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说唐朝保辜制度

合集下载

唐朝保辜制度

唐朝保辜制度

唐朝保辜制度
唐朝的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项具有特色的制度,主要应用于处理因斗殴造成伤害的案件。

保辜制度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追究加害人责任的法律制度。

保辜的“保”是养的意思,“辜”是指罪,意思是加害人为受害人养伤,从而减轻加害人的罪刑。

唐朝的保辜制度中,保辜期限的确定是根据所用器物的危险性大小和伤情轻重程度的不同来决定的。

手足伤人的保辜期限为10天;用其他器物致人受伤的保辜期限为20天;以大小不论铜、铁一类重器锐器弄伤人或烧坏烫伤人的保辜期限为30天;造成受伤害人骨折、骨节错位及骨头破损者的保辜期限一概为50天。

在唐律中,保辜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凡殴人无论伤与不伤,各须保辜;二是凡有伤害事实,无论原因,皆须保辜;三是一切斗殴、伤人和因斗殴而杀人的案件,无论是故意、过失,是否造成结果,均适用保辜。

总的来说,唐朝的保辜制度是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追究加害人的责任。

唐律保辜制度

唐律保辜制度

唐律保辜制度
唐律保辜制度是唐朝时期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唐代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社会公正和稳定,防止私仇私冤的发生。

在唐律保辜制度下,如果某个人犯罪并被判处死刑或重刑,他的家族或亲属可以申请保辜,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换取罪犯的免死或减轻刑罚。

这样的保辜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避免了因个人犯罪而引起的家族纷争和社会动荡。

唐律保辜制度的实施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例如,保辜人必须是罪犯的近亲属,否则不能申请保辜;同时,保辜人也需要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唐律保辜制度在唐代的法律制度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而且也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 1 -。

以曲元衡杖杀柏成公母案看唐代保辜制度

以曲元衡杖杀柏成公母案看唐代保辜制度

022史海钩沉以曲元衡杖杀柏成公母案看唐代保辜制度唐代的保辜制度是指在发生伤害案件后,加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期限届满时,根据受害人的具体伤情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法律制度。

唐律对保辜期限作了详细的规定,依照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用手足殴打造成受害人出血的伤害,规定的期限为十天;第二种是以他物伤人的,规定的期限为二十天;第三种是以刃或者烫火手段实施的加害行为,规定的期限为三十天;第四种是只要造成受害人伤筋骨折等情形,规定的期限为五十天。

唐代保辜制度的案例曲元衡杖杀柏公成母案之案情概述。

在《旧唐书·裴潾传》中,记载了这样的一个案例。

唐代穆宗时期有一个叫曲元衡的人,他是前率府的仓曹,他用棍棒打死了平民百姓柏公成的母亲。

柏公成在私下接受元衡的财物,未向官府报告他母亲被打死。

法官认为柏公成的母亲死在了伤害致死罪的保辜期限之外。

又以曲元衡的父亲曾是朝廷官员可依法受其父官阶的荫护,于是判他可以钱赎罪。

可柏公成私底下接受曲元衡的钱财,隐瞒了其母亲的死讯未向官府报告的行为,后来大理寺以常理的恩情免除处罚。

对此刑部郎中裴潾在当时的朝廷内刊中表明了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观点态度,认为作为官吏,可以在其管辖职责范围之内施行刑罚。

如果一方既不是官府之人,另一方又不是其管辖范围之内的对象,即使犯了罪,也必须告官由官府处理。

这番言论被时任当时的皇帝所知晓后,于是下令,将曲元衡处以杖六十后流放服苦役,将柏公成按照法律处以死刑。

百姓得知案件得到公平的审判后,纷纷表示认可。

曲元衡杖杀柏公成母案之案情分析。

该案件是一个在辜限外由伤口引起死亡的情形,体现了唐朝的慎刑制度。

首先,元衡用杖致使公成母死亡,且死亡时间在保辜制度规定的时间之外,因此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能以斗殴伤人罪对元衡进行处罚。

其次,元衡可按照律法规定,用其父亲在军队任职的条件减轻自己的处罚,只用上交一定数量的铜。

再者,裴潾作为执法者,对于该案件的判罚严格依照当时的法律实行保辜制度,体现了统治者对刑罚使用的慎重思想,也展现了儒家的非讼思想。

浅说唐朝保辜制度

浅说唐朝保辜制度

浅说中国古代的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中为处理伤害案件而创立的一项较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儒家注重教化思想在刑事司法方面的体现,是宽缓慎刑司法原则的制度化,在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发展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保辜制度的内涵何谓保辜?《清律·刑律·斗殴》上关于保辜的解注是:“保,养也;辜,罪也。

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

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1一般认为,保辜制度是封建刑法处理伤害罪的一种特殊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欧人致伤后,规定一定期限,视其最后结果再行定罪量刑。

2详言之,即是指对于造成他人伤害的案件,法律规定一定的期限(即保辜期限),被害人若在该期限内死亡,则以杀人罪论处,若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或虽在期内但因他故死亡的,则以伤害罪论处的制度。

由于当时的医学条件的限制,伤害行为发生后被害人的伤势很难确定,有可能很快痊愈,有可能因伤而致死亡。

过早地对该伤害行为定罪量刑,就可能会造成罪刑判定不准确从而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质就是礼刑结合,德主刑辅,即法律的泛道德化,受儒家的注重教化和民本思想的影响,保辜制度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二、保辜制度的历史演变保辜制度由来已久,但是具体的创立时间我们现在也无从考证。

《春秋公羊襄公七年传》记载:“郑伯髡原何以名?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

”《春秋》的作者将此事断定为郑伯髠被他的臣子杀害。

《公羊传》何休注即用保辜来解释《春秋》作者所持的观点,认为“古者保辜⋯⋯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3蔡枢衡先生认为,“古者保辜”当必有所本,并推测保辜制度可能首创于西周,很可能是成康时代的新猷。

从这个层面上讲,又可以把保辜制度看作是西周“保民”思想的司法实践。

到汉代,保辜制度虽不见于汉正律《九章律》,但史书已记载有保辜之案例,《汉书·功臣表》载:“嗣昌武侯单德,元朔三年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

浅说唐朝保辜制度

浅说唐朝保辜制度

浅说中国古代的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中为处理伤害案件而创立的一项较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儒家注重教化思想在刑事司法方面的体现,是宽缓慎刑司法原则的制度化,在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发展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保辜制度的内涵何谓保辜?《清律·刑律·斗殴》上关于保辜的解注是:“保,养也;辜,罪也。

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

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1一般认为,保辜制度是封建刑法处理伤害罪的一种特殊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欧人致伤后,规定一定期限,视其最后结果再行定罪量刑。

2详言之,即是指对于造成他人伤害的案件,法律规定一定的期限(即保辜期限),被害人若在该期限内死亡,则以杀人罪论处,若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或虽在期内但因他故死亡的,则以伤害罪论处的制度。

由于当时的医学条件的限制,伤害行为发生后被害人的伤势很难确定,有可能很快痊愈,有可能因伤而致死亡。

过早地对该伤害行为定罪量刑,就可能会造成罪刑判定不准确从而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质就是礼刑结合,德主刑辅,即法律的泛道德化,受儒家的注重教化和民本思想的影响,保辜制度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二、保辜制度的历史演变保辜制度由来已久,但是具体的创立时间我们现在也无从考证。

《春秋公羊襄公七年传》记载:“郑伯髡原何以名?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

”《春秋》的作者将此事断定为郑伯髠被他的臣子杀害。

《公羊传》何休注即用保辜来解释《春秋》作者所持的观点,认为“古者保辜⋯⋯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3蔡枢衡先生认为,“古者保辜”当必有所本,并推测保辜制度可能首创于西周,很可能是成康时代的新猷。

从这个层面上讲,又可以把保辜制度看作是西周“保民”思想的司法实践。

到汉代,保辜制度虽不见于汉正律《九章律》,但史书已记载有保辜之案例,《汉书·功臣表》载:“嗣昌武侯单德,元朔三年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

从曲元衡杖杀柏公成之母案看唐代保辜制度

从曲元衡杖杀柏公成之母案看唐代保辜制度

殴 为 主的伤 害案件 。 ( ) 殴人 无 论 受伤 与 否 , 2凡 皆 立 辜 限。 ( ) 有 伤 害 后 果 , 论 何 因所 致 , 3凡 无 皆立

保 辜制度 鼓
励 加 害 人 保 养 受 害 人 积 极 主 动 地 为 受 害 人 治病 疗 伤 从 而 使 加 害人 获 得 从 轻 减 轻 甚 至 免 除 处 罚 的
在 限 内未 死 则 对 伤 害 人
, ,

以 伤人 罪 论 处



中 国古代保辜 制度 源 远 流 长


机会

正 如 《 律辑 注 》 言 : 保人 之 伤 正 所 以 所 清



至 于 它创始 于 何 时 史 籍无 明确记 载


有 学 者认
保 己之 罪也



法 律 制 度 的 实 施 在 缓 解 当事 人
为 古代 保辜 制 度 可 能 创 始 于 西 周 成 康 时 代 的 新
之 间 的 对 立 关 系 促 进 当时 社 会关 系 的 和 谐 发 展 及
, ,

法 官 以 公 成母 死 在 辜

沈 家本 主 持 修 律 保辜制 度 始 被 废 除



外 元 衡父 任军使 使 以父 膝 征铜
, , , ‘

曲 元 衡 杖 杀 柏 公 成 之 母 案简 述
衡 资货 母 死 不 闻 公 府 法 寺 以 经 恩 免 罪
漭议 日


典 刑者 公 柄 也
, , ,
辜 限 。 ……谓 诸 条 殴 人 , 伤 人 , 、 、 杀 , 或 故 斗 谋 强 盗 , 有罪 者 , 辜 并 准 此 。 据 此 可 知 , 辜 制 应 保 ” 保

论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

论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

论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保辜制度是古代一种刑事法律制度,从西周开始应用于刑事处罚中,该制度于唐朝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一直沿用至宋元明清,制度成就于很多原因,大都与当时的社会状况以及人文思想有关,本文将会对其成因进行阐述。

另外,作为一项沿用时间较长的特色的法律制度,其消亡的原因也值得探索,对其成因和消亡原因的了解有助于进一步作出评价,以便于在该制度的探讨下得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或启示。

标签:保辜制度;刑事责任一、保辜制度概述(一)保辜制度的概念保辜制度被记载于不同的文献资料中,《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说“保辜,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

凡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

如果受害人在辜限內因伤情恶化而死亡,被告以杀人罪论处,所定的期限为辜限。

” 1 《大清律例》中也有对保辜制度的定义,即“保,养也。

辜,罪也。

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 2保辜制度是古代刑事法律中关于人身伤害与挽救的责任相结合的一种制度,在人身损害造成的过程中,法律为行为人赋予一定的救治期限,法律根据这段时间内被害人伤害的情况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这段时间内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死亡,则该行为人承担法定的杀人罪的罪责;如果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救治未死亡,则根据刑法规定以伤害罪论处。

(二)保辜制度的特点保辜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保辜制度有专门的适用范围。

保辜制度适用于殴打或伤害他人但当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但“殴、伤不相须”。

即使行为人做出了殴打的行为,如果并未直接直接受伤,但因被殴打而跌倒或者因惊恐而致伤,也属于保辜制度的适用范围。

其二,保辜制度适用于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殴打或者伤害受害人但并未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行为者。

其三,保辜制度并不适用于今天的主客观归罪原则,即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故意并不作为归罪的要件。

(三)保辜制度的价值关于保辜之说,现存最早古文献是《公羊传·襄公七年》3,根据《公羊传·襄公七年》、《史记》、《汉书》、《唐律》等记载,保辜制度从西周开始应用于刑事处罚中,该制度于唐朝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一直沿用至宋元明清。

浅析唐代保辜制度

浅析唐代保辜制度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题目浅析唐代保辜制度作者郑彬专业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法制史指导教师杨华双学院(系、部)法学院浅析唐代保辜制度Victim protection system of Tang Dynasty郑彬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唐代保辜制度在司法过程中是如何实际操作,并在此基础上,从唐代保辜制度体现儒家“德礼之治”思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该制度蕴含刑法谦抑思想、保辜制度的不合理成分这几个方面的论述,对唐代保辜制度做出恰切中肯的评价。

关键词:唐代保辜制度实际运用评价引言:在浩瀚的世界法律历史长河中,中华法系曾经占有重要地位。

而中华法系发展之鼎盛则是唐朝法律,《唐律疏议》不仅对中国后世朝代而且还对日本、越南、朝鲜等国家产生深远影响。

首次在《唐律疏议》中完备规定的“保辜制度”,蕴含我国古代人的哲学、法律智慧,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使加害人积极救治被害人以减轻罪责,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也是促进受害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保辜制度的内容及如何运行学界通说认为保辜制度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而正式完备的制定与法律之中则是唐朝时期的《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卷21《斗讼律》保辜专条正文为:“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其注文曰:“殴伤不相须。

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其疏议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

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或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注曰,殴伤不相须,谓殴及伤,各保辜。

然伤人皆须因殴,今言不相须者,为下有僵扑,或恐迫而伤,此皆不因殴而有损伤,故律云:殴伤不相须。

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

①律条中关于“十日”“二十日”“三十日”及“五十日”的期限规定即为殴伤人之“保辜期限”。

[保辜制度浅析] 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浅析] 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浅析] 保辜制度》保辜制度作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项特有的制度,历史源远流长,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并深深扎根于封建社会制度土壤中得到完善与发展的。

一、保辜制度的缘起及历史发展脉路从现有史料记载,以及诸多法学家对于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考证和研究,保辜制度最早应在西周时期即已存在其雏形。

保辜制度应已是“成康时代的新献”。

然而一直到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鼎盛时期,也是中华法系第一个日臻完善的时代――唐朝时期的《唐律疏议》才是真正意义上第一次详细地规定了保辜这一制度,得以全面确立了其在封建法制中的地位,且主要规定于《斗讼律》一篇中,曰:“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注云:殴、伤不相须。

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其有堕胎、瞎目、毁败阴阳、折齿等,皆约手足、他物、以刃、汤火为辜限。

” 明清时代在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完善了唐律中有关保辜制度的规定,如在明代,依律保辜,不问加害人是否同意,官府责令加害人为受害人请医疗伤;辜限因情势不同而异。

治愈于期内者,对加害人减刑。

在互殴事件中,则规定为互保期限,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又增加了余限制度,主要针对在受害人虽在辜限外死亡却是因加害人的伤害行为而至的情况,更加客观公正的处理该类案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不枉不纵。

清代亦有“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一说,充分论证了保辜制度在日臻完善的趋势下顺应了古代刑法的发展规律,具备极其充分的生存空间,得到历代统治阶级的重视。

这一制度最后终于《大清新刑律》的废止得以终结。

二、保辜制度的合理性之我见在古代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工具的落后,加上封建君主的闭关锁国政策的束缚,社会生产力长期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主要依赖于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来维系整个社会的发展,正是与这种有限的医疗水平相适应,为了更为理想得准确的追究斗殴案件中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做到司法的公正不倚,保辜制度顺应时代的发展及封建统治阶级统治的需要应运而生了。

唐朝司法制度保辜无论何种伤害10

唐朝司法制度保辜无论何种伤害10

唐朝司法制度保辜无论何种伤害10篇一:浅说唐朝保辜制度浅说中国古代的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中为处理伤害案件而创立的一项较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儒家注重教化思想在刑事司法方面的体现,是宽缓慎刑司法原则的制度化,在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发展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保辜制度的内涵何谓保辜?《清律·刑律·斗殴》上关于保辜的解注是:“保,养也;辜,罪也。

保辜1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

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一般认为,保辜制度是封建刑法处理伤害罪的一种特殊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欧人致伤后,规定一定期限,视其2最后结果再行定罪量刑。

详言之,即是指对于造成他人伤害的案件,法律规定一定的期限(即保辜期限),被害人若在该期限内死亡,则以杀人罪论处,若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或虽在期内但因他故死亡的,则以伤害罪论处的制度。

由于当时的医学条件的限制,伤害行为发生后被害人的伤势很难确定,有可能很快痊愈,有可能因伤而致死亡。

过早地对该伤害行为定罪量刑,就可能会造成罪刑判定不准确从而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质就是礼刑结合,德主刑辅,即法律的泛道德化,受儒家的注重教化和民本思想的影响,保辜制度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二、保辜制度的历史演变保辜制度由来已久,但是具体的创立时间我们现在也无从考证。

《春秋公羊襄公七年传》记载:“郑伯髡原何以名?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

”《春秋》的作者将此事断定为郑伯髠被他的臣子杀害。

《公羊传》何休注即用保辜来解释《春秋》作者所持的观点,认为“古者保3辜??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蔡枢衡先生认为,“古者保辜”当必有所本,并推测保辜制度可能首创于西周,很可能是成康时代的新猷。

从这个层面上讲,又可以把保辜制度看作是西周“保民”思想的司法实践。

到汉代,保辜制度虽不见于汉正律《九章律》,但史书已记载有保辜之案例,《汉书·功臣表》载:“嗣昌武侯单德,元朔三年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

简述唐朝的保辜制度的功能

简述唐朝的保辜制度的功能

简述唐朝的保辜制度的功能
唐朝的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为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设立的一种特别的法律制度。

它的主要功能如下:
1. 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保辜制度通过确定一定的期限,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来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从而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

2. 明确法律责任:保辜制度明确了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依据。

3. 鼓励救助被害人:保辜制度要求加害人在法定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

4. 体现儒家思想:保辜制度体现了儒家的法律思想,如非诉、从轻处罚等。

总的来说,保辜制度的功能在于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并体现儒家法律思想。

浅析唐代保辜制度之因果关系保辜的特点

浅析唐代保辜制度之因果关系保辜的特点

浅析唐代保辜制度之因果关系保辜的特点作者:张梦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8期摘要:保辜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后,规定一定的期限,视期限届满时的伤情再定罪量刑。

在现存的中国古代诸法典中,对保辜制度记载最早的当属《唐律疏议》。

在《唐律疏议》中,根据保辜制度的内容和刑法功能分类,有因果关系的、处罚条件的及减刑的保辜三种。

唐代保辜制度的一般功能是确定因果关系。

意图阐明因果关系保辜的适用范围、保辜期限和因果关系,展现唐代因果关系保辜的特点。

关键词:因果关系保辜;适用范围;保辜期限;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3-0114-02一、唐代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传统刑法中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后,规定一定的期限,视期限届满时的伤情再定罪量刑。

现如今,刑法视野里已难见到保辜制度的身影,但它在我国古代刑事立法中留下的浓重一笔不容我们忽视。

在现存的中国古代诸法典中,对保辜制度记载最早的当属《唐律疏议》[1]。

《唐律疏议》继承了历朝历代的立法、司法经验,吸收了前世的律学成就,采取了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对保辜制度的规定较为详细而完备,成为值得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借鉴的范本。

《唐律疏议》对保辜制度的规定主要有卷21斗讼三、斗讼四、斗讼六。

保辜制度在结果犯,须实行行为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才充足构成要件。

即行为与结果之间,需有因果关系,才可归责于行为人。

保辜乃以被殴伤者于辜限内存亡为其殴杀行为之结果。

换言之,此时始可谓行为与致死之间有因果关系,称之为“因果关系的保辜”,斗讼六规定的就是这一种类型。

此外,斗讼三中堕胎之子辜内死与否,保子于辜内不死,反言之,限内子死乃坐。

这是处罚条件的问题。

亦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具有解决想象竞合犯的功能[2]。

斗讼四规定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

这既不是按因果关系论,也不是处罚条件的问题,乃因犯罪后之情况而予以减轻。

论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保辜制度

论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保辜制度

论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保辜制度论中国古代刑法中得保辜制度一、我国古代刑法中保辜制度得规定及内容关于保辜制度,《清律辑注》得解释是: 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致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因此保己之罪也.《唐律》首次在律文中对保辜制度进行了系统得规定.《唐律疏议》斗讼篇得保辜专条中规定: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注云: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 各依本殴伤法.注: 他故,谓不增余患而死者.其有堕胎、瞎目、毁败阴阳、折齿等,皆约手足、他物、以刃、汤火为辜限.保辜制度仅适用于殴打或损害他人, 但未当场致死得案件.所谓“殴、伤不相须”即指殴打和损害不必同时具备,只要存在殴打或其他得损害行为, 则不管是否产生损害后果,均须适用保辜制度.可见,殴打或损害行为是保辜制度适用得前提条件.保辜期限是指由官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案情确定得由加害人为受害人疗伤,并以受害人伤情恢复得不同情形据以决定加害人不同罪责得期限,简称辜限.能够讲“辜限”是保辜制度得核心, 也是其生命力所在, 保辜制度得特别性就要紧体现在对保辜期限得规定上.从律文中可见, 辜限得确立标准大致有两个: 一是以所持凶器得人身危险性为标准,“手足殴伤人限十日, 以他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物殴伤者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 危险程度越高, 则辜期越长.WwwCOm二是以受害者伤情为标准, 如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确实是直截了当以受害者较严峻得伤情为着眼点, 不再依照凶器得危险性进行推断, 伤情越重, 辜期越长, 是对单一凶器危险性标准得有机补充.二、保辜制度得意义及其评价(一)保辜制度得积极意义保辜制度采取得是一种客观主义,即对杀人和损害两种犯罪类型,不以行为人得主观意识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所导致得结果作为推断得依据.因此,对保辜制度我们应该客观得评价其所体现得价值.首先,保辜制度既包涵有儒家得非讼思想,又有古朴得公平、公正观念,是古代中国泛道德思想得典型反映,适合于我国得风土人情.因为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得国家,中国得社会生活都染上了浓厚得道德色彩.其次,保辜制度蕴含了“刑法得谦抑性”得价值,现代刑法理论主张,刑法应具有三大差不多价值:公正,人道和谦抑.保辜制度通过设立辜限,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治疗伤病,以积极防治危害结果得发生,同时这一过程也反映了行为人得主观恶性得程度,即假如行为人积极采取治疗措施,讲明犯罪人主观恶性小,客观危害不大,那么能够减轻处罚;反之,则从重处罚.再次,它责令加害人对被害人负有医疗责任,对被害人采取积极得救治措施,使之早日康复,并据此来减轻加害人得罪责,如此就能够非常好得调动加害人得主观能动性,关于减轻犯罪损失,缓和社会矛盾必定会收到良好得效果.(二)保辜制度得缺陷不难看出, 保辜制度还保留着古代法律推定得色彩, 其对犯罪人此罪与彼罪得推断(往往体现为损害罪与杀人罪得推断), 不是从犯罪行为发生时得状态考察, 而是以最终得危害结果为依据, 不但于罪刑法定得要求相悖, 还具有客观归罪得倾向.三、保辜制度得借鉴及启发借鉴保辜制度, 不仅有利于我们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进一步爱护受害者得权益, 对其及时提供躯体和精神双方面得支持和抚慰; 而且能够通过对加害人科以救治义务, 起到预防犯罪得作用.比如当今社会较为严峻得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就能够通过对保辜制度得借鉴, 防止肇事人逃逸, 并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治.从对保辜制度得分析研究中, 我们得到了非常大得启发.首先, 一项法律制度要真正得以立足于社会生活, 就必须与社会实际相习惯, 必须具备深厚得社会基础, 法律得制定有时往往是承认社会现实中习来已久或约定俗成且无害于社会秩序、公序良俗得适应.其次,中国古代立法者善于运用立法、法制得手段, 不仅调整法律关系, 而且于无形之间塑造社会关系, 引导社会摆脱残酷、落后和邪恶, 激励其走向文明、进取和仁善.保辜制度, 其不仅在当时得社会条件下有效地解决了殴伤案件中受害人伤情分析、加害人定罪量刑得推断标准咨询题, 而且将发生人身损害案件后, 加害人对受害人第一时刻最大程度积极救治及受害人治疗、恢复时期得全面照顾这一行为方式通过法律制度得推进, 逐渐获得人们内心得认同, 从而尽可能得演变为人们自觉自愿得行为方式.再次,当一种法律制度得设立受当时社会条件和科技水平所限, 或事实上行要耗费大量得人力、物力、财力而没有必要如此做时, 就应从社会科学自身查找制度设计和理论创新得捷径.所以, 这种制度设计在因果关系得考量和推断上还显简单、粗陋, 存在着一定得缺陷, 然而, 这种法律思维方法却值得我们学习并举一反三加以运用.。

我国古代保辜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古代保辜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古代保辜法律制度研究摘要保辜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对周边国家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本文提及了保辜制度在我国的产生,简单列举了我国古代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它的法律性质,考量了它在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归纳了它的意义。

关键词保辜法律制度51舌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规范中有关人身伤害与责任承担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准确判断伤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受害人伤势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先确定一个期间,让施害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给受害人疗伤,期限届满之日再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断定施害人的最后刑事责任、、保辜制度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它既可以鼓励施害人对受害人采取积极及时的治疗方案,促使受害人能早日康复或者避免更大的创伤;同时,它也能促使一J法人员做山更加公正的司法裁决。

保辜制度体现了中华法系在立法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不仅对中国古代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中国的周边国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保辜制度产生的J力史原因关于保辜制度产生的具体原因以及具体时间,我国历史资料没有明确的记载。

有学者认为,保辜制度主要是山于“医学水平不能对常见的伤窨行为与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作山科学的判断,为了确保犯罪者对伤害行为担负应有的罪责”而创立。

全于保辜制度在我国古代出现的时间,有学者认为,在秦代就已经存在,但多数学者认为它产生于汉代。

从现有的史料来看,保辜制度在汉代存在是可以确定的。

根据《公羊传》记载:“古者保辜,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疏:其弑君论之者,其身首,其家执之;其伤君论之,其身斩首而已,罪不累家,汉律有其事。

”《汉书》也写道:“元朔三年,坐伤人二句以内弃市”。

其中,“_/H”指的就是保辜期限,即以二十日为辜期。

_二、我国古代关于保辜法律制度的规定《唐律斗讼》:“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H,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唐代保辜制度分析——人身损害赔偿的视角

唐代保辜制度分析——人身损害赔偿的视角
若刃 伤刃谓 金 铁 , 大 小之 限 , 以 杀人 者 。 无 堪
支 , 仅 瞎一 目, 仅造 成 脱 臼者 , 在 辜 限 内 或 或 能
平复 的 , 可 减 轻 刑 罚 , 为 “ 刑 的保 辜 ” 则 此 减 。而
及折 人肋 , 眇其 两 目, 堕人胎 , 徒二 年 。 堕胎 者 , 谓
认定 是 以堕胎 之 子 在母 辜 限 内死 亡 为条 件 , 因此 称 为“ 罚条 件 的保辜 ” “ 处 。 殴人折 跌支 体瞎 目” 条 则规 定 的是斗 殴 折 肢 以上 的处 罚 , 中若 仅 造 成 其

《 唐律 疏议 ・ 斗讼》 兵 刃斫 射人 ” 总 3 4条 ) “ ( 0 :
资, 摧以生刍, 无乘阜养之 事。人或 因寐 , 譬马龙
而 自失。指 致 见 伤 , 嫦竦 而谁 敢 。逐 令食 鳖不 瞻
收稿 日期 :2 0 —1 —2 08 2 9 作者简介 :田振洪 (97一)男 , 17 , 福建漳平人 , 福建师范大学讲师 , 法学博士 。
第 4期
田振 洪 :唐代 保 辜制度 分 析—— 人身损害赔偿的视角
各保 辜 , 因此 律 云 “ 诸 条 殴 人 或 伤 人 , 斗 、 谓 故 谋
辜 内子死 , 乃坐。若辜外死者, 从本殴伤论。 《 律疏 议 ・ 讼 》 殴 人 折 跌 支 体 瞎 目” 总 唐 斗 “ (
3 5条 ) 0 :
诸斗 殴折跌 人 支体及 瞎其 一 目者 , 三年 ; 徒 折
支者 , 骨 ; 折 跌体 者 , 骨差跌 , 失其 常 处。辜 内平 复
者 , 减二 等 。余 条折跌 平 复 , 各 准此 。
《 唐律疏 议 ・ 斗讼》保 辜 ”总 37条 ) “ ( 0 :

论保辜制度

论保辜制度

浅谈保辜制度内容摘要保辜是我国古代刑法中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发轫于奴隶制的西周,发展与完善于封建社会唐王朝,清末修律时方被废除。

作为中国古代的一项法律制度,尽管含有法律推定做法及定罪量刑方面的不精确性,但它由于蕴涵着丰富的东方哲学精义,适合于中国社会千百年来形成的民俗和国情,对现代刑法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保辜制度考证评价引言古代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中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

由于这一制度蕴涵着丰富的东方哲学的精义和思辨,适合古代中国社会的民俗和国情,因而产生之后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虽然这一制度在清末修律时已被废除,但对现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保辜制度的含义何谓保辜?《清律辑注》谓:“保,养也,辜,罪也。

保辜,谓殴伤人未致死,当官立限以保之。

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一般认为,保辜是古代刑法处理伤害案件的一种特殊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后,规定一定的期限,视期限届满时的伤情,再行定罪量刑。

若被害人在受伤后保辜期内死亡,即认为殴伤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对加害人应以殴人致死论;若在保辜期限外死亡,则认为殴伤与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加害人应以殴人致伤论。

二、保辜制度的历史演变保辜制度由来甚久,但对其创立的确切时间认识不一。

有“保辜”之说最早的古代文献是《公羊传》,书中有这样的记载:“襄公七年十有二月,……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

……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也。

”东汉经学家何休对此注释日:“古者保辜,诸侯卒名,故于如会名之。

明如会之时为大夫所伤,以伤辜死。

君亲无将,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这段文字表明,郑伯的死亡与大夫弑君行为确实有因果关系:大夫的杀伤行为导致了郑伯“未至乎舍而卒”。

但关于这一史料的真实性,蔡枢衡先生曾提出过质疑,他认为“意图弑君,便属死有余辜,何待实行?更何待死亡?”[4]由此认为何休不懂刑法,即认为何休的著述自我矛盾,是不足采信的。

2021唐代保辜制度及其对刑事和解的启迪范文3

2021唐代保辜制度及其对刑事和解的启迪范文3

2021唐代保辜制度及其对刑事和解的启迪范文 摘要: 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唐代臻于成熟。

保辜制度的目的在于确定伤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具有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对加害人赋予悔改机会以平稳修复社会关系的深层内涵,从某种意义上其与当代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有着一定的相通性,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借鉴唐代保辜制度理念,可以从扩大适用范围、增加审查起诉阶段观察期、加大司法机关参与力度、实行执行阶段保证人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 保辜制度;刑事和解制度; 唐代; 法律文化; Abstract: Thesystem of Baogu was a very distinctive legal system in ancient China,which reached maturity in the Tang Dynasty.The purpose of Baoguo system is to determine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harmful behavior and the result.It has the deep connotation of protecting thevictim and giving the victim an opportunity to repent to restore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smoothly.In a sense,it has a certain degree of commonality compared to the purpose of the contemporary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which has positive meaning for improving the current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Referring to the concept of Baogu system of Tang Dynasty,we can improve China's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in terms of expan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adding observation period to the review prosecution stage,increas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judicialorgans,implementing the guarantor system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and so on. Keyword: Baogusystem;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Tang Dynasty; legal culture; 保辜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一项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自产生之日起,经过历代的不断发展,到唐代发展完善。

对中国古代保辜制度的探析——以唐代保辜制度为研究中心

对中国古代保辜制度的探析——以唐代保辜制度为研究中心

对中国古代保辜制度的探析——以唐代保辜制度为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21-07-08T16:37:27.917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1期作者:陈翘[导读] 摘要:保辜制度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一项独具特色的刑法制度,它的制定对于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等具有重大意义。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保辜制度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一项独具特色的刑法制度,它的制定对于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等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通过保辜制度的概述、研究保辜制度的历史发展,尤其对唐代的保辜制度进行具体阐述,深入研究保辜制度。

关键词:保辜制度;辜限;刑事和解一、保辜制度概述(一)保辜制度的涵义保辜制度是有关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的重要规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清律辑注》中有这样的描述:“保,养也,辜,罪也。

保辜,谓殴伤人未致死,当官立限以保之。

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意思是:在行为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后,如若被害人没有立即死亡,加害人就要在官府的监督管理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害人施以救助,由此来减轻自己的罪刑。

保辜在各个朝代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别,我认为最全面的对于保辜制度的定义应该是指,当斗殴等伤害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没有当场死亡,由官府为加害人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保辜期限,加害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在保辜期限内因所受此伤害死亡的,则对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处;如果被害人在保辜期限内没有死亡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死亡的抑或是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的,那么对加害人要以伤害罪论处。

(二)保辜制度的起源关于保辜制度起源的准确时间,由于史料有限,尚没有明确的定论。

学界对起源的时间众说纷纭,我认同蔡枢衡先生的学说,蔡先生认为:“......《周礼》不言保辜,足见殷代尚无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也不可能创始于春秋、战国和秦汉。

由此可见,保辜制度理当创始于西周,很可能是程康时代的新猷。

”而且西周崇尚“敬祖保民,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与保辜制度的立法目的相一致。

浅析唐朝保辜制度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启示王艳阳

浅析唐朝保辜制度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启示王艳阳

浅析唐朝保辜制度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启示王艳阳发布时间:2021-09-02T03:30:13.796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7期作者:王艳阳[导读] 在我国不断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刑事和解制度对化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与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其仍有很多不完善之处。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在我国不断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刑事和解制度对化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与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其仍有很多不完善之处。

对此,笔者将目光放到了唐朝的保辜制,其兼顾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特点,可以有效地平衡国家权益的保护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我国当前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保辜制度;刑事和解;唐朝;启示一、唐朝保辜制度概述对“保辜”的解释,《清律辑注》是这样描述的:“保,养也,辜,罪也。

保辜,谓殴伤人未致死,当官立限以保之。

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也就是说,伤害他人后,如果受害人没有立即死亡,那么加害人在受到司法机关管控的同时,还需要在官府规定的时间内对受害者进行救助,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保辜制度在唐朝趋于完备,被正式规定在《唐律疏议》中,随后宋元明清各个朝代基本沿袭了唐朝的保辜制度。

因唐朝的保辜制度较为完备并且极具代表性性,笔者在唐朝保辜制度的规定下讨论保辜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启示。

(一)唐朝保辜制度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殴打与伤害案件《唐律疏议?斗讼》记载:“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殴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殴、伤不相须。

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以及“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

”另外,涉及到保辜制度的条文还有“斗殴以手足他物伤”、“斗殴折齿毁耳鼻”、“兵刃斫射人”、“殴人折跌支体瞎目”、“同谋不同谋殴伤人”等。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考析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考析

有关中国古代“保辜制度”的考析
有关中国古代“保辜制度”的考析如下: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了斗殴伤人案件中,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

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

这种制度称为保辜,所定期限称为辜限。

保辜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汉朝,但真正意义上详细规定这一制度的,是在唐朝的《唐律疏议》中。

该制度主要规定于《斗讼律》一篇中,详细规定了不同伤情对应的辜限,如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同时规定,如果限期内死亡,则依杀人罪论处;如果限期外死亡或者虽在限期内因其他原因死亡,则依照原本的殴伤法论处。

治愈的,对加害人减刑。

在互殴事件中,则规定为互保期限,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

保辜制度的出现,体现了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人文关怀和保护受害人的精神。

通过规定辜限,给予了加害人一定时间的责任期限,要求其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

如果受害人因伤情恶化死亡,加害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作用,减少了故意伤害和杀人行为的发生。

同时,通过治愈的减刑规定,也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关怀和保护。

总的来说,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秩序、减少暴力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说中国古代的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中为处理伤害案件而创立的一项较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儒家注重教化思想在刑事司法方面的体现, 是宽缓慎刑司法原则的制度化,在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发展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保辜制度的内涵
何谓保辜?《清律·刑律·斗殴》上关于保辜的解注是:“保,养也;辜,罪也。

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

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1一般认为,保辜制度是封建刑法处理伤害罪的一种特殊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欧人致伤后,规定一定期限,视其最后结果再行定罪量刑。

2详言之,即是指对于造成他人伤害的案件,法律规定一定的期限(即保辜期限),被害人若在该期限内死亡,则以杀人罪论处,若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或虽在期内但因他故死亡的,则以伤害罪论处的制度。

由于当时的医学条件的限制,伤害行为发生后被害人的伤势很难确定,有可能很快痊愈,有可能因伤而致死亡。

过早地对该伤害行为定罪量刑,就可能会造成罪刑判定不准确从而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质就是礼刑结合,德主刑辅,即法律的泛道德化,受儒家的注重教化和民本思想的影响,保辜制度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二、保辜制度的历史演变
保辜制度由来已久,但是具体的创立时间我们现在也无从考证。

《春秋公羊襄公七年传》记载:“郑伯髡原何以名?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

”《春秋》的作者将此事断定为郑伯髠被他的臣子杀害。

《公羊传》何休注即用保辜来解释《春秋》作者所持的观点,认为“古者保辜⋯⋯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3蔡枢衡先生认为,“古者保辜”当必有所本,并推测保辜制度可能首创于西周,很可能是成康时代的新猷。

从这个层面上讲,又可以把保辜制度看作是西周“保民”思想的司法实践。

到汉代,保辜制度虽不见于汉正律《九章律》,但史书已记载有保辜之案例,《汉书·功臣表》载:“嗣昌武侯单德,元朔三年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

”《急就篇》也载:“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弑者以日数保之。

限内至死,则坐重辜也。

”另据居延出土汉简载:“⋯⋯所持铍即以疑所持胡桐木杖从后默击意三下,以辜一旬死⋯⋯”,及“以兵刃、绳索、它物可以自杀者,予囚,囚以自杀、杀人;若自伤、伤人而以辜二旬内死,予者,髡为城旦舂,及有⋯⋯。

”我们从中不难看出汉代是确有保辜制度的,而且它的保辜期限一般为20天。

发展至唐朝,作为中国法系规范的唐律吸收了前朝的规定,又进一步完善了保辜制度,使其趋于完备。

《唐律疏义·斗讼》第六条对保辜作了专条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欧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欧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欧、伤不相须。

余条欧伤及杀伤,各准此)。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它故死者,各依本欧伤法(它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规定主要强调伤害发生后根据不同的伤害方式确定不同的保辜期限,以时限结束时受害人的身体状况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同时规定由于“他故”的发生可中断伤害行为与致死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显得更加完备,具有一定的思想进步性。

随后,宋、元、明、清基本沿袭了唐朝的保辜制度,实质上未有大的变动,但也有增加少数规定,从而进一步丰富了保辜制度。

三、保辜制度的分类
由于保辜制度在唐朝才趋于完善,所以在此的分类也是建立在唐朝以后的保辜制度上而1高绍先. 中国刑法史精要[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226
2阎晓君. 秦汉时期的损伤检验[ J] . 长安大学学报, 2002,(1)
3蔡枢衡. 中国法制史[M]. 南宁: 广西人民出版社, 1983: 208.
言的。

4根据保辜制度的内容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因果关系的保辜、减刑的保辜、想象竞合保辜。

(一)因果关系的保辜
因果关系具有二重含义,一是指时间上的继起关系,二是内容上的发展关系。

唐律规定:“保辜者,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既根据了不同的伤害方式即所用器物危险性而确定保辜时限长短,又以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排除了由于“他故”而死的可能,只追求一种伤害行为和后果之间的一种因果联系,此种类型的保辜即是因果关系的保辜。

(二)减刑的保辜
5根据在保辜期限内所医治被害人情况,视伤平复情况而给予不同待遇。

唐律规定,“斗殴折跌肢体及瞎其一目,于辜内平复者,各减罪二等。

余条折跌平复,准此”。

此为减刑保辜。

(三)想象竞合保辜
唐律规定:“⋯⋯及折人肋,眇其二目,堕人胎,徒二年。

”注曰: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

母辜限内子死,则论堕胎罪,处徒刑二年,如“子虽伤而在母辜限外者或虽在辜内胎落而子未形者,各从本殴伤法”。

亦即不论堕胎罪。

这种保辜制度具有其特殊性,主要是以怀孕妇女落胎与殴伤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来决定处罚堕胎罪与否的问题,从而确定处罚的轻重。

四、保辜制度的合理性
存在即合理。

保辜制度作为古代中国的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存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到清朝后期才消亡,并且在此期间为维护封建统治和社会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必然有其众多合理性。

(一)保辜制度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具有朴素的科学性。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犯罪认定中,大多都偏重于主观意识的考察,而保辜制度则不然。

保辜制度更注重行为的最终结果,把行为结果最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强调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客观标准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主观性的偏差,从而使惩罚措施更具科学性,达到罪刑相适应的效果。

(二)保辜制度促进了双方的调和,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保辜制度规定,加害人对被害人负有医疗责任、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使之早日康复,并据此来减轻加害人的罪责。

这一方面会调动加害人的主观能动性,促使加害人积极地救助被害人,促使被害人处境的改善;另一方面,由于加害人积极补偿被害人,从而减轻了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而且,通过这一制度的实行,加害人对被害人的治疗、补偿,调和了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有效地遏制可能发生的复仇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统治者和普通群众的对立关系,为“息讼”打下了基础,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保辜制度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符合刑罚经济精神。

6从案件的设保到判决都没有过分将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主管官吏的取证、法庭证据认定以及对加害人罪行认定等方面, 而是集中于加害人对受害人的疗伤上, 案件重心转移使得官方减轻了诉讼压力, 简化了诉讼程序, 提高了有效诉讼时间。

由于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 可以放心养伤, 从根本上消除了可能的自诉、上诉和判决执行等漫长过程,从而避免了由于案件长期延迟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又大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4唐义红、王甜.论唐代保辜制度.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5唐义红、王甜.论唐代保辜制度.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6陈鹏飞.保辜制度的刑事和解功能探析.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
五、保辜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保辜制度是封建制度的产物,难免带有其历史局限性。

首先,利用伤害结果作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有其客观性,但是也造成了对主观意识的忽略,对主观故意和过失的考量有所缺失。

此外,保辜制度又具有太多偶然性的因素,主要7表现在:
1、受害人各不相同的身体素质会对加害人所要承担的责任产生很大的影响, 受
害人身体素质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责任承担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

2、辜期的确定具有僵硬性。

《唐律疏议》规定: “诸包谷者,手足殴人限十日, 以
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

”如此精确的日期规定反映了立法者将不同的伤害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分为不同的辜期供加害人积极救助的立法意图, 同时这一规定也忽视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手足殴伤人”的情形重于“以刃及汤火伤人”的情形, 由此导致了法律的僵硬性, 也否认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辜限制度方面的发挥。

至清末,在近代西方刑法理论及刑法制度的猛烈冲击之下,保辜制度被无情地淹没在了滚滚的历史洪流之中,至今已当然无存。

这其中除了与其自身的缺陷有关以外,还和清末当时的变法修律活动有关。

随着清末“西学东渐”思想的盛行,礼法之争成为当时清末修律时的最大争论,法律和道德被主观分离,而保辜制度作为伦理的义务,也注定无法逃脱被废弃的命运。

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尤其是在刑罚制度上还有许多缺陷。

比如说,对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往往难以区分,而概括故意的情形和突发性不计后果的行为究竟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还是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在理论上海没有深入研究探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

这就需要我们引入一个客观标准来区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而保辜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所以我们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必须向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汲取营养,从而做到最完美的结合,从而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7崔璨.论保辜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宜宾学院学报.第7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