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法律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4)《北魏律》 北魏律共有二十篇(今可考者仅十五 篇),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 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 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 河。
2.东魏法律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 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 由中书监高澄监修,封述、温子昇、崔暹、 封隆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 麟趾新制。这就是著名的《麟趾格》。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第五讲: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Zhong Guo Fa Zhi Shi
(五)东晋南朝的立法
东晋南朝各政权在法律方面建树不大, 东晋南朝各政权在法律方面建树不大,大体沿用 西晋律,无实质性的改变。 西晋律,无实质性的改变。 究其原因,在于南朝士大夫不屑于研求律条, 究其原因,在于南朝士大夫不屑于研求律条,认 为研究津条是“浊官”之务,故无大的发展。 为研究津条是“浊官”之务,故无大的发展。
特点: 特点:
“刑法峻急” 刑法峻急”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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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吴法“科条” 吴法“科条”
制定: 制定:
吴法是孙权应陆逊之请而制定的,称为“科条” 吴法是孙权应陆逊之请而制定的,称为“科条”。
特点: 特点:
“苛酷”、重刑主义 苛酷” 黄武六年,孙权诏书: 忠节在国,孝道立家, 黄武六年,孙权诏书:“忠节在国,孝道立家,出身 为臣,焉得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 为臣,焉得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 大辟。 严禁在职官员私自奔丧,违者处死。 大辟。”严禁在职官员私自奔丧,违者处死。 将领逃亡或背叛,妻子家人都被杀。 将领逃亡或背叛,妻子家人都被杀。
中国法制史 Zhong Guo Fa Zhi Shi
(四)《晋律》的宽简与周备 晋律》
律学的发展
律学:一种解释法律的知识体系, 律学:一种解释法律的知识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集中 代表。 代表。 古代律学兴起于商鞅变法时期。 古代律学兴起于商鞅变法时期。 汉代出现了许多律学家 西汉前期,律学家多带有官方色彩, 西汉前期,律学家多带有官方色彩,如西汉官僚型的律学 家董仲舒、叔孙通;法吏型的张汤、于定国等。 家董仲舒、叔孙通;法吏型的张汤、于定国等。 西汉后期到东汉,私家注律成为风气, 西汉后期到东汉,私家注律成为风气,社会上出现了以注 律为业的注律世家,如杜周、杜延年父子,郑弘父子等。 律为业的注律世家,如杜周、杜延年父子,郑弘父子等。 东汉时形成不同的注律流派,像郑玄、马融既是经学家, 东汉时形成不同的注律流派,像郑玄、马融既是经学家, 也是律学家。以经注律,流于繁琐。 也是律学家。以经注律,流于繁琐。
魏晋南北朝法律
多才多艺:
诸葛亮喜爱书法,在青少年时代就进行过 刻苦的训练,能写多种字体,篆书、八分、 草书都写得很出色。宋徽宗宣和内府的 《宣和书谱》卷13记载:诸葛亮“善画, 亦喜作草字,虽不以书称,世得其遗迹, 必珍玩之”。
唐朝张彦远在《历代名画记》中写道: “诸葛武侯父子皆长于画。”
诸葛亮精通音律,喜欢操琴吟唱,有很 高的音乐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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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思想
(一)三国时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 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 因此,三 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 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 世,拨乱反正中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 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 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 响颇大 。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 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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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主张先教后刑,恩威并施。推崇礼法结合的封建正
统思想,在执法上提倡刑罚与教化相结合,先教后刑 (2)主张赏罚严明,执法公正。强调治乱国必须使用威
严的法律,而执法必须严明公正,无私无偏。只有这样, 才能使法制得到贯彻,达到预期的目的。赏罚严明的具 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要求君主和各级官吏遵守 法制;第二,法不阿贵,刑赏不别亲疏;第三,信赏必 罚,令出则行;第四,审时度势,宽严适中。 (3)主张定罪量刑不仅要重口供,而且应注意观察人犯 的举止和心理。 (4)主张根据执法的实际情况对司法官吏进行考核,决定升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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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 “ 礼治 ” 是法制的灵魂。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
全系之于礼。由于重视律之理,所以晋代的律学十分发 达,律典体例、立法技巧、法律术语的解释也得到了充
魏晋南北朝法制
法制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与道德的界限逐渐模糊,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统 治者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儒家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以强化社会控制和 道德教化。
同时,儒家士大夫在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时,也积极倡导儒家道德观念,通过法 律实践推动道德教化的实施。这种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儒家伦理的普及。
互辉映,丰富了世界法制史的内涵。 文明程度,为世界法制史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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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与成就
特点总结
魏晋南北朝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儒 家化、律令繁多、刑罚残酷以及家族主义色彩浓厚。
法律儒家化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逐渐加深,礼法并用的 原则被确立,法律儒家化成为魏晋南北朝法制的重要特点 。具体表现为礼制入律、引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等方面。
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重视法律儒家化:魏晋南北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儒家化对于维护 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注重将 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 平。
• 加强律令制定和实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制定和实施经验告诉我们,制定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 应该注重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 时,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实施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过于残酷,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 面影响。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反思和改革刑罚制度,注重人权保障和司 法公正,避免出现过度惩罚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 防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
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的死刑奏报原 则,在这个时期形成一种制度,如魏、 南朝的宋都作了此类规定。这主要是为 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同时也体 现了“慎刑”精神。
这一石器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 “登闻鼓”是在朝堂外设鼓,有冤抑者 可以击鼓向皇帝直诉的制度,这种制度 在魏晋时期出现,一直沿用到清朝。这 是对不许越级起诉制度的补充
(三)南北朝立法
北齐律的特点:
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 于律首
2律首
3、将法典的篇目定为十二篇,完成了汉以 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 内。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 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 魏文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由州、 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 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 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 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低任官。
第二节行政法律
二、三省制雏形 中央 三省制逐渐成型 地方机构 州、郡、县 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
张杜律: 《晋律》共20篇,620条,后来由 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 释,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 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 史称“张杜律”。
《晋律》特点:
(1)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 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 篇,置于全律之首。
(2)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 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 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 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立法
魏:《甲子科》和《新律》 蜀:《蜀科》 吴:科条,科令一、立法概况
• 《新律》与汉律比较
(4)魏晋南北朝法律
第二节
刑事法制
一、“重罪十条” 《北齐律》中出现 二、“准五服以制罪”与“存留养亲”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 量刑。 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斩衰、齐衰、大 功、小功、缌麻。 2、存留养亲:
三、“八议”制度: (1)《新律》中首次入律。 (2)“八议”指八种人: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严 密的规则 四、“官当”入律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 度,晋时有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 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
五、刑罚的改革
1、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2、缘坐范围的变化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4、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5、《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 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 刑制。
第三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体制
1、行政管理机构的变化:由三公九卿制过度 到三省制,尚书台、中书省、门下省侵夺 了三公九卿的职权。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分为“刑名”、 “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 《北魏律》:二十篇 《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二、律学的发展、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 术的进步 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成文律典的编纂, 以及对律典的条文、术语进行解释的总称, 魏晋律学有了很大的发展,对后世法典的 制定起过重要的影响。 在法典的结构方面,改《具律》为《刑 名》,又改《刑名》为《刑名》、《法 例》,再将《刑名》、《法例》改为《名 例》,并将相当于后世刑法总则的部分, 置于律首,起到统领诸篇的作用,使法典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两晋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最高 审判机关仍为廷尉。 南北朝时期,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 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曹魏时根据卫凯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
(二)诉讼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主 要变化是:皇帝亲自参与录囚频繁;自西晋时起建立了 “登闻鼓”直诉制度。 (三)审判制度 曹魏魏明帝时开始确立“死刑复奏制”,强调各地 死刑案一律要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确定无疑问 或冤屈后方可执行。
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 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 十曰内乱。 “重罪十条”的设立,将儒家礼的内容引入刑律,促 进了礼与法的进一步融合。
2、“八议”“官当”入律―-特权法的强化
(1)八议制度入律
“八议”,是指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 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官员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 帝进行议决,并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特权的制度。 八类人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前 朝皇室及其后裔)。《新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2)“官当”入律
“官当”即官员若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 位折抵罪责,折当刑罚,又称“以官当徒”。 官当制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它确立于南陈,为 隋、唐、宋所继承沿袭,元朝起被废除。它为官吏的特 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进一步改革刑因父 母有罪连坐受刑或可以免除死刑; (2)肉刑日趋减少,废除宫刑; (3) 酷刑日趋减少,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 (4)北魏、北周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
(2)确立“重罪十条”
《北齐律》对前代严惩危害皇权、危害纲常的犯罪 行为的历史经验进行总结,正式将“重罪十条”入律, 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礼教的言行归纳在一起, 作为最严重的犯罪,置于律典的首篇,强调这十种犯罪 属于刑罚重点镇压的对象。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应享 有“八议”特权,其罪仍不赎不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 法律制度
魏 三国 蜀 吴
西晋 两晋 南朝
东晋 宋 齐 梁 陈
(五)死刑复核制度 形成
魏明帝青龙四年(公 元236年)诏:“廷尉及天 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 以定,非谋反及手杀 人,亟语其亲治,有乞 恩者,使与奏”。
魏明帝魏明帝(205年出生, 239年),名曹睿,字元仲, 文帝长子,文帝死后继位,是 曹魏的第二位皇帝。
何曾哀怜她,便命司隶主簿程咸评议道:“夫司寇作 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 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 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 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 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 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 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 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音JIAO,古代结 婚时用酒祭神的礼)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 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据《晋书·刑法志》)
第二节 魏晋律学与刑罚 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一)律学对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二)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杜预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和影响
(一)“重罪十条”入律——始于北齐 (二)“重罪十条”的含义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1、秦汉 2、晋律、北魏律、南朝宋律 3、北齐律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公元581年)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学习重点: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曹魏《新律》1.体例上,首次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的状况,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2.在篇目上,于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且简练严密。
3、在内容上,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4.改革刑罚制度,制订了与奴隶制五刑不同的新五刑。
死刑,劳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不再列入汉朝的斩右趾和宫刑,标志着肉刑已非国家的法定刑罚。
缩小株连的范围。
(二)西晋的《晋律》(《泰始律》)1《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其次,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著称2,再度改革刑罚,将魏律中完刑和作刑合并于髡刑中,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五刑”;再度缩小株连的范围。
3,增加律疏注释。
因其律文简约,易生歧义,张斐、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了解释。
注释完成后经晋武帝批准正式颁行全国,成为与晋律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解释。
后世把该注释和律文合为一体,统称《张杜律》。
(三)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1、北魏——《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
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2)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3)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
2、东魏——《麟趾格》3、西魏——《大统式》4、北齐——《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2)首创了《名例律》的篇目(3)在刑名、罪名方面也有所创新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魏晋南北朝法律
五、刑罚的改革
1、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2、缘坐范围的变化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4、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5、《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 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 刑制。
第三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体制
1、行政管理机构的变化:由三公九卿制过度 到三省制,尚书台、中书省、门下省侵夺 了三公九卿的职权。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 “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 《北魏律》:二十篇 《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地方上,基本沿用东汉的州、郡、县三级 制。 2、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也称“九品 官人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 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2、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 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 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 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 死刑执行的命令。 3、刑讯用测立法
的篇章体例趋于合理;法典的篇目数量由9 篇增为18篇、20篇,到《北齐律》,又简 为12篇;法律概念更加准确,西晋区分律 令的不同性质,所谓“律以正刑名,令以 存事制。”律是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规 定国家制度的法典。
三、法律形式与体例的发展变化
(一)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 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 合进一步发展。其具体表现是( )。 A.“八议”入律 B.“官当”制度确立
C.“重罪十条”的产生 D.“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2.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 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表述中正确揭示了 这些发展变化的有( )。 A .《北齐律》共 12 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
(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 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的概念,包括 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七种刑名37等 •西晋《泰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髡刑、赎刑、罚 金、杂抵罪五种刑名二十余等 •北齐律规定杖刑为10、20、30三等,鞭刑为40、50、 60、80、100五等,年刑为1-5年五等,流刑为一等, 死刑为绞、斩、枭首、车轘四等,共十八等。 •北周:杖刑10-50共五等、鞭刑60-100共五等、徒 刑1-5五等、流刑2500-4500五等、死刑磬、绞、斩、 枭、裂五等,共计二十五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 形成。
D.《北齐律》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
(一)严格区分律令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违令有罪则入律” (二)以格代科 (三)式的出现
西晋《户调式》
西魏《大统式》
பைடு நூலகம் 三、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三) 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也取得一定进步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三)九品中正制产生
(四)品官占田荫客荫户制确立
服制定罪
• 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 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服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 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 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 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 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依五服 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及至清末。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的具体应用
斩衰。‘衰’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凡诸侯为天 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 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衰榱,是最重 的孝服。
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 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 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 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 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刑事法律
进一步废除肉刑:经汉文帝、景帝改革刑罚以后, 宫刑作为代死之刑保留下来。东汉有废除宫刑之 明令,但在北魏、东魏时宫刑仍有实行。北齐之 后,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族刑连坐范围缩小:族刑又称“从坐”“缘坐”, 是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受刑的制度。秦汉以来族 刑相沿无改,特别是已婚妇女,如父母与夫家犯 族刑,都要连坐受刑。《新律》缩小连坐范围, 开缘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晋《泰始律》进一步 缩小连坐范围,除犯谋反罪之外,养母、出嫁女 不在本家连坐范围之内。《梁律》创从坐妇女免 处死刑的先例。
魏国新律十八篇
魏明帝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人制定,在继承 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沿用了汉律的五篇旧目:盗 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 新增十三篇内容:刑名、劫略、诈律、毁亡律、 告劾律、系讯律、断狱律、请赇律、兴擅律、留 律、惊事律、偿赃律、免坐律。 在体例上的变革:李悝著《法经》,具法位于六 篇之末,秦律沿袭;汉朝增至九章,将具律置于 杂律和户律之间,而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 于律首”,这一变革为晋律以及北齐律所肯定。
三国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格、式、比、故事。 其中作为国家制定法,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 式。律是国家的刑法典,是这一时期法律的主要形式。 律为定罪量刑方面的较为固定的刑事法典,令则是关于国 家典章制度方面的规范,违令者受到刑法的惩处。 汉代科并未成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曹魏时制订《甲子科》, 蜀汉制订《蜀科》,南朝梁、陈均定科三十卷,都属于独 立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从此格取代律成其主要法 律形式。北魏分裂为东、西魏,东魏颁布著名的《麟趾 格》,作为正刑定罪的规范,这一阶段,格已成为当时的 “通制”。
中国法制史_6_魏晋南北朝
中国法制史_6_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历史简况黄巾起义三国形势图三国形势图三国州郡图曹操曹操刘备刘备刘备刘备生平刘备托孤图关羽关羽张飞孙权孙权孙权生平司马懿司马懿司马懿司马懿生平西晋地图西晋地图南北朝南北朝南北朝前期南北朝中期南北朝中期南北朝后期南北朝前期南北朝后期二、法律的制定(一)三国,蜀的立法:诸葛亮,蜀科;吴的立法:诸葛亮诸葛亮案例:处斩马谡蜀魏在争夺街亭时,诸葛亮派马谡镇守街亭。
马谡只会纸上谈兵,而且骄傲自负,不听副将王平劝阻,把营寨扎在山头之上,结果被魏军击败。
诸葛亮严明法纪,处斩了马谡,并向后主上表,检讨自己用人不当,请求降职三级魏的立法案例:割发代斩事实:汉灵帝光和二年,曹操率大军讨伐袁绍。
一路上,麦浪起伏,即将丰收。
曹操下令,不得踏坏麦子,违者处死刑。
可命令刚出,曹操的马因为受惊窜入麦田,踏坏了一大片麦子。
曹操请军中的军法官治罪,军法官认为可以免除,曹操认为不可,但身为主帅,不能自杀,所以割发代首。
说着抽出宝剑,割下头发,代行“斩首”之刑分析:以身作则《新律》体例:十八篇;改《具篇》为《刑名》,置于律首,以统诸篇。
内容:“八议”入律改革刑罚制度罪名的改革(二)两晋《泰始律》《张杜律》:明法椽张斐、河南尹杜预分别为之作注,“诏颁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体例:二十篇,分《新律》的《刑名》为《刑名》、《法例》内容:“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刑罚制度更加规范罪名制度也作了改革,规定了许多违礼而入罪的罪名。
特点:是一部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典。
(三)南北朝南朝:大多沿用晋时的法律陈律中规定以官品抵罪——官当北朝:北魏:《北魏律》,二十篇;东魏:《麟趾格》;西魏:《大统式》北齐:《北齐律》篇目:十二篇体例:合《北魏律》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冠于篇首内容:首创“重罪十条”刑罚上确立五刑北周:《大律》北朝法律同样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法律制度官员选任:九品中正制中正官根据家世、德行、才能分为九等,“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二)刑事法律制度总的趋势向刑种简化和刑罚轻的方向发展,为封建制五刑奠定基础(1)废除了宫刑(2)徒刑与流刑进一步规范北周创立了流刑分等的制度,徒刑也规范化(3)鞭杖刑进一步规范北齐的刑罚制度显现出封建制五刑的初步特征,死、流、徒、杖、鞭案例:妇女从坐案事实: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
法制史总结(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曹魏律》《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其次,将“⼋议”制度正式列⼊法典。
再次,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阶段。
★★★(⼆)晋律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向迈进了⼀⼤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这⼀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格、式的⽴法格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议”⼊律曹魏统治时期,“⼋议”⼊律。
“⼋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物犯罪后实⾏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与影响的⼈)、议能(有⼤才能)、议功(有⼤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种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魏晋南北朝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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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成就
1、三国 ▪ 蜀,《蜀科》;吴,曾制科条。 ▪ 魏,曹操《甲子科》;《新律》(《魏
律》),以及《州郡令》、《尚书官令》、 《军中令》等。 ▪ 《新律》:有十八篇;律首置《刑名》篇; 刑制改革,废宫刑;“八议”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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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晋
▪ 《晋律》、《晋令》、《晋故事》、《户 调之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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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主要内容
1、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
▪ 州郡分设大中正、小中正。
▪ 以“簿伐”(家庭出身)、“状”(德 才、行为、政绩)、品(人品),确定 “行状”(评语)。
▪ 九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Βιβλιοθήκη 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上上虚置,
上中即为上品,其余则为下品(或称卑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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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朝 , 北 魏 ( 386——534 ) , 东 魏 (534——550)、北齐(550——577); 西 魏 ( 535——557 ) 、 北 周 ( 557—— 581)。
二、思想观念
▪ 曹魏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 之政,以刑为先。”
▪ 两晋,以礼入律。
▪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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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概况
▪ 三国,魏(220—265),蜀(221—263),吴 (222—280)。
▪ 西晋(265——316) ▪ 东晋(317—420),十六国(304—439)。 ▪ 南朝,宋(420—479),齐(479—502),梁
(502—557),陈(557—589)。
名、免官等来抵罪。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三、隋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 度
(一)中央审判机关为大理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为刑 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州县徒刑以上案 件;御史台掌纠察,兼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州刺史 (郡太守)、县令兼理狱讼。
(二)诉讼制度允许按级上诉,直至御前直诉,取消刺 史对死刑和处决权,死刑报皇帝批准。
二十、监狱管理
唐朝于京师、州、县设有监狱,大理寺 设“大理狱”,监狱设典狱官。还规定了囚粮、 囚衣、入视制度。
二十一、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一)御史台的组织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 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二)御史台的主要职责
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 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二)诉讼制度
1.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 制
(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 (2)建立直诉制度。 2.规定严格死刑复核制度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4.使用酷刑进行逼供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 是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 —御史台,其长官御史中丞,有权对中央和地 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弹劾。
(一)礼刑并用 (二)法令简约 (三)宽仁慎刑
六、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高宗、玄宗、宣宗五朝。
(一)武德时期
唐高祖李渊,武德7年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
(二)贞观时期
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修定《武德律》基础上而成《贞观律》,仍
为12篇、500条,还制定《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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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权
少年大志 十五而立 临危受命 稳固江东
龙图霸业 纵横捭阖
剿、抚山越人 灭黄祖占夏口 赤壁大战 三分天下 草船借箭
沙场历险 智胜关羽 谋夺荆州 彝陵之战 力挽狂澜 晚年昏庸 滥杀无辜
分割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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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晋南北朝历史概况
西晋:公元249年,曹魏重臣司马懿发动
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 道;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 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 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 贬;庶事精练,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 伪不齿;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 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可谓识治之良才,管、萧之亚匹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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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灯 孔明灯又叫天灯,相传是由三国时的诸葛孔明
(即诸葛亮)所发明。当年,诸葛孔明被司马懿 围困于阳平,无法派兵出城求救。孔明算准风向, 制成会飘浮的纸灯笼,系上求救的讯息,其后果 然脱险,于是后世就称这种灯笼为孔明灯。另一 种说法则是这种灯笼的外形像诸葛孔明戴的帽子, 因而得名。 诸葛连弩 三国时期蜀国的诸葛亮制作了一种连弩,称作元 戎弩,在较短时间内能发射十支箭,杀伤力很强, 但是体积、重量偏大,单兵无法使用,主要用来 防守城池和营塞
动货箱的人力步行式运输器具。 馒头 ——话说诸葛亮平定孟获班师回朝, 过泸水而不得,按习俗需要拿49个人头祭 祀,次日诸葛亮用面粉合面裹以肉做成人 头状顶替人头用以祭祀;自此以后也就有 了很多祭祀时除了猪,牛,羊外多了馒头; 另表:馒头原来是指顶替用来祭祀的俘虏 蛮夷的头,所以是称为蛮头,后改用曼头 用以避讳,再后加了食旁成为现在的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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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足鼎立 曹操 刘备 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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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蜀 吴 三 国 形 势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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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
曹操祖父曹腾在汉桓帝时担任官职,封为费亭侯。
据说父亲曹嵩乃夏侯氏。后被曹腾收为养子。 曹操小名阿瞒、吉利,吉霖 故而有曹阿瞒之说。 年轻时期的曹操机智警敏有随机权衡应变的能力, 而任性好侠、放荡不羁,不修品行,不研究学业, 所以社会上没有人认为他有什么特别的才能, 但梁国的桥玄等人认为他不平凡,桥玄对曹操说: “天下将乱,非命世之才不能济也,能安之者, 其在君乎?”南阳何颙对他说:“汉室将亡,安 天下者,必此人也!”许劭,字子将,以知人著 称,他也曾对曹操说过:“君清平之能臣,乱世 之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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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提:诸葛亮
隐居隆中,躬耕苦读 隆中对 赤壁大战 足食足兵
白帝城托孤
刘备对诸葛亮说:“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国,
终定大事。若嗣子可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 自取。
诸葛亮涕泣地说:“臣敢不竭股肱之力,效忠贞
之节,继之以死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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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成就 :
《三国志》: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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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备
年分 岁数 事件 161 184 194
1 24 34 35 36 39 40
出生于涿郡,以卖草鞋为生 应征入伍,讨伐黄巾起义军 徐州牧陶谦病逝,刘备受托接任徐 与吕布议和,驻扎小沛 吕布派兵进攻,战败投靠曹操 借兵灭袁术、占徐州、反曹操 投靠袁绍,后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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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牧
195 196 199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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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局势动荡,他"挟天子以
令诸侯",进位魏公,后称魏王。死后,被其子 魏文帝曹丕追谥为魏武帝。曹操深受先秦法家影 响,十分重视刑法作为统治工具的作用,除了把 刑放在首要地位之外,曹操还强调严格执法,不 论违法者的身份、地位。他自己首先身体力行, 如著名的"马踏青苗案",他割发代首。这虽然只 是象征性的惩罚,但对于一个封建统治者而言实 属不易。曹操重视司法官吏的选拔,要求以"明 达法理"作为选拔标准。魏国首次设立“律博士” 教授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强调并严惩"腹诽之 谤"罪的,曹操当属之最。这对后世产生了非常 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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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07 47 208 48 209 49 211 51 214 54 215 55 分占荆州 219 59 221 61 222 62 223 63
投靠刘表,但不为信任 三顾茅庐请出诸葛亮 结盟孙权,赤壁之战使曹操大败 任荆州牧,与孙权联姻 自与副军师庞统等入川 劝降刘璋,夺取益州,领益州牧 孙权派兵攻打荆州,后刘、孙议和, 攻陷汉中,进位汉中王 称帝,国号汉,史称蜀汉或蜀 为夺回荆州,兴兵伐吴,兵败 崩于白帝城的永安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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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斐 魏末晋初人,著名律学家。约与杜预同时。于晋
武帝司马炎时任明法掾,因注解晋《泰始律》而 著称。他和杜预对晋律的注解,以"张杜律"并称。 著有《律解》、《杂律解》以及《汉晋律注》等。 原书均失传,仅存其注《泰始律》。向皇帝说明 要点所上的表,史称《注律表》。《注律表》概 述了《泰始律》的基本精神与特点,并吸收前人 注律成果,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新的 解释,还对封建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作了阐述。 张斐论述了"刑名"的性质和臵于篇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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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思想
(一)三国时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
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 因此,三 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 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 世,拨乱反正中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 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 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 响颇大 。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 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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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启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古代法制上承秦汉,
下迄隋唐发展变化最为显著的时期。主要有这几 个特点: 1.儒家的礼仪制度进一步与律溶合; 2.律学发展到新的高度,退出了汉代注释章 句形式,进入法理解释阶段; 3.北朝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汉魏律相溶合,沿 袭了汉魏律的体例与精神; 4.法典体例趋向科学性; 5.刑罚制度不断改革,逐渐形成新的五刑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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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才多艺:
诸葛亮喜爱书法,在青少年时代就进行过
刻苦的训练,能写多种字体,篆书、八分、 草书都写得很出色。宋徽宗宣和内府的 《宣和书谱》卷13记载:诸葛亮“善画, 亦喜作草字,虽不以书称,世得其遗迹, 必珍玩之”。 唐朝张彦远在《历代名画记》中写道: “诸葛武侯父子皆长于画。” 诸葛亮精通音律,喜欢操琴吟唱,有很 高的音乐修养。
7
典故:装糊涂
官渡之战后,曹操缴获了袁绍大量的图书、资料、文件、
书信,就发现其中有自己的人写给袁绍的信,按照一般 人的反应,这是通敌、背叛的证据,应该把它拿出来, 一个一个按图索骥,把那些叛徒、有二心的、动摇份子 都揪出来。而曹操没有。曹操发现这些一堆书信之后, 看都不看,立即下令,全部烧毁,曹操做得很漂亮,当 时很多人不理解,就问曹操,为什么把这么重要的证据 都毁掉了,因为曹操很清楚,他是以弱胜强,老实说, 自己心里都没底,何况大家呢,这勾结袁绍又不是一个 二个,三个五个,可能是几十个,上百个,这都清算不 过来,何必要清算呢,这个人情,曹操做得很好,曹操 当着全部人的面把这些证明全部烧毁,让大家放心,跟 着曹某,只要忠诚,以前的事我不知道。 曹操很会装糊涂,装糊涂才能宽容人,得人心,得人心, 得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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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
以刑为先。”
诸葛亮:治乱之政,谓省官并职,去文就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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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晋:纳礼入律 司马氏集团格外注意以法律反映、确立和
保护士族的特殊利益。于是, “ 贵贱有 等,长幼有 序 ” 的儒家 “ 礼治 ” 思想 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 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 晋朝有了长足的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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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 :《前出师表》《后出师表》 《诫子书》 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
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夫学须静 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 成学。淫慢则不能励精,险躁则不能冶性。 年与时驰,意与日去,遂成枯落,多不接 世,悲守穷庐,将复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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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明 :木牛流马——木制的带有幌
第8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
基本内容
一、社会背景 二、法律思想 三、立法概况 四、法律形式 五、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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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背景
(一)三国历史概况 公元189年,震惊朝野的董卓之乱爆发,东汉王朝名存实
亡。在东汉末年的割据混战中,一代枭雄曹操经过多年 的南征北战,基本上统一了中国的北方,大有一统天下 之势。在刘备谋士诸葛亮与东吴重臣鲁肃的共同推动下, 孙刘两家结成联盟,共同抗曹。 公元208年,孙刘联军与曹操军爆发了历史上著名的赤壁 之战,曹操大败,烧死溺死者甚重,不得不放弃荆州, 退守北方。赤壁之战初步奠定了三国鼎立的格局。后占 据荆州的刘备又夺取了益州,而孙权则从刘备手中夺取 了荆州,自此三国鼎立的局面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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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宋、齐、梁、陈 北朝: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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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预 (222-284) 西晋学者兼军事家,著名律学家。字元凯,
京兆杜陵(今陕西西安)人。历任河南尹、度支尚书、 镇南大将军等职。太康元年(280),因灭吴有功,被封 为当阳县侯。当时以博古通今、精通政治、法律、军事 以及天文等闻名。泰始(265-274)中,奉诏与贾充、 郑冲、羊祜、裴楷等人共同制定法律令,在汉《九章律》 和魏《新律》的基础上增削损益,制定晋律20篇,连同 所定令,共计2900多条,自己为晋律作注21卷。杜预对 晋律的注本和西晋张斐的律解,是注释晋律的两部权威 性著作,对中国封建律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该 注本今佚。杜预首次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他指出"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律以 正罪名,令以存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