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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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T201-0123宗地和T201-0125宗地投标文件(样本)招标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投标人:A1.资格审查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T201-0123宗地和T201-0125宗地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名):日期:A2.投标人证明文件A2-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商业登记证/其他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粘贴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A2-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注册地在境内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件号码:)在任职务,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企业全称(盖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A2-3按规定经公证或认证过的境外机构(或个人)主体证明文件(适用于注册地在境外的企业,粘贴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A2-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本企业授权委托(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为本企业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T201-0123宗地、T201-0125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的投标手续。

代理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代理事项:1. 签署并递交投标文件;()2. 开标现场投标报价确认;()3. 应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澄清和答疑()4. 领取《中标通知书》;()5. 签订《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T201-0125宗地、T201-0123宗地运营监管协议书》;()6. 签订《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项目质量监管协议书(T201-0123)》7. 签订《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项目质量监管协议书(T201-0125)》;()8. 签订《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T201-0123)》()9. 签订《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T201-0125)》()10. 以本企业名义处理其他一切与T201-0125宗地、T201-0123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有关的事宜。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关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样本)的说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样本)文本暂时按照双方协议公告,若竞得人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将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为多方协议:1.竞得人与其控股母公司共同签署协议,由其母公司承诺整合产业资源,保证竞得人达到产业发展要求;2.竞得人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总部持有土地的,该子公司须一并签署协议或在限期内成立后补充签署协议。

合同编号:深前海地合字(201 )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样本-T201-0094)二〇一六年月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字(2016)号)要求,保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试行)以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杜鹏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二、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 T201-土地位臵: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年三、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乙方上述项目正式建成使用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建设项目的租售情况。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取得的上述地块用于建设产业金融总部基地,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国际贸易、国际结算、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业务,自竞得宗地之日起1年内,须完成1家总部企业和不少于1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金融机构设立在或迁址至前海深港合作区。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引言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政府为推动深港经济合作,加快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为了规范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合作,制定了《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设置背景、区域范围、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管理、投资环境等内容。

一、设置背景前海深港合作区成立于2010年,并于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为中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自由贸易、投资便利、政策创新、高端制度等方面的特殊优势。

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合作示范区,旨在加强两地经济合作,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区域范围前海深港合作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总面积约116.6平方公里。

区域覆盖深圳市内的前海、后海、沙头角等地区,与香港的新界地区相连。

三、产业发展方向前海深港合作区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发展方向,涵盖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多个领域。

区内将建设金融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文化创意中心等核心区域,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和项目落户,助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组织管理前海深港合作区由深圳市政府负责组织管理,设立了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

其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如规划、建设、招商等;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决策和政策制定工作,以推动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

五、投资环境前海深港合作区为各类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区内设有一站式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包括注册、审批、资金支持等。

同时,前海深港合作区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等多项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六、结语《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确立了前海深港合作区的法律地位,为区域内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保护。

通过制定条例,前海深港合作区将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为深港合作提供更多机遇和可能性。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引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中国深圳市与香港特区合作共建的项目,致力于打造全球化的创新型经济合作区。

本文将针对该合作区的总体发展规划进行详细阐述。

背景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窗口,深圳市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

与此同时,香港在国际金融和商业领域也拥有着独特的优势。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设立,旨在充分发挥两地的优势,提升区域经济合作水平,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目标与原则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总体目标是建设成为全球一流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原则将被遵循:1.创新驱动: 通过创新驱动来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高科技企业。

2.开放合作: 推行开放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来投资和合作,促进国际交流。

3.政策引导: 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在合作区内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4.产业多元化: 发展多元化的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科技、文化创意等领域,形成更加有活力的经济结构。

发展重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将集中在几个重点领域:1. 金融创新推动金融业的创新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机构,吸引更多的金融企业来合作区发展。

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区域金融业的竞争力。

2. 科技创新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培育高科技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中心。

提供创新孵化和科技服务,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和企业加入。

3.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培育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打造区域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通过举办文化活动和展览,增加区域文化影响力,提升城市形象。

4. 对外开放推行更加开放的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来投资和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跨国企业的合作,增加国际交流和合作机会。

发展路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将按照路径进行:1.建设硬件设施: 加大投资力度,建设先进的硬件设施,包括办公楼、科研实验室、交通设施等,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

申报承诺书

申报承诺书

附件2申报承诺书申报主体承诺在申请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之前,已完全了解并遵守《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下称《办法》)及其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和说明、并受其约束,并做出以下声明、承诺和保证:一、申报主体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申报主体同意,前海管理局有权采取合法方式核实申请资料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申报主体保证所申请的项目不对其他单位及个人构成侵权,如有侵权,申报主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申报主体清楚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审核且不予退还;申报主体已对所有申请资料自行备份留底。

四、前海管理局因审核而使用申报主体提供的全部信息,无需另行征得申报主体的同意。

申报主体清楚所有申报材料经过相关受理及审批程序,存在申报材料信息部分或全部泄露的可能,申报主体确认前海管理局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申报主体自享受支持之日起,5年内不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合作区(《办法》对上述三地有例外要求的除外);享受国际船舶登记相关支持的企业,其“中国前海”籍船舶自享受支持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登记船籍港。

六、申报主体若违反以上声明、承诺或保证的,前海管理局有权取消申报主体的扶持资格并停止资金拨付,已拨付的,按照前海管理局要求退回全部拨付资金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日为扶持资金实发至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之日,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则为前海管理局发出违约提示函之日)。

前海管理局有权将违反承诺的申报主体依法录入申报黑名单并将不良诚信记录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申报主体为机构的:申报主体(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被授权人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书)申报主体为个人的:申报主体(签字、按手印):年月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前海规[2018]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6.0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8〕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18年6月5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支持前海建设深港人才特区及中央人才协调小组批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建设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人才集聚的激励机制,为前海开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每年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资金规模可根据引导资金申报情况、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个税增长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才,奖励对象包括一般支持对象和其他支持对象,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核准。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建设和发展,提升深港合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特制定本条例。

合作区是在深圳市前海经济特区范围内划定的,以推进现代服务业合作和创新发展为主要方向的经济特区。

合作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现代服务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深港合作的重要窗口、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示范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化平台。

合作区内的企业、组织、个人等各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创业和经营权利,自主选择合作伙伴,共同推动合作区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产业合作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产业,重点发展金融、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等现代服务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合作区应充分发挥深圳和香港在金融领域的互补优势,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和开放,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和人才进驻合作区。

合作区应建立健全现代服务业创新研发支持机制,鼓励各类企业、科研机构等在合作区设立研发中心和实验室,推动科技创新。

第三章基础设施与服务合作区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能源、信息等公共设施的供给能力,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

合作区应建立健全企业服务体系,提供营商环境评价、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站式服务,便利企业投资和运营。

合作区应建立完善的税收政策和财务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发展和创新,提供税收优惠和融资支持等服务。

附件:________附件一:________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区划图附件二:________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惠政策目录附件三:________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入驻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经济特区:________指在特定地区设立的经济体制、税收政策等方面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特别的经济管理区域。

2.现代服务业:________指以信息技术和知识为核心的高附加值服务业,包括金融、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等领域。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0•【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已经2024年2月28日市政府七届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4年3月10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全过程,探索高度开放环境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新路径。

第三条市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四条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加快推进深港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整合发展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

第五条市前海管理局应当逐步完善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职能设置和管理模式,推进在前海合作区形成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优势叠加、边界清晰、权责对等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市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规划教程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规划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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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共设施
教育设施:幼儿园10 所、中、小学6 所 医疗卫生设施:综合医院1 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5 处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居住区级文化中心5 处 体育设施:社区体育活动场地15 处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规划派出所3 处、社区警务室15 处、社区
服务站15 处 防灾减灾设施:规划设置室外固定避难场所6 处,规划三座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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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定位
产业发展推动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发展引领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 利用自然山水和前海湾岸线资源,塑造标志性和充满活力的魅力 水城都市形象 以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理念和低冲击开发理念,探索高密度开 发地区的低碳生态城区建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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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业导向
(一)生产性服务业规划导向 金融业 现代物流业 信息服务业 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规划
2015年5月
一、总则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规划范围 是以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用 地范围为准,即由月亮湾大道、双界 河、妈湾大道和海滨岸线所围合的区 域,总用地面积 1492公顷。 本规划的研究范围是前海湾片区,包 括前海合作区、宝安中心区、大铲湾 港区(含后方陆域),总用地面积约 3240公顷。
39
1131000
红线宽为28~50米, 双向4~6车道
4 支路系统
108
23
2484000
红线宽度为16.0~30 米,双向2~4车道
5
总计
179.5
62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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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综合交通
公交系统:规划“六横三纵”共27.3公里的公交 专用道网络。规划布设16处、总面积约3.0万平方 米的公交场站,倡导与轨道站点和建筑物一体化 建设。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战略定位】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总体定位要求,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专业服务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在深港合作、共建“一带一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打造新时代深化改革开放引领区、粤港澳深度合作先行区、国际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国家金融开放试验区、国际化城市新中心。

1第四条【创新保护】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建立健全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和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创新。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在前海合作区积极开展创新活动;但是,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综合保税区建设】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通行的规则,在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探索建设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法治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深港合作】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更紧密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T201-0113)二〇一八年月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字(2018)号)要求,保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省、市土地招拍挂出让相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一、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23号前海合作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杜鹏乙方:(竞得人)地址:法定代表人:丙方:(竞得人一级全资项目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二、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 T201-0113 土地位臵:桂湾片区四开发单元02街坊土地用途:商业用地用地面积: 5819.49 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54400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 40 年三、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根据前海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项目正式建成使用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建设项目的租售情况。

若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乙方、丙方权利义务(一)本宗地用于建设中国区法人总部(以下简称“总部企业”),承担中国区结算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商业管理中心等职能。

乙方、丙方承诺引入的项目需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要求。

总部企业名称须为全国性名称(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且自竞得宗地之日起一年内须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总部企业的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后者为准)(以下简称“建设期”)内和自该宗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10年(含)之内不得迁出前海合作区(以下简称“禁售期”)。

(二)乙方或其控股股东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起2年内,须引入一家国家级研究机构,包括院士工作站(须有一名以上全职院士)、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等由国家部委批复成立的研究机构,且该国家级研究机构的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在建设期和禁售期内不得迁出前海合作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前海[2013]5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3.18【实施日期】2013.03.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前海〔2013〕55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3年3月18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70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

第三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定项目扶持计划及调整计划;(二)审定重大项目的扶持方案;(三)审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项目类型第四条试点项目应具有公益性、功能性、先进性、示范性等特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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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深前海监协字(2019)0001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T201-0125宗地、T201-0123宗地运营监管协议书二〇一九年月日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释2第1条术语定义2第2条特定术语及解释5第3条协议构成6第二章金融科技城项目和交流中心项目7第4条金融科技城项目基本情况 74.1金融科技城项目用地 (7)4.2金融科技城项目权利限制 (7)第5条交流中心项目基本情况85.1交流中心项目用地 (8)5.2交流中心项目权利限制 (9)第6条金融科技城项目与交流中心项目的关系9第三章项目公司11第7条项目公司11第8条股权变更限制11第9条连带责任12第10条合作单位责任12第四章金融科技城项目运营 14第11条项目宣传推介14第12条产业准入1412.1产业导向 (14)12.2办公物业租售对象 (14)12.3产业导向的动态调整机制 (15)第13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入驻面积比例要求16第14条中标人承诺的运营目标1614.1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引入 (16)14.2优质企业入驻面积比例 (16)14.3税收贡献 (17)第15条金融风险防范18第五章交流中心运营20第16条合作运营单位及运营团队 2016.1合作运营单位 (20)16.2运营团队 (20)16.3交流中心项目开业 (20)第17条交流中心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2117.1运营维护标准 (21)17.2年度运营维护报告 (21)17.3第三方运营评估 (22)17.4国际认证会议举办 (22)17.5市前海管理局的优先使用权 (23)第六章履约评价24第18条履约自查及履约自查报告 2418.1履约自查 (24)18.2履约自查报告 (24)第19条市前海管理局的履约核查 2419.1履约核查时间 (24)19.2履约核查的形式 (26)19.3履约核查的程序 (26)19.4履约核查的配合义务 (27)19.5金融科技城项目履约核查材料 (27)19.6交流中心项目的核查材料 (28)第20条履约核查的责任及后果29第七章履约保函30第21条履约保函3021.1履约保函的出具 (30)21.2履约保函的总金额 (30)21.3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 (30)21.4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30)21.5履约保函金额的扣减 (31)21.6履约保函的兑取 (32)21.7履约保函的补足、替换及保持有效 (32)第八章声明和保证34第22条中标人、项目公司的声明与保证34第23条市前海管理局的声明与保证34第九章不可抗力35第24条不可抗力3524.1不可抗力事件 (35)24.2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35)24.3责任免除 (35)24.4中止履行和时间顺延 (35)24.5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36)24.6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协议修改及终止 (36)第十章违约责任37第25条金融科技城项目的违约情形3725.1运营管理相关违约情形 (37)第26条交流中心项目的违约情形 3726.1运营管理相关违约情形 (37)第27条其他违约责任38第28条违约情形对应的违约责任 3828.1违约金 (38)28.2办公物业折抵违约金 (41)28.3强制退出 (41)28.4其他违约责任 (42)28.5免责和救济累加 (42)第十一章合同终止43第29条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 43第30条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4330.1提前终止的法律后果 (43)30.2履约情况核查和履约保函的结清 (44)30.3继续有效 (44)第十二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45第31条适用法律45第32条争议解决4532.1诉讼 (45)32.2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45)第十三章其他约定46第33条协议的转让46第34条保密义务46第35条通知和送达4635.1通知和联系方式 (46)35.2送达 (47)35.3信息变更 (47)第36条不弃权47第37条部分无效48第38条补充和修改48第39条协议的解释48第40条生效49第41条文本49本《T201-0125宗地、T201-0123宗地运营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9年[*]月[*]日在深圳市签署: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月亮湾大街(东滨路口)前湾一路23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乙方一:[中标人名称](以下简称“中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地址:乙方二:[中标人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地址:(如中标人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则先由中标人签署本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各方按照本协议第7条的相关约定另行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落实《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19〕14号)等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T201-0125宗地上前海合作区国际金融科技城项目(以下简称“金融科技城项目”)和T201-0123宗地上前海国际金融交流中心项目(以下简称“交流中心项目”)运营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承诺,进一步明确各方在金融科技城项目与交流中心项目项下的权利义务,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第一章定义和解释第1条术语定义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中以粗体字形式体现的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分析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分析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分析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成立于2010年8月,占地面积约15.2平方公里,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毗邻香港新界。

合作区设立了多个政策创新试点和实验区,力求吸引海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吸纳高层次人才,推动经济创新和产业升级。

合作区以金融、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健康等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积极探索区域及国际合作的新模式、新机制。

一、政策创新和优惠待遇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重要特点。

为吸引海内外企业和人才,合作区制定了一系列具有竞争力的税收、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等政策,如免税政策、企业孵化器、创新带动计划等。

这些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创业空间和发展机遇,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加入到合作区的发展中来。

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金融创新为核心驱动力。

合作区设立了中国首个深港境内注册的国际股份合作有限公司,实施了一系列金融创新试点,如资本项目可充分可自由使用试点、人民币跨境资金池试点等。

这些创新试点旨在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推动金融创新和跨境投融资,为深港两地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更便利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动力。

合作区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和人才,建设了前海深港创新科技园、前海人工智能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

这些平台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支持政策,推动了深港两地创新资源的共享和合作。

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开放合作为根本宗旨。

合作区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与香港特区政府、国际金融机构、企业家等建立广泛的联系和合作关系。

合作区还设立了深港合作推进机构,加强了两地政府、企业和学术界之间的合作和沟通。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成果显著。

截至2020年底,合作区已引进近1600家企业,总注册资本超过1.7万亿元人民币;全区进出口总额近5000亿元人民币,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最大的进出口商贸园区;已设立了11家深港合资银行,为两地居民提供了更便利的金融服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深前海规[2017]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0.12【实施日期】2017.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7〕1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安全性与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前海〔2016〕165号)有关规定,结合试点实践,我局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17年10月12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安全性与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前海〔2016〕16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试点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依法获得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扶持的财政资助、贷款贴息类项目。

采用以奖代补、落户引导奖励、港资专项、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方式扶持的项目,以及列入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计划但已因故提前终止项目建设,或者虽未终止但已申请撤销,并将扶持资金退回监管账户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在扶持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前海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财建函[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水运正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请示》(深府〔2012〕63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扩大消费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国家从资金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部分地方也因地制宜的制订了具体措施。

为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政策合力,探索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机制,财务部、商务部研究同意,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

二、原则同意深府〔2012〕63号提出的试点思路,即:紧紧围绕服务业产业升级和加强深港合作,积极开展先行先试,通过集聚政策资源、创新体制机制,重点支持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着力打造全国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中心,促进珠三角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并探索发展现代金融业等服务业的有效模式。

力争通过3年试点,到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00亿元,现代服务业年均增长率达到50%以上。

三、试点工作以地方为主推进,财政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宏观指导,并利用现有经费渠道统筹资金,加大对试点的资金支持。

深圳市要完善试点政策体系,在涉及服务业发展的市场准入、规划、土地、财税等方面对试点予以政策倾斜,并按不低于中央政府投入规模,加大对试点的资金支持。

中央和地方各渠道投入资金要统筹使用,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对公益性、公共性强的试点项目、产业化及市场应用重点示范工程等予以支持。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共同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港口港务【发文字号】深前海[2015]14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6.23【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共同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前海〔2015〕14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有效整合地下管线,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根据《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共同沟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15年6月23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共同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整合地下管线,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根据《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内共同沟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同沟,是指建设在前海合作区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供水、供电、通信等各类管线,并预留检修空间的隧道结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含延伸至地上的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共同沟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讯、监测系统等。

第四条前海管理局是共同沟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对共同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对共同沟维护管理资金支出进行监督;对维护管理共同沟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前海管理局可以委托下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维护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共同沟的维护和管理。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规范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扩大政策实施效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精神和《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和深圳市地方配套资金组成,地方配套资金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中央和地方各渠道投入的资金应当统筹使用.以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方式扶持的试点项目,期限届满后回收的资金上缴本级财政.综合试点所需资金按当年资金需求纳入预算安排.中央试点资金使用完毕后,前海管理局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扶持范围与对象第五条下列项目的实施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一)注册在前海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促进深圳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项目。

(二)注册在深圳市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服务于前海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丰富,经营能力突出。

(四)涉及特殊经营许可的,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资质。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对示范性强的项目、服务体系建设及产业化、市场化应用重点示范工程给予扶持.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开发建设需要,推动前海深港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凡利用国家和深圳市各级政府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前海深港合作区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以及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深港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前海深港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管理:(一)列入《前海深港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二)《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后经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凡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涉及跨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报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备案程序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原件)等;(三)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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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
试点项目承诺书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我单位申请年度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所提交的项目所有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所申报的材料除注明保密外,主管部门可自行决定让有需要的第三方查阅。

我单位承诺项目建设所必需的手续齐全、依法合规,人员、资金、场地按时落实到位,扶持资金规范使用,项目进度按计划实施,确保项目建设效果。

项目实施遵纪守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如出现任何问题,我单位将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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