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农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全辖农村信用社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22个营业网点。
第三条辖内各网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网点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二)聚众到各网点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三)辖内各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四)辖内各网点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五)辖内各网点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六)辖内各网点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七)辖内各网点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八)辖内各网点主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一)、、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联社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五)、(六)、(七)、(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联社报告。
第八款网点主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营业经理负责报告。
第五条联社在接到辖内各网点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联社报告的有关责任人,联社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引言近年来,信用社在金融领域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和客户利益,建立一个健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义、目的、内容和运行方式。
二、意义和目的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保护信用社的稳定运营。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提高内部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内容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重大事项的定义:明确什么样的事件、情况或决策被视为重大事项,以确定需要报告的范围。
2.报告的要求和流程:规定提交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间、形式和流程,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信息收集和分析:指导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以便准确评估重大事项的影响和风险。
4.决策流程:确保报告的内容经过相应层级的审议和决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监督和追踪:建立监督机制,对重大事项的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运行方式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运行方式应符合以下原则:1.及时性:重大事项应在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2.透明度:重大事项报告应尽量详细和全面,确保相关部门和决策者了解事态的真实情况。
3.科学性:重大事项报告应基于充分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灵活性:制度应能够灵活适应不同情况的需求,避免刻板和僵化。
五、建议与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优化措施:1.定期评估: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2.培训与沟通: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培训和沟通,提高相关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
3.利益相关方参与:鼓励信用社的利益相关方参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建设和运行,增加制度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4.制度升级:借助科技手段,建立智能化报告系统,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效率。
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引言信用社是一种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及时、准确地把握企业的风险,保障信用社的安全稳健运营,建立了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制度的相关内容。
制度框架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制度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信用社机构、部门,以及信用社联合社和信用社业务管理机构。
重大事项分类信用社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经营业绩事项:包括重大收入、成本、财务风险等事项;2.管理制度事项:包括制度改革、制度实施等事项;3.信用风险事项:包括信用评级、不良贷款等事项;4.法律风险事项:包括涉诉、处罚等事项。
重大事项甄别和报告流程信用社各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业务特点,对信用社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进行深入分析,尤其是对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
产生或预计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管理人员审核和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
各管理岗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重大事项,并负责上报相关报告。
报告内容和要求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内容要点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项概述:包括事项的性质、成因、影响等;2.处置情况:包括已经实施的处置措施及效果,未来可能采取的处置措施等;3.风险评估:包括对该事项的风险评估,以及可能对信用社带来的影响和后果;4.接下来的措施:包括在处理事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总结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为了保证信用社的安全和稳健运营而制定。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报告流程都非常明确,可以保障重要事件的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理。
本文着重介绍了信用社重大事项分类、甄别和报告流程、报告内容和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期对信用社及金融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司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化解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临时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详实性”原则。
第四条 XXXXXX公司规范审查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具体报告工作,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出台相应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新建、合并或分立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二)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改变业务覆盖范围或实施新的收费办法;(三)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或组织形式变更;(四)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或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七)组织机构创新、业务及产品创新等;(八)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发生预付卡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二)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性涉及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10笔以上;(三)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客户数量在20户(含)以上;(四)客户利用公司的支付业务进行洗钱、套现且涉及金额较大、客户较多或移交司法机关;(五)特约商户利用欺诈交易,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六)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七)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八)发生《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九)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造成支付秩序混乱的事件;(十)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十一)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利益相关人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十二)发生司法纠纷或舆论风波可能影响声誉;(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十四)重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十六)股东违规处分其出资(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十七)股东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十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十九)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二十)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内的重大事项得到及时、准确地报告,并能够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的所有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定义1. 重大事项:指能够对组织的经营、安全、声誉或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事故、问题或决策。
2. 报告人:指发现或涉及重大事项的员工、管理人员或内部监督人员。
三、报告程序1. 报告人应在发现或涉及重大事项后,立即向其所属的直接上级报告。
2. 直接上级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 若直接上级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或采取措施,应将事项上报给更高一级的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
4. 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快速评估事态的严重程度,并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危机管理小组等。
5. 在调查或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进展报告,直至事项得到圆满解决。
四、保密和报告人保护1. 对于报告人提供的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组织应给予保密,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身份不被泄露。
2. 组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报复行为,如解雇、降职、辞退等,对报告人进行保护。
五、督促和追责1. 直接上级在接到报告后,有责任确保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2. 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应对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3. 对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和相应的处理情况,应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日后查阅和追溯。
六、培训和宣传组织应对报告重大事项的程序和相关政策进行定期培训和宣传,以提高员工的意识和参与度。
七、修改和补充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经批准后进行,并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以上是一个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范本,具体的制度内容和流程可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551 XX省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十条 各级信合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处置预案和问责制度,将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避免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的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
(七)造成职工伤亡的抢劫、爆炸案件,丢失、被盗、被抢枪支的涉枪案件;
(八)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系统性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部门认为事关重大,要求报告的事件;
(九)成功堵截防抢、防盗、防诈骗、涉枪案件的发生。案发后3小时内,分别由事发联社和设区市办事处向省联社报告。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要素应齐全详细,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XX省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54号)精神,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பைடு நூலகம்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XXX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X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卖力人,卖力构造、和谐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卖力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X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X。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请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X,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X。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X。
(一)出现活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变乱、社会安全变乱等激发无法正常经营的变乱;(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共同、共同处置的变乱;(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XX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XX农村信用合作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落实工作责任制,从严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事故,消除风险隐患,保障我沙溪信用社健康、有序、稳健地运行,规范德江县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业务差错事故报告。
1、业务差错金额在2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业务差错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差错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2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县联社主管领导;差错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临柜人员应在3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24小时内报告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应及时通报内控管理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2、营业网点发生下列事故,信用社权责人员应在发现事故的当日内立即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1)遗失重要空白凭证(5份以上)、传票、帐簿、会计档案(1本以上)、有价单证、行政公章、业务章戳、联行(社)密押等。
(2)因审查不严或上当受骗受理了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汇票、支票、存单等)可以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第二条重大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报告1、发生金额诈骗案,发现伪造银行票据、单据案件,无论金额大小,当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发生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金额诈骗案、发现伪造银行票据、单据在10张以上假钞案件等,当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2、营业网点发生被盗、被抢、火警等重大事件,工作人员在报警并按制定的紧急预案采取措施的同时,应即时向信用社主任,县联社保卫部门报告,保卫部门应及时报告联社领导。
3、信用社职工、支农联络员、派遣制员工发生携款潜逃事件,无论金额大小,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时,于发现的当日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保卫部门,并报告县联社领导。
《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
XX信用社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为加强民主管理,做到自律、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组织管理规范创建和联社总部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考核要求,结合我社实际,现制定〈〈XX信用社重大事项研究制度》一、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内容对涉及信贷、财务、安全保卫、员工管理、绩效分配、工作责任的落实与整改等方面,需进行信用社全体员工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记录。
二、成立组织信用社成立相关重大事项研究领导小组,具体:贷款审批小组、财务审批小组、绩效考核小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三、具体研究项目(―)信贷事项1、拟核销呆账贷款;2、贷款出现风险拟进行以资抵债事项;3、拟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事项;4、贷款利息少收事项;5、信用社认为其他需研究事项。
(二)财务事项1、信用社单项单笔500元(含)以上的费用支出;2、需拟购置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事项;3、固定资产的中、大修理事项;4、信用社认为其他需研究事项。
(三)安全保卫1、拟购(修)建安全防卫设施事项;2、领导带班发现重大违反保卫制度行为须对员工进行相关处罚事项;3、节假日员工值班安排事项;4、其他需报事项。
(四)员工管理1、领导带班考勤发现员工持续旷工,达到劳动合同规定须解除合同情形等条款须上报总部处理事项;2、发现员工参与赌博、经商、购买巨额彩票、挥霍开支等行为,经谈心仍未改正,须上报总部处理事项;3、员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行为,须上报总部处理的事项;4、诚信举报员工有重大违反信贷、财务等管理制度事项;5、相关组织的成立;6、其他需报事项。
(五)绩效分配按〈〈信用社考核考绩办法》的规定,对季度岗位工资和年度效益工资的考核、分配、兑现等事项。
(六)工作责任的落实与整改信用社对重要工作责任的落实、各级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整改落实责任人等事项。
以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事宜。
四、相关要求1、涉及以上工作方面都应由信用社全体员工集体研究定夺;2、以上相关事项研究应设立专门登记薄,相关事项应有会议记录资料;3、会议登记薄应有全体员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签到;4、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执行。
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如重大经济亏损、重大风险事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需要及时向相关机构和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下面将对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信用社经营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农村信用社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向相关机构和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确保内外部关系的透明度,保护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其次,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重大经济亏损、重大风险事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经济亏损是指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巨额亏损,可能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况。
重大风险事件包括可能导致农村信用社负债风险、资本金不足、信贷资产质量下降等重大风险的事件。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再次,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事项发生、报告部门、报告内容和报告时间等。
事项发生是指农村信用社发生了重大事项,需要进行报告。
报告部门是指农村信用社所属机构和上级管理部门需要接收农村信用社的报告。
报告内容是指农村信用社在报告中需要详细描述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况、原因、影响和处理措施等信息。
报告时间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在事项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相关机构和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最后,在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重大事项的及时发现和报告。
其次,相关机构和上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村信用社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再次,在事项报告中,农村信用社应客观、真实、全面地描述事项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数据支持。
同时,应在报告中明确具体的处理措施和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前言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要服务机构,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关注。
为了更好地履行农村信用社的职能和使命,对于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和管理也得到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针对这一趋势,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十分必要。
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概念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运营管理和财务活动,加强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的建设,制定的重要制度。
主要包括针对农村信用社在运营管理、财务活动、监管合规等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以便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于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
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1.加强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的建设针对农村信用社在运营管理和财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制定了对应的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事件,有效规避可能的经济和信用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安全稳定运营。
2.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通过制定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要求农村信用社在运营管理和财务活动中严格合规,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使农村信用社逐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收益,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3.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信任和认可度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于农村的金融机构,其运营管理涉及到广大农村居民的利益和生产生活的发展。
制定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及时汇报运营管理和财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处置措施,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信任和认可度。
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1.农村信用社在发生重大事项后,应当自行评估事项的影响和后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2.农村信用社在评估影响和后果的同时,应当积极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及时更新情况的变化和进展。
3.农村信用社在报告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对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形成相应的书面报告,并通过合适的渠道上报监管机构。
农村信用社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农村信用社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农村信用社, 事故, 制度农村信用社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绵游信联办[2004]4号文件,完善信用社内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用社及时、准确地获得管理信息,提高及时有效处理重大事项的能力,以利于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有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及《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信用社报告重大事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四条信用社应按照管理职责,受理并处理报告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充分发挥信息的重要作用,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金融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职责,对报告科室和分社的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以确保本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不断完善,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分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和支付能力严重不足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一) 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
(二) 客户聚众示威、堵塞交通、围攻营业网点。
(三) 在一个营业期间内连续发生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
同时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 因资金头寸不足,且难以调剂资金,影响金融机构间清算能力,可能引发严重问题。
第七条报告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案件、资金风险事件和重大经济纠纷等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一) 被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包括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
(二) 因借款企业(或法人代表)、信用社工作人员涉案形成的资金风险事件。
(三) 因借款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形成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信贷资金风险事件。
(四) 信用社对借款户提起诉讼或结案、执行事件。
(五) 信用社以资抵贷取得或处置资产事件。
(六) 因重大经济纠纷,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事件。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银行发生的重大事项,以确保银行运营的稳定和安全。
下面对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报告对象主要包括:行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董事长等高层管理人员。
报告范围主要包括:金融市场波动、法律诉讼、重大信贷风险、重大合规事项等银行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原则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原则:重大事项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2. 准确性原则: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能有任何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行为。
3. 全面性原则:报告内容应包括事项的全面情况,不能有遗漏或缺失。
4. 详实性原则:报告内容应详细描述事项的起因、经过、影响和处理措施,并提出分析和建议。
三、报告内容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以下要点:1. 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事项名称、发生时间、影响范围等必要的基本信息。
2. 事项的原因分析: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造成事项的主要原因。
3. 事项的影响分析:对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银行运营、声誉、风险等方面的影响。
4. 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对事项的处理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并说明处理的进展情况。
5. 分析和建议:根据对事项的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防范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四、报告的流程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 事项发生:银行内部或者外部发生重大事项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发现并了解事项的情况。
2. 事项鉴定:责任人员应对事项进行评估,并判断是否达到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
3. 事项报告:如符合报告标准,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报告的内容要求进行填报。
4. 事项处理:上级管理人员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分析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5. 事项监控:银行内部应建立相应的事项监控机制,对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跟踪和监控。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2篇)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正常稳健运行,及时、准确地反映并有效处置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省联社《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辖内的各支行。
第三条总行综合办公室具体承办我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
各支行行长为该行重大事件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支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综合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总行行长。
一、支行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二、聚众到支行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击、围攻事件;三、支行发生贪污、____公款、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四、支行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五、支行行长和员工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判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六、支行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1岗位____个工作日以上;七、支行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事件;八、其他可能引发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五条各支行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报总行综合办公室,并同时报告总行行长。
总行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全力以赴做好处置突发事件。
同时根据省联社重大灾发事件的报送要求,在第一时间报送省联社办公室、报告省联社宣城办事处和绩溪监管办。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迟到、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灾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行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网点负责人为本机构的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总行领导及行政综合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行政综合部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五条总行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三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行、银监分局备案。
(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六条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二)聚众到分支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三)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四)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五)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通过沟通、抢修等手段仍无法使系统正常运行的,系统连续掉线2小时以上的,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六)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七)辖内各分支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八)辖内各分支机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九)辖内各分支机构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十)辖内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信用社(银行)请示报告制度
信用社(银行)请示报告制度为了维护农村信用社的正常工作秩序,使辖内农村信用社的重大问题得到及时了解和处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用社在经营活动的各项工作中如遇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1、在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三防一保”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2、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
3、农村信用社职工在工作或对外活动中出现的重大事件。
4、农村信用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
5、联社正、副主任因事离开本市的,必须经合作科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
6、信用社正副主任、联社科室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离开本县的,必须报县联社主任同意,方可离开,信用社职工离开本单位,应向本单位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离开。
7、联社科室人员,基层社正、副主任,需外出办理重要事项的,必须坚持先请示,后办理,事毕后应将处理结果向领导汇报。
二、报告的方式:电话报告(口头报告)、派人报告,书面报告,传真报告等方式。
三、报告时间及办法1、职工在工作或对外活动中出现的重大事件,要在事发后及时或4小时内向县联社报告,信用联社根据情况的缓急,调查后向银监分局合作科报告,信用社职工未经请假去向不明的(节假日除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
2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公章、业务印章等遗失,各社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联社,联社在6小时内报上级合作科。
3、发生存款不正常的挤兑,各社要立即报告县联社,县联社应在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4、辖内各种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立即报县联社,县联社根据情况及时内报上级管理部门。
5、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信用社人员伤亡,资金财产损失的,要立即报告县联社,通讯、交通未畅通的应在5小时内报告。
6、其它重要事项,按事件的缓急,根据情况报告。
四、报告要求1、凡上报的重大事件,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情况,发生原因。
2、报告内容要真实,数据、时间要准确。
3、不论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双方都要做好记录、登记,并及时转告领导,有关领导要根据事件的轻重,急缓,作出决定,采取措施,派人奔赴现场调查了解。
551 XX省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三)抢劫农村信用社机构或运钞车,盗窃、诈骗农村信用社机构或其他涉案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案件,造成农村信用社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或自然灾害;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联社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条 各级信合管理机构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主动做好辖内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协调工作。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涉事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协调工作,及时启动处置预案,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配置各种资源,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及处置情况。同时,应及时组织查明原因和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XX省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54号)精神,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四)农村信用社理事、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信用社(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信用社(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及时反映、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全省信用社(银行)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各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辖内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以及经营管理与其他突发性事项。
(一)重大突发事件。
1.辖内出现支付风险或挤提苗头;2.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金融诈骗案件;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案件;抢劫营业网点或运钞车案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爆炸案件;绑架信用社、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丢失、被窃枪支、弹药和涉枪案件;贷款1000万元以上、出现重大风险、预计可能造成100万元以上损失的;辖内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破产、改制等行为,可能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3.因技术故障、网络攻击或遭人为破坏,造成1个县域范围内营业机构发生网络故障,在1个营业日内(8小时)难以恢复,涉及1个市范围内中断4小时,严重影响正常营业和工作开展的;4.发生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经济损失或账册、数据损害;5.有可能到省、进京的信用社员工或客户群体上访事件;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
1.各办事处、市联社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及其变更;2.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3.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4.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造成岗位空缺1个月以上;5.辖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6.辖内因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限制营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事件;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
银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一、各部门发现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及重大事件,如信访等事件,必须马上上报支行;
二、对于重大案件(10000元以上)及重要上访事件必须在事发的当天将事件的主要情节报送支行;
三、报告一般使用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四、信访事件的基本报告内容为,事情的起因、人员、思想动态;重大案件的报告内容为案件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岗位、职称以及是否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在逃等)、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后果(造成资金损失严重风险情况)、初步认定性质、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五、支行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必须及时向行领导
班子反映情况,行领导班子必须在接到反映情况当天对事件处理做出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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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合作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落实工作责任制,从严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事故,消除风险隐患,保障我沙溪信用社健康、有序、稳健地运行,规范德江县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业务差错事故报告。
1、业务差错金额在2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业务差错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差错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2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县联社主管领导;差错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临柜人员应在3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24小时内报告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应及时通报内控管理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2、营业网点发生下列事故,信用社权责人员应在发现事故的当日内立即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1)遗失重要空白凭证(5份以上)、传票、帐簿、会计档案(1本以上)、有价单证、行政公章、业务章戳、联行(社)密押等。
(2)因审查不严或上当受骗受理了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汇票、支票、存单等)可以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二条重大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报告
1、发生金额诈骗案,发现伪造银行票据、单据案件,无论金额大小,当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发生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金额诈骗案、发现伪造银行票据、单据在10张以上假钞案件等,当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2、营业网点发生被盗、被抢、火警等重大事件,工作人员在报警并按制定的紧急预案采取措施的同时,应即时向信用社主任,县联社保卫部门报告,保卫部门应及时报告联社领导。
3、信用社职工、支农联络员、派遣制员工发生携款潜逃事件,无论金额大小,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时,于发现的当日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保卫部门,并报告县联社领导。
4、信用社员工涉嫌贪污、受贿、侵占公款等经济案件,信用社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领导。
5、信用社职工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事件,信用社人员应在24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及时报告县联社保卫部门,保卫部门报告县联社领导。
第三条安全稳定事故报告
1、发生客户挤提存款等重大支付风险事件,临柜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半小时内报告县联社信贷管理
部门,并报告县联社领导。
2、信用社存款发生较大幅度滑坡的,重点客户业务流失量超过50%或转户的,信用社会计应立即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联社业务科。
3、信用社职工发生练习“法轮行”行为、信用社员工2人以上集体上访、因与信用社有关的问题引发群众示威、围攻营业网点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信用社人员应立即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保卫部门。
4、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重大故障(A级),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联社科技信息部门、县联社领导;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一般故障(B级),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联社科技信息部门、县联社主管领导。
5、新闻媒体对信用社经营成果、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面报道,造成或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及时报告县联社办公室。
第四条人员异常情况报告
1、信用社职工连续三个工作日擅离工作或去向不明,信用社应在发现情况当日报告县联社办公室。
2、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会计连续两个工作日擅离工作岗位或去向不明,信用社员工应在发现情况当日报告联社办公室。
3、信用社职工、各级负责人被绑架、遇害,被公检法等部门传讯、拘留的,信用社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当日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联社保卫部门。
4、信用社员工患有甲类传染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病,信用社人员应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办公室。
5、信用社的公务用车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信用社员工遭遇车祸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应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办公室;造成信用社员工或他人死亡的,应及时报告联社领导。
第六条事件、案件、事故虽然未达到规定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事件报告实行一事一报、专案专档、专人承办、领导负责,先系统内后系统外,逐级限时的报告制度。
为保证时限要求,报告可以先以电话、传真、网络、口头汇报等方式报告,正式书面报告可稍后填报。
情况紧急、逐级上报渠道不畅通等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至县联社领导。
第八条紧急重大情况除按规定报告市联社外,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上级行业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另有报告规定的,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有关部门或责任人未严重遵照执行上述规定或隐瞒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执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XX信用社20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