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最新范文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活动。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科学、公正、及时、便捷地进行。
第四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范,综合施策,并建立健全旅客运输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机制。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由负责安全检查的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和技术保障。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防控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防控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控装备和技术保障。
第八条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检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评估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安全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应当依法主动向旅客提供安全检查服务,并确保旅客顺利办理乘车手续。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当依法尊重旅客的人身权益和合法权益,严禁殴打、侮辱、辱骂旅客。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应当对旅客的身体、行李、电子设备等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程度应当根据旅客的身份、目的地和行程安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应当确保旅客的隐私安全,严禁随意拆包、搜身或者搜查旅客的个人物品。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防范恐怖活动和破坏性行为。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以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发现和制止各类安全威胁和危险。
第四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检查程序合理,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应当重视旅客的舒适度和权益保障,不得侵犯旅客的人身尊严和财产权益。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旅客和旅客携带物品。
第七条旅客的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人员身份核验、手持物品检查、行李物品检查、安全检查等。
第八条旅客的身份核验应当根据旅客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确保旅客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手持物品检查主要针对旅客手持的钱包、手机、随身行李等物品,防止携带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第十条行李物品检查主要针对旅客托运的行李物品,防止携带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主要是针对旅客本人进行综合检查,包括人身安全和行为举止等方面的审查。
第三章安全检查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当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旅客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应当符合旅客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尊严的要求,不得有任何歧视和侵犯行为。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可以采取手动检查、机械检查、电子扫描等方式,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1号)2022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
第21号)2022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1号)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1月15日经第12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22年12月8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
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
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
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
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
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
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
障旅客运输安全。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
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
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
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
安全。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
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规定范文
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公司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人员与财产安全,保障客运效率,提升工作质量,制定本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责任
1.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2. 公司领导班子及各层级管理人员要带头履行安全责任,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措施,并加强安全意识培养。
3. 安全生产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1. 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人员岗前培训要求全面,包括从事铁路运输工作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3.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提升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1.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运输平稳安全。
2. 对内部管理进行规范,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与权限,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3. 加强安全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完好可用。
第五章风险评估
1. 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明确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2. 风险评估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第六章安全监督与检查
1. 公司应设立安全监督与检查机构,负责对公司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2. 安全监督与检查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1. 公司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建立及时报告机制,及时向上级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
2. 对于事故的处理要严肃,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对责任人进行相应严肃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旅客出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安全风险管控,确保旅客出行安全。
第四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对待差别。
第二章安全检查组织
第五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方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安全检查工作应当由铁路旅客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单位为铁路局、车站等相关单位。
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应当重点关注车站和列车上的安全隐患,保障旅客安全。
第八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应当与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旅客安全。
第九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旅客权益。
第三章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旅客及其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对待差别。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旅客身份核实:对旅客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确保旅客身份真实合法。
(二)行李安全检查:对旅客携带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上车。
(三)车站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对车站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确保旅客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总公司各级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稳定。
第三条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管控为重,责任到人,全员参与”的原则,形成保障安全的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铁路总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五条铁路总公司各级组织和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管理评估,发现和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安全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铁路总公司各级组织和部门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
第八条铁路总公司高层领导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到真抓实干。
第九条铁路总公司各级组织和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确保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条铁路总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一条铁路总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教育体系,制定详细的培训大纲和计划。
第十二条铁路总公司各级组织和部门要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包括理论学习、实践操作和技能培训等,确保培训效果的可衡量性。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方法
铁路交通作为国家交通体系的紧要构成部分,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意义。同时,铁路旅客运输安全也是众所周知的重点事项。因此,针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检查管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从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现状、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必要性启程,认真介绍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方法。
一、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现状
铁路旅客运输在我国交通体系中占有紧要地位,年均旅客运输量近20亿人次,安全问题牵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实上,铁路旅客运输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虽然近年来铁路安全事故数量和严重程度都有显著下降,但铁路旅客运输安全问题依旧存在。
目前,我国铁路行业安全态势并不乐观。一方面,铁路人员监管不到位,监管职责不明确,安全事件不应急处理,安全责任不到位等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社会科技水平的进展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更简单制造铁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事实上,大大小小的安全事故已经频繁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针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检查管理方法势在必行。
二、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1. 加强监督
铁路旅客运输涉及到大量的人员安全,监管职责要履行到位。加大对铁路公司、车站和列车等相关单位的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打击,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安全本领
通过对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不仅能够有效防备事故的发生,而且有助于提高铁路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本领,加强应急处理本领,有效减轻事故带来的影响,使得铁路旅客运输安全风险得到掌控。
2023年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____年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铁路旅客运输单位和相关管理机构,包括旅客列车、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地铁等。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包括旅客行李、随身物品和车厢设施等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铁路旅客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机构和工作制度,配备专业安全检查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升专业水平。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旅客行李和随身物品安全检查
第六条旅客行李和随身物品安全检查是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铁路旅客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李和物品安全检查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旅客行李和随身物品安全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歧视任何旅客。
(二)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三)安全高效原则,确保安全检查工作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提高效率。
第八条旅客行李和随身物品安全检查应当坚持机械设备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安检设备对行李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同时由专业人员进行人工检查。
第九条旅客行李和随身物品安全检查应当注重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对行李和物品进行X光安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立即进行人工检查。
(二)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设备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立即进行人工检查。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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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
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旅客运输安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旅客和列车的安全检查,提高铁路交通运输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科学、公正、高效进行。
第四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旅客和列车的安全,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检查义务
第五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安全检查的法定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拖延旅客进站、上车时间,超时检查或者检查时间不合理安排;
(二)索要、收受旅客财物;
(三)泄露旅客隐私;
(四)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检查;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旅客在购票、乘车等过程中,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逾期不接受安全检查;
(二)拒绝出示有效证件进行核验;
(三)携带或者涂改伪造证件;
(四)掩饰、隐瞒危险品、违禁品等;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
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程序应当符合安全监管和传统检查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程序:
(一)安全检查的起点:旅客进站后,应当首先经过安全检查的启动区域,如旅客未经安全检查的启动区域,不得进入站台和列车。
(二)安全检查的动作: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物品检查、人员检查和技术设备检查,确保旅客和列车的安全。
(三)安全检查的结果: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对合格旅客予以放行,对不合格旅客予以扣留并依法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编号:SM-ZD-37289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
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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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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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保障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1. 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旅客携带行李、车站和列车、票款安全等方面。
2. 安全检查对象为所有乘坐铁路旅客列车的旅客和其携带的行李。
二、安全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1. 安全检查的方式包括人工检查和机械设备检查两种。
2. 人工检查包括携带物品检查、人身检查和票款安全检查等内容。
3. 机械设备检查包括用于检查行李的安全检查设备和用于检查旅客身体的安全检查设备。
4.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携带物品是否违禁;
(2)旅客是否携带危险物品;
(3)旅客身体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票款是否合法。
三、安全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1. 安全检查程序分为列车前安全检查和上车安全检查两个环节。
2. 列车前安全检查由旅客进入车站进行,即由车站工作人员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初步检查。
3. 上车安全检查由列车乘务员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再次检查。
4. 安全检查时,旅客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5. 对于发现违禁物品或违法行为的旅客,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没收、警告、报警等。
四、违法违规处理
对于违法违规的旅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处以罚款、拘留、刑事追究等措施。
五、附则
1. 违反《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依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乘车资格等处罚。
2. 本办法由铁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铁路运输的作用,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和国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活动,包括铁路线路、车辆、人员、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加强监管,提高运输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可靠。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铁路线路、车辆、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运输作业方案,明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和控制措施,并按照方案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作业票制度,明确作业任务、作业时限、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和督导。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及时调查和处理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第四章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铁路线路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
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
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
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
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
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
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
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是一种重要的公共交通方式,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强化安全宣传教育
铁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的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有关铁路运输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常识。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递安全意识,提高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问题,确保铁路运输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铁路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种事故的预防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事故。
四、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铁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铁路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减少人为因素对铁路运输的影响。
五、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监测
铁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铁路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加强设备设施的监测,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问题,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六、推广先进技术和装备
铁路管理部门应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装备,提高铁路运输的安全水平。例如利用无人机和智能监控系统对铁路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铁路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动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配合,共同开展安全检查和救援工作,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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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
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