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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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深圳经济特区,国际经济合作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〇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2023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便利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治环境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以及其投资的企业的保护工作。

前款所称投资者,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内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企业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内依法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保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投资者保护具体创新措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协调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引言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政府为推动深港经济合作,加快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为了规范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合作,制定了《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设置背景、区域范围、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管理、投资环境等内容。

一、设置背景前海深港合作区成立于2010年,并于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为中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自由贸易、投资便利、政策创新、高端制度等方面的特殊优势。

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合作示范区,旨在加强两地经济合作,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区域范围前海深港合作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总面积约116.6平方公里。

区域覆盖深圳市内的前海、后海、沙头角等地区,与香港的新界地区相连。

三、产业发展方向前海深港合作区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发展方向,涵盖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多个领域。

区内将建设金融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文化创意中心等核心区域,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和项目落户,助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组织管理前海深港合作区由深圳市政府负责组织管理,设立了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

其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如规划、建设、招商等;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决策和政策制定工作,以推动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

五、投资环境前海深港合作区为各类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区内设有一站式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包括注册、审批、资金支持等。

同时,前海深港合作区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等多项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六、结语《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确立了前海深港合作区的法律地位,为区域内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保护。

通过制定条例,前海深港合作区将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为深港合作提供更多机遇和可能性。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政策文件汇编要点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政策文件汇编要点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政策文件汇编1.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14年改革创新工作要点4.广东省调整由前海管理局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5.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要点的批复9.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10.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11.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12.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1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深人银发[2012]173号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深人银发[2012]173号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8.关于同意将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列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函19.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批复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20.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1.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22.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一、现代物流业1.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2.在岸、离岸的物流外包服务;3.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4.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二、信息服务业1.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2.电子认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技术研发3.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4.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服务及数字化资源开发5.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工Pv6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6.卫星通信技术研发7.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8.云计算、物联网、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三、科技服务业1.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3.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4.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四、文化创意产业1.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2.文化信息资源开发3.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4.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5.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二、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中“支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的有关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中“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的相关内容,支持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探索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试点,现提出本市支持前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意见如下:一、市场准入方面(一)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第四条前海合作区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应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储备土地应建立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第五条前海管理局是前海合作区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

前海管理局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前海管理局应制定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前海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前海合作区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对前海合作区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经前海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政府依法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

(四)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受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并定期将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报送前海管理局。

(二) 对储备土地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三)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四)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五)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六)负责储备土地出入库的现场管理。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T102-0274)二〇一八年月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字(2018)号)要求,保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试行)以及相关规定,经甲乙丙丁各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一、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杜鹏乙方:(竞得人)地址:法定代表人:丙方:(竞得人控股股东)地址:法定代表人:丁方:(竞得人项目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二、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 T102-0274 土地位置:桂湾片区二单元01街坊土地用途:商业用地用地面积: 17508.75 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128800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 40 年三、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项目正式建成使用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建设项目的租售情况。

若乙方、丙方、丁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乙方丙方丁方权利义务(一)本宗地用于建设金融总部, 乙方或丙方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起1年内,须在前海设立金融业务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名称须为全国性名称(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且自竞得宗地之日起一年内须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总部企业的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自该宗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10年(含)之内(以下简称“禁售期”)不得迁出前海合作区。

(二)乙方丙方须承诺,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起1年内引入(本协议“引入”均指所述企业的注册地与税务登记地在前海合作区内,即在前海设立或迁入)一家国家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国家级产业基金是指经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关、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或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批复成立的,名称中含有“中国”或“国家”字样的基金)和一家经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2021年9月6日)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增强香港同胞对祖国的向心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丰富协同协调发展模式,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初步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高端要素集聚、辐射作用突出的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多轮驱动的创新体系成效突出,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引擎作用日益彰显。

到2035年,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建立健全与港澳产业协同联动、市场互联互通、创新驱动支撑的发展模式,建成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强、创新策源能力强、协同发展带动能力强的高质量发展引擎,改革创新经验得到广泛推广。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单元一01街坊 开发导控文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单元一01街坊 开发导控文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单元一01街坊开发导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区位开发单元一用地面积50.1公顷,位于前海深港合作区的核心地段,桂湾片区北部,双界公园南侧。

规划倡导以街坊为基本单位的整体开发,单元一共划分5个街坊,其中01街坊用地面积5.14公顷,位于单元一西部,临海大道(原听海路)以西、桂湾四路(原桃园路)以北、桂湾一路(原双界河路)以南。

开发单元一规划总目标:结合前海湾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打造成多功能、高品质的城市综合体,使该区成为TOD高强度、功能复合的国际金融中心。

规划目标与原则01街坊采用“整体开发”的开发模式,规划导控通过“导控文件”实现。

街坊导控文件由条款、图示及表格构成,包含功能规模、公共空间、建筑形态、户外广告、综合交通、地下空间、市政工程、低碳生态八个部分,共79条款,其中刚性控制内容作“下划线”表达,原则上应遵照执行;其余为弹性引导内容,可在具体开发和设计中结合相关规划、规范和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开发模式与导控说明街坊规划子目标:导控原则:整体开发、目标导向、公共优先、刚弹结合、简明易懂。

形成独具特色的滨海片区,塑造令人印象深刻的标志性形象;创造多元功能复合的枢纽核心区及国际金融产业街区组成部分;打造可达性高,与前海湾滨海公园、前海湾综合交通枢纽高度互动的公共空间;营造个性卓越、整体协调的滨海一线建筑形态;建设立体高效的慢行交通系统;构建智能化的绿色低碳生态街区。

开发单元一01街坊区位图开发单元一开发单元一区位图桂湾片区前湾片区妈湾片区A-01-01-03地块面积:7393㎡地上建筑面积:11.0万㎡地下商业面积:1500㎡A-01-01-03地块面积:7089 ㎡地上建筑面积:0.3万㎡地下商业面积:5000㎡A-01-01-03地块面积:6892㎡地上建筑面积:5.0万㎡地下商业面积:1500㎡A-01-01-03地块面积:24319㎡地上建筑面积:31.4万㎡地下商业面积:17000㎡裙房布局示意塔楼布局示意用地红线示意开发单元一规划范围01街坊范围地块编码300M220M170M120M240M建议地上建筑面积:14.2万㎡建议地上建筑面积:10.2万㎡建议地上建筑面积:7.0万㎡A-01-01-01A-01-01-02A-01-01-03A-01-01-04A-01-01-01开发导控管理表导控内容条款目录1 功能规模地块功能第1条地块数量第2条开发指标及配套设施第3条2 公共空间公共空间结构第4-5条公共空间形态第6-14条步行系统控制第15-20条绿化面积比例控制第21条植物配置第22条街道家具和艺术品设置第23条开放要求第24条导控内容条款目录3 建筑形态地上建筑退线第25-26条地标建筑第27条视线通廊第28条塔楼形态第29-33条裙房形态第34-40条建筑照明第41条4 户外广告第42-45条5 地下空间总则第46-49条地下商业及步行活力空间第50-54条地下停车空间第55-57条导控内容条款目录6 市政工程市政设施第58条市政管线第59-60条其他要求第61-63条7 综合交通道路结构第64条单向行驶建议性方向第65条道路断面第66条竖向设计第67条公共交通第68条8 低碳生态能源利用第69-70条资源利用第71-72条生态物理环境第73-78条绿色建筑设计第79条导控文件【01街坊指标及配套设施一览表】1 功能规模街坊用地面积5.14公顷,建设用地总面积4.57公顷。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实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实施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17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省长王伟中2023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实施的决定为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纵深推进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省人民政府决定将81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

前海管理局和省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有关部门应当与前海管理局完成调整职权事项的交接工作。

对委托实施事项,要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

对下放实施事项,自交接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前海管理局承担,原省级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行政职权事项下放或者委托后,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的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

自交接之日起,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0•【文号】发改地区[2010]2415号•【施行日期】201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2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精神,现将《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前海位于深圳西部、珠江口东岸,毗邻港澳,区域优势独特,发展潜力巨大。

广东省、深圳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精神,抓住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年的契机,把规划实施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粤港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逐步把前海建设成为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和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最终实现把前海打造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的战略目标。

二、请广东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

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发展定位和产业重点,协调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

要落实好前海管理机构享有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管理权限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推动建立促进前海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深圳市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的主体,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项工作。

一是要创新前海开发建设管理模式,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财税管理、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用人机制等方面探索建立集中管理灵活高效的体制机制,发挥行政管理与市场化运作的结合优势,又好又快地推进前海开发建设。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gdp管理规则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gdp管理规则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深圳市政府联合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深化改革试验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和香港新界地区交界处,占地15平方公里,是我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个国家级合作区,旨在深化粤港澳合作,推动内地与香港经济合作全面发展。

作为深圳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gdp管理规则至关重要。

一、背景介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设立,为深圳与香港经济融合提供了新的评台和机遇。

深港合作区的成立被视为我国改革开放再次引领香港,深化内地与香港经济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为了提高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整体经济水平,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gdp管理规则,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gdp管理规则的必要性1. 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地理位置相近,在经济上有着密切通联。

构建gdp管理规则有助于统一计量方法和标准,促进两地经济的协同发展。

2.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合理的gdp管理规则可以引导企业从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升级,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gdp管理规则的建立1. 初步确定gdp计算方法:需要在深港合作区内部确定gdp计算的基本方法,包括产值统计、收入分配和支出结构等方面的指标和方法。

2. 确定统一的gdp测算标准:统一gdp测算标准可以避免因为两地标准不同而造成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 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来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等,以促进gdp的增长。

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gdp管理规则的问题与挑战1. 区域差异:深港合作区内部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如何统一gdp管理规则,让各地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经济合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数据真实性:由于深港合作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和经济体制的差异,如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也是一个重要挑战。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三条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开放,逐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全国现代服务业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

第四条前海管理局应积极探索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优质服务,逐步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在前海合作区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四)组织拟订本市法规、规章在前海合作区的特别适用规定,并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规划管理工作;(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八)承担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参与重大项目战略投资;(九)负责前海合作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十)负责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十一)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二)协调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十三)负责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各项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协调口岸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十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区域集中供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区域集中供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区域集中供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低碳、生态、节能、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服务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区域集中供冷系统,规范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维护供冷单位和用户等的合法权益,确保用户得到经济效益及先进技术服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明确了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以及拟定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前海合作区区域集中供冷系统是前海合作区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前海合作区内的区域集中供冷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说明:本条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区域集中供冷系统是指前海合作区统一规划、集中向所覆盖区域内多用户的不同建筑提供冷冻水的空调冷源系统,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供冷设施包括冷站、市政供冷管网、供冷计量设备和用户侧换热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供冷单位,是指在前海合作区从事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运营,并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与供冷单位签订供用冷合同、接受区域集中供冷服务的单位。

(说明:本条明确了区域集中供冷系统、供冷单位、用户、供冷设施的定义,避免实施过程中出现理解上的误差。

)第四条【组织架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是区域集中供冷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深圳市前海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是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

鼓励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运营前海合作区区域集中供冷系统。

引进社会资本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投资建设与供冷单位。

未引进社会资本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投资、建设及运营。

(说明:本条明确了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监管、实施的架构。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职责】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编制前海合作区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专项规划。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0•【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已经2024年2月28日市政府七届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4年3月10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全过程,探索高度开放环境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新路径。

第三条市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四条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加快推进深港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整合发展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

第五条市前海管理局应当逐步完善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职能设置和管理模式,推进在前海合作区形成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优势叠加、边界清晰、权责对等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市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7•【文号】法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法发〔2022〕3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进一步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推动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服务深化深港更紧密合作。

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机遇,支持前海合作区在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与前海合作区携手共建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努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

2.主要目标。

推进与港澳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充分利用港澳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和资源,提升深港法治交流合作水平。

支持在前海合作区高标准建设深港国际法务区,率先开展试点、打造创新样本,助推其成为具有高度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试点和示范,提升其在“双区”建设中的枢纽地位。

扎实推进制度改革创新,推动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增强审判工作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法治示范功能。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文件汇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目录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批复的通知 (7)《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正文 (9)前言.. (10)一、总体思路 (11)(一)重要意义 (11)(二)合作基础 (13)(三)战略定位 (14)(四)发展目标 (16)(五)产业布局 (16)二、加快金融业发展 (17)(一)推动以跨境人民币业务为重点的金融领域创新合作 (17)(二)稳步推进深港资本市场合作 (18)(三)大力推进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 (19)三、发展现代物流业 (19)(一)打造区域生产组织中枢和国际供应链管理中心 (20)(二)积极发展港口航运配套服务 (20)四、发展信息服务业 (21)(一)高水平发展信息传输服务业 (21)(二)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三)全力打造南方物流信息交换中枢和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22)(四)大力发展信息内容服务业 (22)五、发展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 (23)(一)优先发展科技创新服务 (23)(二)大力发展创意设计服务 (24)(三)大力发展专业服务 (24)六、推进区域合作 (24)七、保障措施 (25)(一)加强基础设施保障 (25)(二)开发管理 (27)(三)政策措施 (28)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请示》(发改地区[2010]18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进一步深化粤港紧密合作,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我国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为全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金融30条》),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助力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吸引头部飞机租赁机构加速产业集聚,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飞机租赁高质量发展集聚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局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政策背景一是践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前海战略定位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前海方案》明确提出“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金融30条》提出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汽车等融资租赁业务。

为前海推动飞机租赁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是抢抓历史机遇推动飞机租赁产业再上新台阶的需要。

近年来,前海抓住“扩区”重大机遇,推动两架空客A321neo客机分别从德国汉堡空客总装基地飞抵深圳,实现前海飞机租赁业务“零”的突破,同时推动实现多项政策创新。

但在企业集聚度、质量、资产规模、政策力度等方面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是建设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打造良好产业生态的需要。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圳市开展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原则同意在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等方面开展试点”,航空公司和飞机租赁的合作为所在城市航空枢纽建设提供稳定支撑,实现深圳航空业跨越式发展,建立大城市-大航司-大租赁良性循环格局,助推深圳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大力发展飞机租赁势在必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2.13•【字号】粤司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第2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3年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联营条件第三章联营程序第四章联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实行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以下简称联营试点)工作,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联营,是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本办法所指中国律师事务所,是指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者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

不包括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各自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深圳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9开发单元

深圳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9开发单元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9开发单元规划Planning of No. 2 and No.9 Development Units of Qianhai Shenzhen-HongKong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Cooperation Zone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捷得建筑师事务所公司(The Jerde Partnership, Inc)前海核心地段2单元42.1公顷9单元73.3公顷开发单元规划工作目的与意义在综合规划指导下深化细化 导控实施详细设计 规划 控制 土地 整备功能 细化 开发指引审批依据深圳市规划院与美国捷得事务所开展国际合作PART 1 现状概况 4现状条件单元2(43.2公顷)现状为农田与水渠单元9(73.3公顷)处于填海与软基处理基本完成阶段。

92• 2单元现状建设概况• 9单元现状建设概况单元毗邻湾区,景观资源良好, 但沿江高速对景观存在较大负面影响桂庙渠现状概况沿江高速单元2单元9• 单元用地现状单元周边路网骨架尚未形成,现阶段依托施工临时便道与前海合作区外围道路相连接,现有地铁1、5号地铁线路经过。

高速路 快速路 城市主干道 内部路 平南铁路 施工临时便道互通式立交 菱形立交 前海综合枢纽地铁线路 深圳西站城市次干道 地铁车辆段+上盖物业片区综合交通概况月亮湾电厂前海电厂L N G 高压管线南山污水 处理厂南山电厂油气及危险品 仓储基地基础设施现状7单元周边已建或在建的基础设施包括:市级基础设施——前海电厂、LNG 高压管线、高压走廊、油气及危险品仓储基地;组团级基础设施——月亮湾电厂、 南山电厂、 南山污水处理厂。

片区基础设施概况PART 2 相关规划要求4《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规划》中明确了第2、9开发单元“国际创新金融区”和“高技术服务合作区”的产业发展主题。

第2单元:国际创新金融区9单元2单元第9单元:高技术服务合作区定位及发展目标:—— 重点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形成金融业高密集发展聚集区 —— 我国首个境内关外离岸金融中心 —— 深港金融市场对接中心—— 全球金融产品创新中心和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定位及发展目标:—— 现代化、都市型的高技术服务产业聚集区 —— 香港信息服务功能延伸地 —— 国内信息服务输出地核心项目:——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币债券交易所、深港资本市场技术中心、深圳商品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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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
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深前海[2016]17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07
【实施日期】2016.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
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深前海〔2016〕17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6年9月7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总部经济发展,规范前海总部企业的认定及扶持工作,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扶持对象为注册在前海的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特殊型总部。

功能型总部分为金融总部、现代物流总部、信息、科技、文化创意等其他功能型总部;特殊型总部分为港资总部、跨国企业区域总部及中国企业国际总部。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请总部企业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范围符合前海产业准入目录。

(二)已注册或迁址到前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对违法经营的机构,从机构被通报当月起暂停享受本指南扶持政策,直至整顿完毕或恢复正常营业为止)。

第四条综合型总部是指经深圳市政府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未经深圳市政府认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新设立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股东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额不低于1.5亿元。

(二)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前海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额不低于1.5亿元。

(三)在前海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企业:上年度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前海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五条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深圳市金融办认定为总部及参照总部待遇给予奖励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现代物流总部是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现代物流企业。

第七条信息、科技、文化创意等其他功能型总部是指上年度在前海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

(二)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三)上年度在前海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

(四)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香港联交所、美
国纽交所及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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