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会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一、引言行政应诉工作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争议或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方进行诉讼应对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和法制建设,行政应诉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对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与受理1. 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步是立案与受理。
被告方政府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并注册行政案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在受理过程中,政府机关应认真审查并核实涉案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要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行政应诉的策略和方向。
三、答辩与辩护1. 行政应诉工作的核心环节是答辩与辩护。
被告方政府机关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答辩意见和辩护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在答辩过程中,政府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和律师的作用,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运用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进行辩护。
同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逻辑的严密性,避免产生歧义或错误信息。
四、证据收集与调取1. 在行政应诉工作中,政府机关需要主动收集和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
政府机关应充分利用公文、档案、现场勘查等渠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2. 政府机关在收集和调取证据时,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避免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庭审与辩论1. 庭审是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环节。
政府机关应积极参与庭审,按照法庭规则和法官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2. 在庭审过程中,政府机关应尊重法庭程序和法官的权威,不得干扰庭审秩序和破坏法庭形象。
同时,要注意言辞和态度的得体,展现出政府机关的专业素养和法治观念。
六、判决执行与申诉1. 在行政案件判决后,政府机关应及时履行判决,执行法院的裁定。
政府机关要认真分析判决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1. 简介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依法派员出庭,代表行政机关参与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2. 目的和意义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者在诉讼中的专业素质和诉讼技能,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实力。
3. 实施要求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应遵循以下要求:- 行政机关应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出庭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
- 出庭人员应熟悉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行政机关的意图和决策过程,能够全面、准确地阐述和辩护行政行为。
- 出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和辩论能力,能够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确保出庭人员能够顺利参与诉讼活动。
4. 工作流程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接到诉讼通知后,行政机关应及时进行案情研判,确定是否需要出庭应诉。
2. 行政机关应指定出庭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准备工作。
3. 出庭人员应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证据,准备诉辩材料,并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和指导。
4. 出庭人员应按照法庭程序,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回答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质询,维护行政机关的权益。
5. 庭审结束后,出庭人员应及时向行政机关汇报庭审情况,并提出后续处理意见。
5. 注意事项在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出庭人员应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其他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司法形象。
- 出庭人员应审慎选择诉辩策略,充分考虑案情、证据和法律依据,合理运用法律条款和论据进行辩护。
- 出庭人员应积极与法官和其他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诉讼争议,尽力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6. 结论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效率和质量,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镇委行政应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以被申请人或被告身份参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应诉人员是指被申请或被诉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和委托代理人。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行政应诉工作。
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由县法制办具体承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其他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在县法制办的指导下具体承办。
其他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收件人员应在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件日期,并于当日转至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以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但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具体承办的案件,县法制办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通知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承担行政应诉责任。
第六条其他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参与行政应诉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应诉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核。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复书或答辩状、证据材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案号,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委托时间及有效期限,并由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
行政应诉实施方案
行政应诉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应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应诉案件中,合理的实施方案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方案。
1. 加强法律顾问团队建设。
行政应诉案件的处理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招聘具有丰富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法律专家,形成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为行政应诉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2. 完善应诉案件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的管理机制,包括应诉案件的立案程序、审理程序、调解程序等,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案件处理的规范、高效。
同时,加强对应诉案件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 强化应诉案件质量控制。
对于每一起行政应诉案件,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应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提高案件的胜诉率和公信力。
4. 加强应诉案件的宣传工作。
通过加强应诉案件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行政应诉制度的认识和信任度,增强社会监督力量,推动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5. 完善应诉案件的后续跟踪服务。
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并不是结束,需要对胜诉的案件进行后续的跟踪服务,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裁定,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行政应诉是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加强行政应诉实施方案的建设,对于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不断完善行政应诉实施方案,为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贡献力量。
政府应诉方案
政府应诉方案引言政府应诉是指政府机关作为被告或被告代表在司法程序中进行辩护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政府不可避免地会与民众发生纠纷,因此政府应诉方案的制定和执行非常重要。
本文将讨论政府应诉的重要性,并提出一套完善的政府应诉方案,以确保政府能够在司法程序中有效捍卫自身权益。
政府应诉的重要性政府应诉是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当其受到诉讼时,必须积极应对,以保障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政府应诉不仅是对个案的回应,更是对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巩固。
政府应诉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政府权益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必须保护自身的权益。
政府应诉能够提供公平的法律环境,防止不法分子或其他机构侵犯政府权益。
如果政府缺乏积极应诉的意识和能力,将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导致政府权益受损。
2.保护公共利益政府的责任是保护公共利益。
通过政府应诉,政府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
政府应诉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制止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培养和维护法治意识政府应诉能够提高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依法行为的意识。
政府积极应对诉讼案件,表明了政府支持法治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立场,有助于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政府应诉方案政府应诉方案应包括政府机关内部的组织结构和流程、应诉的基本原则以及应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具体措施。
1.组织结构和流程政府应诉的组织结构应该明确、清晰,有专门负责应诉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该部门或机构应该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应对各类诉讼案件。
在组织流程方面,政府应诉工作需要与司法机关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协作。
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负责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接的职位,以确保政府能够及时获得案件信息,为应诉准备充足的材料和证据。
2.应诉的基本原则政府应诉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和高效。
公正是指政府在应诉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案件的正当审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对诉讼案件。
为了规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为,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效率和质量,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1.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熟悉掌握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 行政负责人应准确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以便能够合理应诉和进行论证;-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能够灵活应对诉讼过程中的变化和挑战;-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晰明确地陈述观点和意见。
2.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程序要求2.1 通知和确定行政负责人- 相关诉讼方应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以便行政负责人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诉准备;- 行政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负责人,并通知相关方。
2.2 做好案件准备工作- 行政负责人应仔细研究诉讼案件相关材料,包括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等;- 行政负责人应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制定相应的应诉策略;- 行政负责人应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证言,以便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及时提供。
2.3 出庭应诉程序- 行政负责人应准时到庭,并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应诉;-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情况,适时提出意见、抗辩或交换意见;-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质询,清晰准确地回答问题,不得敷衍搪塞。
2.4 庭审后的处理- 行政负责人应在庭审结束后及时总结和反思自己的表现,以便改进和提高;- 行政负责人应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总结案件经验,为今后类似案件做好准备;-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执行法院的裁判或裁定。
3.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注意事项- 行政负责人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 行政负责人应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行政负责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性,不得情绪激动或过激行为;- 行政负责人应注意言行举止,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18
【摘要】<正>赣府发[2015]48号2015年9月27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
部门: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
件主动公开)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政府在行政诉讼
活动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总页数】4页(P8-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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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规定》的通知 [J], ;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J], 无;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J], ;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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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为了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行政相对人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
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应向局长汇报。
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
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并交局长审阅。
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
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为了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负责人在法庭上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行为,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维护行政机关的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专业水平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二: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在接受法院传唤或者委托,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情况。
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和权利1. 行政负责人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和行政机关的要求,接受法院传唤或者委托,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2. 行政负责人有权利在应诉过程中为行政机关主张合法权益,并根据行政机关的授权,提出相关抗辩理由。
3. 行政负责人有义务在应诉过程中保护行政机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4. 行政负责人有权利提请法院开庭时间的调整(如确有必要),但需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机关支持和保障1.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负责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和相关知识的指导,提高其应对诉讼需求的专业能力。
2.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负责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信息支持,确保其能够有效进行应诉活动。
3.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预应诉活动,以增强应诉能力和保护行政机关的利益。
五: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1. 接到法院传票或者司法委托后,行政负责人应即将向行政机关报告,并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制定应诉策略。
2. 行政负责人应认真研究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案件材料,并及时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者律师进行沟通与商议。
3. 行政负责人应按照法律程序出庭,并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和律师进行合法、合规的辩论和交流。
4. 行政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辩护材料,并根据需要提出证人出庭或者申请延期等诉讼请求。
5. 行政负责人应注意法庭礼仪和谦和的态度,保持良好的形象,以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六: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责任追究1. 行政负责人在应诉过程中存在不履行义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1. 概述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方参与的诉讼程序。
行政机关可能因为行政行为或其他事项引发诉讼,需要相应的应诉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和合法性。
2. 工作流程
以下是一般的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步骤一:接到诉讼通知
当行政机关被告时,将会收到相应的诉讼通知。
通知中将包含关于起诉方、案件背景和要求的详细信息。
行政机关应该及时查看并确认通知内容。
步骤二:分析案情
在收到诉讼通知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情进行仔细分析。
包括
审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和证据材料等,以便制定应对策略。
步骤三:准备答辩材料
行政机关应根据案情准备答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答辩状、证
据目录和证据材料等。
答辩材料应合法、合规,并能有力地反驳起
诉方的主张。
步骤四:立案答辩
根据法定期限和要求,行政机关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材料。
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出席庭审,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辩护。
步骤五:审理和判决
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进行案件
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行政机关应密切关注审理过程,根据需要
提出辩护意见。
步骤六:执行判决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行政机关需要及时履行判决的执行,并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合规。
如有必要,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结论
以上是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简要概述。
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逐步执行,并在各个环节保持合法性和合规性。
请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程序,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一、应诉范围与受理条件1.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过程。
2.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二、应诉程序与时限1.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2.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3.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4.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5.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三、证据提交与审核1.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2.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后,认为可以采信的,应当予以认定;认为不可采信的,应当予以排除。
四、答辩与质证要求1.行政机关应当在答辩状中明确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行政机关应当在庭审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质证意见。
3.行政机关应当尊重法庭的审判权,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法庭审理。
五、庭审纪律与注意事项1.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法庭审理。
2.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5.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6.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7.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一、概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旨在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应诉工作,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以及合法性,保护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中的应诉工作,并应当与现行《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应诉程序1.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复议裁定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审查,并依法制发应诉请示报告,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批。
2.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应诉请示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逐级处理直至终审。
3. 行政复议裁定案件上诉至行政诉讼程序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积极参与和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
三、应诉材料的准备1.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案件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 在准备应诉材料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内部资源,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应诉方的主张。
3.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材料的份数,并将材料及时送达相关方。
四、应诉方案的制定1.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应诉方案,明确应诉策略和诉讼目标。
2. 在制定应诉方案时,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事实与法律的结合,认真研究案件的法律问题,确保理据充分、合理。
3.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听取专业意见,以保证应诉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应诉代理人的确定1.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应诉方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自行派员或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应诉。
2. 应诉代理人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并具备良好的业务水平和代理经验。
3. 应诉代理人在应诉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应诉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 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12.会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会府办发〔2017〕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会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日会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府发〔2015〕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8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2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和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县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县政府办按照规定职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则,做好相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县政府办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实施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牵头的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未确定牵头单位的,由县政府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负责承办行政应诉具体工作的行政机关。
因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县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办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因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和县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县政府办共同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1. 引言行政应诉工作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及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组织和实施的工作。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能力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 行政应诉的基本原则行政应诉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法定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应诉。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保持行政应诉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公正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必须维护公正和平等,确保诉讼各方的权益。
高效便捷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应诉的效率和便利性。
合作协调原则:行政机关应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协调解决行政应诉中的问题。
3. 行政应诉的组织和实施3.1 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行政应诉案件。
受理行政应诉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详细了解案件的背景情况和争议焦点,确保受理工作的准确性。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行政应诉案件的合法性,避免滥用行政权力。
3.2 质证和辩论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保证案件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行政机关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充分辩论,听取其意见和观点。
行政机关在主张行政裁量权时,应当明确依据,并进行合理解释和辩护。
3.3 调解和和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动行政争议的调解和和解工作,尽力解决纠纷。
如果行政争议无法调解和解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3.4 诉讼结果的执行行政机关应当切实落实诉讼结果,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如诉讼结果涉及行政机关需要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4. 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举报、申诉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监督并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4.2 评估与改进行政机关应当定期进行行政应诉工作的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行政机关应当总结经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制度。
5. 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的措施5.1 人员培训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诉讼能力。
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又称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
行政应诉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 具有特殊性:行政应诉制度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不同。
2. 程序相对简便:相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行政应诉制度通常更加简便,包括时间限制、费用负担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行政应诉制度下,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结合:在行政应诉制度下,通常需要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一种行政非诉讼方式。
5. 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行政应诉制度赋予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应诉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法律系统中有所不同,但普遍都具有以上的基本特点,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和法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川办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4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6日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推动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法定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二、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工作各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克服不愿当被告的思想,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
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认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对有关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案件,要主动参与人民法院开展的调解和协调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力争案结事了。
行政应诉工作措施内容
行政应诉工作措施内容一、引言行政应诉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行政争议中作为被告方进行辩护和应诉的一种行为。
在行政应诉工作中,采取正确的工作措施至关重要,能够有效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准备工作措施1. 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行政应诉之前,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发生经过、争议焦点等。
同时,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确保在应诉过程中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条文和法律理论。
2. 制定应诉策略和方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和方案,明确应诉的目标和思路。
同时,要合理安排应诉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确保应诉工作的高效进行。
3. 建立应诉团队和协作机制:组织专业的律师团队,配备有丰富经验的行政应诉人员,并建立良好的内部协作机制,确保信息的流通和沟通畅通无阻。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行政争议。
三、应诉过程措施1.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在应诉过程中,要充分收集、整理和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同时,要依法采取合法手段获取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应诉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履行法定的应诉义务和程序要求。
要及时提交应诉状和辩护意见书等材料,并按照法庭的要求参加庭审和辩论,确保应诉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进行有效的辩护和答辩:在庭审过程中,要进行充分的辩护和答辩,运用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进行有力的辩驳和反驳。
要善于发现、运用和阐述案件的有利因素和证据,有效驳斥对方的诉讼请求和观点。
四、应诉后续措施1. 及时跟踪和应对诉讼风险:在庭审结束后,要及时跟踪案件进展和判决结果,评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
如果判决结果不利,要及时进行上诉或申请复议,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2. 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机制:在应诉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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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会府办发〔2017〕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会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会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府发〔2015〕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8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2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和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县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县政府办按照规定职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则,做好相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县政府办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实施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牵头的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未确定牵头单位的,由县政府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负责承办行政应诉具体工作的行政机关。
因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县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办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因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和县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县政府办共同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县政府办对复议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因行政应诉出庭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人员原则上由县政府领导参诉,县政府领导无法参诉的,委托相关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诉。
县政府办负责人一并参诉。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可以另行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并参诉。
第六条人民法院送达给县政府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一般由县政府办接收。
县政府办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流转给相关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相关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报县政府办按程序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其他应诉材料送至县政府办加盖印章。
应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答辩状代拟稿;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授权委托书;
(四)县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参加诉讼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应诉材料。
第八条在行政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发现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报告应诉承办单位。
应诉承办单位认为其意见合理的,应当及时提请县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报县政府同意后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调解情况。
第十条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认为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县政府审定。
县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
第十一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二条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县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向县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司法建议书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政府。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报送案件报告。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
(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由县财政列支予以充分保障。
第十七条应诉承办单位和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县政府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按时出庭应诉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
第十八条本规则涉及的“日”是指自然日。
第十九条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