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_持卡人_认定问题的研究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实务问题的思考
意透支型犯罪占此类案件的绝大多数 。 通过以上数据 ,可推断出如下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 的相关特点。 ( 犯罪数 量增 多 , 一) 犯罪现 象 日趋
滚动 , 进而造成欠款数额的恶性循环。
( ) 中观上看 , 卡机构 缺乏风 二 从 发 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一 ,很多发卡机构将 信用卡业绩
对 恶 意 透 支 型 信用 卡 诈骗 罪 若 干 实 务 问 题 的思 考
摘 要 :信 用卡 诈 骗 犯 罪是 伴 随 经 济 的
一
、
实 践数 据 及 案件 特 点
( 从微观 上香 , 一) 消费理 念和消费
逐 步 发 展 而 衍 生 出 的 新 型 金 融 诈 骗 犯
自 20 0 9年 1 1日 至 20 月 0 9年 1 习惯影响持卡人对信用卡消费的认识 0
( ) 三 从宏 观上看 , 现有 立法对银 行
导 致 恶 意 透支 信 用 卡现 象 的原 因 是 的保护过于严密 尽管有 了较为充 足的法律 规定 , 但 对于个人而言 ,银行作为一种 组织 在办 案实务中 ,仍然出现 了一些 引人思 多方面的 ,既包括持卡人 自身行 为不规
考的 问题 , 在此 , 笔者将结合所从事的基 范 、 不合 法的因素 , 也包括信用卡本身 及 是 强势者 , 如果法律对其保护过严 , 极易
罪 。本 文 通 过 实 际数 据 阐述 了恶 意 透 支 月 2 5日 , 笔者所在的侦查监督科受理信
社会整体 的消费观念 由保守消费向
型信 用卡 诈 骗 罪在 法律 实务 中 出现 的 问 用卡诈骗类 案件共计 4 9件 5 0人 ,比上 超前消费转变。实践中 , 绝大多数信用卡 题 ,并 分 析 了相 关 原 因 ,提 出 了相 应 对 年同期上升 了 4 %和 3 .%;其 中批捕 诈骗案件的持卡人都不仅仅持有一张信 0 8 9
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行 为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理由是这与银行信用卡章程 有关恶意透支的规 定一致 , 非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透支 , 不能以恶 意透支的罪名认 定。有 的学者 则指 出, 恶意透支 的主体包括两类 人:
一
来的, 具有诈骗罪的基本特 征, 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信
是 否 仅 限 于 合 法 持 卡人 , 法 学界 存 在 不 同 的观 点 。有 的 学者 认 为 , 刑
、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成 立要 件
( ) 体 一 客
行 为 人 使用 信 用 卡 进 行 诈骗 活 动 , 重违 反 了信 用 卡管 理 方 面 的 严 制 度 , 成 了 对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破 坏 , 而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客 构 因 体 之 ~ 就 是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 外 , 用 卡 诈 骗 罪 是 从 诈 骗 罪 分 离 出 另 信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般认为, 恶意透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诈骗罪的主体是 已满 l 周岁、 6 具有辨认和
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由于该罪是涉及 专门知 识的智 能型欺 诈罪, 实际生活 中, 在 具有信用卡方面的知识、 熟悉信用卡业务的人才 能实施这方面的犯罪 。 在这需要强调 的是 , 恶意透支 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一定要是合法持卡人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 16条第 2款的规 定, 9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者 规 定 期 限 透 支 ,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催 收 后 超 并
利 对于骗领信用 卡的 持卡人而言 , 其在 申领 信用卡时采取隐瞒事 实, 虚构身份等证 明材料 , 其所持 的信用卡在法律上为无效卡 , 因此就 没有透支权 。 恶意透 支是行 为人在拥有透 支权 的基础 上产生的, 而 是 行为人过分地利用 了这项权利 。 因此 , 意透 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 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一
、
0 0 0元 以上 的 , 属于 ‘ 数额较大’ ; 研 究背 景综 述 : 信 用 卡诈 骗 罪 立法 为 。恶 意透 支 5 恶 意 透支 5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 数额巨大’ ; 恶 意 透 支 2 O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数额 特别 巨大 ’ 。 ” 1 9 9 7年
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骗 罪研 究
齐 天
( 中国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 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 自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关 于 妨 害信 用 卡 管 理 q i , j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释 》 出 台以来, 司 法 实务 界 一 直 致 力 于 准 确 理 解 其 规 定 并加 以适 用 。 理论 界 需 要 正 视 信 用 卡 产 业 自身 的 迅 猛 、 粗放 型 发 展 过 程 中 内含 的 机 制 性 瑕 疵 和 司 法 实务 界 对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一 种 简 单化 处 理 的倾 向 。 对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在 司 法 实践 中遇 到 的 一 些 争 议 性 项 目需 要 加 以界 定 、 探讨 , 如“ 恶意 透 支 与善 意 透 支” 、 “ 银 行 催收要 求” 、 “ 持卡人认定” 等 问题 , 努 力 达 到 一 种 既 符 合 金 融信 贷 业发 展 规 律 又 与 刑 法 精 神 相 契 合 的 解 读 , 并 提
定 期 限透 支 , 并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后 超 过 3 个 月仍 不归 还 的 , 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 1 9 6条 规 定的‘ 恶意 透 支 ’ 。 ” 可见 , 关 于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罪 我 国不乏 相关 立法 或 司法解 释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摘 要: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信用卡犯罪中最为典 型的一种犯罪。 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犯
罪主体、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 行为的认定 、催收的方 式与对象” “ “ 、催收是否要求持卡人 已经接收到发卡 银行的催 收通知” 以及“ 催收后持卡人 的还款行为” 问题 的分析和探讨, 等 以期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做 出 正 确 的 司法 认定 。 关键词 : 信用卡诈骗 ; 恶意透支; 卡人 ; 持 文义解释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的 ;3 客 观 上 有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规 () 定 期 限透 支 , 发 卡 银 行 催 收 仍 不 予 归 还 的 行 为 。 经
随 着 信 用 卡 的普 及 ,滥 用 信 用 卡 的犯 罪 现 象 也
越 来 越 严 重 。 用 信 用 卡 , 般 是 指 伪 造 、 取 、 得 滥 一 窃 拾 信 用 卡 后 , 4 人 名 义 使 用 信 用 卡 , 者 以 自 己 的名 以 t g 或 义利用信 用卡 恶意透支 ,骗取 他人财 物或财 产性利 益 的情 形 。 ‘ 用 卡 诈 骗 行 为 包 含 在 滥 用 信 用 卡 的犯
伪 造 签 名 )。 ③
刑 法 意 义 上 的“ 用 卡 ”是 指 由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信 , 金 融 机 构 发 行 的 具 有 消 费 支 付 、 信 用 贷 款 、转 账 结 算 、 取 现 金 等 功 能 的 电 子 支 付 卡 。 支 功 能是 信 用 存 透
卡 作 为 ~ 种 金 融 信 用 工 具 的 基 础 功 能 ,持 卡 人 在 其
金 融 机 构 的 财 产 损 失 ,还 严 重 破 坏 国家 信 用 卡 管 理
体 制 , 以 说 , 用 卡 诈 骗 是 信 用 卡 犯 罪 中 最 为 典 型 可 信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的探讨
恶 意透支型信用 卡诈 骗 ,不具有普 通诈骗罪 的基本
人 时 ,持 卡人便持 并未在 消费 、购物期 间离港 的证 明向 犯 罪过程 ,恶意透 支犯罪行 为的发 生 ,仅仅 是持卡 一方 银行 报称账 项 出错 ,从 而让银行 承担透 支的损失 。这种 的行为 即能构成 ,不需要受 害人或 者银行产 生错误 的认
额 透支 ,但不 具有非法 占有 的 目的。而恶意透支 ,根 据 《 法 》第 1 6 刑 9 条第2 的规定 ,是指持 卡人 以非法 占有 款 为 目的 ,超过 规定限额或规定 期限透支 ,并 且经发卡银
行催 收后仍不 归还 的行为。
超 过期限 ,以及 透支行为 中的各个环 节 ,不能够 准确地 表现 当事人 的真 实主观意思 ,基 于刑法 对某种行 为人刑 的慎重 性 ,因此 ,更应 当准确界定信用 卡透支 时的主观
使用 、收单 等具体 内容 ,在这个物 理环节 当 中,都 有可
三 、恶 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 骗罪 的特 殊性 质
界 定
( 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骗 罪与其 他信用 卡诈骗罪 一)
之 比较
能存 在信用 卡诈骗 ,但是 否构成恶 意透支还 需要对 不 同 种类 的透支作进一步 的具 体分析 。
类 型的恶 意透支 主要表 现为数个 犯罪分 子利用信 用卡可 识 ,至 多需 要银行 的一个催 收 的行 为 ,这是 恶意 透支型 以分 别在不 同国界或者 不 同行政 管理 区域 申领 和使用 的 信用卡诈骗罪 的一个 最为重要 的特点 。
特点 ,合 谋骗取银行 的资金 。【 2 ( 六)“ 东墙补西墙” 型恶意透支 拆
四、恶意透 支型信 用 卡诈骗 罪 的主观 要件
分 析
信 用卡诈骗行 为人的主观方 面应 当是直接故 意 ,即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种 是 客 观 上 “ 能 还 ” 另 一 种 是 主 观 上 “ 想 不 , 不
还” 。对 客观 上 “ 能还 ” 不 的人 , 果 透 支 时 明知 自 如 己还不 了 , 可 以认 定 透 支 时 即具 有 非 法 占有 的 目 则
的, 但如果透支时认为 自己还得了, 也愿 意还 , 则不
应该 自被催收人收到催收通知时起算。在银行两次 催收后 , 透支人部分偿还可以视为偿还。如果银行 两次 催 收后满 3个 月 时 , 支 人 偿还 后 的所 欠 金额 透 不足一万元 , 不能对其定罪处罚 。但如果透支人偿
还 后 的所欠 金 额仍 超 过 一 万元 , 仍 然 要 对 其定 罪 则
逃 避债务 本 质上具 有 “ 非法 占有 ” 目的 , 的 但不 能将
的“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明知 没有 还 款 能力 而 大 量 : 透支 , 无法 归还 的 ; 意 挥 霍 透支 的资 金 , 法 归 还 肆 无
的; 透支后逃匿、 改变联系方式 , 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 逃、 转移资金 , 隐匿财产 , 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 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 占有资金 , 拒不归
【 刑事法学论坛 】
恶意透支型信 用卡诈骗 犯罪若干 问题探讨
丁 胜
( 重庆市涪陵区人 民检察 院, 重庆 4 80 ) 0 0 0
[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 , 人们在经济交往 中使用信用卡成为一种 日常行为 , 但有些人在透
支信用卡后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 , 透支时具有非法 占有的 目的, 透支后 产生非法 占有的 目的等能 否认定为恶意透支, 文章对此进行 了分析探讨。 [ 关键词]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 ; 非法占有 [ 中图分类号]D 65 ( F 2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7 10 (0 1 0 — 0 6 0 62— 50 2 1 )4 0 5 — 2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
21 01年第 2期
中图分类号 : 2 . D90 0
北 京 政法 职业 学 院学报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2 9 8 2 1 ) 2 0 8一 O 17 - 2 5( 0 1 0— 0 1 5
总第 7 4期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 问题研究
庞 玮… 马 艳 君
的。如果实际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登记人不是 自己, 而登记人本身又不知晓信用卡申领使用情况, 说明 存在骗领或 冒用信用卡的情况 , 使用以虚假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 应适用 《 刑法 》 16 第 9 条第 1 款的 规定 , 属 于恶意透 支信 用卡诈 骗 的主体 。如果 非法持 卡人 冒用 他人信 用卡 , 不 并进 而恶意 透支 的 , 实质 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 应当适用《 刑法》 16 第 9 条规定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 条款。 实际持卡 人不属 于恶意透 支信用 卡诈骗 的主体 , 持卡人 本身并非 行为 主体 , 登记 自然 也不属 于恶意透 支信用卡诈
笔者认为, 持卡人的认定 , 特别是登记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时持卡人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 的法律 问题 , 不能笼 统地概 括得 出结 论 , 当区分各 种不 同情 况 , 应 具体 分析不 同情况下 的主体 问题 。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
银行催收 的; ( 四) 抽逃 、 转移 资金 , 隐匿财 产 , 逃 避还款 的 ; ( - f) 使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 ( 六) 其他非法 占有 资金 , 拒不 归 还的行为 。 ” 这六种情形不可谓不详细 。但是实践 中对 主观 目的 的认定还 应该综合 其他多个 方面 的因素加 以判 断 , 应 该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 能一概 而论 。 三、 什么是“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三个 月 仍 不 归 还 ” :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当信用卡账户发生超过规定 的限额 或者 规定 的期 限透支 的情 况后 , 发卡银行为 了有 效 回笼 资金 , 控制信 贷风 险 , 会 将信用 卡账 户 转入“ 逾期账户 ” , 这 即意 味着催 收程序 开始 了 。而两高 解释 中 明确的 “ 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 收后超 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 ” , 无 疑方便 了司法 实践 中的判断和把握 。但仍然有一些 “ 催收” 相关 问题需要 细致认 定和严谨操作 。 关于催收方式 的认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 需要 收集 银行催 收记 录作 为证据 。银行的催收方式实践 中并 没有 特定 的要求 。银 行 一般会采用短信催 收、 电话 催收 、 信件 催收 等方式 , 其 内部也有 专 门的电脑 程序对整 个催 收 过程 进行 记 录 。那 么两 次催 收 的方 式, 是否仅限于书 面催 收 , 还是可 以包括其他催 收方式 ?因为刑法 第 1 9 6条和两高解释都没 有严格 限定 , 且 两次催 收 的 目的在于促 使 持卡人 能在限定 的三个月 内还款 , 所 以两 次 催 收 可 以 是 书 面 催 收, 也可 以是 电话 、 邮件等其他形式 的催 收。因为发卡银行 使用其 他 方式进行 催收后 持卡人仍 不归还 的, 银行 方面也 同样造成 了经 济 损失 , 依然能 同样 推定出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构成恶意 透 支行 为 。 关于还款期 限的起算 。两 高解 释为持卡人设定了三个月 的展 期, 但这个展期究竟何 时开始起 算?依字面解释 , 三个 月宽限期应 当从 银行第 二次催 收完成时起算 , 只要持卡人 在第二 次催 收后至 立 案之 时超 过三个 月仍未还 款 , 便 可继续考 量金额 与作为主观违 法 要素的非法 占有 目的等 问题 。但在实 践 中, 银行 在完成 两次催 收后往 往继续对持卡人 催收 。所 以 , 计 算三个 月期 限的起 算点就 很 重要 , 如果从最后 一次催收结束开始计算 , 就会不合理地延长 了 认 定恶意透支 的时间 , 更 可能使银行失去主动催收欠款之积极性 。 关 于 两 次 催 收 间 隔 的 认 定 。两 高 解 释 规 定 了 “ 两 次催 收” , 显 然是强化 持卡人对 欠款透支 情况 的知 晓程度 , 也是 给持卡人设定 个合 情 、 合理 的反应期 间 , 在两次催 收之间增加 宽限期 。催收 间 隔过短或过长 , 对银行 和持卡人都不利 , 只间隔一两天就进行第二 次催收 , 没能 真正 给持卡人必要 的还款时 间; 如两三个月过后才进 行 第二次催收 , 透 支人 可能早 就逃 之 天天 , 起 不 到打击 犯 罪 的作 用, 也给银行带来 不必 要 的经济损 失。一般 发卡行 透支期 限为一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此, 采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 信用 卡 的持卡 人 , 可 以构成恶 意
透 支 的 主体 。
观点三根据持卡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 将恶 意透支分为 纯正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罪和非纯正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罪 。 所 谓纯正 的信用卡 透支 即合法持 卡人 利用发卡行 提供的短期 限额消费信贷业 务 ,采用 限额 以下连续取现或 者财物 的方 式, 蓄意造成恶意透支 的 ; 非纯 正的信用卡恶 意透支则指合
的“ 非纯正信用卡恶意透支” 的具体表现行为 , 本质上 而言都 是利用信用卡实施 的欺诈行为 ,行 为人为 了骗 取更多 的财 物, 在实施这些信用卡诈骗过程 中都会涉及 到一些 “ 透支行 为” , 但是这些 “ 透支行为 ” 都可 归类 到恶意透支 型信用卡诈
骗罪以外 的其他三类信用卡诈骗罪 中去 , 而并非 恶意 透支 型 信用卡诈骗罪 。否则按其逻辑 , 信用 卡诈 骗罪的四种 犯罪类 型都可以统一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中。 其实质是扩大了
F I N A NC E E CON OMY 金融 经济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黄 佳 ( 上 海 大学法 学 院 上 海 2 0 0 0 4 4 4 )
摘要: 两高 出台的《 关 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 管理刑 事案件
具体 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 的解释》 ,对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骗 作 了进 一步的详 细规 定. 例如明确规 定恶意透支的主体 为持 卡人 : 客 观上必须“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3个 月仍 不 归还” 。 但在 司法实践 中. 对 于“ 持卡人” 的具体认定以及 对催 收的方式 、 效力 . 恶意透 支数额 的计算等 问题仍 旧存在很 大 的 问题 和诸 多的争议 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上述疑难 问题 力陈
实际持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浅析实际持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论文摘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仅指登记持卡人,不包括实际持卡人。
实际持卡人与登记持卡人不一致时,登记持卡人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实际持卡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即便是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囿于目前身份犯与共犯的立法现状,也不宜认定实际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此时可以考虑认定实际持卡人构成诈骗罪。
【论文关键词】登记持卡人实际持卡人恶意透支身份犯一、何谓恶意透支中的持卡人所谓的持卡人是指根据银行相关规定,依据相应的程序,使用本人的或委托他人使用本人的身份证明和财力证明向银行申领信用卡的人,也即信用卡的实际申领人、申领资料上的登记人。
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登记持卡人将其信用卡转借或委托他人使用的情形,对此实际使用人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性质就成为必须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恶意透支范畴内,规范意义上的持卡人和合法持卡人主要是指信用卡实际申领人或者登记持卡人,但并不包括骗领信用卡而恶意透支的申领人,因为骗领信用卡而恶意透支实际上属于“假”人使用“真”卡进行恶意透支,当归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至于信用卡申领人以外的持卡人,我们认为不能一概称之为非法持卡人,因为将经过信用卡申领人的同意而实际使用信用卡的人称之为非法持卡人是不正确的。
所谓事实意义上的持卡人就是客观、实际上的持卡人,至于这类持卡人其是否得到申领人的同意和授权则在所不问。
这类持卡人能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也是目前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实际持卡人与登记持卡人不一致时的持卡人认定问题一方用另一方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情形。
前者是信用卡的实际申领人和使用人,信用卡申领资料上所填写的身份信息系名义上的申领人,我们称之为登记持卡人。
对于这种情形,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是实际使用人,还是登记持卡人,不能一概论之。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若干问题研究
信用卡本身就具有透支功能 ,客观上 的透支行 为本 身
并 不足 以说 明行为人具 有骗取银行 资金犯 罪 的故意 。
更 无法体现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 。 实际上 , 行为人 主观上 是 否具有 “ 非法 占有的 目的” . 是 区分 “ 恶 意透 支” 和“ 善
3 8人信 用 卡诈骗 案 中 。其 中恶意 透支 型共 3 3件 3 3
卡业务快速发展的 同时 。 该领域 的犯罪也逐渐 增多 。 恶 意透支信用卡便是快速增 长的犯 罪之一 。在蚌埠市蚌 山区检察 院公诉部 门 2 0 1 0年 至 2 0 1 2年 办理 的 3 7件
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个月仍不归还的 ,应 当认定 为刑 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恶意透支” 。对“ 恶 意透支” 进行界定 的核心 问题是确定 透支性 质为“ 恶 意” . 因为
有“ 非法 占有的 目的” , 符 合刑法第 一百九 十六条规 定
确立 了推定式认定 “ 恶意透支型” 信用 卡诈骗 的机制 。 但是 司法界和理论界对如何确定持卡人的“ 非法 占有 目的” 、
恶意 透支数额仍存有争议 。 鉴 于司法 实践需要 , 立法者应结合立法精神和司法实际 , 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 兼顾国
家金融秩序安全和保 障当事人权利需要 , 对利 息是否计人透支数额予 以明确规定 。 关 键词 : 信 用卡诈 骗罪 ; 非法 占有 : 恶意透支
闭, 以逃避返还 资金 的 ; ( 7 ) 其他 非法 占有资金拒 不返 还 的行为 。
2 0 1 2年 3月 3 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传唤韩 某 后韩某便将余款全部还清 。侦查机关认为韩某作为 实际信用卡持有 人和消费者 . 在有能力还款 的情况 下 , 而在规定时间 内拒不还款 ,可以认定 韩某对剩余款 额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学校代码:10276学号:091040094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 THESIS论文题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姓名曹伊丽学科、专业刑法学(全日制硕士)研究方向经济刑法指导教师刘宪权教授论文提交日期2012年4月15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硕士论文摘要)专业:刑法学(全日制硕士)研究方向:经济刑法作者姓名:曹伊丽指导教师:刘宪权教授信用卡作为一种信用支付手段,已经越来越被广泛使用。
由此,实践中关于涉信用卡犯罪也逐步呈现上升趋势,手段也趋于多样化。
恶意透支行为作为依托于信用卡载体而实施的犯罪行为,1979年《刑法》并未对其进行具体立法规制。
直到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中才被明确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后1997年《刑法》明确将这种行为方式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手段之一,正式将其纳入刑法体系之中。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此让恶意透支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体系更为完善。
但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恶意透支犯罪无论是案情复杂程度,还是手段多样化的程度,都让很多司法机关无法通过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找到明确的答案。
因此,本文拟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作一定的研究,进而提出更为适宜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分别是:第一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第二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研析、第三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观要件研析、第四章“恶意透支”犯罪刑事立法定位及完善。
本文第一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主要介绍恶意透支行为的相关国内立法和国外立法,将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沿革作了一定的分类介绍,并就不同的立法阶段和立法模式作了总结概括。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doc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作者:崔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8期本文案例启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也应当包括使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
对使用虚假身份型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排除在外。
在“借卡人”透支消费,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时,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借卡人”为“持卡人”的配偶时,该透支行为不同于一般“借卡人”的透支,要单独分析。
[案例一]葛某以女友张某的名义、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向民生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联系方式刘的是葛某自己的手机号),后葛某持卡在全国各地消费、取现,透支本金人民币25200.65元,后银行致电葛某进行催收,2009年3月18日、2009年4月20日、2009年6月15日三次接通电话,葛某称无法还款,后干脆不接电话。
银行多次催收,无法联系葛某。
超过三个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陈某与昊某是多年好友,陈某向吴某借钱周转,昊某便将自己在招商银行办理的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给陈某。
后陈某持该卡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且未能及时向银行偿还欠款。
银行多次对昊某进行催收,吴某后向银行说明该信用卡是自己的朋友陈某一直在使用,并将陈某的联系方式告知银行。
银行又对陈某进行多次催收,但陈某以暂时没钱等理由半年之后仍不予还款,吴某也对欠款置之不理,并商量好两人一并改变联系方式、致使银行无法联系。
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的妻子乔某,于2006年10月4日以本人的名义向工商银行中领信用卡一张,于10月13日激活,先后多地透支消费、提现,于2009年10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8000元后再未还款,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卡主乔某,乔某开始多次承诺还款,但后期拒绝还款并变更了联系方式。
后银行又多次联系乔某的直接联系人李某,但至2010年11月,二人均未还款。
总欠款45130元,其中本金22544元、利息22586元。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摘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界定,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歧。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应当提倡规范意义上持卡人概念。
在此意义上,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是指基于真实身份信息,与银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申领人。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一、问题的提出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五种使用类型,根据获取信用卡的来源,可分为伪造信用卡的人、骗领信用卡的人、使用作废信用卡的人、冒用信用卡的人、捡拾信用卡的人、抢劫信用卡的人、信用卡的申领人、盗窃信用卡的人。
信用卡诈骗罪侧重于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则上述类型的行为人无论是通过非法或者是合法行为获得信用卡之后使用的都可称之为实际用卡人,由此造成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与申领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的,能否认为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对持卡人的正确理解,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准确适用。
因此,以下将展开对持卡人概念的分析。
二、“持卡人”概念的观点梳理在学界中,对于持卡人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共识。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持卡人是广义概念,持卡人包括排除刑法196条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其他情形之外的所有使用者,即持卡人是排除刑法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之外的所有使用者。
[1]该观点所界定的持卡人范围是指除“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外的使用者都可认为是持卡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不能过于严苛,也不能过于宽泛,恶意透支持卡人的范围包括在银行实际登记的持卡人,以及相应限度但不完全的实际使用者。
[2]依此观点,对于采用虚假资产证明文件获得信用卡的使用者来说,其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并不因虚假骗领行为而无效,行为人恶意透支的,银行仍可根据其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催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入罪标准的实证研究
几元、 几 十元 , 是 否也认 定为恶 意透支 的起算 点?第二 , 第一笔 未
对“ 本金 ” 的计算 方 式无 可厚 非 , 但是, 触犯 刑法 应受 刑罚 处罚 的 正 常归还 的欠 款 如何计 算 ?持卡 人可 能是 正常透 支后 产 生恶意
恶意 透支 的数 额并 不 能直接 以银 行 的出具 的数 额为准 : 第一 , 从 不 再正常 归还 , 也可 能是 在透支 时就 产生 了恶 意 。 持 卡人 出现第
立法 角度 说 , 上 述 司法解 释第 6条第 4 款规定, “ 恶 意透 支 的数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笔没有 正常 归还 时 , 其 未归还 的数 额可 能也 是恶意 透支 。 那么
额, 是指 持卡人 拒 不归 还 的数额 或者 尚未归 还 的数额 。 不 包括 复 这 个透支 数额 是 多少 , 就 需要 审查此 前的账 户 明细 , 第一 笔未 正
2 0 1 2年度 ,司法 实 践中涌现 大 量 的恶意透 支案 件 。随着 两 也是造 成信用 卡恶 意透支 频发 的原 因之一 。
高2 0 0 9 年1 2月 3日《 关于 办理妨 害信 用卡 管理刑 事案 件具体 应
( 二) 恶意透支数额的起算点存有争议 , 也直接影响了数额的
实 务中第 一种 做法是 从开 卡后第 一笔 交 易起 算 , 透支取 现 、 消 费的数 额减去还 款数额 即是恶 意透支 的数额 , 但 这种做法 在法
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发符合司法解释的本金计算软件以与发卡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协议如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规解决目前棘手的逐笔人工计算带来的效率问题目前很多案件涉定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310预借现金交易金及嫌疑人的十几张信用卡账户明细清单动辄几十页而实务中额13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8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人工计算至少需要两遍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认定
定限额 内透支后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透支款并支付
相应 的透 支 息 。 “ 意 透 支 ” 为信 用 卡 的 正 常使 善 即 用 , 当持卡人 恶 意利用 银行 授信 额度 , 而 采用 突击 消 费取 现 的方式 , 者 明知 没 有 偿 还 能力 仍 继 续 恶 意 或 使用 信用 卡 , 占有 银 行 财 产 , 为 “ 意 透 支 ” 即 恶 。在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持 卡 人 即 是 实 际 的 “持 卡
体— — 持卡人 , 从此 罪 的构 成 要件 和刑 法 预 防 功 应
能 两方 面考 虑 , 定 信 用 卡 申领 人 为 “ 卡 人 ” 在 认 持 ,
信用卡申领人和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之间构成利益共 同体时 , 则都能认定为“ 持卡人” 。 从 恶意 透支 型信 用卡诈 骗 罪 的犯 罪构 成 认
我 国《 刑法》 第一百九 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 四) 规 定 了恶 意透 支 型信用 卡 诈 骗罪 , 对 “ 意透 支 ” 并 恶
进 行 了解 释 : 卡人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过 规定期 持 超 限 , 且经 发 卡银 行 催 收 后 任 不 归还 的行 为 。关 于 并 此罪中的“ 持卡人” 主体的认定 , 目前在理论上和司 法 实践 中存 在 两种 观点 : 一种 观点认 为 , 意透支 第 恶
Vo . 5 No 2 I2 .
【 司法实务】
恶 意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 卡 人 " 持 的认 定
徐 华玲 , 高哲 远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实务问题及对策分析
、
认 定 恶意 透支型 信用 卡诈 骗罪 存在 的 争议
恶意 透支 型信 用卡 诈 骗犯罪 是 刑法 第 一百 九十 六条规 定 的 基础 。 信 用 卡诈 骗罪 中 的一种 。 恶 意透支 , 是 指持 卡人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 二、 审理 恶意透 支型 信用 卡诈骗 犯罪 若干 问题研 究
骗 罪 的成 立要件 , 有助 于司法机 关 准确 定罪 量刑 。此犯 罪行 为是一种 游 离于民刑之 间 的违法行 为 。 司法 实务在 准确探 究刑 法介入的边界的同时, 不得不面对各界对透支行为入罪的种种争议 , 正视信 用卡产业 自身的迅猛、 粗放型发展过程 中存在
的机制 缺 陷和不足 , 并 为预 防 恶意透 支 型信 用卡诈骗 犯 罪的发 生提 出相 应对 策。
考, 也成 为业 界和 法律 实务 界关注 的焦 点 。 近 来恶 意透支 型信 用 隐 患 , 从一 定 意义上 说 , 恶 意透支 案件 的被 告人 也是银 行无 序发
卡诈骗 罪 处于 高位 上扬 之势 , 其 根源 更在 于信用 卡产业 自身粗 放 卡 的 ‘ 受害 人 ’ 。不少 观点 认为 , 银行 无序 发卡 在先 , 后 对透 支逾
关 键词 恶意透 支 信 用卡 诈 骗犯 罪
作 者简 介 : 曾倩颖 。 福 建省 南平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刑 二庭 书记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l O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2 6 1 - 0 2
型发展 过程 中存在 的机 制纰漏 与不足 , 以及 恶意 透支型 信用 卡诈 期 不还 的持卡 人 收取 高额利 息 、 复利 和滞 纳金 , 再 以恶 意透 支为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构成 信用 卡 诈骗 罪 。原 因有 以下两 点 : 首 先 , 卡银 行 系 与持 卡人 签订 的相 关合 同 , 发 银行 系基 于对 持 卡人信 用 的认 可而 与 其 发生 各种 债权 债务 关系 , 且根 据 《 而 银 行 卡业务 管理 办法》 的规 定 , 银行 卡仅 限于 持卡人本 人使用 , 得 不 出租 和转 借 , 因此 , 持卡 人应 对借 卡人 的恶意 透支 行为 负责 , 由此
罪 作 出 了相应 规 定 , 中第 一款 第 四项 、 二款 对 恶意 透支 做 出 定 期限 的 , 否认 定 为恶 意 透支 的主 体 。生活 中 , 能会存 在大 其 第 能 可
了规 定和 定义 , 最高 人 民法院 “ 在 关于 审理 诈骗 案件 具 体应 用法 量 的合法 持有人 将信 用 卡借 予亲 属或 朋友使 用的情 况 , 而对 于借 律 的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中 也对 恶 意透支 进 行 了更 为具 体 的司法 卡人 透支 消 费 , 过规 定 限额 或 期 限的 , 超 是应 该追 究借 卡人 的恶 解 释 。但 即便 如 此 , 司法 实践 中 , “ 在 对 恶意 透支 型 ” 罪 的认 定 意透 支 责任 还 是认 定 持有 人 构 成信 用卡 诈骗 罪或 者 同时追 究 两 犯 还 是存 在一 些模 棱两 可 的问题 , 文 旨在 对这 些 问题 进行梳 理研 人 的共 同故 意犯 罪 的刑 事 责任 。 本 本文认 为 , 不能 单独认 定借 卡人 究 并提 出 自己 的观 点 。
因此 , 如果 借卡 人 对信 用 卡进行 恶 意透 支 , 卡银行 对持 卡 发
持 超过 规定 期 限透支 的 , 适用刑 法第 一百 九十 六条 的第 一款或 第 人 进行 催 收后三个 月内 , 卡 人仍 不予 归还的应 构成信 用卡 诈骗 应 三款 , 不 能 同时适 用第 四款 。 而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研究
反之 , 如 果其透 支仅 用于 正 常经营 活 动 , 购 买生 活消 费 品 用卡类 犯罪 的案件 立案 数猛 增 , 其 中恶 意透支 型信用 卡诈 骗案件 故意 ; 在司 法实 际 中往 往 有矫 枉过 正之 嫌 。 《 刑 法》 第 一百九 十六 条第 等 , 则很 难认 定 。 3 、 透支 后 的行为表 现 。具有 非法 占有 故 意 的恶意透 支往 往 二款 规定 , 恶 意透 支信 用 卡是 指持 卡人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超过
பைடு நூலகம்
害信 用卡 管理 罪” 和“ 窃取 、 收买、 非法 提供 信 用卡 信息 罪” , 修 改 透支 时的 资产状 况来判 断的 , 即持卡 人是 否具有 可支配 的用 于还 如 是否 在银 行有 存款 , 是否 有股 票 、 债券 等有 价证券 , 了信 用卡 诈骗 罪 的规定 。2 0 0 9年 l 0月 l 2日最 高人 民法 院、最 款 的资产 , 是否 有可 预 期的债 权 , 如 果持 卡人 具有 可实现 还 款 的资产 , 则 银 高人 民检 察院 在听 取 公安 、 检察、 法 院、 人 民银 行 、 银联 等有 关部
二、 对恶 意透 支数额 的认 定
《 解释》 第六 条第 四款规 定恶意 透支 的数额 , 是指 在第一 款规
是信用卡本身有额度 限制, 透支金额可控。因此 , 对恶意透支型 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 括复 利 、 滞纳 金 、 手 续 费等发 卡银 行收 取 的费用 。 实践 中 , 银行 在 信用 卡诈 骗案件 审 查逮 捕应 严格 证据 证 明标 准和 逮捕 标准 。
主观 是否 具有非 法 占有 故意 的推断 依据之 一 , 信 用卡诈 骗亦 不例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实 践 中的案 件 千 差 万 别 , 要 法 官 根据 一 个 具 况 , 需 即行 为人 在透 支时确 实没 有非 法 占有 的 目的 , 而 体 案件 的各 种证据 综合 判 断 。司法解 释 现在 对一 些 是希望 通过 违法 犯 罪 活 动获 取 更 多 资 金 后 , 归 还 再 犯 罪 目的 明确 规 定 应 当根 据 哪 些 外 在 行 为 进 行 认 所透支 的资金 。作 为 一 种事 实 认 定 方 法 , 论 的得 推
了法 官 的事 实 认 定 权 , 时 也 有 客 观 归 罪 的嫌 疑 。 同 具有 非法 占有 目的 的可 能性 , 如果 仅 仅 根 据 此 外 但 在行 为就 认定 其 必 然存 在 非 法 占有 目的 , 然 是 不 显
的”“ 、 经银 行 催 收 仍 不 还 ” 数 额 认 定 等 问题 。 和
[ 关键词 ] 恶意透支; 非法 占有 ; 催收 ; 数额认 定 [ 中图分类号 ] D 2 .5 [ 94 3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号 ] 17 0 5 (0 2 0 07 0 6 3— 7 5 2 1 )2— 0 6— 4
一
“ 法 占有 目的” 非 的认 定
应该更 多 的采取 “ 建议 性 ” 者是 “ 以” 的规 定 。 或 可 性 ( ) 解释 》 二 《 有关 规定 的充分 性
《 释》 6条第 2款 列举 了“ 解 第 明知没 有还 款 能
力而 大 量 透支 , 法 归 还 ” 6种行 为 方式 , 规 定 无 等 并
一
《 释》 解 存在 的 另外 一个 问题 是 , 仅 根 据其 中 仅
些行 为认定 行 为 人具 有 犯 罪 的 目的 , 否 具有 充 是 行 为人 实施 了所 列 6种 行 为之 一 的 , 应 当认 定 其 分性 。根据第 6条 的有 关 规 定 , 据 其 中一 些外 在 就 根 具有 “ 法 占有 目的” 非 。根据 该 司 法解 释 , 为人 实 行 为 , 实可 以推论 出行 为人具 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 行 确 行 了上述 行 为之 一 , 院就 应 当 而非 可 以认 定 其 具 但 是也 有一些 外在 行为很 难推论 出行 为人 具有 该 目 法 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 即在 这 种 情况 下 法 官几 乎 没 有 的 。例 如行 为人 “ 使用 透 支 的 资 金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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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011・05
(中)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认定
问题的研究
王
瑶摘要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多样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认定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透支
作者简介:王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73-02案例介绍:秦某与高某是多年好友。
某日,秦某向高某借钱
周转,高某将自己在招商银行办理的一张信用额度为二万元的信
用卡借予秦某。
后秦某持高某该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且
未能及时向银行偿还信用卡内钱款。
银行就欠款向高某催收,高
某向银行说明该信用卡是秦某一直使用,并将秦某的联系方式告
知银行。
银行又对秦某进行多次催收,但秦某以暂时没钱等理由
一直未予还钱。
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中,信用卡的登记持卡人高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实
际用卡人秦某使用,信用卡的登记持卡人与实际使用人发生分
离,且这种分离是基于登记持卡人自己的意愿而非基于非法手段
产生,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持卡人和实际使用人,谁是两高院《关
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规定的“持卡人”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742011・05
(中)
产所有权。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该犯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我国刑法设置信用卡诈骗罪旨在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性。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登记持卡人的行为更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
登记持卡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自己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明知私自出借信用卡可能产生的后果仍然将信用卡借予他人使用,产生欠款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
具备非法占有银行钱款的意图
本文对“持卡人”认定讨论的基础是实际用卡人取得信用卡是基于登记持卡人自愿,如出租或出借,而非通过窃取、骗取的非法手段获取,后者可能涉及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条款,
不在本文讨论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