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辜制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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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的指导意义论文

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的指导意义论文

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的指导意义论文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的指导意义论文保辜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主要阐述了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为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界定提供了一个客观标准,二是对现代刑事和解制度的有益启示。

希望为完善我国刑法制度理论,健全我国法制做出贡献。

一、为界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提供客观标准中国历史上的保辜制度采取的是客观主义,即对杀人与伤害两种犯罪类型,不以行为人主观意思作为区别标准,而是以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作为判断的依据,保辜制度在此方面引来现代刑法学者的批判,然而这种制度的出现和对它的评价不能离开它所存在的背景,古代的科技和医学落后难以真正判断一些伤害结果的程度,综合衡量一下结果所导致的真正原因,所以才规定对某些伤害行为的考察期限:另一方面,有学者批判保辜制度一直都是以时间来断定因果关系的有无,未能抛弃时间这一因素,而对行为动机、手段、目的以及被害人所受创伤之程度等主客观因素未加以考虑,实为美中不足。

但众所周知,时值今日,刑法理论界仍有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争论,主观的内容必须通过客观的内容加以充分的体现,从客观表现往往难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动机,如果把这些在案件中难以确定的因素在法律中都加以详细的规定,这样就忽略了立法的其他价值,是不可能也是不应该的。

因此,我们不能对保辜制度求全责备,而应该客观的评价其所体现的真正价值,就是它所提倡的用客观标准来解决现在难以处理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类型,前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意图,而后者则仅出于对被害人施以殴打或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的意图,并没有致人于死地的.故意。

但因杀人未遂者,常造成伤害的结果,而实施伤害后也可能发生致死的结果,而且被害人死亡前必然先经过伤害这一阶段,因此在认定犯罪类型时,往往会出现疑义。

我国古代的保辜制度是将杀人与伤害的区别标准侧重于行为的结果而非行为的犯意,这样就为实践的操作提供了明确的尺度,我们认为,保辜制度中的时间作为区别标准的补充,还是有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社会保障制度毕业论文

社会保障制度毕业论文

社会保障制度毕业论文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它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起源于20世纪的工业化进程。

在工业化过程中,工人阶级的崛起和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使得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成为必然的选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渐完善和发展。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这些制度涉及了人们的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基本权益。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养老保险制度下,工作年限达到一定要求的人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

这项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人民看病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人们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医疗费用的报销,减轻了人们看病的经济负担,提高了人民的健康水平。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人民失业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失业保险制度下,失业的人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金,减轻了人们的生活压力,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患病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工人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保障了工人的权益。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人们生育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生育保险制度下,生育妇女可以享受到一定金额的生育津贴,减轻了生育妇女的生活负担,促进了人口的合理增长。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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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范文推荐文章•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推行困境分析论文热度:•多元化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设想论文热度:•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热度:•企业养老保险亟待补充论文范文热度:•浅议汽车保险论文_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热度: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范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促进国家的稳定和经济增长,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篇1:《浅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了多年探索,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

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彻底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现状,同时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第一,农村社保水平低。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农村低保,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但是由于农村本身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不足,国家资金扶持有限的原因,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还远远不能满足基本的社会保障的需求。

第二,保障方式受到影响。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急剧发展,城市工业企业外迁,占据了大量的农村土地,造成农民失地情况严重,传统的“以地养老”受到冲击。

农民没有了土地,失去生活来源,只能去城市务工,这也就加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空巢化”现象的恶化,对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进程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一)资金短缺资金短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农村生产能力相对落后,应对市场变化能力也相对不足,劳动生产所创造的价值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造成农民自身没有多余的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系统内。

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在农村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但由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大国,面对庞大的农村人口基数,面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需求,依然有很大的缺口。

保辜制度特性分析及现代影响

保辜制度特性分析及现代影响

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辜制度特性分析及现代影响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20090315摘要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规范中一项旨在保护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进而整合社会关系的制度。

具体来说,当人身伤害案件发生后,受害人伤情未定,如果受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即保辜期限,简称辜限)内因该伤害死亡,对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如果受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及在法定的期限之外死亡,则对加害人以伤害罪论处。

此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发展了两千余年。

唐代是保辜制度的发展成熟时期,保辜制度得以定型化、系统化。

保辜制度在宋、元、明、清继续发展,并在立法及司法领域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

保辜制度有其深刻的思想源渊,存在自身的规律性。

本篇论文共分为四章来全面系统的介绍保辜制度。

第一章,为了使读者对保辜制度有一个初步了解,首先叙明保辜制度的基本原理。

继而主要依从保辜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依次介绍唐代以前的保辜制度、唐代以后的保辜制度。

第二章,从法律的实体规定和具体的操作程序两个方面介绍唐代的保辜制度。

由于保辜制度在唐代发展最为完备,所以这部分的内容以唐代为例详细介绍保辜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

第三章,从保辜制度的合理之处与欠缺之处两方面入手,对存在于中国历史达几千年之久的保辜制度作一全面的理性分析。

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反它映了中国儒家的“无讼”思想;反映了古代社会统治阶级的“慎刑”统治理念;体现了古代刑法对刑事因果关系理论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其欠缺之处主要表现在它只注重行为结果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包含了太多偶然因素;缺乏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章,着眼于古代保辜制度与现代社会的结合。

主要从古代保辜制度的谦抑价值、人道价值、权利补救价值等方面展开。

保辜制度从创设起一直在中国历朝历代得到沿用和完善,不难看出,这项制度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极大的积极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一:城市经济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一、社会保障中的内容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最为关键的部分,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运用社会力量,通过立法手段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

社会保险的种类有许多,主要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

2.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上低收入者与弱势群体,通过直接给予这部分群体经济上的支持,以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社会救助的形式同样都许多:包括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贫困救助制度等等。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面向社会全体公民,提供良好的,免费的服务。

社会福利从实质上说应该是一种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津贴。

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针对的对象比较特殊,对象大多是国家或社会上那些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等。

社会抚恤的本身就是一项较为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的对象十分狭隘,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对象是为整个国家及社会有所付出,牺牲的,具有特殊的地位。

因此社会优抚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级别的。

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更加能体现一座城市在社会保障上的“温度”,因为社会互助是针对那些有生活困难社会成员,并由公民自愿帮扶形成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

指的是社会组织和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活动。

他是一种自愿的、非营利性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的捐款、自愿捐款,政府救助资金来源是税收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社会互助的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慈善救济的民间公益组织;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浅析唐代保辜制度

浅析唐代保辜制度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题目浅析唐代保辜制度作者郑彬专业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法制史指导教师杨华双学院(系、部)法学院浅析唐代保辜制度Victim protection system of Tang Dynasty郑彬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唐代保辜制度在司法过程中是如何实际操作,并在此基础上,从唐代保辜制度体现儒家“德礼之治”思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该制度蕴含刑法谦抑思想、保辜制度的不合理成分这几个方面的论述,对唐代保辜制度做出恰切中肯的评价。

关键词:唐代保辜制度实际运用评价引言:在浩瀚的世界法律历史长河中,中华法系曾经占有重要地位。

而中华法系发展之鼎盛则是唐朝法律,《唐律疏议》不仅对中国后世朝代而且还对日本、越南、朝鲜等国家产生深远影响。

首次在《唐律疏议》中完备规定的“保辜制度”,蕴含我国古代人的哲学、法律智慧,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使加害人积极救治被害人以减轻罪责,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也是促进受害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保辜制度的内容及如何运行学界通说认为保辜制度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而正式完备的制定与法律之中则是唐朝时期的《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卷21《斗讼律》保辜专条正文为:“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其注文曰:“殴伤不相须。

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其疏议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

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或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注曰,殴伤不相须,谓殴及伤,各保辜。

然伤人皆须因殴,今言不相须者,为下有僵扑,或恐迫而伤,此皆不因殴而有损伤,故律云:殴伤不相须。

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

①律条中关于“十日”“二十日”“三十日”及“五十日”的期限规定即为殴伤人之“保辜期限”。

保辜制度_被害救助_功能的迁移理论与承接架构

保辜制度_被害救助_功能的迁移理论与承接架构

[摘要]保辜制度是指在保护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进而整合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由于保辜制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与现代理念存在冲突且没有在现代性法体系中得到解决,保辜制度被以现代刑法理念为基础的刑法典否弃。

保辜制度的消亡虽然符合社会与法律的发展趋势,但其本身蕴含的“被害救助”功能亦被不合理抛弃,且现行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涵盖、替代保辜制度所具有的“被害救助”功能。

因此,如果要在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成功地迁移保辜制度的“被害救助”功能,就必须对保辜制度中的因果关系困境进行突破,以及在现代刑事法律体系中构建承接制度。

[关键词]保辜制度;被害救助;迁移进路;因果关系理论[中图分类号]DF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13)020-0000-00一、引言发生在2012年2月13日的杭州“90后情侣死伤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被告人何虹健在法庭上忏悔说:“请给我一个机会,任何一种结果都是为了赎罪,我会尽可能去补偿对婷婷和家人的伤害。

”[1]假如何虹健在行凶过程中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把康婷婷送到医院进行救治,那么结局OntheTheoryandConstructionoftheFunctionofVictimAssistanceImmigratedfromPaulKooSystemXIEJun[Abstract]Asalegalsystem,PaulKoosystemaimsatintegratingthesocialrelationsbyprotectingvictimsandchargingwiththeobligationoftheoffender.DuetotheconflictbetweenthecausalitytheoryofPaulKoosystemandmodernideasandhasnotbeensolvedinthemodernlawsystem,SoPaulKoosystemhasbeendesertedbythecriminalcodebasedontheconceptofthemodernideas.AlthoughthedisappearingofPaulKoosystem,whichisinlinewiththetrendofthesocialandlegaldevelopment,thevictim-assistancefunctionincludedbyPaulKoosystemisalsounreasonableabandoned,andthecurrentlegalsystemcannotcoverandtakeplaceofitsthevictim-assistancefunction.Therefore,ifthevictim-assistancefunctionincludedbyPaulKoosystemissuccessfulintheconstructionofthevictim-assistance,thecausalitytheoryofPaulKoosystemshouldbebrokenoutandtheconstructionshouldbetoundertake.[Keywords]thePaulKoosystem;thevictimassistance;migrationroute;causalitytheory保辜制度“被害救助”功能的迁移理论与承接架构①谢军(杭州启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318000)[收稿日期]2013-01-11[作者简介]谢军,(1988-),男,汉族,埃默里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杭州启多网络科技公司技术部副经理。

浅谈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

浅谈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

浅谈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浅谈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安定发展的必要保障,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篇1:《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摘要:文章通过阐述社会保障机制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在国家发展中起到的作用,同时也概迷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进而推动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的调节作用和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的安全作用,推动和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现状问题措施一、我国桂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也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的格局。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1978年以来,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

1994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试点。

1998年11月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上,提出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切实保障了职工基本医疗。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

所谓补救型,简而言之是国家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不是大包大揽而是提供底线的,不是主导的而是引导的,不是普救式的而是补救式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

国家对社会保障措施也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发展。

取保候审制度研究论文

取保候审制度研究论文

取保候审制度研究论文内容提要:本文首先概述了取保候审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介绍了我国关于取保候审方面的立法情况,找出了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即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取保候审在具体适用上较为混乱;完善的取保候审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建立,法律也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或取保候审被撤销时的救济权利。

然后,介绍了美、英、日等一些外国的保释制度,以及他们的适用的范围和特点,并通过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相比较,找出了他们的共同点及不同点。

他们的共同点是性质相同、目的相同、申请适用的主体相同、取保方式相同、附加条件基本相同。

而不同点是理论基础不同、适用范围不同、适用对象所有不同、决定机关不同、有关变更与撤销保释的规定不同、能否救济不同。

通过比较,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外国的保释制度本身也不尽完备,但其在保证刑事诉讼制度正常运转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必要借鉴外国在这方面的做法,以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

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借鉴美、英、日等国做法,采取排除式立法体例,明确取保候审范围,使之不致过于宽泛,且宜于操作。

2、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一个“批保”部门,与人民法院一起行使取保候审决定权,公安机关和决定提出异议、实行监督。

审批机关可依执行机关的申请或依职权做出撤销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的决定。

同时法律在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期限的同时,应要求公安机关原则上要在取保期间审结案件。

3、建立完善的取保候审监督制约机制与救济体系。

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适用于:(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保赔保险制度完善论文

保赔保险制度完善论文

保赔保险制度完善论文保险作为一种帮助保障我们的工具,已经成为了现代经济的一部分。

在过去几十年里,保险业已经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保障了很多人的生活财产安全。

但是,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深入,保险业也必须不断更新和改进自身,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在保险业,保赔保险制度是一种很重要的制度。

它可以保证保险公司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避免因为大额赔款而被迫关闭的局面。

同时,也可以保证客户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因此,针对保赔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消费者利益、保证保险公司存活率都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对于保赔保险制度的规范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首先,需要加强对于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监督。

保险商往往会通过资产转移等手段,将风险向外扩散,这就需要政府加强对于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监管,避免像美国次贷危机等重大金融事件的发生。

其次,需要完善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制度。

在制定赔款计划时,保险公司应该更多地考虑预期收益、盈余部分等因素,避免给予过多赔款,从而损害公司自身的经济利益。

同时,在评估风险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扩大参考因素,适度引入科技手段,降低对于人为判断的依赖性,从而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需要加强对于保险公司资金的监管。

当前部分保险公司存在资金池滚动行为,这使得保险公司更容易发生赔不起的情况。

政府要加强对于保险公司资金的监管,完善风险监测和数据化监控,并对于资金池滚动等行为进行有效力度的监督和制裁。

最后,要积极推动互联网保险和创新。

随着新技术的应用,互联网保险已经成为了保险业未来的重要方向。

政府要积极支持互联网保险和保险创新,出台政策引导更多优秀互联网企业入局保险领域以增强市场活力;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和协调各部门间的扶持和合作,为互联网保险的开展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

综上所述,保赔保险制度完善是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加强对保险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监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以及积极推动互联网保险和保险创新,这些都是提高我国保险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的必要举措,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重要一环。

毕业论文(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版)(同名15994)

毕业论文(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版)(同名15994)

毕业论文(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版)(同名15994)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解读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姓名:李梅娣论文提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作用发展历程问题社保法施行解读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标志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

德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老年和残障》,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保制度产生。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已推行到全世界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公平性、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济性。

明代保辜制度研究.pdf

明代保辜制度研究.pdf

学 校 代 码 10459学号或申请号************密级硕 士 学 位 论 文明代保辜制度研究作 者 姓 名: 李 阳导 师 姓 名: 张光辉 副教授学 科 门 类: 法 学专业名称: 法律史培 养 院 系: 法学院完 成 时 间: 2015年5月A thesis submitted toZhengzhou Universityfor the degree of MasterResearch on victim protection system in Ming DynastyBy LI YangSupervisor: Prof. ZHANG Guang-huiLegal HistorySchool of LawMay 2015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郑州大学。

根据郑州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郑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郑州大学。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日期:年月日摘要保辜制度是有关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的重要规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漫长发展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有“隔时”死亡的伤害案件中,伤害发生后加害人与受害人进入保辜程序,政府会设置一定的期限,以这个期限为标准,受害人在期限外死亡的加害人定为伤害罪,期限内死亡的加害人定为杀人罪,并且在确定罪名的基础上判处一定的刑罚,在此期间加害人可以为受害人医治。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国家的
赔偿来弥补因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的过错行为而给公民造成的损失。

国家
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仅体现了国家法治化和依法行政的原则,也是
国家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手段。

因此,深入探讨并完
善国家赔偿制度是当前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课题。

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使他
们免受任何侵害。

这种保护不仅包括政治和经济利益,更包括了公民的自
尊心和人格尊严。

国家赔偿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受害者的声誉和地位、惩办责任人等方式,为受害者提供公正和补偿。

担保制度法律构成论文

担保制度法律构成论文

担保制度法律构成论文【摘要】让与担保制度是在德国民法典以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烈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该制度因其便捷交易而纷纷为各国判例所采用。

然而,该制度因其自身的理论问题而一直未被各国民法典领养,其中最具争议的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

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有所有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期待权构成说,但上述学说都未能解决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问题。

本文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为形式上的权利(公示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权利(真实所有权)。

在对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就优于实质上的权利,而在对内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则不得对抗实质上的权利。

此外,通过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反思,认为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不是任何时候都具有处分权。

因而实质上的权利不仅要受形式上的权利的限制,而且(在两者重合时)也要受到担保权的限制,此种限制表现为实质权利人处分担保物时不得侵害担保权。

从这两点出发,本文认为能较好地阐释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沿袭罗马法上的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耳曼法上的信托成分,经由判例学说之百年励炼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物之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在德日民法上虽未规定,但学说与实务上均承认之,且在社会上甚为盛行。

在德国,让与担保在实践中的作用甚至已经超过了动产质押权,成为动产担保物权中最为活跃的形式。

在台湾地区,学说与实务亦承认此种担保形态。

让与担保发源甚早而今仍能复苏并盛行,实与其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密不可分的。

让与担保系大陆法系民法典所未予规定的担保方式,且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外观和债权人暴利行为的易发性而给债务人及交易第三人带来新的风险,因而该项制度在其产生之初及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受到各国学者的批判,成为“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

但是,让与担保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巨大社会功能而逐渐被各国判例和学者所接受,并一跃成为担保法领域中的重要担保方式。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2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2
[Key Words]Unasserted pleadings; Fulfill; Contract law
名目
一、不安抗辩权的性质……………………………………………………………(1)
二、不安抗辩权的法理基础………………………………………………………(3)〔一〕诚实信用原那么是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基础………………………………(3)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爱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传统大陆法系将它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可〕拒绝自己之给付。〞1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益。
(二)不安抗辩权是合同责任理论进展的结果
导致不安抗辩权产生的直截了当缘故是人们关于合同责任认识的进展。所谓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就合同法律关系而言,合同当事人的首要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债务,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才会引发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履行合同的责任。而正是关于合同责任的认识的不断进展,才使得不安抗辩权制度得以产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也是人们对合同责任的认识提高到新高度的标志所在。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履行;合同法
ABSTRACT
The PRC contract law will unassert pleadings as a new important contract fulfillment system to establish, perfect and build the Chinese contract law complete defense system. Unissued pleadings belong to a defense or delay in defense, it based honesty and credit principle, the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theory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changed circumstances has common effect and the function, suspend performance, terminate the contract and damages effect. Our country "contract law" wills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unasserted pleadings organic combination of anticipatory breach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ming the unasserted pleadings system. But because the two big law also absorb the contents of the kingdom, caused me with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law, enacted a conflict between the burden of severity, statutory requirements terms fuzzy etc inadequate. Should further to appropriate assurance, guarantee period, guarantee to continue to fulfill a contract deadline after defining, make our country unasserted pleadings system more perf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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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比较有特色的刑事法律制度,是一种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相结合的制度,从西周产生以来,经过历代的发展,到唐代成熟完善,宋元明清时期在继承唐代保辜制度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发展,在清末修律时因不适合西方的法律制度被废除。

本文通过对我国古代保辜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相关内容的介绍分析, 揭示了保辜制度的立法基础, 并在此基础上对之进行了评价和借鉴, 最后得出其对当今立法活动及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保辜制度,立法启示,合理借鉴在我们接受以大陆法系为主的今天,出现了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交通事故中的“二次碾压”问题,为了完善现行刑事法律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我们不但要吸收国外诸法系的合理因素,更要吸收借鉴我国本土存在过的比较有特色的能为今所用的法律制度,因为本土的东西更适合中国的国情,所以保辜制度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它在保护被害人方面贡献不少,这正为我国现代刑法制度这方面的缺失提供了借鉴。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一项具有独创性的刑事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没有这一规定,但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且在中国古代社会延至上千年,则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保辜制度体现着儒家注重教化和宽缓慎刑思想。

该制度使被害人和加害人自愿恢复和好, 消除了因复仇或治疗费可能再度升级的矛盾, 不仅对提高诉讼效率发挥着积极作用, 而且对我国探讨刑事和解问题也具有理论和实践借鉴价值。

一、引言我国的现行刑法, 上承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刑法, 又兼收前苏联的刑法理念,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系。

但是, 对于我国古代刑法思想, 我国现行刑法基本没有继承。

究其原因, 是由于清末沈家本法律改革, 彻底废除了自商周以来形成的中华法系中的刑法思想, 其中很多宝贵的刑法理念被付诸高阁, 保辜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所谓保辜制度, 是中国古代传统刑法中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后, 规定一定的期限, 视期限届满时的伤情, 再定罪量刑。

如果被害人在受伤后法定的保辜期限外死亡, 即认为殴伤与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对加害人应以殴人致伤论。

“保,养也。

”(《说文》)。

“辜”义从辛,古声。

“辛”,是受刑的意思,本义为罪行。

《说文》载:“辜,罪也。

”段注:“辜本非常重罪,引申之凡有罪者皆曰辜。

”那么“保辜”的含义就可以推断为保养受伤害人的伤痛,以减轻加害行为人的罪行。

《唐律》首次在律文中对保辜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唐律疏议》斗讼篇的保辜专条中规定:“诸保辜者, 手足殴伤人限十日, 以他物殴伤者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 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唐律疏议》注“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疏议此注的意思是“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者,保辜并准此”。

保辜制度仅适用于殴打或伤害他人, 但未当场致死的案件。

所谓“殴、伤不相须”即指殴打和伤害不必同时具备, 只要存在殴打或其他的伤害行为, 则无论是否产生伤害后果, 均须适用保辜制度。

可见, 殴打或伤害行为是保辜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

保辜期限是指由官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案情确定的由加害人为受害人疗伤, 并以受害人伤情恢复的不同情形据以决定加害人不同罪责的期限, 简称“辜限”。

可以说,“辜限”是保辜制度的核心, 也是其生命力所在, 保辜制度的特殊性就主要体现在对保辜期限的规定上。

作为保辜制度的中心环节, 辜限的确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罪责的确定, 以及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受害人被侵害的人身利益。

辜限确定稍有差池, 则可能对双方当事人造成迥然不同的结果, 甚至放纵罪犯; 冤枉好人。

从律文中可见, 辜限的确立标准大致有两个: 一是以所持凶器的人身危险性为标准, 手足殴伤人限十日, 以他物殴伤者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 危险程度越高, 则辜期越长。

这种规定亦反映了立法者禁止使用危险器具的立法意图, 对在殴打及其他伤害行为中使用危险器具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二是以受害者伤情为标准, 如“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就是直接以受害者较严重的伤情为着眼点, 不再根据凶器的危险性进行判断, 伤情越重, 辜期越长, 是对单一凶器危险性标准的有机补充。

二、保辜制度产生的历史与文化背景。

关于保辜制度的起源,由于先秦时期的典籍佚失颇多,资料的匮乏,使得对保辜制度出现的具体时间难以做出定论。

有学者认为:“……《周礼》不言保辜,足见殷代尚无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也不可能创始于春秋、战国和秦汉。

由此可见,保辜制度理当创始于西周,很可能是成康时代的新猷。

”这个制度的出现与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应当是有关联的,是符合保辜制度“重民命而慎刑罚”的立法目的的。

《春秋·公羊传》载:“襄公七年十有二月……郑波髡原如会,未见诸侯。

……伤而反,未之乎舍卒也。

”东汉经学家何休对此注云:“古者保辜,诸侯卒名故,於如会名之明,如会时为大夫所伤,以伤辜死也,君亲无将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疏曰:“其弑君论之者,其身枭首,其家执之;其伤君论之者,其身斩首而已,罪不累家。

汉律有其事。

”汉时谓古者,可见在汉代之前就已有保辜之制。

至于其确切年代,有学者推测“可能首创于西周(很可能是程、康时代)”,也有学者认为创立于春秋时期。

到了汉代,保辜制度虽不见于汉正律《九章律》,但史书已记载有保辜的案例,《汉书·功臣表》载:“嗣昌武侯单德,元朔三年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

”《急就篇》也载:“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弑者以日数保之。

限内至死,则坐重辜也。

”另据居延出土汉简载:“……所持铍即以疑所持胡桐木杖从后默击意三下,以辜一旬死……”,及“以兵刃、绳索、它物可以自杀者,予囚,囚以自杀、杀人;若自伤、伤人而以辜二旬内死,予者,髡为城旦舂,及有……。

”从中可看出,对于杀人、伤害案件,有关保辜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实行犯,而且适用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至晋代时晋律也有“诸有所督罚,五十以下鞭如令,平心无私而以辜死者,一岁刑”的相关规定。

及至唐代,作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唐律对保辜制度的规定也趋于完备。

《唐律疏义·斗讼》第六条对保辜作了专条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殴、伤不相须。

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 。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它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它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

”该规定对保辜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伤害等级与辜限的关系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后,宋、元、明、清的保辜制度因袭唐律,并对其内容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

如元律增加了“诸殴伤人者,辜限外死者,杖七十七”和“诸以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虽在辜限之内,仍减杀人罪三等坐之”的规定;明律“保辜期限”条规定:“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

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斗殴杀人论。

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已平复,官司文案明白,别因它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

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复者。

各减二等……”;清律规定:“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真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

此外,不许一概滥拟渎奏。

”保辜制度阐发了儒家民本主义思想, 没有将受害者排除在司法审判之外, 更关怀着加害者回归社会。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普遍的权利意识, 但统治者也没有因此一味追求法律的专制功能, 保辜制度就始终关怀着受害人的生命权利, 关注着受害者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

该制度自始至终围绕着受害者伤情和经济补偿运转, 包括判决也首先依据伤情恢复状况而定。

加害人为了减轻责任、回归社会, 采用各种措施救治受害者, 期望受害者早日康复, 从而使受害人精神得到安慰, 经济得到及时有效补偿。

这一制度受到双方欢迎, 深受基层社会民众普遍称道。

三、保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立法基础1、保辜制度的主要内容保辜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刑法制度, 官吏的行为在其运行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核心作用。

明律中规定: 凡保辜者, 责令犯人医治!可见保辜制度的实施必须以官吏的责令为前提, 官吏通过对辜期的确定、伤情的鉴定等在保辜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故而与加害人及受害人同为保辜制度的当事人。

对保辜制度的当事人进行分析、罗列有利于进一步明晰保辜制度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

( 1)加害人: 即为保辜人, 其法律义务在于依据官吏对受害者的伤情鉴定, 在法律规定的保辜期限内, 尽其所能救治受害人, 力求最大限度地使受害人得以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权利状态, 以之照料、治疗行为使受害人的伤情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

在救治受害人、弥补过错的同时得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 2)受害人: 作为人身权利受侵害的一方, 其法律义务相对较为简单, 主要在于配合官吏确定保辜期限,遵守官方的指示, 接受保辜人的救治, 积极配合而不能随意刁难。

在保辜期限结束后, 接受官方对伤情恢复情况的鉴定和判断。

( 3)官吏: 主导整个保辜制度的运行过程, 首先, 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形, 确定保辜期限; 其次, 在保辜过程中监督加害人在最大程度上及时对受害人实施救治, 并使受害人与保辜行为相配合; 最后, 在辜期届满后, 及时有效地对受害者的伤情做出正确客观的判断, 并依据鉴定结果及受害人伤情恢复状况对加害人定罪量刑。

保辜运行并非单纯加害方与受害方和解的过程, 官方对和解自始至终起着主导性作用。

首先是保辜制度规定在“官司文案明白”基础上“责令犯人医治”, 即保辜制度的启动建立在官方对案情清楚和性质的界定基础上, 不符合保辜的案件不使用该制度, 例如殴伤官吏就不允许适用保辜制度, 在一方不承认有加害行为情况下也不能实施该制度。

其次是加害方对受害人的疗伤, 以及此过程中双方感情沟通和解, 均应报告官方, 因为官方必须知道受害人伤势平复的基本过程和加害人悔改情况, 这些都是日后判决的依据。

官方的主导功能还表现在官方对证据的认定和判决上。

犯罪证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判决的准确性, 主要有斗殴性质证据和伤势恢复证据。

对斗殴性质认定比较简单, 对伤势轻重证据认定就比较困难, 因为医学水平落后, 无法确定伤的轻与重。

不过保辜制度很自然地《唐律》规定: “辜解决了这一问题, 即通过认定辜限结束后伤势恢复情况来认定伤害的轻重。

限内死者, 各依杀人论。

”而“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 各依本殴伤法”。

明清律例规定基本与唐律相似, 要求承办官吏根据受害者是否因伤死亡和伤势恢复是否有残疾遗留症状来确定伤害轻重。

另外, 对于“限外以及虽在限内他故死者”以及“殴伤不相须”的证据判断必须由主管官员认真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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