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托原则下的我国环境权制度研究
公共信托原则下的我国环境权制度研究
有物( e p bi s 就 已经具备 了现代公 R s u la e) c 共信托原则的雏形 ,而其中物所指向的空 气、阳光 、海洋 ( 周桁 ,1 9 在一定意 9 4) 义上已具有了环境的含义。尽管众多罗马 法研究者无法对共有物和公共物独 立于其
保障社会公众能在合理的范围 内充分享有
上 的物 权 制 度 ,特 别 是 所 有 权 制 度 。 由此
共信托理论 ,在美 国首先得到 了采纳 ,并
在美 国成立后成 为了其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
通 过 对 公 共信 托 原 则 下 我 国环 境 权 制
度 的 理 论 研 究 ,深 入 揭 示 我 国 环 境 权
成部分 。在美 国立法史上 ,联邦最高法院
通 过 Ma t .W a d l和 S iey V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i v rn d eI hv l .
制 度 设 定 和 运 行 中 的 诸 多弊 端 ,并 为
弊 端 的 解 决 指 出合 理 有 效 的 途 径 , 以 期 为 我 国 环 境 权 制 度 的 完 善 提 供 理 论
借鉴。
B wly o b 案确立 了公共信托原则。 在这 两个 判例 中,都 以公共信托理论 为基础确立 了 所有权人行使权力应 当服从公共权 力的原 则 ,这在公共信托理论发展史上是具有重 要意义 的 ,然而 ,由此 以后 的一 系列 判决
关 键 诃 :公 共 信 托 环 境权 认 识 论
( )环 境 权 意 义上 的 公 共 信 托 原 则 二 特 征
英美法系延续了几百年的一条基本法律原
则 ,在具有广阔包容性的绿色所有权理 论 的基础上 ,已经成为了 自然资源法中的一 个基本主题 ,进而该理论从其产生之 日起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当前中国环境法研究存在理论研究上"散"、实践研究上"松"以及整体研究上"偏"的问题,这三个问题又共同导致了相关研究成果的"飘".从而致使研究成果的思想启蒙价值远远高于其对环境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中国环境法研究缺少一个共同的研究指向以及对该指向的深度认知。
这一共同指向必须能够帮助环境法研究克服"飘"的状态,即实现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无缝对接,进而实现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对环保目标的实现形成助益。
能够担此重任的角色只能是环境行为,即环境行为应该成为环境法研究的未来指向。
又因为环境法研究所涉领域、内容无限广阔,所以本文只选择从一个视角来对此进行论述。
之所以选择本位之争作为论证的视角,是因为本位之争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制定环境法律规则时的倾向,同时也因为本位之争的确也是中国环境法研究领域重中之重的研究议题。
一、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流派:广义环境权论、公民环境权论和狭义环境权论。
广义环境权论者主要从主体和内容两个角度对环境权进行扩张性的研究。
公民环境权论者认为环境权应该是一个庞大的权利束,但是以公民环境权为基,他们以此为前提展开对环境权的性质、内容及制度实施方面的研究。
狭义环境权论者则是将主体限定为人类,并认为内容也只应包括生态性实体权利,而不应该包括经济性和程序性的权利。
只是这些理论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等最基本的方面都尚未达成共识。
但综合几者的观点,依据对权利主体理解和接受程度的不同,环境权可以分为公民环境权、集体(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后代人环境权等。
依据权利内容的差异,主要包括环境资源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以及由此扩展到的更细致的环境权(如光照权)等。
公共信托理论在南非环境权立法保障中的运用
公共信托理论在南非环境权立法保障中的运用公共信托理论是指政府在公众利益的基础上,代表公众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一种理论。
在这个理论框架下,政府将公共资源视为受托物,并以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立法和政策来保护和管理这些资源。
公共信托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有责任对这些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以确保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南非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多样文化遗产的国家,环境保护在南非的立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南非的环境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和管理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公共信托理论在南非的环境权立法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政府对自然资源和环境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不受损害。
公共信托理论为南非环境权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南非宪法于1996年颁布,其中包括了环境权利的保障。
根据南非宪法,每个人都有权利生活在一个不受破坏的环境中,而政府有责任保护和改善环境。
这些原则与公共信托理论中关于政府代表公众利益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理念相契合。
公共信托理论为南非环境权立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指导,使之成为了一项有力的法律武器。
公共信托理论促进了南非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动。
依托公共信托理论,南非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以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环境。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国家环境管理法》和《国家环境管理行为》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使南非政府得以有效监管和管理环境资源,以及加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
公共信托理论使得南非政府意识到,保护环境是一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任务,政府有责任为此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公共信托理论鼓励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
公共信托理论强调公众的利益是政府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出发点,因此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具有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在南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和支持。
南非环保组织和NGO经常与政府合作,共同参与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环境权益。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保的效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研究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②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环境保护公众参权实现
浅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一些因为环境被破坏而引发的事件,如”太湖蓝藻事件”、”安徽蚌埠村民因企业排污死于怪病”、”湖北自来水污染事件”等等,让我们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迫切性和严重性。
因此,除了完善法律来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公民参与至生态环境中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本文正是从这样的背景之下,尝试探讨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以及实现路径,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权;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环境权的理论基础(一)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公民环境权是社会权的组成部分,是指公民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条件的权利。
此权利主要强调公众对环境功能的利用与价值的享受。
”公民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与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
”“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
”“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的义务,凡造成损害都有赔偿的义务”等,都是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公民环境权既包括对良好环境的享有权,也包括对恶化的环境的拒绝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公民环境权参与权主要构建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之上:1、公共信托理论每个公民对自然资源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而每个个人都不需要对环境的维护与消耗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这是环境被过度开采利用的首要原因。
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公共物品理论。
此理论所表达的含义是公共资源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而且任何人不必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承担责任。
于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人只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注重对所利用资源的承载量及自己行为的破坏程度进行补救,导致环境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要排除此后果,需要公众各自主张自己的优良环境权。
而每个人都主张耗费成本大,通常由一部分人代为行使,这就叫做公共信托理论。
环境权
非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利用或使用权。
后一种意义上的利用权,包括有偿获得的使用权和
无偿获得的使用权及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取得的使 用权(如相邻权等)。
环境资源法理论中的使用权包括前述两种意义,且
对非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利用尤为关注。
资源处分权
通常指转让权、出卖权、抵押权、变更用途等权利。
资源收益权
20世纪80年代,原挪威首相布兰特夫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多次提到环境权。
欧洲人权会议接受环境权为基本人权,制定了《欧洲自然
资源人权草案》
一系列的国际法文件对环境权做了明确宣示:
《人类环境宣言》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 《我们共同的未来》 《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 《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源的重要性
(二)从有关自然资源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的
重要性看自然资源的重要性
(三)从产生自然资源问题的根源看自然资源的
重要性
(四)从国际法和国际领域的斗争看自然资源权
的重要性
一些国家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有关环境权的案例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 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广义上说: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
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
狭义上说:人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
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四)人类环境权
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人类环
境的权利,也有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
人类环境权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包括各个国家的
略论我国环境权法制化建设
应 当享受健康 的环 境 ,同时每个人 也
有责任对维护 和改善环境作 出贡献 ” 。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 国家 ,轻易无法 进
行联邦宪法 的修订 。因此 , 各州通过对
州 宪 法 进 行 调 整来 适 应 环 境 保 护 的 需
施工人 提前投入 的施 工成本 的利 息损
失 , 损 失 应 由非 法 转 包 工 程 的 过 错 方 该
口
无效合 同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 对于实际
施工人来说 , 即为其提前投入 的施 工成 本 的利息损 失 , 于承包人来 说 , 对 由于 在履行转包合 同过程中 , 向实际施工 其
大进 展 。 日本 在 16 9 9年制定 的《 京 东 都 公害 防止 条例 》序 言中 明确规 定 : “ 所有市 民都有 过健 康 、 安全以及舒适 生活的权利 ,这种 权利不能 因公 害而
施工并惩 罚它 , 因此该部分损 失不应 由 理论” 目前学界认为所 谓环境权 , 。 就 解环境状况 的可靠信息 以及要 求赔偿 实 际施 工 人 承 担 。 于该 损 失 是 由承 包 是 公 民基 于 环 境 资 源 的利 用 而 取 得 物 因破坏生态所 造成的健康或 财产损失 基 人未按 与发包人 所签 的施工 合 同进行 质利益与精 神利益 的权利 。随着公众 的权利” 。韩 国 18 9 7年《 宪法》 3 条 第 5
政策法》 , 国家及公 民在保 护环境 中 对
方面 的权利 与义 务作 了具体 规定 , 该 篇第三条强调 : 国会认为 ,每个人 都 “
否实际履 行 , 双方意思表示 的内容绝对 不被法律 所承认 , 法律 的首选 价值就是 让 已履行 的无效 行为恢 复到 未履行 的
状 态 。 因 此 , 包 人 没有 理 由 承 担 实 际 发
环境权的界定
环境权的界定作者:付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8期摘要本文基于对环境权属性,主体和内容的界定,提出了资源权的说法,并且对资源权的属性和概念进行了阐述,明确环境权与资源权应当分离,同时在承认两者分离的基础上又肯定他们之间存在交叉部分。
关键词环境权资源权人权财产权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61-02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属性首先,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目前还不具备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环境权又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的媒介,人们依附环境而生存与发展,对环境的享受权自然应当是人类应当具有的基本人权。
法律权利存在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
目前,环境权并非像民事权利那样具有可诉性,当权利主体受到侵害时没有诉权,显然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并不成熟。
①其次,环境权的内容未被法律完全确定,并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时期,人们对环境权内容也存在不同认识,将环境权的内容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非易事。
故仅仅依据法律规定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就认为其是法律权利,显然是以偏概全。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种制度的完善,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其次,环境权是私权。
有学者基于“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权属于公权。
环境要素如果为私人所有,极易造成污染和浪费,为了合理的支配和保护这一财产,应当将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国家作为受托人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
主张环境权是公权的学者是正是基于国家对环境的管理职能。
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私权,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环境权理论产生的背景是因为民众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其目的之一就是以环境权来保障公民权。
因此环境权应当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私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分析权利的属性应当从其产生的理论背景出发,环境权应当是赋予公民的权利。
(二)环境权的主体目前学界对环境权主体的界定很广泛,认为国家、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甚至整个人类、自然体以及尚未出生的后代人都是主体。
我国环境权立法困境的法理分析———以环境权与财产权的关联为视角
认 可 ,不确 定 的 、模 糊 的 “ 应 有 权 利 ” 无 法 实 环 境 问 题 不 可 缺 少 的 自然 科 学 基 础 ,法 律 的 现法 律 化 。而 环 境 权 作 为 一 种 新 兴 的权 利 就 处 “ 环 境 ” 也 必须 尊重 和体 现生 态学基 本 原 理 。生 于未 确定 的状 态 ,理 论 界 对 于 该 权 利 的 主 体 、 态 学强 调环 境 资源是 各 种 自然 因素 动态 的统 一 , 内容 等 基本 问题 都 尚未 形 成 共 识 ,这 些 不 确 定 而 不仅 仅 是 静 态 的 累 加 。从 这 个 角 度 讲 ,环 境 给 环境 权法 律化 造成 很 大障碍 。 是 各种 自然 因素 构 成 的 “ 具 有 一 定 生 态 功 能 的
境 权 理论 。
基本 人权 被 规 定 下 来 的 。此 后 ,环 境 权 被 一 系
环 境权 理 论 源 于环 境 危 机 深 刻 化 和 人 权 观 列 国际环 境 法 律 文 件 所 确 认 ,但 也 都 是 把 环 境 ④ 至此 ,环 念 的发 展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以后 ,西 方 工 业 化 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而加以肯定 的。 导致 的环境 问题 ,对 公 众 造 成重 大影 响 。于 是 , 境 权 作为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或 是 人 类 应 当享 有 的 应 大 规模 的环 境 保 护 运 动 兴 起 来 反 抗 环 境 侵 害行 有权 利⑨或道德 权 利 已经得 到 国际社 会 的普 遍认
2 0 1 4 No . 1 来自北京城 市学 院学报
J 0 U RN A L O F聊 I NG C ⅡY U N I VE R S I T Y
( T o t a I N o . 1 1 9)
环境权的探究
担 责 。此 外 , 公 司 , 控 股 的 股 东 、 司 高 管 , 有 可 能 被 致 的损害 , 母 其 公 都 以及参照 国际公 约 中相 关 的要求 , 议从 法律 上 建
追 责。《 濒危物种 法》 清洁水法 》 石油 污染 法》 《 和《 具体 地规 明确责任各方 的信息及时披 露义 务 。将 是否 及时 进行 了事
以 有 保证和改善这 一代和世世 代代 的环境 的庄 严责 任 。环境 境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享 有 适 宜 健 康 和 良好 生 活 环 境 , 及 合 理 ”
染 损害赔偿 的法 律 主要 有 17 9 3年 《 危 物 种 法 》 1 7 濒 ,9 7年 定海 洋环境污染 赔偿 及 生态 补偿 标 准都 有 其积 极 的意 义 ,
2 0 . 0 2
[]宋春 风. 舶油 污侵权 责任 构成 要件 之研 究 [] 海 商法研 究, 3 船 J.
20 (2. 0 6, 1 )
了渔 类 资 源 的 损 失 量 上 , 定 了 相 应 的 标 准 , 按 照 2 规 即 0年 []赵 馨. 国海 洋污 染 赔偿 法律 制 度 探 析 E] 环 境 经 济 ,0 1 () 4 我 J. 2 1 ,7 . 用海期 限计算 . 5 每 0公 顷用 海 应 当缴 纳 10 0 0万 元 海 洋 生 态 []王 小钢 . 美海 洋 污 染损 害赔 偿 制 度 及 渤 海 湾 溢 油 损 害 赔偿 [] 5 中 J.
标 准 以“ 修复费用 ” 计量 , 即不 是计 算 石油 污染 造 成 的鱼 类 油 气 开 发 污 染 赔 偿 机 制 的 重 要 举 动 。
资 源 损 失 的市 场 价 格 . 是 计 算 如 果 采 取 措 施 把 鱼 类 资 源 而 恢 复 到 污 染 前 的 水 平 要 花 多 少 钱 。 我 国 国家 海 洋 局 颁 布 的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
发展 的初级阶段 , 人类急于摆脱贫困 , 利益需要 以
经济 利益 为 主 , 此种利 益需 要 的驱 动下人 类开 始 在
对 自然进行 大 肆掠夺 。 O世 纪后 半期 , 着物质 财 2 随 富 的大 量积 累 , 境 问题 亦 日渐 突 出 , 境公 害 频 环 环 发 。环境 资源 的稀 缺性 特征更 加 凸显 , 环境 利益 自 然 就成 为人 类一 种更 为迫 切需 要 的利益 。 是环境 正
作者简介 : 王世进 (9 5 )男 , 16 一 , 教授 , 主要从 事环境 资源法学方 面的研究 ,m i E a: l
江西理 工 大 学学报
( ) 二 二战后 西 方人权 学说 的发 展
一
21 02年 8月
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的集合概念 , 而不是由不同
人 权一 词正 式 出现于 1 、8 纪 , 自诞 生之 71世 其 初即化为一把利器 , 在反专制 、 反特权、 反神权 的斗
类 的一项 基本 权 利 。 17 2年斯 德 哥尔 摩 会议 通 过 9
的《 人类环境宣言》 肯定了环境权 , 并将环境权作为
一
便受到世人瞩 目, 与之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都显得十 分活跃 。2 世纪 8 年代初 , 0 0 环境权理论被引入我 国并 为 广大 学者 所重 视 。历 经三 十年 的发 展 , 环境 权理论体 系逐步壮大 , 为环境法的发展提供 了理论 支撑 。 环境权理论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学者探究环境
的人 组成 的一类 。环境权 是 “ 整体 的人 类对 人类 生
争中所向披靡 。资产阶级革命之后 , 国皆致力于 各 将人权思想由理论转为现实 , 但理论的普适性与现 实的特殊性却产生 了矛盾。尤其是进入 1 世纪之 9 后, 人权 思想 的实践运 动带 来 了严重 的贫 富两 级分 化 问题 ,使 其不 仅受 到 马克思 主义者 的强烈批 判 , 而且也遭到了许多著名的西方思想家的反对 , 如英 国的伯克、 国的黑格尔 、 国的孔德等。可 以说 德 法 1 纪 至二 战前 ,西 方人 权 思想 正 处 于一个 相 对 9世
环境权的探究
环境权的探究鉴于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己经严重影响着宪法所保护的生存权。
更由于国际社会对人权的重视,而环境危机问题又会对当代人以及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的、正在发展中的权利现己被一系列国际文件所确认,并广为各国宪法所认可。
在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正逐步提高,环境权迈入法定权利具有必然性。
标签:环境权;属性;法定权利1环境权的基本概述1.1环境权的发展历程环境权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爆发而提出来的一项新兴人权。
它为世界所接受的标志,是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的发表。
《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环境权是继《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并在许多国家纷纷得到响应。
1.2环境权的定义虽然环境权已进入蓬勃发展时期,但是,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很多学者仍对其定义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环境权是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有的学者则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环境权是法律主体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是一个由多项子权利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系统,如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
我国的学者对环境权的界定呈现扩大趋势。
而本人认为所谓环境权,是指公民在良好环境中享受一定环境品质的基本权利,而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不包括不具有自然生命的法人、组织或国家,也不包括动植物或其他自然体。
但是,在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作为自然人也应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
所以,更加确切的说,环境权的主题是自然人。
第二,环境权的客体是指能够对人类生产或生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环境及其构成要素,不包括国家行为。
浅论国家环境权
中国人 口・ 资源与环境 20 06年 第 1 6卷 第 3期
C N OP ATON, E OU E N E V R N N HI A P UL I R S RC SA D N I O ME T V 11 N . 20 o.6 o 3 06
境公 共财 产论 ” 环 境公 共信 托论 ”认 为空 气 、 等 环境 和“ , 水
要素 在 当前受 到严 重污染 和破 坏 , 以致 威胁 到 人类 正 常 生 活 的情况 下 , 不应 再视 为 “自由财 产 ” “ 主物 ” 国家 环 和 无 , 境 资源就 其 自然属性 和对 人类 社会 的重 要性 来 说 , 是 全 应
浅论 国家环境 权
闫鲁 宁 戚 道 孟2
(. 1 山东省财政厅 , 山东 济南 200 ;. 开大学法学院 , 502 2 南 天津 307 ) 00 1
摘要
随着全球环境的 日益恶化和公 民环保意识 的不断增强 , 环境权 理论迅速发 展。国家环境权 作为一项重 要的环境权 。 环境法 在
书 中就提 出“ 地球 为 人类 所共 有 ” 的观 点 , 主 张 “ 地 他 土
公民享 有 ”认 为 “ 球 为 天 下 生存 的全 人 类 所 共有 ” 0 , 地 。2 世纪 6 0年代美 国 R・ 卡逊 发表 的《 静 的春 天 》 书 引 发 寂 一 了因美 国 民权条 例 “ 有 保 护公 民 的环 境 权 ” 没 而掀 起 的有
理论逐步变革和权利 内涵不 断演进 的趋势下 , 已成为法学界研究探讨 的重要课题 。通过分析国家环境权 的国 内、 际法律 基础 。 国 论证 了国家环境权 的确立 。 利用类 比的方法 。 阐述 了国家环境权 与其他 宪法权 利的不 同之处 。 权利义 务的对等 统一和 国 内国 际两个层 从 面 。 新归纳 了国家环境权 的内容。 重 初步构 建了国家环境权 的基本 理论框 架。 关键词 环境权 ; 国家环境 权 E ; 法 国际环 境公约与条约
关于环境权的理论基础研究
关于环境权的理论基础研究作者:霍洪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环境权是基于环境问题派生出的新型权利,关于该项权利的理论基础一直是学者们广泛关注的。
本文就公共信托、环境公平和人权三种主要理论进行正反两方面的辨析,并在此基础上从伦理、人权和发展的视角阐述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对于环境权基础的该当性。
关键词环境权基础公共信托可持续发展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86-02一、问题的提出上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危机”与“环境灾害”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直接因素。
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发展中国家贫困压力巨大、资源破坏严重,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向题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如何保护环境?人类的环境利益如何实现?如何保障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长期利用?环境利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如何?困扰学界许久后,有学者提出“环境权”概念,然而,此项权利的具体内涵为何?其属性为社会权还是法律权利?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这样的一种权利有无理论基础作为强有力的支撑?对于理论基础问题,在学界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可援引对象包括公共信托理论、环境公平理论和人权理论等。
二、环境权理论基础的辨析(一)公共信托理论公共信托理论起源于罗马法,公共信托理论后被英美法系国家继承和发展。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的约瑟夫·萨克斯教授于1969年提出了著名的“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信托论”,首次正式将新的公共信托理论引入环境保护领域,并由此奠定了环境权独立的理论基础。
他认为:“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
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及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及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及其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并分析这些理论和机制对我国环境公益保护工作的启示。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起源于美国,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法律理念,它认为自然资源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这些资源不受损害。
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则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措施,保障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首先将对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和实际应用。
随后,将分析美国环境公益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包括立法保障、公众参与、跨部门协作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这些理论和机制对我国环境公益保护工作的启示,包括如何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加强环境监管、推动公众参与、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本文还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概述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又被称为“公共信托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公共物”概念,后经过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现今的公共信托理论。
在美国,该理论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尤其是在水资源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公共信托原则,政府作为受托人,负有管理和保护公共信托资源的义务,确保这些资源得到合理、可持续的利用。
而公众作为受益人,则享有对公共信托资源的使用、享受和保护的权益。
这一原则强调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作用,同时也赋予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立法将自然资源确认为公共信托财产,如水资源、空气资源、野生动植物等。
通过司法途径,法院可以依据公共信托原则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保护公共信托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政府机构和法律法规的设立和完善,确保政府对公共信托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环境权私法保护研究
州 中央铁 路公 司诉 伊利 诺 州案 的判决 确立 了这 一原
第 三代 人 权 提 出 。1 9 7 2年 《 斯 德 哥 尔 摩 环 境 与 发
则 。现在 有些 学者 把环 境使 用权 当做 环境 权 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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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私 法; 环境权 ; 共 同 信托 理 论 ; 共 有 理 论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1 2 . 6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4 —0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3 3 1 1 ( 2 0 1 3 ) 0 3 —0 1 0 9 一O 6
展》 就 将人 权与 环境 问题 联 系在一 起 , 并且认 为 其是
与生存 权 、 发展 权 等基本 人 权并列 的一种新 型人 权 。 此后 , 《 人类 环境 宣 言 》 、 《 世界 自然 宪 章 》 、 《 里约 环境
与 发展 宣 言 》 都 对 公 民环 境权 进行 了 阐述 。 由此 可
知, 环 境权 作为 一项 人权 已为 国际社会 所接 受 , 正是
基 于此 种理 念 , 环境 权人 宪才 有 了理论 基础 。 目前 , 环 境权 宪法 化 已经 成 为 了一 股 潮 流 , 为 大 多数 国家
的宪法 所规 定 。
( 二) 环 境 权 是 一 项 私 权
危机 催生 了生 态文 明。而 环境权 正是 生 态文 明时代 法 律 生态 化 的表现 。环 境权 是伴 随着 生态 文 明时代
2 0 1 3 年 6月 第4 6卷 第 3期
环境权入宪探析
环境权入宪探析摘要:环境权是环境法核心的权利,也是当代社会一项新兴的宪法的基本权利。
十九大后,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权法治保障的宪法地位、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得到确定,为我国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基础。
环境权条款在环境宪法法规体系中扮演着主导和协调的角色:一是环境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它是公民对环境公益诉讼和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生态资源的权利来源,是实现宪法在生态领域对于国家发展与公民需求之间规范的系统保障功能的权利基石。
因此,本文将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以及环境权入宪的建议进行探析。
关键词:环境权;入宪;必要性一、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环境权"一词来源于西方国家。
早在1960年代初,一位医生就曾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控告。
他指出,将放射性废料倾倒到北海已经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中有关保障公民享有清洁卫生环境的条款,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项指控立刻引起了全球的激烈争论,认为"环境权"应被视为一种基本人权。
二十世纪70年代,关于“公民环境权”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1970年,日本举行了一次全球性的“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并于会议通过了《东京宣言》。
《东京宣言》指出,应当将“每个公民所享有的生活环境不受任何人侵害之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纳入现行的法律系统之中。
这个表达清楚地表达了对人类环境权益的维护和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产生了第一个世界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它的诞生标志着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益第一次被明确宜示。
"环境权"的理论在此过程中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
其中,最有影响的应该是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信托论"。
他认为,环境法律有三大任务:首先,“确认对于良好环境的公民权利是一种可以强制实施的法律权利”;其次,使这项权利通过公民个人以公众身份起诉而成为可强制执行的;最后,设立环境质量普通法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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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托原则下的我国环境权制度研究内容摘要:公共信托原则是环境权保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本文通过对公共信托原则下我国环境权制度的理论研究,深入揭示我国环境权制度设定和运行中的诸多弊端,并为弊端的解决指出合理有效的途径,以期为我国环境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公共信托环境权认识论反思环境权视角下公共信托原则的发展与特征(一)公共信托原则理论发展概述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ic Trust Doctrine)作为发源于罗马习惯法而至今被英美法系延续了几百年的一条基本法律原则,在具有广阔包容性的绿色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已经成为了自然资源法中的一个基本主题,进而该理论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同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具有环境范畴意义的物产生着若即若离的关系。
早在罗马法时期,共有物(Rescommunes)和公有物(Respublicase)就已经具备了现代公共信托原则的雏形,而其中物所指向的空气、阳光、海洋(周,1994)在一定意义上已具有了环境的含义。
尽管众多罗马法研究者无法对共有物和公共物独立于其他的物而单独存在感到困惑:“对于海洋,在事务性质上无法解释它为何不能为私人所有……但通常海洋未曾为个人所有过”(R.Lee,1956),但这并不能影响其在公共信托原则设立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公共信托理论后来在英国得到了发展,1950年,英国法学家T·迪基斯提出的Prima facie理论成就了公共信托理论的雏形,同时也成为英国普通法的规则之一。
然而起源于罗马法、经英国发展而创设的公共信托理论,在美国首先得到了采纳,并在美国成立后成为了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立法史上,联邦最高法院通过Martin v. Waddell和Shively v. Bowlby案确立了公共信托原则。
在这两个判例中,都以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确立了所有权人行使权力应当服从公共权力的原则,这在公共信托理论发展史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然而,由此以后的一系列判决却并没有对公共信托提出明确的理论阐述,一直到现代法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的提出才使得这一尴尬局面得到了有效解决。
现代法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是由美国学者萨克斯(Sax)于1970年在其对Tllinois Central Railroad V. Illinois一案的评论文章中提出的。
他认为“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
公共信托原则理论的核心是社会全体公民对环境的共有关系,全体公民都同等地对各种环境要素享有权利,而政府基于信托关系负责管理全体公民的环境财产。
据此,萨克斯在其阐释公共信托原则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权利关系,即环境权。
(二)环境权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特征从环境权意义上说,公共信托原则蕴含着一般有别于其他权利的内容,应当严格加以识别,并不得使其滥用。
1.公共信托具有公益性。
公共信托是基于人类的共有基本权利设立的,其运行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整个人类的生存空间和社会价值,而排除他人试图通过使用公共信托而满足个人一己之利的需求。
200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在Palmer v. Virginia一案中指出,拒绝私人在沿河码头建仓储设施符合公共信托的要求,因为其“为了全体人民的福祉和幸福,不得污染、损害或破坏州的空气、陆地和水流”。
2.公共信托具有公众性。
公共信托是通过法律运行保护广大人们的基本权利,纯粹的私人用途是不当的。
公共信托的公共性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事务的公权力。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阐释了社会公民所有的公权力,即公民为“公人”,是参与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人,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力即为公权力。
笔者认为,判断公共信托公共性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看信托目的有无明显的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应当集中地表现为市民社会全体公民所具有的共同利益,该利益的行使关乎全局或者具有全局性联系的社会利益;二是判断受益人是否为特定,公共信托的公共集中表现为受益人的非特定性,即该理论所产生的利益并非为特定人所谋求。
通过这两方面综合确定的公共性才能构成支撑公共信托的基本内容,“为公众所需”已成为公共信托原则的重要甄别标准。
3.公共信托具有排他性。
公共信托理论主张从古老的信托理论中去追根溯源,并提出了某些资源是公共资源以至于排斥在传统自由意识下的私人所有制。
公共信托原则要求在这一领域不能适用传统私法上的物权制度,特别是所有权制度。
由此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保护信托物的义务,其出售、开发和利用公共信托物的行为都必须服从这一义务,且这一义务的存在和履行不以国家对公共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为条件,也就是即使公共信托财产由于某种原因或通过某种方式为私人所有或占有,政府对该信托财产的信托义务仍不得免除。
美国Orion案中,法院判决Orion公司所拥有的Padilla湾潮水地,因公共信托原则而禁止了Orion 公司的挖掘和填充计划,再次说明了政府履行公共信托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众能在合理的范围内充分享有对公共信托财产的权益。
基于公共信托原则的环境权认识论环境权从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无休止的争议与分歧。
无论是从物权还是人权角度,环境权都被从其理论到实践进行了详尽的剖析,但却在一定范围内始终无法有效解决环境资源所有者与受益者之间权利诉求途径和个人环境权利保护的公益性等问题。
然而,公共信托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并为环境权的研究开放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方式。
(一)公共信托原则的运用揭示出环境所有权能的分化公共信托原则在环境权益诉讼中的运用,揭示出环境所有权能的分化,并为解决所有权能分化后公民个人权益的主张提供了依据。
环境被作为公共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交付信托以后,其所有权能即被分化,其所有权能中的收益权能从所有权中被分离出来。
此时,作为受托人的国家或政府虽然依信托手段而取得了相应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所有权能的一些要件,但却无法取得收益权能,不能为自己的利益或即得利益而使用信托财产,更不能将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生的利益归为自己享有。
公民在行使环境权诉求的过程中,可以依据环境所有权能的分化以及收益全能的主张,有效解决环境权诉讼中个人权益的诉求问题,这在法学理论上解决了公民个人权益主张的瓶颈,使其诉求的实现成为可能。
(二)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诉求被赋予了较强的公益性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诉求被赋予了较强的公益性,使环境诉讼作为优位利益突破传统私权限制具有了理论与法律上的依据。
普通法对于私权的设定是基于传统所有权绝对理论的,这一理论将财产的私人自治放在了首位,通过所有权来设定物,并提升了作为组成私权的权利束的最重要的所有权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而这种传统的所有权绝对理论,只考虑到将私人自治高于世界上人和人以外的组成部分,而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之间的生态关联性。
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的出现,有力地限制了权利主体与构成所谓“私”物之间的关系。
当然,这种优位于“私”权的权利并不是可以随意滥用的,其自身的公益性是其优位价值存在的重要因素。
(三)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为代际间资源配置提供了解决途径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不仅使环境诉讼中代际间的环境资源配置寻求了一种解决途径,而且使代位权的实现成为了可能。
从1893年“太平洋海豹仲裁案”第一次将人类从眼前利益保护扩展到长远利益保障之时,人们逐步开始透过代际权利实现来关注对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思考。
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与环境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是如何使用现存资源,都将引发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
这种利益冲突既可发生在当代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之中(郭道晖,2006)。
公共信托原则支撑下的环境权廓清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后代人作为与当代人不同的利益主体享有的与当代人同样的权利。
在笔者看来,环境权代际权利的实现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当代与后代权利人就危害事实的一致性;二是当代与后代权利人就危害事实的延续性。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后代人的不确定性和环境损害的关联性,使得权利主体并不仅局限于具有当前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从环境的共有关系来看,他人的代位权利诉讼也是有效和可能的。
我国环境权制度的反观与回应环境权从其概念提出已有几十年的时间,虽然期间经受了诸如“私法自治”等利益群的质疑与抵触,但其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已日益凸显。
“事实上,侵权法一度是我们控制污染力不从心的方式,而且在法学领域,环境保护曾经只在侵权发中被探讨。
但是不断枯竭的河流和被污染了的天空已经表明侵权法不起作用;因此环境管理看来是势在必行了”(Nancy K Kubasek,Gary S,2002)。
目前,我国虽然已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纵观整个环境保护制度,仍然存在值得反思的地方。
(一)公民环境保护基本权利设立缺失我国环境权制度对公民环境保护基本权利设立的缺失,使得环境保护陷入了被动、无力的局面。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赋予了国家主动行使环境保护的权力。
然而,这种基于对行政权力的绝对信任,却并未给环境保护留下司法救济的其他途径,这使得当行政保护缺失或懒惰以后,环境保护陷入被动、无力的局面。
笔者认为,赋予公民环境保护基本权力,有效确立公民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决策参与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公共信托原则在环境权中的确立,对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扩展环境保护司法救济途径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主要体现在为公民环境权诉求的获得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公共信托原则承认了环境权能的分化,使得公民即可以通过国家或政府在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能过程中对环境权所采取的主动性义务而获得自己的诉求,同时也可以通过公民自身在行使收益全能过程中而主动实现自己的环境权诉求。
(二)我国公民环境权保护界线不清且力度不足我国通过“民事侵权”来确立公民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使得公民环境权保护界线不清,力度不足。
我国在民事实体法中以相邻权等物权方式确立了公民环境保护的手段,但这种基于“民事侵权”而设立的公民环境权对公民的环境保护是不利的。
按照传统民法理念,任何人无法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力要求,因环境是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非公民的个人具体财产,故而当公民环境权遭受侵害时,是无法依凭我国现行民法来行使正当诉求的。
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同传统民事侵权与救济相比,从法理、立法、救济功能与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多不同之处”(王曦,2002)。
我们应当基于公共信托原则建立一套有效环境公民保护的司法救济途径,有效的扩大原告范围,赋予单位和个人诉权,而不仅仅是“检举与控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