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材料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 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 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 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 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 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 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 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 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 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
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 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
(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5. 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国内政策调整争 取时间和空间
我国于2006 年3月提出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措施案,至2008 年12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历经
两年多时间。
存在的问题: 1. 申诉率较低
中国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印度
1∶2. 88 1∶1. 15 1∶0. 82 1∶0. 52 1∶1. 05
二、案例分析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作为申诉方胜诉率达50%,而作为 被申诉方大部分为和解或者审理中,只有 少数是败诉。
是否说明中国的争端解决很强大?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 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 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引言国际贸易纠纷是指在跨国贸易活动中,涉及各国间的贸易争端或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合同履行、国家间的贸易政策、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探讨国际贸易纠纷的背景、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一:美国与中国的钢铁贸易争端背景: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从全球进口的钢铁和铝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其中包括中国的出口产品。
这一举措引发了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原因:美国政府认为中国的钢铁出口存在倾销和补贴问题,导致美国本土钢铁产业受到冲击。
另外,美国认为中国对外投资限制过多,未能提供对外国投资者公平的待遇。
解决途径:中美两国在贸易争端上通过谈判寻求解决。
双方都采取了反制措施,对对方产品加征关税。
然而,经过多次谈判后,中美达成了暂时的贸易协议,避免了全面的贸易战。
这一协议包括了中国在美国钢铁领域的进口限额以及就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等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磋商。
案例二:欧盟对俄罗斯的农产品进口禁令背景:2014年,乌克兰危机爆发后,欧盟对俄罗斯实施了一系列经济制裁,其中包括对俄罗斯的农产品进口禁令。
原因:欧盟认为俄罗斯通过对乌克兰的侵略行为破坏了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为了向俄罗斯施加经济压力,欧盟实施了这一禁令。
解决途径:由于禁令的实施使得俄罗斯的农产品出口严重受损,俄罗斯政府对欧盟提起了贸易纠纷诉讼。
此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争端解决小组,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和裁决。
最终,WTO判定欧盟实施的禁令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并要求欧盟停止这一措施。
案例三:巴西与印度间的航空补贴争端背景:巴西的航空制造商巴西航空工业公司(Embraer)和印度的航空制造商印度航空工业公司(HAL)之间发生了一场关于航空补贴的贸易争端。
原因:巴西政府指责印度政府对印度航空工业公司进行了非法补贴,从而导致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印度则声称这些补贴是合法的,并指责巴西政府对巴西航空工业公司进行了类似的补贴。
解决途径:巴西政府向WTO提交了贸易投诉,并要求对印度的航空补贴实行制裁。
世界贸易组织经典案例解析
世界贸易组织经典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经典案例解析1. 引言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作为全球贸易规则制定和争端解决的核心机构,对于国际经济发展和全球贸易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众多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于理解WTO的工作机制和法律体系有着重要意义,也对于回顾过去的争端解决经验以及为未来争端解决提供参考价值。
本文将对WTO经典案例进行深度解析,从多个方面探讨其背后的法律、政策和经济内涵。
2. WTO的核心原则与规则在解析WTO经典案例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WTO的核心原则与规则,这样能更好地理解这些案例的背景和争议焦点。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规定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
3. Case 1: 美国钢铝关税案在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对钢铝产品加征关税,引发了全球贸易争端。
欧盟、中国等国纷纷向WTO提起争端解决程序。
这个案例涉及到贸易限制和保护主义的问题,也涉及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
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对这个案例进行剖析,包括美国的贸易政策动机、WTO规则对关税的限制以及相关各方的争端解决策略和结果等。
4. Case 2: 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案稀土是当代高科技产业的重要原材料,中国一度对稀土出口实施限制。
这个案例引发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的贸易争端,并最终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得到解决。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的稀土政策背后的经济和战略考量,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保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作用。
5. Case 3: 子公司溢价案子公司溢价是指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定价方式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实现减少税负的目的。
这个案例涉及到国际税务规则和税收政策导致的贸易失衡问题。
我们可以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解析这个案例,深入研究涉及到的法律和经济背景,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如何应对这样的贸易争端。
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程序
1.磋商:1999年11月18日,日本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DSU) 第4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 议》)第17条第2款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GATYl994)第22条第1款 的规定,就热轧钢反倾销案向美国提请磋商。磋商历时30天。 2.设立专家小组:美国与日本于2000年1月13日进行了磋商,但没有成效。2000年2月 11日,日本根据GATTl994第23条、DSU第4条、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议》第17条的规定, 提请DSB成立专家小组。3月20日,DSB同意成立专家小组,调查美日热轧钢反倾销争端 案。5月24日,WTO总干事根据日本的请求公布了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三人专家小组 正式成立。随后,巴西、加拿大、智利、欧盟和韩国作为第三方参加了专家组程序, 并保留他们的权利。历时约130天。 3.提出裁决报告:案例中说专家小组分别于2000年8月22日至23日及9月27日会见了当 事各方,2001年1月22日向当事各方提供了中期报告,并于2月28日公布专家小组报告。 2001年4月25日,美国通知DSB其对专家小组的裁定不服,并于5月7日正式提出上诉。 案例中经过了15个月才得出结果,远远超过了9个月的期限。 4.专家报告的执行:这里很有意思的一点是,执行专家报告的合理期限应为90天,而 实际上美国在05年的8月才被美国真正执行,将时间延伸4年有余。很明显的可以看出 美国在尽量的拖延时间。
本案表面上看是美国为保护本国钢铁产业所进行的非关税贸 易壁垒,事实上还有另一个原因是政治顶层的人物为了巩固自身 政治地位所引发的一场争端。钢铁工业是美国的传统支柱产业, 但过去五年来则十分艰难。美国钢铁业把这一切归咎于进口钢材 的大量涌入,因此一再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护钢铁业是历届美 国政府稳定民心、拉取选票的传统政治手段。 我们知道的是WTO《保障措施协议》的实体规则和实施程序 均存在缺陷。美国此次启动保障措施保护其钢铁产业的用意显然 还在于利用《保障措施协议》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的缺陷,达到拖 延时间、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程序至此,美国宣布实施为期3 年的保障措施已近结束或过 半,即使美国届时败诉,其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也已达到,政治 大选更已是水落石出。这是201钢铁保障措施案带来的政治上的 好处。
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欧共体要求设 立专家组,欧 共体指控美国 1976年版权法 110(5)违反了 TRIPs第13条。
.
争端解决机 专家组组成,
构设立了专 成员包括
家组,澳大 Carmen Luz Gua
利亚、巴西、 rda,
加拿大、日 Ian F.Sheppar
本和瑞士保 d和
留第三方的 Arumugamangal
2.设立专家小组:美国与日本于2000年1月13日进行了磋商,但没有成效。2000年2月
11日,日本根据GATTl994第23条、DSU第4条、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议》第17条的规定,
提请DSB成立专家小组。3月20日,DSB同意成立专家小组,调查美日热轧钢反倾销争端
案。5月24日,WTO总干事根据日本的请求公布了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三人专家小组
措施以防止因 美国采取钢铁 世界贸易组 保护主义政策 织裁定,美 而导致的国际 国2002 年对 钢铁产品对欧 进口钢铁征 盟市场的冲击, 收30%的关税 决定自3 月29 违反了国际 日开始,对来 贸易规则。
本、韩国、俄罗斯、 自各国的15
乌克兰、巴西等受 种钢铁产品征
到限制和损害的国 收14.9%到26%
成,美国如果对专家组成员提出疑义,又可耗去30 天。
3.提出裁决报告:专家小组提出为裁期决3报年告的的保期障限措一施般是6个月,可延长,但不超
过9个月。
已近结束或过半!
其间美国可以寻求与当事方“庭外解决”为由要求专家小组终止工作,该终止最
长可达12 个月。
4.上诉:作出裁决后,当事方有60 天的时间考虑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最长又需3
个月作出终裁。
本案无上诉过程。
5.专家报告的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
近年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涉及到的国家、贸易品种及其纠纷范围各不相同。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WTO国际贸易纠纷案件。
第一步:案例介绍
就以“欧盟反倾销措施纠纷案”为例,该案是印度和土耳其联合诉讼欧盟在华夏钢管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中采取的措施。
在2014年,WTO就印度和土耳其发起的诉讼案做出了裁决,裁决欧盟反倾销措施不符合WTO规则,欧盟应停止相关的措施。
第二步:商业争端解决机制
WTO商业争端解决机制是指在WTO框架内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主要工作原则是促进贸易合作,并通过合理地解决有关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达成友好协议,保障世界各国贸易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此机制既可以调停争端,也可以做出裁决。
第三步: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WTO商业争议解决程序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1. 保证全球贸易稳定:WTO商业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保障全球贸易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2. 有助于解决商业争端:WTO商业争端解决方案采用公正和公正的方法,以确保商业争端的独立和有效解决。
3. 助推全球贸易增长:WTO商业争端解决程序有助于各国推进贸易自由化和全球贸易的增长。
4. 建立信心:WTO商业争端解决程序不仅可以保护各国的贸易权益,还可以建立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总之,WTO商业争端解决程序在全球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面对未来的贸易纠纷,WTO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以确保全球贸易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大全五篇)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大全五篇)第一篇: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国家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实践地点:B3楼103教室实践时间:9月15号—9月19号实践目的及意义:在以前的国家贸易实务理论课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手上的资源及理论知识对自身作进一步的强化。
通过各种案例的分析,尽量熟悉国际贸易实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培养自己对问题的分析和解绝及对资料分析,整理,收集的能力。
实践内容:案例1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案情简介: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
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
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了接受函,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30,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6:22分。
此情况下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于合地成立?分析:1、不同法律体系下关于接受生效的原则?2、查阅《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怎么规定接受时间和地点的?合同何时成立,取决于承诺何时生效,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分析:1、在承诺生效问题上,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2、对于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订立合同来说,英美法中的“投邮生效原则”是不能适用的,采用“收到生效原则” 更为适宜。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订立了《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WTO规则争端案例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世贸组织(WTO)规则》案例分析小组报告题目:xx药品专利保护案班级:070806第6小组成员姓名学号小组成员任务分配如下:一、案情简介:1997年12月19日,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要求与加拿大进行磋商,指控加拿大的实施立法(尤其是专利法)缺乏对药品的保护,与其据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不相符,因为加拿大立法对获得专利的药品发明没有提供在TRIPs第27条第1款、第28条和第33条预期的整个保护期限内的充分保护。
双方的磋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1998年11月11日,欧共体要求设立专家组,对争议事项进行审查。
争端解决机构于1999年2月1日设立专家组。
日本、瑞士、澳大利亚、巴西、哥伦比亚、古巴、印度、以色列、波兰、泰国和美国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二、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要求专家组作出下列裁定和结论:(1)xx专利法55.2(2)允许在20年的专利期满前的6个月内,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存储药品,违反了TRIPs第28条第1款和第33条;(2)根据55.2(2),加拿大对药品发明领域的专利权人授予了比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较差的待遇,违反了TRIPs第27条第1款;(3)xx专利法55.2(1)违反了TRIPs;(4)根据55.2(1),加拿大对药品发明领域的专利权人授予了比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较差的待遇,违反了TRIPs第27条第1款;(5)上述违反,据TRIPs第64条第1款、GATT994第23条和DSU第3条第8款,构成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6)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加拿大将其国内立法与其据TRIPs的义务相一致。
加拿大要求专家组基于下述裁定拒绝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的申诉,加拿大专利法55.2(1)和55.2(2)与加拿大据TRIPS的义务相一致:(1)这些规定都是TRIPs第30条意义上的专利授权的专有权的“有限例外”;(2)这些规定没有将TRIPs第33条所指的最低专利期限缩短到更短的期限。
WTO案例分析
1美国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增白剂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日宣布,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增白剂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将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作出终裁,六名委员一致认为从中国进口化学增白剂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2011年美国同类产品生产商仅有三家。
美国商务部曾在3月20日作出肯定性终裁,认定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化学增白剂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分别为63.98%至109.95%和6.2%。
2011年,美国从中国大陆进口的此类产品总价值为3890万美元,从台湾地区进口额为1890万美元。
美国政府当前面临经济复苏乏力与大选政治的双重压力,今年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明显升温。
中国商务部多次表示,希望美国政府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共同维护自由、开放、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2美决定不对从中国进口的钢制车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7日宣布,从中国进口钢制车轮没有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相关产业,因此美国将会不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作出终裁,6名委员一致认为从中国进口钢制车轮不会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因此商务部将不会要求海关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仅有5家。
美国商务部曾在3月19日作出肯定性终裁,认定中国钢制车轮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钢制车轮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从44.96%至193.54%不等。
同时,商务部还裁定中国输美的此类产品接受了25.66%至38.32%不等的补贴。
按照美方程序,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需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均作出肯定性裁决才能执行。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11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钢制车轮总价值约为8420万美元,2010年约为8040万美元。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国际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全球贸易规则并解决贸易争端。
WTO成立于1995年,目前有164个成员国,占据全球贸易总额的98%以上。
WTO的成立对全球贸易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争端解决机制更是成为国际贸易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途径。
该机制由多个阶段组成,包括协商、专家组成立、上诉等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成员国遵守WTO规则,维护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公平。
一个典型的WTO案例是美国与欧盟之间的“香蕉争端”。
1993年,欧盟修改了对香蕉进口的规定,对来自拉丁美洲国家的香蕉征收高额关税,这导致美国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提出贸易争端。
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下,专家组成立并进行了调查,最终裁定欧盟的做法违反了WTO规则。
欧盟最终被迫取消了对香蕉的高额关税,这一案例成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运作的典范。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案例不仅体现了其对全球贸易体系的重要作用,也为国际贸易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质疑,认为其过于复杂,程序繁琐,影响了贸易争端的快速解决。
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综上所述,WTO案例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成功案例为维护全球贸易秩序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以适应全球贸易格局的变化,促进贸易争端的快速解决,为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wto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目前全球35%的反倾销调查和71%的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
截至2008年,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连续3年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经济体。
仅自2008年11月以来,中国就遭受超过100项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占同期世界各国各地区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三分之一强,名列世界第一。
【关键词】反倾销税、替代国、单独税率一、案例:美国反果汁倾销案1998年,美国企业诉中国果汁倾销。
接到美方的反倾销诉讼时,中国湖滨果汁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山东省烟台北方安德利有限公司、中鲁果汁集团公司和陕西海升果汁有限公司等9家国内企业经过充分的准备欣然应诉。
在应诉过程中,中国企业一方面对国际市场上倾销价格的认定和技术处理方面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的安排。
另一方面,在中国相关法律技术人才奇缺的情况下,特地聘请了具有25年反倾销办案经验的美国资深律师为主办律师来办理此案。
经过艰难的应诉,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增收51.74%的反倾销税,比起美国企业最初要求的91%,不能不说是大获全胜了。
二、初步分析本案中,美国商务部不断对中国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税率作出修正。
从美国商务部初裁、对初裁的修正、终裁、对终裁的修正,直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终审裁决,相应的反倾销税率不断下降。
最终,10家应诉企业6家获零税率,4家获3.83%的加权平均税率,普遍税率为51.74%。
这一胜诉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获得“零税率”的中国6家企业不需进行任何行政复审,也不需再支付任何反倾销税,而且已支付的反倾销税款也将予以退还。
在不断变化的反倾销税率的背后是双方就案件本身实质问题的争辩。
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及影响案件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面:(一)替代国和替代价格由于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美国仅调查企业定额的成本消耗。
美国申诉方要求以印度作为替代国,理由是印度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状况与中国具有相似性。
WTO案例分析 2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1、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铜版纸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这是自1991年以来,美国首次对中国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
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101319.00、48101320.10、48101320.90、48101350.00、48101370.40、48101419.00、48101420.10、48101420.90、48101450.00、48101470.40、48101919.00、48101920.10和 48101920.90。
本案的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12月31日。
表1 美国商务部初步评估的倾销幅度和补贴率表2 案件程序涉案国倾销幅度补贴率程序日期中国 99.65% 在可忽略的补贴率之上提交申请 2006年10月31日韩国 71.81% 在可忽略的补贴率之上美国商务部立案 2006年11月20日印度尼西亚 99.14% 在可忽略的补贴率之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 2006年12月15日注:美国对可忽略的补贴率的规定为:美国商务部初裁 2007年4月9日发达国家1%,发展中国家2% 美国商务部终裁 2007年6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 2007年8月7日表3 被调查产品进口统计涉案国 2003年 2004年 2005年中国进口量(千克) 49576970 29281506 99181692 进口值(美元) 37026173 21499613 80876145韩国进口量(千克) 343111310 390496562 378402360 进口值(美元) 276131813 310558590 315458089 印度尼西亚进口量(千克) 29026165 30227005 26687598 进口值(美元) 21498207 22934849 21807519 2006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选择两家中国国内最大的铜版纸生产/出口企业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Gold East Paper(Jiangsu)Co., Ltd.)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作为本次调查的强制应诉方,并向中国政府和上述两家中国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概述2019年4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最终确认了日本对进口酒类产品征收高额消费税的做法违反了贸易自由化的原则。
此案件中,WTO一致认定日本关于进口啤酒、葡萄酒等酒类征收20%消费税,与国产酒征收8%消费税的做法在国际贸易中违反了贸易平等的原则。
背景在此案件之前,日本一直采取这种差别对待进口酒类的政策。
然而,在2015年,欧盟向WTO提起了对日本这种做法的投诉。
欧盟认为,日本的消费税规定歧视性很强,不仅对欧盟酒类产品实行了高税负,而且在国内市场,日本对于自家产品采取更为宽松的税收政策,这使得欧盟的酒类产品在日本市场上受到不公平的竞争。
欧盟要求WTO裁定,日本应该取消对进口酒类产品的不合理税收规定。
由于日本政府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歧视性差别对待的情况,双方在WTO层面上进行了一系列谈判,这最终导致WTO就此案进行了诉讼。
WTO裁定,日本对于进口酒类产品征收高额消费税的做法已经违反了WTO自由贸易的原则。
案例分析在WTO的判决中,日本的主要辩护理由之一是:消费税是一种内部税收政策,税务主权基本上都被保留给了国家政府。
因此,日本有权利自由选择对税收的规定和征收方式,这不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
WTO并不否认这种主权理论,但他们认为,带有贸易效应的差别对待是不被允许的。
在这种情况下,差别是基于产品的国别而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特征或类别,这是导致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WTO的判决中,他们认为日本的所采取的税收规定是不合法的。
由于差别对待并不是基于消费税的税种或税费水平的“数量上相似”区别,而是基于商品类别的“质量和特征”区别。
这种差别待遇是违反了GATT条例,并且违反了日本的国际贸易承诺。
结论总的来说,这个案件中,WTO的判决已经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的发展。
WTO已经对日本的保护主义和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进行了警告,向其他国家强调了平等和自由贸易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纠纷及典型案例解析(定稿)
国际贸易纠纷及典型案例解析(定稿)国际贸易纠纷及典型案例解析引言国际贸易作为世界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形式,既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又带来了一系列的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析对于理解全球经济的运行规律、探讨国际贸易发展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纠纷及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深入了解国际贸易纠纷的现状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方法。
典型案例解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及案例分析WTO(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旨在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国可以提起诉讼并通过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1. 美国钢铁关税案在2002年,美国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大幅度的关税,引发了多个国家的不满和抗议。
中国、欧盟等国家纷纷向WTO提起诉讼,认为美国的关税措施违反了WTO的规则。
经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调查和裁决,最终判定美国的关税措施违反了WTO的规则,并要求美国取消相关的关税措施。
2. 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案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稀土生产国,曾经对稀土出口实行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
、美国等国家对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提起了诉讼,并要求WTO进行裁决。
经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调查和裁决,认定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违反了WTO的规则,并要求中国取消相关的出口限制。
贸易战引发的纠纷及解析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一些国家之间爆发了一系列的贸易战,导致了许多贸易纠纷的产生。
以下是一些贸易战引发的纠纷及其解析:1. 中美贸易战中美贸易战是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贸易纠纷之一。
美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关税措施,对中国的出口商品加征关税,引发了中国的报复性措施。
然而,这种互相加征关税的做法不仅给两国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也对全球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贸易战带来的纠纷,中美两国进行了多轮谈判,并达成了一些协议。
2. 英国脱欧引发的贸易纠纷英国脱欧对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WTO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材料
美国对中国实施家电反倾销调查一、案情介绍:“非典”盛行,“消毒家电”概念刚刚冒头,彩电业便再次强行夺走了人们的注意力。
5月2日,一份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为原告,针对中国向美出口的高端彩电的反倾销诉讼起诉书被正式递交。
起诉名单上,长虹、康佳、创维、海尔等国内主流彩电企业被“一网打尽”。
被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是这些企业自去年四季度至今年一季度向美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电。
事情进展很快,5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了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起诉中国彩电业在美“倾销”的起诉书。
联手还是单干?美国彩电反倾销消息传到国内,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5月9日便在京紧急召集几大彩电企业商讨对策,建议彩电业联手聘请律师,费用由几家企业分摊。
事后几天,创维就公开表示,“创维只会联合那些没有在海外倾销的彩电同行共同应诉。
”就在创维首先站出来否定联手应诉但尚未采取实际行动时,长虹和厦华两家公司已先行一步,率先聘请律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应诉申请,两家公司的申请文件已经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公布。
这边康佳表示,除了初裁之前与兄弟企业共同聘请代理律师之外,康佳还在积极做好单独应诉的准备,为此已专门成立了一个小组。
另一个让人吃惊的是,厦华并没有在此次反倾销名单中,但它却抢在前面提出应诉。
厦华品牌部经理孙光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厦华虽未被列入“名单”,但不能不防患于未然。
因为美国除了对中国企业指名道姓外,还有就是21英寸以上规格,以及去年下半年对美方有过彩电出口的反倾销调查条件。
厦华一直与美方有交易,如果此次不应诉,今后就完全可能因为放弃这个机会而遭受高额反倾销税的打击。
“这简直危机重重,不单是厦华,国内所有对美国有出口或者今后想到美国市场发展的彩电企业都应该积极应诉。
”国内彩电企业分头单干的苗头越来越明显,对此有两种不同见解。
一位法律专家从费用的角度支持联手:国内企业几年前应对欧盟时,第一回合就耗费了差不多50万美元的律师费。
WTO案例分析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案例1 欧盟、美国诉韩国酒精饮料税案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韩国1949年酒税法和1982年教育税法。 根据此法令,韩国把酒分为11类,根据酒精饮料的酒精含 量不同征收不同的附加税。其中烧酒征收的税率是35%到 50%,而其他酒的税率一般是80%到100%。对于酒精 税率在80%以上的酒,还要加征30%的教育附加税,税 率在80%以下的教育附加税为10%。在韩国的进口酒中, 除了日本烧酒外,其他进口酒的实际税率都在80%以上, 也都需要加征30%的教育附加税。 据此,欧盟和美国认为,韩国的酒税法对其他酒的税 率高于韩国产的烧酒的税率,不符合GATT第3条第2款 (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你支持欧盟和美国的主张吗? 为什么 ?
案例3 美国 欧盟和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 部件进口管理措施案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中国汽车进口零部件按整车征税,我国2005年出 台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 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60%以上的按整车征税。公开资料显示,我国 对进口整车征收25%的关税,对单纯维修用的进口零部件征收 10%的关税。也就是说,对于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 我国将征收25%的高关税,比一般关税整整高了15%。自《办法》 制订以来,这一产业政策引发纠纷不断,在欧美一些豪华车生产企 业的游说和推动下,2006年3月,欧盟、美国就此问题诉诸WTO, 与中方开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之后加拿大也加入进 来,但磋商没有达成共识。在磋商期间,中国政府曾经于2006年7 月5日作出让步,原定于2005年10月实施的《办法》被推迟到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进口零部件价格总和不能超过该车 总价格60%的规定,延期至2008年7月1日实施。 中方的让步并没 有使美国、欧盟和加拿大满意。其对于中国汽车进出口产业政策不 断质疑,要求中方改变零部件关税的“区别性对待”。 试分析中国的汽车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 60%以上的按整车征税的贸易做法是否违背GATT的贸易基本规则? 为什么?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案例分析中,我们通常会关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所处理的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WTO通过其争端解决机构来裁决这些问题,以确保全球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以下是对一个假设的WTO案例的分析。
案例背景假设案例涉及两个WTO成员国,国家A和国家B。
国家A指控国家B实施了不公平的贸易壁垒,具体表现为对国家A的出口商品征收了过高的关税。
国家A认为这种措施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并请求WTO进行调查。
案件提交国家A首先向WTO提交了正式的投诉,详细说明了其认为国家B违反的具体WTO协议条款。
随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了一个专家组(Panel),由来自不同成员国的贸易专家组成,负责审理此案。
专家组审理专家组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论点进行详细的分析。
专家组还会举行听证会,允许双方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有机会对对方的论点进行反驳。
此外,专家组还会考虑WTO的相关协议和先前的案例裁决,以确保裁决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裁决结果经过数月的审理,专家组最终做出了裁决。
专家组认为国家B的关税措施确实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并建议国家B立即采取措施,调整其关税政策,以符合WTO的要求。
上诉阶段如果国家B对专家组的裁决不满意,它可以向WTO的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将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复审,但仅限于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
上诉机构的裁决是最终的,对所有WTO 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
执行和监督一旦裁决生效,国家B有义务遵守WTO的裁决,调整其贸易政策。
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会监督执行过程,确保裁决得到妥善执行。
如果国家B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裁决,国家A可以要求WTO授权采取报复性措施,如对国家B的商品征收额外关税。
案例影响此案例的裁决不仅对当事双方有直接影响,也可能对全球贸易环境产生深远影响。
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实务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实务案例分析报告引言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在当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复杂度不断扩大,对于企业来说,掌握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是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报告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结合相关理论和实务知识,对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进行深入分析。
希望能够通过这些案例的研究,使读者对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有更全面的了解。
案例一:跨国企业的全球供应链管理案例介绍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国企业越来越重视全球供应链管理。
某汽车制造公司作为一个典型的跨国企业,在其全球供应链管理中面临了一系列的挑战。
在本案例中,我们将对该企业的全球供应链管理进行分析。
分析全球供应链管理涉及到供应商选择、运输物流、库存管理、订单处理等多个环节。
而这家汽车制造公司作为一家跨国企业,其全球供应链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面临的挑战更加复杂。
在供应商选择方面,企业需要考虑供应商的地理位置、价格、质量等因素。
在运输物流方面,企业需要合理规划运输路径,降低运输成本和时间。
在库存管理方面,企业需要合理控制库存,避免过多或过少的库存造成的损失。
在订单处理方面,企业需要及时处理订单,确保产品准时交付。
这些挑战对于企业来说都是巨大的。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该汽车制造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们与跨国物流公司合作,合理规划运输路径,并且利用信息技术来跟踪和管理物流过程。
其次,他们与供应商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制定质量标准和交付期限,并通过定期的会议和培训来加强沟通和合作。
同时,他们利用信息系统来管理库存和订单,并实时监控库存和交付情况。
结论通过对该汽车制造公司的全球供应链管理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首先,全球供应链管理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包括供应商选择、运输物流、库存管理、订单处理等。
其次,信息技术在全球供应链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帮助企业实时监控和管理供应链的各个环节。
最后,合作和沟通是成功的全球供应链管理的关键,企业需要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各种挑战。
wto世界贸易组织案例分析
进口限制:欧共体家禽产品进口限制案1.协定第1.2条和第3.2条关于进口许可证对贸易限制和扭曲包括所有贸易,而非仅限于相关许可证措施所针对的特定贸易。
2.就本案而言,许可证程序只是针对冰冻家禽肉类的配额内贸易i,而不包括配额外贸易。
3.关于透明度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协定第3.5条第一项规定成员方提供许可证分配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数据的义务仅限于在接到要求后提供资料,而巴西没有证明其要求欧共体提供资料而遭受拒绝,因此,欧共体没有违反协定规定的透明度要求。
倾销价格:危地马拉水泥案两个价格的比较不是处于同一贸易水平上的比较,因为发票显示的在墨西哥的价格是商业环节最末端的销售价格,而进口单证显示的是墨西哥水泥在危地马拉商业环节开始端的加个。
很明显不是可以价格。
产品类型归零法:欧共体床上用品案“交易归零法”即将单笔出口交易价格与单笔交易正常价值或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差额为负值,反倾销当局会把负倾销差额归零处理,这也会人为的导致倾销幅度的扩大。
归零法在WTO的各具体按键中最终都被裁定违法。
倾销的因果关系:危地马拉水泥案专家组认为这不是一份合格的申请书,理由是:对于包含较少进口产品资料室可以理解的,因为私人公司不容易获取国家海关当局拥有的统计数据;但对于危地马拉国内产业影响的数据,由于该公司是该国唯一的生厂商,获取这些信息是容易的。
补贴考察的两个因素:巴西飞机补贴案在此案中,专家组明确指出,SCM协定的目标和宗旨在于对扭曲国际贸易的补贴措施提供多边约束。
SCM协定是国际上第一个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进行规定的多边协定。
在巴西飞机补贴案中,判断是否存在补贴时应考察两个法律因素:财政资助和授予利益。
第20条: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美国提出其进口禁令可以依据第20条(b)的规定免责(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换言之,美国保护海豚的法令只能适用与美国领域内,并不具有域外效力。
GATT第20条(b)项本意是为了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而制定的,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恰恰是为了保护进口成员方境内居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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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实施家电反倾销调查一、案情介绍:“非典”盛行,“消毒家电”概念刚刚冒头,彩电业便再次强行夺走了人们的注意力。
5月2日,一份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为原告,针对中国向美出口的高端彩电的反倾销诉讼起诉书被正式递交。
起诉名单上,长虹、康佳、创维、海尔等国内主流彩电企业被“一网打尽”。
被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是这些企业自去年四季度至今年一季度向美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电。
事情进展很快,5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了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起诉中国彩电业在美“倾销”的起诉书。
联手还是单干?美国彩电反倾销消息传到国内,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5月9日便在京紧急召集几大彩电企业商讨对策,建议彩电业联手聘请律师,费用由几家企业分摊。
事后几天,创维就公开表示,“创维只会联合那些没有在海外倾销的彩电同行共同应诉。
”就在创维首先站出来否定联手应诉但尚未采取实际行动时,长虹和厦华两家公司已先行一步,率先聘请律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应诉申请,两家公司的申请文件已经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公布。
这边康佳表示,除了初裁之前与兄弟企业共同聘请代理律师之外,康佳还在积极做好单独应诉的准备,为此已专门成立了一个小组。
另一个让人吃惊的是,厦华并没有在此次反倾销名单中,但它却抢在前面提出应诉。
厦华品牌部经理孙光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厦华虽未被列入“名单”,但不能不防患于未然。
因为美国除了对中国企业指名道姓外,还有就是21英寸以上规格,以及去年下半年对美方有过彩电出口的反倾销调查条件。
厦华一直与美方有交易,如果此次不应诉,今后就完全可能因为放弃这个机会而遭受高额反倾销税的打击。
“这简直危机重重,不单是厦华,国内所有对美国有出口或者今后想到美国市场发展的彩电企业都应该积极应诉。
”国内彩电企业分头单干的苗头越来越明显,对此有两种不同见解。
一位法律专家从费用的角度支持联手:国内企业几年前应对欧盟时,第一回合就耗费了差不多50万美元的律师费。
而美国价格更高,有的名律师高达1000美元/小时,一般来说最低的反倾销案底价也在10万美元以上。
这次“上榜”的中国彩电企业,在去年下半年前对美国市场的出口量都很小,如果各打各的,在经济上显然不合算,一年赚的恐怕还不够律师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张小济则认为,企业单独应诉并非坏事:如果众企业不能拥有共同利益,不能自发抱团、相互约束,行业组织硬把它们捏在一起也于事无补,企业若自己有经济实力、有能力应诉、胜诉,争取美国的区别对待,将美国市场拿下来,那就真的练就出一个出色的企业来了。
不过,也许身处其中、甘苦自知的厦华品牌部经理孙光荣的话来得更实在:关键时刻恐怕还要靠联合。
二、案情分析:美国彩电反倾销事情一出,国内彩电业普遍有点懵:美国现在基本没有自己的彩电生产企业和品牌,因此中国彩电对它们构不成很大的利益威胁。
这在《反倾销协议》的“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中,似乎是不存在的。
但种种迹象表明,这次反倾销诉讼的主角美国五河电子就与飞利浦关系甚为密切,由此有关人士认为,这或许又是欧洲巨头通过美国企业遏制中国彩电企业的高招。
2002年中国出口贸易总额3255亿美元,电子产品占了28.3%,占全球电子产品贸易总额的14%;电子产品贸易顺差69亿美元,占全国贸易顺差的22.4%。
2003年第一季度,电子产品出口257.1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29.3%。
1999年后,我国电子产品仅次于美国、日本,跃居全球第三位,2002年占到全球总量的15.6%,其中中抵挡产品占全球绝对优势。
2002年下半年开始,全球IT产业下滑,各国纷纷寻找出路,抵制中国产品进口是很自然的事。
另外,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统计:2002年我国对美出口涉案产品达342万台,价值4.8亿美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数量增加1216.4%,销售额增加918.4%。
其中,四川长虹出口数量301.6万台,金额4.16亿美元,分别占总出口数量和金额的88.2%和86.7%。
目前,出口增势仍在延续。
中国家电协会的数据显示:仅今年1至3月我国家电企业向美国累计出口额同比增长37.4%,达到8.6亿美元占总出口量的31.5%。
美国成为中国家电企业的第一大出口市场。
与此同时,目前中国的彩电出口已经从以往的低端产品转向了高端产品。
以长虹为例,背投和液晶等高端电视都有出口,其中背投产品已占到全美彩电销量的10%。
中国几大彩电巨头刚刚发布不久的年报显示:2002年出口的大幅增长是这些企业赢利的关键之一,所以这次彩电反倾销调查一旦成立,对这些企业的影响可想而知。
反过来,反倾销限制进口的效果显著且迅速,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单是反倾销调查本身就具有限制进口的作用。
首先是案件审理的周期长。
美国厂商提出投诉后20天内由商务部确定是否立案调查,45天内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就该项商品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威胁作出初步裁决。
投诉后160天内由商务部确定“公平价格”,并对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向进口商征收保证金(原告或商务部可提出延长50天)。
商务部初裁后75天举行听证会,进行终裁(被告可要求延长60天)。
商务部终裁后,案件又回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由后者在45天内举行听证会,就产业损害问题进行终裁。
终裁7天后在“联邦纪事报”上公布结果并开征反倾销税。
可见,自投诉到国际贸易委员终裁,案件审理时间可长达287天,若原告和被告分别要求延长,则可长达397天。
如此漫长的审理程序不仅使应诉企业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使之面临巨大的时间成本。
其次是占压资金。
自商务部初裁之日起,海关根据初裁确定的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向进口商征收保证金。
反倾销税以商务部终裁的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为准,进口商所交保证金多退少补。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是在9个月之后,而进口商在起诉方投诉后160天内就必须交纳保证金,即使被告最后获得胜诉,这中间的时间差也会使进口商付出巨大的资金成本。
另外,复杂的反倾销程序、具有回溯性的反倾销税征收等也对出口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
上面几项因素综合起来,肯定会对被诉国家及其他国家潜在的出口商构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们对美国市场望而却步。
由此,我们可以从《反倾销协议》的程序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的倾销与反倾销的实践中,有一方面是出口成员使用倾销手段对进口成员的工业造成损害所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是进口成员可能滥用反倾销手段限制出口成员的正当竞争,以保护自己国内落后的工业。
中国新闻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新闻纸反倾销案是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件。
从1995年起,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大量低价地向中国,是中国的新闻纸产业受到严重的冲击。
九大国内新闻纸产业认为近期中国新闻厂家陷入困境不是其自身原因所至,而是国外进口的新闻纸倾销所造成的。
由于当时我国未出台反倾销条例,利用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产业合法权益上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当时未采取法律行动。
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生效,九大国内新闻纸生产企业在1997年11月1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
1.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
2.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美加韩三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的新闻纸对中国新闻纸也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理由如下:美加韩1995年-1997年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数量都成递增趋势且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市场份额;倾销进口产品使得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开工率不足,利润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国家经贸委了解到,美加韩具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及相当数量的库存,存在对外进一步低价出口新闻纸的可能性。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中国新闻纸产业损害并非主要由国内新闻纸变化,新闻纸消费模式变化,国内新闻纸企业的正常竞争,不可抗力因素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因素造成而且注意到,初裁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现变化,生产下降趋势开始得到控制,销售量出现回升,价格下降趋势得到抑制,库存开始下降。
决定自裁决之日起,海关将对原产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9%-78%不等)。
上述措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期为五年。
评述:1.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对于中国产业如何学习和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具有榜样的意义和作用。
2.此次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及时制止美加韩新闻指向我国的倾销既消除倾销的影响,式的国内产业有机会在消除价格歧视后,同外国企业公平竞争。
3.本案肯定性终裁的做出,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动辄实行歧视性反倾销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向其出口,也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4.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企业,团结一致,密切合作是十分重要的。
相互配合,及时提供材料证据,且在进行反倾销案件的过程中,企业之间不能进行恶性竞争,以免加速倾销所造成的损害,给应诉方以口实。
5.本案提起十分及时。
在受到损害时,能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中国——欧盟:打火机安全装置案销往欧洲、离岸价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必须加装一个5周岁以下儿童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而2欧元以上的不受限制。
这就是欧盟正在拟定的CR法规(防止儿童开启装置),一旦被通过,以价格优势取胜的温州打火机有可能被挤出欧洲市场。
但这道以安全为借口的贸易壁垒并不是无懈可击,温州的打火机生产厂商发现了其中的“软肋”,于是他们以世贸规则为武器,迅速奋起抗辩。
中国打火机遭遇新壁垒2001年10月,在我国胜利完成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谈判时,一个旨在保护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利益的贸易法案也在悄然拟定中,这就是欧盟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协会主持制定的《打火机-防止儿童开启要求及测试方法》(简称CR法规)。
这一消息通过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传到了温州日丰打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发静耳里。
黄发静既是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业主,也是温州市烟具协会副会长,同时还是打火机出口欧盟的大户。
他一听到这个信息,立即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1994年,美国发生了多次因儿童玩弄打火机而不慎失火的事件,美国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厂商ZIPPO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借机游说有关立法机构,促成美国出台了CR法规,规定凡售价2美元下的打火机都必须执行该法规,加装一个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否则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
这个法规生效后,温州打火机首当其冲,出口美国市场严重受阻。
黄发静介绍,当时温州打火机出口美国形势很好,先后取代韩国和日本,大有独步天下之势,但CR法规实施后,温州打火机在美国市场马上萎缩,8年来几乎没有增长。
现在,温州出口美国的打火机只相当于出口欧洲市场的五分之一。
要避免美国市场出现的这种后果,就必须设法阻止欧盟CR法规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