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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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许可管理第七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八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行业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食品安全是关乎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制定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同时,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从采购、储存、加工、制作到销售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培训。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

因此,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操作食品,做到不损害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检测。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机制,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购进的食品,要严格把关,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退货,并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四、食品安全记录。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记录制度,做好食品进货、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工作。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食品安全宣传。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让消费者了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六、食品安全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总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推动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放心、安全的饮食服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利益、促进社会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具体的详细解析。

一、总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基于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出台,旨在规范和加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促进服务质量和卫生水平的提高。

该办法适用于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下面具体分为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二、监管责任1、国家、地方主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2、餐饮服务场所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监管部门需要对此进行监督管理,网上点评等途径收集公众对餐饮服务的评价。

3、餐饮服务场所应当确保餐具的清洁、消毒情况,并将消毒记录保存至少三个月。

三、管理措施1、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布监管信息。

2、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质量检验预警系统。

3、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不少于份,保留不少于七日。

4、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明确责任与义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四、处罚制度1、如果餐饮服务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满不整改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责令关闭或者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2、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实行三违即取缔,取缔即公示等惩罚措施。

以上就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细节展开的详细介绍。

监管人员应根据该办法加强对餐饮服务领域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及落实责任,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餐饮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食品安全则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和作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共分为十七章,包括总则、管理责任、监督和执法、守法自律、从业人员、食品采购、食品生产、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留样、监督检查、处罚和奖励、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和附则等内容,全面规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办法明确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个管理环节的责任和任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其次,该办法规定了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和培训证书,严禁患有传染病等不适宜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

同时,还要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卫生习惯,保持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

第三,该办法规定了对食品的采购、生产、贮存和加工环节的监督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对食品从采购到使用的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同时,对食品的贮存和加工要符合卫生要求,保持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第四,该办法还对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定期进行场所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

同时,还规定了餐饮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要符合卫生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该办法对食品销售环节的管理要求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要求对过期、变质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进行处理,不得再次销售。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法典》及《餐饮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指以有偿提供以饮食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活动。

3、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指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中负责提供食品安全的责任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2、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3、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登记餐饮服务活动,保证菜品安全、健康。

三、食品安全检测
1、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2、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餐饮服务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3、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抽查检测,确保菜品安全。

四、举报奖励制度
1、对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行为,可以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2、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投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综合责任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形成联合办公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相关工
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担负起维护食品安全的责任,形成责任联动,共同确保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餐饮服务提供者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

2. 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培训、风险评估、事故处理等。

三、食品安全标准与操作规程1. 制定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

2. 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

四、原料采购与储存1. 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制度,确保所有原料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2. 实施原料储存管理制度,保证原料在适宜的条件下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五、加工过程管理1. 加工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2. 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六、销售与服务1. 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过期或变质食品。

2. 提供食品时,应确保食品的卫生和安全,避免接触污染。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八、监督检查与改进1. 定期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自检和评估。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九、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2. 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审议通过,并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03-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页脚内容1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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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定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 或食品与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 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地方相关法规
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的 制定背景
行业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的 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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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的 主要内容
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 划
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依法查处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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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 查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 调查处理
消费者权利与义务
消费者享有知悉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信 息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餐 饮服务提供者提供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
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
餐饮服务行业数字化转型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 需求不断提高
食品安全监管政策不断完善
未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汇报人:
消费者有权对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进行 监督,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
消费者应当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尊重 他人的权利,履行 相应的义务
监督管理模式创新
引入信息化技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加强餐饮服务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并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制定。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饭店、快餐店、食堂、餐饮部等。

二、从业人员管理1. 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未持证上岗的行为严禁发生。

2. 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配戴工作证,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在操作中吃东西、随意吐痰、留长指甲等行为。

3.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有发病迹象时,应当立即停止从事餐饮服务,并及时就医。

三、食品采购管理1. 餐饮服务市场主体应当购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并妥善保管供货商提供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2. 食品的采购和储存应当分类管理,未获得许可的不得私自加工。

四、食品加工管理1. 餐饮服务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加工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加工环节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并经常进行消毒。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配料、计量、加工等操作过程。

五、食品销售管理1. 餐饮服务市场主体应当明确菜单标签及食品成分,严格控制食品销售环节食品的标签、保质期、价格等信息。

2. 餐饮服务市场主体不得销售过期、腐烂、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六、应急管理1. 餐饮服务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处置,报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餐饮服务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监督管理1. 餐饮服务市场主体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主动配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建立巡查、检测和处罚等制度,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以上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以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程控制、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质量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提供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项目经营。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第三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等手续。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核与决定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三、食品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1. 采购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2. 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时,应向供方索取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核查。

3. 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4. 严禁采购以下食品及原料:(1)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害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2)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3)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 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索票。

四、食品加工与制作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与制作。

2. 严格把好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关,确保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工具等符合卫生要求。

3. 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禁使用非法添加剂。

五、餐饮具清洗消毒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餐饮具清洁、消毒到位。

2. 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应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确保消毒效果。

六、食品留样与追溯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次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2. 食品留样应记录留样食品的名称、数量、留样时间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餐饮服务,是指通过销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包括食堂、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等。

第三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政府对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公正、公开进行。

二、部门职责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业、商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销售、餐饮服务过程的卫生管理和操作规范,保证食品卫生。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原料、食品容器、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进行召回。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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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

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用水的卫生情况;(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

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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