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案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中“一审”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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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审终审 哪些案件适用一审终审

什么是一审终审 哪些案件适用一审终审

The flowers are not to bloom, but to bloom more brilliantl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什么是一审终审哪些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在我国,不管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其实一般都是实行两审终审制,不过有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件却是一审终审制,那大家知道什么是一审终审吗?而通常情况下一审终审又适用于哪些案件呢?关于这两个问题,律师365做出了总结,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在我国,不管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其实一般都是实行两审终审制,不过有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件却是一审终审制,那大家知道什么是一审终审吗?而通常情况下一审终审又适用于哪些案件呢?关于这两个问题,做出了总结,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一审终审一审终审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二、一审终审适用哪些案件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三、一审终审的案件能再审吗一审终审的案件不能上诉,但是可以申请再审。

四、再审案件审查立案部门对再审案件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一般情况下,会将案件材料分到合议庭,对再审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什么意思.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什么意思.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什么意思?问:09年我们公司叉车在卸货时,不小心碰到了货运公司的员工,把货运公司的腿给撞断了,带了一年半的钢板,现在准备去鉴定了,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

请问:1、在人身损害赔偿中需要用到一个数据就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个上一年度是指的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法院受理时的上一年度还是出鉴定结果时的上一年度?依据是什么?2、被扶养人生活费是的计算方式,用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也是指的上一年度吗?还是以本年度为依据?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的赔偿,针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受害人针对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答:1、1、人身损害赔偿中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中,同样采用上一年度的统计结果。

3、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的赔偿互不矛盾,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

2、上一年度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以每年的五月一日为分界线的。

因为每年四月底各省公安厅都会公布最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所以五一前法院或交警队审理调节案件都是以09年标准,五一后就会用最新的10年标准。

与事故发生时间无关,只与法院或交警队正式处理的日期有关。

简单讲,五一前出的事故拖到五一后再去结案会得到更多的赔偿金。

2.抚养费的计算同上。

3.工伤和损害赔偿不冲突,都可以报。

3、1、在人身损害赔偿中需要用到一个数据就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个上一年度是指的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法院受理时的上一年度还是出鉴定结果时的上一年度?依据是什么?律师解答:上一年度,指的是受诉地人民法院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如:09年受的伤,10做的鉴定,案子在审理的时候已经是2011年五月份了,则适用2011年统计数字。

什么是一审终审?一审终审是否可以再审?

什么是一审终审?一审终审是否可以再审?

什么是一审终审?一审终审是否可以再审?推荐阅读: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般情况下,我国对于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实践中,许多人对“什么是一审终审?▲一审终审是否可以再审?”这两个问题抱有疑虑,接下来就让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一审终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二、一审终审是否可以再审?▲(一)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范围▲1、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2、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行政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期限▲1、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逐条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逐条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逐条解读发布时间:2011-7-15 9:13:51点击数:552 次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解读:【人身损害案件受理】第一条解读:【人身损害案件受理】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起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趣。

本条所称“”,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解读】,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可能导致多方面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工资,交通、住宿、护理费用等,还包括残疾用具费用、必要的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丧葬费用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等。

另外,侵害自然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死者近亲属会产生相应的精神损害;在侵害自然人健康、身体导致受害人伤害或健康状况显着恶化的,受害人本人可能会出现精神损害,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能因此出现精神损害。

在出现损害后,起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

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一方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当然应包括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财产损失或;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因为受害人的伤害或死亡丧失扶养,而有权请求赔偿。

另一方面,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雇员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法人的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直接造成损害的人往往不是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通常为监护人、雇主、法人。

在物件等致害原因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则由物件的所有者、管理者等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解读:【受害人过错】第二条解读:【受害人过错】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一审诉讼终结什么意思一审终结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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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诉讼终结什么意思一审终结什么意思一审诉讼终结什么意思律伴网,上面有很多专业的律师,希望能帮到你。

跟律师签的代理合是到一审终结,包括执行程序吗?一审终结代表一审宣判,等于你和律师的合约截止到一审宣判,至于执行程序,不在此列!如何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就同一交通事故而产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审理,进而产生了就同一交通事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且发生在不同的年度的情况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情况是受害人因事故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出院。

赔偿权利人就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也依法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了相关费用。

该判决履行完毕后,事故受害人因病情恶化死亡,赔偿权利人就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合理费用起诉要求赔偿。

第二种情况是第一次审理时因没有伤残鉴定而仅就残疾赔偿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判决赔偿,且已履行完毕。

赔偿权利人在取得确定被害人伤残等级的合法鉴定结论后再次起诉要求就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第三种情况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笔者认为依据最后一次辩论终结时该年度统计数据作为裁判依据。

以下分而析之:第一种情况,受害人死亡事实发生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已经诉讼获赔之后,赔偿权利人对受害人死亡事实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在此,后诉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离死亡事实发生时间最为接近,赔偿数额相对最为符合客观实际。

如果按照事故发生后,死亡事实没有发生前的第一次诉讼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统计数据计算,可能因经济的发展,导致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

第二种情况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全文)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全文)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全文) 2003年12月29日15:36 中国新闻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也谈人身损害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一审含义

也谈人身损害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一审含义

也谈人身损害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一审含义也谈人身损害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一审含义——兼与魏建国、谢蕊娜同志商榷2012年7月11日《人民法院报》刊载了魏建国、谢蕊娜同志《人身损害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中“一审”含义》一文。

魏、谢两同志认为,对于重审(再审)案件,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仍应该是原审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理由是:1、重审(再审)程序是以原审为基础的,不能完全等同于一审程序。

重审(再审)是为了纠正一审的错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正确依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原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固定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旦提出其诉讼请求,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禁止反言的原则,应当对当事人自己和人民法院都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但应当体现在原审程序中,也应当体现在基于原审程序而进行的重审(再审)程序中。

3、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是损失填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宗旨,也在于给被侵权人的赔偿是一种补偿,而不具有惩罚性。

侵权行为发生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是确定的,赔偿也是确定的,也只有以这个时间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为依据,给受害人一个损失填补。

离开这个确定时间,常人是无法预知以后的社会经济发展,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法律也不允许让一个人承担自己无法预知的社会风险。

4、如果离开了初次立案时间,使得计算依据不确定,就会有人因此不当得利,就有人同时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的公平原则被破坏。

在现在信访压力严重的情况下,势必一些人会因此而不断上访,不断要求重新赔偿。

同时,人身损害的后果确定下来后,诉讼程序的变化不会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变化。

如果一概以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赔偿依据,会诱使受害人一方反复上诉申诉,反复申请鉴定,甚至故意隐瞒一些案件事实,使案件陷入反复发回重审、再审的怪圈,令赔偿责任人不堪其扰,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审二审再审终审分别是什么意思

一审二审再审终审分别是什么意思

⼀审⼆审再审终审分别是什么意思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般是适⽤⼆审终审制度的,⼆审终审是指⼈民法院作出⼀审判决后,当事⼈不服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审的判决结果是最终的宣判,那么⼀审⼆审再审终审分别是怎样的意思?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审⼆审再审终审分别是什么意思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是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最初⼀级的审理。

⼆审是法院对上诉案件进⾏⼆次审理,再审是对发⽣效⼒的错误判决裁定进⾏纠正的审理。

终审是指法院对诉讼案件作出的审终审判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九条⼈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数,必须是单数。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百六⼗四条当事⼈不服地⽅⼈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起⼗五⽇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不服地⽅⼈民法院第⼀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条⼈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百七⼗五条第⼆审⼈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百九⼗九条当事⼈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申请再审的,不停⽌判决、裁定的执⾏。

⼀审和⼆审的区别(⼀)性质不同法院第⼀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审程序则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于⼀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进⾏监督。

(⼆)引起审理程序发⽣的原因不同第⼀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使⾃⼰的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发⽣的,⽽第⼆审程序基于当事⼈⾏使上诉权,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的。

民事诉讼法中一审与二审的区别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中一审与二审的区别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中⼀审与⼆审的区别是怎样的在发⽣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如果对于法院的判决有不满的话,可以提起上诉,进⼊⼆审阶段,但是⼀审与⼆审究竟有哪些区别,在⼆审中⼜会有哪些判决,今天店铺⼩编就这些问题整理了⼀些资料,希望能够帮到⼤家。

民事诉讼中⼀审与⼆审的区别是怎样的第⼀,审级不同。

⼀审程序是案件的第⼀审法院适⽤的程序,⽽⼆审程序却是第⼀审法院的上⼀级⼈民法院审理第⼆审案件适⽤的程序。

第⼆,审判程序发⽣的原因不完全相同。

⼀审程序的发⽣是因为当事⼈⾏使了起诉权,⼆审程序的起因是当事⼈⾏使上诉权。

起诉权与上诉权虽然同属诉权,但其直接⽬的是不同的。

起诉权是要求⼈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法律,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使上诉权的直接⽬的是请求上级⼈民法院审查⼀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的法律,以改变⼀审裁判,从⽽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终极⽬的。

第三,任务不同。

第⼆审程序除了完成同⼀审程序的相同任务――解决当事⼈之间的争纷以外,还担负着检查、监督下⼀级法院审判⼯作的任务。

第四,适⽤的程序不同。

⼈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既可以适⽤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简易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适⽤⼆审程序,⼆审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应适⽤普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裁判的效⼒不同。

⼆审法院对第⼆审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后⽴即⽣效,为终审判决;⽽⼀审案件的裁判有⽣效与不⽣效之分,允许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使上诉权。

相关知识:民事诉讼⼆审的判决类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适⽤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

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

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

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陈贵珍、周蓿儒、赵玉辉、周家帆与华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李代涛、夏克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在发回重审时,由于没有具体规定“一审”的含义,对此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为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应认定为发回重审后重新进行审理时的“一审”,而非原审法院第一次审理时的“一审”。

此项裁判规则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贵珍、周蓿儒、赵玉辉、周家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克智。

原审被告李代涛。

2006年11月24日早晨7时许,华安驾驶培训公司的教练员夏克智驾驶川AD2417学万丰型客车搭乘李斌、彭云兰、官勇、李代涛由崇州市白头方向沿成温邛高速公路往邛崃方向行驶,遇前方周益民驾驶的川AD 0477号捷达轿车搭乘饶磊、唐家胜、陈天贵、吴敏因突发车胎破裂事故而横停在快车道上,夏克智所驾川AD2417学万丰小型客车前部撞上川AD0477号捷达轿车右侧中部后又与中心隔离栏发生刮擦,造成周益民、唐家胜、陈天贵死亡,李鸿斌、彭云兰、官勇、李代涛、饶磊受伤,两车及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夏克智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川AD2417学万丰小型客车在大地财保四川分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80 000元。

事故发生后,周益民之妻陈贵珍、周益民之女周家帆和周益民的父母周蓿儒、赵玉辉于2007年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终审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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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终审在司法审判程序中,一审和终审是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一审是指案件在经过初步审理后,由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而终审是指在一审判决不服的情况下,案件经过上诉后,由上级法院进行最后的审判。

一审阶段是案件审理的起始阶段,也是最为关键的阶段之一。

在一审阶段,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理,包括调查取证、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与辩论,以及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

法院会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判决,并且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进行处理。

一审判决通常被认为是第一次正式的判决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一审阶段的审判一般需要经过严密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有效。

然而,由于一审判决并不是最终的判决结果,所以在一审判决不服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以便在终审阶段得到更为公正的判决结果。

终审阶段是在一审判决不服的情况下,案件被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审判的阶段。

在终审阶段,法院会审查一审记录和相关证据,重新审理案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上诉理由,并进行判决。

终审判决是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一审和终审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审判。

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辩护权和申诉权,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

同时,法院也会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确保判决的基础和合法性。

一审终审不仅是司法审判的程序,更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

一审终审程序的严格执行,不仅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可信度。

在司法实践中,一审终审的重要性备受关注和重视。

然而,尽管一审和终审均为司法审判程序的重要环节,但不可否认的是,一审和终审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不同的偏差和误判。

一审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不全面或不公正的情况,而终审判决结果则可能受到上诉当事人的影响,对判决结果进行调整或改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审和终审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和理性思考,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二)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二)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二)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诉讼案件在法院进行两次审理,并由最高法院进行终审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审判公正、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也是对审判错误进行纠正的一种机制。

一审
•一审是指诉讼案件在基层法院首次受理并审理的阶段。

•在一审阶段,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原告和被告的辩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最终作出判决。

二审
•二审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审的阶段。

•在二审阶段,上级法院会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查,包括对证据的重新审视和重新评估,可以重审一审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并最终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决。

终审
•终审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二审裁决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阶段。

•在终审阶段,最高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内容,并最终做出最终
判决。

审判公正
•审判公正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外界干扰和利益关系的影响,使当事人能够在法律面前享有
平等权利,受到公正待遇。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指对同一法律问题的处理在各级法院之间保持一致,以确保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审判错误的纠正
•审判错误的纠正是指对于可能存在的审判错误,通过二审和终审的程序,及时纠正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包括一审、二审、终审、审判公正、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审判错误的纠正等。

这一制度在司法
实践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人身损害赔偿的“上一年度”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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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上⼀年度”如何确定?
⼈⾝损害赔偿的“上⼀年度”如何确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七条、⼆⼗⼋条、⼆⼗九条中规定的残疾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赔偿⾦均涉及“上⼀年度”的理解适⽤问题。

虽然《⼈⾝损害赔偿解释》第三⼗五条第⼆款已作出规定:“‘上⼀年度’,是指⼀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统计年度。

”但是《⼈⾝损害赔偿解释》未明确“⼀审”的明确含义。

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案件发回重审后,此时的“上⼀年度”以第⼀次⼀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还是以重新审理的⼀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对此各有不同认识,造成实践中适⽤法律的标准不⼀。

请问:应以哪种意见为准?

应当以重新审理的⼀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

理由如下:⼀、从司法解释精神⾓度看,《⼈⾝损害赔偿解释》第三⼗五条之所以明确规定赔偿时间计算点为“⼀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侵权⾏为发⽣时”,本⾝就从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保护受害⼈权益的倾向性选择。

⼆、从期限利益⾓度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审判决并未⽣效,尚未进⼊实质履⾏义务阶段,客观上推迟了赔偿时间。

赔偿责任⼈因此享受了期限利益,理应多赔偿⼀些;赔偿权利⼈因审理期限延长相关损失进⼀步扩⼤,相应的,理应获得更多赔偿。

实行一审终审制的是指哪些情况

实行一审终审制的是指哪些情况

实⾏⼀审终审制的是指哪些情况可以说我国⼤部分诉讼案件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当中的法律条⽂来进⾏处理, 但是在法律当中⼀些特殊情况,其所适⽤的法律程序以及法律流程是⽐较特殊的, ⽐如与⼤部分案件所适⽤的⼆审终审制度,不同的⼀审终审制,那么实⾏⼀审终审制的是指哪些情况?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实⾏⼀审终审制的情况有哪些⼀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种。

案件经过⼀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在实⾏⼀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经送达即发⽣法律效⼒,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或有关⼈员不得上诉。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两审终审原则的例外,适⽤⼀审终审的案件有:(1)最髙⼈民法院审理的⼀审案件;(2)基层⼈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造死亡案件、认定公民⽆⾏为能⼒、限制⾏为能⼒案件、指定监护案件、确认⾝份关系案件、认定财产⽆主案件等。

⼀审终审的判决、裁定与两审终审终审的判决、裁定法律效⼒相同。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可以另⾏起诉。

第⼀百七⼗⼋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第⼀百⼋⼗⼆条⼈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百⼋⼗五条⼈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

公告期间届满,⼈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一审、二审、再审、执行1.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 再行开庭审理。

2.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3.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4.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5.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项原则。

6.死刑复核: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独立于普通审判程序之外的特别审查核准程序。

这一特别程序体现了立法者对死刑案件极其审慎的态度,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纠正死刑案件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

7.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8.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9.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10.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回重审,损...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回重审,损...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回重审,损...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作者:张雅辉来源:《法官智典.民事卷》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原审被告因重大程序错误申请法院再审,再审法院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

由于发回重审即是诉讼程序从一审重新开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的规定,关于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重新计算。

有观点认为,发回重审案件中,法院应依原审原告之诉请作出裁判,如果由于赔偿标准的上升,最终损害赔偿数额较原审结果有所增加。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虽然法院以救济申请再审人程序性权利为目标进行重审,但重审的结果却导致了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实体权利的受损,而申请再审人对此并无任何过错,所以依照重审时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有悖于情理、法理。

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2款之规定,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126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该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条款规定为出发点,可以认为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已经通过撤销原审裁判否定了原审的审理结果,诉讼程序再次回到起点,即一审审理程序,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自然可以有所变化,并不受再审审理范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亦认为,对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是在法院对该案所作出的所有裁判已被全部撤销的情形下进行的,当事人的诉讼争端已重新回到原第一审宣判前的状况,一审法院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新审理,原审原告起诉地位恢复,因此发回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当事人按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享有权利义务,即当事人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也可以追加新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等。

一审和二审的差异

一审和二审的差异

一审和二审的差异在司法体系中,审判程序是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关键环节。

一审和二审是指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中,法院对案件进行两次审理的过程。

一审是指第一次审理,也被称为初审或一审判决;而二审则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和审理的过程。

一审和二审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审理程序上,还反映在法律效力、证据审查和审判结果等方面。

首先,一审和二审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

一审判决是初步的审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一审判决生效,它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一审判决可以被执行。

而二审判决则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和审理的结果,它可以确认、变更或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的法律效力高于一审判决,因为它是对一审判决的最终裁决。

其次,一审和二审在证据审查上存在差异。

在一审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标准来决定是否采纳这些证据。

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相对宽松,因为它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做出初步的判断。

而在二审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

二审法院会重新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鉴定,并进行独立的判断。

如果一审法院在证据的采信和鉴定上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二审法院有权予以纠正。

此外,一审和二审在审判结果上也存在差异。

一审判决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初步判断,它是一审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

一审判决可以被二审法院确认、变更或撤销。

而二审判决则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和审理的结果,它是二审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

二审法院可以对一审判决进行修正,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一审和二审在审理程序、法律效力、证据审查和审判结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一审是对案件的初步审理和判决,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最终判决。

二审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和审理的过程,它对一审判决进行修正,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通过一审和二审的相互补充和监督,司法体系可以更好地实现公正和合法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上一年度”标准如何确定

发回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上一年度”标准如何确定

发回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上一年度”标准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很多同事或同行在代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遇到发回重审案件时,已经超过了当地统计局数据公布周期(重庆为每年的4月30日公布),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上一年度”到达时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还是发回重审(即适用一审程序)时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这个计算标准和年度跨度较大,少则一年,多则几年。

往往该法律适用就是双方代理人争议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人员的观点认为,应当以第一次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

杜凯律师认为,涉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的赔偿项目主要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这些损失都是受害人将来损失的赔偿,是一种先前的估算,并非受害人实际损失。

既然是一种估算,距离案件越近,越能反映受害人当时及以后可能获得的收入,越能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计算规则的精神。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是什么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是什么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是什么你听说过一审吗?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者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审理所应当适用的程序。

一审程序也叫第一审程序、初审程序。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一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凡是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

这一程序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决定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开庭审判。

审查的主要方法是阅卷。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等等。

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不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井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

这里介绍了审判组织知识,包含审判组织、解析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相关阅读:刑事公诉案件的步骤①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

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宣布开庭。

④法庭调查。

⑤法庭辩论。

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⑦评议和宣判。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同不同之处:①对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随时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诉。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诉。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因不同的案件而适用以下不同的程序:①普通程序;②简易程序;③特别程序;④督促程序;⑤公示催告程序;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

工伤赔偿一审二审区别

工伤赔偿一审二审区别

工伤赔偿一审二审区别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损伤或患病,造成身体损害、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我国,工伤赔偿的具体实施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工伤赔偿的审理过程通常包括一审和二审,那么一审和二审在工伤赔偿中有哪些区别呢?首先,一审是指劳动者或其家属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的审理程序。

在一审程序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医疗证明、工伤鉴定书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一审的裁决结果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裁决结果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而二审则是指对一审裁决结果不服的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和裁决的程序。

在二审程序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并进行辩论和质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

二审的裁决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最终裁决结果支付工伤赔偿金。

在工伤赔偿的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根据一审的裁决结果进行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和裁决,以确保工伤赔偿金的合理支付。

总的来说,工伤赔偿的一审和二审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区别,但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赔偿时,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在必要时进行上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裁决结果支付工伤赔偿金,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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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中“一审”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重审或再审均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于是就产生一个问题:重审(再审)的时候究竟是适用原审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还是适用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由于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就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重审(再审)案件“上一年度”,应该理解为重审(再审)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其理由,一是重审(再审)程序就是一审程序,应当适用一审程序的规定。

二是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目的,在于对赔偿权利人利益进行补偿,确定计算标准的时间应以最近实际填补时间为宜。

如果案件被发回重审(再审)后,仍以第一次审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赔偿标准,那么意味着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而言是固定的,发回重审(再审)之后,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时间大幅度地延后,相当于赔偿义务人因为发回重审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一概以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赔偿依据,会诱使受害人一方反复上诉申诉,反复申请鉴定,甚至故意隐瞒一些案件事实,使案件陷入反复发回重审、再审的怪圈,令赔偿责任人不堪其扰,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此,对于重审(再审)案件,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仍应该是原审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毕竟从实践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受害人都希望尽快获得赔偿,仅仅为了等待新的统计数据而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况应该是极少数。

但我们依法理同样可以得知,“一审辩论终结时”应当以首次立案时的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依据,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依然依据原一审法院的辩论终结为起算时间,而不应依据发回重审后的法庭辩论为标准;如果一审法院存在多次辩论,那就应当依据第一次的法庭辩论时,作为判决依据,因为第一
次的法庭辩论离案发时间最近,也最为固定,赔偿数额最符合客观实际。

理由如下:第一,重审(再审)程序是以原审为基础的,不能完全等同于一审程序。

重审(再审)是为了纠正一审的错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正确依据。

发回重审(再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二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再审)。

可见,发回重审(再审)是二审法院针对原审法院的审理或判决中的错误进行处理。

重审(再审)程序是以原审判决为基础的,不能完全脱离原审判决的审理范围。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原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固定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旦提出其诉讼请求,根据证实信用的原则或者禁止反言的原则,应当对当事人自己和人民法院都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但应当体现在原审程序中,也应当体现在基于原审程序而进行的重审(再审)程序中。

第三,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是损失填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宗旨,也在于给被侵权人的赔偿是一种补偿,而不具有惩罚性。

侵权行为发生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是确定的,赔偿也是确定的,也只有以这个时间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为依据,给受害人一个损失填补。

离开这个确定时间,常人是无法预知以后的社会经济发展,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法律也不允许让一个人承担自己无法预知的社会风险。

例如在有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如果部分被告在原一审中已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的被告又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后,以重审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时间,计算出来的赔偿额比原确定的赔偿额高的话,受害人就可能以原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原部分被告已达成的赔偿协议,而主张新的赔偿标准,使原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被告重新进入诉讼。

如果说将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作为计算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时间,是最接近对受害人未来利益损失的实际填补的时间点,对受害人有利的话,那么,按跨统计年度的新标准计算出来的丧葬费和误工费等费用中新增加的部分,对于受害人来说,就明显构成不当得利。

试想一下,以丧葬费为例,死者是在案发不久就埋葬的,那是不是需要在重审(再审)时再重新挖出来,再埋葬,这样才符合“实质公平”。

第四,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离开了初次立案时间,使得计算依据不确定,就会有人因此不当得利,就有人同时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的公平原则被破坏。

在现在信访压力严重的情况下,势必一些人会因此而不断上访,不断要求重新赔偿。

同时,人身损害的后果确定下来后,诉讼程序的变化不会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变化。

如果以其他时间为准的话,我们假设一下,一个案件,在四年内被以不同理由四次发回重审,这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到底以最后一次为准还是以第一次为准呢,是不是同样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综上,应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一审含义”进行明确,最好的办法是能由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规范,无论采取哪种观点,只要能做到整齐划一、一视同仁,那么对所有的当事人就都是公平的。

笔者建议将这个时间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时间点,可以规定为: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本案初次立案时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文章来源: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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