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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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部编版) 第13课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023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部编版) 第13课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十三课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课标要求:列举宪法有关人民主体地位的规定,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相信人大是代表人民利益的,理解、支持人大行使权力和人大代表履行职责。

相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好制度,坚定制度自信。

科学精神: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理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

法治意识:明确宪法规定的不同国家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树立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

公共参与:密切联系人大代表,为国家和社会治理作贡献。

思维导图核心考点一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1.人民代表大会(1)我国人民如何行使国家权力①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②在我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志,根据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

[图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职权①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②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家和社会的重大事项③任免权:选举、任命、罢免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④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一委”工作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醒]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区别:前者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则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包括前者。

②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区别: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代行人大的部分职权,对人大负责。

2.肩负人民重托的人大代表(1)人大代表法律地位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产生任期由民主选举产生。

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个问题张春生2004年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五十周年。

总结五十年来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继续坚持和完善国家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对于新世纪新阶段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努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下面,我根据自己的体会,仅从基本制度方面,汇报一下对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几个问题的认识。

一、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内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研究问题应从实际出发,而不能从概念和定义出发。

讲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所以要从基本概念说起,主要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对这一制度还存在着某些不准确的认识和理解。

无论在国家机关内部,还是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有一些同志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理解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各种制度。

这种认识和理解没有充分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内涵,降低了它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只有全面、准确地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才能更好地实行和坚持这一制度。

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种国家性质决定,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为此,宪法庄严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近13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总要有相应的途径和可以操作的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或者说是几个层次:(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举的实质,就是广大人民把本来属于自己的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已有50多年历史,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程度是衡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

随着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逐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出发, 论述其发展的必要性,分析其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涵,发展,问题,完善目录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1)(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涵义 (1)(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特征 (1)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2)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3)(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 (3)(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存在缺陷 (4)(三)人大议事公开存在不足 (5)(四)人大监督力度不足,缺乏实效 (6)四、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议 (7)(一)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7)推进人大议事的公开化 (8)(三)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实效 (9)五、结束语 (11)六、参考文献 (11)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特征(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涵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它不仅包括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的有关制度,而且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基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称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直接联系在一起,二是我国国家政权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途径作者:姚科来源:《俪人·教师版》2014年第02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长期以来,由于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宪法和法律意识不强。

2、宪法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制约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发展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成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缺乏具体的监督程序、制裁措施和起诉审查方法。

事实上,宪法只有具有获得司法化的强制效力,才能进入普通人的生活,而不只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

3、民主法治传统的缺失邓小平在1980年回答意大利记者提问时就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

”民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立政基础,唯有切实的民主,才能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

民主法治传统的缺乏从根本上制约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4、缺乏激励和竞争机制首先,在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选举中,竞争因素少之又少。

不仅差额选举制度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而且有的地方还搞“上面定名单,下面画圈圈”的被动消极选举,严重挫伤了选民的积极性。

其次,在人大代表履职中缺乏激励机制。

积极履职的得不到奖励,不犯错也不作为的没有罢免,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

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人大代表工作的积极性,得过且过。

二、新时期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路径完善人民大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制保障。

地方人大全体会议制度及其完善

地方人大全体会议制度及其完善

地方人大全体会议制度及其完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权履职的唯一平台,全体会议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有关地方人大全体会议的规定还比较简单,仅涉及全体会议的召开程序、主要内容和基本职责等方面,在其他方面则主要依赖于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

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全体会议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导致全体会议的实际运行与制度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影响了地方人大全体会议的质量。

基于此,不仅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要完善相关制度,为人大代表集体履行职权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坚实的制度保障。

标签: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制度建设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巩固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地位,需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平台作用,不断加强全体会议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然而,检索有关地方人大会议制度研究的学术文献,大部分成果是泛泛地探讨如何改革和完善地方人大会议制度的对策性研究,专门对地方人大全体会议制度进行学理层面的研究尚属空白。

基于此,本文将在梳理有关地方人大全体会议制度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概括和分析地方人大全体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运行情况,并针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及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对策性建议,以期改进地方人大全体会议的工作。

一、地方人大全体会议的制度规范及其缺失迄今为止,关于全体会议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罢免案。

2004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等等。

①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八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即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2014版选修3 专题四 民主集中制(江苏专供)

2014版选修3 专题四 民主集中制(江苏专供)
力机关,后者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统称。(3)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 政治制度。
考点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典例2】(2011·山东文综)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级地方政权都在中央政权的统一 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家权力。
【理论解读】 1.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原因
(1)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的产
物,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根源。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 是西方各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反映其各自的经济、政治、 文化的具体国情,不适合我国国情。 (2)国体决定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 成果和历史的选择,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我国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
要点二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情景观察
问题导学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何 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改革,第一就是要支持和保证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 优越性?如何进一步坚持和 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②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有健全的民主生活。
2.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因
(1)根本原因:是由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决定的。
(2)具体原因:为每个中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便利的合理
的方式,能够造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
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既各尽其能又各得其所的一种民 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3)实践依据: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便于人民参加对国家 的管理,促进国家机关合理、高效运转,能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 握在人民手中,有利于各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式为什么能有效保证国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关于人大制度的几点思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它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必然。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中国近代史上,人们曾经做过各种探索。

戊戌变法时有人提出搞君主立宪制,以失败而告终;辛亥革命搞资产阶级共和制,没有站住脚;北洋军阀搞伪宪制,更是造成一片混乱;国民党搞所谓国民大会,实质上是反动专制的伪装,被人民所唾弃。

这些制度都搞不成功,是因为它们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符合中国人民根本利益。

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是死路一条。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从实践中探索、总结和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唯一可行的政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它的健全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一、应当进一步明确强调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和必备的条件,确保被选举出的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为此,我们就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和其它各种途径,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使广大选民和人大代表候选人不仅清楚了解人大选举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知识,而且在此基础上深刻地认识到,做人大代表是光荣的,并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但它并非是一种荣誉称号和政治待遇,而是一项崇高的政治职务。

做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不仅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强烈的责任感、神圣的使命感,而且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参政议政能力以及必要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

据此,我们就应当切实改变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的把人大代表作为奖励各行各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荣誉职位的做法,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进行全面的考察,并注意吸收更多的与基层民众、各界人员有直接联系并具备人大代表素质的基层领导和各界群众代表进入人大。

简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

简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

简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
朱蔚平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00(022)005
【摘要】本文对表决原则、方式、法定人数、计算基准等我国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学术上的个人见解.
【总页数】2页(P7-8)
【作者】朱蔚平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办公厅,北京 1008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21
【相关文献】
1.在实践中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查研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探索之十五 [J], 陈寒枫
2.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探索之十 [J], 陈寒枫
3.谈谈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席制度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探索之十一 [J], 陈寒枫
4.切实贯彻中央九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探索之一 [J], 陈寒枫
5.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程序中计票基数问题的探讨 [J], 周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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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立法历史沿革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立法历史沿革

2020年8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并于2020年8月17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距离我国1982年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1989年公布实施《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已经分别过去了39年和32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完备程度与运行实效是我国人民民主与法治发展的“晴雨表”,《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下合称“一法一规则”)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职权和议事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制度探索始终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

值此“一法一规则”修改之际,有必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梳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立法状况的历史进程,可以将其立法沿革大致分为改革开放之前工作程序惯例化阶段和改革开放之后专门化立法阶段两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之前工作程序惯例化阶段1.《共同纲领》时期(1949年至1954年)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依据《共同纲领》规定,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

因而1954年之前,我国并不存在全国人大运行的实践,相关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这两个承载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权能的主体上。

浅谈人大的表决和计票

浅谈人大的表决和计票

人大工作探讨表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不可或缺的手段,是民主的必要程序和坚实保障。

表决计票方式的演进见证了民主法治的进程。

1954年以来,全国人大经历了由鼓掌、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再到以电子表决为主要方式的表决计票。

从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1966年“文革”前,全国人代会的表决方式基本是鼓掌、举手与无记名投票并用。

“文革”期间,鼓掌成为主要的表决方式。

1979年,无记名投票再次启动。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使用电子表决器,1990年,全国人代会也开始使用电子表决器。

自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监督法明确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近年来,四川省巴中市人大的表决方式也在不断完善。

2000年,巴中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议事规则规定,主要采用投票、举手等表决方式,在实践中除了人事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外,其他都采用举手表决。

2004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启用电子表决系统,2011年,修订后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电子表决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任免案采取电子表决方式”。

2015年1月,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首次引进了电子系统进行表决计票。

2019年,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修订《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举手表决或者其他方式。

近几年,巴中市人大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人代会全体会议均使用电子表决计票,但是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各代表团会议仍采用举手或者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各级人大表决计票程序也越来越规范、科学、高效。

但是,无论技术层面还是制度层面都还有一些值得思考的地方。

盘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主要内容

盘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主要内容

盘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主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主要内容汇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10月28日发布,《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实现执法治国总目标要坚持五个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们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个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十二月四日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是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共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明确立法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

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

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方式。

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以来,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第一,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

要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都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

第二,全面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

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执行立法法,加强立法工作,把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特别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对国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加强代表制度建设。

要重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继续探索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有关的制度,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要总结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接受其监督的经验和做法,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完善议事制度,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水平。

要根据近些年的经验,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完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制度,保障会议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要规范公民旁听会议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会议的开放程度,为实现公民的知政权提供条件。

第五,进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增加熟悉法律、经济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在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使常委会委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

第六,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要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

同时要看到,由于受到我国经济、文化等状况的制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坚持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的意义 ①有利于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 ②有利于把党的决策和决策的贯彻执行统一起来; ③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把对党负责与对 人民负责统一起来,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站在时代 前列带领人民前进。
下列属于党的政治领导的是 A、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B、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中共中央关 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C、中国共产党推荐国家机关领导干部 D、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一、坚持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1、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什么)
(1)请你根据上面的材料说说党的主张是通过什么途径 实现的? (2)你是怎样理解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 的?
(1)党的主张是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提 出的主张,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循的规范。 (2)党的领导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说,就是要支持人 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同时,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的坚持和完善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坚持和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 产党执政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的有效形式。
记者从昨天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悉,省人大常委 会环资城建委员会在这次会议上拿出了根据为期近一个月 的调研而写成的报告,对我省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作了 分析。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冯岩等10位省人大代表提出 了“关于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 把它作为今年重点跟踪督办的6件建议之一。9月17日到 20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柏苏宁带队就农村留守儿童 的教育管理问题赴淮安、宿迁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并在宿 迁召开重点建议现场督办会。

改善人大表决制度的思考

改善人大表决制度的思考

度鲤霾
表决制度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表决是人大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人大及其 常委会立法、 决定重大事项、 监督和人事任免四项权力, 都是通过表决实现的。表决制度 科学和完善程度如何 , 直接关涉人大权力能否正确实现。
改 人 表 制 的 考 善 大 决 度 思
口 乔 颍
人大 及其 常 委会 表 决制 度 的主要 内容包 括 : 表 票 、 弃权票、 出席会议但不参加投票( 不按表决器) 等

1 2一 《 大研究) o o 人 2 l 年第 9 ( 期 总第2 5 2 期)
性。笔者认为 , 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时 , 应完善多数
目 , 前 可以考虑 。 把绝 对 多数 制与相 对 多 数表 决 制相 结 投票 、 即 电子表决投票等 , 禁止使用默示表决 、 鼓掌表
( 制宪、 修宪为 2 ) ,。 3 不可忽视的原因。假设 , 沅陵县 、 阳市的表决时 , 衡 比较绝对多数和相对多数两种制度 , 我们发现 , 人大代表缺席人数低于2 %、0 可能又是另外一 5 4 %, 绝对多数制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未出席会议 、 反对 种表决结果 。也就是 , 这种“ 未通过” 有一定 的偶然

是 坚持 和完善 多数决 定原则 。多数决定 原则 仅有 6 人反对的情况下未获通过。20 年 1 , 02 月 湖
即推定多数人 的判断与选择为合理的、 正确的, 并把 南沅陵县人大会议缺席人数超过应到代表四分之一 多数人的判断与选择作为决策或意见取舍的标准 。 ( 到25 , 应 5 名 缺席 6 人)成为财政预算报告“ 9 , 未通 它是当前世界各国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普遍采取的 过” 的重要原因。20 年 1 , 07 月 湖南省衡阳市人大会

常委会组织制度_工作制度

常委会组织制度_工作制度

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完善与发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1. 常委会组织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规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范。

2. 工作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议制度、决定事项程序、信息公开等方面。

二、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常委会组织制度:(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2)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期;(3)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4)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5)常委会对外交往的规定等。

2. 工作制度:(1)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2)决定事项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信息公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监督;(4)立法工作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环节;(5)监督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 完善常委会组织制度:(1)加强党的领导和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2)明确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原则;(3)完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4)加强常委会对外交往的能力和水平。

2. 完善工作制度:(1)优化会议制度,提高会议效率;(2)完善决定事项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3)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4)完善立法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5)加强监督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

四、结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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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席制度的问题“列席”是指符合所参加的会议、某项工作、某项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非正式代表的参与行为,列席者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从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列席可以分为法定列席和临时列席两类。

法定列席又可以分为已定列席(确定列席)和未定列席两类,前者在法律法规或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列席者的指向具体明确,即已经具体化到确定的列席主体;后者在法律法规或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列席者的指向不够具体,即没有具体化到确定的列席主体,还需要另外的程序来确定具体的列席者。

未定列席又有3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法规或有关规范性文件只规定了列席者的列席权(例如规定,有权列席),或者法律法规或有关规范性文件做出的是选择性规定(例如规定,可以列席、可以应邀列席、可以邀请列席、可以安排列席),这些人员是否列席,还需要另外的程序来决定。

第二种是,法律法规或有关规范性文件只规定了列席者的范围(例如规定,负责人、有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有关方面、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有关机关团体、有关的代表、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代表可以列席),这个范围的人员中谁属于有关的,最终列席者是谁、多少人列席,都需要另外的程序来决定。

第三种是,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列席者的范围,同时还规定了若干种决定程序(例如规定,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最终谁列席、如何选择其中的某一个决定程序,都需要另外的程序来决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列席制度应该包括:各级人代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设有专门委员会而其召开的会议、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会议、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或工作机构(如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的列席及其决定程序,列席者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发言制度。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的列席制度,各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大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一些不同规定,限于篇幅,本文在论述时,只引述法律的规定。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随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真正集中表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演变和历史的发展,它也有存在着缺点,需要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不能有效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多层次间接选举不能完全代表人民的意志,从而不能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的显著特点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的间接选举产生。

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

而在一些市管县或设自治洲的地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还不能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只能选举产生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后,再由市或州的人民大会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间又多一层。

《试论如何改进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方式》

《试论如何改进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方式》

《试论如何改进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方式》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为地方人大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充分把握这一机遇,认清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发展方向,不断改进行使职权的方式,保持人大工作的生机与活力,提高工作实效。

一是在行使决定权方面,要采取更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人民群众意愿的方式。

如在表决方式上,变举手制为投票制,按法定人数和一人一票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从而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能够发自内心而不是违心,能够认真严肃而不是被动应付,能够负责而不是随意用权,充分表达真实意愿。

实际操作上,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满意率测评票,对应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投重大事项表决票,对人事任免议案投人事任免表决票,对向人大常委会作述职报告的人员投信任票。

二是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要把监督权的行使与决定权、任免权的行使相结合,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把一般监督与个案监督相结合,把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人大代表的评议监督相结合,努力提高监督实效。

在日常监督活动中,要强化执法检查,减少一般视察,搞好专题调查,突出评议活动。

要敢于、善于运用一些力度比较大的监督方式,对执法犯法、循私枉法的执法人员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该质询的要质询,该撤职的要撤职,该罢免的要罢免,使监督工作从一般性、程序性的监督,向实质性、强制性的监督转变。

三是在行使任免权方面,要采取能更加体现民意和能更全面了解拟任干部各方面情况的方式。

第一,要把民意测验纳入人事任免工作,实行逢任必“评”。

在任命干部前,组织民意测验,对所得信任票未过单位职工总人数半数的干部,暂缓任命。

第二,要坚持把法律考试纳入人事任免工作,实行逢任必“考”,对考试不及格者暂缓任命。

第三,要把廉政监督纳入人事任免工作,实行逢任必“问”。

即在任命干部前,向有关机关了解其廉政情况,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最后作出廉政评价,对确有问题者,暂缓任命。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篇: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当前,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的重点,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做到:①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

②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

③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④必须反对照搬西方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如人大代表的选举,代表制度,组成人员制度和委员会制度等,要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健全人大。

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代表的素质问题。

(1)人大代表的选举。

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比例是25%——50%;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单位有政党、团体和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

在实践中,选举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实,事实上只有政党提名,而没有团体和代表提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比例远远不到25%,甚至不足10%的差额。

(2)代表的素质问题,即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

目前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较为复杂,有各级党政机关的要员,有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有为祖国添得荣誉的科学家、知识分子、体育健将,甚至还有“掏粪工人”——当然,这里没有看不起下层百姓的意思,只是人大代表如果不识字,不懂政治或对政治没有兴趣的话,就不是合格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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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的免责权,表决的方式、程序、原则、公布和表决方式的确定程序等。

一、全国人代会的表决制度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表决的免责权,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法则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这是他们的一项宪法权利。

全国人代会表决制度的其他内容还有: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法的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全国人代会主席团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的表决办法,另行规定;全国人代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场公布;全国人代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代表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全国人代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交付全国人代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立法法的规定)。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代表法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制度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的免责权,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制度的其他内容还有: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议案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宣布表决结果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规定)。

列入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立法法的规定)。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监督法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表决制度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的免责权,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法也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表决制度的其他内容还有: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代表法的规定)。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监督法的规定)。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监督法的规定)。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2人;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代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选举法的规定)。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代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选举法的规定)。

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除了前述法律规定的以外,还有一些是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比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自己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基本一样。

四、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需要研讨的几个问题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方面,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值得认真研究和思考:1. 表决的免责权所谓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免责权,就是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投任何一种票,都不受法律的追究。

免责权就是免除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系列文章曾经说过,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种类有3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上的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就是对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上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时,无论是投赞成票、弃权票,还是投反对票,都不会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的任何一种责任。

换句话说就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时投赞成票免责,投弃权票也免责,投反对票也免责,即便是不参加投票(不按表决器)也免责。

规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的免责权,是保护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自由、自主表达其意愿的具体体现,是为了鼓励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自由表达意志,以更好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过去,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上投票以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投票以后,有的机构、单位、组织追查投票结果,对投票结果进行批评。

这是不对的。

如果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表决时的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时的行为,不够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可以用罢免其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办法解决;如果用非法手段拉票,故意操纵投票,情节严重,触犯了刑律,还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但这不是因为他投了哪一种票,而是因为他有违法行动。

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人从另一个角度提出问题。

他们问,党员人大代表是不是必须按照党委的意见投票?任何国家的议会中任何政党的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否则,就不能作这个党的议员。

在表决时,如果党员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不执行党委的决定,党组织完全可以要求他遵守党的纪律;多次不执行党委的决定,就可以不提名其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

这是执行党的纪律,不是追究其法律责任,是不违反表决免责权的法律规定的。

2. 表决的绝对多数原则和相对多数原则的并用绝对多数表决原则就是表决时由该机构的全体人员、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在规定表决时,我国绝大部分法律采用了绝对多数原则,例如: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代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代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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