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办字[2012]57号)湖口县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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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湖办字…2012‟57号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口县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口县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口县委办公室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0日
湖口县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网络与信息技术,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政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公共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九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务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用网络与信息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机关,包含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机关及其部门、群团组织。

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政务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统一网络、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集约化。

第四条政务机关应当先行,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工作,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

第五条县电子政务办公室(简称“县电政办”)主管全县电子政务日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及建设项目管理
第六条县电政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各自的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县电政办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多头决策和重复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管理服务的信息网络、业务应用、数据库及其保障系统等。

第八条有关部门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安排电子政务资金,应当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九条凡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二)项目建设的需求明确,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电子政务统一网络运行要求和技术规范;
(四)保障资源共享和信息安全;
(五)项目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估算合理。

第十条本县立项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申请立项前,应当征求县电政办的意见,然后报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审批。

上级立项并投入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需县级安排建设配套资金、运行维护资金的,应当同时征求县电政办的意见。

第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循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风险评估、竣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规定,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建设完成后,由有关部门会同县电政办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接入全县电子政务统一网络。

第三章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全县电子政务网络由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组成,上联国家和省、市,下达乡镇,横连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及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电子政务内网主要为政务机关内部办公和涉密信息交换、涉密业务开展提供网络支持,电子政务外网主要为政务机关非涉密信息交换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提供网络支持。

第十四条县乡两级政务机关之间、县级部门之间的横向连接,应当依托电子政务网络,不得自行铺设(租用)线路和组建传输骨干网。

县内各部门(单位)与上级部门(单位)之间的纵向联网或者与其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之间的联网及业务系统,独立于全省统一电子政务网络的,除非有省、市政府明文规定,否则县财政不予安排建设配套经费和日常维护经费。

第十五条加强县级电子政务网络中心机房和乡(镇、场)分机房建设,根据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系统建设需要,不断强化安全措施,改善环境条件。

除有特殊需要或已形成规模的部门机房经与电子政务
主管部门协商允许保留外,政务机关原则上不再新建机房,其应用系统软硬件设备逐步集中到县电子政务网络中心机
房托管。

乡(镇、场)电子政务分机房主要承担网络传输和本地网络接入,应用系统软硬件可以集中到县中心机房托管。

第十六条政务机关新建、改建、扩建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时,涉及弱电智能化系统和网络综合布线的设计、施工,
应与县电政办沟通,避免与电子政务网络不兼容和接入困难。

第十七条电子政务网络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县电政办根据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规范进行分配和管理。

用户的IP 地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经县电政办同意并备案。

上级政务机关依托全省电子政务网络部署的纵向网络(虚拟网络)或者应用系统,延伸到县级(含乡级)的,本区域内对应的牵头机构,应当将包含内部联网地址、应用平台登录地址等内容的技术方案送县电政办备案。

第十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数据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原则上所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逐步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络上,不断推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九条依托政务门户网站和电子政务网络逐步推
进政务机关办公无纸化、网络化,行政管理和服务公开化、规范化。

无特殊需要的政务部门,不应自建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传输系统。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机关效能督查和行政监察通过电子监察平台和视频监控平台实现。

第二十一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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