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正确、及时的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制定本办法。
1、编制原则1.1一个概算范围内的项目只汇总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分期投产项目,单机投产期相隔半年以上者,单机投产后应编制单机竣工决算,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编制整体工程竣工决算。
1.2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
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投资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2编制依据2.1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以批复的设计概算为依据。
2.2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以正确、完整的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为依据。
2.3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记录数据为依据。
2.4交付使用资产类别和名称,按照固定资产目录填制。
2.5各项计划指标以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2.6工程质量以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
2.7预计未完工程量以竣工验收审定的预计未完工程表为依据。
2.8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应以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2.9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实际效益为分析依据。
3编制时间要求3.1电源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机组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煤炭项目在工程验收投产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其他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产后尽快组织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但必须在六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3.2编报时间的计算应从工程竣工之日(以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起至竣工决算报出之日(以邮戳为准)止,含竣工决算审计时间。
4编制准备工作4.1平时资料的积累4.1.1为了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应该考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要求,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创造条件。
4.1.1.1做好会计帐户的设置工作。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
3、如何编制竣工决算
▪ 1 要落实编制人员和单位 ▪ 1、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总体负责,统1组织,
参建单位分工编制 ▪ 2、建设单位要成立由工程技术、财务、统计、征
地拆迁等人员组成的编制机构共同负责竣工决算的 编制工作,并确定好负责人 ▪ 3、甲组文件由建设单位汇总编制 ▪ 4、乙组文件 工程结算 由承包人填制分项工程量清 单结算表、变更工程1览表、支付月报,经监理工程 师审核,建设单位审查,共同签订作为工程结算书的 组成部分 ▪ 5、最后由负责人汇总整理
2 编制要求
1、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财发[2000]207号
2、《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 交公路发 [2004]507号
3、《关于规范完善公路工程工程竣工决算结算编制的通 知》 粤交造价[2006]48号
1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 试行 粤交基函 2003 212号
计算机的应用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与之配套的系统软件在 极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编制工作量、促进计算机化的同 时,其所特有的导向系统及帮助系统也会帮助编制人员尽 快的熟悉编制工作
注意事项3
变更的界面划分要清晰明确 避免费用交叉、包含或被包含等情况发 生
在编制分项清单前,应将整个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统计,特 别是高边坡防护、特大桥、大桥,互通立交、分离立交、隧道、收费 站、养护工区、服务区、管理中心的数量统计,并以此建立概预算项 目节并确定概预算项目节的排序编号,这样在汇总时便于计算机技术 的使用 清单细目编号同样如此
5、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费用明细表,购置固定资产费用支出表 6、建设期贷款协议及利息支付凭证、利率、计息期 7、尾工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预留费用、预计完成时间等 附费用清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环节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对检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是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不能认为一个建设项目竣工了,就意味着各项工作已经结束,要从竣工决算中认真总结,从一个标段、一个分项工程、一个建设项目人手,客观真实地认真对待。
在当前公路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渐加大的情况下,更应精打细算、认真设计、精心施工,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使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发挥更加完善的职能作用。
1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决算资料是编制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它是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收集形成的,必须为原始资料。
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竣工图、签证单、设计变更单、图纸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各种验收资料、停工报告、会议纪要、工程所执行的定额文件、国家及地方调整文件等。
在此,笔者仅对竣工图、签证单的编制提出几点看法。
1.1竣工图竣工图是反映工程的实景。
它包含所完成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量以及竣工后工程达到的质量指标。
绘制竣工图前,应先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实测实量。
实测实量工作的时间跨度是从开工到工程竣工,凡是能够反映到竣工图上的,应如实地反映到竣工图上,不方便反映到竣工图上的,例如土方,可由签证单反映,并将所有的签证单的编号注明在竣工图上相应的部位(一目了然,避免重复计算)。
竣工图必须按比例出图(在审计过程中,对于未注明尺寸的地方,可用比例尺量取计算)。
竣工图上的文字、数据、线型应按规范标注,不要过小或过大(不清楚的竣工图将影响工程量的计算)。
绘制完后的竣工图底稿,首先应由绘图人员进行检查,其次应由施工负责人检查,然后交监理工程师、业主或相关部门审核。
进一步作好查漏补缺的工作(若在审计过程中才发现有遗漏的,审计部门将不予以认可)。
1.2签证单编制签证单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所有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均为据实结算,必须全部签证。
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
铁道部文件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 002〕92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资产管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等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确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步验收及正式验收手续。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办理资产移交;建设单位在全部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资产交付工作主要包括:(一)竣工项目资产交付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在竣工项目办理初验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填写“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附件7),逐项登记交付的资产,其中价值栏按该项资产合同价值填列,并将该表交资产接收单位(资产实际列账单位,下同),对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进行核实。
竣工决算编制实施方案
竣工决算编制实施方案一、前言。
竣工决算编制是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不仅是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总结和评估,也是对工程造价的核算和确认。
竣工决算编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竣工决算编制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竣工决算编制的原则。
1. 真实性原则,竣工决算编制应当真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能虚报假账。
2. 公正公平原则,竣工决算编制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3. 合规合法原则,竣工决算编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定。
4. 审慎性原则,竣工决算编制应当审慎认真,对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和分析。
三、竣工决算编制的程序。
1. 收集资料,收集工程项目的各项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变更单、材料清单、施工记录等。
2. 数据核对,对收集到的各项资料进行仔细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成本计算,根据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工程项目的成本计算,包括人工成本、材料成本、设备成本、间接费用等。
4. 编制决算报告,根据成本计算结果,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对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确认。
5. 审核确认,由相关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确保其合规合法。
四、竣工决算编制的注意事项。
1. 数据准确性,确保收集到的各项资料和成本计算结果的准确性,避免因数据错误导致决算结果的偏差。
2. 合规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编制的合规合法。
3. 审慎认真,在竣工决算编制的过程中要审慎认真,对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和分析,避免疏漏和错误。
4. 透明公开,竣工决算编制应当透明公开,对外公布决算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结语。
竣工决算编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证工程项目的造价准确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原则和程序进行,才能确保竣工决算编制的质量和可靠性。
希望全体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本方案进行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造价的合理性。
编制竣工结算实施方案
编制竣工结算实施方案一、前言。
竣工结算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成本的核算和结算,也是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量的确认。
因此,编制竣工结算实施方案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款项支付、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竣工结算实施方案的编制目的。
竣工结算实施方案的编制旨在规范竣工结算程序,明确各方责任,确保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工程款项的合理支付。
三、竣工结算实施方案的内容。
1. 竣工结算程序。
(1)竣工结算的程序包括资料准备、审查确认、编制结算文件、签订结算协议、支付结算款项等环节。
(2)资料准备阶段,各参与方需准备齐全相关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图纸、合同协议、施工记录等资料。
(3)审查确认阶段,竣工结算小组需对工程量清单、工程图纸进行审核确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编制结算文件阶段,根据审查确认结果,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明确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变更等情况,并提出结算意见。
(5)签订结算协议阶段,各方根据结算文件内容进行协商,最终签订竣工结算协议。
(6)支付结算款项阶段,根据签订的结算协议,支付结算款项。
2. 竣工结算责任。
(1)业主需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图纸等相关资料,并配合竣工结算小组进行审核确认。
(2)施工单位需提供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并配合竣工结算小组进行审核确认。
(3)监理单位需提供监理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并配合竣工结算小组进行审核确认。
3. 竣工结算时间节点。
(1)资料准备阶段,各参与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准备齐全相关资料。
(2)审查确认阶段,竣工结算小组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3)编制结算文件阶段,竣工结算小组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文件的编制工作。
(4)签订结算协议阶段,各方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并签订结算协议。
(5)支付结算款项阶段,各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款项的支付。
四、竣工结算实施方案的执行。
竣工结算编制规定
竣工结算编制规定1. 编制竣工结算1.1 竣工结算的定义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后,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所需支付的全部工程款项进行核算、计算,形成的一种财务结算方式。
竣工结算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合理编制和审核竣工结算有助于防范工程造假、质量问题、超过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行为。
1.2 竣工结算的时间竣工结算的时间一般是在与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进行。
在正式结算之前,建筑承包商应提供工程质量鉴定证书、工程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必要证明文件。
1.3 竣工结算的编制要求1)竣工结算书应明确工程的验收标准、质量要求和工期要求,说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2)竣工结算书应注明工程变更及原因,并附有变更协议书;3)竣工结算书应列出工程量清单及计量单价,说明计价的依据和方法;4)竣工结算书应列出各项工程款的计算基础、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5)竣工结算书应附有支付申请支持文件、技术性协议、实测资料等必要资料。
2. 竣工结算的审核2.1 审核竣工结算的必要性由于竣工结算涉及到大量的财务凭证,因此必须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而由于竣工结算金额通常比较大,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竣工结算的审核是必要的。
2.2 审核竣工结算的程序竣工结算的审核程序应具体包括:1)编制审核计划:制定竣工结算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的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2)资料准备:收集、整理所需资料,准确无误地编制竣工结算审核材料;3)审核准备:明确审核重点,暴露问题,同时预判可能产生的风险;4)审核执行:对竣工结算材料、财务凭证进行审核,抽样核算,代表审核组进行审查确认;5)验证整改: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进行整改;6)形成审核报告:根据审核情况撰写审核报告,反映问题和审核结果,提交给建设单位。
3. 竣工结算的风险防范竣工结算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是管理层的不足、人为造假和质量问题。
因此,必须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对竣工结算进行风险防范。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2016.6.30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附件二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正确、及时地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制定本办法。
1 编制原则1.1一个概算范围内项目只汇总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分期投产项目,单机投产期相隔半年以上者,单机投产后应编制单机竣工决算,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编制整体工程竣工决算。
1.2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
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投资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2 编制依据2.1 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以批复的设计概算为依据。
2.2 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以正确、完整的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为依据。
2.3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记录数据为依据。
2.4 交付使用资产类别和名称,按照固定资产目录填制。
2.5 各项计划指标以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2.6 工程质量以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
2.7预计未完工程量以竣工验收审定的预计未完工程表为依据。
2.8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应以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2.9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实际效益为分析依据。
3 编制时间要求3.1电源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机组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煤炭项目在工程验收投产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其他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产后尽快组织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但必须在六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3.2编报时间的计算应从工程竣工之日(以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起至竣工决算报出之日(以邮戳为准)止,含竣工决算审计时间。
4 编制准备工作4 1平时资料的积累4.1.1 为了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应考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要求,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创造条件。
4.1.1.1 做好会计账户的设置工作。
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概述竣工决算是在公路、桥梁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业主)根据工程结算及其它有关工程资料为基础按一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的。
竣工决算全面反映了竣工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全过程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设计概算执行的结果,是公路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是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施工企业为了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往往也编制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成本结算,用以核算工程实际成本、预算成本和成本降低额,作为实际成本分析。
它与建设竣工决算在概念和内容方面都不一样)。
竣工决算所反映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造价,不仅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费用,还包括: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包括征地拆迁、勘察设计、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等用于建设项目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总和。
1.1 竣工决算的作用竣工决算的作用是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目的所决定的。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全同反映竣工项目最初计划和最终建成的工程概况。
2.考核竣工项目设计概算的执行结果3.竣工决算核定竣工项目的新增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价值,是建设单位向使用或管理单位移交财产的依据。
4.竣工决算全面反映了竣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务情况5.竣工决算界定了项目经营的基础,为项目进行后评估提供依据6.竣工决算报告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文件,是存档的需要,也是工程造价积累的基础资料之一。
1.2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交通部根据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的特点于1992年9月制定了《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是公路桥梁工程项目编制竣工决算的法定性文件和依据。
各省市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办法》内容及有关表格进行修改及增减,制订适用于本地区的竣工决算报告的标准及格式也是编制竣工决算的依据。
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凡公路、桥梁基本建设项目完建后,均需按照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范本模板】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2016.6。
30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作者:佚名时间:2008-3-1浏览量: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0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双重领导港口,部属各单位:为规范、指导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落实。
部1992年第42号令同时废止。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公路、水运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建设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
项目完建后,要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没有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以下文件、资料编制: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变更设计以及开工报告等文件;历年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复的历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有关财产物资、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审计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工程监理有关资料;施工企业交工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有关建设项目附产品、简易投产、试运营、重载负荷试车等产生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资料;有关征地拆迁资料和土地使用权确权证明;其它有关的重要文件。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2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9.23【实施日期】1992.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令第42号1992年9月23日)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建委联合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以后,均需按照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条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建设单位向生产、使用或管理单位移交财产的依据。
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即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分析工作。
项目完建时,应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建后、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当根据有关资料估列的数字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未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通过竣工动用验收。
第五条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以下文件、资料:(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修正概算、变更设计文件,以及批准的开工报告文件;(二)历年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三)经核复的历年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投资包干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有关文件;(五)历年有关物资、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六)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工程监理有关资料;(七)施工企业交工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八)有关建设项目附产品、简易投产、试生产、重载负荷试车等产生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资料;(九)其它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竣工决算报告的封面、目录;(二)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三)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四)竣工决算表格。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7•【文号】交规划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8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船舶建造、飞机购置项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部主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
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
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四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五)落实建设条件和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六)工程实施。
(七)建设任务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
(八)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和竣工决算审计。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制度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公路工程财务管理,确保工程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特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决算编制1. 公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包括工程投资总额、实际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
2. 决算报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材料使用情况、人工费用等进行编制,确保决算内容的准确性。
3. 编制决算时,应收集并整理相关票据、凭证、合同等资料,作为决算的依据。
4. 对于超出预算的支出,应详细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核与批准1. 建设单位完成决算报告编制后,应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2. 监理单位应对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 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财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4. 审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进行修正。
四、决算公示1. 为保证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的透明度,经审批的决算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2. 公开方式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多种渠道进行,确保公众能够方便查阅。
3. 公示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总投资、主要支出项目、决算结果等关键信息。
4. 公众对决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质疑,相关部门应及时回应并处理。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对于故意篡改、伪造决算报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决算失误的情况,应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3.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正确、及时的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制定本办法。
1、编制原则1.1一个概算范围内的项目只汇总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分期投产项目,单机投产期相隔半年以上者,单机投产后应编制单机竣工决算,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编制整体工程竣工决算。
1.2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
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投资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2编制依据2.1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以批复的设计概算为依据。
2.2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以正确、完整的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为依据。
2.3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记录数据为依据。
2.4交付使用资产类别和名称,按照固定资产目录填制。
2.5各项计划指标以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2.6工程质量以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
2.7预计未完工程量以竣工验收审定的预计未完工程表为依据。
2.8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应以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2.9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实际效益为分析依据。
3编制时间要求3.1电源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机组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煤炭项目在工程验收投产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其他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产后尽快组织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但必须在六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3.2编报时间的计算应从工程竣工之日(以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起至竣工决算报出之日(以邮戳为准)止,含竣工决算审计时间。
4编制准备工作4.1平时资料的积累4.1.1为了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应该考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要求,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创造条件。
4.1.1.1做好会计帐户的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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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2000年4月21日交通部交财发〔2000〕207号文)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公路、水运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建设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
项目完建后,要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没有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以下文件、资料编制:(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变更设计以及开工报告等文件;(二)历年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三)经审核批复的历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五)历年的有关财产、物资、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审计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六)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工程监理有关资料;(七)施工企业交工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八)有关建设项目附产品、简易投产、试运营(生产)、重载负荷试车等产生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资料;(九)有关征地拆迁资料(协议)和土地使用权确权证明;(十)其它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竣工决算报告的封面、目录;(二)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三)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四)竣工决算表格。
第七条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及组织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经验教训;工程投资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会计事项处理原则,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收入等的上交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等);工程遗留问题等。
第八条竣工决算报告表式分为决算审批表、工程概况专用表和财务通用表。
(一)竣工决算审批表(二)工程概况专用表1.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2.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3.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4.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5.其它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三)财务通用表1.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2.资金来源情况表;3.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4.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表;5.外资使用情况表;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7.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第九条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分公路建设项目、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和不能归入上述四类的其它建设项目等分别编报。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必须填制本类项目工程概况专用表和全套财务通用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完建时的收尾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概算所列的投资额或收尾工程的实际情况测算投资支出列入竣工决算报告。
但收尾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第十一条对列入竣工决算报告的基本建设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等财务问题,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完建时,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账实相符。
各种材料、物资、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认定的竣工决算报告不得上报。
第十四条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部备案(一式四份)。
竣工决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三个月内报出。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项目其正式交付使用时间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对编报竣工决算报告工作认真负责,上报及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
对不按本办法编制和报送竣工决算报告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停批新建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表说明一、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封面。
1.“主管部门”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2.“建设项目名称”填写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注明的项目名称。
3.“建设项目类别”是指“大中型”或“小型”。
4.“建设性质”是指建设项目属于续建、新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等内容。
5.“级别”是指中央级或地方级的建设项目。
二、竣工决算审批表。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部备案(一式四份)。
二、建设项目概况表。
1.建设时间开工和竣工日期按照实际开工和办理竣工验收的日期填列。
如实际开工日期与批准的开工日期不符应作出说明。
2.表中初步设计、调整概算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应按历次审批文件填列。
3.表中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决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决算等确定的数字填写。
4.表中“总投资”按批准的概算和调整概算数及累计实际投资数填列。
5.表中“基建支出合计”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历年批准的“基建投资表”中有关数字填列。
6.表中所列工程主要特征、完成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建设单位统计资料和施工企业提供的有关成本核算资料等分别填列。
7.“主要收尾工程”填写工程内容和名称、预计投资额及完成时间等。
如果收尾工程内容较多,可增设“收尾工程项目明细表”。
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调整竣工决算,但应将收尾工程执行结果按规定程序补报有关资料。
8.“工程质量评定”填列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评定的单项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综合评价结果。
四、财务决算总表、资金来源情况表、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反映竣工工程从开始建设起至竣工时为止全部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
1.表中有关“交付使用资产”、“基建拨款”、“项目资本”、“基建借款”等项目,填列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上述指标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进行汇总填列(包括收尾工程的估列数)。
2.表中其余各项目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有关项目期末数填表。
3.资金占用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4.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应根据竣工度资金平衡表内的“基建投资借款”项目期末数填列;“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应根据竣工年度资金平衡表内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的期末数填列;“基建结余资金”反映竣工时的结余资金,应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中有关项目计算填列。
5.基建结余资金的计算。
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一)资金来源情况表。
本表反映建设项目分年度的投资计划与资金拨付到位情况,表中有关基建拨款、项目资本、基建投资借款等资金来源内容,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填列(包括收尾工程的估列数)。
(二)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
1.“待核销基建支出”反映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
2.“转出投资”反映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按照规定的内容分项逐笔填列。
五、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表。
1.本表反映工程实际建设成本和总造价、以及概算投资节余和概算投资包干部分节余的情况,应按概算项目或单项工程(费用项目)填列。
2.待摊投资按照某一单项工程投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分摊到单项工程上。
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不分摊待摊投资。
六、外资使用情况表。
本表反映建设项目外资使用情况,按照使用外资支出费用项目填列。
应说明批准初步设计时的汇率、记帐汇率、竣工时的汇率以及外资贷款的转贷金额和转贷单位等情况。
各有关表格中,外币折合人民币时,应以项目竣工时的汇率为准。
七、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1.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作为建设单位管理项目资产使用,可不纳入上报的竣工决算报告,其具体格式各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修改。
2.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各栏的合计数,应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的相应数字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