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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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听”制度的类型化判例

“五听”制度的类型化判例

二、“五听”制度的类型化判例诚如上文所言,“五听”制度作为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其核心任务在于通过“五听”获取并辨别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供述,从而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

这里,拾取数个案例对五听制度的类型作一简述,以明晰在古代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五听”对案件进行裁判。

(一)察色判断所谓察色判断,是指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和神色,判断其有无异样,从而发现案件疑点,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

察色判断要求法官深入地洞察当事人每一个细微的神情,敏锐地把握其中的端倪,从而为发现案件真实奠定基础。

案例一:后魏辛祥,为并州平北府司马。

有白壁还兵乐道显,被诬为贼,官署皆疑之。

祥曰:“道显面有悲色。

案狱以色,其此之谓乎!苦执申之。

月余,别获真贼。

案例二:后唐孔循,以邦记贰职,权领夷门军府事。

长垣县有四盗巨富,及败,而捕系者乃四贫民也。

盖都虞候者,郭从韬之僚婿,与推吏、狱典同谋锻成此狱,法当弃市。

循亲虑之,云:“适此狱吏高其枷尾,故不得言。

请退左右,细述其事。

“即令移于州狱,俾郡主簿鞫之。

受贿者数十人,与四盗俱伏法,四贫民获雪。

上述案例一中,辛祥因“囚有悲色”,遂“苦执申之”,平反了冤狱;案例二中,孔循因囚经过萧墙而“屡顾”,因召问之,转入州狱,查明了案情。

通过察色,可以发现案件疑点,断定有无冤情,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

(二)闻声判断闻声判断是以心理学为依托,依据一般情况下正常人所表现出来的心里状态,通过聆听当事人的声音(如哭声)来判断案件的蹊跷,从而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

案例一:庄遵为杨州刺史,曾巡行部内,忽闻哭声,惧而不哀。

驻车问之,答曰:“夫遭火烧死。

”遵令吏守其尸,乃有绳集于首,批髻视之,得铁钉焉。

因知此妇女与人共杀其夫也。

案例二: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

云:“夫暴卒。

”乃付吏穷治。

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

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

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

中国传统“五听”制度简论

中国传统“五听”制度简论

在清末的司法制度 改革中, 由于张之洞、 刘坤一等有识之
面 的异 常 变 化 , 断 其 内心 活 动 , 求 得 事情 原委 。“ 听 ” 判 以 五 的 士上书建议废 除刑讯, 清政府在修律过程中有保留地废除了中 审判 方 式 , 意 到 了人 的心 理变 化 和 情 绪 变化 会 引起 相 应 的生 国古代刑讯。 注 这一改革直接导致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 ,
“ 听 ”制度 依 赖 于 法 官 的专 业 素 养和 能 力 , 在 古代 官 五 但
“ 五听”制度的时代 合理性 。“ 五听”制度 以察言观色的 员 能 力 良莠 不 齐 的情 况 下 , 并 不 能 完 全 发 挥 作 用 。 它 古代 官 吏
方 法 对 案 件 当 事人 的 口供 进 行 审 查 判 断 , 有合 乎 心 理 学 、 具 审 的任 用 选 拔 主 要 是 依 靠 科 举 制 度 , 查 的重 点在 于他 们 的为 考 讯 学 和 逻 辑 学 等 科 学性 。 文 能力 和为 政 思 想 , 而非 律学 水 平。 一个人 能够通 过科 举 入仕 ,
成 熟 。 也 是 为 什 么 它 能 够 长 期 存 在 , 影 响 历 朝 司 法 的原 可能 撒 谎 的 情况 下, 这 并 就逼 迫其 认罪 伏 法 , 若不 愿 招供 , “ 便 用答
因。 当然 , 与其他 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一样,“ 五听”制度在具备 决 勘 , 如又 不服 , 后用 杖 决 勘 ” 然 。 合理性 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局限性。
“ 目听 ”对 当 事人 的供 述 的感 性 认识 , 由元 朝 时期 的 “ 经 以理 致 刑 讯 逼 供 泛 滥 。 案件 一 旦 发 生 , 相 便 很 难 完 全 还 原 , 些 真 有

中国传统“五听”制度简论

中国传统“五听”制度简论

中国传统“五听”制度简论作者:方勇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17期【摘要】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的审判方式,“五听”制度与历史上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在具备合理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局限性。

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应该辩证地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批判地继承,用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使其成为中国当代法律文化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键词】“五听”制度审判合理性局限性“五听”是中国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是指运用察言观色的方法,通过对供词逻辑性的分析和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的考察,达到揭露犯罪事实、断狱息讼之目的的审判方式。

自从人类脱离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迈向文明,与之相伴的就是不断的纷纷扰扰,而解决之道便是向第三方寻求救济,请名望之人裁断或是告知于官府。

然而一旦案件发生,真相只能靠事后寻找证据来还原。

听讼便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方式,旨在通过听取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供述来查明案件真相。

相比同时期西方社会盛行的“神明裁判”法,“五听”审判制度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五听”制度在古代的嬗变“五听”制度源远流长,其发祥于奴隶社会,发展于封建社会,消亡于近现代司法改革的洪流中,曾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写下了光辉灿烂的一页。

“五听”制度的起源。

“五听”制度最早见于《尚书·吕刑》,“听狱之两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意即古代司法官员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应当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参加诉讼,审判官要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通过察看“五辞”(即“五听”)的方法,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避免诉讼中虚诬及冤枉之事,并据以判断,达到断狱息讼的目的。

《周礼·秋官·小司寇》对“五听”作了具体的阐述:“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即通过观察受审者辞、色、气、耳、目五方面的异常变化,判断其内心活动,以求得事情原委。

“五听”的审判方式,注意到了人的心理变化和情绪变化会引起相应的生理变化,并将其运用到审讯中,这是心理学在古代司法中的最早尝试,比先前夏商时期的神示证据有了较大的进步。

西周_“五听”审讯方式评析

西周_“五听”审讯方式评析

西周“五听”审讯方式评析王亚龙(08法学二班)指导教师:李积霞【摘要】西周的司法官在前人审判经验和自身司法实践基础上,总结出切实可行的新裁判方法,使中国古代司法官的裁判方法完全从“神意裁判”中解脱出来,首次形成一套较先进、科学的裁判方法。

西周司法官所创的“五听”裁判方法,系夏、商、周三朝千百年来司法审判经验的升华,由神意裁判演进到对诉讼当事人的察言观色,引入并熟练地运用社会心理学为司法裁判服务,是一个司法裁判方法论上质的进步,影响深远。

“五听”审讯方法,在证据裁判主义确立之前,乃为中国司法裁判的基本方法之一。

时至今天,“五听”制度仍不失其镜鉴意义。

【关键词】“五听”制度;审讯制度;司法实践一、“五听”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一)夏商时期的“神判”制度在夏、商两代,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

在这种神权法思想的支配下,夏、商两代将宗教意识与审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国王每逢审判时,必先通过占卜求问天神,然后再作出判决,从而把国王的随意审判涂上一层神权色彩,使审判结果更富于权威性、欺骗性。

所以,到商代,卜者参与司法,伪托神意断罪,实行所谓神判已是常例,有不少卜辞可以为证。

其次,假托鬼神之意,实施“天罚”。

夏、商两代统治者都以所谓“天罚”来解释其实施法律和司法镇压的最终依据,这在夏启伐有扈氏、商汤伐桀和盘庚迁都时发布的王命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夏、商统治者实际上是在利用宗教意识来强化司法镇压,以使臣民服从君主的意志。

夏、商两代的“天罚”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后仍长期存留在中国历代的诉讼文化之中。

(二)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五听”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在古代社会,生产力不甚发达,人们认知自然和社会的能力有限。

而纷争的发生却不可避免,为消弭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通过查明案件真相而实现社会正义成为诉讼的重要任务。

发现真相抑或制造冤案:“五声听讼”质论

发现真相抑或制造冤案:“五声听讼”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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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真相抑或制造冤案 :“ 五声听讼 ” 质论
制度 , 认 为 断案 应 “ 先 之 以五 听 , 参 之 以验 证 , 妙 睹情 状 , 穷鉴 隐 状 。 使 奸无 所 容 , 罪 人 必得 。 ” ① 实 际办案中 , 对 五 听还 会 有 轻 重 不 同 的倚 重 , 如 清 人 汪辉祖 就 认 为 “ 色听” 较 为重要 :两造 当前 , 必 先 定气 凝 神 ,注 目以熟 视 之 。 情 虚 者 良久 即眉 动
的推手。 关键词 :五声听讼 ;五听制度 ;证据制度 ;冤案 ;刑讯
作者简 介 :何邦 武( 1 9 6 6 - 一 ) , 男, 安徽 无为人 , 南京 师范大 学法学院博 士后研究人 员,浙江理工大 学 法政学院 副教授 , 主要从事法律史学 、 刑事诉讼 法学和证据 法学研 究。 基 金 项 目: 浙 江 省 社 科 规 划 项 目“ 刑 事证 明标 准 的程 序化 可接 受性 理论 研 究” (项 目编 号 : 1 3 X K G J 0 1 4 Y B) 和 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项 目( 项 目编 号:2 0 0 9 0 4 5 1 2 2 9) 的 阶段性成果。
五 日 目听 ( 观其 眸子 , 不直 则吒 然 ) 。 ”即法 官 在 审
“ 五听” 制度 , 又叫 “ 五声 听讼 ” , 是 我 国西 周
理 案件 时 , 需要通 过观察当事人言词是否合理 , 神色是否从 容 , 气息是 否平和 , 精神 是否恍惚 ,
时期 创立 并 被沿 用 的与 中国古代 的审判 模 式相 适 应 的一 种 证据 调 查 制度 。由于 听取 供 辞 是 中 国古 代发 现 案件线 索 、 查 找 案件 事实 的基 本办 案手 段 , 因此 , “ 据 供 辞定 罪 ” … 是 其首 要 的证 据 规 则 , 也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古代诉讼制度
诉讼制度
一般制度
会审制度
西周
讼、狱之分,五听,三刺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魏晋南北朝
死刑复奏

刑讯、回避
三司推事、三司使

翻异别勘、法医

军民分诉、廷杖、厂、卫
九卿圆审、朝审、大审

九卿会审,秋、朝审,热审
二、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文献
立法文件
重大历史意义
铸刑书
第一次颁布成文法
唐律疏议
中国迄今保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
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中国古代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
宋刑统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刊印颁行的法典
洗冤集录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南宋)
庆元条法事类
第一次将凌迟刑规定为法定刑
大明律(22)
改十二篇体例为七篇体例
明大诰
中国古代历史上普及程度最高的法规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北齐
改廷尉设大理寺
御史台
唐朝
审理机关
复核机关
宋朝
开始将为慎刑机关
权力相应增长
元朝
不设
保留
明朝
复核机关
审理机关
都察院
清朝
死刑复核机关
审理和复核机关
清末
改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改为法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四、中国古代涉及历代皇帝的历史事件汇总
朝代
皇帝
(执政)
具体制度
立法
刑罚制度
司法制度
春秋
郑国子产
铸刑书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五听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五听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五听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一、引言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至今的法律制度演变和发展过程。

中国法制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部落社会,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等不同阶段。

在这个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不断的变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中国法制史进行解释。

二、先秦时期的法制1. 法家学派的兴起先秦时期,中国出现了不少重要的法家思想家,如商鞅和韩非子。

法家学派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和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

商鞅变法对秦国实施了一系列的变革,其中包括改革土地制度、削弱贵族势力等。

韩非子提出了“六经之法”和“法当于天下大治”的观点,为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邦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在先秦时期,中国分裂为多个邦国,每个邦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

这些邦国的法律制度相互之间存在差异,代表了中国最早的地方法律实践。

3. 司法制度的形成先秦时期的司法制度还处于初步形成阶段,主要依靠君主和其官员的判决,以及部落长老的仲裁。

然而,这一时期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的规范并不完善。

三、秦汉时期的法制1. 法家思想的推行随着秦国的统一和秦始皇的改革,法家思想得以广泛推行。

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实行严密的法家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

2. 法典的出现秦代的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朝制定了《律令》,明确规定了刑法和刑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3. 儒法合一汉代的法制发展承继了秦代的制度,但也加入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学者强调德治,提倡仁爱和道德规范的作用,与法家学派形成对比。

因此,汉代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儒法合一的特点。

四、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制1. 科举制度的影响唐宋时期,科举制度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

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实现了选拔全国范围内人才的目的。

这一制度对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法官的选拔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2. 律令制的完善唐宋时期,中国的律令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标准答案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标准答案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标准答案篇一:中国法制史答案……+1---5全部答案第一次作业一、简述西周时期的五听审判方式和春秋时期的《竹刑》西周时的五听”的审讯方法,即在审讯中要求法官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

通过五听”审理案件,即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无理则喘息);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法官在此基础上,结合其陈诉,核实证据,然后进行判决。

另外,审讯中比较重视证据。

当时人盟誓是主要证据之一,出土的《鬲攸丛鼎铭》等所记载的盟誓,实际上是作为诉讼,判决的证据而铭”只于铜器,以示郑重。

此外,上述质剂”傅别”等文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据。

二、春秋时期的《竹刑》,主要是公元前539年,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代表人物子产在郑国执政时,鉴于当是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已经遭到严重的破坏,首先作刑书”三编,并且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这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前502年,继子产之后的郑国大夫邓析,自编一部成文法,并将其刻在竹简上,命名为竹刑”。

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

因为遭到嫉恨,公元前501年,邓析被郑国贵族杀害,但其所著之竹刑”却最终被郑国所采用。

公元前513年,,晋过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前执政范宣子生前所著的法典铸铁鼎上,公布于众。

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单选题]夏朝罪名有昏、墨、贼,杀”,其中贼”是指C:杀人[单选题]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A:夏朝[单选题]把犯罪者晒成肉干的刑罚称作A:脯[单选题]夏朝有乱政,而作A:禹刑[单选题]西周时期,起诉要缴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C:束矢[单选题]西周时期的婚姻实行A:“同姓不婚”原则[单选题]以父死子继为主,兄终弟及为辅”的王位继承制度形成于C:商朝中后期[单选题]西周五听”审判方式中,以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脸部色泽变化进行判断的是C:色听[多选题]奴隶制五刑除死刑外还包括:()A:墨刑B:劓刑C:剕刑D:宫刑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1、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法制**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深刻反映;2、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对贵族阶级的特权进行了**。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1.圜土:圜土是夏商周朝监狱的通称,用圆形土墙或以圆形土坑筑成,用来关押犯罪人或者强迫其在其中进行劳作。

2.质剂:古代贸易券契质和剂的并称。

长券叫质,用以购买马牛之属;短券叫剂,用以购买兵器珍异之物。

3.七出:七出又称“七去、”“七弃”。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4.五听: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5.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6.子产: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7.具五刑:指的是“具备五种刑罚”而非一种酷刑。

具五刑:秦代特有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先后施用五刑。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8.廷尉:是一种官名,职能是管理天下刑狱。

二、论述题。

1.夏朝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2.奴隶制五刑分别是什么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3.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

中国法制史 (2)

中国法制史 (2)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礼治主义之下的婚姻家庭制度 充分反映了“礼”对人们行为的约束。
——《周易·序卦》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 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 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


一、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婚姻的基本形态,也是中国 传统社会的婚姻基本形态。 妻:“齐也”。 妾;女奴隶,“通买卖”。 身份不同,尊卑有别。 “周礼”对不同身份人妻妾数量有所规定。




宗法制度的滥觞
六、司法体制
王拥有最高司法权、初步建立司法机构 夏朝的司法官称作士、士师、司寇 在司法活动中卜可能起到重要作用,卜史可能影响到这一时期的司法 活动


七、监狱制度
圜土 钧台 羑里




第三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法律思想的发展
1、以德配天治国理念之下,“明德慎罚”的刑事政策——神 权法观念的发展。 “天命靡常”,→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 之所欲,天必从之” ↙ “皇天无亲,唯德(裕民、宁民)是辅” → “敬德保民” →“祈天永命”


四、“五过之疵”法官责任的追究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第四章 春秋时代的成文法运动 礼治社会是一种一对一的统治方式, 天子——贵族——庶民,以礼维系各个阶 一、礼坏乐崩 层关系。法治社会则是王——与万民的
一对多关系,以直接的王法实施统治 “礼崩乐坏”——旧有的等级秩序向新的等级秩序转化的过程 西周的礼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平民(脱离原来身份者)的兴起。 王权的强化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恤刑慎杀原则:《尚书·皋陶谟》:“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首次提出了恤刑慎杀的刑事原则。

【释义】慎用刑法,减少杀戮。

恤,怜悯。

恤刑,施刑慎重,不严刑以逼供。

慎,慎杀,谨慎处决,不错杀无辜。

体现的是仁慈的刑法政策,为政以德的思想。

2、刑事法制:《左转》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据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的解释:“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

《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

”使“不孝”为夏商时代最大罪名。

3、禹刑:《禹刑》仅见于《左传》昭公六年。

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作为社会上出现“乱政”亦即矛盾、冲突的产物,它既不是成就于一时的成文法典,也并非由夏禹个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两代的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

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

至于以“禹刑”为名,实际上不过是“夏刑”的代称而已。

《禹刑》是随着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变化,逐步修订、扩充而成的。

4、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这是晋国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地。

《汤刑》很可能就是商代初期所制定地刑事法律。

5、夏朝有《政典》,可能是行政刑法。

商朝有《官刑》。

三风十愆:解释: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指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出处:《尚书·伊训》:“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臣下不匡,其刑墨。

具训于蒙士。

”此大概为商朝行政刑法的遗文,主要制裁贵族官吏淫乱贪渎。

6、洪范九畴:《尚书·洪范》提出的治理国家必须遵循的9条大法。

据说是周武王十三年(前1122)灭殷后,殷遗臣箕子与周武王信纸述天人关系时提出的。

“五听”制度浅析

“五听”制度浅析

“五听”制度浅析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的审判方式,“五听”制度与历史上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在具备合理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局限性。

本文立足于中国古代刑事诉讼,追溯“五听”制度的历史沿革,接着对“五听”制度作价值评析,管窥这一制度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

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应该辩证地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批判地继承,用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使其成为中国当代法律文化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标签:“五听”制度;审判;合理性;局限性“五听”是中国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是指运用察言观色的方法,通过对供词逻辑性的分析和对当事人心理活动的考察,达到揭露犯罪事实、断狱息讼之目的的审判方式。

“五听”制度作为古代诉讼中官府审理案件的主要方式,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其是我国古代诉讼中值得骄傲的司法技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所借鉴和吸收。

一、“五听”制度的历史考察(一)“五听”制度的起源“五听”制度最早见于《尚书·吕刑》,“听狱之两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意即古代司法官员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应当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参加诉讼,审判官要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通过察看“五辞”的方法,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避免诉讼中虚诬及冤枉之事,并据以判断,达到断狱息讼的目的。

《周礼·秋官·小司寇》对“五听”作了具体的阐述:“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即通过观察受审者辞、色、气、耳、目五方面的异常变化,判断其内心活动,以求得事情原委。

“五听”的审判方式,注意到了人的心理变化和情绪变化会引起相应的生理变化,并将其运用到审讯中,这是心理学在古代司法中的最早尝试,比先前夏商时期的神示证据有了较大的进步。

(二)“五听”制度的发展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繼承了西周时期的“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优良传统,并将其发展完善。

秦朝时期,凡狱讯“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如果供词相矛盾或是陈述不清,可以反复讯问,如果受审者多次翻供,则可用刑讯,此即“笞掠”。

《唐律疏议》中典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儒家观念,法制史论文

《唐律疏议》中典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儒家观念,法制史论文

《唐律疏议》中典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儒家观念,法制史论文儒家学人从西晋始,通过八议、官当等,重建了封建特权; 通过重罪十条强调确认君权、长老权,其中最主要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条目,接受了经韩非子解释过的老子君道; 以礼入法的主体成果———准五服以制罪,核定笞、杖、徒、流、死二十等( 五、五、五、三、二) 刑罚,是量刑标准。

这些理念融进《唐律疏议》,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中华法系主体,支撑天下秩序延至清末。

就文化形态而论,它以儒道互补为理论基础,以郡-国体制和礼-法规范为政统,形成了法、儒、道之间政统-道统的互补。

礼法观念最早由荀子提出。

“从一个范畴,从通过缺点的指出,推进到另一个范畴,在我们是很容易的———但是在历史的历程中,这却是很困难的。

世界精神从一范畴到另一范畴,常常需要好几百年。

”[1]101从荀子提出礼法规范到隋唐之际落实在中华法典中,经历了八百多年的时间。

儒家德礼为本的思想观念在《唐律疏议》中贯彻始终,典型的法律制度有: 五刑、十恶、八议、官当、准五服制罪等。

一、五刑五刑制度由隋《开皇律》正式确立,指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法定刑罚。

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重于笞刑。

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至三年分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此后不得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 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分为斩、绞两等,绞刑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刑。

《唐律疏议》释五刑之义说,五刑制度是效法自然界的五行而定,将天人合一理念与刑罚制度相结合。

五听狱讼名词解释

五听狱讼名词解释

五听狱讼名词解释
1. 五听狱:五听狱,也称作五察狱,是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司法程序。

指在审理犯罪案件时,法官根据被告人的五听表现,即听其亲友、同乡、同事、邻里以及上司等五个方面的评价和证词,对被告人的品德、社会关系等进行评估和判断。

2. 狱:狱,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场所,也可以指代法院进行审判的过程。

3. 讼:讼,是指人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和纠纷的行为。

在狱讼中,各方当事人通过法庭的审理和辩论,提交证据和证词,以争取自己的权益和主张。

4. 名词:名词是一类词语的词性,用于指称人、事物、地方、概念等具体或抽象的东西。

在狱讼中,名词常常用于指代案件的各个方面、参与角色以及相关的法律术语和程序。

5. 解释:解释是对某个概念、词语或事物的含义和意义进行理解和阐述。

对于狱讼中的名词,解释则是指对其定义、功能和相关知识进行说明和辨析。

这样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在狱讼中使用的名词术语。

中国古今刑讯成因及特征的分析研究

中国古今刑讯成因及特征的分析研究
二、唐朝的刑讯制度
(一)唐朝的刑讯制度
都说"大唐盛世",唐朝称得上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这不仅仅表现在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上,也表现在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上。一部《唐律疏议》,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立法规范的集大成者,被后世历代所学习推崇。我们就以《唐律疏议》为依托,深入研究唐朝的刑讯制度。
在唐朝,刑讯被称为"拷囚",也就是在审讯中,执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罪犯进行拷打,以此获得口供和证据。《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断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绝,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凡是应该刑讯囚犯的,必须先依据实情,详察供词,进行反复验证,若仍不能辨明真相,必须刑讯的,要立案记载并和审判长官一同出席,才能刑讯。显然,在准确把握案情、慎重考虑实际的前提下施行的"拷囚",就是合法的刑讯措施。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刑讯是"合法、有限度、有节制的拷讯",但是几千年的司法实践所反映出来的,却是无限制无节制的刑讯居多。
(三)以唐律和日尔曼法为视角解读中外古代刑讯制度的差异
刑讯制度在古代并非我国所特有,在西方社会也存在着刑讯制度。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刑讯制度,发展到日尔曼王国时期已经较为成熟,在教会法中表现得极为明显。可以说,唐朝和日尔曼王国时期的刑讯制度分别是中西方刑讯制度的典型代表。从产生根源上来看,二者都是专制制度下司法领域极端重视口供的结果。但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看,二者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其次,较为细致地限定了"拷囚"所适用的条件。第一,不能对享有"议"、"请"、"减"法律特权的贵族、官吏以及其亲属进行拷讯,目的在于对封建等级的确定和对其享有的特权的维护。第二,"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不得使用"拷囚"。基于"矜老恤幼"的立法原则,即只有15-70岁之间的人才能进行拷讯。第三,"拷囚"需要考虑到犯人的身体状况。身有残疾的犯人,不得适用"拷囚";对有伤有病在身的囚犯,必须等其痊愈之后才能进行拷讯;对于孕妇及产后未满百日的妇女则应该暂缓刑讯。如果司法官吏违反以上规定是以拷讯,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受到相应的惩罚。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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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摘要】听讼制度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中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通过听讼探究案件事实真相,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是中国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

本文立足于中国古代刑事诉讼,追溯“五听”制度的历史沿革,以案例形式归纳“五听”制度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对“五听”制度作一价值评析,管窥这一制度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以期为我国当代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古代刑事诉讼“五听”制度判例一、“五听”制度的历史沿革有社会就有矛盾,有矛盾就会有纷争,而纠纷的解决需要有一定的渠道,否则秩序无以维护,社会无法发展,个人的进步更是无从谈起。

告之于官府,由第三者对纷争进行裁断,成为消弭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

诉讼尽管不是唯一的、首选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却是最终的国家正式的救济制度,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即在于此。

纷争的解决,大抵分为事实调查与法律适用两个过程。

事实调查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只有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

这一点在我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突出。

听讼旨在通过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陈述,查明案件真相,而“五听”则是中国古代法官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它要求法官通过对当事人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的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

(一)奴隶社会的“五听”制度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纷争之事自不可避免。

《周易·序卦传》云:“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

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也……需者饮食之道也。

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

”意思是说“有了天地,万物开始产生……讼承继需,需为供养,讼为争斗,为了争取供养必然发生争讼”,这段话阐明了讼之缘起,揭示了诉讼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

《周礼·地官·大司寇》:“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其地治者,听而断之。

”注:“争罪曰狱,争财曰松。

”这是“讼”的原有含义。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 这个“讼”是广义的,泛指狱讼之事。

本文立足于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在广义上使用“听讼”一词。

“五听”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早在奴隶社会即已存在。

《尚书·吕刑》记载:“听狱之两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意思是说当时的司法官“断狱息讼”时,在要求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到齐后,应当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通过察看“五辞”的方法,审查判断其陈述是否确实,并据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进行定罪量刑。

《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说:“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

”在审讯时司法官要察言观色,所谓:“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感),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 这就是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陈述时的神情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从而对案情作出判断。

这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对五听制度的明确记述。

除了以“五听”的方式对陈述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外,还要求司法官在听讼时“察辞于差” ,注意比较和发现陈述人言词中的差异和矛盾。

司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了直接听取当事人陈述,辨别其中的矛盾外,在必要时还应当广泛调查,对细末之处也应一一核对清楚,未经查实者,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即所谓的“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五听” 。

(二)封建社会的“五听”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律承继了奴隶制社会“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要求。

在秦朝,凡狱讯:“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如果供词矛盾或情节陈述不清,可以反复讯问,如当事人多次变供“更言不服”者,可用刑讯,即“笞掠”。

[1](P.133)汉时对被告进行审讯,称作“鞫狱”,据《尚书·吕刑》所言:“汉世问罪谓之鞫”,并沿用“五听”之法。

[1](P.194)到了唐朝,五听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后世所继承。

《唐律·断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疏议》又注解:“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2](P.592)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通过五听的方式,依据情理审查供词的内容,然后同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印证,检验证据的可靠性。

宋承唐制,根据《宋刑统》规定:凡审理案件,应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如果事状疑似,而当事人又不肯实供者,则采取拷掠以取得口供。

元朝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以理推寻”,依据该规则:“诸鞫问罪囚,必先参照元发事头,详审本人词理;研究合用证佐,追究可信显迹。

若或事情疑似,赃状已明,而隐讳不招,须与连职官员,立案同署,依法拷问。

其告指不明,无验证可据者,必须以理推寻,不得辄加拷掠。

”或谓“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卦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

” 元朝强调在审讯中要遵循“以理推寻”的规则,要求司法官必须先行“问呵”、“讯呵”程序,如果不得“罪囚”的“言语回者”,方可启用“拷掠”、“拷讯”之刑。

较之过去,这无疑对“五听”断狱制度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

明朝“问刑官”进行审讯时,要求“观于颜色,审听情词”,对“其词语抗厉,颜色不动者,事理必真,若转换支吾,则比理亏。

” 清朝也非常重视通过五听获取“狱囚”的口供,《大清律例》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

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

”[3](P.596-597)二、“五听”制度的类型化判例诚如上文所言,“五听”制度作为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其核心任务在于通过“五听”获取并辨别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供述,从而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

这里,拾取数个案例对五听制度的类型作一简述,以明晰在古代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五听”对案件进行裁判。

(一)察色判断所谓察色判断,是指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和神色,判断其有无异样,从而发现案件疑点,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

察色判断要求法官深入地洞察当事人每一个细微的神情,敏锐地把握其中的端倪,从而为发现案件真实奠定基础。

案例一:后魏辛祥,为并州平北府司马。

有白壁还兵乐道显,被诬为贼,官署皆疑之。

祥曰:“道显面有悲色。

案狱以色,其此之谓乎!苦执申之。

月余,别获真贼。

案例二:后唐孔循,以邦记贰职,权领夷门军府事。

长垣县有四盗巨富,及败,而捕系者乃四贫民也。

盖都虞候者,郭从韬之僚婿,与推吏、狱典同谋锻成此狱,法当弃市。

循亲虑之,云:“适此狱吏高其枷尾,故不得言。

请退左右,细述其事。

“即令移于州狱,俾郡主簿鞫之。

受贿者数十人,与四盗俱伏法,四贫民获雪。

上述案例一中,辛祥因“囚有悲色”,遂“苦执申之”,平反了冤狱;案例二中,孔循因囚经过萧墙而“屡顾”,因召问之,转入州狱,查明了案情。

通过察色,可以发现案件疑点,断定有无冤情,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

(二)闻声判断闻声判断是以心理学为依托,依据一般情况下正常人所表现出来的心里状态,通过聆听当事人的声音(如哭声)来判断案件的蹊跷,从而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

案例一:庄遵为杨州刺史,曾巡行部内,忽闻哭声,惧而不哀。

驻车问之,答曰:“夫遭火烧死。

”遵令吏守其尸,乃有绳集于首,批髻视之,得铁钉焉。

因知此妇女与人共杀其夫也。

案例二: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

云:“夫暴卒。

”乃付吏穷治。

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

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

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

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

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

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

在案例一中庄遵在听到“惧而不哀”得哭声后,发现事情的蹊跷,通过进一步勘验检查,查明了案件事实;案例二中,张泳也是在听到“惧而不哀”的哭声后发现了犯罪的线索,而且从吏妻的“能事”入手,查明了其杀害前夫的犯罪事实。

闻声判断是有一定心理学依据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正常人对其亲人所表现出来的心里状态,应当是有病则忧,临死则惧,既死则哀。

“惧而不哀”的哭声所表现出来的是恐惧心理而非悲哀感情,这种反常的现象为发现案件线索提供了可能。

当然,只有在据此取得了其他确实可靠的证据之后,才能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三)言辞判断言辞判断是通过甄别当事人的陈述或供词,发现其中的真伪,从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和探明真相提供条件。

宋理宗时,赣州云都县黎子伦家被寇劫杀。

子伦素与其族黎千三兄弟交恶,疑之,遂讼之。

邑差县尉成某体究追解。

子伦贿尉捕黎千三、黎千五、黎千六及邻里、亲戚十五人解官。

千三兄弟诬伏焉。

未几,巡司获到正寇丁官等一十六名。

子伦贿以黎为首,丁为从,结款解州,审勘无异。

申提刑司,时吴恕斋革为宪,疑之。

盖尉司取到黎千三初款,既无丁官诸人同行之词;巡司取到丁官诸人初款,亦无黎千三名字。

各各审问,黎称冤而丁官伏罪。

遂对移,赵知录为赣县东尉,胡某尉知录。

讼一干人审复,具得丁官等劫杀之情,咸服其辜。

州、县吏并配广南,知录赵某、云都宰赵某、县尉成某并降县,辟东尉胡某正任知录,黎子伦脊权十五、编管五百里,以其家遭劫,免行,出谷三十五石与黎千三造屋。

时以为神政。

该案中,吴革从初审县尉记录的黎三千最初的供词中,并无丁官等人同行的内容,而巡司记录的丁官等人最初的供词中,也五黎千三的名字等疑点入手,对调县尉进一步审理,终于查明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言为心声,通过当事人的言辞,不难窥见其内心活动。

因而,言辞判断是发现案件线索,判断证据真伪,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和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

(四)情理判断所谓情理判断,是司法官从一般人情、常理入手,通过探究案件事实中不合情理的情节,揭示其中的深层原因,从而查明案件的真相。

案例一:苏涣郎中知衡州时,耒阳民为盗所杀,而盗不获。

尉执一人,指为盗。

涣察而疑之,问所从得,曰:“弓手见血衣草中,呼其齐视之,得其人以献。

”涣曰:“弓手见血衣,当自取之以为功,尚何呼他人?此必为奸。

”讯之而服。

他日,果得真盗。

案例二:程戡宣徵,知处州。

民有积为仇者,一日,诸子私谓其母曰:“今母老且病,恐不得更寿,请以母死报仇。

”乃杀其母,置仇人之门,而诉于官。

仇者不能自明,而戡疑之。

僚属皆言理无足疑,戡曰:“杀人而置其门,非可疑靥?”乃亲劾治,具得本谋。

案例一中,弓手发现血衣后不是“自取之以为功”,而是呼他人证实该事,苏涣从弓手这一反常的表现,分析其中的缘由,从而查明了弓手嫁祸他人以邀功的事实。

案例二中,程戡从行为人杀人后不是移尸他处,而是置于自家门前这一有违情理的举动,辨明是非,查清了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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