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追索主体问题
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
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的内容,以下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女儿抚养权怎么判定呢一、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二、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四、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二、离婚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2.证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
民法典子女抚养费有否执行分配优先
民法典⼦⼥抚养费有否执⾏分配优先
抚养未成年⼦⼥是⽗母的法定义务,如果⽗母不承担抚养责任的,⼦⼥可以要求⽗母交付抚养费。
如果因抚养费产⽣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民法典⼦⼥抚养费是不是执⾏分配优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抚养费有否执⾏分配优先
民法典对⼦⼥抚养费有否执⾏分配优先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索抚养费可以先予执⾏的,所以抚养费有权优先分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零六⼗七条【⽗母的抚养义务和⼦⼥的赡养义务】⽗母不履⾏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有要求⽗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不履⾏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或者⽣活困难的⽗母,有要求成年⼦⼥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千零⼋⼗五条【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百零六条先予执⾏范围
⼈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医疗费⽤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抚养费有否执⾏分配优先没有规定。
但《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的案件,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所以抚养费有权优先分配。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追索抚养费起诉状
追索抚养费起诉状
尊敬的法官:
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矛盾而离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
抚养原告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但是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原告
承担了子女抚养和教育的费用,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和工作。
为此,原告提起本起诉讼,并向法院请求裁定被告支付抚养费及相关费用。
一、事实与理由
1、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一般
由母亲承担,也可以由父亲承担,或者由父母共同承担。
没有抚养
能力的一方,由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承担。
双方均没有抚养能力的,
由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承担。
”而被告在本案中无法提供抚养未成年
子女的能力,侵犯了原告和孩子们的合法权益。
2、原告已为子女抚养和教育支付费用
由于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原告不得不自行承担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相关费用,总费用为8万元。
原告居住面积较小,
不能给孩子们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教育条件,对孩子的成长和发
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3、支付抚养费是被告的合法责任
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及相关费用。
原告在此向法院请求支持并裁定被告支付相关费用。
二、诉讼请求
1、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共计8万元;
2、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特此请求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理本案,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管辖地是什么?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管辖地是什么?追索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我国追索抚养费的案件是当今社会上最普遍也是最多的案件,既然牵扯到抚养费的问题,那么一般双方都已经离婚了,对于抚养费案件的相关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追索抚养费的案件管辖是哪里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抚养权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追索抚养费的案件管辖地追索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婚内分居,一方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侵权 责任 法》 第 3 4条 亦规 包丽华读 者 : 在 有证 据 证 明 李 某确 实是 在 从 事 单 位 交 办任
务、 履行 职务 活 动 的过程 中轧死 你 家宠物狗 的前提
3个月前 .某单 位 司机 李 某在 驾车 为其 单位 送
货 的过 程 中将 我 的 一 条 价值 1万 多元 的 宠 物狗 轧
死。 事发 时李 某答 应赔偿 70 0 0元 , 以没 带现钱 为 由 要 我去 单位 找他 。 事后 , 当我找 到李 某 所在 的单 位 时, 却被 告知 李 某现 已辞 职 , 向不 明 。请 问 : 事 去 肇
j 0. I 17 } 0 以2
法制B空 寸
肇 事 司机辞 职 , 还 能找 其原 单位 吗 我
编辑 同 志 :
民 法 院 关 于贯彻 执 行 ( 华人 民共和 国 民事 诉讼 中
法 > 干 问题 的 意见 》 4 若 第 2条 分 别规 定 : 企 业法人 “ 对 它的 法人代 表或 其 他 工作人 员的 经营 活动 . 承担
求父母 付 给抚 养 赏的 权利 。根
我 与 丈夫 于 2 0 0 7年 元 月登 记 结婚 。第二年 生
法
据 该规 定 ,父母 对子女 的抚 养
询
一
女儿 。 由于丈 夫及 家人有 严 重的 重 男轻女 思 想 .
义务 是 法定存 在 的 . 义务 应 自子 女 出生之 日起 一 该 直延 续 至子女 成年 或能 独 立生 活 为止 . 管是婚 内 不
司机 辞职 。 还 能找该 司机原 单位 吗? 我
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是中国的一项法规,用于规范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和管理。
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1.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对象:未成年子女、老年人、残疾人、独生子女的父母等需要社会抚养的人群。
2.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标准:根据被抚养人的生活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3.社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由支付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并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4.社会抚养费的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社会福利部门负责社会抚养费的收取、管理和监督。
5.社会抚养费的监督和追索:被抚养人有权要求支付人按时支付社会抚养费,同时可以向社会福利部门举报不支付社会抚养费的行为。
6.社会抚养费的减免和调整:支付人因承担其他生活费用或发生变化,可以向社会福利部门提出减免或调整社会抚养费的申请。
7.社会抚养费的纳入政府预算:社会抚养费的收入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于保障被抚养人的生活需求。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外,不同地区还可能制定适用于当地的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和规定。
这些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平衡支付人的经济负担。
打抚养费官司的注意点
打抚养费官司的注意点打抚养费官司是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抚养费是一种法律责任,是生育子女的法定义务。
如果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或监护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为了成功打赢抚养费官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了解法律规定和实践打赢抚养费官司需要我们了解法律规定和实践,这既包括国家法律,也包括地方法律和法院的实践。
只有了解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的情况,才能为自己的权益争取更好的维护。
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我们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二、提供证据在打赢抚养费官司中,证据非常关键。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需要支付或得到抚养费,法院将很难做出决定。
证据可以是各种证明文件、合同或其他文件或证人证言。
因此,在准备打官司时,我们需要收集证据和资料,包括收入证明、房产证、子女照片和生活费用清单等等。
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甚至可以向法院提供家庭开销的详细记录来证明子女需要支付抚养费。
三、寻求法律帮助如果你不熟悉法律程序,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援助,其中包括提供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等。
如果你需要打官司,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帮助你。
四、与对方进行协商在法律程序之前,与对方进行协商是一种很不错的选择。
通过协商,你可以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流程。
如果你可以就抚养费和子女的抚养权达成共识,你就可以避免为此付出额外的时间和金钱。
如果你不清楚如何与对方进行协商,可以寻求维权组织或专业咨询帮助。
五、遵守法律程序在打抚养费官司时,我们需要遵守法律程序。
按照法律程序行事,不仅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避免产生额外的法律问题。
在提交法庭之前,我们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手续,并了解法院整个审判流程。
在法庭上,我们需要准确、诚实地陈述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保持耐心法律程序可能需要数月或甚至数年的时间。
因此,在进行抚养费官司时,我们需要保持耐心。
在等待法庭判决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出生活和财务计划的调整,并寻求支持和帮助。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看这一篇就够了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看这一篇就够了家是温暖的港湾。
每一对父母都希望能给孩子最好的一切,至少是一个完整的家,而这个最低要求有时却也事与愿违。
有人选择为了家庭表面的完整,压抑地维系下去;有人则痛下决断,试图翻开新的一页。
可是无论哪种选择,无疑都会冲击到年幼的孩子。
尤其是有些父母,在离婚后不能好聚好散,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闹得不可开交。
1、孩子不满两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45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
同时区分考虑: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追索抚养费案例评析
追索抚养费案例评析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抚养费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许多离婚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无法协商,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抚养费。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分析追索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小张和小王是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妻,他们育有一名年幼的女儿。
自离婚后,小王每月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给小张,但是小张认为这些费用难以负担女儿的全部生活开销,因此要求提高抚养费。
由于双方协商无果,小张向法院提起了追索抚养费的诉讼。
抚养费标准抚养费的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所得出的。
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当与一个孩子的生活必需品以及教育、医疗等支出相当。
当一方无力支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数额。
因为抚养费的数额和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的收入等有关,具体数额也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生活水平、教育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抚养费诉讼的适用法律在解决抚养费纠纷时,需要考虑的法律不仅仅是婚姻法,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时,一般会采用简易程序,追求快速公正地解决此类案件。
抚养费诉讼的策略在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中,询问双方的经济情况是核心问题之一。
因此,判断双方经济情况是否真实,尤其是被申请人的收入是否实际符合所报收入,这是很关键的。
如果被申请人存在收入隐瞒的情况,法院将会挖掘更多证据管理实际收入并给予合适的处罚。
在量刑过程中,法院还会考虑到被申请人的抚养能力,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监督被申请人按照判决书支付抚养费。
结论在解决抚养费争议时,每个个案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因素。
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当地情况和法律法规作出综合判断。
对于离婚后抚养费的分配过程,需要双方自觉履行和遵守法律法规。
只有在合法的程序下,我们才能有效地保护孩子和申请人的权利,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有关问题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有关问题的解决【案情简介】原告夏某连与被告区某华(有妇之夫)于1998年12月27日生育非婚生女儿夏小天。
夏小天出生六个月后,被告区某华未经原告夏某连同意,通过严某珊将夏小天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领养。
被告胡某华、李某英以1999年3月12日在高明市明城镇新市白庙路拾了一个小孩为由,骗取公安、计生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弃婴证明。
之后,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向高明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夏小天(改名胡某红)收养手续,1999年11月28日高明市民政局发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胡某红的《收养证》。
2000年4月被告胡某华将收养胡某红的有关证明材料送到高明市明城公安分局办理审批入户手续,但被告胡某华将夏小天的出生日期更改为1999年2月15日。
2000年5月11日被告胡某华办理了夏小天入户手续。
从夏小天被送养后,原告夏某连不知夏小天的下落。
2001年2月15日原告夏某连到高明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女儿夏小天被区某华绑架。
高明市公安局经询问区某华,得知了夏小天被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
为此,原告夏某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夏小天的抚养权。
庭审时,被告胡某华、李某英认为无论夏小天的抚养权最终判给谁,要求取回收养夏小天期间支出的抚养费6万元。
另查,被告区某华在中南人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000元。
夏小天(胡某红)从1999年7月至2001年9月14日由胡某华、李某英携带抚养。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原告(反诉被告)夏某连起诉认为:1997年我认识区某华,相识后不久发生性关系,但后来我发现区某华是有妇之夫,故另选朋友,此时我发现自己有了身孕,但我只好苦苦支撑着,且于1998年12月27日生育夏小天。
但事隔不久,区某华于1998年忽然找到我住处并将女儿夏小天抢走,我为了寻找女儿下落,不得不跪在区某华脚下,并哀求区某华说出女儿下落,但区某华却以种种借口推却,并威胁我,动手打伤我。
我只好向高明市公安局投诉并求助,得知了女儿的下落。
追索抚养费案例评析
追索抚养费案例评析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抚养费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追索抚养费成为许多单亲家庭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将围绕追索抚养费案例展开评析,探讨其中的法律依据、相关诉讼程序和解决途径。
案例一:甲乙离婚案件中的抚养费纠纷甲、乙结婚多年后,由于不和谐关系,最终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决定离婚。
离婚后,甲希望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追索乙支付抚养费。
乙则认为甲具备独立养育子女的经济能力,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在这个案例中,甲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抚养费。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父母双方应当按照实际需要、条件和双方经济能力来决定抚养费的数额。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申请人的经济能力、被申请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其他亲属关系。
甲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乙支付抚养费。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独立养育子女的必要,并能够证明乙有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
同时,甲还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寻求乙主动支付抚养费,并制定具体的抚养费支付方案。
当然,抚养费案件的解决途径不仅仅局限于司法程序。
双方也可以选择进行调解、和解或通过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处理。
案例二:丙丁离婚案件中的抚养费纠纷丙和丁是一对离异后再婚的夫妻。
丙有前夫生育的两个子女,而丁希望丙能将全部经济资源用于生活开支,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在这个案例中,与案例一不同的是,丙已经重新组建家庭,所以申请抚养费的情况较为特殊。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丙在再婚之后希望获得抚养费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支持其申请。
在此例中,丙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或司法程序来争取抚养费。
民事调解可以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员,促使丙与丁协商解决抚养费问题,达成共识。
如果调解失败,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丁支付抚养费。
在诉讼过程中,丙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支付抚养费的必要性,以及自己的经济能力的限制等。
对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法律有何强制措施
对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法律有何强制措施
父母对子女必须尽到抚养与教育的责任,那么对于那些不愿意履行此责任的父母,身为未成年子女,应该如何是好?怎样做才能再次获得父母的抚养呢?
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当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受扶养权利被侵犯时,他们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
其追索抚养费的要求还可以向抚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或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
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和方法。
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成年子女拒不参加生产劳动,父母则没有继续抚养他们的义务。
另外,也存在部分父母为了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残忍的杀害了自己的亲身骨肉。
为了杜绝此情况发生,新《婚姻法》也有明确规定,禁止通过任何手段危害婴儿的生命。
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始于子女的出生,不管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
严格来讲,溺婴是杀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而弃婴,是父母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本文相关法律资讯来自北京离婚纠纷律师原江/mlist1371/57213/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于抚养费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抚养费纠纷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关于抚养费问题的诉讼,我在此作出答辩,以陈述我方的观点和辩护。
一、案件背景起诉人作为原告方,声称我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加倍追偿。
根据我方对此案的了解,根本事实是原告方对我方放任不管,并无尽到他作为父亲的责任,才导致了目前的抚养费纠纷。
二、我方的观点和辩护1. 抚养费支付能力我方并不是故意拖欠抚养费,而是因为近期面临经济困难,无法按时支付。
我方已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种合理方式尽早解决经济问题,并保证未来的抚养费按时足额支付。
2. 原告方的职责原告方作为子女的父亲,对于子女的抚养有着同等的责任。
然而,据我们所知,原告方并没有按时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甚至在某些时候拒绝支付抚养费。
我方在过去数月内已多次提出协商解决,但遭到了原告方的无理拒绝。
3. 支付额度原告方要求我方加倍追偿抚养费,但根据实际情况和我方的经济能力,这样的要求太过苛刻。
我方愿意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进行支付,并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我方也希望能够与原告方进行公正合理的协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解决方案为了尽快解决抚养费纠纷,我方建议以下解决方案:1. 协商支付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制定约定好的抚养费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的准时性和足额性。
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可以确定每月固定支付金额,或者约定按季度或年度支付。
2. 子女抚养责任的共同承担双方都应意识到作为父母,共同肩负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双方应合理分担子女的费用,并确保在教育、医疗和日常生活等方面共同承担责任。
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支出比例来实现共同承担。
3. 审慎制定支付额度双方应充分考虑父母的经济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求,审慎制定支付额度。
可以通过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者进行调查研究,确保支付额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结语作为被告方,我方坚决维护法律和公平的原则,愿意积极参与解决抚养费纠纷的案件。
追索抚养费起诉状(通用28篇)
追索抚养费起诉状(通用28篇)尊敬的法官:我作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向贵庭提起起诉,请求追索抚养费。
以下是我对本案情况的陈述和要求:一、事实概述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致使我无法正常履行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适当的抚养费。
二、原告主张1. 请求法庭裁定被告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并按照合理标准进行计算。
2. 要求被告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确保子女正常成长和生活所需。
3. 请求法庭要求被告支付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根据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我们共同育有两个未成年子女。
然而,自从我们分居以来,被告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也没有提供养育子女的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后,无论父母是否共同行使抚养权,父母都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被告作为父亲,具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我作为原告,也一直在尽力履行我的抚养责任,但由于缺乏被告的支持,我无法提供孩子们合理的教育和生活条件。
为了确保孩子们的正常成长,我没有其他办法,只能向法庭寻求帮助。
根据被告的经济能力、我与孩子们的实际生活需要等因素,我请求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计算并裁定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四、请求与建议综上所述,我作为原告,请求贵庭判令被告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并按照合理标准进行计算。
同时,要求被告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长和生活需求。
最后,希望法庭能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做出合理判决。
谢谢!原告:(姓名)日期:(年月日)。
追索抚养费起诉状范本新整理版
追索抚养费起诉状范本新整理版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申请人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现居住于XXXXX。
我在此向贵庭递交一份追索抚养费的起诉状,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审理和支持。
一、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当由父母约定,如果约定不成,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经济能力决定。
根据我与被告XXX的离婚协议,被告应当支付每月XXX元的抚养费。
然而,自离婚协议签订以来,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给我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经济负担。
为了维护我和孩子的合法权益,我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
二、事实和理由1. 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自离婚协议签订以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每月XXX元的抚养费。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和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教育,也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
2. 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需求我和孩子生活在一个相对困难的经济环境中,我一个人承担着所有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孩子的学费、书本费、生活费等支出已经超出了我的经济承受能力。
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责任,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支持。
3. 被告的经济能力根据我对被告的了解,被告目前从事稳定的工作,并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
被告有能力支付每月XXX元的抚养费,但却故意拖欠,对我和孩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庭能够支持我的诉求,判令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每月XXX元的抚养费。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每月XXX元的抚养费,从XXX年XX月开始至孩子成年为止。
2. 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1. 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 被告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3. 孩子的学费、书本费、生活费等相关收据4.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我相信贵庭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给予我和孩子应有的保护和支持。
我将尽最大努力配合法庭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调查协助。
追索抚养费的案例宣传稿
追索抚养费的案例宣传稿一、抚养费的定义和作用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也是家庭义务的重要体现。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方式及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更是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因此,法律对抚养费的规定非常严格,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抚养费支付标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经济状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抚养费按照不抚养方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如果有多个子女,则比例适当提高。
但具体的支付标准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院的裁决来确定。
四、抚养费支付方式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多种,可以根据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来确定。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定期支付、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无论采取哪种支付方式,都要确保抚养费的及时支付和足额到位,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需要。
五、抚养费支付责任抚养费的支付责任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
同时,如果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生活、教育等困难,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六、抚养费案例分析下面是一个追索抚养费的案例:小明(化名)的父亲和母亲离婚后,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
小明的母亲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索抚养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小明的父亲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并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了支付标准和方式。
最终,小明得到了应有的抚养费保障。
这个案例说明了抚养费的重要性和法律对它的严格规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认真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同时,如果遇到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抚养费案例启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首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认识到抚养费的重要性和法律对它的规定,认真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非婚生女李巧巧的抚养费问题
止。 ” 现行婚姻 法修 改前, 仅规 定非婚 生子女 的生父应 当负担其子
登记 结婚 , 婚后 一个 月, 2 0 1 0年 3月, 李凰 继续去 深圳打 工 , 张 风 女 生活 费和教 育 费的一部 或全 部 。这主要 是 由于 当时非婚 生子 则在 家带 孩子 。 李 凰这 一离家 , 再未 回家与 张风 和孩子 李 巧巧团 女 一般 都是随 生母 生活 , 因此 , 法律上 需要 强调生 父应 当承担 的 聚过 , 也 从未支 付过 女儿 李巧 巧抚养 费。2 0 1 3 年 1月, 张风代 理 责 任 。但 后来 , 出现 了一些非 婚生 子女 随生父 生活 的情 况 , 这就 李巧 巧 向法 院起 诉父 亲李凰 , 追索自2 0 1 0 年 3月起至 2 0 1 3年 1 要 求法律对 这种情 况作出反 应并具有 相应规 定 , 明确其 生母在此 月止 每 月抚 养 费 8 0 0元共 2 8 0 0 0元 , 从2 0 1 3 年 2月起 支付 每月 8 0 0元抚养 费。
二、 审理意 见
情 况下应 当承担 的抚 养教育 责任 , 以保证非 婚生子 女父母双方法 律 地位 的平等 , 充分保 障非婚 生子 女权益 和健康 成长 。因此 , 婚 姻 法对此 问题 作 出了修改 , 明确 只要 不与 非婚生 子女共 同生活 , 未 直接抚 养非 婚生子 女 的, 不论是 生父还 是生 母 , 都应 当负担 子
同案 由, 不能 同案 审理 。在确 认原被 告之 间具有 亲子 关系之 后 , 对 其获 得抚养 权益 予 以完 全 的保 护 。
再 另行起 诉请 求具有 抚养 义 务的父 亲支付抚 养 费 。 第二 种意 见认 为 , 在婚 姻关 系存续 期间 , 夫妻 的共 同财 产处 ( 二) 法院应确 认本案 原被告 具有 亲子 关 系
父母离异子女追索抚养费有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Legal Considerations about Children′s Demand for Support Payment After Divorce of Their Parents 作者: 王小英
作者机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出版物刊名: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页码: 91-9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2期
主题词: 父母离异子女;抚养费;追索;问题;立法建议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也随之不断增加,父母离婚时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后子女追索抚养费面临诸多问题,如增加抚养费请求的条件;抚养费的给付范围;是否受二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对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国情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民事案例分析: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
[案情介绍]甲某与乙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4年10月13日生育女儿丙某。
2003年10月8日双方登记离婚,约定“乙某搬出后,孩子暂由甲某抚养……乙某从离婚之日起第五年开始支付抚养费每月六百元……”嗣后,丙某实际上与甲某和乙某均有共同生活。
2008年至2012年,乙某为丙某配眼镜、购买脊柱矫正器等诸多生活所需支付了相关费用。
后因乙某未曾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甲某遂以丙某名义起诉,要求判令乙某支付丙某抚养费三万余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丙某在庭审时表示,其在乙某处时一切费用均由乙某承担,乙某已成为其生活和情感上最大的依靠。
而甲某仅支付学费及餐费,其余日常费用向甲某索要很困难。
该诉讼非其本意,恳请法院驳回甲某无理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一、未成年人抚养费请求权的行使不宜简单套用一般性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就本案而言,丙某起诉时(2012年5月)已届17周岁,如果按照上述诉讼时效的规定,似乎其只能主张起诉时前两年的抚养费用,即15岁到17岁期间的抚养费用,其要求15岁以前抚养费用的主张则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为止。
可见,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础上的权利,提出此项主张应以父母未履行义务为前提。
抚养费用的负担是父母双方的生活保障义务,在给付的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基于对该项权利属性及权利运行状况的认识,并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合议庭认为,简单套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维护自身权益。
二、诉讼时效适用应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该原则既强调儿童利益的优先保护,又要求做到儿童利益的最大保护。
抚养费纠纷判例
抚养费纠纷判例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抚养费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抚养费是指离婚后,由一方支付给对方用于抚养子女的费用。
然而,由于离婚双方对于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问题存在分歧,导致抚养费纠纷的发生。
二、案件描述某市A先生与B女士离婚,他们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离婚后,B 女士要求A先生支付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但A先生认为这个数额过高,只愿意支付每月2000元。
由于无法协商一致,B女士将A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A先生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
三、法院审理过程1.原告B女士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子女的生活费用清单、学费等,以证明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需求合理。
2.被告A先生提出辩解,称自己的经济状况并不允许支付如此高额的抚养费,只能支付2000元。
3.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实了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子女的实际需求,并进行了多次庭审。
四、法院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作出了如下判决:1.被告A先生应支付给原告B女士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
2.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每月一次,由A先生主动支付至B女士指定的银行账户。
3.双方应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如有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理由法院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根据离婚法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当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2.根据B女士提供的证据,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需求是合理的,能够满足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需要。
3.被告A先生提出的2000元的支付金额过低,不能满足子女的合理需求。
4.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法院判决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支付金额是公平合理的。
六、案件意义该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1.为类似抚养费纠纷案件提供了一个指导性的判例,可以作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参考依据。
2.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3.加强了离婚双方的责任意识,促进了离婚后的合理沟通和协商。
七、结语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双方的经济状况,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追索抚养费主体
1、关于抚养费的追索主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追索抚养费的主体应为子女,即原告杨某甲。
本案中,原告蒋某一直独自履行抚养女儿原告杨某甲的义务,而被告存在拖欠抚养费的行为。
综上,对于已经发生的抚养费,追索主体应为原告蒋某,而对于未发生的抚养费,追索主体为原告杨某甲。
反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可知,获得父母抚养是子女的法定权利,子女是被抚养人,抚养费由其所需、由其所用,父母是抚养人,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当父母不能尽相应的抚养义务或者享有权利一方不正当放弃、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子女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时,子女可成为抚养费追索的权利
主体。
本案中,原告冯某甲在其母曾某某与其父即被告冯某乙离婚后虽然随母亲曾某某生活,但仍是被告冯某乙的婚生子女,冯某乙仍应承担抚养原告冯某甲的义务,因此,冯某甲以原告名义起诉请求被告冯某乙支付抚养费,诉讼主体适格,本院应予支持。
()
2、抚养费,教育费10万,7岁至18岁按11年计算,每年9090元,
每月757.5元。
现实行义务教育,原告生活要求每月700多元没有依据。
18岁已成年,抚养教育非被告法定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不能成立。
原告已经高中毕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只能是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才可以认定。
李某甲违背了协议内容,将谢某乙带离约定的抚养地点,以致谢某甲无法实现探视谢某乙的权利,也无法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3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提请法庭注意,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用语”依法”,即须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不然诉讼时效设置毫无
意义。
而抚养权纠纷并没有被家事法律明确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因此,结合本案2009至2012年年度抚养费的追索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予以保护。
其他分析
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追索主体
作者: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任君芳
父母离婚后仍要负担子女的抚养费,这并无争议,然而当父母一方不能尽相应的义务时,该由谁来行使权利却产生了分歧,即子女抚养费的追索主体是子女呢,还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
由谁来充当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追索主体,首先应当明确抚养费的具体法律概念,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取得了子女的监护权,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将抚养费交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这个抚养费是给子女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对对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享有管理、使之合理使用在子女一方消费上的权利。
另一方不给付抚养费或者给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的正常需求,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迫不得已代替另一方支付了子女相应的抚养费,因此,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侵害了子女、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双重的权利,但就金钱而言,其实际上侵犯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财产权。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就子女抚养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其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其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这是个纯义务性的规定,同时,该款承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许可该抚养费给付的多少,给付的期限,父母双方有权利协商。
第二款是个权利性规定,这个权利是建立在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之上的,是赋予子女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原告是凭借离婚协议或原判要求被告支付以后的抚养费或者增加抚养费的,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子女为追索抚养费的主体。
如果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自己已多支付了抚养费,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为由,要求被告给付自己多支付的抚养费,即上述第二种所说的权利来自于义务,这应当是转化了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债”的有关规定,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