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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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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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xa0\xa0\xa0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xa0\xa0\xa0 一、善意取得制度\xa0\xa0\xa0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xa0\xa0\xa0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xa0\xa0\xa0 1、在古罗马时期,法律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制度的机能在于保护平和,而不在于保护权利,一旦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尤其是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

[2]在这种占有观念支配下,受让人信赖物的占有人为所有权人缺乏合法依据,因而也无法演绎出以受让人误信物的占有人为有处分权人做适用前提的善意取得。

浅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浅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 与所 有权 分离 , 享有 所有权 就意 味着 占有 。 当 占有人 将物 无 方式 的不 同而排 除 占有改 定的适 用 。 再者 , 所有权 人是 基于 自己 权处 分 出让 给善 意的第三 人时 , 占有该物 的受 让人就被认 为是物 的意 思表示将 其所有 的动产 交于无权 出让人 继续 占有的 , 对 于其 的所 有权人 , 此 时占有物 的受让人 的所有 权效 力要 比原物 权所有 中可 能存 在的风 险 , 他 应 该是能够 预料 的 。 而对 于善意 第三人 来
人丧 失对物 的 占有 , 这与将物 仍 由原 占有 人 占有 的 占有改 定的情
首先 , 我 国《 物权 法》 已经 明确 规定 了交付 的四种 方式 , 而对
形 明显不 同, 因而 , 在物权 处分情形 下 , 一 般认为可 因指示 交付和 于善 意取得 中交 付的没 有做 明确规 定 。既然法 无 明确规 定, “ 法
◆理论 新探
制占 金
2 0 1 4・l ( 上)
浅论 占有改 定是 否适用 善意取得

摘 要
பைடு நூலகம்

对 于 占有 改定 是否 适 用善 意取得 , 学界一 直存在 争议 , 因此有 必要 对其是 否适 用善 意取得 予 以分析 。 当初设 立善
意取得制度的 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 、 快速和便捷。在 了解制度背景以及分析主要观点的不足之处之后 , 采取一个折中
简易 交付发 生善意 取得 , 学 说上 的争议焦 点主要在 于 占有 改定情 无禁 止即 自由” 。 就不 能断定 占有 改定不 能适 用善意 取得 。 其 次, 形下 善意 取得制 度 的适用 可能 性 。

善意 取得 即因善 意而取 得 。 这样规 定 , 是因 为善意 第三 人是基 于 对动产 占有这 一权利外 观而相 信 出让人 是有 所有权 的, 为 了保 护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23-10-28CATALOGUE 目录•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对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思考和建议•结论:总结观点并展望未来01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占有改定是指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动产物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其法律特征包括1. 占有改定发生在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过程中;2. 占有改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3. 占有改定使得出让人在转让动产所有权后仍继续占有该动产;4. 占有改定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占有改定定义及法律特征010*******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财产,且该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法律要件包括1. 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财产;2. 受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3. 受让人必须是在受让时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权利状况;4. 该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及法律要件010*******•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在某些情况下,占有改定可能会对善意取得产生影响。

例如,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如果出让人在交付财产后仍然继续占有该财产,这可能会影响受让人对该财产的信任程度,从而影响其是否会选择与出让人进行交易。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善意取得也可能会对占有改定产生影响。

例如,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即使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财产,这也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所有权转移的事实。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02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争议的焦点占有改定的含义指动产所有权转让后,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由当事人约定占有者取得。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中的一项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的一种,其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中,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几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1、在古罗马时期,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制度的机能在于保护平和,而不在于保护权利,一旦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尤其是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我认为,在占有改定下不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只有在取得现实占有时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在此之前,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

标签:占有改定;善意取得;间接占有传统民法依据是否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把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

物权法理论上对多重占有进行区分,形成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概念[1]。

所谓间接占有,是自己不对标的物予以直接占有,而是享有对于占有该物之人的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

占有改定是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的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第一,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出让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移转于受让人,但出让人仍是动产的直接占有人。

第三,通过特定合同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此处“特定合同”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合同,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

特定合同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

出让人正是基于特定合同才得以继续占有已出让的动产。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所有权保护和交易安全保护的衡量,是近代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占有行为后,这一行为可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合法,并且这一占有行为具有保护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民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主要是用来调整财产权利的归属关系。

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理解:占有和善意。

占有是指占据、控制其中一种可占有的物体,拥有支配权。

善意则是指行为人在未知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行为侵犯了他人权益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占有的一种情感或態度。

而善意取得则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的同时存在善意。

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首先,占有行为必须是以善意为基础的。

行为人在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时,必须是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并且对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保持善意态度。

如果行为人具有恶意,即明知占有的财物不属于自己而依然为之占有,那么该行为不适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其次,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取得了该财产的占有权。

行为人不能通过欺诈、强制等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占有权。

如果行为人使用了违法的手段来取得占有权,那么该行为也不适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再次,占有行为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占有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间和方式,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内,并且以明显的方式表现出对财产的占有。

同时,行为人对财产的占有必须是实际的、专属的和可见的,不能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占有。

最后,占有行为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和正当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

占有行为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且不能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总而言之,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求不仅包括行为人的善意与否,还包括占有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符合公序良俗的性质。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占有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并且具备保护效力。

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助于确保财产权利的正当归属,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善意取得的应用

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善意取得的应用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注:善意取得亦即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价值冲突之两难,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由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诸多方面均与占有的法律问题休戚相关,因此,本文拟从占有的视角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依通说,动产善意取得以让与人的占有和受让人的善意为两大基本构成要件(注: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1996年版,第124页。

)。

但我们主X,受让人的占有这一要件也颇为重要。

受让人占有的重要性于“依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问题中,至为明显。

众所周知,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因原占有人均已丧失占有,且占有之变动均得自外部认识,故并无问题(注: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出版,第269 页。

)。

但依占有改定方式发生物权让与场合,因让与人仍须占有动产,外观上不足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此际如何权衡动产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来判断可否成立善意取得,特别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规定,又欠缺占有效力之条文的背景下,不无有疑。

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学说中有四种主X:即肯定说、共同损失分担说、折衷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强调善意受让人信赖让与人的占有的公信力,认为善意取得不能因观念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异,法律既无明文限制占有改定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则应反面推论可成立善意取得(注: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XX印,第507页;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版,第270页;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1997年版,第187页。

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是指依据我国法律制度规定,在占有某物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是基于善意,并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取得条件,那么所占有的财物就可以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这一制度的引入,不仅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也有效地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安定和谐。

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会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情况,这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和损失。

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引入,则有效地将这种非法行为转化为合法的占有权。

只要当事人在占有财物的过程中是基于善意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那么在法律上就可以得到保护。

这一制度的出现,不仅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也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奠定了基础。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善意取得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中,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在取得财物时,是在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所取得的财物是来源于非法行为的情况下,建立的占有权。

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所取得的财物是来源于非法行为的情况下,所建立的占有权才会被视为是善意取得的占有权。

2. 善意取得的条件。

对于善意取得的条件,我国法律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当事人对所占有的物不存在疑问;第二,当事人是出于真实的民事行为;第三,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物的非法来源。

只有当事人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是基于善意的取得。

3. 善意取得的效力。

在善意取得的占有权生效后,该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不仅如此,善意取得的效力还可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享有合法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的效力并不等同于合法性。

如果在善意取得的占有权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那么该占有权就不再是基于善意的。

4. 善意取得的证明。

为了证明占有权是基于善意建立的,当事人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比较常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证人提供的证言、相关书证等。

当然,在证明时也需要注意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出现任何虚假或违法材料。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TheSocialAngle 社会广角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25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文/潘思锜摘要:我国《民法典》中已经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的方式,而占有改定是交付方式中最不明确的一种,同时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本文以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含义及理念基础进行比较分析,与此同时对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列举了国内对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的学说和观点并对其进行了评析,最后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存在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分析、动产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是物权变动公示的要求,占有改定中的占有中介关系中间接占有人拥有返还请求权、以及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制度案件举证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试图论证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1.1 占有改定的含义及理念基础占有改定,是特定财产权的出让者将其特定的占有财产转让交给他人,同时对受让与被财产受让者依次约定了一种债权转让关系,并依次约定保留了该特定财产的具体实际合法所有权。

动产物权的变更的要件是交付。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

出让人把对动产的直接管理力实际地移动到买受者的物权变更中,即为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所占有而非实际上的转移,而是观念上的转移。

其中,观念交付主要有三种方式,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后,当事人还约定出让者继续拥有该动产,物权在本约定生效后即起到作用。

从该条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对占有变更的构成主要包括: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动产所有权变更的合意,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动产所有权变更,二是物权改变的基础;二是双方除当事方对物权的变动达成协议外,另一方就该动产另行达成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产生合意。

第三,当双方当事人就占有动产达成协议后,受让人就间接占有该动产。

论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

论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

二 、国内相关学说
关 于 占有 改定 中是 否适 用 善 意 取得 ,有 五 种学 说 ,分别 为 肯 定说 、否 定说 、折 中说 、共 同损 失分 担说 、类 型化说 。 1 . 肯 定说 在民法领域 中 “ 法 无 明文 规 定 即 自 由 ” ,在 我 国相 关 法 律 中并 未规 定 善 意取 得 的适用 范 围 ,故 而 占有 改定 可 以适用 善 意取得制度 ;其次 ,出让人与动产所有权拥有者之 间的信赖关
人将标 的物出让给多人 ,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受让 的第
三 人必 须 让 位 于后 面 的受 让 者 ,如 果 不 断重 复 ,最 终 的权 利 获

得者 则难 以确 定 。这样 的推论 恐怕 是行 不通 的 。 3 . 折衷 说 折 衷 说是 肯 定 说 与否 定 说 的 中和 ,其 认 为 占有 改 定 并不 显 示转移占有 ,公示公信力较弱 ,只有结合后面的现实 占有才能 确定 权利 的最 终归 属 。 折 衷说 认 为 ,在 标 的 物 未交 付 之前 ,标 的 物所 有 权 处 于不 确 定状 态 。受让 人 和 原权 利 人 ,二 者 谁先 取 得 标 的物 的 实 际 占 有 ,谁 就 取 得标 的物所 有 权 。在 二 重 受让 情 况 下 , 同样依 据 现 实 交付确认 所 有权 的原 则。
理论前沿
— …
t i an ~ di
论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
王伟舟
( 6 1 1 1 3 0


四川 成都 )
西 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善 意取 得 在 占有 改定 情况 下是 否 适 用 的 问题 在 学 术 界 一直存 在争 议 , 本 文介 绍 了学术界 关 于此 问题 的五种 学说 , 通 过分 析 这 五 种 学说 ,得 出善 意取 得 在 占有 改定 中的适 用 需 以 现 实是 否交 付为 标准 来进行 判 断。 关键 词 :善 意取得 ; 占有 改定 ;物权 变 动;公 示公 信 我国 《 物 权 法 》规 定 ,动产 物 权 的产 生 和 转让 , 自交付 时 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 ,物权法上交付有哪些种类呢?一般认为 动产 交 付 的种 类 包 括现 实 交付 、简 易交 付 、指 示交 付 和 占有 改 定。前三种交付方式都会使动产的直接 占有发生转移 ,即原 占 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但在 占有改定中情况有所不 同,在 占有 改定 中动 产仍 由原 占有 人 占有 ,所 有权 会 发 生 实质 上 的 改变 。 对于现实交付 、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中适用善意取得学术界都 持肯 定 态 度 ,争 议 不 大 。而 对 于 占有 改定 下 善 意取 得 制 度 的适 用 可 能性学 术上 存在 争议 。 善意 取 得 和 占有 改定 的理 论 依 据 及 性 质 善意 取 得 ,是 指 第 三人 从 无 处 分权 的动 产 或不 动 产 占有 人 处 ,善意受让标的物,并付出一定代价而取得动产或不动产 的

浅谈占有改定对善意取得的适用

浅谈占有改定对善意取得的适用
发 生 在 合 同 生效 之前 , 受 让 人 最 终 对 动 产 实 现 了 直接 占有 , 结 但 其
改 定 下 动产 所 有 权 变 动 没有 任 何 对 外 公示 性 , 凭 当 事 人 之 间 的合 仅
意 就 发生 所 有 权 变 动 的效 果 , 易给 无 处 分 权 人 和 受 让人 留 下 恶 意 容
益存在损害 , 因此 法 律 严 格 其 构 成 要 件 。 动 产 善 意 取 得 的 成 立 要
件 之 一 是标 的 物 已 南 出 让 人 ( 处 分 权 人 ) 付 于 受 让 人 ( 意 第 无 交 善 三人) 。但 是 , 处 的 “ 付 ” 义 并 不 明 确 , 仅 限 于 传 统 意 义 上 此 交 含 是 的 现 实 交付 , 是 包 括 观 念 交 付 , 论 上 颇 有 争 议 。在 观 念 交 付 的 还 理 种形态简易交付 、 示 交付 、 指 占有 改 定 中 , 占有 改 定 是 否 适 用 于 善 意 取 得争 议 更 为 激 烈 。因 为 在 简 易 交 付 形 态 下 , 然 交 付 行 为 虽
是 标 的 物 已 由 出 让 人 ( 处 分 权 人 ) 付 于 受 让 人 ( 意 第 三 人 ) 但 无 交 善 。
是 , 处的“ 付” 义 并不 明确 , 仅 限 于传 统意 义上 的现 实交付 , 此 交 含 是 还 是 包括 观 念 交 付 , 论 上 颇 有 争 议 。 占有 改 定 作 为 观 念 交 付 三 种 形 态 理 中权 利 变 动 最 不 明 显 的 方 式 , 否 适 用 于 善 意 取 得 , 者 们 各 持 己 见 。 能 学
本文在介 绍 、 析 、 价各 种 学说 的基 础 上 , 出 占有 改 定 可以 适 用 于 分 评 提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中的一项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的一种,其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中,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几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1、在古罗马时期,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了动产物权变动占有改定的内容,占有改定与动产的简单交付、动产的指示交付一同作为现实交付的变通方式。

由于占有改定在物权的变动上不需要标的物的现实交付,所有权人没有对物进行直接的占有,因此存在该制度是否有悖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问题。

特别是在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上,理论上的争议极大。

本文将在分析学界的争论后提出自己的见解,说明占有改定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在文章伊始,我们应先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理论,尽管本文的重点并非是对该制度本身的研究,但其理论基础以及价值对理解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上是否使用的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也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其他物权,如果该第三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其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或其他无权。

①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条件有: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价款。

第三,转让的产物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通说认为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Hand muss Hand Wahren)。

但“的确,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以及占有观念和其相应的制度设计,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确有其渊源,但不可否认的是,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

事实上,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②我认为以上观点是可取的,从中归纳出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即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第三人能取得无权处分物的所有权):⑴占有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产的所有人。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作者:王舒敏来源:《学理论·下》2011年第04期摘要: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我认为,在占有改定下不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只有在取得现实占有时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在此之前,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间接占有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2-0137-02传统民法依据是否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把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

物权法理论上对多重占有进行区分,形成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概念[1]。

所谓间接占有,是自己不对标的物予以直接占有,而是享有对于占有该物之人的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

占有改定是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的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第一,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出让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移转于受让人,但出让人仍是动产的直接占有人。

第三,通过特定合同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此处“特定合同”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合同,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

特定合同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

出让人正是基于特定合同才得以继续占有已出让的动产。

谈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

谈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
论 , 而 得 出 占有 改 定 这 种 交 付 方 式 相 较 于 其 他 的 交 付 方 式 而 言 既 未 从 使 原 所 有 权 人 受 到 更 大 的 损 失 , 同 样 并 不 能 说 明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善 意 也
及 信 赖 有 任 何 的 瑕 疵 足 以 造 成 其 应 该 与 其 他 交付 方 式 下 的 善 意 取 得 区
易 形 态 分 为 若 干 固 定 类 型 , 据 不 同 类 型 采 取 不 同 学 说 , 行 不 同 依 进 处 理 , 求 尽 快 解 决 交 易 中 的 所 有 权 归 属 问 题 以 及 使 双 方 的 实 质 力
利益达到平衡 。 三 、 者 的观 点 笔
别 对 待 。 所 以 , 该 认 同 即使 采 用 占有 改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动 产 规 定 , 一 制 度 是 一 种 在 所 有 权 与 交 易 安 全 之 间 的 一 种 衡 量 与 这
选 择 , 条 件 的 牺 牲 了 所 有 权 而 保 护 了 交 易 安 全 。 而 在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有
的 构 成 要 件 之 中 , 关 占有 改 定 作 为 一 项 特 殊 的 动 产 交 付 方 式 能 否 适 有
会 秩 序 , 护交 易安 全 和 定 分 止 争 的作 用 。然 而 , 该 说 这 种 牺 牲 保 应
易 中 的所 有 权 归 属 问题 以 及使 双 方 的 实 质 利 益 达 到 平 衡 的 这 种 出 发 点 是 好 的 。但 却 并 不 现 实 , 没 有 考 虑 到 立 法 成 本 问题 。 也 ( ) 衷说 : 实际上 是一种 变相 的“ 三 折 这 否定 说 ” 而 关 于 对 于 。 “ 定说 ” 否 的缺 陷 , 面 会 详 细 谈 到 。 下 ( ) 定 说 : 说 认 为 以 占有 改 定 的方 法 受 让 动 产 之 占有 者 , 四 否 该 不 能 产 生 善 意 取 得 之 效 力 。支 持 这 一 学 说 的学 者 有 很 多 , 有 许 也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作者: 肖迪
作者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出版物刊名: 长沙大学学报
页码: 63-64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占有改定 善意取得 规则
摘要: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是物权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在立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需要用法学方法进行法律论证。

法经济学和法解释学的分析结果表明,为避免占有改定制度被架空,占有改定应当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所述的"交付"应作目的论扩大解释,保护最后一位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转而通过债权优先权的方式对其余善意受让人进行救济。

论占有改定情形下仍然适用善意取得

论占有改定情形下仍然适用善意取得

论占有改定情形下仍然适用善意取得
吴婷
【期刊名称】《现代商贸工业》
【年(卷),期】2010(022)011
【摘要】在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善意受让人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争论焦点.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一种,得到<物权法>肯定,成为动产交付合法形式,而善意取得属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一,没有理由将占有改定排除在善意取得外.
【总页数】2页(P282-283)
【作者】吴婷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研究 [J], 刘浩;王育;曾江波
2.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研究 [J], 王育;曾江波
3.占有改定交付下善意取得的适用 [J], 李宥成;姬艳涛
4.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J], 宋子寅
5.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的合理性分析 [J], 张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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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理论界争论的问题之一。

在对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做出分析后,应当构筑观念交付下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善意取得占有改定适用观念交付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交易行为越来越多的趋于观念化。

在传统的现实交付物的交付方式以外,生活中又出现了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观念交付方式。

为迎合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各国立法也纷纷承认了观念交付为动产物权交付的合法方式,我国《物权法》中也对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给与了肯定。

同时,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然而在交易中,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处分财产,善意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一直存在争议。

在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作出分析后,得出占有改定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所谓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

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所有权丧失,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因此各国对善意取得的适用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从我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转让人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未经处分权人授权或同意而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物权行为。

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行为为有权行为,立法上有明确规定,自然无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只有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才会有无权处分行为发生,才有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必要。

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是善意的这是善意取得最关键的一个构成要件。

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是指受让第三人不知或不应知转让人对转让标的物无所有权或处分权。

善意的反面是恶意,即知情,明知转让人无转让权或有责任知道但出于疏忽而未知道的,是为恶意第三人。

恶意通常不能合法地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善意取得制度的最重要意义,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只有在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换性质的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交易行为时,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一般认为,善意受让人通过交易取得财产的行为还必须是有偿的。

所谓有偿,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最后,买卖、互易等转让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否则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受让财产须已经登记或者实际占有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需要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是从占有及登记公信力出发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占有或登记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基础。

《物权法》规定只要物还没有实际交付,善意取得就不发生,所有权仍属于原权利人。

这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使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否则,受让人就不能即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依然可以主张追回权。

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商品经济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纪社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民法的表见代理等制度都被赋予了这一功能。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活动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实现对市场上交易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从受让的环境来看,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动产,则在交易后,由于无权处分行为致使交易无效,并使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交换活动时,随时会担心现在买到的商品,今后可能要退还,从而造成当事人在交换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反之,如果承认善意买受人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则交易者就必为交易的安全担忧,从而能放心大胆地从事交易,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占有改定情形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各种学说在现实生活中动产的交付有两种形式: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而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实现动产的交付,而采用能够一种特殊的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

观念的交付主要有三种交付形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移动产时,如果希望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

对于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理论界存在着较为激烈的争论,重要有以下几种学说:肯定说该说认为,动产占有的受让并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来要件,而不过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占有改定本来就是占有转移的方式之一,自然不能排除,而且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是基于对转让人占有的信赖,而保护善意受让人,以实现对交易的安全保护,不能因受让人占有时占有转移方式的不同,使善意受让人面对不同的法律后果。

否定说该说认为,善意第三人通过占有改定而间接占有标的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对标的物的虽然已占有改定取得占有,真正权利人对让与人的信赖关系已被否定,但此项否定,在动产实现交付以前,仍为实现,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仍应视为继续存在,因此真正权利人有权对现在仍占有标的物的让与人请求返还,该让与人不得拒绝。

受让人如在标的物已经返还真正权利人后,对其主张返还,真正权利人得以自己的占有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回复而加以拒绝。

其次,善意取得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仍然要尽可能的兼顾静的安全,及原权利人的利益。

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对交易安全与原权利人的固有权利加以衡量,来决定更有必要保护何者。

占有改定在占有转移方式中是最不明确的,如果善意取得制度对其加以认可,对原权利人未免过于苛刻。

因为受让人已占有改定方式受让动产,实际上就是委托让与人占有标的物,这和真正权利人因信赖让与人而使之占有动产的情形相同。

折中说折中说是以肯定说为基础,承认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为前提,同时提出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的交付之前并不明确,只有在动产为现实交付后,才确定地取得所有权。

简言之,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在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并未确定丧失,若原权利人先取得标的物之现实占有时,受让人的所有权确定地丧失;反之,则由受让人获得所有权。

其理由主要为占有改定的公示力较弱,故其只有与现实交付相结合,才能产生确定效力。

三、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意义符合交易安全与利益平衡理论在近代社会工商业日益兴旺与繁荣的背景下,产生了对交易安全的强烈要求,正因为如此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交易安全即动的安全,是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实践依据,意在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的利益,润滑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动的安全,扩大善意取得制度使用的范围十分必要。

其理由在于:1、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安全的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将产品投入到流通领域,使之转化为商品,才能换取交换价值,进而扩大再生产,实现社会财富的整体增值。

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生的损害。

而观念交付能够省略现实交付中的某些中间环节,替代了实物上的交付,加快了货币的流转速度,为商家提供更多的时间与机遇。

正因为如此,许多商家选择了更为迅速、快捷的观念交付方式,以替代现实交付。

效率的问题解决了,安全的隐患也随之而来,间接占有本身的不明确性,与直接占有相比,更容易陷入不确定的危险之中。

作为交易安全有力保障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这一环节上,更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来保护效率所带来的经济效率。

法律既然出于对效率的考虑,而认可了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就不能置观念交付的安全于不顾。

2、承认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效力符合道德上的公平观念承认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的效力,在利益平衡方面还有一个道德上的考虑。

善意受让人只要是通过合法的交易手段取得了标的物的占有,法律就无须再去追究受让人是否是现实地占有该物,即该占有究竟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

法律既然赋予所有人通过租赁、出质等方式在自己所有的动产上设立其他物权的权利,以及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由,原所有人就应当为自愿失去直接占有地位的事实承担风险,法律也就没有理由单方面加重善意受让人利用观念交付手段进行交易的风险。

即使原所有人与受让人同样都是基于占有改定取得物的所有权,受让人所需承担的风险,也仅仅限于出让人将标的物再次出卖,而不应包括原所有人的追索。

有利于实现法律上的逻辑自足从立法上明确占有改定情形下的善意取得,有助于肯定善意取得是作为一种法律推导的逻辑结果而客观存在的,是法律承认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都具有相同的物权变动法效的逻辑结果。

这是一种法律上的逻辑自足,正是基于这种自足,才得以保持立法体系上的完整性和法律制度间的相互协调。

总之,观念交付既然已经作为一种交付手段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在法律的适用上就没有理由”因人而异”,否则便会有悖于我们通常所信守的公平观念,同时背离了法律的”普遍性”与”平等性”原则。

四、构筑占有改定情形下的善意取得制度现今社会为商品交易社会,同种类物品被大规模成批量生产,充斥整个市场,大机器生产与流水线作业,使得同类物品间的区别几乎存此在,因此大多数商品都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替代品。

原所有人完全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民事责任,以补偿其损失。

而且通常情况下动产的价值并非如不动产那样价值巨大,原所有人所承担的风险负担也不会太甚。

当然在无权处分人无力承担责任活动产价值巨大时,对原所有人可能不利,但这并非占有改定所面对的问题,而是整个善意取得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以占有改定的方法,善意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同样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也就是说,让与人依租赁、借用等某种契约关系实际占有原所有人的标的物并又以占有改定的方法转让于受让人,如果受让人此时为善意,则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占有改定条件下善意取得的适用较为复杂,由于善意受让人与原所有人都处在间接占有人的地位之上,为了避免权属与占有外观不一致所引发的纠纷,在判定二者物上请求权谁为优先的问题上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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