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1页word资料

合集下载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合理配置、保护环境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科学施工、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决策科学化、规划科学化、实施科学化和管理科学化,形成合理有效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注重民主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完善城市规划审批和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规划文件的编制、审查、发布和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空间发展的总体设计,是城市规划的基本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城市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合理确定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充分考虑城市的地理、气候、人口、经济、文化等特点。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资源利用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确保城市规划的综合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统筹考虑城市与农村的相互联系和发展需求,协调城乡发展,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听取市民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智慧和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应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参考模板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参考模板

附件1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目录1 总则……………………………………………………………………2建设用地…………………………………………………………………2.1用地分类…………………………………………………………2.2建设用地控制……………………………………………………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1 分类分级…………………………………………………………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4 实施导则…………………………………………………………4建设工程…………………………………………………………………4.1建筑规划设计……………………………………………………4.2建筑间距…………………………………………………………4.3建筑物退让………………………………………………………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4.5容积率指标计算…………………………………………………4.6 绿地………………………………………………………………4.7 商业设施控制……………………………………………………5交通工程……………………………………………………………………5.1 城市道路…………………………………………………………5.2道路交叉口…………………………………………………………5.3 停车场………………………………………………………………5.4 城市公共交通……………………………………………………5.5 道路绿化…………………………………………………………5.6其他交通设施……………………………………………………6 市政工程…………………………………………………………………6.1供水工程…………………………………………………………6.2排水工程…………………………………………………………6.3 电力电信…………………………………………………………6.4供热工程…………………………………………………………6.5 燃气工程…………………………………………………………6.6 管线综合…………………………………………………………6.7 环卫和消防工程…………………………………………………附录A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附录B 建筑间距图表附录C 名词解释1 总则1.0.1 【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完整word版)汕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完整word版)汕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汕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汕头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 (1)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5)第四章建筑工程管理 (28)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5)第六章城市防灾 (65)第七章城乡规划勘察测绘 (70)第八章附则 (73)附录一汕头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框图 (74)附录二名词解释 (76)附录二计算规则 (7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汕头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区范围。

其中,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技术指标适用中心城区(包括金平、龙湖、濠江区)和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区治所在地;建制镇、村庄按国家和省关于村庄、集镇的规划管理规定执行并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予明确的,按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并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理需要,汕头市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旧城区、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中心城区的村民集居点。

特别控制区范围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城市特别控制区以及市人民政府认定区域的规划建设确需突破本规定技术指标的,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拟定规划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设计、审批、建设。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汕头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研究等。

第七条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

第八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须先制定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镇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加强与其他规划和专业技术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规划实施的有效性。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交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增加参与度。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加强对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城乡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注重创新和实践,不断提高规划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乡规划的内容、范围、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十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包括调研、方案设计、评估、公示等环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数量规模,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划标准和指标。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考虑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形成城乡一体化规划体系。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结合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按照编制的规划内容和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划的严密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控和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集约化使用。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

XX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XX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建筑容量第四节绿地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发展,促进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1. 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是城乡规划的首要任务。

2. 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3. 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规划相结合,保持城乡统筹,又顾及特殊规划需要。

4. 科学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

5. 充分发挥市场在城乡规划中的作用,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利用。

三、城乡规划的编制1.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纲要。

2.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自然资源、人口、经济发展、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因素。

3.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法征求公众意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4.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保证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四、城乡规划的实施1.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编制的方案和时间表进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工作。

2.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规划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3.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功能和服务水平。

4.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

五、城乡规划的调整1. 城乡规划的调整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

2. 城乡规划的调整应当征求公众的意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3. 城乡规划的调整应当合理利用已有的土地和基础设施资源。

六、城乡规划的评估1. 城乡规划的评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城乡规划的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发展的需求和环境的影响。

3. 城乡规划的评估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城乡规划管理的责任1. 城乡规划管理的主要责任由市政府承担。

2. 城乡规划管理的配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技术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合理调节”的原则。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城乡规划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西安市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资源环境的相互关系,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方案。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并分析相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数据,做好规划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与上级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城乡规划方案的编制应当包括规划目标、空间布局、功能分区、重点项目、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城乡规划方案的编制应当注重可行性和实用性,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方案应当报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方案的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方案的审批应当重视公众意见的征集和听取,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方案的审批应当注重与上级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的协调性和顺畅实施。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方案进行。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管,防止违法建设和非法占地。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和重要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注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化保护和旅游规划。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的有关技术规定的制定、施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范围和要求第三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农村规划以及其他特定规划。

在规划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下要求:1. 开展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原则,注重可行性、可持续性和适应性;2. 遵循合理发展的原则,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3. 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规划协调衔接;4. 加强规划管理的公信力和透明性,提高民众参与度。

第三章规划编制和审核第四条规划编制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清晰的规划目标和任务;2. 全面的规划基础和调查研究;3. 合理的规划布局和空间组织;4. 具体的规划措施和对策。

第四章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八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强化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2. 加强规划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3. 健全规划实施考核和奖惩机制;4.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规划调整和修编第九条规划调整和修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决策,明确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2. 系统评估,确保调整和修编的合理性;3. 合理安排时间,确保调整和修编的及时性;4. 充分征求意见,确保调整和修编的参与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包括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审批程序、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二)符合绍兴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科学合理,经济可行,技术可行;(四)注重环境保护,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五)注重社会公益,促进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和生活质量提升。

第六条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城乡规划的各项指标和布局。

第三章编制程序第七条城乡规划的编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编制单位和编制组织机构;(二)组织编制工作组,确定工作任务和分工;(三)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四)制定规划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五)修改完善规划方案,提交审批;(六)经审批通过后,编制成规划文件;(七)公布和使用规划文件。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重视听取公众意见,公开透明,加强公众参与。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申请;(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评估;(三)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四)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发放规划许可证;(五)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须重新申请。

第十条城乡规划的审批应当注重统筹协调,遵循科学规划、科学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城乡规划实施时,应当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进行超标改造。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范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在建筑垂直投影面积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阶段按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并不得大于批准的容积率。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九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

城乡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

城乡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

xx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10)第四章建筑退让 (17)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26)第六章绿色建筑设计 (33)第七章停车设置 (37)第八章海绵城市建设 (42)第九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44)第十章市政工程 (51)第十一章乡村规划建设 (62)第十二章附则 (66)附录一:名词解释 (67)附录二:计算规则 (86)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91)附录四:海绵城市用地分类设施指引 (100)附录五:xx市中心城区新旧城区范围示意图 (106)附录六:xx市中心城区停车系统规划—停车设施规划分区图 (1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xx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上述区域以外本市的各级规划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并作为项目规划审查审批核实重点要求。

第四条建筑容量、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控制要求按控规规定执行。

根据xx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xx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五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旧城保护范围内,各项规划和建设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1-第六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发展,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整体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依法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因素。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划要求,明确编制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加强社会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建议,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经济发展需求、社会公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规划科学合理。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建立健全规划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规划资料的保存、归档和利用。

第三章城乡规划审查管理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坚持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检查的原则,确保规划在合法、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对规划方案的技术、法律、伦理、政策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查意见,确保申请人充分了解审查结果。

第四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制度,加强对规划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加强招投标管理,确保规划设计单位的专业能力和诚信。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实施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识和支持。

第五章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应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总则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城乡空间资源,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各类技术问题。

二、规划编制1. 规划编制的范围和目标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分层规划、详细规划等。

规划编制应确保符合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空间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

2. 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编制应按照程序严格执行,包括项目调研、方案制定、评估论证、公示提出、审批批复等环节。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决策参考。

3. 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规划编制应明确城乡发展的定位和重点,包括产业布局、空间结构、交通网络、生态环境等因素的考虑,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三、规划管理1. 规划实施监督规划实施过程应定期进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监督内容包括规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效果评估等,监督结果及时反馈,形成规划调整和完善的依据。

2. 规划违建处理对于规划违建行为,应及时采取规划限制、处罚、拆除等措施,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规划违建的处置程序应公开透明,相关方面可提起申诉和诉讼。

四、城乡空间管控1. 土地利用控制土地利用应按照国家和市级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和空间布局,确保城乡发展的协调和有序。

对于违规占用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2. 建筑风貌控制建筑风貌控制要遵循统一的建筑规范和城市形象要求,保持城市建筑风貌的整体性和连贯性,提升市容市貌水平。

建筑的高度、体量、颜色、材料等要符合规划要求。

五、规划信息化建设1. 规划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化平台,整合各类规划数据和信息资源,提高规划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支持规划决策和实施。

2. 规划公示和参与规划信息化建设应推动规划公示和参与的透明化和广泛化,通过网络平台和移动终端等方式,方便市民了解规划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乡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优先保障群众利益。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和管理作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注重产业结构调整和城乡发展协调,推动城乡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标准和程序进行,合理确定城乡发展目标和规划布局。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自然资源、人文历史、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综合平衡城乡发展需求。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采取多层次、多领域的参与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各规划之间应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城乡规划实施应按照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加强项目管控,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强度,合理规划城乡土地利用。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实施应注重生态优先,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促进城乡生态协同发展。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加强规划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规划实施方案。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规划管理的法制化,依法履行规划管理职责,加强规划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规划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当依据本市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以及相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建筑保护、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同时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1.正南北朝向其间距在旧区大于等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大于等于1.05倍。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濮政〔2017〕27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5日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规划编制 (5)2.1 控制性详细规划 (5)2.2 修建性详细规划 (6)2.3 城市设计 (7)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9)3.1 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9)3.2 建设用地控制 (10)3.3 建筑容量 (14)第四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16)4.1 教育设施 (16)4.2 社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18)4.3 停车设施配建 (25)第五章建筑管理与景观控制 (25)5.1 建筑间距控制 (25)5.2 建筑物退让 (30)5.3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33)5.4 建筑面积折算 (35)5.5 绿地 (37)5.6 商业设施控制 (40)5.7 工业、仓储控制 (40)第六章交通规划管理 (41)6.1 城市道路 (41)6.2 公共交通 (45)6.3 慢行交通系统 (45)6.4 公共停车场 (47)第七章市政工程管理 (47)7.1 给排水工程 (47)7.2 供电工程 (49)7.3 邮政及通讯工程 (50)7.4 综合管廊 (52)第八章地下空间开发 (53)8.1 开发原则和条件 (53)8.2 开发要求 (53)第九章规划核实 (55)第十章附则 (57)附录A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B附表1 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附表2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附录C附图1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附图2 建筑退界距离示意图附图3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附录D 名词解释附录E 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0.1【目的与依据】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时间:2012-03-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二节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第十二条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表一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建筑高度S <3ha3ha ≤S<20haS ≥20ha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1 —3层0.8535%0.832%0.7530%4 —6层1.728%1.627%1.526%7 —11层2.425%2.325%2.225%12 —18层3.020%2.820%2.620%≥19层3.620%3.318%3.018%备注:S-用地面积(ha)。

表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建筑高度S <3haS ≥3ha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H ≤15m1.860%1.655%15m <H≤24m2.750%2.545%24m <H≤50m4.545%3.640%50m <H≤100m6.040%5.035%H >100m8.035%6.035%备注: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

第十四条8米及以上层高的厂房、仓储建筑,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提供面向公众开放使用的社会停车场(库)的,社会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五条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凸出部分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底层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有两面或两面以上无围护结构且架空高度与层高相当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第三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泉水与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泉水与文物保护的要求。

在经十路、经一路、历山路、顺河高架路围合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名泉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十条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

表三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间距(L)24 米以下L≥1.5H且L≥15米24 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L≥1.0H且L≥3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36 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L≥0.7H且L≥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100 米以上(含100米)L≥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注:H指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

表四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间距(L)24 米以下L≥0.8H 且L≥15米24 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L≥0.5H 且L≥20米50 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L≥0.3H 且L≥25米100米以上(含100米)L≥0.2H且L≥30米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0.8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

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

表五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间距值(米)类别类别生活居住类建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多层高层多层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多层61369高层1313913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多层6969高层913913注:生活居住类建筑侧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2米。

第二节日照标准与日照分析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

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第二十五条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第二十七条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违法建筑;(二)临时建筑;(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五)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六)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二十八条建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

第二十九条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

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第三十条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商务公寓的层高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第三十二条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7.5%。

第三十三条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

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