本通知所称“成片旧城改造项目”是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地域上达到街、路、区、成片开发要求的旧城改造项目(包括地质灾害整治项目)。

五、市建规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成片旧城改造项目的片区范围,组织编制详细规划;会同发改、国土、市政、房产、财政、经委等部门和城区政府召开委局(区)际会议,研究编制旧城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完整word版)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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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用地 (3)第三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6)第四章建筑间距 (8)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1)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5)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 (17)第八章城市道路交通 (20)第九章绿地 (22)第十章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山坡地带的建设工程 (24)第十一章其他规定 (25)附录一名词解释 (44)附录二一类建设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46)附录三建筑间距图 (35)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技术规定,结合梧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1.2在梧州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和进行各项建设等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3我市制定的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技术规定》不一致时,一律以本《技术规定》为准。

本《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规定。

1.4本规定适用于详细规划及以下设计阶段。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1.5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1.6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1.7列入我市民宅整治控制规划的33个片区(街坊)按其整治控制规划执行.1.8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旺甫镇、夏郢镇和倒水镇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本《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属梧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梧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河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C1—09)调整方案的批复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河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C1—09)调整方案的批复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河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C1—09)调整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2.13
•【字号】梧政函〔2019〕36号
•【施行日期】2019.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河西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C1—09)调整方案的批复
梧政函〔2019〕36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你委《关于请求审批〈梧州市河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C1—09)调整方案的请示》(梧建报〔2019〕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梧州市河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C1—09)调整方案,请你委抓好组织实施。

2019年2月13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13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13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134号各城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0月16日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精神,改革创新我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责权利关系,推进城市管理力量下沉和重心下移,充分调动城区政府的管理积极性,发挥城区政府的属地管理优势,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管理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市本级和城区政府的管理权限及事项。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在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前提下,适度扩大城区政府的管理权限,增强城区政府的城市管理功能,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体制。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合理调整市本级与城区两级政府的事权,逐步减少市直管部门的管理事权和范围,扩大城区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能和权限,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权力责任下放,充分发挥城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城区发展活力。

二、城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实施内容(一)城市道路。

1.市区建成区(根据《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下同)范围内红线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由市级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管理养护。

《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9修改版》主要内容说明

《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9修改版》主要内容说明

编号:GB20090821001《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9修改版》主要内容说明(一)规划编制重点本次规划在保证《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所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定位、性质和规模、功能分区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总规进行局部修改。

重点关注市域空间城镇发展近几年变化及修改问题、城乡协调发展问题、城市用地布局调整近几年变化及修改问题、城市产业空间布局近几年变化及修改问题、城市西江两岸和桂江两岸交通联系问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等。

(二)城市性质保持不变在区域定位、产业定位和特色定位的基础上,从梧州基本市情出发,本轮《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9修改版》将梧州城市性质确定为:具有岭南山水特色、以外向型工业为主导的桂东地区中心城市,是广西乃至西南地区与粤港澳联系的交通枢纽。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修改《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包括: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梧州市三个区(万秀、蝶山、长洲区)及苍梧县的龙圩、大坡、新地、人和四个乡镇的行政辖区范围,面积1924平方公里。

----------------(缺图,暂时留空)《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9修改版》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包括:梧州市辖区及苍梧县龙圩镇的全部、新地镇的孔廪、富禄自然村、大坡镇的马峡自然村、人和镇的表水行政村和藤县塘步镇的赤水、石塘、六坊和孔良行政村行政边界所围合起来的区域,面积约为1490平方公里。

”《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9修改版》城市规划区范围(四)规划期限和城市规模修改《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规划期限为2002—2020年。

梧州城区人口规模:至2020年为75-80万人。

梧州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至2020年为80平方公里。

《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9修改版》规划期限为2009—2020年。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当依据本市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以及相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建筑保护、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同时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剩余全文98.05%)加载中,请稍后。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2 】盘算暂行划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白扶植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盘算的规矩,依据《扶植工程建筑面积盘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计划治理技巧划定》和有关技巧标准,联合本市现实,制订本划定.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计划区内,审批扶植项目,应该履行《扶植工程建筑面积盘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计划治理技巧划定》和本划定.第三条扶植项目标建筑面积盘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盘算及可建建筑面积盘算.计容建筑面积是指扶植项目中,依据容积率盘算出的建筑面积.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干规范盘算扶植项目标现实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可扶植用地面积×容积率.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嘉奖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盘算的其它建筑面积.嘉奖建筑面积规模详《梧州市城市计划治理技巧划定》相干划定.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运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构造,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相符上述请求的飘窗不盘算建筑面积.(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四)装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装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进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标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泊车.居平易近举措措施等用处部分按1/2盘算建筑面积.(三)地基层或半地基层,如仅用作公共泊车.公共装备用房.人防用处时.(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基层)或外部供给全天候对外凋谢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间等公共空间系统接洽在一路且其有用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第六条扶植项目标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划定盘算:(一)屋顶层装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二)地基层如仅用作泊车时,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如作为办公.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等用处时,全体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地基层界说盘算细则知足前提功效剖面图平面图层数建筑面积容积率h1≥1/2H且h2≤1.0米泊车. 不计入单列盘算不计h1≥1/2H且h2≤1.0米办公.商场.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等功效不计入单列盘算计容注释:地基层——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埠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埠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者,且在室外埠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于1米.H ——建筑室内净高,即室内地面至该层楼板底面高度(H=h1+h2)h1——建筑室内地面至室外埠面的高度h2——建筑室外埠面至该层楼板底面高度(三)半地基层如仅用作泊车时,则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如作为办公.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等用处时,全体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平地建筑半地基层界说盘算细则知足前提功效剖面图平面图层数建筑面积容积率1/3 H≤h1<1/2H且h2≤1.5米泊车计入单列盘算不计1/3 H≤h1<1/2H且h2≤1.5米办公.商场.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等功效计入单列盘算计容注释:平地建筑半地基层——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埠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埠面的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的1/3但小于1/2者,且在室外埠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于1.5米.H ——建筑室内净高,即室内地面至该层楼板底面高度(H=h1+h2)h1——建筑室内地面至室外埠面的高度h2——建筑室外埠面至该层楼板底面高度坡地建筑半地基层界说盘算细则知足前提功效剖面图平面图层数建筑面积容积率l1≥1/2L 公共泊车.公共装备用房.人防用处计入单列盘算不计l1≥1/2L 贸易.办公等功效,且出进口.外墙位于地面以上计入单列盘算计容l1≥1/2L 泊车及装备用房与半地下贸易.办公等区域有明白分隔计入Sa单列盘算Sb单列盘算Sa不计Sb计容一幢建筑物(构造相连)只能拔取室内地坪标高最低且与地面覆土接壤的楼层计半地基层,其余作为地上层. 计入SA单列盘算SB单列盘算SA按半地基层履行SB计容注释:坡地建筑半地基层——坡地建筑楼层有1~2面位于地面以上(指建筑具有覆土深度小于建筑净高的1/3的外墙,且其长度之和小于周长一半,其余外墙覆土深度大于等于1/2建筑净高),其余面墙的室内地面至该墙衔接室外埠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H ——建筑室内净高,即室内地面至该层楼板底面高度(H=h1+h2)h1——建筑室内地面至室外埠面的高度h2——建筑室外埠面至该层楼板底面高度L ——外墙周长,即建筑该层各边外墙之和l1——该层建筑覆土深度超过建筑净高一半(即h1≥1/2H)的外墙墙面长度之和(四)建筑底层如为架空层,其电梯井.楼梯.门厅等应用空间须按现实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五)室庐建筑的阳台(含入户有顶花圃.空中花圃)沿外墙进深小于等于2.4米的部分盘算1/2面积;大于2.4米的部分,其沿外墙进深大于2.4米部分的面积应盘算周全积,且计半部分面积不得超出套内建筑面积的15%. 阳台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六)室庐建筑层高一般不得大于3.3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嵬峨于3.3米小于等于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盘算值按该层程度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1.5倍盘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嵬峨于5.0米时,其建筑面积盘算值在1.5倍的基本上每增长2.2米即增长1层盘算,若层高增长不足2.2米时,按增长0.5层盘算,依此类推.当户型设计(如跃层式室庐)有特别须要时,室庐中的公共部位如起居室.餐厅可恰当调剂层高,形成户内挑高空间,按一层盘算建筑面积,但该部分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型建筑面积的20%.(七)小型办公建筑层高一般不得大于4.5米,当其层嵬峨于4.5米小于等于6.0米时,其建筑面积盘算值按该层程度投影面积的1.5倍盘算;当其层嵬峨于6.0米时,其建筑面积盘算值在1.5倍的基本上每增长2.2米即增长1层盘算,若层高增长不足2.2米时,按增长0.5层盘算,依此类推.当局部设置(开洞率小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的门厅.中庭等共享空间,按一层盘算建筑面积.(八)小型贸易用房层高一般不得大于5.0米,当其层嵬峨于5.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盘算值按该层程度投影面积的1.5倍盘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嵬峨于6.0米时,其建筑面积盘算值在1.5倍的基本上每增长2.2米即增长1层盘算,若层高增长不足2.2米时,按增长0.5层盘算,依此类推.当单层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贸易用房,建筑层高可依据功效请求恰当进步,其建筑面积按国度面积盘算规范盘算后,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第七条其他解释(一)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应按本划定及相干规范盘算建筑面积,并分离注明可建建筑面积(各部分不同功效分离盘算)和计容建筑面积.(二)扶植单位.设计单位不按照本划定及相干规范进行设计,弄虚作假的,由市扶植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划定严正处理.(三)本划定仅限于城乡计划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盘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时应用.(四)梧州市属各县(市)参照履行.第八条实行时光本划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自2012年1月1日起,尚未取得《扶植工程计划允许证》的扶植项目,一律按本划定履行.在实行进程中的有关看法建议,请实时报告我委研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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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目录附录三建筑间距图 (35)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技术规定,结合梧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在梧州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和进行各项建设等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3我市制定的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技术规定》不一致时,一律以本《技术规定》为准。

本《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规定。

1.4本规定适用于详细规划及以下设计阶段。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1.5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

1.6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1.7列入我市民宅整治控制规划的33个片区(街坊)按其整治控制规划执行。

1.8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旺甫镇、夏郢镇和倒水镇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本《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属梧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梧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第二章城市用地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

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须按以下规定:(一) 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变更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对原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市政设施、人口容量、环境等不受影响、或影响在容许范围内,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作适当的调整。

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一《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

(二) 涉及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文化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设施用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除了提出相应的调整规划,包括如变更规模或置换位置等规划和对策外,尚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和文化设施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其配套区域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三) 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根据梧州市现状,按照《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两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建设控制区:河东旧城区,即北至冷水冲、东至云龙桥、西至桂江、南至西江的用地范围。

(见附录二)二类建设控制区:除上述一类建设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建设净用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各项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9层至15层);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16层以上);(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四)建设净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调整建筑容量指标后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三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3.1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单幢建筑外,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单幢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

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住办、商办或不同层数混合的住宅区等)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在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或层数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文教卫生、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

本《技术规定》确定的单幢建筑是指没有进行过详细规划的地区并具备完整的用地证并符合如下条件:(一) 整体为一幢的建筑。

(二) 净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多幢建筑。

(三) 净用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不超过5000平方米,裙房联通,上为多幢高层塔楼,塔楼之间满足间距要求,且塔楼与裙房联接层的建筑面积与裙房的基底面积之比大于1:2的建筑。

原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筑的新建和扩建。

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和人防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三《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表》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计算(一)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时,“用地面积”指净建设用地,即不包含城市道路(大于等于15米)、城市公共绿地、小区级以上城市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用地的建设用地。

(二) 地下室面积除用于营业、办公、住宿面积外,均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的顶面覆盖面层最高处不得超过室外地面米,超过时计为地面建筑;地面架空层层高小于等于米,不计入建筑面积及层数。

第四章建筑间距4.1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以及各专项设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一)相互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1、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时,其间距一类建设控制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二类建设控制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

2、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一类建设控制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二类建设控制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注: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二)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1、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时,其间距一类建设控制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二类建设控制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一类建设控制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二类建设控制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相互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1、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时,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下部分,其间距一类建设控制区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二类建设控制区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 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7米。

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1米,间距递增米。

2、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下部分,其间距一类建设控制区按较高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米;二类建设控制区按较高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1米。

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1米,间距递增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各类居住建筑,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下部分,其间距一类建设控制区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二类建设控制区按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1米,间距递增米。

(五)在符合以上各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低、多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六)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8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应小于13米。

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用房以及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一类建设控制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居住建筑间距的倍。

除条所列建筑外,其它非居住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的低层非居住民用建筑与各类非居住民用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

(二)平行布置的多层非居住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三)平行布置的多层非居住民用建筑与高层非居住民用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四)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民用建筑的间距1、两栋建筑位于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一类建设控制区按南侧建筑的倍控制,且不应小于20米。

二类建设控制区按南侧建筑的倍控制,且不应小于24米。

2、两栋建筑位于东西向的,其正向间距一类区按较高建筑的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8米。

二类区按较高建筑的倍控制,且不应小于20米。

4.5非居住民用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民用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民用建筑(第条所列的非居住民用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民用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按的有关规定控制。

对综合性建筑(指居住建筑与其它类型的建筑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二)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30%时,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工业建筑按相应规范执行。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以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人防、防汛、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等各相关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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