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权力梳理与优化方案
行政执法权力梳理与优化方案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工作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权力滥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和政府形象。
为此,本文将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梳理,并提出优化方案。
一、行政执法权力梳理1.执法主体资格梳理执法主体资格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执法的行为。
要明确执法主体资格,必须依法设立执法部门,规范执法权限,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2.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依据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职权、开展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
要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消除执法空白和重叠。
3.执法程序梳理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和要求。
要明确执法程序,保障执法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滥用职权。
4.执法监督梳理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执法公正。
二、行政执法权力优化方案1.完善执法主体资格(1)依法设立执法部门,明确执法职责和权限。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
(3)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具备专业素养。
2.优化执法依据(1)全面梳理执法依据,消除执法空白和重叠。
(2)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3)加强对执法依据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3.规范执法程序(1)明确执法流程,制定标准化执法操作手册。
(2)加强执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强化执法监督,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滥用职权。
4.强化执法监督(1)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2)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问责。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督。
执法资格强制性任意性规范
执法资格强制性任意性规范1.执法主体资格法律规定了执法主体,又规定了执法主体的职权和法定权限,但具体操作程序和方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执法主体与职权的不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有权不能滥用,有责无岗,缺位可不作为。
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执法者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发生。
这种情形不仅使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而且还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有权无权的人在其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当有权或无权的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不能或者不履行义务时,作为一种责任可以由相应执法者来承担:比如规定一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使职权会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是对行政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的必要依据和条件。
如是,即执法主体在法律上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并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其执法主体资格,就是法律对其权力能力(包括主体和行为)授予并赋予其一定权力、职责以保障。
2.执法主体的主体资格认定在行政机关内部,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设定、变更、撤销,以及由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行政行为本身的性质变化引起的权力关系变化时,其行使权力的主体资格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如果对执法主体没有明确归属和资格认定问题,对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认定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而非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那么对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相关法律关系作出处理时,执法主体就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同时,行政机关还必须明确其具体管理职权,并根据职权和相关法律对该职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这也体现出了立法机关的规范性程序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规范性程序”既是相对独立性而又是相对独立性是诉讼区别于行政活动最显著和最具影响力和最具有争议性的特征。
[1]所以,对于行政执法主体是应当是具有特定性质与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的、带有强制措施、法律后果的行为的行政行为,而且该行为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可以成为其他执法主体;否则,就不能成为该法规范主体对象或者不具有法律依据而适用不合适的规范规定来保护特定客体并实现其权利也即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界定
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界定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活动,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确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是十分重要的,它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行政执法效果的实现,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因此,准确界定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是行政执法的基础,有助于建立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
行政执法的对象是指受到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影响的主体。
我国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和享受合法权益的基本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民族籍者。
法人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独立法律实体,它们享有法律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其他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军队和其他党派团体等。
这些对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都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力。
行政执法的范围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领域和范围。
在我国,行政执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经济、环境、教育、卫生、食品药品、交通、安全生产等领域。
行政机关对这些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制裁,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不仅涵盖了传统的经济活动领域,还包括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新的领域。
在行政执法的范围界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力。
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宪法是行政执法的根本依据,为行政机关赋予了行政执法的权力和责任。
法律法规是具有立法效力的规范,对行政执法的对象、范围、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则是各个部门对特定行政执法事项制定的规则,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具体指导。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严格依法操作,不得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范围。
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界定还需要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
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一、引言:作为行政管理的实施机关,行政执法单位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
确保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具备相应的资格是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行政执法体系的关键一步。
本文将探讨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和确定资格条件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单位的定义:行政执法单位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附属机构,负责行政管理职能的实施与监督。
行政执法单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权力。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性:1. 保证执法公正: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主体资格的确立,有助于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只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才能胜任履行执法职责。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 保障执法权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设立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权威。
合法、合规的行政执法单位,才能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执法单位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也能增加公众对其执法行为的信任,提高执法效果。
3. 提升执法效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设立有助于提升执法单位的整体效能。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单位,能更好地执行法律法规,提升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
执法主体资格的设立也可以促进执法单位的内部规范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基于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合规。
执法资格应与所执法律法规相契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执法单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专业能力原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定应基于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不同类型的行政执法单位应有不同的专业要求,以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应的执法工作。
此外,还应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3.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定应当公平、公正。
执法单位的资格应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来确定,避免不当干预和人为偏袒。
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4、《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
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 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6、青岛市市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年 9 月 6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自 198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执法主体 全称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董晓斌
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 29 号
邮编
266000
行政执法 机构代码 机构性质 主体类别
行政职权
11370202005130293T
联系电话
85753968、85753965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 □企业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其他行政职权
行政执法主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行政执法主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导读: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进行行政执法,保障执法公平、公证的进行。
那么,大家知道行政执法主体,是什么吗,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呢?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什么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
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二、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
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
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
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
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一、政治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的领导,忠诚履行职责;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3、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4、无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关系。
二、学历条件:
1、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优先考虑。
三、年龄条件:
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定年退休年龄)。
四、身体条件:
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身体条件。
五、专业条件:
1、熟悉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2、具备行政执法实践经验;
3、熟练运用计算机及办公软件。
六、语言能力:
具备一定的英语读写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
七、工作态度:
1、具备勤奋敬业、认真负责、工作主动的工作态度;
2、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及相关问题在行政主体这一专题中,我们重点要掌握以下三个问题:一,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二、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与机构,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与区别。
重点是一、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一、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由此分解出三个标准:1、权,即独立的拥有并行使行政权力;2、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采取行政行为;3、责,承担由其采取的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如诉讼做被告、复议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等。
这其中最终确立的标准是责,有权有名未必都是行政机关,有责则一定是行政机关。
具体说来,那些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们把它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三类来分析:1、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a,国务院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c,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直属单位分为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就是我们常见的直属局,如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等,直属事业机构,总共有30多个,但是只有几个根据法律授权或国务院授权的,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考试中常考的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
特设机构只有一个,就是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我们称之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国家粮食局,问他属于哪个部门?他就是一个部管局,有国务院下属的农业部来管理,类似的还有中医药管理局,属于卫生局管理,外汇管理局,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他们都不直接属于国务院,而属于国务院下属的一个组成部门。
e,经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f,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去年议事协调机构考到了学位委员会,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根据学位条例的授权,这里注意学位条例是法律,虽然他不叫做什么什么法,同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法律,他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么法,这样的法还有很多,我们只需要注意这两个就可以了。
行政执法基本知识讲座
➢ F:食品卫生许可;音像制品生产、经营许可
➢ (三)(非许可)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
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法规依据。
➢ 行政许可、审批,我市主要由审改办负责确 认,并以政府文件公布。
➢ (四)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
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
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 (3)意思表示真实。(非暴力、协迫)
➢ (4)相对方必须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 力。(未满14 周年)
➢ (5)执法行为指向标的物合法。(建筑文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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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程序要件 ➢ (1)法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时限。 ➢ (2)回避。(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
的法官)。 ➢ (3)公平、公正。居中裁决给予当事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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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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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新法优于旧法(同等效力层次)。 a、新法改废旧法。b、旧法未废止,冲突部分适 用新法。
➢ C、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 2、依据的对象效力 ➢ 我国采用结合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
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 在国外视情结合国际条约、协定和国内法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除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外交特权、豁免权等)。
➢ (5)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发布 的命令、指示和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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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的效力
➢ 1、依据的效力层次 ➢ (1)一般规则: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 (2)特殊规则 ➢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能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担相应行政义务的资格。
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现实性。
具有行政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
行政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何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何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保证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爱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适用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治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核确认,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进行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经公告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畴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和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人签署提请审核确认的公函;(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三)规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正式文件;(五)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的相关材料;(六)行政执法主体公告送审稿。
托付实施行政执法的,除报送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报送受托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托付的法定依据、托付行政执法协议书、受托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执法人员名单。
3.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质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由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管理执法权。
第三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各类行政执法案件,接受社会监督;定期清理、审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执法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必须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取得的。
局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同时,局机关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委托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方能进行委托。
受委托单位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委托事项必须在民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之内。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凡是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要经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亮证执法。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标准。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对相对人提供服务、指导、帮助的,要明确列出有关事项、程序、时限和标准。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每天多一点点的努力,不为别的,只为了日后能够多一些选择,选择云卷云舒的小日子,选择自己喜欢的人。
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法律知识一、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或者组织,在执法依据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直接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
三、行政执法类别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机构名称
惠民县房地产管理局
机构性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
基本信息
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编制状况
事业编制
主体类别
一级执法主体
职责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地方性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2、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3、依法对我县房屋权属进行转让、租赁等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证》工作;4、负责我县住房保障工作中廉租住房、公租房货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及廉租房、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5、负责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6、负责我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及开发市场监管工作;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预售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及商品房预收款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7、负责我县城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8、负责我县房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查阅等工作,并依据档案向社会提供房地产信息、政策与咨询服务;9、负责我县房地产面积测绘监管工作;10、负责我县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和中介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工作;11、负责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审查报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对我县物业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违章行为,调处物业纠纷;负责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新建住宅质量保修金的归集、管理;参与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工作;12、负责我县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及资金监管等工作;13、负责我县老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和综合验收工作。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填表单位(盖章):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填表时间:2019年5月29日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执法体系
行政执法体系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概念,包括多个方面的要素。
以下从十个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权限范围对行政执法的有效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是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行政执法主体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行政执法程序是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公开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四、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合法、公正、公开。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监督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备案审查等。
五、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因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是确保行政执法主体认真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六、行政执法保障行政执法保障是指为确保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而提供的各种保障措施,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保障。
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效果的重要措施。
七、行政执法评估行政执法评估是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和考核,以衡量其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执法评估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和不足,促进整改和提升。
评估的方法包括自我评估、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监督等。
八、行政执法公开行政执法公开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其执法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包括执法依据、程序、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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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能够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以,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水平和行政行为水平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水平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水平是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担相对应行政义务的资格。
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现实性。
具有行政权利水平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
行政权利水平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授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权,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的具体处罚,这就给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水污染行政执法的权利水平。
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水平是行政执法肢体取得具体的行政执法权。
而行政执法主体所取得的行政执法权,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权利水平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
行政权利水平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水平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机关被依法撤消。
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利水平始于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效之日,终于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失效之时。
(二)行政行为水平具有行政权利水平是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前提,这表明,要使行政权利水平变为现实即变为具体的实际的行政执法权,还须具备行政行为水平。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水平,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水平或资格。
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水平,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水平和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水平不但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水平。
例如: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具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水平和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的水平或条件。
如果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既无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水平和条件,又不能承担执法违法的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就不具有行政行为水平。
总来说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水平和行政权利水平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利水平的范围内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才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另一方面,行政权利水平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心脏行政行为水平,只有具有行政行为水平的行政执法主体,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具体的行政执法权或履行具体义务。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两个方面。
(一)法律要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中的法律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体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这两个方面。
从广义上说,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的主体。
把法律要件作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方面,这是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
行政执法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职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确定的。
有一种理论认为,一个机关不能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而自己又去实施这个权力。
这种观点与现代国家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是一致的。
由此可见,一个机关或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首先要看是否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没有行政权利水平,也就不可能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组织要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要件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的成立必须获得有权力机关的批准。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国务院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哪些部、委、行、署等,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哪些厅、局、委等工作部门,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的组成,必须遵守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的组成、议事规则、组成人员的任免,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署、厅、局等必须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组成、人员任免及职责、组织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规范,地方各级执法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3、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必须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没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也就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4、按法定方式公布。
公布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行政执法机关成立的时间和批准时间,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性质、级别、任务、职权、机关的印章和办公地点等。
公布的具体形式,既能够用文件的形式公布,也能够用登报的形式公布。
因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法定授权为前提,而在一般情况下,被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前就已经存有,只有因为授权这些组织才能取得了行政执法权,所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组织要件是该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法律、法规一般不把国家的行政执法权授予个人或松散型的组织,而授予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所以,在确认某个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除了审查它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外,还应审查它是否具有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资格。
四、行政执法的主体问题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动,我国一方面明显加快了行政立法步伐,基本结束了过去行政管理活动无法可依的历史,为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法可依”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又为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保障,应该说当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但当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但严重影响到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动摇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下面作者结合审判实践来谈一谈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有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行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两种:(1)国家行政机关。
必须按照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经法定的批准程序设立,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2)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组织。
必须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
五、行政执法权限(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权限的关系。
如前所述,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就能够作为行政执法权力的执掌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但是,获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需要明确享有哪些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有不同的行政执法范围。
例如:公安机关不能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城市建设行政管理机关不能行使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等。
所以,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行使了行政执法权,属于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行使了其权限范围以外的行政执法权,属于行政执法越权。
例如:我在实际工作中,即遇到了行政执法越权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
这个案件大致情况是这样的:湖北省思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属的思施市技术监督局,在处理一起三轮车前叉断裂事故中,超越了自己的行政执法权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民事赔偿列到该局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恩市计监字199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的第一条。
给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关联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也使这些企业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声誉受到了影响。
由此,上述这个原理也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当然,如果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的,则另当别论。
另一例:河南省新乡市原红旗区某办事处城管科,超越手中的行政执法权,在夜间上路查处超载车辆,因身着的制服与公安机关的制服大致相同,致使很多司机受到“罚款”,多是超重、超载的货车及外地车。
本办事处城管科超越了自己的行政执法权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使被处罚人受到了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上路查处超载、超重等违章车辆本应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城管科的行政执法权应是查处违章建筑、违章门面、沿街叫卖等违章行为。
所以,此城管科已经超出了自己的行政执法权限,后经群众举报,此城管科已经受到了纪检委等相关部门的严肃处理。
再一证明,获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需要明确享有哪些方面的行政执法权,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有不同的行政执法范围,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应逾越自己的行政执法范围,不然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可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执法权限是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论及的是行政执法或法定的组织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执法;而执法权限论及的是在什么范围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