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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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
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深前海[2016]17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07
【实施日期】2016.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
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深前海〔2016〕17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6年9月7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总部经济发展,规范前海总部企业的认定及扶持工作,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扶持对象为注册在前海的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特殊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分为金融总部、现代物流总部、信息、科技、文化创意等其他功能型总部;特殊型总部分为港资总部、跨国企业区域总部及中国企业国际总部。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请总部企业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范围符合前海产业准入目录。
(二)已注册或迁址到前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对违法经营的机构,从机构被通报当月起暂停享受本指南扶持政策,直至整顿完毕或恢复正常营业为止)。
第四条综合型总部是指经深圳市政府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未经深圳市政府认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新设立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股东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额不低于1.5亿元。
(二)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前海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额不低于1.5亿元。
(三)在前海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企业:上年度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前海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五条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深圳市金融办认定为总部及参照总部待遇给予奖励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现代物流总部是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现代物流企业。
第七条信息、科技、文化创意等其他功能型总部是指上年度在前海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
(二)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三)上年度在前海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
(四)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香港联交所、美
国纽交所及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