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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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树知到《说说员工与老板的那些事》章节测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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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章考点手册

《劳动法》第三章考点手册

《劳动法》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013 就业与就业促进(★★★一级考点、一般为选择、名词、简答)1.【劳动就业】【1207名】【1604名】【1704名】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从劳动者的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就业才能实现。

2.简述劳动就业具有的特征:............【1304简】(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3.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4.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

但充分就业绝不是完全消除失业。

5.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任务就是:(1)通过反周期的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来提高有效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就业促进来消灭周期性失业。

(2)通过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来消灭市场分割性失业。

(3)通过采取有效的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措施来使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降到最优的水平(达到最优的自然失业率的水平)。

6.《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这一就业促进方针: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

二是明确“市场调节就业”。

三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

014 就业与就业促进义务主体(★★二级考点、一般为选择、简答)1.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1)政府。

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

(2)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简述政府..:【1207简】..的.原因...........主体....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1)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2)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3)这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3.就业权利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自主创业者等。

第三章劳动者权利

第三章劳动者权利

(四)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1、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 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形式 2、我国日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3、强制性标准。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或接受协议形式违法延长工时
(三)工时形式
1、标准工时形式 (1)概念 又称标准工时,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 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即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2)特点 以正常情况作为适用条件;
四、工资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 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特征:
是基于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 受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④必须定期支付; ⑤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 合同规定的义务。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 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 工资;

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法  第三章

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是每一位劳动者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

我国《就业促进法》以实现充分就业和公平就业为追求目标,就业促进制度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就业与就业促进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①从劳动者的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就业才能实现。

在就业之前,劳动权利仅仅是一种主观权利,通过就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劳动权才成为客观现实。

就业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就业主体应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公务员、自主创业者等。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

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各国都对劳动者就业最低年龄和就业最高年龄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年龄段内,劳动者才具备就业的条件,否则便不能就业。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属于自身生理因素,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

根据自然人的生理状况就业的主体的劳动能力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即有完全劳动能力、有部分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G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者,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反之,达不到法定年龄,即使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同时,无劳动能力的人,无论是生来就没有,还是后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劳动岗位,都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劳动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因为是权利,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志。

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和I957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要求批准国有义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

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

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是社会进步的基石,也是经济发展的动力。

在现代社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劳动条件、薪酬保障、健康和安全等。

首先,劳动者享有公平和合理的劳动条件。

这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作环境等。

劳动者应有权利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不被迫加班加点。

此外,他们应在工作中得到必要的休息时间,以保持身心健康。

工作环境应安全、卫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不仅影响到个人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劳动者应有合理的薪酬保障。

劳动者的工资应该根据其劳动力的价值得到合理的回报。

劳动者不仅应该有基本的薪酬待遇,还应有机会获得合理的加薪机制。

此外,劳动者还应享有其他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金等。

这些福利的保障,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是增加其对工作的积极性和满意度的重要因素。

再次,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应得到保障。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得到必要的安全防护,以保障其生命和身体的安全。

这包括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对有害物质和危险环境进行有效的控制等。

此外,劳动者还有权利享受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以保障其身体健康。

此外,劳动者还有权利参与管理和决策过程。

劳动者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应被视为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合作伙伴。

劳动者应有机会参与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决策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不仅能够增加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督和保护机制。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宣传和维护。

企业应该重视员工的权益和利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薪酬保障和发展机会。

总之,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通过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薪酬保障、健康和安全等权益,社会能够实现共同的繁荣和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一、前言在当今社会,劳动法是最基本的劳动法规,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动关系,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全文解读,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

二、《劳动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评述:本条为《劳动法》的总则,旨在说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通过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可见《劳动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制定的。

第三条:劳动者在受用劳动的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评述:这一条款强调了劳动者的权利,即在享受劳动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这里所提的“正当的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报酬,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体现了劳动者的全面权益。

【第二章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所从事的工种确定。

评述: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强调了劳动报酬应该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工种来确定。

这表明了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当注重劳动的实际贡献和价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因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评述:这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述: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民法典中劳动合同法内容

民法典中劳动合同法内容

民法典中劳动合同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
劳动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促进公平劳
动竞争,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
建立书面劳动合同。

当事人可以以订立长期劳动合同的方式保障劳动
者的利益。

【第三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劳动者应当遵守本法、规章、工作规则和合同约定,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单
位安排的工作和职责,完成用人单位定下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保护:(一)怀孕期间
的保护;(二)婴儿期一定范围内的保护;(三)伤残者的就业保护;(四)劳动报酬的保护;(五)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保护;(六)安全和卫生的保护;(七)参加工会运动的自由和其他权利的
保护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损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规定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处以3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

郑州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郑州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郑州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保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郑州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的遵守具有法律约束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

第四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协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用工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二章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用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用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得强迫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用工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情况,不得限制劳动者的结社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等权利。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不得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规范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不得侵犯劳动者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享受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劳动者有享受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依法组建工会和参与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创造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第四章纠纷解决和处罚措施第十五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协商形式解决,如无法解决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受到一定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停产整顿等。

人力资源暂行条例

人力资源暂行条例

人力资源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关系的平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2. 公开、公正、透明的人力资源管理;3.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促进组织的发展;4.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基本义务:1. 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2. 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3. 提供优良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4. 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如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5. 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

第三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平等就业和平等工作的权利;2. 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3. 劳动报酬的权利;4. 劳动安全和健康权利;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6. 假期和休息的权利;7. 受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3. 认真完成工作任务;4. 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5.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工作时间;2. 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3. 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4. 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5. 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终止应当符合以下原因和程序:1.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2. 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3. 劳动合同因解除、解雇和辞职终止;4. 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终止。

第五章劳动关系协调第九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时,应当依法进行协商和调解。

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第三章劳动法主体

5第三章劳动法主体

(3)劳动者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的区别: 产生的时间和根据不同; 终止的时间和原因不同;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相互关系不同;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不同。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采用列举式立法)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 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 全卫生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以 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具 有平等性。《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 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立法上体现 了劳动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4)现阶段,我国政治体制弊端、市场经 济缺陷、城乡隔离、社会价值理念滞后等 因素,使得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处于 相对平等阶段。实际生活中大量的歧视现 象严重背离了《宪法》、《劳动法》的平 等性理念。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 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团结权)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 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 单位进行平等协商。(集体谈判权)
5、其他劳动服务机构
上述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空间划分
(1)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权利和劳 动义务(在工作中)
(2)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权利和劳 动义务(在寻找工作过程中) 按权利行使主体划分 个人享有的权利和共同享有的权利

2023年南宁市劳动关系和谐 政策文件

2023年南宁市劳动关系和谐 政策文件

2023年南宁市劳动关系和谐政策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文件。

第二条本政策文件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的各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尊重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促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良性互动,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二章用工单位责任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用工制度,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制定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责任和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三章劳动者权益保障第十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用工单位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残疾等为由限制或歧视其就业机会。

第十一条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保障权,用工单位应当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福利补贴。

第十二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在生育、护理、照顾亲属生病等特殊情况下给予合理安排和支持。

第十三条劳动者享有参与劳动决策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促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

第十四条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权,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第十五条制定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机制,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十六条推广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提高调解效果和解决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上述权利。

第四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国家实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一、劳动就业概述1、劳动就业概念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劳动就业关系着社会的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劳动就业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劳动就业关系一般来说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但其中的失业保险关系也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国际劳工组织给“就业”定义的标准为凡是在规定年龄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者都属于就业者:(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2)有职业但临时停止工作的人。

如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气候、机件故障等原因临时停工的人;(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者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

劳动就业的范围,一般只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所使用的劳动力,从事家务劳动、义务劳动、慈善性劳动人员及武装部队中的人员和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包括在劳动就业人员的范围内,不是就业保障的对象。

与劳动就业相对应的概念是失业,失业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得不到劳动机会或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国际劳工组织将失业分为两种:一种是全失业,是指凡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确定在寻找工作的劳动者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而没有收入的状态;另一种是半失业,是指因暂时缩短工时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或暂时中止工作造成的收入中止或收入减少,但并未因为经济、技术结构或类似性质的原因而中断就业关系的状态。

我国一直存在着城乡二元就业机制,政策法规中的失业概念仅指城镇失业,而将乡村中的未就业者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

失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失业者仅限于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应当保证其就业的公民。

不满法定就业年龄、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以及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校学习的学生和其他依法不予以保障其就业的人员,均不存在失业问题。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所称的劳动者,是指依法自愿为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以取得报酬为目的,而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然人。

第四条劳动合同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接受劳动者劳动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受非就业因素的限制。

第六条国家保障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有下列条件:1.劳动合同各方是自愿的;2.遵循平等原则;3.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7.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程序:1.协商解除;2.提前通知解除;3.解除合同的赔偿。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按时参加工作;2.遵守工作纪律;3.完成工作任务;4.相互协作,维护劳动合同;5.接受培训和提高专业技能。

第四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应当明确列明。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第十九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安全、卫生的权利。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六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法 第三章

三、工会的职责 参与民主管理 集体合同谈判 指导劳动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的建议 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基本客体----劳动行为 辅助客体----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
一、概念 指劳动法在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 的其他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种类 (一)、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劳动行政主体 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 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 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 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 劳务法律关系。 (三)、团结劳动法律关系 指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为代 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与劳动 者、用人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中的法律关系参 加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 和义务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1、劳动者及其团休 2、用人单位及其团体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双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权利和劳动 义务 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和用人义务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1、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部位在实现劳动过程 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 人单位使用劳动并支付工资。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公力干预 之后的私法关系

2、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1)主体特定 (2)劳动关系离不开劳动过程 (3)劳动关系以劳动为目的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的特征 (5)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章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章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包括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人力资源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和证照,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

第二章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权依法向劳动者提供求职、培训、职业规划等服务。

第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的招聘信息真实可靠,确保劳动者获取正确的职位信息。

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从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第三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可以自愿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九条劳动者有权获取真实、有效的招聘信息,拥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同时应当维护秩序和诚信。

第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当尊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规定和安排,配合完成服务流程和相关培训。

第四章服务质量保障第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根据客户和劳动者的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服务。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要求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保障服务质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章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或利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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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年休假(带薪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a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单位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b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c 年休假加班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 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 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最高工时标准
1、即法定最长工时,包括法定日最长工时和周最长工时两种形式 2、我国日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3、强制性标准。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或接受协议形式违法延长工时
(三)工时形式
1、标准工时形式 (1)概念 又称标准工时,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 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即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 周。 (2)特点 以正常情况作为适用条件; 普遍适用于一般职工; 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工时; ④一般以法定最长工时作为时间长度; ⑤是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的基准。 2、非标准工时形式 (1)概念 是指法定只适用于特殊情形,并且工时长度和作息办法 都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工时形式。
⑦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 五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 定 时间的产假。 ⑧病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 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延长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概念 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作业的职 工,并且只能在一年中的某段时间实行,以后应当以实行缩短工作日 或者补休的方式,抵补所超过的工时。 不定时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概念 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起止时间即不固定 计算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适用范围 a 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 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其他职工;b 长途运输人员、出租 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等等。
第三章
劳动者权利
一、工作时间 二、休息休假 三、加班加点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八、结社和民主管理权
案例:
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工程队工作,月工资标准1046元。去年6月份,该 公司决定建筑工程队实行日工资制。到月末发工资时,令张某感到莫名其 妙的是,他只领到了729.48元。比过去少了316.52元。张某不明白,自己 并不比从前少千活儿,为什么工资会少许多。 于是,他找到公司经理,询问这其中的缘由。公司经理的解释是: “以你月工资标准1046元除以每月日历天数30天得出日工资34.87元。因 为每月除去公休日后的平均实际工作天数为 20.92天,按日工资制计 算.即34.87元乘以20.92天,确实应得729.48元,公司并未胡乱减少你的 工资数目。”张某认为这一日工资标准太低,况且为什么除的时候用30天, 到来的时候又改用20.92天了?经理说:“原来的月工资是以每月30天为 基础的,现在日工资制应该是以20.92天为基础,这是法定的,公司不能 乱改法定数字。” 张某认为,虽然每月日历天数为30天,但原来和现在他每月的实际工 作天数均不到30天,因此不应拿30天作为被除数计算工资。双方在这个问 题上,谁也说服不了谁。最终,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工作时间
(一)概念
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 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它含有如下几个要点: 1、它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或 工作的时间; 2、其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依法约定 3、劳动者不遵守工作时间要承担法律责任。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 (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 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 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 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 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四、工资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 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特征: 是基于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 受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④必须定期支付; ⑤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 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④连续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概念 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两个以上工作日连续使用、相 邻工作日之间无离岗休息时间的工作日。 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 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3)非标准工时形式的管理 a 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行; b 必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才能实行; c 必须确保职工休息权的实现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d 可综合计算工时。 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 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 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月、 年、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二、休息休假
(一)休息时间 1、概念: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免于履行劳 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也就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定必要时间。 2、我国休息时间制度的内容: 工间休息:午休和吃饭的时间一般为1—2小时,特殊情况不得少于 半小时。工间操时间应算作职工的工作时间,通常不得超过20分钟。 单位工作即两个邻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 周休息时间:即公休假,自1995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星期六和星期天为周休息日。 ④法定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 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放假3天
(2)类型和适用范围 缩短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概念 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的 工作日。 适用范围 a 特定岗位,如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 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职工,日工时应少于8小时。 b 夜班,一般是指在当日晚10点至次日晨6点之间的当班。 c 哺乳期女工 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可哺乳 两次,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分钟。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d 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前者应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制度;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加班加点的法律规定: 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 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 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 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 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 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 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 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加班加点
(一)概念 1、加班: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内 从事生产或工作。通常以工作日计算。(时间具有特定性) 2、加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 产或工作。通常以小时计算。(时间具有随意性) (二)特点 1、属于延长工作时间,是对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越适用; 2、用人单位必须给予补休或依法加发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必须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且经过同意才能进行。
(二)工资构成(《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 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 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 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 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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