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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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管理制度条例

渔业管理制度条例

渔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的渔业活动,包括捕捞、养殖、渔业资源调查等。

同时,本条例适用于对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和监督。

第三条渔业管理应当秉持科学、合理、公平、公开、依法的原则,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渔业生产的效益和品质,促进渔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第四条渔业管理部门是国家对渔业资源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渔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监督和指导渔民的生产活动。

第五条渔民是从事渔业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当依法遵守渔业管理规定,保护渔业资源,遵守公平竞争规则,维护渔业秩序。

第二章渔业资源管理第六条渔业资源是指海洋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系统,包括各类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系统和渔业环境。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区域管理制度,制订渔业资源保护纲要和规划,确定各种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计划。

第八条国家对重要渔业资源实行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不定期对各类渔业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掌握渔业资源的数量、分布和变化情况。

第九条国家对渔业资源实施开发利用管理措施,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鼓励开展渔业资源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

第十条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准入管理和产权保护制度,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准入审核和认定,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渔民应当依法申请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权,遵守相关规定,实行合理开发,保护渔业资源,禁止过度捕捞和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第三章渔业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施渔船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对渔船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渔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捕捞季节管理和禁渔制度,根据渔业资源的生长繁殖周期和数量特征,确定捕捞季节和禁渔期,保护渔业资源的生长繁殖。

海岛管理制度是什么制度

海岛管理制度是什么制度

海岛管理制度是什么制度海岛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 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是指对海岛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管理和规划。

海岛资源包括海水、陆地、植物、动物等各种自然资源。

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要根据海岛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开发,避免过度开发和资源破坏。

同时,要保护海岛环境,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要保护海岛文化,避免对当地文化的破坏。

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保证海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海岛生态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和保护的管理措施。

海岛生态环境包括海洋、海滨、海岛植被、野生动植物等各种生态系统。

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加强对海岛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修复。

同时,要加强对岛屿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护,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 文化遗产保护海岛文化遗产保护是指对海岛传统文化和历史遗迹进行保护和传承的管理措施。

海岛文化遗产包括传统习俗、文化建筑、文物古迹等。

海岛文化遗产是海岛的宝贵财富,是海岛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根基。

海岛文化遗产保护要注重对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研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保持文化遗产的原貌和传统文化的完整性。

4. 旅游文化推广海岛旅游文化推广是指通过相关活动和宣传,推广海岛的旅游资源和文化魅力,吸引游客,促进海岛旅游业发展。

海岛旅游文化推广要注重海岛的文化特色和传统魅力,挖掘海岛的旅游资源,推广海岛的旅游产品,打造海岛的旅游品牌,吸引更多游客参观和游览。

海岛旅游文化推广要加强对海岛旅游业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景点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5. 安全管理海岛安全管理是指对海岛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安全进行保障和管理。

海岛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安全规程和紧急应急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安全培训,保障海岛的工作和生活安全。

海洋综合管理制度

海洋综合管理制度

海洋综合管理制度海洋综合管理制度是指通过综合规划、协调管理和科学决策,在实现海洋生态保护的同时,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环境的制度体系。

海洋综合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管理机构等方面的内容,涵盖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区域规划、监督执法等方面。

海洋综合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海洋资源的综合效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海洋综合管理制度的组成要素和实施路径。

一、海洋综合管理制度的组成要素1. 法律法规:海洋综合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通过立法保护海洋环境,规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执法监督,构建法治化的海洋管理机制。

2. 政策措施: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系列海洋管理政策,包括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海域利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有利于海洋综合管理的政策框架。

3. 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海洋规划、协调海洋资源开发、监督执法等工作,确保海洋综合管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4. 科学决策:加强海洋科研力量,开展海洋资源勘探、环境监测、生态评估等工作,为海洋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保障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 社会参与: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海洋综合管理,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观念,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的良好氛围。

二、海洋综合管理制度的实施路径1. 加强立法建设:完善海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海洋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保护义务等,保护海洋环境,规范海洋资源开发。

2. 推动规划实施:编制海洋资源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海洋规划等,统筹规划,科学规划,确保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3. 强化监督执法:建立健全的海洋执法机构,加强海洋执法力量建设,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环境秩序。

4. 推进科技创新:加大海洋科研投入,提高科研水平,推动海洋工程技术创新,探索绿色发展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最新)

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最新)
使用海域的时间具有连续性,且在三个月以上; 特定的开发利用活动具有排他性。
亦即只要此项利用发生后,在此海域中不能有其他的固 定开发利用活动。
临时海域使用
满足上述一、二点(使用特定海域 和固定海域),时间不足三个月但可能 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 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也 要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进行管理, 这就是临时海域使用。
部门
涉及海洋功能区划的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实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2000年4月1日实施 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1日实施 港口法,2004年1月1日实施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
年11月1日实施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法律法规体 系基本健全
2007
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
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
物权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规章
海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物权法(2007年)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不得阻挠。 及时报告资源环境条件变化的义务; 其他义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海域使用权终

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最新)

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最新)
的函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规章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西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海域使用管理法
1991年10月,国家海洋局、财政部专门向国务院报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我国海域有关问题的报告》
1992年5月,国务院批复明确要求”……实行颁发海域使用许 可证的制度和有偿使用海域的制度。”
1993年5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 规定》,开始在全国实施海域管理制度。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法律法规体 系基本健全
2007
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
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
物权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规章
海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物权法(2007年)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总则 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金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二、海域管理主要概念
海岸线 海域 海域使用 海域使用管理
1、海岸线
海岸线系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线的痕迹线

海洋管理学 第七章 海域使用管理

海洋管理学  第七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七章:海域使用管理第七章海域使用管理Marine Management海洋管理学2基本内涵海域使用管理是海洋管理的个重要组成内容,是海洋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它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海域的资源与环境条件,对海域的分配、使用、整治和保护等过程和行为为所进行的决策、组织、控制和监督等系列工作的总称。

和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3第一节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一、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概念()海域(一)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包括两层含义:体海床和底土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在垂直方向上,它不仅仅指水面,还包括水面以下的水体、海床、和底土;第二,在水平方向上,海域包括我国的内水和领海,具有明确的界限范围。

4我国法律上的海域,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域范围比较国领土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即内海,和领海基线以外的12海里宽度范围内的水面、水体和海床和底土。

而内水则是指领海基线与海岸线之间的水域。

《海域使用管理法》把整个领土范围内的海域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规范与管理,以便发挥它的整体功能。

它的整体功能滩涂、河口无疑都应属于《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所指的海域的范围,应属于《海域使用管理法》适用所指的海域的范围应属于《海域使用管理法》适用范围的海域。

5(二)海域使用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定义的海域使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概括为四个特征:一是使用的海域是特定的,即利用海域的任何一个部分,如水体、海床、底土均构成海域使用,如电缆管道虽然只占用底土,但也属于海域使用管理的一种类型。

二是固定使用海域,而非游动性使用,如航行、捕捞等则不属于海域使用。

三是持续使用海域,且时间在3个月以上。

,即只要某开发利用活动发生后,四是使用主体具有排他性,即只要某一开发利用活动发生后,其他单位和个人则不能在此海域中从事与该活动相排斥的开发利用活动。

《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

《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

《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简要介绍。

我为您编写了一份概述内容,请您参考:引言1.1 概述海域使用管理法是在规范和管理海域资源利用行为的基础上,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对海洋资源需求的增加,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和管理海域资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海洋法公约》的核心组成部分,海域使用管理法主要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基本制度,明确和规范了海域使用的权限、程序和责任,以及资源保护、环境监管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基本制度为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本文将重点围绕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将探讨第一项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权限的确定、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使用费用的征收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次,我们将深入研究第二项基本制度,涉及资源保护和环境监管、使用行为的监督和执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等方面的问题。

最后,我们将对第三项基本制度进行细致探讨,包括制度执行的监督和评估、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本文的全面阐述和分析,我们旨在进一步加深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认识,提高法律法规的运用效果,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良好保护。

在这个不断变化的海洋环境中,我们相信通过建立健全的基本制度,将有助于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概述和介绍。

可以根据所给的目录,简要描述每个部分的内容和目的,以便读者了解文章的组织和逻辑。

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展开论述。

具体而言,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

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背景和目的。

首先,我们对《海域使用管理法》进行了概述,概括了其对于海洋资源的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海统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将开发活动严格限制在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合理控制海岸带空间、资源的开发强度和时序,开展海岸整治与修复,严格控制海岸线截弯取直,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的变化,适时组织海岸线的修测,并将海岸线修测成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目录绪论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绪论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是国家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重大举措,它是我国确立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明确标志。

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明显的重要意义,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将在其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中,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必须以这部法律为依据,有规范地进行,因此,有关的地区、有关的事业、有关的单位、有关的个人,都应当了解这项新确立的法律制度。

国内大量的关心海洋的各界人士,也定然会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表示关注和支持,这就将为发展海洋事业营造有利的氛围。

一、海域使用必须依法管理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应当首先确定它的立法必要性,也就是制定这部法律,是有坚实的客观基础的,为社会所迫切需要的,它是人们所共同期盼的行为规范。

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海域使用管理极为重要这就是海域使用管理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必须对其实施管理,或者说对其进行管理是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主要体现在:(1)丰富的海洋资源需要管理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近三百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相当于陆地国土面积的1/3;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14000多公里的岛屿岸线,蕴藏着丰富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航运资源、旅游资源等。

对于丰富的资源,国家有责任实施管理,对于我国辽阔的海域,需要由国家行使管理职能。

正是由于有了丰富的海洋资源,有了辽阔的海域,才有了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客观基础,它是立法的前提,这样才会产生制定有关海域使用管理法律的客观需要。

应当重视和适应这种需要,如果面对这样的管理海域的需要,而不采取积极的立法行动,则是不适宜的,所以,国家的丰富海洋资源,使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成为一种客观要求。

海域使用管理立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制度

海域使用管理立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制度
民共 和 国 内 7 领 海 的 水 面 、 体 、 床 和 底土 。 k、 水 海 基 线 向 陆 地 一 侧 至 海 岸 线 的 海 域 ” 。 2 .海 域 使 用

进 行 的 政 策 、 导 、 织 、 划 、 调 和 控 制 等 的 指 组 计 协 政 管 理 。鉴 于 国 家 海 洋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是 在 国 家 主 权 权 益 所 及 的 管 辖 海 域 才 能 有 效 行 使 ,所 以 ,
4.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国 家 与 人 类 社 会 的 有 秩 序 地 运 行 是 依 桢 于
源 废 污 水 排 教 、 口 建 设 和 海 上 交 通 运 输 、海 上 各 项 制 度 ,大 者 有 政 治 制 度 、经 济 制 度 、科 技 制 港
机 场 与 海 上 城 市 等 。随 着 经 济 与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度 、 化 制 度 、 律 制 度 等 , 有 制 度 必 然 发 生 混 文 法 没
空 间 稳 定 性 .如 船 只 航 行 等 ;二 是 使 用 海 域 时 间 强 制 实 施 的 法 律 制 度 , 是 在 国 家 主 权 所 及 海 域 也
等 。
直畴 。
3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是 海 洋 管 理 的一 个 重 要 组 成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域 使 用 管 理 法 》 ( 中 以 内 容 . 是 社 会 组 织 为 实 现 国 家 管 辖 海 域 的 合 理 它

下 简 称 《 域 法 》) , 域 的 定 义 : 是 指 中 华 人 开 发 利 用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 对 海 域 各 类 使 用 活 动 海 中 海 “ 而

海域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海域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海域使用管理实施方案海域使用管理是指对海洋空间进行合理规划和有效管理,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为了实现海域使用管理的目标,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海域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一、海域使用管理的背景和意义。

海域使用管理的背景是海洋资源日益减少和海洋环境遭受破坏的现状。

海域使用管理的意义在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1. 生态优先原则,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2. 综合协调原则,统筹考虑海洋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等各方面利益。

3. 合理开发原则,依据海洋资源的特点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推动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4. 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障各类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使用的公平公正。

5. 风险防范原则,预防和减少海域使用可能带来的安全和环境风险。

三、海域使用管理的实施方案。

1. 制定海域使用总体规划,依据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海洋资源分布情况,科学规划海域使用布局,明确海域开发利用的重点区域和禁止区域。

2. 建立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对于海域使用者,必须依法申请海域使用许可,明确使用范围和期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 加强海域使用监管,建立健全海域使用管理监测系统,加强对海域使用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4. 完善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建立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海域使用权的合理配置和交易,提高海域使用效率。

5. 推动海域使用信息公开,依法公开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促进社会各界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四、海域使用管理的保障措施。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海域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海域使用的权限和责任,规范海域使用行为。

2. 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加大海域资源调查和评估力度,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3. 健全海域使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海域使用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初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与措施第三章海洋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管理第四章海洋资源合理利用区(适度利用区)管理第五章海洋生态与景观保护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海洋资源特殊利用保护区(预留区)管理第六章海洋特别保护区海岛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和恢复特定海洋区域的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满足海洋资源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和科学利用方式予以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立、建设、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体制)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领海以外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立。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原则)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海洋保护与利用并重,坚持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方针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国家保障和推动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促进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职责,保证对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的投入,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宣传、教育,促进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事业的发展。

对于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公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责任,都有协助和支持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基本制度与措施第八条(规划)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8.22【实施日期】1999.08.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2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市陆域的海岸线至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条例所称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凡使用本市管辖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青岛市及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域属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属性和其他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禁止使用海域:(一)破坏海洋资源、环境、景观和生态平衡的;(二)改变海域属性以致严重影响海域内相关产业发展的;(三)造成航道、锚地、港区淤积、堵塞及其他有碍港口生产建设发展的;(四)导致岸滩侵蚀、淤积的;(五)妨碍航行、消防、救护、行洪的;(六)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和军事行动有不利影响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海域使用期限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域使用项目的性质合理确定。

领海的法律制度(3篇)

领海的法律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领海是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下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领海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法和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领海的定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等方面对领海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领海的定义领海是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下的海域,包括领海基线向海一面至领海宽度所划定的海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宽度一般不超过12海里。

三、领海的法律制度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主权,包括领海内的自然资源、海床和底土。

2. 领海无害通过原则: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可以自由通过领海。

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有利于维护国际海上航行自由。

3. 领海宽度原则:领海宽度一般不超过12海里,但在特定情况下,沿海国可以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将领海宽度扩大至24海里。

4. 领海资源开发原则:沿海国有权开发、利用和保护领海内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5. 领海执法原则:沿海国有权对领海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包括对违法船舶的扣留、处罚等。

四、国际法规定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2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是关于海洋法律制度的基本文件,对领海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领海的规定主要包括:(1)领海宽度一般不超过12海里;(2)沿海国对领海内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3)无害通过制度;(4)沿海国对领海内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执法。

五、国内法规定国内法是国际法在国家的具体体现,各国根据国际法的规定,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

1.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该法于1992年颁布,是我国关于领海法律制度的基本法。

该法规定:(1)领海宽度为12海里;(2)沿海国对领海内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3)无害通过制度;(4)沿海国对领海内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执法。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海域及河道的使用,以确保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本通告适用于所有在海域及河道进行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潜水、钓鱼、游泳等。

请所有使用者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和环保。

2. 使用前准备2.1 执照与许可证使用者在进入海域及河道前,应持有合法的执照和许可证。

船舶经营者应持有合法的船舶运营许可证,潜水者应持有合法的潜水执照,钓鱼者应持有合法的钓鱼许可证。

如未持有相关执照和许可证,将被视为无证使用,将受到处罚。

2.2 通告阅读与理解使用者在使用海域及河道前,应仔细阅读本通告,并确保完全理解其中的规定和要求。

如对某些规定有疑问,可向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或申请解释。

2.3 安全装备和救生设备在使用海域及河道过程中,务必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救生设备。

船舶应配备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设备;潜水者应配备潜水服、潜水呼吸器等装备;游泳者应配备救生圈和浮标等设备。

使用者应确保这些装备和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以确保自身安全。

3. 使用规定3.1 海域使用规定3.1.1 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海域进行任何活动。

使用者应在事先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后,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3.1.2 不得超出法定的海域使用时限。

根据不同类型的活动,相关管理部门会规定不同的时限,使用者应严格遵守。

3.1.3 在使用海域过程中,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不得捕捞或销售濒危物种,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损坏珊瑚礁等。

3.1.4 遇到海洋灾害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不得隐瞒或拖延报告,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

3.2 河道使用规定3.2.1 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河道进行任何活动。

使用者应在事先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后,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3.2.2 不得超出法定的河道使用时限。

根据不同类型的活动,相关管理部门会规定不同的时限,使用者应严格遵守。

边海防法规制度

边海防法规制度

公司之间合同解约函模板
[公司地址]
[日期]
[对方公司名称]
[对方公司地址]
尊敬的[对方公司名称]:
根据双方于[签订合同日期]签署的《合同名称》(以下简称“合同”),经我公司认真审查、权衡利弊后,我公司认为有必要解除合同,并且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双方解约的条款。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我公司正式向贵公司提出解约请求。

现根据合同第[合同条款]条规定,我公司提前[提前解约期限]通知,正式解除合同。

解约日期为[解约日期],届时合同自动
终止。

在此,我公司想强调以下几点:
1. 所有合同相关事宜均应严格遵照合同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控制下的所有机密
信息和财务相关事宜的处理;
2. 我公司将全力配合贵公司顺利完成解约程序,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
3. 我公司感谢贵公司过去对合作之认真和支持,也希望未来有机会再次展开合作。

请您在收到此解约函后尽快签署确认并寄回。

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联系我公
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为[公司负责人联系方式]。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合作与支持,希望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完成解约,并祝贵公司未来
一切顺利。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
[公司负责人签名]
[公司负责人姓名]
[公司负责人职务]
[日期]。

禁渔规章制度

禁渔规章制度

禁渔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流、湖泊、海域等渔业水域的禁渔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渔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渔业、环保、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渔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禁渔期和禁渔区第五条禁渔期分为春季禁渔期和秋季禁渔期,春季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秋季禁渔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殊水域的禁渔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禁渔区包括内河流域的重要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重要湖泊、海域等。

禁渔区可以根据渔业资源保护和恢复的需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因科学研究、繁育保护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必须依法申请批准。

第三章禁渔措施第八条禁渔期内,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渔区、禁渔期的监督检查,设立禁渔标志,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禁渔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渔业资源数据库,为禁渔制度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渔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加大渔业资源恢复力度,提高渔业资源量。

第十一条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生生物保护区、重点保护鱼种的宣传和保护工作,提高公众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渔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渔业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资源管理制度

海洋资源管理制度

海洋资源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已成为全球性问题。

因此,建立健全海洋资源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我国海洋资源管理制度已经有了不少建设性进展。

比如,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渔业法》、《海域使用权出让与管理办法》等法规。

另外,还成立了包括国家海洋局在内的多个管理机构,对海洋资源进行统一管辖,加强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同时,在制定和实施海洋资源管理制度中,也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包括:
- 海洋资源利用方面:如何统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划和监管制度
- 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如何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环境,降低海洋污染,落实环境监测和预警措施
- 海域使用方面:如何合理开展海洋勘探开发活动,保障合法权益,防止不当侵占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海洋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注重生态保护,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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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发[1996]32号)规定“陆海分界线以最新版的1: 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所绘的海岸线为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规定“海域勘界的范围为 我国管辖内海和领海,界线的起点从陆域勘界向内海一侧的终 点开始,界线的终点止于领海的外部界限”。
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

物权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规章
海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物权法(2007年)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物权法规定海域物权的重大意义

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上升到《物权法》进行规定,也 就上升到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层次。 海域第一次与矿藏、水流并列规定,在国家基本法 律中明确作为重要的国有财产。 把海域这种自然资源转变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有利 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运用市场手段配置海域 资源。


海域使用权与采矿权、取水权的关系
2、海域
海 域 示 意 图
海 岸 线
射阳海岸线及领海基线
海域概念——《海域法》层面
《海域法》: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 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水平方向——包括我国的内水和领海,从海岸线 开始到领海外部界限,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 垂直方向——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个 部分

探矿权、采矿权的客体是海底的矿产资源,而海域 使用权的客体是海域立体空间,所以并不矛盾;
海域使用权人获得的是海域的使用价值。在海域使 用权有效期内,权利人可以使用、收益、转让。使 用权到期后,海域并没有被拿走或消耗掉。采矿权 人取得采矿权后,矿藏变成矿产品,然后卖出去, 结果是把矿藏消耗了。取水权也是这样。

使用海域的时间具有连续性,且在三个月以上; 特定的开发利用活动具有排他性。
海域管理的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 二、海域管理主要概念 三、海域管理基本制度 四、养殖用海管理政策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布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3
无法可依、有章可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2
法律法规体 系基本健全 2007

国家海洋局文件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意见 改进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意见 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意见 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 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文件
海洋局文件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海籍调查规程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管理 意见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统计管理办法
落实人大环资委对河口海域管理建设 的函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规章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
(一)物权法出台
中国法制史上 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物权法:民事基本法律

宪 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


民 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
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法的重要创新:海域物权制度
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所有权来源不同:土地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 分,而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单一地 来源于国家海域所有权。

使用权类型不同:土地使用权分散为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权、 草原使用权等。而海域使用权名称统一。
管理体制不同:土地使用权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 而海域使用权只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
海域权属管理 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有偿使用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总 则 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海域使用权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海域使用金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第八章


二、海域管理主要概念

海岸线 海域 海域使用 海域使用管理
1、海岸线
海岸线系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线的痕迹线

海域概念——《物权法》层面

海域是民法意义上的物,是不动产。 具有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以及地 理位置固定的特点。
3、海域使用

使用特定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如电缆管道虽只占用底土,但也属于海域使用的一种类 型;

使用的是一个固定海域,而非偶尔进入。

如船只在公用航道航行就不是海域使用;

(二)海域使用管理法
1991年10月,国家海洋局、财政部专门向国务院报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我国海域有关问题的报告》 1992年5月,国务院批复明确要求”……实行颁发海域使用许 可证的制度和有偿使用海域的制度。” 1993年5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 规定》,开始在全国实施海域管理制度。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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