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法人治理制度与公共治理制度的完善
地方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
第 3期
高
校
教
育
管
理
V0 L 7 NO . 3
M av 2 01 3
2 0 1 3年 5月
J o u r n a l o f Hi g h e r E d u c a t i o n M a n a g e me n t
地 方 高校 内部 治理 结构 的构 建 与 完 善
化 ~—一 学生、 教授 、 管理》 一 书 中 列 举 出 与 大 学 相
是 可 以彰显 高校 发展 的传 统精 神 。大 学能
够成 为人 类 历 史 上 成 功 延 续 千 年 的社 会 组 织 之
一
,
原 因就 在 于其 组 织 形 态 保 存 和 延 续 了人 类 白
有 文 明以来 最有 价值 的精 神 追求—— 探索 未知 世 界, 追 求真 理 。虽 然 近 现 代大 学 的形 态 在 欧 洲 中
世 纪才 产生 , 但 大 学 的传 统 精 神 哲 学 在 西 方 的古 希腊 时期 、 中 国 的先 秦 时代 就 催 生 过 人 类 智 慧 的 辉煌 。但 是 , 大 学 最原 初 的精 神 哲 学仍 然 是 大学
保持 其超 越性 的永 恒价 值 的根本 所在 , 所以 , 现代 大学 治 理制度 的建 立仍 然 要在制 度创 新 的 同时 紧 紧 围绕 大学 传 统 价值 的核 心 。思 想 自由 、 学术 自 由、 学者 治学 等 原 则 是 现代 大学 治 理 所 要 坚 守 的 基本 原 则 。我 国地方 高校 大 多是在 2 O世 纪 9 0年 代 由几 所大专 院校合 并升 格为本 科 或 由几 所 中专 学校 合 并升 格 为 高 职 院校 的 , 这 部 分 高 校 占到全 国地 方 高 校 的 9 0 以上 。无 论 是 原来 的 专科 院 校还 是 原来 的 中 专学 校 , 都 大 多具 有 半 个世 纪 的 历史 , 并 在各 自的办 学过 程 中形 成 了具 有 自身 特 色 的大 学文化 和传统精 神 。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框架
内部利益链条上的权利主体 ,包括教师和学生。 ( )公众监督权 。高等学校 作为 一个专 门的 4 公共教育机构 、公共利益组织形式 , 其所有者是国 家,财政投入是投资方式的主体形式。作为使用国
在举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分离的情况下 ,从 权利制衡的角度看 ,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利
题。
者参 与大学重大事务决策 的结构和过程。 … 是决 ”
策权力 在 各 个 主体 ( 益 相 关 者 ) 之 间 的配 置 与 利
行使。包括权力分配结构和权力行使过程两个互相 匹配的方面。“ 高等学校法人 治理结构 主要研究在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配置和权
利运行机制的构造问题 ,即高等学校各权利主体之 间的权利配置与权利运行机制 问题 。 l 在进一步 ”2 明确高等学校产权关系的基础上 ,可以看到 , 在多 重权力配置与作用下 ,高等学校法人治理既表现 以 垂 直 管 理 为 主 线 的政 党 权 力 、政 治 权 力 、管 理 权
第l 7卷
库支付的公共机构 ,必须受到政府好社会的监督 。 ( ) 举 办 者 权 利 。在 “ 理 关 系 ” 中 ,政 府 5 代 履行 国家委托 的权责 , 享有举办者的权利。如规定 学校的组织和管理模式、决定对学校校长 的任免 、 决定 学校 重大 建设 和管理 决 策事项 等 。需要 指 出的 是 ,由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的这些权利事项是公立高 等学 校所 特有 的 ,在社会 力量 办学 领域 中 ,上述 事 项应 当 由社会 力量举 办者 拥有 。 由所 有者 委托政府
收稿 日期 :2 1 0 0 0— 3—1 5 基金项 目:辽宁省教育厅科 研计划项 目 ( 0 64 1 200 1)
作者 简介 :吕继 臣 (9 3 ) 16一 ,男 ,蒙古族 ,辽 宁喀左人 ,博士 ,研究 员 ,研究方 向:高等 教育 。
公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探析
层单位往往穷于应付。 多头评价体系 , 如果评价 指标体 系不科学 就会带来 巨 新需 要不断产 生 , 而复始 , ” 周 解决激 励
加之人为干扰 因素较多 、 评价活 动太 多 大的负面作用 。 机制 的长效性问题。比如 , 通过浮动式
太滥 , 研成果往 往被评 为“ 科 四不像 ” ,
越来 越不利。 面影响。用科研经费的多少来衡量教师 则是 强调对不 同学 科门类制 定不 同的 ( “ 四)杂家评专家” 与权威崇拜 。 当 科研能力的高低 、 学校学术水平的高低 , 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 。在微观层面 , 即
今, 高校科研评价管理体制还存在条块 这样的价值取向可能蕴含着巨大的谬误。 便 同样是属于大文科类 , 文 、 、 等 对 史 哲 分割 、 自为政 的特点 , 各 科技管理部 门 、 以对人类文明如果将从事人文学科与工 人文学科的评价标准与政 、 、 、 法 经 管等
人事组织部门 、 院系基层单位等各部 门 程技术学科研究 、 从事理论研究和实验研 社会学科 的评价标准也应该有所 区别 。 建立科研 “ 全面激 励机制 ” 克服 , 基于各 自的评价 目的做 出相应的评估 。 究的教师 统一按科 研经 费 的多少来 比 第 三 ,
这种评估体系所体现的是“ 一种简单 的 较他们学 术水平 的高低就十分荒唐 了。 学术上 的急功近利行为。 一是包含各种
( 不合理的高校排名和学科排名 等 。 五) 第二 , 关注科研评价的差异性 , 实行
应” ,使纵 向研究所获得的科研经费越 助长了社会上本来就存在着的轻视社会 分类评价 。在宏 观层 面, 对不同类型高 来越少 , 自身造 血功 能越来越 低 , 处境 科学的倾向, 对高校的学术研究产生了负 校 的科研评价有所不 同。在 中观层面 ,
法人治理制度体系
法人治理制度体系【原创版2篇】目录(篇1)一、法人治理制度体系概述二、法人治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三、法人治理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四、我国法人治理制度的现状与挑战五、完善我国法人治理制度的建议正文(篇1)一、法人治理制度体系概述法人治理制度体系是指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内部,通过一定的组织结构、权责分配和决策程序,实现法人组织目标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法人治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高效运营、保障股东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人治理制度的组成部分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法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选举董事会成员、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
2.董事会:董事会是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发展规划。
3.监事会:监事会是法人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4.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是法人组织的执行团队,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三、法人治理制度的作用和意义1.促进企业高效运营:法人治理制度通过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使得企业决策更加科学、高效,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保障股东权益:法人治理制度使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维护市场秩序:法人治理制度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和滥用职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四、我国法人治理制度的现状与挑战1.现状: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公司法为基础的法人治理制度框架,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2.挑战:如何提高法人治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五、完善我国法人治理制度的建议1.强化股东大会的地位和功能,提高股东参与决策的积极性。
2.优化董事会结构,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3.完善监事会制度,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能力和实效。
4.建立健全高级管理层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管理层的执行力和创新能力。
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初论
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初论【摘要】高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
本文从其内涵、特征及构建思路诸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一)高校法人地位的确立法人组织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1998年8月29日颁布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人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确立高校独立法人地位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它直接反映了高校与政府之间法律关系的变革,体现了高校要求获得办学自主权的愿望与需求。
当然,高校法人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对高校不管不问,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必不可少的,以防止出现专业设置重复等问题,造成资源浪费。
(二)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从本质上说,有效的治理结构起源于利益的一致性。
不同利益驱使不同的权力追求,而当多方利益相互交混在一起的时候,通过权力制衡实现利益合理分配和协调,就是治理的关键。
高等学校实行法人治理,就是将高等教育由单纯的政府投资转变为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多渠道投资办学的发展模式。
高校法人治理的本质是合同关系,即以简约的方式规范高校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治理他们之间的交易,其功能是配置责、权、利,并以此构建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内部行政体制和内部学术体制有机联系、协调运行的制度框架体系,正确处理高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
学校治理 管理制度
学校治理管理制度一、学校治理的基本原则学校治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依法治校为基础,着力提高学校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学校管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学校治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治校。
学校应当依法管理,依法进行决策,依法维护秩序。
2.公开透明。
学校的管理决策应当公开透明,促进学校内部的信息流通和共享,做到管理公平公正。
3.科学民主。
学校的决策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重要事项决策应该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协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4.质量优先。
学校治理应当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着力解决师资、教学资源、教学环境等问题,不断提高培养质量和教学水平。
5.法人治校。
学校应当坚持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的权力和责任,健全学校内部的监督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实现规范管理。
二、学校治理的相关制度1.校长办公会制度。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决策的核心机构,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主要由校长、副校长和各部门主任组成,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问题,配合校长处理学校内部的事务管理。
2.教师代表大会制度。
教师代表大会是学校教师的群众组织,负责代表教师代表教师的利益,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
教师代表大会可以通过提案、建议等方式提出对学校的建议和意见,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负责代表学生的利益,维护学生的权益,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
4.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由校务常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财务的安全和稳定,加强财务信息披露,实现财务公开。
5.评价考核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师考核制度,定期对学校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进行评估,加强对学校教师的考核和奖惩,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6.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将学校的管理决策和管理信息公开,给师生家长提供信息渠道,保证学校内部的信息畅通和公开。
公共图书馆开展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现状解析及建议
公共图书馆开展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现状解析及建议当前,公共图书馆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这不利于其长远发展。
有必要对公共图书馆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改革。
本文将对公共图书馆开展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现状进行解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1. 现状分析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教育、文化普及的主要阵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公共图书馆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些公共图书馆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管理机构职责分工不清,导致决策效率低下,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管理环境。
一些公共图书馆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缺乏相关的制度建设,导致管理混乱,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一些公共图书馆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导致决策不够科学、民主,容易产生腐败现象。
公共图书馆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进行改革。
2. 障碍分析公共图书馆开展法人治理结构改革面临着一些障碍。
由于一些公共图书馆管理机构的历史久远,实行惯性较强,难以迅速调整机构设置,使得改革难度较大。
一些公共图书馆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着很多利益关系,一旦改革可能会触及到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导致改革难以推进。
公共图书馆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如果相关政策和法律不够完善,改革难以有序进行。
公共图书馆开展法人治理结构改革面临较大的挑战。
1.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管理机构,实行科学的权责划分。
一方面,可以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参与公共图书馆重大决策,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科学性。
可以健全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强化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效果。
2. 增加公共参与度公共图书馆的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增加公众对图书馆管理的监督和参与。
可以建立公共图书馆管理委员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委员,参与公共图书馆的决策和监督。
公共图书馆可以开展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图书馆决策民主化机制,充分尊重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和读者的意见,使公共图书馆管理更加科学民主。
论建立公私统一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
论建立公私统一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卢威【摘要】我国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法人制度不同、改革理路殊异,这种"双轨制"倾向难以应对理论诘难与实践困境,建立公私统一的高校法人制度势在必行.公共行政范式的转变为此提供了理论依托.多中心治理的兴起,使得垄断性的国家行政转向国家与社会合作的公共行政,公法范围扩张至从事公共事务的第三部门.在国家及其创设的机构之外,从事公共事务的民间自治组织亦应纳入公法人之列.基于此,两类高校均应定位于公法人;同时,为适应其组织特性,应在公法人框架下创设专门的高等学校法人.改革路径是在建立公法人制度的基础上,由法律明确规定高校的法人属性,并据此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期刊名称】《复旦教育论坛》【年(卷),期】2017(015)003【总页数】7页(P25-31)【关键词】公办高校;民办高校;高校法人制度;公法人【作者】卢威【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福建厦门 361005【正文语种】中文重构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完善高校法人制度,既是世界高等教育变革的重要趋势,也是深化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当前,我国高校法人制度呈现出典型的“双轨制”特征:公办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高校①则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而从学界主流观点看,其改革理路分别是公法人化和私法人化。
然而,高校无论由谁举办,都具有共同的高等教育机构本质,共性远大于差异。
其法人制度的“双轨制”倾向往往过于彰显身份差别,如此不仅易在理论上抹杀它们的共性,并且也为不平等的政策实践提供了根据。
那么,两类高校的法人制度有无可能实现统一?若存在这种可能,应将之共同定位于何种法人?对此展开探究,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定位与公法人化改革理路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明确了高校具有法人资格,但并未明确其法人类型。
在我国,法人是民法意义上的制度,具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辽宁省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第四章高等
假的问题,先后向校方、省教育厅申诉,并向教育部申请复
议。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
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晓华认为其符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
该校在职称评定问题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故多次向湖
北省教育厅及教育部等部门反映、检举。
据了解,华科大认为王晓华不具备晋升副教授的必备条
件。王晓华对此提出质疑,她称,华科大的这一“框框”
没有依据。
2002年12月10日,湖北省教育厅作出了“对王晓华职
称问题申诉的复函”,认为王晓华反映的问题是不属实
的。
2003年1月21日,王晓华向教育部递交了“行政复议
社会组织
私人
一、设立高校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合法
合规的原则
(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性原则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原则
二、设立高校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的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
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教育立法权
、教育规划权、教育审批权、教育评估权、教育监督权
、教育处罚权。
学校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
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主导,不对等;
学校的法律地位时指法律根据学校的社会组
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一种
关于完善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作者:唐红军来源:《广东教育·职教版》2014年第01期摘要: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确立是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
中共基层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是其根本特征。
高校应发挥师生的主体作用,加强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关键词: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特征;建议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22(2014)01-0048-03一、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确立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所谓治理(governance),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公共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转型发展,社会的自治力量和自治需求不断兴起,公共事务的处理方式开始发生深刻转型,公共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
高等教育作为一项主要的社会公共事业,必然融入到公共治理的整体框架之中。
1998 年 8 月 29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确定了高校的独立法人性质,并享有自主权。
高校自主权的行使和民主管理必然依赖于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
2012年党的十八大也提出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在此背景下,高校必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发挥广大教职工治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现行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特征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指大学内部各种管理权力的结合,它取决于本国文化传统以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有其特殊性,包括政治、行政、学术、师生个人权力四部分。
中共基层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是我国现行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特征,它的基本内涵如下:(一)党委是高校内部政治权利与责任的主体党委是统筹全局的领导者,也是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导航者、决策者。
对完善公立高校法人制度的思考
1 高校法人性质 尚不清 晰。尽管规定 了高校 .
作者简介:陈建新 (99 ) 1 一 。男,河南信阳人 , 6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 从事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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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一经济与文化
2O 年第 6 06 期
高校建设
的教育程序法仍是教育立法的盲点 ,应有程序法层 面的保障。高等教育立法的赋权模式单一。《 高等教 育法》不加区分地将大学 、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放 在一部法律 中统一进行规范,针对性不强,制约了 不同高校办学 自主权的行使。 ’
校在这些领域也具有独立 的主体地位 ,是行政法上 的特别法人” 。为此 , 公立 高校 不再是 政府的附属 部门,与政府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与政府分别具有
自己 的 意 志 ,享 有 法 人 权 பைடு நூலகம் 并 独 自 承 担 责
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 ”据 《 民法通则》 ,高校法人 属事业单位法人 ,即从事非营利性 、以社会利益为
共有的权力界限的法律规定。在赋权模式上 ,可采 取德 国 《 高等教育总法》及各州 的高等教育法对高
律实施细则,难于在实践中操作。教育立法涉及法 校进行分类 ,分别赋予不同类型 的高校以不同的权 人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单一 ,尤其缺乏配套 的监督和 力的管理模式。在立法内容上 ,赋予教育法更加明 实施保障的内容,维护与落实教育主体权利与义务 确清晰的法律规定 ,增强教育法的确定性 、可操作
务法人与其他利用者之间既存在普通 的民事法律关 系 ,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 一 [《 瑚’ 3聊
3 高校是公法人的特别法人 。此观点基 于公 . 务法人理论,认为 “ 高等学校是一个具有独立 民事 主体资格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而
浅析如何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合作伙伴单位 等多方 面组成 。但理事会权 力却集 中是 个人手 中,理事 会多数成员的理事头衔具有荣誉性质 ,在其中扮演 的角 色多为参考顾 问 ,导致学 校理事会成为应付国家法律法规 的工具 。 ( 二 )民办高校 内部权责关系混乱 ,教师主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 民办教育促法》 当中有明确规定 ,民办学校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 通过教师职工代 表大会 的形 式 ,以监 督 民主管理 ,确 保教 师职工 利 益。除了理事会设置 比较形式化外 ,理事会内部权责不 明确也是影响 民办高校发展 的重要 因素 。若理事会与学校校 长在权 力、责任和利益 方面不能做到分工 明确 ,会导致理事会 和校长 之间出现 发生矛盾和冲 突。例如 ,部分民办学校理事会权力过于集中 ,并 干预校务处理 ,严 重时甚至直接代行校 长职权 。进而导致校长财政权力 、人身权利受到 制约 。而当校长将权力集 中在个人手中时 ,也导致理 事会失去重大项 目决 策 权 力 。 ( 三 ) 监 督 制 衡 机 制 缺 失 无论是校长独揽 大权 ,还是理事会一手包办 ,都 将导致权利制衡 机制缺失 ,并逐渐模糊监督和管理 的真正意义。同时 ,高校 内部管理 缺少监督机制 ,也会使经 营管理者和广大师生切身利益受到损 害。而 民办高校 中也普遍存 在兼 职教师和基层管理人员流动性大等 问题 ,使 得本就脆弱 的内部监管体 制变得更加薄弱 。现阶段 ,部分 民办 高校 并 未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 ,即使 已建立工会组织也有 “ 形 同虚设 ”的意 味 ,这样不仅降低高校资源配置效率 ,也对 民主监督职能的开 展构 成 定影响 。 二 、探 索 民 办 高 校 法 人 建构 模 式 ( 一 )明确民办高校性质 ,加强法律制度上 建构 从法律上对民办高校加以确认 ,合理构建营利性架构 。优化 民办 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必须遵循 “ 公益性办学” 主旨 , 并依此作为基本 准则。《 教育法》 中明文规定 ,任何个人或 组织不得 开设以营利 为 目 标 的教育机构 。高等院校办学应符合现 阶段我 国教育发 展要 求 ,尊重 社会公共及 国家整体利益 。说明我国整个教育事业体系具有社 会公益 性 质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教育事业 的重要组成 部分 。提示 民 办高校在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时 ,应对 自身进行准确定位 ,遵 循非盈利 原则和高校 办学一般规律 ,坚持公益性 办学 主旨,努力 回馈 社会。另 外 ,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虽然 以坚持公益性办学 为首要 宗旨 ,但并不表 示不考虑经济效益 。与其他形式高校不同 ,民办 高校需要 直接面对市 场 ,自主进行经 费筹集 ,政府不对其提供 办学 资金 。因此要 根据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来促进 自 身教育产业运作 , 需 在保 障教学质量 的基 础上 ,努力降低成本支 出 ,提高办学效 率。在构建法 人治理结 构时 ,
《教育法学》第五章 学校
第五章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行使其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方式。学校章程是规定学校名称、住所、办学目标和任务、基本管 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根本性文件,是制定学校其他校规校纪的准则和依据。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的教育教学权是其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 课程、专业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拥有招生权,具体体现在制订招生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和招生程序等方面。不同阶段学校招生权的自主程度有所不 同。高等学校出于人才选拔等目的,具有明确的招生自主权。
第五章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范、学校章程以及由此制定的校规校纪等文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这是 学校的基本权利,是学校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的必要之举。
第五章
第三节 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现代学校制度概述
1.依法办学
依法办学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核心和法治基础,要求学校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理念,建立公正合法、系统完善的制度与程序,保证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活动与制度规范符合民主法治、自 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
2.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核心主体,学生管理制度会对学生的生活行为习惯、自理自治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等产生重要影响。作为学校管理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学生管理制度具体可分为学籍管理制度、学生行为养成制度 和学生参与制度。
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公共治理制度环境的思考
第27卷第6期湖南城市学院学报V ol.27No.62006年11月JOURNAL OF HUNAN CITY UNIVERSITYNov.2006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公共治理制度环境的思考张剑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长沙410205)摘要:高等教育发展应该是制度性发展。
当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制度问题,尤其是公共治理制度环境的不畅,直接影响了有志于民办高教的个人和团体的行为选择,这也是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处于边缘、混乱境地的主要症结所在。
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要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实现对民办高校的有效治理,迫切需要政府对公共治理制度环境进行优化与创新。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公共治理制度;环境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942(2006)06–0082–05制度政策是影响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行为决定、资源配置与经济绩效的最重要的环境变量。
创设一种清晰的、稳定的、均衡的民办高等教育的制度政策环境,是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外部条件。
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在上海《财富》论坛500强的讨论中曾深刻指出:“国际竞争的核心不是资金和人才的竞争——资金和人才都是可以流动的,也不是技术的竞争,而是制度的竞争。
从长远来看,中国应该学习的是制度改造。
对于这一课题,更需要学习的是政府。
”[1]当前,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早地进入了其发展的瓶颈阶段”[2],政府就必须从完善民办高教的法律政策、转变政府职能、引导民办教育中介组织健全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和创新政府公共治理制度环境。
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制度环境的缺陷完善的公共治理制度环境,应包括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科学的公共宏观管理体制、有效的中介组织等方面,这些是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就目前而言,我国民办高校公共治理制度,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法制化环境不完善。
浅论高校法人治理制度与公共治理制度的完善
为. 缺乏 规 范 的法 人 治 理 制 度 . 代大 学 制 现
根 据 罗 茨 的上 述 观 点 .治 理 是 多 层 次 度 就 缺 乏 健 全 、 理 的微 观 基 础 , 府 调控 合 政
关系》 的研 究 报 告 . 在 该 报 告 中 对治 理做 的 . 并 它既 包 括 组 织 内部 的微 观 治 理 . 包 括 将 可 能 因 此 发 生扭 曲 .市 场 调 节 也将 很难 也 出 了如 下 界定 :治 理是 各 种 公共 的 或 私 人 组 织 外 部 诸 如 社会 、 府 等 公 共 治 理 . 于 发 挥 作 用 。 政 对 因此 , 校在 构建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高 的个 人 和 机 构 管 理 其共 同 事 务 的 诸 多 方 式 以调 和 . 且 采取 联 合 行 动 的持 续 的 过程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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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校法 理 论高 人治
( 1武 汉理 工大 学高等教 育研 究所
摘 要
共治 制度 完 理 的 善
2武汉理 工 大学 管理 学院 湖 北 武 汉 4 0 7 ) 3 0 0
建 立现 代 大 学制 度 是 高等教 育 改革 的方 向 , 法人 治理 制 度 的健 全 与公 共 治 理 制 度 的 完善 则是 建 而
治 理 是 一 个 具 有 广 泛 适 用 性 的 概 念 . 改 革 都 会 在 治 理 与 善 治 的理 念 下 出现 新 的
泛 指 国家 、 共组 织 、 人 机 构 及 社 会 个 人 格局 .建立 健 全 高 等 学 校 法 人 治 理 制 度 和 于 法 人 治 理制 度 和 公 共 治 理 制 度 这 两 个 层 公 私 等 各 种 活 动 主 体 之 间 的关 系 在 关 于 治 理 公 共 治 理 制 度 应 是 这 一 格 局 的 重 要 方 面 面 的 构 建 与完 善 。 中 . 人 治 理 制度 的建 其 法
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探讨
、
公 司法人治理 结构 的相 关背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分析
1 . 公司法人 的治理结构 内涵分析 公 司法人治理 结构制度 指的是 ,为了维 护公 司股东 、债权 人和社会 公共利益 ,确保 公 司能够正常运营 ,遵从法 律及公司 章程相 关规 定的组织 间,权利分 配及监督制 约的一 种制度 体系 。著名 的经济 学家吴敬琏 曾经认 为法人 治理结 构,指 的是 由公司所有 者及董 事会 高级执行 者、 高级公 司经理人这 三者之 间所 构成的组 织架陶 ,由这三者形成 相互制 约相 互影响 的关系 。通过 这种结构 ,公司 的 所有 者把资产 交给董事会 来经营 ,而 董事会 就 是公司最高 的决策机构 ,它拥有 决定高级 公 司经理人聘用和 炙惩、解雇等权 限,其 中, 高 级公司经理 人受 雇董 事会,构成 了董事会 下 边主要决策 执行机构 ,并在董 事会 的授权 范围之 内来管理和经 营企业 。 2 . 公 司法 人主要 治理结构 模式 分析 在 公司法人 治理 的结构模式 中,主要包 含 以下 几种模 式: 首 先 ,大 陆法 系。在 大陆法 系公司 治理 的结构模式 下 ,是 一种 双重 的委 员会机制 , 它强调公 司监督权 、决策权及执 行权这三种 权 限的分 离,在股 东会下设置独 立的执行 与 监督等机 关部 门,董事会主要 是对公 司经 营 管理情况 负责 ,而 监事会则是对 公司经 营及 管理监督 负责 ,且 董事会 、监 事会 由股 东会 进行选举而产生【 1 ] 。其中,监事会和董事会间 的关系 中,存在两 种做法 ,第 一种 ,董 事会 和监事会 是平等机 构,如在 日本及 中国等国 家,就 是使用这类 体制 。第 二种 ,监事会 起 监督作用,董事会 属于被监督角色 ,如德国。 . 其次 ,英美法 系结构模式 ,英美法 系治 理结构模 式 中,主 要特征 是强调资方 是公司 权力 的集中方 ,于 股东会 下边 设置董 事会 , 由董事 会进行经 理聘任 ,公司经理主 要负责 公司业 务 ,并对 董事会进行 负责 。因为缺乏 独立监 督机构 ,英美法系模 式也被称 作是单
大学章程:我国大学治理模式的变革之道——以公立大学的公法人化为导向
④ 中素平 : 论我 国 立高等学校的公 法人地位 公 ,载劳凯声iN : 中国 育法制评论 》第 2 , 育科 学出 教 辑 教 版
社 2 0 年版 。 03
・
8 ・ 5
德国的大学在 2 世纪 6 年代以前,受到洪堡大学理念的影响,以各学院代表为构成分子,形成 0 0
角结 构 ” “ 、 四象之 争 ”和 “ 五个 方 向” 。
一
一
、
个 目 :大学组织的公法人化 标
现代公立大学的组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态大都采取法人化的方式或者正朝着法人化的方向发展。所谓公法人化 , 是指公共行政承担者的组织变革以公法人为发展方 向, 并以充分发挥公法人的制度功能为 目的。公立
大学 是 由教师 、研究 人员 、学生 与行政 人 员所组 成 的一 种人 合社 团 ,将 人合社 团赋 予独立法 人格 ,即
① 参见 《 教育法 第 2 条 , 高等教育法 第 2 条 。 8 8 ② 参见董保城: 从 ‘ 学者共和国’到 ‘ 学术企业体’之 两难一 论新版大学法草案 ,载 氏 法治与权利救济》 : ,
元照 出版公司 20 年版 ,第 39 3 1 06 2- 3 页。
③ S e D ・ F rigtn, Th a o g e d c to e J‘ a rn o e lw f Hih r E u ain, Lo d n,Bu tr o t s 1 9 , p 3 —3 . n o tew rh , 9 4 p 1 3
的 高 等教育 法》更 是对于 高等 学校章 程应 当包 含 的事 项作 了具体 的规定 。①19 ,教育部在 关 99年
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 中明确要求:高等学校要制定学校章程 。然而,直至 2 0 年,我国仍 05 然只有少数高校制订了章程 。为此 ,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更是专门发布了 关于报送高等学校章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2号(北京体育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2号(北京体育大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3.11•【文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2号(北京体育大学)北京体育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4年11月17日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体育总局同意,报我部核准的《北京体育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年3月11日北京体育大学章程序言北京体育大学筹建于1952年,1953年举行开学典礼,原名中央体育学院,1956年更名为北京体育学院,1993年更名为北京体育大学。
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体育工作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体育发展规律。
践行“增强民族体质、弘扬体育精神、探索科学真理、引领文明进步”的办学理念与使命,秉承“追求卓越”的校训,发扬“爱国、拼搏、求实、创新”的校风,努力成为中国高等体育教育的引领者和示范者,建设教育、训练、科研“三结合”的综合性、高水平、有特色的世界一流体育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北京体育大学,简称北体大,英文译名为BEIJING SPORT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BSU。
法人治理与公司治理的比较研究
法人治理与公司治理的比较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壮大,公司制度成为世界各国企业管理的主流模式。
作为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治理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而在我国的经济转型期,法人治理也日渐显现出其重要性。
本文将从比较研究角度,对法人治理和公司治理进行探索和分析。
一、法人治理和公司治理的概念法人治理是指公司法人履行其合法职责,参与公司事务并管理公司的相关工作,维护公司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治理的实践中,应该包括公司决策和执行的各个环节,确保公司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和决策程序的有效性。
法人治理重点是制度规范和法规制约,通过法律途径保证公司管理的透明性与廉洁性,规避风险,保护投资者和法人的权益。
公司治理是指对投资者、管理者、债权人、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有序管理的活动。
“大股东掌权”是公司治理中的典型问题。
一些大股东的行为常常超越了法定权益的范畴,侵害了其他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因此,公司治理模式的制定和实施应注重规范股权结构,防止权益分配的不公和高管的自我膨胀。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盈利能力,保护各方利益,提高公司社会效益和治理透明度。
因此,法人治理和公司治理虽然存在一定区别,但实质上是相重合的。
管理团队应当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员工角色、道德约束、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制定适合公司情况的公司治理模式,保障投资的透明度、规范性和效果。
二、法人治理和公司治理的相似点首先,法人治理和公司治理的根本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尤其是对共同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公司利益增长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其次,法人治理和公司治理都包括了公司的内部与外部关系,比如内部治理中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外部治理中的股东大会和证券监管机构等,实行权力分立、制约机制,形成有效的治理框架。
再次,法人治理和公司治理都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治理模式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这个过程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在组织结构、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全面升级。
企业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和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体系。
企业应该遵循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营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政府、企业、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合作推进。
政府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管,提供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
企业应该积极参与制度建设,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社会应该发挥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行为规范和诚信经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各方要共同努力,推动企业迈向更高水平的发展,为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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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法人治理制度与公共治理制度的完善摘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而法人治理制度的健全与公共治理制度的完善则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所在。
本文从高校法人治理和公共治理存在的问题探讨出发,研究了高校法人治理制度与公共治理制度的完善,以期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高校法人治理制度;高校公共治理制度??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08)04-0129-03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1]。
其关键在于要全面理解和把握大学作为法人实体和办学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责任,正确处理好高校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和学校内部决策者、管理者、教职工等权益相关人之间的关系。
前者实质上是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及制度安排,也就是高等学校的外部公共治理制度;后者是高等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及其运用机制的建构。
因此可以说,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在于建构与完善大学的公共治理制度和法人治理制度。
?ヒ弧⑽夜?高校法人治理及公共治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ィㄒ唬┪夜?高校法人治理制度的现实问题?ヒ谰荨陡叩冉逃?法》的规定,公立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常委和校长、副校长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决定任命,其中党委常委需在党内选举的基础上,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党委对学校干部有任免权,对重大事项有决定权;校长对行政、学术、教学、外事等工作有决定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咨询机构”、“审议机构”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发展提供保障。
教职工代表大会居于参政与监督地位。
这种权利配置主要有两个问题。
??1.法人权利的高度集中。
依据《高等教育法》,高校具有招生权、学科和专业设置与调整权、科研与社会服务权、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权、人事权、财产的使用受益权。
但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的内部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界定,因此导致了学校决策机构与行政职能部门大权独揽。
代表学术权力的院系、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机构实际上处于权利的弱势;学校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由于权利独立性较差,也很难发挥监督作用,使得法人权利过于集中,容易导致党委及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失控。
??2.学术权力弱化。
高等学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研究是近年来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热点,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高等学校行政权力扩张与学术权力萎缩的表现、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但很少从法律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产生这一现象的法律根源,是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没有对高等学校学术组织的权利作出刚性规范,从而导致学术组织行政化与学术组织功能退化。
?ケ冉隙?言,西方各国高等学校的法人治理机制虽然各具特色,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通过学术权力制衡行政权力,以捍卫大学的理想,使大学始终成为知识传授、知识创新的场所。
为了保持大学的独立性,各国采取大学法人化等一系列措施。
同时在高等学校的内部权利配置上,明确规定学术组织在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领域的决策权与管理权,甚至有选拔或推荐校长的权力,以预防学校行政权力的扩张与膨胀。
?ザ?在我国《高等教育法》中,目前虽然已经对学术组织的性质、任务作了一些规定,但其原则性过强,操作性不足。
例如法律规定高等学校要设立学术委员会,而没有具体规定学校、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如何组成,如何开展学术活动。
这使得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工作安排等众多方面的规定过于宽泛。
处于利益原则考量,高等学校往往会最大限度地甚至超越授权界限扩张自己的权利,并在效率原则的支配下尽量地简化程序,选择有利于自己管理的人员参与学术委员会,这就限制了广大教职工按照自己的判断推举学术委员会的权利,也制约了学术委员会独立判断学术事务的能力。
?ィǘ?)我国高校公共治理制度的现实问题?ピ凇罢?府-市场-学校”的三元体系中,政府和学校、市场和学校、学校内部是三对基本的关系。
就高校而言,这些关系在实践上出现了高等学校事务由政府干预引起的政府失灵、高等教育资源由市场基础配置引起的市场失灵及高校本身内部管理引起的学校失灵。
??1.公共治理中的政府失灵。
一方面政府在对高校的宏观调控中无效干预,即其制定的政策措施等不符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加剧了高等学校的失序状态;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在管理中过度干预,对于一些高等学校内部事务直接插手指挥,扰乱了高等教育的资源优化配置规律。
??2.公共治理中的市场失灵。
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外部环境的某种限制,使得单纯的市场机制不能或难以实现高等学校教育资源有效配置,出现高等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
产生原因主要有:一是高校长期以来缺乏竞争意识,对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较低;二是教育公平的现象不能在市场中得到解决,加剧了资源配置的混乱;三是市场信息不对称,使得高等教育的优质资源无法满足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四是高等教育的价格调节机制由于制度原因而失效,导致了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
??3.公共治理中的学校失灵。
和市场配置、政府干预一样,在一定的条件下,高等学校由于制度、组织等缺陷或由于外部环境的限制而不能对教育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学校失灵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太相信高等学校对自身事务管理的作用,陷入“校本逻辑”的陷阱中。
在高校内部,高校的利害得失也绝不仅仅是关乎学校党政部门及其人员的事,教师、职工、学生等都是高校的利益相关者。
?ザ?、高校法人治理制度的完善?ゴ笱Хㄈ酥卫碇贫仁侨繁4笱Сて谡铰阅勘甑靡匀妨?,确保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大学组织制度安排。
它是协调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工等相关权益人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
?ゾ偷鼻案咝6?言,完善其法人治理制度,其一,要明晰产权关系。
在国家所有的框架体系下着重解决政校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使政府更好地履行所有者的职责,实现国有高等教育资产的保值增值,使高校构建起科学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办学实体。
?テ涠?,必须建立符合现代大学制度原则的学校内部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建立和完善举办者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治理监督机制,要在举办者(出资人)、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等权益相关人之间建立有关学校运营与权利配置的一种机制或组织结构,以及通过这种组织结构形成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决策、指挥、执行、激励、约束、监督机制等)等规则构成的有机整体。
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不同机构依据不同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与制衡,以保障学校的正常决策和管理秩序。
?テ淙?,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学校法人治理的运行机制,将行政管理的重心适当下移,落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政府在高校治理中的核心任务在于权力的转移和重新分配,高等教育管理权力重心应适当下移,让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单位,解决高校管理中的越位问题。
适当扩大高校院系的自主权,是加强基层自主适应能力、激发基层自我寻求发展动力的前提条件,也是大学形成办学特色的有效途径。
?テ渌模?在高等学校建立董事会,解决高校所有者与管理者中间的连接问题。
与政府职能部门相比,校董会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各高校的具体情况,又可以超脱于高校的直接利益之外。
政府派出人员作为董事会成员参与学校的决策管理,从而实现所有者的目标和意图,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干预学校的事务。
董事会对高校所有者负责,董事会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相关利益者推荐选送、高校教职工选举的人选和高校负责人以及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组成,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行使其权利。
高校的校级管理层在学校的教职员工推荐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提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行使其管理权。
从法人治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出发,为防止角色冲突,学校的董事长不应兼任校长。
?テ湮澹?强化高等学校监督机制。
通过在董事会设立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监事,负责监督学校的运行,或者提升教代会的地位,教代会由学校的教职员工选举产生,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常任理事对校董会负责,监督学校管理层的管理工作。
?ト?、高校公共治理制度的完善?サ鼻埃?健全和完善高校公共治理制度,核心是明确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明确政府、高校各自的权力和责任。
这包括一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实现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角色的转变;二是健全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实现从“政策治校”到“依法治校”角色的转变;二是发展高等教育中介组织,扩大社会参与;四是建立和健全均衡的公共教育政策,营造高校之间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其中的关键环节是发挥教育中介组织的作用。
?ァ吨泄?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指出,为保证政府职能的转变,使重大决策经过科学的研究和论证,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决策咨询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设置和学位评议与咨询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作用。
这些社会中介组织属于非政府组织,亦称为企业-市场体制和政府-国家体制之外的“第三部门”。
因此,非政府组织在法律定位上应该是独立于地方政府和高校,并且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之间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独立地位。
其独立地位可以保证非政府组织对地方高校的评估不受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影响,而更客观和公正,也容易得到高校的支持以及家长的认可。
?ソ逃?中介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政府与高校的沟通上,中介组织由于不隶属于这两个组织中的任何一个,因此能起到缓冲和提高效率的作用,为政府和高校做好协调工作;其次,教育中介组织能起到客观评价的作用。
我们说在维护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问题中,不能由其中任何一方做出单方面评价,这样的评价缺乏客观性和有效性。
而教育中介组织符合当前高等学校公共治理结构优化的特点,容易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当然这种评价还需要制度来保证,即这种评价能得到政府和高校的认可。
?シ⒄菇逃?中介组织,在当前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第一,积极通过修改教育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界定教育中介组织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等等。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规都提到了教育评估制度。
如《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以及《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但是这些法律规定目前的表述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
第二,主体的多元化和服务方式的多样化。
从我国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现状和教育改革的推进速度以及整个社会对教育中介组织的需求来看,教育中介组织发展明显滞后。
一方面是创建教育中介组织的主体非常单一,就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都还是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非政府的、公益的、独立的教育中介组织亟待培育和发展;另一方面,现有的教育中介组织服务方式非常单一,主要是接受政府的任务比较多,相对根据社会需求主动满足高校自主办学发展需要的做法还很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