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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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沪府办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含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快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引导带动下,有序吸引有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持续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加快元宇宙、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布局;助推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发展活力,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形成一套综合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生态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创中心联动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发展新高地。

二、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一)加强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的统筹协调。

对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功能定位、投资方向、聚焦领域及行业发展等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和统筹协调。

集中资源打造兼具投资、运营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专业平台和高能级基金管理机构。

加强国资存量基金整合优化,推动各投资阶段合理布局、平衡发展,打造适配科创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金体系,培育开放协同的基金生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沪发改财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等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财金〔2020〕25号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等文件精神,做好本市创业投资备案年检、天使投资人备案和税收优惠登记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一)年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规范运作,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是否已落实“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等。

(二)主要工作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按221号文要求,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my_fgw)提交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等材料。

请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协会通知要求,提供《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等书面材料。

(三)时限要求根据221号文有关规定,为优化服务,今年分两批次受理年检材料。

前阶段,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通知期望第一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于4月30日前向提交年检涉及的相关材料;其他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于5月15日前提交材料。

对在湖北地区投资项目数量超过30%的企业,提交材料时间可以放宽至6月30日。

(四)设立绿色通道对投资抗击疫情所需医药卫生类项目的创投企业,为其设立年检绿色通道。

结合实际情况,加急办理年检并出具证明。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15年度“科技创新行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15年度“科技创新行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15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科[2015]21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15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沪科〔2015〕213号)各区(县)科委、各有关科技企业: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市科委将加大对本市初创期及小微科技企业的扶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生态环境。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导向作用,2015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将与本年度上海市创新创业大赛对接。

现将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重点支持融合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发展的关键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产业。

二、申报要求1、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生产及服务等业务,无知识产权纠纷,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工商注册时间2010年1月1日以后,且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3、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4、上年度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5、自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日起5年内,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6、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创新资金项目。

7、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中,尚未验收;(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或终止,时间未超过三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2•【字号】沪府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日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股权投资行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努力提升上海创业投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一项关键措施,是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

作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行业属于一种高端服务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引擎,是缓解企业创业难、融资难、发展难的重要手段,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上海绿色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五家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上海绿色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五家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上海绿色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五家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备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20
•【字号】沪发改财金〔2018〕14号
•【施行日期】2018.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关于对上海绿色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五家创业
投资企业予以备案的通知
沪发改财金〔2018〕14号
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9号令),《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发改调[2006]04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你司及委托管理公司提交的材料予以备案。

请你司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规范运作,支持本市中小创新型企业发展。

有关备案材料见附件,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绿色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备案申请书(略)
2、上海旸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备案申请书(略)
3、上海唯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备案申请书(略)
4、上海云部落易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备案申请书(略)
5、上海昊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备案申请书(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

上海市平均工资标准

上海市平均工资标准

上海市平均工资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中心和国际大都市,一直以其高薪水水平而闻名。

在上海,每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上海市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探讨与分析。

工资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繁荣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上海市作为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其平均工资标准一直位居全国前列。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2000元。

上海市作为全国最大的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的人才聚集于此,而高薪水水平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吸引点。

上海的经济繁荣和高发展速度使得该市的平均工资标准保持在较高水平。

与此同时,上海也设有一系列的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例如实行更加宽松的税收政策,吸引外商投资,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

然而,上海市平均工资标准的高水平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高工资水平使得上海成为了生活成本相对较高的城市,特别是房价的上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其次,高工资水平也带来了一些隐性的问题,例如企业用工成本上升、劳动力流失等。

此外,在上海市内,不同行业和不同职位的工资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高薪行业和职位更受人们追捧。

对于上海市平均工资标准的提高,《上海市统计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主管机构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稳定和提高平均工资水平。

首先,他们注重加强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通过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确保公布的平均工资标准真实有效。

其次,他们通过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鼓励创新创业,提高人民的工资收入,从而稳定和提高平均工资标准。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培训和教育的投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进一步提高工资水平。

尽管上海市平均工资标准已经位居全国前列,但与国际化大都市的地位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标准,政府可以继续加大对各个产业的支持力度,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新兴产业。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大对人才引进和人才留存的政策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上海工作和生活,提升整体的人才素质和创新能力。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关于推荐“科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关于推荐“科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科合[1999]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9.09.02
【实施日期】1999.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
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合[1999]17号1999年9月2日)
根据国办发[1999]47号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为鼓励上海市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其对地区经济增长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好对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服务工作,特制定《上海市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发[1999]47号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暂行规定》)的精神与工作要求,以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受理推荐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工作,由上海市科委负责,并会同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委设立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小组(以下简称推荐小组)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组织工作。

第三条推荐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市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申请。

第二章推荐申请
第四。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沪科[2013]第2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19
【实施日期】2013.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科[2013]第218号)
各区(县)科委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201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工作,现将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3〕30号,详见附件)转发于你们,并就2013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的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
主要支持对象是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开展基础性、公共性、开放性专业技术服务的机构,支持内容包括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技术转移服务。

申请单位参照附件通知的申报要求,原则上下列情况不属于支持范围:
1、社会团体、企业。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投入产出调查的通知-沪统字[2013]1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投入产出调查的通知-沪统字[2013]1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投入产出调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投入产出调查的通知(沪统字〔2013〕1号)各有关企业(单位):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16号),明确了2012年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的工作任务。

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本市将于2013年1月至5月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的布置培训和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本次投入产出调查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点法人单位(调查名录由上海市统计局确定),调查范围包括除农林牧渔业外的所有国民经济行业。

二、调查内容和时期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法人单位的成本费用构成和利润、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构成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构成等。

调查时期为2012年度。

三、组织实施各区、县统计局将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组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调查单位参加布置培训,并负责调查单位报送数据的收集和初步审核。

市统计局将对全市调查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最终审核。

四、报送时间和要求各调查单位应根据所在区、县统计局的要求,按时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

投入产出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了解全社会生产经营单位的投入结构、产出使用、增加值形成等情况的大型综合性调查,是编制投入产出表的重要基础。

各调查单位必须提高对投入产出调查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统筹安排,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委托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承担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沪统字[2011]28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委托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承担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沪统字[2011]28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委托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承担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委托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承担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沪统字〔2011〕28号)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经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推荐,我局对你会提出的承担部分统计调查项目的授权申请进行了研究,决定同意委托你会试行承担部分统计调查项目。

你会要严格执行上海市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不得擅自在指定的报表中增删调查内容,受委托范围仅限于完成市统计局委托的统计调查项目(详见附件1)。

你会的统计调查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依法严格保守企业秘密,不得公布与泄露企业调查数据。

附件:1.受委托协会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方案2.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及订货情况(略)二○一一年七月八日附件1受委托协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方案一、实施目的为了更好地促进行业协会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同时配合全市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上海市统计局决定委托部分行业协会试行承担专业性较强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实施范围根据市经济团体联合会的推荐,授权已具备统计工作基础的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开展市统计局委托的部分统计调查工作。

三、受委托协会的统计项目主要承担《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及订货情况》(表式见附件2)的统计调查。

四、受委托协会的统计职能1.在本行业内依法按照《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统计调查项目,采集、整理、审核、汇总统计数据,按时向上海市统计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沪府发[2014]4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02【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日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股权投资行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努力提升上海创业投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一项关键措施,是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

作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行业属于一种高端服务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引擎,是缓解企业创业难、融资难、发展难的重要手段,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投资建设领域统计数据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投资建设领域统计数据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投资建设领域统计数据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沪统字〔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投资建设领域统计数据检查的通知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确保投资建设领域统计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市统计局将会同各区统计局,于2024年7月下旬起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法人单位)、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统计数据检查。

本次检查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

从2024年7月20日至8月20日,要求各相关企业和项目单位对2024年上半年各报告期统计报表的填报的检查内容(见附件1)进行自查和整改。

请各相关企业和项目单位于2024年8月20日前将自查回执(见附件2)邮寄或传真至相关区统计局(见附件3)。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

2024年9月,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的规定,市统计局将会同各区统计局对各相关企业和项目单位上报的2024年上半年统计报表进行抽查。

请各相关企业和项目单位充分重视本次投资建设领域统计数据检查,认真做好数据自查和总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统计局和相关区统计局的数据抽查。

若在抽查阶段发现统计调查对象拒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市统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1.投资建设领域各专业统计数据检查内容2.投资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自查回执3.各区统计局联系方式上海市统计局2024年6月24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沪科合〔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的通知沪科合〔2020〕22号各区科委、财政局:根据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国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规〔2020〕59号)的要求,上海市科委和财政局将组织开展2019年度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一、调查内容1.上海市和区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和财政其他功能支出中用于科学技术的支出,包括全市、市本级、区级和区本级。

2.2019年“科学技术支出”科目(206)与研发经费对应关系,包括全市、市本级、区级和区本级。

二、统计范围上海市和区各级地方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汇总上报要求报表均实行超级汇总。

附件由财政部门负责提供数据和资料,商科技部门后,科技部门负责在线填报数据并提交相关资料。

四、报送时间请各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认真填报《调查表》,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

《调查表》需网上填报,另打印纸质版一份并签字盖公章,于2020年9月4日之前报送至: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5楼。

特此通知。

联系人:蒋珮,仲盼电话************,2311926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8月19日【相关附件】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上海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上海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上海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沪发改调〔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上海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调〔2008〕12号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为健全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工作,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本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条款规定。

(二)在2007年度不定期检查中,如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是否已及时改正。

(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是否已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二、需报送的材料(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的2007年度财务报告。

(二)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的年度业务报告。

年度业务报告应当附加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2007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见附件),以及能够证明实际投资情况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业务报告和表格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本,其他文件提供一份并加盖公章。

三、有关事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851号)要求,请各备案创投企业于2008年5月16日前提交前述材料,相关文件涉及商业机密的,我委将为备案创投企业保守机密。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沪统字[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的通知(沪统字〔2007〕48号)各区县统计局、各外资研发机构:为了解本市外资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活动情况,为本市政府制定有关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决定在本市开展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具体包括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的在沪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

具体调查单位名录见附件1。

二、调查内容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外资研发机构从事科技活动人员、经费支出和专利等情况。

三、调查表式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沪科调01表),见附件2、3。

四、组织实施本次调查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统计局负责对所辖单位的布置、审核和上报工作。

请各调查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如实填报,按时报送。

五、填报与报送要求1、填报要求:(1)非独立核算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其所归属法人企业填报。

(2)本调查表中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2、报送要求:(1)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所属区县统计局的报送要求报送。

(2)各区县统计局按下列要求报送:报送时间:2008年3月15日前报送资料:外资研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沪科调01表)1份联系部门: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联系地址:威海路48号1410室邮政编码:200003联系人:虞蓓莉电话:53851538传真:5385733张伟深53851529宋玉53851597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2024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创新产品研发投入情况表

2024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创新产品研发投入情况表

附件2
密级: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生物医药创新产品研发投入情况表
品名称
持有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项目联系人
手机电子邮件
20 年月日订
— 1 —
填写说明
一、本表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为生物医药创新产品研发投入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而设计。

二、本表一式三份(特殊情况另定),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请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请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三、本表填写时,要求各项内容实事求是,外来语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

四、本表内容不得涉密。

一、研发主要合作/外协单位(为项目提供临床试验、委托服务、加工测试、中介等服务的主要单位名称)
注:单位名称请写全称。

二、获得国家、上海市及区级财政资金资助情况
三、主要研发人员情况表
注:1、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等;2、技术职称可选填编号(A、正高级B、副高级C、中级D、初级E、其他);3、项目角色可选填编号(A、项目负责人B、联合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C、项目主要参与人员D、项目一般参与人员)。

— 3 —
四、经费使用情况表
I期临床试验经费使用情况表
金额单位:千元
注: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级财政资助经费不得列入本表;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且需以附件形式提交与本项目的相关性说明。

II期临床试验经费使用情况表
金额单位:千元
注: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级财政资助经费不得列入本表;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且需以附件形式提交与本项目的相关性说明;未完成II期临床试验且未获得II期临床试验报告的,无需填写。

— - 5 - —。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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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创业投资
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沪科[2010]2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0.05.24
【实施日期】2010.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沪科〔2010〕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掌握本市创业投资行业的情况,为制订创业投资事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市科委、市统计局决定对全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专项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市委、市府“科教兴市”的发展战略,发展上海创业投资事业是整个战略部署的一个必备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迅速,对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因此,实施《上海创业投资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地开展调查,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全市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反映创业投
资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动和促进情况尤为重要。

二、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对象为本市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以及从事与之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单位)。

三、报告期
时期数: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时点数:2009年12月31日。

四、调查工作安排
这次调查由市科委、市统计局组织,并委托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秘书处具体实施。

望各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完成统计填报工作。

五、报送方式和地点
各单位在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后,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加盖单位公章,于6月11日前以信件形式报送。

报送地址:南丹东路60号502-504室邮编:200030
联系人: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陈建平杨燕
联系电话:64389130传真:64387157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创业投资机构情况表》及主要指标解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上海创业投资机构情况表》及主要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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