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第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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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意见认为,国有医院虽然是国有事业单位, 但并不是该单位中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 人员.国有医院医生开处方的行为,只是一项公 共服务活动,不具有管理性和职权性.因此,不 管是国有医院还是非国有医院的医生,其"开单 提成"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之 便",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当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刑法修正案 (六)之前的医生"开单提成"行为,不能认定 构成犯罪,之后的行为则可以按照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处理.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由于刑 法修正案(六)不能溯及既往,只能宣告无 罪.
3-10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某些犯 罪的主体?
被告人:杨耀辉,原系福建省晋江市审计局金融,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科长. 被告人:林新约,原系石狮会计师事务所, 泉州众和会计师事务所(石狮会计师事务所改制 后)注册会计师. 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杨耀辉为被告人 林新约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介绍企业资产评 估业务,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供企业进行工商 年检的验资报告,杨耀辉从中收取部分评估费.
案例3-02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l0月5日生. 2004年10月5日晚11时许,陈某路过本村 粮食仓库,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 遂起强奸之念.他先跑到拖拉机零件仓库 里拿了一根铁管作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 户爬进屋内.在动手解一女青年的衣扣时, 见其翻身,就拿起铁管猛击两个女青年的 头部,当场打死1人,打伤1人,然后潜逃.
在此期间,杨耀辉在明知相关企业验资依据欠缺 或者提供的验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 变造,伪造验资材料,并将虚假的验资材料交给 被告人林新约,先后向林新约介绍10家外商投资 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林新约采取不留工作底稿, 不经审核,自编文号等手段,以私自留存并盖好 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空白验资报告为这10 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虚假验资报告10份,造成这 些外资企业非法通过工商年检,继续享受国家有 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探讨案例:筹建中的公司, 探讨案例:筹建中的公司,企业工 作人员与商业受贿犯罪
1.对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该案发生后,引起当地群众的极大愤慨,社会舆 论强烈要求严惩凶手,为死者申冤.对于本案如 何处理,司法机关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 为,某甲未满14周岁,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予以收容教养,并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还差3天即满 14周岁,与刚满14周岁的人相比,其刑事责任能 力已无本质的区别,而且某甲杀人的手段极为残 酷,动机恶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足以平民 愤.最后,某甲被劳动教养3年,而没有承担刑事 责任.
2.间歇性与障碍性精神病人
3-06:被告人某甲,男,33岁,某市个体屠 夫. 被告人某甲有间歇性躁狂症.一日,因与 妻子发生口角,用刀将其妻子刺伤,后急 送其妻到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其妻死 亡.经法医鉴定,某甲刺伤妻子时,精神 完全正常,其间歇性躁狂症并未发作.
3-07: 被告人某乙,男,23岁,某市无业人员. 被告人某乙多次在公众场合,当着妇女的面将其 生殖器故意外露,并故意顶擦妇女身体.一次, 某乙在汽车上一边用一把小水果刀威胁一少女, 一边拉开裤子的拉链,露出其生殖器,并使劲顶 擦该少女的身体,致使该少女又惊又怕,当场昏 厥,车上乘客将某乙扭送到派出所后,经医学鉴 定,某乙患有轻微的"露阴癖".
2.周岁计算与死刑判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重大 凶杀案件,影响极广,民愤极大,拟判处 陈某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认为,陈某犯罪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根 据具体案情,拟改判陈某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 问题:二级法院的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 的话,其根源为何?
3.对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怎样 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与身份
3-08:2006年9月至11月间,林某在担任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期间,与本公司职员王某通过商议, 在张某(在逃)处为本公司虚开了华盛,民生, 富锦,通宝四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9张,价 税合计439余万元,其中税款50余万元,并已在 国税局申报抵扣.案发后,诚信公司退缴税款25 万元.
这种追诉和判决,明显地违反了我国刑法 中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刚性规定,因而是错误 的,应当无条件地予以纠正,改判行为人 无罪. 延伸:如何处理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
5.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
案例1: 某甲在未满16周岁时,将一人拘禁于山洞中,至 其16岁以后始将该人释放.该人获释后将某甲控 告. 案例2: 被告人某乙,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 某乙满14周岁前3次伙同他人拦路抢劫下班女工 财物,价值3万余元;满14岁以后不满16岁以前, 又两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000余元.1999年6 月30日,某乙被抓获.
案例刑法学第3周 案例刑法学第 周
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 3-01 某甲,男,生于1985年2月13日,某初中二年级学生. 1999年2月11日,正值学校放寒假,某甲来到自己读书的 中学,见本校初一学生某乙(女,13岁)独自一人在校值班 室内,遂起歹念,将某乙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某乙进 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某甲用石头将某乙砸昏 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某乙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 20余刀,并割掉某乙的舌头,剜出某乙的双眼,致某乙当 场死亡.破案后,某甲对公安人员声称:"我懂得法律, 未满14岁的人不负法律责任."
3.身份的作用
3-09国有医院医生收回扣 2003年3月至2005年11月,某国有医院内 科医师王某应多名医药销售人员之托,在 为临床诊疗病人开具的处方中经常选用后 者所推荐药品,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比例, 从中收受医药销售人员回扣人民币5万余元.
3-09分歧与处理
无论刑法修正案(六)之前还是之后,刑法第一 百六十三条都规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要 件,而临床医生开具处方并无职权内容,其收受 回扣的行为属于利用职业上的便利,系从事劳务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因法 无明文规定,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无论刑法是否修正,均 构成受贿罪.
一审法院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判决,上 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中 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 发回重审. 晋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认为,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二 被告人构成非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 以相应刑罚.
3-10案件焦点
4.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 哪些犯罪负刑事责任?
3-04被告人甲,乙,丙,丁等4人,均系某市高中 学生. 甲,乙,丙,丁等共7名被告人,自1997年夏至 1999 1999年冬,分别合伙盗窃作案20起,总价值4900 20 4900 元.其中某丙于1997年夏天和冬天伙同他人盗窃 4起,总价值3100元,丙分得赃款1600元,作案 时丙15岁;丁于1997年秋天伙同他人盗窃2起(包 括在丙参与盗窃的4起中),总价值1800元,丁作 案时14岁.
分歧:
对于此案,林某,王某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没有异议,但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存在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林某,王某二人应按照主, 从犯定罪量刑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某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二人应按照其 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 以相应的刑罚.
(二)精神病人
3-05:原审被告人张某自1998年5月经上海 市精神病防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 1999年10月间,张某认为同班组工人曹某 反映了其偷带玻璃出厂的事,故对曹怀恨 在心.2000年1月30日上午10时许,张某 乘曹某在仓库工作无防备之机,用事先准 备好的牛角刀向曹某的腹部,手部连戳三 刀,致曹受伤.
1.对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如何处置?
鉴定结论: ⑴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 ⑵法定能力评定意见:2000年1月30日张某 作案当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对行 为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无责任 能力,目前病情未愈,应继续监护.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 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2000年1月30日其在 行凶作案时处于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状态,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申诉人申诉有理,应 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 应予纠正.据此,判决如下:⑴撤销上海 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0)闸法刑字第121 号刑事判决;⑵张某不负刑事责任;⑶凶 器牛角刀一把予以没收.
3-03 被告人某甲,女,17岁,高中生. 被告人某日在邻居家玩耍时,见邻居家梳 妆台上有手机一只(价值3300元人民币),遂 窃为己有.案发后退还了赃物,而且悔罪 态度较好. 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同罪判 处被告某甲有期徒刑2年并宣告缓刑3年执 行.
3-03问题
⒈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否属于未成年人 犯罪? 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为什么应当承担刑 事责任? ⒊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怎样承担刑事 责任?
2.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关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处罚,现 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纪要》规定:"对单位 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 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 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 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 犯罪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 具体案件可以区分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 在同一法定刑档次,量刑幅度内就无法做到罪刑 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起诉书以触犯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认 定7名被告人均构成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 对作案时15岁审判时17岁的某丙判处有期 徒刑2年,对作案时14岁审判时16岁的某丁 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3-04分析结论
被告人丙,丁二人,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实施的是盗窃罪,根据现行刑 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盗窃罪,不管行为人盗 窃数额多大,盗窃情节如何,均不承担刑 事责任.起诉书中对两被告人提起了公诉, 判决书竟依照普通盗窃罪对二人定罪,并 判处了丙的刑罚,
1.直接责任人员认定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范围,我国刑 法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 观点也很不统一,目前流行的观点主要有 决策作用说,领导人参与说,领导责任说 和法定代表人说.
为促进单位犯罪司法实践的规范化,统一对直接 责任人员的认识,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人员,一般是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显然, 《纪要》中包含了上述各学说的主要内容.
3-10审理的基本环节
2004年3月10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提 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晋江市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新约伙同被告人杨耀辉 多次故意为他人提供虚假验资报告,扰乱市场管 理秩序,情节严重,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根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以相应刑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 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 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 一种观点主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杨耀辉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能否认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杨耀辉与作 为会计师的林新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 犯,便成为裁判中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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