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泸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表
附件 2: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现资质等级及批准时间: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主项资质: 增项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情况核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备案信息一致 企业章程与备案信息一致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齐备 标准要求的厂房车间 □ □ □ □ 企业资质证书(含变更记录)与备案信息一致 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齐备 必备设备 □ 设备权属证书 □ □ □ □ □合格 注册资本金(万元) 标准值 考核认定值 □不合格 □合格 净资产(万元) 标准值 考核认定值 □不合格 □合格 考核认定值 近三年 每年结算收入 (万元) 标准值 年 年 年 □不合格 批准时间: 经济性质:
1、项目名称: 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招投标 及合同备案情况 2、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名称: 3、项目是(否)办理招投标手续 4、施工合同是(否)备案 被抽取项目合同 履约情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名称: 3、项目是(否)办理招投标手续 4、施工合同是(否)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 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 机构裁决书执行情况 生效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执行情况 经公证的调解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合格 考核认定值 近三年 每年上缴税金 (万元) 标准值 年 年 年 类型 企 工作经历 业 经 工作经历 理 及 □合格 三 总 □合格 师 总经济师 专业技术职称 □不合格 总会计师 专业技术职称 □不合格 总工程师 专业技术职称 □不合格 □合格 企业经理 专业技术职称 □不合格 □合格 项目 标准值 审查认定值 考核情况 □不合格
注册建造师情况
项目 人员数量 项目 其中:工程技术 人员数量
标准值 标准值
11.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由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记分。
对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采取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记分采取100 分制,记分周期为 1 年。
建筑施工企业 1 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50分的,给予警告;扣分达到60 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 日的处罚;扣分达到70 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 日的处罚;扣分达到8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 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90 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100 分的,给予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五条对不在本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附相关资料,逐级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六条每次违章行为只处罚一次,以最高扣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
然而,一些企业可能存在虚假资质、违规操作和违反法规的情况,给行业的管理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监管,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规运营,四川省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二、目的与意义
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目的在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合规运营。
通过核查,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这对于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品牌形象,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核查范围与内容
1. 资质核查: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进行核查,包括施工
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
核查对象应包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负责人。
2. 项目核查:对企业参与的建筑项目进行核查,包括项目资质、项目进展、工程质量等情况。
核查对象应包括企业参与的在建项目
和已竣工项目。
3. 安全生产核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核查,包括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等方面。
核查对象应包括企业
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4. 资金监管核查: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包括项目
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资金监管措施等方面。
核查对象应包括企业
的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四、核查流程与措施
1. 登记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成立或取得资质证书后,向所
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备案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及
企业基本信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贯彻实施《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贯彻实施《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贯彻实施《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为加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1]18号),我省将开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健全工作体制。
开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动态核查,是引导规范园林绿化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工作措施,是确保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进而有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发展质量,加快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动态核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到位工作责任,认真做好本地区动态核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执行核查办法。
动态核查结果直接与企业的资质升级、延期申请及行政处罚挂钩联系,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规定要求,严格开展动态核查工作,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条件,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核查。
我厅将建立核查工作监督机制和核查结果公示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精心组织,按期完成。
市、州、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每年1月至10月为核查工作时间,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摸清本底,列出计划,适时推进,按期完成,确保动态核查工作质量,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动态核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第七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为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机械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专业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建议,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等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处理结果的通告-第20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处理
结果的通告
正文: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处理结果的通告
第206号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和《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完成了2014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全省共核查544家建筑施工企业(省内企业421 家,省外入川企业 123家),其中合格324家,基本合格91家,不合格129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企业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
有关企业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和相关资料,经复查, 2014全省动态核查544家企业动态核查结论为,合格411家,基本合格25家,不合格108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基本合格、不合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理,现将处理结果予以通告。
附件: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处理结果汇总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1日
——结束——。
四川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日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第三章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一、备案审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持下列(4样)资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1、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悬挂在现场办公室醒目位置);2、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上述资料齐备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即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二、自查共同签意见、申请勘验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共同签署自查意见),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
三、现场勘验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勘验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到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勘验包括以下内容:1、建与施在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2、建、监、施已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已确定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川建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1]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建立治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一票否决制”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判定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判定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造师)、主要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足相应资质标准配置要求80%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
(六)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价款、材料款或者劳动用工工资,以及因过错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八)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
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及专业不满足规定要求,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十一)发生重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二)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十四)省外入川建筑施工企业无固定管理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无办公设施设备或无固定联系方式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规定的。
建筑施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80%及以上,且没有上述第(二)项——第(十四)项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为合格。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对本省和省外入川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
本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 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核查数量和范围第六条省及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总数5%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当年对其实施动态核查:(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省建筑市场诚信平台本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0分或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二)发生较大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五)列入本年度建筑业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和上年度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六)企业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七)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八)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管核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推动企业信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标准、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指从事各类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企业以及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机构(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外入川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监管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以及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核查工作,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核查情况。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信息产业、民航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 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动态监管工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川建建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川建建发〔2014〕11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2014年1月印发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方式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在开展核查和企业整改的基础上,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所附的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判定标准,依照相关法规、程序和资质管理权限作出动态核查处理决定(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二、核查时间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7月底结束,核查结束后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地区动态核查工作情况及《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一览表》(附件1);9月底前各地完成企业整改,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地区《关于企业动态核查处理决定的通告》及《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处理的企业应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
三、核查范围和数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规定的核查范围,确定2014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动态核查的建筑施工企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川建代建发[2014]325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川建代建发〔2014〕325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行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分工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
二、核查程序及方式(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项目管理企业发出《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二)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附件2)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判定。
在开展核查和企业整改的基础上,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所附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判定标准,依照相关法规、程序和提出动态核查处理意见。
三、核查时间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8月底结束。
10月底前完成企业整改,作出处理意见。
四、核查范围省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总数的50%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省外入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核查范围为全数覆盖。
五、核查内容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特点,核查内容如下:l、核查企业现有资质(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标准。
建筑工程检测动态核查方案
建筑工程检测动态核查方案一、前言建筑工程检测动态核查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动态核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因此,建筑工程检测动态核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二、检测动态核查目的1.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2. 保障建筑工程安全3. 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三、检测动态核查内容1. 施工现场安全2. 施工质量3. 施工进度4. 环保措施5. 工艺质量6. 设备状态7. 检测数据四、检测动态核查方法1. 定期检查2. 不定期抽查3. 突击检查4. 特殊情况检查五、检测动态核查流程1. 制定检测动态核查计划2. 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检测3. 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4. 及时通报施工单位5. 解决问题,完善施工6. 确认问题解决情况7. 形成检测报告六、检测动态核查人员1. 检测组长:负责检测动态核查全过程的工作安排和协调2. 检测人员:为施工单位沟通检测问题,并及时报告3. 检测记录员: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整理4. 检测专家:对检查情况进行论证和评估七、检测动态核查标准建筑工程检测动态核查的标准是为了保证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
检测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施工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2. 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施工进度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标准4. 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 工艺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6. 设备状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7. 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八、检测动态核查报告有进行检验动态核查工作后,检验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交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1. 检测动态核查的目的和依据2. 检测动态核查的范围和内容3. 检测动态核查的方法和标准4. 检测动态核查的结果和分析5. 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6. 检测动态核查的建议意见九、检测动态核查管理建筑工程检测动态核查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1. 检查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2. 检查的程序3. 出具检查报告的程序4. 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5. 报告的保管和归档程序6. 如何对报告的各项内容进行监督7. 如何对报告的结果进行分析,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十、建筑工程检测动态核查的意义建筑工程检测动态核查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在保证建筑质量、保障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管理、提高施工进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建局关于泸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建局关于泸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泸市府函[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建局关于泸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函〔201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市规建局关于《泸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工作意见》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泸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工作意见(市规建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必要的资金投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收取、划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就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对于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治理“工地乱象”,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川建建发〔2015〕13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川建建发〔2015〕136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方式1.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外入川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依照《办法》所附的动态核查判定标准,判定企业核查结果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省住建厅和住建部许可资质的企业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需提出处理建议,按资质管理权限上报依法实施)。
2.省厅将对市、州动态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并核查部分企业(含省外入川企业)。
3.省厅负责全省动态核查情况公示和处理结果通告。
二、时间安排1.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7月底结束,各地核查结束后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地区动态核查工作情况及《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一览表》(附件1);2.9月底前各地完成企业整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核,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地区《关于企业动态核查处理决定的通告》及《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一览表》(需报省住建厅和住建部处理的企业应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表
4、施工合同是(否)备案
1、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名称:
3、项目是(否)办理招投标手续
4、施工合同是(否)备案
被抽取项目合同
履约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执行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情况
生效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执行情况
□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要求。
2、企业市场行为(工程项目)不合格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未办理招标手续
□合同未备案;□未履行合同;□未执行有关处罚决定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作;□施工许可手续不齐备;□未提供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合格(□数量不合格;□专业不合格;□)
必备设备
□
设备权属证书
□
标准要求的厂房车间
□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注册资本金(万元)
标准值
考核认定值
□合格
□不合格
净资产(万元)
标准值
考核认定值
□合格
□不合格
近三年每年结算收入 Nhomakorabea(万元)
标准值
考核认定值
□合格
□不合格
年
年
年
近三年
每年上缴税金
(万元)
标准值
考核认定值
□合格
□不合格
年
年
年
企
附件2: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表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企业现资质等级及批准时间: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批准时间:
主项资质:
泸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泸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某大型建筑项目施工方案审批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泸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正按程序对下述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
1. 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泸州市某区,总用地面积约XXX平方米,主要包括XXX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XXX万平方米。
2. 施工方案审查依据审查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文件和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及内容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审查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3. 施工方案审查内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工程地质及地基处理方案-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建筑装修、装饰及屋面工程施工方案- 供水、排水、给排气、供暖与通风、电气及智能化工程施工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方案4. 施工方案审查程序项目施工方案审查程序遵循以下步骤:- 提交审查申请:施工方案编制单位须在XXX年XX月XX日前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审查申请,并提交有效的申报材料。
- 技术审查: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审查,进行评估、论证和修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 批准公告:经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方案将在XXX年XX月XX日发布批准公告,并正式签发施工许可证。
5. 其他事项- 施工方案审查费用:施工方案审查费用应按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并提交相关费用票据。
- 审查时间限制:施工方案的审查周期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遇复杂情况可能适当延长,并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 审查结果通知:审查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按照要求提交施工方案审查申请,并积极配合完成审查工作。
特此公告。
泸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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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1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现将《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对本省和省外入川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
本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 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核查数量和范围第六条省及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总数5%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当年对其实施动态核查:(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省建筑市场诚信平台本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0分或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二)发生较大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五)列入本年度建筑业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和上年度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六)企业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七)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八)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专家参与。
第三章核查内容及方式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
第九条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证照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注册人员情况:企业注册人员专业、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四)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五)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一)、(二)、(三)、(四)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六)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核查(一)、(二)、(三)、(四)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核查部门提供近2年来(成立未满2年的,以实际成立时间计算)公司承担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2至5个项目(企业仅有1个项目的,则对该项目进行核查),检查企业市场行为。
第十一条核查部门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合同监管信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信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信息为依据,检查企业以下市场行为:(一)企业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办理情况:检查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范围、是否办理了招投标手续、合同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
(二)工程项目履约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三)行政、司法、公证等文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四)在建工程项目情况: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核查程序第十二条核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核查时,应当在核查前5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送达《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核查程序、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对企业进行核查时,核查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或经营场所配合核查。
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五条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2),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结果为不合格:(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及纳税金额等综合指标,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以及工程业绩等指标,不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80%的;(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五)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六)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八)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九)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及专业不满足规定要求,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十)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十一)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十二)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建筑施工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及纳税金额等综合指标,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以及工程业绩等指标,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80%及以上,且没有上述第(二)款——第(十一)款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其余的为合格。
第十七条对动态考核不合格企业,省、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情形依法作出责令停业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或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一年内不受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对动态核查基本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动态核查范围。
连续两年核查为基本合格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处理建议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八条停业整改期为1-3个月。
企业应在停业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原核查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核查部门组织复查工作。
复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达标、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处理以及整改等情况。
第十九条复查结束后,核查部门应当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复查综合评价报告》。
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撤销企业资质。
第二十条被核查企业在整改期届满后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核查部门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二条核查人员发现企业申请资质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材料及时转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核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核查的;(二)在核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条件的;(三) 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四)向被核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的;(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2、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表3、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