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指导:刑事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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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中止1.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2/54)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中止的时间性,既遂之后无中止。

A选项,拐卖儿童罪,以拐的行为完成行为人控制住儿童为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已收买控制了儿童,犯罪已既遂。

B选项,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本案乙构成绑架罪既遂。

C选项,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加入为既遂,本案丙已既遂。

D选项,挪用公款罪归个人日常消费之用,数额较大,以挪用超过3个月为既遂,本案丁已挪用4个月,即使归还也是既遂。

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2004/2/2)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正犯与犯罪形态。

李某利用他人的无过错行为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其着手实施杀人实行行为后(把砒霜混在药中),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死亡)的发生,不成立中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既遂状态出现前)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 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 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故 意 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体 犯 罪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客 体
犯罪
犯 罪
犯罪
客 观 方 面
主观方面
案例分析1:
甲带匕首准备杀乙,在去 往乙家途中,突然肚子疼 痛,便回到家中。甲的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2:
某甲蓄谋杀害某乙。有一天, 某甲见某乙熬药就偷偷在药 中投毒,但某乙熬药是给牛 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 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特征
主观上为了犯罪。(故意) 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 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 行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
工具;(比如:磨刀为了杀人;入室盗窃事先配钥匙)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
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 件的预备行为。
力的阻碍等,如实行犯罪中心脏病发作;放火后遭到雨淋或被大风吹灭

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
(比如小偷不会破解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等)
主观方面:
由于犯罪分子对实施犯罪的方法、犯 罪的工具或者犯罪的对象在认识上发生 错误,因而使犯罪不能按照其本意去完 成;
如小偷扒窃,他人的衣袋里是空的;用刀把尸体当成活人砍杀等, 都不能达成既遂。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 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②犯罪未得逞。
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 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 部要件。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

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自无犯罪形态可言,因此,在犯罪未遂概念中应界定“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外延范围,才能使概念周延。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的规定,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表述,揭示了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和客观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这一概念包含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进行配制含毒食物,制造刀具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行为。

根据上述特征,犯罪预备不同于犯罪表示,两者有原则区别。

二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这一特征意味着,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上述两点客观特征,实际上是从客观上为犯罪预备形态限定了一个可以发生的空间范围,起点是行为人必须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终点是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

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辨析犯罪未完成形态

辨析犯罪未完成形态

辨析犯罪未完成形态【导语】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辨析犯罪未完成形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是考察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对于一些相对来说专业一些的法律知识,大家普遍存在着理解困难,做题错误率高的问题,其中刑法的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是刑法案例题中,错误几率较大的一部分,一般很多学生都分不清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比较容易区分的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但有些学员还是难以辨析犯罪中止与其他另外两个未完成形态。

所以,这部分题目错误率还是比较高的,现在我们来区分一下这几个犯罪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主要区别点在于它们的发生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发生在为犯罪行为准备工具的阶段,也就是我们说的准备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准备工具、等待时机成熟,如打探被害人的活动规律,蹲点儿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观察被害人行踪,前往犯罪地点的途中,这些我们都可以说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都属于准备阶段;而犯罪未遂,已经一切工具准备妥当,时机已经成熟,可以着手对被害人进行犯罪行为了,就是法条里说的着手,这个阶段的犯罪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也有相同之处,就在于它们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犯罪分子无法将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不是犯罪分子自己想放弃犯罪,而是他不得不放弃。

如在准备犯罪工具阶段被警察及时截获,那么就属于在准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犯罪行为的停止,所以属于犯罪预备;在犯罪分子举刀,准备砍向被害人的时候,警察及时赶到,将刀一枪打掉在地,那么就属于在着手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犯罪行为的停止,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论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论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论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作者:殷凯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1期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认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则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由于上述观点存在诸多值得推敲之处,因此备受质疑。

本文认为,间接故意犯罪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未完成形态。

关键词间接故意预备未遂中止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我国《刑法》第14条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仍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学理论界的通说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其主要理由如下:(一)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在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并非积极地追究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希望,故一般不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由于行为人没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就不会为了实现特定的危害结果,而进行事先的准备,因而也就没有了犯罪预备存在的空间。

①(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一方面,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特征与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不相符合。

实施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追究结果的故意,也就是说其主观上并不表现为一定要造成特定犯罪结果的犯罪意志。

既然没有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也就谈不上是否“得逞”,不符合未遂犯罪“欲达而不能达”的主观特征。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不得逞”是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放任心理所能包容的。

另一方面,间接故意的客观特征与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也不相符合。

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后,未齐备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要件。

间接故意犯罪因受其主观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态度支配,在客观上也就不可能存在所谓未齐备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情况。

综上,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再造成危害结果得情况下才能定罪处罚,如果不存在危害结果,犯罪就不能够成立,也就无所谓既遂或者未遂了。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法指导案例(第二课)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法指导案例(第二课)

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5.张某普意图杀害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 处理?
【答案】 (1)张某普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①张某普将含有毒剂的弓弩瞄准他人,对故意杀人罪保护的Th命权法益造成了紧迫、现 实、直接的危险,故其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
【答案】 (1)张某普构成强奸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Th的,是犯罪中止。张某普在着手实施强奸过程中,仅仅发现是同学, 而放弃强奸,这种情况阻力太小并不属于被迫放弃犯罪的情形。张某普认为自己能够顺利强 奸,却放弃了强奸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构成强奸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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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2.张某普抢劫出租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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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2.张某普抢劫出租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 理?
【答案】 (1)张某普构成抢劫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Th的,是犯罪中止。张某普在预备实施抢劫过程中,仅仅是怕被发 现,而放弃抢劫,这种情况阻力太小并不属于被迫放弃犯罪的情形。张某普认为自己能够 抢劫,却放弃了抢劫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构成抢劫罪(中止)。
②对故意杀人罪,应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张某普虽然造成轻微伤,但刑法对伤害程度要求是轻伤以上, 因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张某未造成损害,应免除处罚。
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5.张某普意图杀害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 处理?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第九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PPT

第九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PPT
对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得动机应作广 义得辩证得理解。以下情形以认定为基于 本人“自愿”:
1、行为人真诚悔悟,不愿继续犯罪 2、有得就是由于她人得规劝、教育或者斥责, 思想起了变化
案例视频:劫匪心虚而放弃犯罪
3、有得就是对被害人产生了同情与怜悯;
4、有得就是慑于法得威严与法网难逃,惧怕 日后罪行暴露受到惩罚;
注意: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得,就是 犯罪中止 。
第二种: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 会发生犯罪结果得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 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三种情形:
(1)行为人得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 时,成立犯罪中止;
(2)行为人得中止行为与其她人得协力行为, 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 作出了真挚得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
1、犯罪人意外得客观原因
(1)遭到被害人强有力得反抗;
案例视频:女试驾员勇斗劫匪
(2)遭到第三者得制止或政法机关得拘捕; (3)被害人有效得逃避; (4)受到自然力得破坏; (5)时间地点使犯罪难以继续进行; (6)遇到了难以克服得物质障碍。
2、犯罪人自身得客观原因
(1)犯罪人智能低下,犯罪技术拙劣, 致使其未能完成犯罪;
(一)实行终了得未遂与未实行终了得未遂 (二)能犯得未遂与不能犯得未遂
三、未遂犯得处罚原则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三、犯罪预备与阴谋
1、阴谋得概念及成立条件 所谓阴谋,就是指二人以上就实施一定得犯罪
共同进行谋议。构成阴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就是二人以上。一个人秘密图谋犯罪,不构 成阴谋。 (2)必须就是为实行一定得犯罪进行得谋议。 (3)必须就是共同进行谋议。 2、犯罪预备与阴谋得关系

刑事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

刑事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

通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不是暂时性的停顿,⽽是结局性的停⽌,即该犯罪⾏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从种类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所谓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但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实⾏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有: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为;事实上未能着⼿实⾏犯罪;未能着⼿实⾏犯罪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举例:A跟B有仇,想杀害B,于是开始调查B的家庭住址与B的⾏踪,之后A要实施杀害⾏为的时候在B家门⼝看见B家灯⽕通明,⾥⾯正在举⾏聚会,B⼀看形势,知道⽆法实⾏犯罪,就决定返回,此时B的⾏为就属于犯罪预备,因为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尚未着⼿实⾏⾏为。

这⾥要注意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的区别:⼆者最本质的区别是犯罪预备⾏为是准备⼯具、制造条件,为实⾏犯罪起促进作⽤的⾏为;因⽽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犯意表⽰并没有为实⾏犯罪起促进作⽤,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例如A跟B打架⽃殴的时候,扬⾔要杀死B,但是没有后续⾏为,这就是犯意表⽰。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已经着⼿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

举例:犯罪⼈A向被害⼈的⾷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中毒后被B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这就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犯罪未得逞。

A此时的⾏为就属于犯罪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5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05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是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 则规定的侵害。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的,是犯罪 既遂;未造成法定的侵害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 (1)直接故意的结果犯,它以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为犯
罪既遂的标准; (2)行为犯,它以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
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 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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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未遂
1
一、犯罪未遂的概 念与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 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
2
二、犯罪未遂的类 型
(一)实行终了的 未遂与未实行终了 的未遂
10、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处 罚。A选项正确。根据构成要件说,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 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完全 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发展目 的。B选项和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D
犯意形成 准备工具 着手
犯意表示 制造条件
实行行为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实行终了 犯罪结果 犯罪之后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 的全部要件。
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 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
(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 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犯罪形态

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犯罪形态

(⼀)既遂的观念、类型和掌握要领: 1、观念:既遂:(⼈)的⾏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

既遂实质标准:侵害了法益;重点在侵害法益⽽⾮获益(损⼈利⼰,多以损⼈为准) 形式标准:实⾏分则犯罪构成全部内容 2、类型:结果犯、危险犯、⾏为犯 3、掌握要领:分则问题、个罪具体掌握 法条结构分析: 实体法条款: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 →刑法(实体法)条款: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犯→基本的犯罪构成。

例: 1、刑法分则,第232条:故意杀⼈〔致死〕的,处死刑、⽆期徒刑……(故意杀⼈罪的基本构成:①标准程度:既遂;②标准⽅式:实⾏⾏为) 2、前款罪的预备⾏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2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3、前款罪的未遂⾏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总则,第23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4、前款罪的中⽌⾏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4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5、教唆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总则,第29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6、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7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类型:1、结果犯,2、危险犯(刑法第114条放⽕…、116条破坏交通⼯具、117破坏交通设施、118条破坏电⼒设备、易燃易爆设备),3、⾏为犯。

对危险犯:a,⼀致:不适⽤未遂。

b分歧:如果均以“结果犯”为基准,则危险犯属于未遂在分则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未遂但不适⽤总则未遂规定第116、117、118条。

如果以危险犯为基准,则危险犯本⾝就是⼀种既遂形态,则该罪之结果犯成为结果加重犯。

第119条。

(⼆)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实⾏犯罪。

“着⼿”:开始实⾏⾏为(犯罪)实⾏⾏为=分则条⽂规定的犯罪⾏为=构成要件(客观)⾏为=严格意义的犯罪⾏为。

刑法学-未完成罪

刑法学-未完成罪

练习:
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 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 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 获。甲的行为:
A. 属于强奸预备 B. 属于强奸未遂 C. 属于强奸中止 D. 不构成强奸罪
练习: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 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 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 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 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 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此处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除刑法分则犯罪构成 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以外的损害,而不是指分则该行为 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练习: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 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 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 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 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 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第一节 概 述
(二)未完成形态与犯罪过程 预备——着手——实行终了--------法定既遂状态出现
或者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
②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的行 为。
③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 客观方面的行为。
第三节 犯罪未遂
认定“着手”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 应把犯罪的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区分开来。 ② 教唆犯、帮助犯以及间接正犯的未遂。 ③ 选择性罪名的着手认定。

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对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是最好的复习工具,它能完整清晰地体现出考点和命题规律,也对考生的复习技巧方面有着导向作用,历年真题真实的反映了以往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和考查模式,所以说把历年真题作为练习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2018刑法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录了2012-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按照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分布,从法条、理论知识出发,为了使得考生能够准确、彻底地把握考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对每一道题进行了精准、全面的分析,并将考点罗列,使考生在掌握真题的同时掌握该考点的考法。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刑法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刑法概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犯罪概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犯罪构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主要是从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所区分的。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别于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要标志;如行为人是故意杀人,其举刀或掏刀的行为便是着手。

当然,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必须已实际指向犯罪对象,必须表现行为人的行为意图,同时要给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的现实威胁;二是犯罪未得逞,即还未完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某种犯罪的直接故意,其目的是为了给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二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如为杀人而买刀、制造炸弹等;三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四是行为人尚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根据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方式,犯罪预备可以分为准备工具的预备和制造条件的预备。

三、如何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有犯罪动机,是犯罪前基本条件,包括准备工具,顺序计划等但没有实施犯罪。

犯罪未遂是已经发生动作的过程,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目标或部分目标。

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主要有以下两点: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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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从种类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所谓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有: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举例:A跟B有仇,想杀害B,于是开始调查B的家庭住址与B的行踪,之后A要实施杀害行为的时候在B家门口看见B家灯火通明,里面正在举行聚会,B一看形势,知道无法实行犯罪,就决定返回,此时B的行为就属于犯罪预备,因为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尚未着手实行行为。

这里要注意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二者最本质的区别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例如A跟B打架斗殴的时候,扬言要杀死B,但是没有后续行为,这就是犯意表示。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举例:犯罪人A向被害人的食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毒后被B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这就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犯罪未得逞。

A此时的行为就属于犯罪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试资料网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特征包括:中止的时间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具有自动性(包括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具有客观性(包括第一,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第二,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举例:行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而顿生悔意(自动性),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有效性),成立犯罪中止。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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