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半年学校各二级单位科研经费到账情况公告
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创新活力,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进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心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建议或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方案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和《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财教〔2021〕237号)等资料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方案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联合争论、委托争论、决策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1—理参照《xx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方法》执行。
学校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券收入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创新券到款票据可依据地区科技局创新券兑现政策先开票后到款。
(三)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厅级科研项目和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的校拨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xx 高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方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需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会同计财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协议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关于规定结题结账,协作计财处做好经费管理关于工作。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4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9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项目代码:Z175050020001),详见附件1,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
如果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有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已提前下达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及时下达地方高校。
其中,“双一流”资金、“部省合建”资金、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生等补助资金应下达到相关高校。
在安排具体项目时,要同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交叉重复。
二、各省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战略规划和改革发展重点工作,根据各地高校分类情况和《办法》规定,做好分校预算安排工作,重点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向转型发展、协同创新等改革成效好的高校倾斜。
同时,进一步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科学性和公开透明性。
中央财政将把各地资金分配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
三、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参照2019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附件2)和本省获得的资金额度,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收到预算文件60日内填报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3),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沪交内(财)[2013]42号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
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统一管理,待考核后按程序拨付。
3、为确保学校间接费用计提,对间接费用预算不达项目总经费比例上限的情况,原则上仍按学校规定比例计提,确有特殊原因的情况,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返还或弥补手续。
XX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版)
XX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22〕50号) 《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22〕71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1. 我校以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纵向项目。
2. 我校作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项目(联合承担或者以XX大学名义加入项目组) ,项目负责人在进行项目登记时同时提供项目的总合同书或者上级计划任务书,认定为我校联合承担的纵向项目或者子课题。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及各机关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合法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五条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1. 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哺育、申报、合同管理、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 等工作。
2.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审查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或者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财务管理责任。
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助力学术兴校战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直接拨付和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外国机构和个人等协议委托我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咨询规划、科学研究等取得的非纵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是对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进行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及支出管理、间接费用及管理费管理、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的原则简化流程的原则。
针对科研经费管理的关键节点,重构业务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科研经费管理的效率与效益。
优化服务的原则。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创新科研经费线上线下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强化激励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放管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扩大科研人员人、财、物自主权,同时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机制,确保科研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公开透明的原则。
加强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增强科研经费管理的透明度,保证科研经费管理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全程可追溯。
第五条凡以山东大学名义申请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补偿学校科技活动费用成本,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规定等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可以开支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和课题(以下简称项目)。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间接费用核定和使用的原则(一)分类核定:按照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类别分别核定间接费用的额度。
(二)比例控制:按照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控制间接费用的预算,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不予调整。
(三)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
(四)自主分配: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分配。
(五)规范使用:间接费用应规范使用,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政策法规。
第四条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间接费用根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编制预算。
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20%。
科研项目对间接费用中各部分支出范围和提取比例有明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提取比例如下:科研保障费按间接费用的10—20%列支。
科研管理费按间接费用的20%提取。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不设限制。
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绩效没有单设比例限制,与劳务费一起设置控制比例,两者可调剂使用。
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法人负责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财务、科研、后勤、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及其他相关二级单位等)和项目负责人协同管理的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经费审批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做好科研经费的核算等工作,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科研税费,对科研项目实行分项核算与管理;负责招标、采购工作。
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及时公布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结题信息,指导并审核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签订,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负责协助组织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后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校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类基金项目经费(简称纵向经费);2.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项目经费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并由对方筹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简称横向经费);3.各级各类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校企共建技术中心等)建设与运行经费(简称平台经费);4.XX大学校拨科研项目经费(简称自筹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研究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八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到帐后,科技处会同项目组根据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实际到款情况确定使用原则与范围,划分软硬件。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经费学院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经费学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学院监管责任,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现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指导、审批、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围绕学院科研发展需要,合理使用学院科研管理费。
第二条学院应成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小组,由院长或书记任组长,主管科研副院长及学院相关副职任副组长,科研秘书、财务人员、科研人员代表等为成员,主要负责学院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学院依据本单位科研规模和体量成立与之相适应的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指导科研人员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科研项目申报、科研经费使用、经费预算调整等负有审批和监管责任,对科研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
第四条学院应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实验室和课题组根据需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聘用科研管理人员,协助完成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科研项目及经费预算管理第五条学院应根据本单位的学科特点和科研优势,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
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科研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应指导和协助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自然科学类100万元以下项目预算由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负责审核,100万元(含)以上项目预算由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审核后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审核。
哲学社会科学类30万元以下项目预算由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负责审核,30万元(含)以上项目预算由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审核后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审核。
(最新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提升科研经费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我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
主要包括:(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个人等签订的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XX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
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各类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主体。
第五条项目管理施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二级单位(学院或校属独立科研机构)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经费预算编制、合同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及会计核算、协助项目结题决算及财务审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抽查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章预算与使用管理第七条对项目经费及项目管理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管理办法,结合科研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第九条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沪交内(财)[2013]42号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
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统一管理,待考核后按程序拨付。
3、为确保学校间接费用计提,对间接费用预算不达项目总经费比例上限的情况,原则上仍按学校规定比例计提,确有特殊原因的情况,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返还或弥补手续。
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教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教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各类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
(一)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承担的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教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自筹的校级教科研课题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三)各类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是指学校自筹经费,用于教学改革内涵建设设立的各项教学改革项目(任务)设立的各项专项资金。
包括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品牌专业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
第三条教科研项目经费原则是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预算管理。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教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各处(室)、教学教辅单位(简称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教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各个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教科研项目负责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教学教辅单位是教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专业特色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配合并督促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为教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监督项目执行、预算执行及调整,评价教科研绩效;对本单位教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技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
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依据经费来源性质,可总体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
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含xx口)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
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
(三)高校作为参研单位(非外协方)与外单位联合承担的各类政府部门(含xx口)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关政府部门(含xx口)或单位出具能证明高校为参研单位的书面材料的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科研项目依据经费开支范围,可总体划分为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和提取管理费科研项目。
(一)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
此类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包括纵向i类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是指高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高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12责人要熟悉并掌握。
及高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高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预算管理第九条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
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促进科研与地方经济、社会紧密结合,规范科研行为,提高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提高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鼓励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不断开拓科技服务的新领域,提升学校科技服务能力和社会贡献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我校相关科研人员或团队开展的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文社科类咨询和智库建设等项目课题。
通过竞争性投标或直接委托方式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境外资助的项目课题,若资金提供方没有正式批文,视为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是开展以上横向科研活动获得的经费,其使用和管理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活动,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属于学校科研事业收入,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好监管职责,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管理、监督和检查。
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采用契约管理方式。
项目的获取属于市场配置资源行为,委托方为校内外项目出资单位,受托方为XX学院,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必须坚持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原则。
合同必须以XX学院名义签订(不能以机关部门、教学单位等二级单位签订科技服务合同),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校账户。
未经科技处审批签订合同、经费未转入学校账户的,不纳入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范畴,在科研奖励、工作量考核以及职称、人才称号评定等方面一律不予认可。
厦门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精神,促进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9〕8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有关文件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竞争方式从校外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结余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等。
不包含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等国家财政专项及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启动费、科研活动经费及项目配套经费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因科研活动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开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差旅。
学校各类人员出差前应按“五定”原则(即: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及定交通工具等)执行出差审批:课题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差,由课题组长审批;课题组长出差由各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批;出差人员是单位副职领导,由该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审批;出差人员是单位正职领导的,须提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的,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对于同一时间段(趟/次)出差、有两项以上任务的,可按时间顺序填写同一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原则上事后不予补报。
西安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西安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理顺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科研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校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以西安科技大学(以下简称为学校)及其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名义,申请承担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基金资助的科技性项目、对校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内容签订合同,均属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范畴。
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包括:学校各院(系、部)、研究院、实验室、研究所(工程技术中心、咨询中心等)、非法人模拟公司等。
第二条学校授权科技处全权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科技处从申请立项、合同审查签订到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鉴定(验收)、成果申报等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管理服务,并对项目的纵、横向属性及科研经费额做最终认定。
第三条凡属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畴的各种经费,必须全额进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银行帐户,财务处设专人办理科研经费的核算业务。
科研经费到款后,财务处为付款方出具发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税金,同时及时通知科技处为项目负责人建立经费本;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前借开发票,须经科技处横向项目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预扣税金后方可办理,待经费到帐后,财务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科技处办理相关手续。
发票开出后,项目经费若不能及时到账,财务处将该笔项目经费作为个人借款处理。
第四条学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让、转化类项目,按财务处指定的银行帐户的实际到款额进行分配,其中:30%归完成成果的项目组所有,可用于个人分配或新项目的投入;30%作为学校校内科研项目培育基金(详见《西安科技大学科研培育基金管理办法》);25%归学校,统筹作为学校给予有关二级单位和学校鼓励发展的二级单位科研团队的再投入资金,由二级单位掌握使用,学校的再投入资金在二级单位不能用于劳务支出和个人分配,用于为学校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费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5%作为学校奖励基金,奖励为成果转让、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