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主要风险及防范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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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主要风险及防范
两篇
篇一: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主要风险及防范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家银行对产品创新极为重视,企业供应链融资已在多家银行得以应用。
目前操作性较强的包括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质押和存货等动产质押。
应该说这种贷款操作方式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弥补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
如果在各方都讲诚信,企业经营流动性较好,并足以偿还贷款的假定情况下,这类贷款风险是可控的,形成不良的可能性很小。
但也应该认识到这类贷款中也隐藏着许多风险隐患,尤其是操作风险对放贷银行来说尤其应该注意
一、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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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质人信用风险。
出质人的资信状况是银行信用第一还款来源的重要保证,虽采取动产质押的保证方式,但借款人终端销售产品的价格、销售渠道、货款周转速度以及以往履约情况仍是贷款银行首先应该关注的问题。
2.质押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第一,由于质押物价格处于波动之中,在质押过程中有贬值和不足值质押的可能;第二,贷款到期银行收取质物并出售该物资时,由于抛售货物而导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上述两种情况都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而增大银行借款的风险。
3.质物监管风险。
在国内现有金融环境下,开办动产质押业务主要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申办动产质押的借款企业相对来说规模较小、实力
相对较弱,盈利水平无法消化高额费用。
而动产质押贷款操作中一个重要控制环节就是选择标准化仓库进行移库管理。
从实际操作来看,很难找到像期货业务所用的标准仓库并提供高水平的服务,而且即使有这样的标准仓储服务,借款企业也很难承受高额仓储费及相关费用。
因此通常银行在发放存货质押贷款时,不会也不可能将借款人的存货运到自已的仓库并亲自保管,多是委托第三方实施监管。
如果仓储企业管理水平和硬件设施不够,不能有效履行第三方监管的职能,导致质押动产在管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完整和安全,由此可能带来监管失控的后果,银行的贷款贷款风险随之产生。
4、实现质权风险。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银行需要一定时间与出质人协商,或依法诉讼,才能以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质押物得以受偿。
具体处置质物时还存在几方面的不确定性:第一,质押货物不易实现实际所有权的转移交割。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用于质押的货物始终处于流动性状态,货物进出频繁,很难保证货物的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和质押合同所签订的目标货物完全吻合一致,从银行监管方面来说,很难明晰判别自己的货物是哪一部分,因此对质押品实现实际所有权的转移交割有一定难度。
第二,质押品的变现与当时的市场环境密切相关,如果当地质押品流通市场不很活跃,产品流动性不强或当时市场供过于求,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质权的实现。
第三,在买主很少时,买主们很容易达成价格联盟,与银行进行价格博奕,使银行难以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质押商品。
基于上述原因,使得银行质押品的处置过程充满了变数,而且银行在转让
质押商品时,还需按照相关法规交纳各种税费,很可能造成信贷资产不能完全受偿。
5.信贷人员操作及道德风险。
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风险很大程度体现于银行贷后对质押物的管理,信贷人员操作及道德风险应重点关注。
如果出现银行工作人员串通仓储公司人员使质押物失控,将给银行全权带来风险。
二、防范措施及对策
1.加强对借款人的评估评价。
作为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前要对借款人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尤其应注重其对外履约情况,绝不能因采取存货质押方式而降低借款人的准入条件。
2.加强对贷款质押物的全面风险评估。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关注和操作:第一,对商品所有权进行严格确认,确保商品归出质人所有;第二,选择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价格相对稳定、流通性强的商品,同时通过资产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质押物价值;第三,是根据质押物价值和特性确定合理的质押率,通常质押率在60%-70%左右,对市场价格预测难度较大的商品质押率应更低些。
3.制定超前的风险转移方案,加强贷后管理。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银行必须考虑质押品可能出现的价格波动和当存货质押贷款成为不良贷款时的处理方案,第一,必须对对质押物设置价格预警线,在质押物市场价格下跌到预警线必须补充质物和保证金或处置质物;第二,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对质押物投保相应的保险,以便在发生毁损时能得到相应的补偿;第三,银行可通过期货的方式与其他意向购买者达成期货交易协议,也可与期货经纪公司合作,以保证在价格下降时,银行能顺利变卖质押物;第四,在贷款定价方面,应充分考
虑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性,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可通过上浮贷款利率等方式增加银行收益。
4.积极的监管风险预防。
第一,设定仓储企业的准入条件,必须选择仓储条件好、管理水平高、信誉良好、且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仓储物流公司对质物进行监管。
第二,通过签订仓储监管合同或协议,并以适当的方式来约束风险的发生概率。
比如可要求监管方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监管责任的保证,对于现金不足部分,要求监管方提供第三方担保,在监管方怠于履行监管责任,给银行造成损失时,提高银行依法向监管方索赔的可能性。
5.加强人员素质教育,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鉴于办理动产质押信贷业务涉及与银行支持的大型客户在资信状况方面有一定差距,在信贷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要选择风险判断能力强、业务水平高、道德品质及敬业精神好的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篇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借款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自有的、经建设银行认可的动产作质押,交由建设银行认可的仓储监管公司保管,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动产质押信贷业务以我行认可的动产做质押,由总行、省行准入的监管公司对动产监管,因此风险较小,且期限短、流动性较强。
近几年,其作为供应链融资信贷业务的主要产品,在全行得到大力推广,本文将就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阐述。
一、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一)借款人信用风险
动产质押只是担保方式之一,出质人(借款人)的经营现金流才是第一还款来源。
因此,借款人的经营战略、管理水平、竞争能力、财务状况、利润水平,以及信用记录是首先应该关注的问题。
(二)质押物选择上的风险
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质押物选择至关重要,如果质押物存在以下问题会导致质押物的处置存在障碍,或者只能折价变现,导致银行债权损失:一是本身权属问题上有瑕疵,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货款、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二是没有成熟的交易市场,价格不易确定,产品不易变现;三是存在不易仓储、运输,易损坏等问题。
(三)价格波动的风险
第一,由于质押物价格处于波动之中,在质押过程中有贬值和不足值质押的可能。
目前,我行对质押物的准入集中于变现能力强的大宗货物,如:钢材、铁
精粉、煤炭等,这些货物的价格波动幅度大、频率快,特别是今年以来一直处于价格下行状态,市场风险很大。
第二,如果贷款到期未得到偿还,银行收取质物并出售该物资时,对货物的抛售会导致的市场价格下行波动。
上述两种情况都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而增大银行借款的风险。
(四)盲目扩大授信的风险
我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将动产质押业务纳入国内贸易融资类额度管理,2012年信贷政策将动产融资列为风险相对较低的B类产品。
可能使得经办行在认识上有一些偏颇,产生动产融资风险可控而盲目扩大授信量的冲动。
银行为企业提供的融资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使企业具备了囤积存货的条件,企业超额囤积存货,进而又具备了再次办理动产融资的可能,这样恶性循环,授信量被放大。
银行的大量贷款实际上是在支持企业非正常经营的投机行为,一旦存货价格大幅度下降,企业损失严重,银行的信贷风险凸现。
(五)监管公司能力不足的风险
目前,我行所采用的“核定库存”和“静态质押”两种监管模式都是采取监管公司派驻监管人员,到企业库房实地监管的方式。
如果监管机构本身管理能力欠缺,或受硬件设施、技术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限制,不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能,导致监管失控,无法保证动产的足值和安全,银行信用风险随之产生。
(六)重复质押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仓储监管公司人员故意与借款企业相互串通,对已经质押于我行的货物再次质押于他行,形成重复质押。
在他行首先行使权力时,我行质押被悬空。
(七)监管不尽职的风险
由于监管公司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能力不足,未能做到逐笔核对、登记库存货物,未能准确把握抵押物价值,造成质押物的不足值。
特别是在“核定库存”模式下,质押物出入库频繁,监管难度很大。
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原材料、产成品、最终产品都可以用作质押物,生产过程存在着原材料—产成品—最终产品转换的环节,每个环节的质押物价值不同,计算整体质押物价值就更具复杂性。
一旦监管人员在某一环节未能尽职,很可能造成质押物的不足值。
(八)单据造假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借款企业与仓储公司监管人员相互串通,以制作虚假出入库单据的方式,允许企业超过库存警戒线提货,造成了质押物的不足值。
(九)盯市风险
一是由于银行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疏忽,没有按要求做到逐日盯市,导致商品价值下降时我行尚未知情。
二是银行信贷人员受到不良利益侵蚀,向监管公司通报商品价格时故意高报,致使质押物实际价值低于警戒线。
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动产质押只是担保方式之一,出质人(借款人)的经营现金流才第一还款来源。
在客户选择上,应符合我行相关的客户及行业信贷政策。
业务审批时,应仔细阅读信贷业务申报书,分析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对其经营策略、管理水平、营销能力、预计销售收入及预计经营现金流入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价,尤其应注重其履约记录,绝不能因采取存货质押方式而大幅度降低审批条件。
另,按照《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我行办理动产质押信贷业务客户准入条件是:信用评级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
(二)严格审查质押动产的种类选择
质押物的选择必须符合《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要求的条件: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有全国性公开交易市场,市场交易价格公平、合理、透明、波动幅度小、易于确定;交易量大,流动性强,易于变现;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储存、不易变质;具有可分割性,价值容易确定;通用性强,用途广泛;货物已存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同时,必须是进入我行《动产质押品种名单》的产品。
(三)严格审查质押动产的权属
对质押物商品所有权进行确认,确保商品归出质人所有,不在产权上的纠纷,或货款、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
要通过查验购货发票、缴税凭证等方式验证,确保我行质押物货款及应缴税款全部付清;还应核实借款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借款等科目的内容及其对应的资产,确保付款资金来源是企业自有资金而不是借款。
(四)确定合理的质物估价水平
杜绝质物价值高估的现象发生,在估值过程中应同时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不高于发票价格;二是不高于合同约定价格;三是不高于全国性市场、大型区域市场或大型省级市场前三个月的平均交易价格;四是对于企业产成品做质物的,还应不高于近三个月的最低销售价格。
(五)确定合理的质押率
按照《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70%,对市场价格预测难度较大的商品质押率应更低些。
目前,我行质押动产主要为钢材、煤炭、原油、玉米等。
此类大宗货物具有成熟的现货、期货交易市场,处置方便,易
于变现;但缺点是价格波动大,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间,会发生短期内价格急剧下跌的“跳水”现象
中厚板价格由去年8月份的4880元/吨,下降到今年7月份的4000元/吨左右,8月份唐山已经到了3700左右,降幅达24%,现依然处于下降通道之中。
螺纹钢从去年8月份的4800元/吨,下降到今年6月份的3600元/吨,降幅达25%,现依然处于下降通道之中。
XX海动力煤从今年年初800元/吨下降到 8月1日的616元/吨,降幅达25%,目前尚无企稳景象。
对于中厚板、螺纹钢、动力煤这类价格波动大、且今年以来一直处于下降通道的商品,质押率应控制在60%以内。
具体原则是:如某类商品在过去的12个月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质押率应控制在60%以内。
(五)严格审核信贷业务的合理需求
我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将动产质押业务纳入国内贸易融资类额度管理,就必须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合理需求进行测算,并严格监控其用途。
动产质押贷款只应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根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所得“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确定合理额度。
不能主观认为,动产融资风险可控而放松了对合理需求量的审核,扩大了企业的融资量,支持企业非正常囤积存货,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
(六)确定合理的单笔业务期限
在单笔业务期限的确定上,要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期,及质押动产的流转周转期限,合理确定单笔业务期限,一般应在3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