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工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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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1前言编辑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l)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 范围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02—988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1654—1989~GB11666—1989GB18053—2000~GB180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1997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3 总则3.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指在工业企业的设计过程中,针对卫生环境和条件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和规范旨在保障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员工健康和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在工业企业的设计中,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健康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应包括对生产场所的设计要求。

生产车间的布局应合理,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有利于员工的工作和生产操作。

同时,对于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排放,也需要有相应的处理设施和措施,以保障员工的健康。

此外,生产场所的清洁和卫生也是设计卫生标准的重要内容,要求企业在设计中考虑到清洁设施和卫生管理措施,确保生产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其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还应包括对生产设备的卫生要求。

生产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卫生标准,避免因设备设计不当而导致的卫生隐患。

同时,对于易产生污染的设备和工艺,也需要有相应的防护和清洁措施,以减少污染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此外,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也是设计卫生标准的重点内容,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制度,确保设备的卫生和安全运行。

另外,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还应包括对员工个人卫生的要求。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员工的卫生培训、个人卫生用品的配备和管理等,以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个人卫生水平。

同时,对于接触污染物的员工,还需要有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施,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个人卫生和安全。

综上所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工业企业设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卫生标准,可以有效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工业企业在设计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企业的生产环境和条件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文发布者:李亚里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 :物理因素
•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GBZ/T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
施规范
• GBZ/T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规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健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 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 价。
•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 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 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 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 本标准执行。
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天 窗下方的部位。
放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宜布置在单层厂房内,当厂房 是多层建筑物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
•噪声设备、振动较大的设备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 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 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 振等控制措施。
• 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 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 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 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 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 (强度)分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是生产和加工商品的场所,对于工业企业的设计卫生标准,不仅关系
到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也关系到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因此,建立和执行科学的设计卫生标准对于工业企业至关重要。

首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需要包括生产车间的布局和通风系统的设计。


理的车间布局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通风系统的设计也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有效地排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粉尘,保障员工的健康。

其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还需要涉及设备和工艺的选择。

在生产过程中,
选择合适的设备和工艺可以减少废品率,提高产品质量。

同时,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也可以减少员工的劳动强度,保障员工的健康。

另外,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还需要考虑员工的工作环境和个人防护。

良好的
工作环境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减少员工的工伤事故发生率。

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也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员工免受生产过程中的伤害。

最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只有严格执行
设计卫生标准,才能真正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总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工业企业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
展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因此,工业企业在制定设计卫生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第十二条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气;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

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的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第二节给水卫生第十四条工业企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生活饮用水管道通过毒物污染区时,或与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当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

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质进入管道,污染生活饮用水。

注:以城镇自来水作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并有可能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同样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质污染城镇自来水。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必须连接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应取得当地卫生、环境保护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doc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doc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GBZ1-2002自2002-6-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第1、2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邵强于永中施瑾赵容刘江吕伯钦梁友信傅慰祖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TJ36-7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1 范围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Limits)1997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3 总则3.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3.2 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设计卫生标准是指在工业产品的设计过程中所需遵循的卫生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涉及到工业产品的设计原则、材料选择、制造工艺、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保障等。

具体而言,工业设计卫生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体工学:考虑产品与用户的人体工学关系,保证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用户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2. 卫生安全:保证产品的原材料和制造工艺符合卫生要求,不会对用户的健康造成危害。

3. 清洁易洗:产品的设计应方便清洁和消毒,以避免积尘、细菌滋生等卫生问题。

4. 防污染:产品的表面应具有防污染功能,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污染。

5. 强度耐用:产品的结构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以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损坏的卫生风险。

6. 安全保护:在产品设计中应考虑到用户的安全需求,例如针对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需增加安全保护设计。

7. 废弃物处理:产品设计应考虑到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如是否易于分解、回收利用等。

通过遵循工业设计卫生标准,可以保证工业产品在设计、制造、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卫生具有较高的保障,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文发布者:李亚里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指工业企业在进行设计和布局时,需要考虑和遵守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从环境卫生、设备卫生、人员卫生等方面,介绍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首先是环境卫生。

工业企业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包括对工作场所的清洁、无尘、无异味等要求。

需要为员工提供合适的通风、照明条件,以确保工作环境的舒适性和健康性。

其次是设备卫生。

工业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并定期维护和检修设备。

在设计设备时,应考虑易清洁、易消毒的特性,确保设备表面光滑无凹陷,避免污物滞留,以防止细菌滋生和传播。

再次是人员卫生。

工业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卫生常识宣教,提醒员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同时,工业企业应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包括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洗手、隔离患病员工等措施,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卫生安全。

此外,饮食卫生也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

工业企业应建立饭堂或提供合格的餐饮服务,确保员工的饮食卫生。

餐饮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环节也应遵循卫生标准。

最后,工业企业在设计卫生标准时,还应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和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制定。

在具体实施中,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卫生标准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涉及环境卫生、设备卫生、人员卫生和饮食卫生等方面,旨在创造一个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

这些标准和要求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工业企业的生产质量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是生产和加工产品的场所,而设计卫生标准则是确保工业企业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工业企业中,设计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员工的健康和生产的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制定和执行这些标准。

首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一个干净、卫生、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员工们更容易保持健康,减少因工作环境导致的职业病和意外伤害的发生。

同时,卫生标准的执行也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因为卫生问题导致的生产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从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制定和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生产车间的卫生环境,包括生产设备、地面、墙壁、天花板等的清洁和消毒;其次是员工个人卫生,包括员工的个人卫生习惯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再次是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标准,包括生产原料的卫生检测、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等;最后是废弃物的处理,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处理和排放标准。

最后,制定和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需要全员参与,从企业领导到普通员工,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卫生标准的重要性,并且积极执行这些标准。

企业领导应该制定明确的卫生标准,并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培训来确保这些标准的执行;管理人员应该监督和检查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纠正不合格的行为;员工应该严格执行卫生标准,自觉维护工作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总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员工的健康和生产的质量至关重要。

只有在一个干净、卫生、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员工们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生产能力,从而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因此,工业企业应该高度重视设计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工业企业设计中,卫生标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良好的卫生标准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还可以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工业企业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卫生标准的要求,确保生产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首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需要考虑生产车间的布局和通风系统。

合理的车间布局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染物的扩散,保持空气清新。

同时,通风系统的设计也至关重要,它可以有效地排除有害气体和粉尘,保障员工的健康。

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车间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确保生产环境的清洁和舒适。

其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还需要考虑生产设备的清洁和维护。

生产设备是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清洁和维护直接影响着产品的质量和员工的健康。

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设备的清洁和维护便捷性,确保员工能够轻松地进行设备清洁和维护工作,保障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另外,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还需要考虑员工的个人卫生和健康保障。

员工是企业生产的主体,他们的健康和安全直接关系着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员工的个人卫生设施和健康保障措施,例如洗手间、饮水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等,确保员工能够在良好的卫生条件下工作,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总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生产环境的清洁和安全、设备的清洁和维护、员工的个人卫生和健康保障等多个方面。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方面的要求,确保生产环境的清洁和安全,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只有这样,工业企业才能够保持持续健康的发展,取得更大的成功。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设计卫生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良好的设计卫生标准能够有效地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本文将探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制定和执行这些标准。

为什么设计卫生标准至关重要?在工业企业生产的环境中,员工需要长时间接触各种机械设备、化学物质及尘埃等。

如果没有良好的设计卫生标准,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1.员工健康受损:长期暴露在有害物质或环境中会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甚至引发职业病。

2.工作效率低下: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可能会增加员工的生理和心理压力,影响工作效率。

3.生产安全隐患:不合格的设计卫生标准可能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直接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因此,制定合理的设计卫生标准对保障员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确保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如何制定设计卫生标准?1. 调查研究:在制定设计卫生标准之前,需要对工业企业的生产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了解存在的潜在卫生风险。

2. 制定标准:结合调查研究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设计卫生标准,明确各项指标和要求。

3. 贯彻执行:将设计卫生标准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中,确保各部门和员工能够全面理解和执行设计卫生标准。

4. 定期检查:定期对设计卫生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修订标准,保证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设计卫生标准应包括哪些内容?1. 工作场所清洁: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整洁,减少灰尘、垃圾等污染物的积累,确保员工工作环境的舒适度和卫生性。

2. 通风换气:保证工作场所的通风良好,排除有害气体和粉尘,提供员工清新的工作环境。

3. 添加劳动保护设备:根据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配备正确的劳动保护设备,如口罩、手套等,保护员工免受有害物质侵害。

4. 员工健康监测: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和健康问题,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5. 废物处理:合理规划和处理工业企业的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对员工健康的危害。

工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文发布者: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着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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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1。

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02-988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1654—1989~GB11666—1989GB18053-2000~GB180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1997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3 总则3。

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Z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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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8应急救援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一次日平均一次日平均1一氧化碳20氨2乙醛21氧化氮3二甲苯(换算成NO2 )4二氧化硫22砷化物5二硫化碳(换算成AS)6五氧化二磷23敌百虫7丙烯腈24酚8丙烯醛25硫化氢9丙酮26硫酸10甲基对硫磷27硝基苯(甲基E605)28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11甲醇算成PB)12甲醛13汞29氯14吡啶30氯丁二烯15苯31氯化氢16苯乙烯32铬(六价)17苯胺33锰及其化合物18环氧氯丙烷(换算成MNO2 )19氟化物34飘尘第三十四条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的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

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气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第三十五条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

相邻车间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响。

第三十六条为了更好的保证车间空气达到本标准表4的要求,机械通风送入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气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本标准表4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30%。

第三十七条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第三十八条供给车间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

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或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车间,有局部排气装置的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部送入空气。

第三十九条容易凝结蒸气和积聚粉尘的排气装置,以及物质混合时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排气装置,不得联成一个排气系统。

第四十条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物质,经过净化回收处理,达到本标准第十二条规定时,方可向大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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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目录、儿—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8 应急救援、儿—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 )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 )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 )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l )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m)删除了已在GBZ 2.2-2007中包含的职业接触限值: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II——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限值;——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劳动强度分级。

n)删除了原GBZ1-2002的规范性附录-附录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0)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见规范性附录-附录B o GBZ 1-2010p)特殊行业如制药、生物、食品加工等行业在遵守本标准基础上,还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标准的配套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 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全国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涛、张敏、吴维皑、杜燮祎、邵强、徐伯洪、梁友信、戴自祝、王生、郭建中、王忠旭、李文捷、赵容、吕琳、吴世达、刘茁、余善法、李刚、刘晓延、邵华、林菡、王恩业、刘承彬、樊晶光、赵桂芹、王丹、金晔鑫、陈青松、张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标准-101-56 ,GBJ 1-62 ,TJ 36-79 ,GBZ 1-2002 。

III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 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3 工作地点work site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

3.4 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5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3.6 自然疫源地natural infectious focus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3.7 卫生防护距离hygienic buffer zone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

3.8 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annual (summer)minimum frequency of wind direction全年(或夏季)各风向中频率出现最少的风向。

3.9 夏季主导风向summer prevailing wind direction累年夏季各风向中最高频率的风向。

3.10 粉尘dust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11 生产性粉尘industrial dust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

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 dust ,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 dust ,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 ,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

3.12 毒物toxicant[toxic substance s)]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

3.13 生产性毒物industrial toxicant ( toxic substance ) 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各种毒物。

3.14 高温作业work ( job ) under hot environment 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t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3.15 寒冷环境cold environment 环境温度、湿度、风速等负荷联合作用于人体,引起人体更多散热,导致人体发生冷应激反应的环境状态。

3.16 低温作业work ( job ) under cold stress平均气温冬5C的作业。

3.17 噪声noise 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

3.18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continuousnoise )和间断声(intermittent noise );声级波动v 3dB (A)的噪声为稳态噪声(steady noise ),声级波动》3dB ( 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持续时间<0.5s ,间隔时间〉1s ,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 ( 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 ( impulsive noise )。

3.19 振动vibration一个质点或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围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的运动。

3.20 手传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又称手臂振动 ( hand-arm vibration )或局部振动 ( segmental vibration ),指生产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动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3.21 全身振动whole-body vibration人体足部或臀部接触并通过下肢或躯干传导到全身的振动。

3.22 电离辐射ionizing radiation能使受作用物质发生电离现象的辐射,即波长<100nm的电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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