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轨道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一、验收人员的资格要求1. 验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工程技术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 验收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全面、严格地把关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确保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3. 验收人员应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验收技能。
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 确认工程已经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完成,各项指标符合规范要求。
2.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和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包括施工日志、验收报告、材料购进合同等。
3. 对工程的基础资料和相关证件进行认真核查,确保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合法性。
4. 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和方案,明确验收范围、标准和流程,确保验收工作有序进行。
三、验收内容和标准1. 轨道线路的平直度和水平度应符合要求,不得出现较大的高低起伏和波动。
2. 轨道轮廓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轨道的弯曲度、轨距和轨高应在规定范围内。
3. 轨道的连接处和焊接质量应符合标准,焊缝应牢固密实、无裂纹。
4. 轨道基座和轨枕的固定质量应符合要求,轨道的支座与基础之间应有良好的垫片和填充。
5. 轨道的铺设和摆放应整齐有序,轨道之间的间距应保持一致,不得出现错位和偏移。
6. 轨道的防腐处理和涂装质量应符合标准,防锈漆应均匀涂抹、无漏刷、无缺陷。
7. 路基和路基排水系统的建设质量应符合要求,路基的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 其他相关设施和附属设备的施工质量也应进行严格验收,如信号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
四、验收流程1. 验收人员应当按照验收计划和方案进行操作,全面、仔细地检查工程质量。
2. 对每个验收项逐一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记录和评价表,准确记录各项缺陷和问题。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制定整改计划和时限。
4. 整改完成后,验收人员应再次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整改措施有效并符合要求。
地铁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地铁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1.1 原材料(构配件)检验管理1、设备材料进场按工程进度必须提前65 个工作日向我单位申报材料进场计划,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0 元/次;2、原材料(构配件)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资料,质量证明资料必须由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认可,无证不准进场,违者将材料清除现场,擅自接收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0 元/次。
3、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填写建筑材料报验单,(附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报监理公司审查,未经核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0 元/次,并拆除擅自使用的材料。
1.2 装修工程检验管理1、承包单位底线放完后,须报监理验收,未经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扣除工程管理费500 元/次。
2、混凝土浇筑实行混凝土浇筑令制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浇筑,各道工序责任落实到人,未经报批,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次。
3、砼模板经拆除后,内墙、柱须标注平线,未标注平线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50 元。
4、承包单位在钢筋制作过程中,若发现钢筋有异常,须向监理单位汇报,若隐瞒不报而被监理发现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500 元。
5、钢筋制作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若有变动,须经设计、监理和业主同意,未经设计、监理和业主同意而擅自变动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500 元。
6、钢筋制作前,如需焊接必须做焊接试验,进口钢材须做化学分析。
若未做此试验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500元并作试验。
7、钢筋绑扎、焊接,需符合规范要求。
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而拒绝修改的,除按规定执行外,每个焊点扣付工程管理费100 元,每个绑扎点扣付工程管理费50 元。
8、经检查缺筋、锚固长度不够、保护层厚度不够或尺寸不对而不积极修改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100 元。
9、模板经检查发现接缝不严或固定不牢靠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200 元。
10、模板经检查标高不符合要求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100 元。
11、砼浇筑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施工,漏振和振捣不实而引起蜂窝麻面、孔洞、漏筋等现象,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200 元。
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XX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八、质量验收条件概述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国家相关的施工及 验收规范进行。
九、样板验收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主要工序需进行样板工序验收后才可全面 展开,样板验收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完整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抽检记录。
建设管理单位 验交工作组
构、建设单位验交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单 位、运营管理单位、竣工档案验收专业组、施 工、监理、设计、设计总体、设计咨询、勘察
单位、设备供货商等
验交委员会办 公室
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
XX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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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十五、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概述 具备规定资格的质量验收人员,按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合 同要求,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
十六、工程项目有分包单位
XX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十七、样板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 由监理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 单位、驻地监理及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进行。
XX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二十三、单位工程移交
(一)建筑结构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工程实体由施 工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向下道工序 施工单位(车站机电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交接。
(二)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轨道工程、系统安装工程单位工程 质量验收通过后,工程实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验 交委员会委托运营管理单位提前进入管理,熟悉设备运营环境。
地铁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地铁建设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确保地铁工程质量,结合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地下铁道施工及验收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铁公司承担建设的地铁工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第五条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二)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记录);(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七)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工程验收计划,审批后及时上报公司质量安全部。
根据建设总工期策划,结合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验收计划以及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落实各工程项目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计划验收时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及验收管理办法
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GB50299-1999)(2003年版)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按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是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因素时可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
(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活动。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省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轨道站”)具体实施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三个阶段。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在(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子)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按照《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规定(暂行)》(附件1)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在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试运营前),结合试运行结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规范要求的验收。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有(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应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通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投入试运营。
轨道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方案
轨道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方案一、总则为保证轨道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验收程序,制定本方案。
二、验收范围本次验收范围包括轨道工程分部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全过程。
三、验收依据1. 相关法律法规2. 工程规范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4. 工程设计文件5. 竣工验收报告四、验收内容1. 设计文件审查2. 材料检验3. 施工质量验收4. 设备安装验收5. 试验调试验收6. 竣工验收报告编制五、验收程序1. 设计文件审查验收人员对轨道工程分部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认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2. 材料检验验收人员对轨道工程分部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确认材料的质量和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施工质量验收验收人员对轨道工程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确认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设备安装验收验收人员对轨道工程分部工程的设备安装进行验收,确认设备安装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5. 试验调试验收验收人员对轨道工程分部工程的试验调试进行验收,确认试验调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 竣工验收报告编制验收人员根据对轨道工程分部工程的所有验收内容进行整理,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结论。
六、验收标准1. 设计文件审查标准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
2. 材料检验标准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符合规定规格和质量要求。
3.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保证施工质量优良、牢固、安全可靠。
4. 设备安装验收标准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确保设备安装正确、牢固、可靠。
5. 试验调试验收标准试验调试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证试验调试合格、稳定可靠。
七、验收结果处理1. 合格:如所有验收内容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验收人员将提出合格结论。
2. 不合格:如有验收内容不符合验收标准要求,验收人员将提出不合格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
轨道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轨道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轨道交通工程特点制定,旨在规范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轨道交通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3. 各级管理部门和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质量责任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制定并执行质量检验计划。
2. 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完成的工程进行自检。
4. 监理单位应独立行使监理职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三、质量检验流程1. 施工前准备:包括技术资料的准备、施工方案的审查、材料设备的验收等。
2. 施工过程控制:实时监控施工操作,确保施工方法、工艺顺序符合技术规范。
3. 完工检验:对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包括目测检查、实测实量和功能测试等。
4. 缺陷整改: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
四、质量记录与报告1. 各参建单位应详细记录质量管理过程中的所有数据和信息,包括检验记录、测试报告、整改记录等。
2. 定期编制质量分析报告,总结质量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3. 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五、监督与考核1.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评估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
2. 对于质量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3. 鼓励采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独立的质量评估,以提高公信力。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参建单位。
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轨道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三、验收机构1. 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成立验收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2.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经过专业培训。
3. 验收组负责制定验收方案、安排验收时间和地点,并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
四、验收内容1. 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2. 工程进度符合计划安排3. 工程材料符合规定标准4. 工程安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5. 工程环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五、验收程序1. 预验收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验收组对工程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 工地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工地准备工作。
- 验收组成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工程进行初步评估。
2. 现场验收阶段- 验收组成员进行现场验收,按照验收方案进行检查和评定。
- 对工程实施情况、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进行评定,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 报告编制阶段- 验收组根据实地验收情况编制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验收结果、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 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后,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4. 整改验收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接受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验收组进行整改验收,确定整改措施是否到位。
5. 终审验收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验收组进行终审验收。
- 验收组对工程最终验收结果进行评定,并签署验收报告。
六、验收结果1. 合格- 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 项目建设单位获得验收合格证书。
2. 不合格- 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 项目建设单位需重新整改,重新提交验收。
七、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应对验收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建立健全轨道工程验收档案,进行信息共享和备查。
地铁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1)第三章检验批的验收 (2)第四章分项工程的验收 (3)第五章 (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4)第六章(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6)第七章工程项目验收 (9)第八章工程的交付 (11)第九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验收程序,特编制《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均须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条XX轨道交通工程验收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验收备案表》、《XX市房屋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岁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文件、规范规定以易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等文件。
第三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书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地铁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钱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枢测。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影质。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二章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第四条地铁工程作为一个使用功能完整的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其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Why wait for the future, the dream is now.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是怎样的?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可以从该城市的交通系统中体现。
许多城市都建设了地铁,大大提高了人们出行的效率。
建设地铁项目属于轨道交通工程的一种。
而质量验收是否过关则关系到工程是否真正完成。
我国出台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质量验收作了相关的规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全文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轨道工程首件验收制度
轨道工程首件验收制度目录1. 轨道工程首件验收制度概述 (3)1.1 内容概要 (3)1.2 目的与意义 (4)1.3 适用范围 (5)1.4 编制依据 (6)2. 首件验收原则 (7)2.1 质量控制原则 (8)2.2 一次性成功原则 (8)2.3 技术管理原则 (9)3. 首件验收内容 (10)3.1 原材料验收 (11)3.2 施工工艺验收 (12)3.3 施工质量验收 (13)3.4 设备及工具验收 (14)4. 首件验收流程 (15)4.1 首件验收准备 (16)4.2 首件施工过程管理 (17)4.3 首件验收检查 (18)4.4 首件验收结论 (19)4.5 首件验收记录与存档 (20)5. 首件验收组织 (22)5.1 验收小组构成 (24)5.2 验收小组职责 (24)5.3 验收小组会议 (25)6. 首件验收标准 (26)6.1 材料性能标准 (27)6.2 施工工艺标准 (28)6.3 施工质量标准 (29)7. 质量问题处理及反馈 (30)7.1 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31)7.2 施工单位应对措施 (32)7.3 监理单位监督与协调 (34)8. 安全教育与培训 (34)8.1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36)8.2 安全教育培训方法 (36)8.3 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评估 (37)9. 验收管理与考核 (38)9.1 验收记录管理 (40)9.2 验收结果考核 (41)9.3 考核结果应用 (42)1. 轨道工程首件验收制度概述轨道工程首件验收制度是为了确保轨道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风险,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本制度主要针对轨道工程项目的首件验收过程进行规范,包括首件验收的范围、程序、要求、责任划分等方面,以确保首件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轨道工程项目中,首件是指第一个完成的施工单位或产品,其验收结果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00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4〕4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申报验收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申报验收管理办法1.1 基本要求1、轨道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按照TB10413-2003《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划分。
2、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项目部按行业的质量标准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因质量验收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要追究质检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关键工序的验收由设计院、某市质检站、监理单位、业主参加,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某市质检站参加验收。
4、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格必须由有资质的专职质量检验工程师签认。
5、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必须在相关工程或工序完工后及时进行,并遵循“上道工序不检验,下道工序不施工”的原则。
6、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须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状况,不允许弄虚作假,对故意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造成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质量负责人员的责任。
1.2 检验批的质量检查、申报及签认一、检查对检验批的检查分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两个方面。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按进场的批次和验收规范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4、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等。
5、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样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材料验收进场的建筑工程所需材料,由资源供应部物资 ,质检员负责对其外观质量进行目测验收合格并由供货方提供该材料的合格证,检验证等质量证明文件方可下货。
由项目部书面通知,组织监理对材料进行现场取样验收。
进场的建筑工程所需材料在取样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应立即复检确认,如复检不合格,项目部、资源供应部应立即对该材料进行退场处理,不得用于建筑工程中。
该取样送检后没有得到试验合格证明文件的工程急需使用的材料,必须报请监理同意后才能使用,但项目部、资源供应部确保该材料的可追溯性。
取样送检合格后的材料才能进入下道工序的使用。
2.检验批验收检验批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即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的定性项目必须达到要求,未按规定要求检查验收的项目,不算完工,不得转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对各级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有关班组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重大问题应做好记录留存。
3.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分部工程检查与验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一般是对工程部位的质量的综合检查,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检查与验收单位工程质量检验是对设计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工程的质量进行综合的检查。
单位工程完成后,项目部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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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高城际轨道交通(二期)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宁高城际轨道交通(二期)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等要求,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结合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及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验收依据1、《合同法》2、《建筑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5、《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7、《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8、《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管理办法(2012版)》9、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等第三条质量验收要求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因工程工序转换或专业衔接施工等需要,可提前交接已完工程,但须对其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交接验收文件。
第五条每个标段的第一次分部(子分部)、第一次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前,应书面通知南京地铁建设公司质量安全处。
第二章质量验收的条件第六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参和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组织并根据相关规范、标准等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和否作出确认。
第七条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备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第八条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文件完整。
第九条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
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签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签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记录资料,处理方案等,原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够确切说明问题的演变过程和结论,这些资料必须经监理单位的总监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归入竣工档案中。
第三章检验批验收的组织和程序第十二条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质量基本均匀一致、有一定数量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其作为检验的基本单位,并按批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组织检验批的验收由各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负责人等参加,并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在对所施工的检验批自检合格后,将自检数据填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表,同时,按照工序报验要求,填报“工序质量报验单”,并连同“施工原始记录表”等相关报验资料一并报请总监办进行验收。
2、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工序质量报验单”中所要求到场检验的时间、内容等进行抽检,并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表中签署验收意见。
3、验收要求(1)主控项目必须逐项检查,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定量项目按平行检验要求进行抽检。
如合格,则准许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否则,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重新报验,直至合格为止。
(2)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主要包括原材料的质保资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检测资料,各施工工序的操作检验等资料。
第四章分项工程验收的组织和程序第十五条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并是一个统计过程。
第十六条验收组织分项工程的验收由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负责人等参加,并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各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所有检验批资料进行自检,将自检数据填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统表八”(附件8)用表,评定后报总监办。
2、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分项工程实体及资料进行验收,并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中签署监理验收结论,评定是否合格。
如不合格,则应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施工单位应重新报验直至合格为止。
3、验收要求(1)应核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有无缺漏的部位没有验收;一些在检验批中无法检验的项目,可在分项工程中直接验收。
(2)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第五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和程序第十八条如分项工程包含子分部工程,则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如分部工程中无子分部工程,则分部工程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九条验收条件1、施工单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并通过自检,质量合格。
2、施工单位已完成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所有完工档案资料的整理,并通过总监办的验收。
3、总监办已对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的所有分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全部通过验收。
4、总监办已完成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所有完工监理档案资料的整理。
5、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6、工程实体观感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第二十条验收组织1、分部(子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建各方负责人进行验收。
其中,桩基子分部、主体结构和矿山法的支护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提前三天通知质量监督部门。
当参和验收活动的各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2、参加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单位包括:指挥部各职能部门,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测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
南京地铁建设公司质量安全处参加各单位工程的第一次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勘察单位参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在自检验收合格后,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统表六”(附件6)用表,向监理单位提出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申请,2、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按照工程合同、验收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
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令其按有关的质量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直至符合验收要求。
3、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具体会议程序如下:(1)施工单位对验收工程作施工总结(写作要点见附件10);(2)监理单位对验收工程作监理总结(写作要点见附件11);(3)设计单位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或相应规范、标准等要求作总结(写作要点见附件12)。
勘察单位对工程实施时的水文地质情况及处理结果和工出质量做总结(写作要点见附件13);(4)测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对各自的质量抽检情况作总结;(5)验收人员分成两个专业检查组并检查工程实体和资料:工程实体组对验收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或实测、实量,采用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综合给出质量评价;资料验收组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检查;(6)工程实体组和资料验收组人员对检查情况分别进行评述;(7)总监理工程师根据验收组意见拟定并宣读工程验收意见。
(8)如有质量监督部门参会,则质量监督部门对本次验收会议发表监督意见。
(9)如分部(子分部)工程通过验收,总监办签署“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
4、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进一步做好工程完善工作,监理单位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5、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本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自检达到验收要求后,则重新向总监办提出申请;总监办认为具备验收条件,则根据上述程序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通过验收。
6、当一个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子分部组成,且各子分部工程已全部通过质量验收,则视作分部工程通过质量验收,不再另行组织验收工作。
但仍须将各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意见进行汇总(填写附件7),作为该分部工程的验收意见。
第六章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的组织和程序第二十二条如单位工程包含子单位工程,则子单位工程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如单位工程无子单位工程,则单位工程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三条验收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由指挥部质监部组织。
参加验收的单位有: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测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单位。
南京地铁建设公司质量安全处参加。
质量监督部门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验收程序1、单位(子单位)工程初验工程初验由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共同对该工程进行验收认可(指初验的检查、修补、复查、直至满意的全过程),并按照下列述程序组织初验:(1)施工单位向总监办提出工程初验申请:施工单位在对工程完成预验的基础上,向总监办提交“A1.2工程竣工报验单”、“A1.3工程竣工报告”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件1)等相关资料,提出工程初验申请;(2)总监办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初验申请:总监办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初验申请和工程质量,判断该工程是否具备工程初验条件,如具备条件,则在“A1.2工程竣工报验单”签署同意工程初验的意见;如初验未能通过,则施工单位应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完善,经自检合格后,按上述验收程序重新申请初验;(3)当单位(子单位)工程通过初验,施工单位应做好进行正式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总监办应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初验和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向指挥部质监部提出验收申请,质监部提前三天通知质量监督部门(附件17)及南京地铁建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