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02.27
•【文号】税总货劳函〔2024〕20号
•【施行日期】2024.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4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27日。
国税发[2006]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适用地区:江苏发文时间:2006年02月23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第024号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
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简介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
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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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序号 为 1 1 . 0 税则号为 3 2 2 9 的 “ 9 0 0 0 其他丙烯聚合物制板 、 、 。 片 带 修订为 : 9 0 0 0 0 3 2 2 9 9 非泡沫聚丙烯板 、 、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儿 鬈 片 膜、 , 。 3 序号为 1 3 . O 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9 0 3 0 按重量计 增靼剂含量不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鬈 片 膜、 箔及扁条 修订为 : 9 0 3 0 0 聚氯乙烯板、 膜、 。 3 24 09 ‘ 片、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l 鬈 , 1。 4 序号为 1 4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 . 0 9 0 9 0 按重量计增靼剂含量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 鬈 片 膜 箔
( ) 整 四 调 降低 出口 退 税率 商 品 清单 中的 部 分税 则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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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 ( 0 6 i 9 ) ( 2 0 ] 3 号 下发以后, 各地反映了一些有关执行和附件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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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颁布时间:2006-7-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财税[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4日 国税函[2006]847号)
上述备案金额是指 , 备案合同项下申请选择调整前退税率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金额。
六、 出口企业将出口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后 , 如在 2 0 0 6年 9月 1 5日至 2 0 0 6年 1 2月 1 4日 期间实际出口货物金额、 数量超出备案合同的备案金额 、 数量 , 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 出口退税率计算
通知 如 下 :
一
、
本通知所述的备案出口合同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按< 第十一条规定签订的书面形
式合同 , 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 ) 0 6年 9月 l - 20 4日( l 含 4日) 前签订 ; ( 合 同签订 日期、 二) 出口企业、 外商、 出口商品名称 、 单价 、 数量、 金额、 同协议号等内容明确 ;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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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 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 脱脂 )打洗、 、 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 已 不 属 于农 业 产 品征税范围, 应按。 洗净毛、 洗净绒’ 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含 金产品 出 口有关税 收政策 的通知
( 0 6年 8月 2 20 2日 国税函[ 0 6 8 2号 ) 2 0 11
二、 商品代码 7 1 9 9 项下出口的。 l500 电弧焊用, 锡合焊锡丝’从 2 0 , 0 5年 5 1日起 。 执 月 继续
行出口退( 税政策 。 免) 三、 对上述 出口产品超过退税申报期的, 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出口合 同备 案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签字确认 或盖章 ; 三) 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的书面形式合 同。 必须由出 口企业打印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盖章 :
( ) 同内 容 真 实有 效 。 四 合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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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的单证 以及企业 自制 电子单证 等 .出口企业可提出书 画申请并经 主管税 抒机关 批准后 . 可 以采用电子单 证备案管理 , 电子数据 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出 口企业虚保证 电 于单证 即以 备案的真实性 . 定期将 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 份 , 在税务机关按规定 调取 备案 单证时 , 应按 税 务 机关 要求 如实提供 电子数 据或将 电子数据打 印并加盖企业公 章的纸制单证 四、 对于外 商投 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 、 机电 : 中标 品退税 、 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 税等 没有 货物 出 口的特殊退 税政策业务 。 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 《 知》 对于 通 下发后 单证备案不齐 的 . ] 业 町以在 20 年 l 月 3 出r企 06 J 0日之前按 本
一
、
以上五类商品共 lO l 个税 目 ( 见附件 2 。 ) 三、 本通知 自2 0 年 l 月 1 06 1 日起执行。 附件 :、 口暂定 税率调整表 ( ) I 进 略 2 出 口暂定税率凋整表 ( ) 、 略
二0 0六年十月二十七 日
关于出口货物退 ( ) 免 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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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部分商品进 口暂定税 率 ( ) 一 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 、 纺织机械零 部件 、 具有变流功能 的半 导体模块 等 7 设备 项 或零部件实施 0 3 - %的进 口暂定税率 ; ( ) 二 对煤炭、 成品油、 氧化铝等2 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 3 6 -%的进口 暂定税率; ( ) 三 对肥料用硝酸钾 、 重过磷酸钙等 l 项化肥类产 品实施 1 6 %的进 口暂 定税率 . 尿素等 3 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 l %; ( ) 四 对蓝湿牛皮 、 蓝湿马皮等 6 项蓝湿皮革类 产品实施 5 1%的进 口暂定税率 -2 以上四类商品共 5 个税 日, 8 其中 6 个税 目只涉 及该 目中的部分商品 ( 见附件 1 。 ) 二、 调整部分商品出 口暂定税率 ( ) 一 对磷灰石 、 稀士金属矿 、 金属矿砂 等 4 项矿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4 0 (。) : 对煤炭 、 、 焦炭 原油等 4 项能 源类产 品,施 5 实 %的出 口暂定税率 ; ( ) 三 对铜 电解铝等 l 项有色金属 初级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镍 l 5 ( ) 四 对铁合金 、 生铁 、 钢坯等 3 O项钢铁 及铁 合金幸级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J J 0 ( ) 五 对稀 土化合物 、 木地板 、 一次性筷 子等 2 项产品实施 1%的出 V暂定税率 l 0 - I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财税实务: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一览表
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一览表
序号海关商品代码商品名称适用出口退税率
1 7601101000 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5%及以上的未锻轧铝取消退税
2 7601109000 其他未锻轧铝
3 7901119000 其他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但含锌量 5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毒杀酚 6 29036200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7 2925200020 杀虫脒
8 2924199011 久效磷、磷胺
9 2903590020 八氯化甲桥茚(又称氯丹)
10 2931000031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汞
11 2842900011 砷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砷酸氢汞)
12 2842900012 氯化铵汞、氯化钾汞、碘化钾汞
13 285100902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14 285100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焦硫酸汞5% 15 2834299010 硝酸汞、硝酸亚汞
16 2833299010 硫酸汞、硫酸亚汞
17 282739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02-06 国税发[2002]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OO二年二月六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12.31
•【文号】财税〔2014〕150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4〕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7.31•【文号】国税函[2007]86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7〕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商财政部,现将出口退税率文库中个别商品适用退税率明确如下:一、将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编码1602399100项下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鸭”扩展为:160239910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239910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二、将商品编码1601003090项下的“用含其他动物成分的香肠制的食品”扩展为:160100309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100309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三、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20“废气再循环(EGR)装置(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2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2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30项下的“连杆(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3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3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40“喷嘴(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4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4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50项下的“气门摇臂(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5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5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90项下的“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扩展为:840991999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9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退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取消下列商品的出⼝退税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2.盐、溶剂油、⽔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油⽓等矿产品;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铵);4.氯和染料等化⼯产品(精细化⼯产品除外);5.⾦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6.⽪⾰;7.部分⽊板和⼀次性⽊制品;8.⼀般普碳焊管产品(⽯油套管除外);9.⾮合⾦铝制条杆等简单有⾊⾦属加⼯产品;10.分段船舶和⾮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调低下列商品的出⼝退税率1.植物油出⼝退税率下调⾄5%;2.部分化学品出⼝退税率下调⾄9%或5%;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4.箱包出⼝退税率下调⾄11%,其他⽪⾰⽑⽪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5.纸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6.服装出⼝退税率下调⾄11%;7.鞋帽、⾬伞、⽻⽑制品等出⼝退税率下调⾄11%;8.部分⽯料、陶瓷、玻璃、珍珠、宝⽯、贵⾦属及其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9.部分钢铁制品(⽯油套管除外)出⼝退税率下调⾄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程结构物增值税实⾏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10.其他贱⾦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退税率下调⾄5%;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退税率下调⾄11%,柴油机、泵、风扇、排⽓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退税率下调⾄9%;12.家具出⼝退税率下调⾄11%或9%;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退税率下调⾄11%;14.部分⽊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15.粘胶纤维出⼝退税率下调⾄5%。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委 托 出 口企业 。如 因资料 不齐 等特 殊 原 因 ,代 理 出 口企业 无 法在 6 0天 内申请 开具 代 理 出 口证 明 的 ,代 理
出 口企 业应 在 6 0天 内提 出书 面合理 理 由 ,经 地市 及 以上税 务机关 核 准后 ,可延 期 3 0天 申请 开具 代理 口
证 明。
( )国家 明确规 定不 予退 ( )增值 税 的货 物 ; 一 免
( )出 E企业 未在规 定期 限 内 申报 退 ( )税 的货物 ; 二 l 免 ( ) 出 E企业 虽 已 申报 退 ( )税 但 未在规 定期 限 内 向税 务机 关补 齐有关 凭证 的货 物 ; 三 l 免
( )出 E企 业未 在规 定期 限 内申报开 具 《 四 l 代理 出 口货物证 明》 的货 物 ;
申报 的 ,委托 出 口企业 和 主管税 务机 关退 税部 门应 按 照 《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 出 口企业 未 在规 定期 限 内申报
出 口货 物退 ( )税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免 国税 发 [ 0 5 8号 )第 四条规定 办理 。 2 0 ]6
代理 出 E企 业须 在货 物报 关之 日 ( l 以 E货 物报 关单< E退 税专 用> 注 明 的 } [ 日期 为 准 )起 10 l 出l 上 {J J 8
二 、对 出 口企业 按本通 知第 一条 规定 计算 缴纳 增值 税 、消费税 的出 口货 物 ,不再 办理退 税 。对 已计算
免 抵退 税 的 ,生 产企 业应 在 申报纳税 当月冲减 调整 免抵 退税 额 ;对 已办理 出 口退税 的 ,外 贸企 业应 在 申报
纳税 当月 向税 务机 关补缴 已退 税款
国税 发 [ 0 ] 1 2 6 2号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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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标 签】出口商品退税率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进﹝2006﹞10号
【发文日期】2006-03-17
【实施时间】2006-03-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2006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6.0版以及审核系统V6.00版中已包含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
凡未下载、安装上述2006年新版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的税务机关以及未下载、安装2006年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企业,请立即下载、安装到位,以便及时办理
2006年出口退(免)税业务。
与此同时,严格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管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