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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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09•【文号】国税函[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 1│一、据实预缴│├──┼──────────────────────────┬──────┬──────┤│ 2│营业收入│││├──┼──────────────────────────┼──────┼──────┤│ 3│营业成本│││├──┼──────────────────────────┼──────┼──────┤│ 4│利润总额│││├──┼──────────────────────────┼──────┼──────┤│ 5│税率(25%)│││├──┼──────────────────────────┼──────┼──────┤│ 6│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7│减免所得税额│││├──┼──────────────────────────┼──────┼──────┤│ 8│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9│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 10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12或11行÷4)│││├──┼──────────────────────────┼──────┼──────┤│ 13 │税率(25%)│--│--│├──┼──────────────────────────┼──────┼──────┤│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 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总分机构纳税人│├──┼──────┬───────────────────┬──────┬──────┤│ 18 │总机构│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 ││││││行×25%)│││├──┤├───────────────────┼──────┼──────┤│ 1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20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 21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22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从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我局控管的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已作调整。

我局季度申报软件也相应作了修改。

现将我局控管企业三季度所得税申报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三季度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新的计算方法,简称“一次分配法”。

即首先将总分机构当季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分配比例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将其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总、分机构所在地实际税率,计算出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A类申报表格式未变,但是取消了第9行和第18、19、20行的逻辑关系。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将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使纳税人准确进行季度申报,总机构企业须通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比例审核表》(新格式),对分支机构2008年实际适用税率(考虑减免税因素)进行补充备案,以便主管税务机关将该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未将分支机构税率进行备案的,总、分机构将无法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三、关于第三季度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问题。

总机构纳税人将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适用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使用A类申报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4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公告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公告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分析如下。

1.享受主体: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确认条件: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3.注意事项: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5.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6.例:A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预缴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2.26
•【字号】粤地税发[2008]31号
•【施行日期】2008.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
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通知》第二点要求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的企业,不包括我省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0新国税发[2010]28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

2010新国税发[2010]28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地税函〔2010〕136号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1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抄送:市局各位领导。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6日印校对:税政二处刘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国税发…2010‟2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对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各类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三条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10]5号).doc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10]5号).doc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5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可自行依据税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一)国债利息收入1.优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1.优惠依据: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五)其他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5.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2021年,根据国务院部署,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允许企业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此项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33万户企业提前享受减税红利,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促进作用。

但28号公告的上述举措仅适用于2021年度,对于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享受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1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明确2022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时稳定政策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二、与2021年的规定相比,2022年及以后年度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点和办理方式有什么变化?与2021年规定相比,2022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没有变化。

具体为:一是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二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深圳市扣税标准

深圳市扣税标准

深圳市扣税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深圳市扣税标准是指在深圳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项目的具体扣税标准和政策规定。

本文将对深圳市扣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纳税人和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财务。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的税收。

根据深圳市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等级,分别是3%、10%、20%、25%、30%、35%、45%。

对于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

此外,深圳市还对个人所得税有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对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抵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税金。

深圳市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15%的税率。

此外,深圳市还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增值税是指企业在生产、流通和劳务等环节增值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税金。

深圳市对增值税也有具体的征收标准,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

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文化创意产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可以适用5%的税率。

此外,深圳市还对跨境电商、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增值税征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贸易。

综上所述,深圳市扣税标准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方面,具体的扣税标准和政策规定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纳税人和企业在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合理规划财务,减少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和企业的税收意识,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税局官方解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14个热点问题

税局官方解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14个热点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1.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优惠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3.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的措施有哪些?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8号),推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粤国税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3)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点第二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一款、第六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深圳税务预缴流程

深圳税务预缴流程

深圳税务预缴流程
一、确定预缴税种
1.确认需要预缴的税种
2.查阅相关税务政策文件
二、预缴资金准备
1.确定预缴税款的金额
2.准备足额的预缴资金
3.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填写预缴申请表
1.获取预缴申请表格
2.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
3.填写预缴税款金额和税种
4.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申报缴款
1.按规定时间将填写完整的预缴申请表递交至税务部门
2.缴纳预缴税款
五、税务部门受理
1.税务部门受理预缴申请表
2.核对预缴税款的金额和税种
六、发放预缴证明
1.经审核无误后,税务部门发放预缴证明
2.纳税人领取预缴证明
七、审核预缴
1.税务部门对预缴申请进行审核
2.如有问题,通知纳税人补充材料或修改申请
八、预缴税款抵扣
1.纳税人在后续税款申报中,可将预缴税款抵扣
2.根据税务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结束——。

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数,是否必要申请小型微利企业

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数,是否必要申请小型微利企业

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数,是否必要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数,是否必要申请小型微利企业1,汇算清缴的时候,按所得税法调整后若利润为亏损,预缴的所得税会被退回。

时间大约在6月份。

2,为今后计,还是要申请小型微利企业,若为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时候,可按优惠税率预缴。

毕竟申请也很简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按有关优惠税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单项选择题 36. 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08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25万元,首先1,确定纳税允许抵扣限额:300w*0.005=1.5w,这里你就错误理解5%,应当是千分之5;2,你计算的应许抵扣的费用额正确1.2万元正好不超出1步中的1.5万,说明1.2w可以抵扣;3关键在这里你错了,已经计入的2万元招待费,应当调整额为2w-1.2w=0.8w;你错误理解应许抵扣额是调整额!所以正确答案是25w+0.8w(多计入费用冲减额,应调整回利润的数字)=25.8w!如果对你有帮助,谢谢认可!麻烦采纳,谢谢!请问下如果利润表利润总额为负是以负数表示?(列如-25417)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利润总额栏也负数形式表示当然也用负数表示。

但因为得税是以年来进行汇缴清算的,所以在所得税季报的时候要求不是很严格,你是负数你填0也行。

(反正都不缴税),当然你完全照你的利润表来填最好!利润总额为CDCDB08年8月开办的企业要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吗一般在年末申请下一年的,年度中间一般不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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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
缴问题的通知
【标 签】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8﹞418号
【发文日期】2008-09-13
【实施时间】2008-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宝安区、龙岗区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已明确,因此,本《通知》不会对我局控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造成影响。

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管理办法,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二○○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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