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畜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

属于畜牧用盐的请示》的复函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3]12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日期】2003.06.19

【实施日期】2003.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

饲料是否属于畜牧用盐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6月19日国法秘函[2003]12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畜牧用盐的请示》(内政法发[2003]14号)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以盐和多种微量元素为原料制成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一种含盐制品,应不视为属于《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的畜牧用盐。

以上意见,供参考。

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畜牧用盐的请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